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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民法对比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3 07:52:38

中西民法对比论文发表

毕业论文是应届毕业生都比较关心的事,那么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民法以其自身逻辑获得发展。总的来说,依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经过16、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西欧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法、德、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中日民间看法对比论文发表

我认为,如今恶化的中日关系今后能否按中日两国人民的愿望长期稳定地发展下去,关键在日本政府的态度和政策。

他们必须了解他们自己的过错,了解他们在人民中间右翼团体的错误,只有改正了这个,两国关系还会好,所以中国、日本很好的互相理解真正的建立起来,友好合作的关系,那将是一个亚洲的幸福,世界的幸福。

作为一名理智的当代大学生,我们应该在中日关系的处理上应以史为鉴,面向未来,以和平方式正确看待和解决中日关系,理性表达爱国热情,珍惜稳定发展局面。首先,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历史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

我们大学生不仅要了解中日关系的历史,明白如何理解和看待中日关系史,并从中找到可供借鉴的经验教训。中日关系从历史的角度看,友好是长期的,对立是短暂的;友好是历史主流,对立是历史主流中的“艰难和辛酸”的一页。

因此,大学生在看待中日关系的问题时,既要考虑其两千年的友好又有兼顾其五十年对立全面分析两国关系做出自己理性的,正确的判断,同时在中日两千年的友好历史中,中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但中国并没有利用领先地位向日本扩张,更没有发动战争,而是信守睦邻友好的民族传统,结果于己于人都有利。

在五十年对立历史前后,日本发展快于和强于中国,日本在发展领先后有恃无恐,野心膨胀,向外扩张,结果于己于人都有害。其次,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大局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和平和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也是当今世界的大局。在饱受20世纪前半期的战争蹂躏和中期的冷战恐吓后的21世纪,人类最需要的就是和平与发展。

和平与发展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在此大背景下,中日关系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和平与发展的世界大局。中日关系既是重要的双边关系,又是重要的国际关系,既影响着双方,又影响着世界,必须慎重处理。

大学生要铭记维护和平的国际环境,保持国家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是我国在21世纪的大局及国家利益,以及和平的国际环境和周边环境,是保持国内稳定和促进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前提。没有和平的环境,什么都谈不上。

坚持发展才是硬道理,正确看待中日关系将自己的一切都服务于大局和国家利益。再次,我们大学生要善于从未来的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以史为鉴,面向未来”,其中以史为鉴是前提,是基础,面向未来是目的,是根本。

中日作为亚洲乃至世界上的两个大国,应该对亚洲的未来和世界的未来做出贡献。必须以未来目标和未来要求引导过程行为,制约过程行为。对于中国来讲,从未来角度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就显得极为重要。

作为大学生,我们确信未来的世界应当是和平发展的世界,未来的秩序应当是公正合理的新秩序,而我国是建立国际新秩序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是会为之做出努力,做出贡献的。

人民是每个国家的组建者,参与者,我们要注重中日两国人民和中日双方友好民间团体的沟通,从以文促信,以经促政,以民促言三个方面使民间交流成为促进两国政府沟通的栋梁,以及增进中日两国人民的理解信任和友谊,向着世代友好发展做出努力。

然而我们还应明确矛盾双方是对立统一的,中日关系现代化中仍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大学生作为国家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复杂的国际环境中,沉着冷静做出有利于国家和民族的果断决定,从而把中日关系推向一个更高更和谐的层次。

中日之间在彼此实力相当的情况下,加之主权领土的争夺,现在的中日关系不会有多大的改善。如要改善,也就只有中国拥有绝对强过日本的国家实力或者日本实力大幅度高过中国,另一种情况就是中日有共同的利益需要合作以对抗第三方,比如如果美日关系恶化。

