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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1 07:11:07

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在中国古代长期占据了统治地位,这决定了古代中国是一个封闭保守的国家。中国的法律也同整个中国一样,很少受到外来因素的影响。也正是由于中国的这种封闭保守,使得法制文明发达很早的中国与世界上先进的国家日益拉开了距离。直到鸦片战争打开中国的大门,列强的治外法权进入中国,严重破坏了中国司法主权,中国人才感到有制订自己的法典和学习西方先进制度的必要。鸦片战争后,中国主权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抵制西方殖民主义践踏中国主权,1898年,清政府开始推行以法律改革为核心的变革运动。1903年修订法律馆成立。于是,以法律移植为基调的变法运动在中国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纵观中国的法制历史,中国新的法律制度主要移植了以罗马法体系为基础的大陆法系的立法模式,这是由中国法律传统对成文法的偏爱以及中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近的文化背景、观念形态和相似的思维模式共同作用的结果。而又由于文化及地域上的接近,中国法律制度受日本法律影响颇多。 一、中国法制效仿日本法制的原因鸦片战争后,西方治外法权大量进入中国,对中国的法律制度的近代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为了抵制外来侵越、富强兴国,清政府开始法制改革,大量起草新的法律文件。晚清修律的成果是突出的,方法主要是移植西方的法律,但最后还是效仿了日本法制。自古以来,中日两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就有着密切的联系。日本明治维新以前,主要学习中国的法律,然而,到了晚清,中国却反客为主,在众多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影响下,却偏偏选中了日本法作为主要继受对象,关键何在?对此,很多专家学者已做了很多研究,结合有关专家的出的结论和我自己的观点,其主要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1、中华法系开始解体,日本采用的大陆法系与中华法系相似。清末在严峻的革命形势及各派政治力量压力下,清廷被迫抛弃“祖宗之法不可改”的主张,宣布预备立宪和变法,终于使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开始解体。中华法系解体之后,势必要有一种新的法律体系来代替它。由于,大陆法系既与中华法系有着许多相似之处,又适合中国的具体国情,中国选择大陆法系无疑是明智的。又由于日本与中国有着相似的屈辱经历,中国直接继受日本经过改革的大陆法系更是明智之举。 2、中国日本文化地域相近,继受方便。日本自明治维新以来,仿行西法“卒至民风不变,国势日盛,今且为亚东之强国矣。”日本仿行西法的同时,又多有变通,以适应本国国情。而“中日两国,一衣带水,同文同种,法律文化有过长久的交流”[1],在明治维新之前,国情民情又极为相似,因此效仿日本的法律可以避免中西社会文化差异所带来的阻力。3、明治维新、甲午战争,特别是日俄战争后,日本一区区小国,竟然打败了强俄。变法成功的日本引起了国人的关注,也让清政府看到了变法的希望。当时,清政府朝野力图效法其政治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以得前车之鉴,收事半功倍之效。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曾有“非德国法不是法”的观念,因此,学习日本法律制度就成为中国选择大陆法系为参照的最早动因。大理寺正卿张仁镨在《奏修订法律请派大臣会订折》中说:“日本法律属支那法系,而今则取法于德、法诸国,其国势乃日益强盛。……而成圣朝之法治,故不仅包含德、法,甄陶英、美而已,为日本特为东亚之先趋,为足以被圣明之采择。”[2]4、日本留学生以及外出考察官员的倡导。中国向日本派遣官费留学生是一1896年,在900年还不满百人,但至1906年已达八千人。日本较为自由的环境和较的法律院校,为中国留学生学习法律和政治创造了方便的条件。1902年《清国留学生会馆的一次报告》中指出:学习法律、政治、军事军警一类学生,占一半以上。1904年法政大学专为中国学生开设了法政速成班,在六年中入学的留学生达2862人,毕业生1384人。[3]由于日本在明治维新以后,积极移植西方近代法律制度和文化,并成为日本法文化的主流,从而为中国学生学习西方法律提供了足够的资料。1877年黄遵宪被清政府任命为主日参赞,他在任职期间编著《日本国志》,详细介绍了日本历史、政治制度、风土人情,希望清政府能效法日本明治维新。为此他广泛介绍了日本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情况以及日本各中团体、学会和政党的现状,这对我国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清末预备立宪活动开展以后,清政府派出五大臣出国考察宪政,以载泽为首。他们在考察过程中收集了大量日本、欧美法律资料,还与日本的伊藤博文畅谈,听取英美法学教授讲述英国宪政。五大臣回国后,通过对比分析西方各国的宪法,认为中国立宪,应以德国为鉴,而日本法亦主要效仿德国。沈家本主张仿行西方当以大陆法系为主,特别是要以日本为榜样,1907年,他还聘请日本学者冈田朝太郎编籑了《大清新刑律》等。后来,袁世凯也聘请了日本法学家为中国编籑法律。[4]5、日本政府对其法律制度的宣扬。