中日两国是一衣带水的邻邦,也都是世界上有重要影响的国家,两国人民世世代代友好下去,既符合两国的根本利益,也是亚太地区和世界和平与繁荣的需要。两国政府及各界人士看待和处理中日关系,都应从这个基本立场出发,在《中日联合声明》、《中日和平友好条约》、《中日联合宣言》三个政治文件的基础上,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致力于稳定、改善和发展中日关系。 日本是中国的近邻,彼此间有着充分的利益交融,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这一趋势将进一步发展。友好相处,合作双赢,是符合中日两国根本利益的唯一正确选择。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下,继续本着“以史为鉴、面向未来”的精神,实现中日关系的健康稳定发展,对中日两国都具有重要意义。 30多年来,中日经贸关系持续快速发展,双方已互为重要合作伙伴,相互依存日益加深。2004年中日贸易额达1678亿美元,与中美贸易、中欧贸易呈三足鼎立之势。同时,截至2004年底,日本累计对华投资协议金额达666亿美元,成为中国最主要的外资来源。中日两国在推进东亚区域合作,和平解决朝核问题等地区和国际事务中也保持了协调与合作。作为中日关系得以恢复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和动力,民间友好往来是中日关系独特的传统优势。两国年人员往来已由邦交正常化之初的不足1万人次发展到435万人次。两国间的友好城市已发展到226对。每周飞行于两国之间的各种航班多达500架次。 但是,随着近年来日本大国意识的膨胀,右翼政治势力愈加活跃,日方在历史、台湾等问题上大开倒车,不仅一再刺激中国人民的感情,而且失信于中国人民,致使中日关系出现当前复杂局面,这样的结果不利于日本,也不利于中国。 日本在战后未能彻底清算军国主义者所犯下的侵略罪行,也没有对年轻一代进行正确、全面的历史教育。因此,日本国内一直存在否认和美化侵略历史的社会土壤,右翼势力不时跳出来否认侵略历史,美化侵略战争,而日本政府则以种种借口,采取包庇纵容的态度。随着近年来日本社会思潮的右倾化,日本在历史问题上的消极倾向更趋突出。最近再次发生的历史教科书问题的实质就在于日本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历史,不能以正确的历史观教育年轻一代。日本政府的这种倒行逆施只能破坏包括中日关系在内的它与亚洲邻国的关系,有损它在亚洲及世界各国人民心中的形象。 早在1972年中日邦交正常化时,周恩来总理就曾明确指出,日本军国主义发动的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日本人民也深受其害。因此,中日两国都应采取向前看的态度,积极发展中日友好事业,致力于维护两国关系的健康发展。 在中日两国两千多年的交往史中,既有密切的现实联系,又有历史的恩怨,两国关系中的曲折变迁对各自国运兴衰都产生过重要影响,也都证明了中日两国“和则两利,斗则两伤”这一亘古不变的道理。 如何看待中日关系?? 我认为要全面地去看代日本!大和民族的日本军国主义曾经给中华民族带来了深重灾难,而且现在的极右翼势力十分顽固拒不承认战争罪行也令我们非常愤慨。但我们也不应只看到日本的这一方面,虽然在我心中一样地瞧不起或者愤恨这个死不认错的民族,但全面地看日本人也不是一无是处。 日本人能够从其军国主义发动的侵略战争带来的灾害中迅速崛起成为亚洲四小龙,自然有其民族的可贵之处,他们一样有其艰难困苦和勤劳善良的一面,也有其忍辱负重改革自新的一面。随着其社会经济科技的进步,他们虽说自以为何等地优越或者何等地自负,但从来没有放弃向先进的科技、先进的文化学习,而且日本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比较团结注重集体荣誉感。 这些说多了也许让人觉得我如何崇拜日本,其实我认为每一民族都不应自高自大,都应该取其他民族的长处以及优秀的素质为我所用。我们一样,日本也一样。日本的科学技术值得我们学习、日本的现代化管理经验也值得我们借鉴,现在日本与我们的贸易已相当大,我们的文字及礼仪日本人不是多年以前就一样借鉴和吸收吗? 我们同样不能否定日本科技在很多方面都比中国进步,同样不能否定日本的经济实力比我们现在要强,承认这些也没什么可耻,因为我们相信总有一天我们会超过日本,总有一天会让日本人感到惭愧---为他们曾经所做的一切而惭愧。我们自然不能接受一些日本人给我们近似侮辱的举动,但我们知道发愤图强,一个能够面对自己包容一切的民族、一个能够面向未来不断进取的民族会有更多理由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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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古代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这决定了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保守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也同整个中国一样,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也正是由于中国的这种封闭保守,使得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中国与世界上先进的国家日益拉开了距离。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进入中国,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中国人才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抵制西方殖民主义践踏中国主权,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纵观中国的法制历史,中国新的法律制度主要移植了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这是由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以及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又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法律制度受日本法律影响颇多。 一、中国法制效仿日本法制的原因鸦片战争后,西方治外法权大量进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抵制外来侵越、富强兴国,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大量起草新的法律文件。晚清修律的成果是突出的,方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最后还是效仿了日本法制。自古以来,中日两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日本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中国的法律,然而,到了晚清,中国却反客为主,在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却偏偏选中了日本法作为主要继受对象,关键何在?对此,很多专家学者已做了很多研究,结合有关专家的出的结论和我自己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日本采用的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相似。清末在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各派政治力量压力下,清廷被迫抛弃“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主张,宣布预备立宪和变法,终于使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华法系解体之后,势必要有一种新的法律体系来代替它。由于,大陆法系既与中华法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又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选择大陆法系无疑是明智的。又由于日本与中国有着相似的屈辱经历,中国直接继受日本经过改革的大陆法系更是明智之举。 2、中国日本文化地域相近,继受方便。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仿行西法“卒至民风不变,国势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日本仿行西法的同时,又多有变通,以适应本国国情。而“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法律文化有过长久的交流”[1],在明治维新之前,国情民情又极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会文化差异所带来的阻力。3、明治维新、甲午战争,特别是日俄战争后,日本一区区小国,竟然打败了强俄。变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也让清政府看到了变法的希望。当时,清政府朝野力图效法其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以得前车之鉴,收事半功倍之效。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曾有“非德国法不是法”的观念,因此,学习日本法律制度就成为中国选择大陆法系为参照的最早动因。大理寺正卿张仁镨在《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中说:“日本法律属支那法系,而今则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盛。……而成圣朝之法治,故不仅包含德、法,甄陶英、美而已,为日本特为东亚之先趋,为足以被圣明之采择。”[2]4、日本留学生以及外出考察官员的倡导。中国向日本派遣官费留学生是一1896年,在900年还不满百人,但至1906年已达八千人。日本较为自由的环境和较的法律院校,为中国留学生学习法律和政治创造了方便的条件。1902年《清国留学生会馆的一次报告》中指出:学习法律、政治、军事军警一类学生,占一半以上。1904年法政大学专为中国学生开设了法政速成班,在六年中入学的留学生达2862人,毕业生1384人。[3]由于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积极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文化,并成为日本法文化的主流,从而为中国学生学习西方法律提供了足够的资料。1877年黄遵宪被清政府任命为主日参赞,他在任职期间编著《日本国志》,详细介绍了日本历史、政治制度、风土人情,希望清政府能效法日本明治维新。为此他广泛介绍了日本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况以及日本各中团体、学会和政党的现状,这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开展以后,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以载泽为首。他们在考察过程中收集了大量日本、欧美法律资料,还与日本的伊藤博文畅谈,听取英美法学教授讲述英国宪政。五大臣回国后,通过对比分析西方各国的宪法,认为中国立宪,应以德国为鉴,而日本法亦主要效仿德国。沈家本主张仿行西方当以大陆法系为主,特别是要以日本为榜样,1907年,他还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编籑了《大清新刑律》等。后来,袁世凯也聘请了日本法学家为中国编籑法律。[4]5、日本政府对其法律制度的宣扬。日本政府出于要消弱俄国在华的势力和影响,并最终称霸中国的需要,从明治维新后,特别是从1895年起加强了从外交上对清朝的经营,拼命向中国推销其变法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开向日本政府建议倾全力吸纳清国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修习法律、文学的学生等,必会依旧日本的制度来筹划清国将来的发展。