日本政府出于要消弱俄国在华的势力和影响,并最终称霸中国的需要,从明治维新后,特别是从1895年起加强了从外交上对清朝的经营,拼命向中国推销其变法成就,特别是政治法律制度,如时任日本驻华公使的矢野文雄就曾公开向日本政府建议倾全力吸纳清国留学生,这样做的好处是“修习法律、文学的学生等,必会依旧日本的制度来筹划清国将来的发展。事若至此,我国势力在大陆的影响,岂不无可限量!”。[5]日本的劝诱,引起了急于变法的中国人的积极响应,如时任山东监察御使的杨深秀就曾为此专门上奏,建议派遣学生留学日本。 二、中国接受日本法制的方式1、日本著作翻译的影响。力图快速变法的中国要进行迅速的法制改革,只有大量对西方先进的法律著作进行翻译。近代中国最先传入的是英美法系,如傅兰雅、丁韪良等均为英美传教士,但最终却由大陆法系所取代。日本法的翻译成为主流,这缘于日本与中国相邻,文化相近,翻译起来更为方便快速,再加上日本变法维新的成功给中国以启示作用,故清末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也就在所难免。如司法机构不同程度的仿照英美,尤其是仿日本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在资产阶级改良派的提倡和努力下,戊戌变法前后,大批译书局相继成立,翻译西方字长阶级法律法学著作。如大同译书、上海新作设、上海南洋公学遗书院、新民译书局等。上海《申报》是这一时期全国最大、最具代表性的一家报纸,“上海各绅士无不按日买阅。”[6]它的信息空间十分广泛,在19世纪70年代,《申报》已经把西方政治时事列为观察评论的第一主题。例如,日本明治维新运动展开以后,《申报》立即对效仿西方模式进行法律改革的各种措施作了报道。在1882年7~8月间,《申报》平均每天发表两条日本的消息。而在 1882年6月25日这一天,《申报》便发表了11则日本消息。《申报》所发表的消息和评论文章,表现出了对日本国力崛起的震惊和对明治天皇的赞誉,特彼时突出渲染日本效法西方改革旧制的倾向。[7]戊戌运动失败后,上海商务印书馆在继续承担着翻译出版法政书籍的任务。当时上海民间出书机构借助租借这一“自由土壤”,再次掀起了法政译书的高潮,其中以商务印书管为代表,鉴于《东方杂志》广告的法政译著有:《法学通论》(织田万著、刘崇佑译,1907年),《法学经济通论》(石水宽人著),《行政法法论》(清水澄著,金泯澜译),《民法要论》(梅谦次郎著),《法学通论》(山田三良著),《经济原论》(天野为三著),《政法理财讲义》(佚),《日本警察法讲义》,《日本宪法义解》(伊藤博文著),《日本仪令法规》,《公债论》(田中穗积著,陈兴年等译),《刑法通义》(牧野英一著,陈承译译),《自治论》(日本独逸学会著,谢冰译),《民事诉讼法论纲》(高木丰三著),《刑事诉讼法论》(松室致著,陈时夏译)等等。从这些译著中可以看出他们或是日本的法规汇编,或是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这不是偶然的,这主要是由于当时的六日中国学生积极主动地把西方法律影响下的日本法律和日本法学家的著作译成中文,传到国内,对我国长生了深远的影响。[8]2、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归来参与修改法律。甲午战争以后,特别是1901年袁世凯出任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和晚清政府推行新政之后,直隶赴日考察和留学的人数开始激增,仅1905年6月起的四个月之内,直隶省就先后分四批派了200多人赴日考察。1904年,留学生多达2862人。留日学生和到日本考察的官员将日本的法制理念和变法方法灵活的运用到了中国的变法中。3、聘请日本法学家参与编籑清末新律。在受聘担任清朝政府变法修律顾问的外国法律专家中,主要是日本法律专家,著名者有冈田朝太郎(刑法专家)、松冈义正(民法专家)、志田钾太郎(商法专家)、小河滋次郎(监狱法专家)。三、日本法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方面1、对宪法的影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是国家法律近代化的一把标尺,因此,预备立宪是清政府不能回避的一个重要问题。光绪三十四年,清政府开始制宪,1908年8月27日,清政府被迫公布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钦定宪法大纲》共23条,由正文《君上大权》14条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9条两部分组成。其内容基本抄自1889年2月11日颁布的《日本帝国宪法》,竟有17个法条完全抄袭《日本帝国宪法》,占全部法条的74%[30]。2、对民商法、刑法、监狱法的影响。清朝灭亡前最后完成的重要法典草案《大清民律草案》,是在日本法学士松冈义的协助下,参照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制成的。1902年,清廷任命沈家本和伍廷芳为修律大臣,修改法律,此时参与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早期工作包括一些欧美日本的留学生,以至从日本聘请来的法学专家,对我国民商法有重要影响。如由志田钾太郎起草《商旅草案》,由冈田朝太郎协助起草《新刑律》等。[9]1908年,沈家本还聘请日本小河滋次郎起草大清监狱律,对中国监狱法产生了重要影响。3、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清末,法学教育主要学习日本法学教育模式。甲午一役,勾人改变了对日本的看法。此时,清朝的法学教育在学校系统和课程设置上基本照抄日本,法学教育老师也基本源于留日回国人士。[10] 总之,中国法律基本继受了日本法,日本法对中国影响也是多方面的,由于本人掌握的资料有限以及篇幅的有限,所以,这里只作了简单的介绍。