事若至此,我国势力在大陆的影响,岂不无可限量!”。[5]日本的劝诱,引起了急于变法的中国人的积极响应,如时任山东监察御使的杨深秀就曾为此专门上奏,建议派遣学生留学日本。 二、中国接受日本法制的方式1、日本著作翻译的影响。力图快速变法的中国要进行迅速的法制改革,只有大量对西方先进的法律著作进行翻译。近代中国最先传入的是英美法系,如傅兰雅、丁韪良等均为英美传教士,但最终却由大陆法系所取代。日本法的翻译成为主流,这缘于日本与中国相邻,文化相近,翻译起来更为方便快速,再加上日本变法维新的成功给中国以启示作用,故清末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就在所难免。如司法机构不同程度的仿照英美,尤其是仿日本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提倡和努力下,戊戌变法前后,大批译书局相继成立,翻译西方字长阶级法律法学著作。如大同译书、上海新作设、上海南洋公学遗书院、新民译书局等。上海《申报》是这一时期全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家报纸,“上海各绅士无不按日买阅。”[6]它的信息空间十分广泛,在19世纪70年代,《申报》已经把西方政治时事列为观察评论的第一主题。例如,日本明治维新运动展开以后,《申报》立即对效仿西方模式进行法律改革的各种措施作了报道。在1882年7~8月间,《申报》平均每天发表两条日本的消息。而在 1882年6月25日这一天,《申报》便发表了11则日本消息。《申报》所发表的消息和评论文章,表现出了对日本国力崛起的震惊和对明治天皇的赞誉,特彼时突出渲染日本效法西方改革旧制的倾向。[7]戊戌运动失败后,上海商务印书馆在继续承担着翻译出版法政书籍的任务。当时上海民间出书机构借助租借这一“自由土壤”,再次掀起了法政译书的高潮,其中以商务印书管为代表,鉴于《东方杂志》广告的法政译著有:《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法学经济通论》(石水宽人著),《行政法法论》(清水澄著,金泯澜译),《民法要论》(梅谦次郎著),《法学通论》(山田三良著),《经济原论》(天野为三著),《政法理财讲义》(佚),《日本警察法讲义》,《日本宪法义解》(伊藤博文著),《日本仪令法规》,《公债论》(田中穗积著,陈兴年等译),《刑法通义》(牧野英一著,陈承译译),《自治论》(日本独逸学会著,谢冰译),《民事诉讼法论纲》(高木丰三著),《刑事诉讼法论》(松室致著,陈时夏译)等等。从这些译著中可以看出他们或是日本的法规汇编,或是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这不是偶然的,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六日中国学生积极主动地把西方法律影响下的日本法律和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译成中文,传到国内,对我国长生了深远的影响。[8]2、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归来参与修改法律。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直隶赴日考察和留学的人数开始激增,仅1905年6月起的四个月之内,直隶省就先后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1904年,留学生多达2862人。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将日本的法制理念和变法方法灵活的运用到了中国的变法中。3、聘请日本法学家参与编籑清末新律。在受聘担任清朝政府变法修律顾问的外国法律专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著名者有冈田朝太郎(刑法专家)、松冈义正(民法专家)、志田钾太郎(商法专家)、小河滋次郎(监狱法专家)。三、日本法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方面1、对宪法的影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国家法律近代化的一把标尺,因此,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开始制宪,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基本抄自1889年2月11日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竟有17个法条完全抄袭《日本帝国宪法》,占全部法条的74%[30]。2、对民商法、刑法、监狱法的影响。清朝灭亡前最后完成的重要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在日本法学士松冈义的协助下,参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制成的。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改法律,此时参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早期工作包括一些欧美日本的留学生,以至从日本聘请来的法学专家,对我国民商法有重要影响。如由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旅草案》,由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新刑律》等。[9]1908年,沈家本还聘请日本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对中国监狱法产生了重要影响。3、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清末,法学教育主要学习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甲午一役,勾人改变了对日本的看法。此时,清朝的法学教育在学校系统和课程设置上基本照抄日本,法学教育老师也基本源于留日回国人士。[10] 总之,中国法律基本继受了日本法,日本法对中国影响也是多方面的,由于本人掌握的资料有限以及篇幅的有限,所以,这里只作了简单的介绍。