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率

1、修改关键词:如专有名词,可以将其中英文名称都写上去,或加上这个专有名词的解释。2、尽量将“引用”改为“复述”:将“引用”改为“复述”时并不需要完完全全字句对应,应避免冗长的表达,只需把原作者最核心本质的信息和观点转达清楚。3、转换说法:第一次查重之后,修改文字标红部分时将句子的语序颠倒。参考“四”变原则:复杂变简单、正话反说、主动变被动、简单变复杂。4、短句变长句:重复的短句是无法进行修改的,所以要尽可能丰富句子。长句是指结构复杂、词语较多的句子;短句是指结构简单、词语较少的句子。长句改为短句主要有两种办法:一是将长句中能抽出来的较庞大的修饰限制成分抽出来,改成分句或单独成句,不能抽出来的修饰限制成分与句子主干另成一句;二是把联合成分拆开,重复跟联合成份直接相配的成份,形成排比句式。(短句变长句先找出短句中的中心主语、中心谓语及宾语为主干,把其他短句变成修饰成分,增删个别语词,调整句子内部结构,使之连贯、通畅。)

你所说的“C类”应该是CSSCI收录的期刊吧?请对比下面的两种核心期刊中法学学科。《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2014-2015来源期刊拟收录目录》法学学科拟收录来源期刊名单(21种)1 中国法学2 法学研究3 中外法学4 法学家5 法商研究6 法学7 现代法学8 清华法学9 政法论坛10 法律科学11 法制与社会发展12 政治与法律13 法学论坛14 政法论丛15 法学评论16 知识产权17 环球法律评论18 比较法研究19 当代法学20 法学杂志2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1版)D9 法律(共28种)1. 法学研究2. 中国法学3. 法商研究4. 法学5. 政法论坛6. 现代法学7. 法律科学8. 中外法学9. 法学评论10. 法制与社会发展11. 比较法研究12. 法学家13. 环球法律评论14. 法学杂志15. 法学论坛16. 当代法学17. 政治与法律18. 行政法学研究19. 中国刑事法杂志20.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1.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2. 河北法学23. 法律适用24.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5. 人民检察26. 知识产权27.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8. 清华法学

这个是看杂志以及数据库的,所发的杂志如果比较好的话对重复率要求会很严格,一般是20%以内

问问老师怎么解决,毕竟他定的题目,得负责呀

给你一个修改建议,见附件哈

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时间

评职称都是按刊物的刊期来算的,如果刊物是9月的刊,那就是9月的,哪怕是7月收的刊物。

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

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

概念

职称论文发表,顾名思义,就是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用于评定职称。“论文”是指精深而有系统的学术文章,是课题研究、问题讨论的表达形式。论文发表就是专门对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领域中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论证的文章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由于利益驱使,市面上充斥着很多假刊,发表论文前一定要认真鉴别,避免上当受。

论文从初稿到发看需要三四个月左右。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

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

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

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

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出版时间跟你发表时间是不一样的,所以要区分开来,我的经验告诉我,早点发表会好些

肯定算的是9月份发表的。严格意见上来讲,就没有发表时间这一说,都是出版时间,按《出版物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连续出版物是不允许提前出刊的,像这种9月的刊期,8月出版的,都是违法操作的,就是为了评职称提前拿到刊物而操作的。按相关规定,连续出版物一般为当月或次月出版,一般来说,月刊为每月15日出版,旬刊为每月5、15、25日出版,半月刊为每月10日、20日出版。8年专业发表经验,希望我可以帮到您

中外法典对比论文发表要求

发表sci期刊论文有什么要求?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必须在正规学术期刊上。由于它是公开发表物,需要遵循某些期刊的发表要求。无论是在国内学术期刊还是国际学术期刊上发表,都是这样。国际学术期刊的发表要求与国内学术期刊大不相同,而且在期刊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下面一起来看看发表sci期刊论文有哪些要求?sci期刊通常是国际上具有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学术期刊,学术水平很高,这类期刊对刊物发表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主要是对文章本身的要求,但对作者的身份职务没有什么特别要求,比国内一些核心刊物宽松一些。发表sci期刊的关键是文章的层次。撰写一篇好的sci论文的基础有两个方面。一是英语写作水平,二是专业知识水平。对国内大多数作者来说,英语写作水平不高。英语水平高也并不意味着英语写作水平就高。写作需要掌握一定的技能,也就是说,在正常的时间里,它需要不断的磨炼。以下是发表sci期刊论文写作的4个要点:1、文本摘要本文的摘要是对本文的简单总结,包括主要研究问题、方法、结果和结论。它可以用短语概括。摘要中的字数不应超过500个。2、引言这部分提出问题,回顾前人对这一问题的研究成果,即明确选题的研究背景,以及选题在整个学科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清楚的哪些是别人的结论,哪些是自己的结论。3、方法和结果这是最关键的部分,包括实验对象、实验材料和实验过程。描述应该有一个清晰的层次感。每个步骤之间的顺序和相关性应清楚描述,不要引起实验过程混乱的现象,因为评审者最终判断你的实验是否合理,是从这个过程中描述来的。4、参考资料应标记引用内容,这是一个基本的学术道德要求。引用过程中未指出文献档的来源出处会造成本人的成功内容是假象,以免造成剽窃的现象。同时也会被误认为是一种抄袭,因此为了避免在影响作者个人发展时出现这样的误解,所有引用的部分都需要体现在参考中,甚至一些不起眼的内容也需要标准清楚。因此,发表sci期刊论文的各个方面要求相对较高,应特别注意写作。此外,还应特别注意语法和时态的应用。毕竟,英语表达与汉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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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质量要符合发表的基本要求文章的质量是一个很抽象的东西,但也有一个大致通用的标准,即,观点正确,文字通畅,逻辑严密,结构合理,结论有创新,等等。如果您有了这样的文章,就可以进行下一步投稿的事情了。但是,由于我国学术界的特殊情况,文章质量达到发表的要求并不是太难的事情,或者经过我们的修改就可以发表。关于质量,可以参考日本质量专家的话,质量的核心是实用性。二、文章的选题要符合刊物的定位,不能乱投稿大家都知道,每一个刊物或者杂志都有自己特定的宗旨、栏目和专业定位,投稿前必须先对此进行了解,弄清楚目标杂志是哪个方面的。还要搞清是季刊、双月刊、月刊还是半月刊、周刊,这直接影响您的稿件发表的速度。三、文章格式要规范,还需控制字数学术性期刊的格式是非常严格的,论文的格式可以参照你所投刊物的要求去做。至于字数,因为很多刊物是按计空格字数收费的,所以,您要根据需要确定文章的字数,省得花冤枉钱。比如,高校评中级职称一般3500字就可以了,社会上评高级会计师、高级工程师等,3000字以上即可。还要注意,如果文章有图表,则要适当增加版面。四、提前投稿,尽量提前2—3个月投稿一般的学术刊物,从接收稿件到样刊出来,需要2-3个月。如果是核心刊物,则需要半年,或许更长时间。虽然最近几年,有很多刊物变成了月刊、半月刊,甚至旬刊,但还是提前准备为好。