中日民间科技对比论文发表

中日城市垃圾处理的比较研究金式容 杜秀宗 胡彦斌 陈周明(华侨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泉州,362011)摘 要 本文通过对中日两国垃圾处理流程和管理体制进行比较研究,提出成立专业化拉圾服务企业,实行垃圾有偿服务、严格生活垃圾分类放置、规范拾荒者队伍等措施以提高城市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程度。关键词 城市垃圾;企业化经营;分类放置;拾荒者;中日比较1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现状据有关数据显示,我国进入20 世纪90 年代以来每年的垃圾生成量已达1. 0 亿t 以上,历年累积垃圾已达60 多亿t ,人均年产垃圾440kg。按9 %的增长率推算,到2010 年中国城市垃圾生成量将高达2. 4 亿t 。目前,我国垃圾占用土地5. 4亿m2 ,且每年以占地约3 000 万m2 的速度发展,全国2/ 3 的城市已经陷入垃圾重围。以北京为例每天要产生490 多万t 垃圾。北京附近现有7 000 多座“垃圾山”,约533hm2 耕地被占。从垃圾处理方法看,70 %城市垃圾直接填埋。填埋不仅占用大量土地,又因大多无渗沥液处理设施而造成对地表水、地下水、土壤在大气的污染。焚烧法不仅产生SO2 ,NO2 ,CO ,粉尘等大气污染物,而且它们在含氯塑料存在下还会产生光气和二口恶英等有毒气体,后者还具有致畸致癌作用。这些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环境。由此可见,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任务十分繁重。面对数量如此庞大的垃圾,我国现有垃圾管理体制还不健全。政府既执行监管职能,又具体组织垃圾的清运及最终处理,呈现“政企不分”的局面。另外,由于整个垃圾处理行业缺乏资金投入和科技投入,缺少宣传和舆论导向,城镇80 %以上的垃圾只是简易填埋处理。无害化处理率很低。基本上没有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三化”处理机构。不仅垃圾污染严重,也造成了可利用资源大量流失。因此,必须把垃圾处理推向市场,实行垃圾处理向产业化发展。并建立与其相适应的管理体制,推动城市垃圾处理向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迈进。在这方面,日本城市垃圾处理的各项有关措施和管理体制可供我们学习和借鉴。2 我国城市垃圾处理及存在问题沿袭原有计划经济体制管理模式,我国城市垃圾处理仍然是国家行政部门直接管理和实施。仅有少数企业参与了对部分的“可再生利用垃圾”实施回收再利用. 作为垃圾资源化基础的垃圾分类这一环节十分薄弱。而倒是城市拾荒者在垃圾分类

国际観光における中日交流の现状と课题目 次序论第1章 中日観光交流の背景と现状第1节 中国における国际観光客の定义第2节 新中国成立后、中日観光交流の展开第2章 访日中国人観光客受け入れの现状第1节 中国観光のアウトバウンド市场の动向第2节 中国人の日本旅行第3章 访中日本人観光客受け入れの现状第1节 日本観光业におけるアウトバウンドとインバウンドの不均衡第2节 日本人の中国旅行第3节 2008 年北京五轮と2010 年上海万博第4章 国际観光おける中日観光交流第1节 中日観光交流の実例第2节 访日修学旅行における若者交流第3 节 中日観光交流の问题点第5章 中日観光交流における将来への提言结论参考文献研究のテーマ「国际観光における中日交流の现状と课题」研究の方法まず、新中国成立后、中日観光交流の歴史と背景を述べる。それから、中国観光のアウトバウンド、インバウンドの実态と日本観光のアウトバウンド、インバウンドの実态などを把握し、中国のアウトバウンド志向と日本のインバウンド振兴により、中日観光交流の繋がりがより一层结び深くなりつつあるという现状を明らかにする。そして、両国间に観光交流の実例を挙げて、交流の特徴、结果、感想及び问题点などを述べる。また、问题点の成因を分析し、解决策と今后の提言を述べる。役に立つ资料を手に入れるために、観光に関连する书籍、雑志、先行论文などの文献を参考にする上、中日観光関连するホームページも调べ、最新のデータを収集、分析し、古い资料を更新する。论文の构成本论文は、序论、第 1 章から第5 章、结论の顺に构成している。序论21 世纪は観光ビジネスが花形产业の一つであるといわれている。先进诸国であれ発展途上国であれ、観光はその発展形态に违いはあるものの、世界各国に共通して一层盛んになっている。観光振兴や観光交流は、世界各国において地域振兴のための重要な柱の一つとなっている。中日両国にとって、今后、中国のアウトバウンド志向と日本のインバウンド振兴により、中日観光交流の繋がりがより一层深くなるであろう。そこで、本论文では、両国の国际観光业の现状、その中での中日観光交流の现状に着目し、今后、両国の観光业がさらなる発展を遂げるために、取り组むべき课题を见出すことを目的とする。第1章 中日観光交流の背景と现状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の成立から1972 年国交回复までの20 数年间、中国と日本の国交は正常化されなかったとはいえ、両国间の民间レベルの交流は完全迹绝えることがなかった。この时代の交流は、“友好动机による観光行动”というもので、日本からは数多くの民间友好団体、个人、民间経済関系者、また少数の政府官庁の非公开访问団が中国を访れた。1972 年の国交正常化を机に、中日両国の観光交流は新たな段阶を迎えることとなる。それ以后、一般観光客が交流の担い手として前面的に登场するようになり、観光による交流拡大の时代となった。中国を访れる日本人観光客の性别・年齢・职业等の构成は、年を追って多様化の様相を呈し、観光形态も団体型に加えて个人旅行が増加し、観光需要の多様化がみられるようになっている。第2章 访日中国人観光客受け入れの现状中国と日本は昔から「一衣帯水」とよばれてきた隣国であり、文化的にも深い関系にあるため、中国の国际観光业の振兴は日本人の来访を除いて语ることができない。これに対し、访日中国人旅行者数は、1994 年から坚调に推移、1999~2002 年は、4 年连続して対前年比2ケタ増となった。2005 年、中国からの访日旅行者数は、约65 万人であり、访问先别ではロシア、ベトナム、韩国、タイに次いで第5 位(香港、マカオは除く)である。2006 年、访日中国人旅行者数は、さらに81 万人に达し、访日客全体に占める割合は11%であった。今后は中国のアウトバウンド志向と日本のインバウンド振兴により、中日観光交流の繋がりがより一层深くなるであろうと述べる。第3章 访中日本人観光客受け入れの现状日本人の渡航先は1998 年以降、アジア志向が顕著になった。2002 年は、太平洋路线が缩小された反面、成田空港暂定滑走路の供用开始に伴う短距离路线の充実化により、アジア地域へのアクセスが供给面で强化された。その结果、米国への日本人访问者数の减少と、中国への日本人访问者数の増加が特に顕著に现れた。そして、同年は、「日中国交正常化30 周年」という大きな节目の年にあたり、それを记念して両国间で「中日交流年」が制定され、中国国家観光局は日本の国土交通省および観光関连企业と大规模な観光キャンペーンを行った。2003 年は、3 月にイラク戦争が爆発し、また、东アジア地域を中心に重症急性呼吸器症候群(SARS)が感染拡大したため、2003 年日本人海外旅行者数は、前年比19.5%减の1,330 万人と大幅に减少した。中国は 05 年4 月の各地での反日デモ以降、中国に対するイメージ悪化により、6 年3 月まで、访中旅行者が减少していたが、4 月以降は回复した。中国への旅行需要増に伴い、中日间の航空输送力が相次いて増强されたのも、追い风となった。この章では、日本人访中旅行の未来と世界から热い注目を浴びている中国観光の魅力を検讨する。5第4章 国际観光おける中日観光交流1973 年から、现在まで、国际観光における中日両国间に、様々な分野で交流する実例を挙げ、访日修学旅行における、若者交流を主として述べる。そして、両国参加者の感想と提言、および交流结果など、资料を収集し、中日観光交流の现状と问题点を検讨する。第5章 中日観光交流における将来への提言中日両国は一衣帯水の近隣で、日本は中国を访问する観光客数が最大の国の一つであり、同时に、日本国际旅行市场に占める中国の地位は、ますます重要になっている。中日両国が各方面において交流と协力を强化し、理解を促进することは、中日観光产业の共同発展の促进において重要な意义を持っている。21 世纪の中日両国にとって、観光业の発展には、互いの存在が欠かせないものとなる。そのためには市民レベルの自然体の交流を通じ、お互いを知り、そして相互理解と信頼関系を构筑していくことが必要で、中でも素直で柔软な発想のできる青少年时代の交流が极めて効果があり、积极的に推进していくべきだと提言する。结论周知のように、中国は社会主义体制の下にあるが、早くから日本との観光交流が始まった。また、多くの日本人が、中国観光に访れている。一方では、中国人の日本への観光旅行は、自国の要因、受け入れ国の制限要因などがあり、完全に自由化されたという段阶に入っていない。そのため、中国人の日本への観光访问者は、比较的に少なく、その意味では、「一方通行」の交流であるのが现状である。しかし、最近では、中国人の団体としての日本への観光访问が大幅に缓和され、今后、中国と日本の间には「双方向的」の観光交流が生まれることが期待される。21 世纪は、観光という视点から见た场合、人类の大交流の时代だと言えるだろう。これは世界観光机関の予测によるものである。この机関の発表では、2020年には、すなわち13 年后には、世界の観光人口が约16 亿に达すると予测されている。これは、现在の世界総人口の実に4分の1に相当する。また、予测では、2020 年には、东アジア・太平洋を访れる観光者の数は约4 亿3,800 万人で、世界第2位になる。中国と日本は、アジアの大国であり、中日友好関系は両国政府、人民にとって、极めて重要なだけではなく、広くアジア、世界にとっても重要なことである。観光大国を目指す中日両国は、観光による双方向の交流拡大と相互理解の増进は、両国人民に利益をもたらし、そして、互いに协力し合って诸问题の早期解决を実现するため、観光交流促进を积极的に进めるべきである。両国の间には、小さな困难があるが、长い目で、観光交流の拡大を考えなければならない。それは同时に、両国が共に位置するアジア地域の平和に贡献することとなるであろう。参考文献徳久 球雄 编著 『环太平洋地域における国际観光』(嵯峨野书院)1995 年11 月戸崎 肇 著 『旅行产业の文化経済学』(芙蓉书房出版) 2001 年 11 月山村 顺次 著 『観光地域论』 (古今书院) 1990 年 2 月国际観光振兴会编著 『世界と日本の国际観光交流の动向』(国际観光サービスセンター)2001 年 1 月日本交通公社 编 『観光ビジネスの手引き』(东洋経済新报社)1992 年 10 月淡野 明彦 著 『観光地域の形成と现代的课题』(古今书院)1998 年2 月冈野 英伸 著 『観光学论考』(株式会社アートデイズ)2004 年6 月総合観光学会 编 『観光の新たな潮流』(同文馆出版株式会社)2003 年11 月中部の観光を考える百人委员会事务局编 『中部の観光を考える』(交通新闻社)2001 年7 月王 文亮 著 『中国観光业详说』(日本侨报社)2001 年10 月王 文亮 著 『中国のWTO 加盟と国际観光业』(日本侨报社)2002 年8 月赵 长华 主编 『旅游概论』(旅游教育出版社) 2000 年7 月安村 克己 「国际観光の発展と観光研究体制の成立」、『北见大学论集』第22 巻第1号、1999 年6 月小岛 侑夫 著 『よく分かる旅行业界』 日本実业出版社 2002 年4 月国际観光进行机构(JNTO) 国际観光白书2003 年版国际観光进行机构(JNTO) 国际観光白书2004/2005 年版国际観光进行机构(JNTO) 国际観光白书2006 年版国际観光振兴机构(JNTO) 「日本访日教育旅行検讨会报告书」 2005 年9 月

回答即可得2分经验值,回答被选为满经济:居民人均经济与日本差距甚大!国家经济对比,中国发展中国家,日本发达国家!但中国市场大!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科技:中国国防科技目前在空军上具备自主设计作战飞机的能力(但发动机受限于俄罗斯进口),日本国防科技以海军舰艇建造为显著优点,具备兴建大型驱逐舰,顶级常规潜艇(其实有能力建造核潜艇),现代化航空母舰的能力!社会科技方面,中日差距明显,日本在汽车,电子等高科技核心技术上处于世界垄断地位,目前我国在科技方面远不及日本。意回答可同步增加经验值和财富值

经济:居民人均经济与日本差距甚大!国家经济对比,中国发展中国家,日本发达国家!但中国市场大!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科技:中国国防科技目前在空军上具备自主设计作战飞机的能力(但发动机受限于俄罗斯进口),日本国防科技以海军舰艇建造为显著优点,具备兴建大型驱逐舰,顶级常规潜艇(其实有能力建造核潜艇),现代化航空母舰的能力!社会科技方面,中日差距明显,日本在汽车,电子等高科技核心技术上处于世界垄断地位,目前我国在科技方面远不及日本。军事:目前情况下,日本空军拥有与我国同代战机,中国在数量占据优势。陆军方面,中国拥有目前大规模的作战人员及装备,处于优势(但在不具备远洋投送能力的情况下,陆军仅限于防守)!日本海军拥有最先进的作战系统,以及除美国以外的宙斯盾舰,具备区域防空能力,一流反潜能力,中国在大型水面舰艇上处于落后,但中国拥有核潜艇,第一艘航母服役!可是仍然在海军方面全面落后于日本!总结:经济,中国国家目前领先,人均水平落后!科技:全面落后军事:空军占优。陆军占优。海军落后!

中西方内阁对比论文发表

当然不一样了,明朝的内阁还是受至于皇帝的,还有宦官,而外国的君主立宪,一般内阁建立以后施政是不受君主约束的

①中国:内阁是君主专制进一步产生 强化的产物,始终不是法定的中央一 级行政机构,而是皇帝的内侍机构; 阁臣升降由皇帝决定,他们的主张采 纳与否取决于皇帝,不能起到制约皇 权的作用.②英国:英国内阁是资产阶级君主立 宪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阁是由国王 任命在议会下院大选中获胜的多数党 领袖组成的,内阁拥有行政权,并 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国王负责.由此可见,英国的责任内阁与中国明 朝的内阁有本质的不同.

中国内阁制始于明太组设殿阁大学士帮助皇帝处理政事,清朝时又设了军机处,这其实就是内阁制。英国内阁制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中英内阁权力不同,中国内阁是无实权,英国政事由议院投票决定

不一样。最显著的一点:西方的君主是“统而不治”,是虚位元首;而中国的皇帝是名副其实的国家实权元首。内阁的权力来源不同:西方的内阁产生于议会,由议会赋予权力,对议会负责;而在中国,内阁权力源于皇帝的任免,直接向皇帝负责。内阁责任制度:西方内阁实行总理大臣(即首相)责任制,内阁成员听命于总理大臣;在中国,内阁就是六部的尚书组成,各尚书在官衔上是平等的,都是一品大员,直接对皇帝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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