首先,你要根据你们单位的评职文件了解单位是否对期刊有特殊的要求。有特殊要求的话就根据相应的标准来进行投稿就可以了。一般评初级职称不用发表论文,晋升中级职称(讲师,工程师)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公开发表,省级期刊。晋升高级职称(高讲,副教授,高工)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五篇,公开发表;三篇国家级期刊,两篇省级期刊,如果名额有限,需要核心期刊发表几篇。另外,评职称也不是只有发表论文这一项,申请专利或者著作教材挂名副主编也是可以的哦!专业发表九年,只做正刊,流程完善,有保障。有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找我哦。

中西民法对比论文发表

毕业论文是应届毕业生都比较关心的事,那么毕业论文怎么写?下面我为大家搜集整理了法学毕业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论文摘要  :法律文化是对法律实践的客观反映。由于中西方的历史条件及物质生产方式不同,体现的法律实践就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文化。在文化全球化的必然发展趋势中,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不断发生冲突与交融。本文通过对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进行分析研究,从法的本位、法的学术传统、法的精神三个方面对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阐述,促进中西方法律文化的交流与发展。

论文关键词  :法律文化 法的本位 法治

法律文化有多种含义,一般认为,法律文化是指以一定的社会物质条件为基础,国家政权所创建设立的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由于历史背景和社会发展不同,造成了中西方在政治、经济和文化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所以,中西方的法律文化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

一、法的本位不同

中西方法律文化的差异之一是法的本位不同,中国传统的法律是以集团为本位的 ,而西方法律则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在远古社会最基本的单位是“个人的集合” ,我们将这种以团体为中心的社会称为集团本位社会。

从法的本位来说,中国古代法是部族集团本位法,后期逐渐演变为宗族集团本位法。在中国社会自然经济条件下,中国法沿着宗族制度发展的轨迹形成。春秋战国之后,具有血缘关系的宗法家族统治的局面被打破了,儒家和法家对建立新的政治制度最具有影响力。首先,儒家对宗法制度中的“忠”与“孝”两个基本原则的关系的解释,弥补了宗法家族与政治国家分离的空缺。而法家的国家主义政治法律观,是以国家为主位的,由于其理论与中国传统的宗族社会相抵触,最终没有成功。儒家吸收了法家的国家本位思想,创建了家族本位与国家本位共存的理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传统法律本位走的是从部族到宗族再到国家与家族共同的集团本位道路。而且,从汉代以后,中国传统法律本位着重于国家本位优于家族本位。在清末“变法修律”之后,随着近代西方法律文化的影响逐渐增加,家族制度的影响逐渐退出了国家法律的舞台。国家本位根据社会的发展的需要逐渐被强化,由于社会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其后的法律中深刻体现着集团本位。集团本位法的实质是义务本位法,这种法律意识集中体现出的法律是保护统治者的利益不受侵犯,而公民个人利益受到限制。作为中国法律传统的集团本位,产生于特定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中,它适应于中国社会的需要,平衡了社会的发展,世界著名的比较法学家威格摩尔说过:“中国人作为一个民族之所以能够顽强地生存下来,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它们强有力的宗族和家庭组织。”

在西方法律史上,古罗马法通过塞维阿·塔里阿改革由氏族法过渡为家本位法,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建立起了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以氏族为本位的罗马法是以维护氏族利益为目的的.,随着罗马氏族的解体,罗马法中的氏族本位也瓦解了。作为农业罗马社会的产物,家本位的法律填补了这个空缺,家本位法表现为以男性为中心的父权至上及夫权主义。罗马不断对外扩张,由于社会性质的转变,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制度取代了家本位法,表现为罗马万民法的产生和发展,其意义“是在于它对‘个人’的重视,它对人类所作的伟大的贡献,就在于它把个人从古代社会的权威中解放出来。” 罗马的个人主义法律观是现代西方法律个人本位的思想渊源。日耳曼人建立国家以后,所设立的日耳曼法是以氏族集团为本位的法,同时其制度法又以上帝的意志为指导,即上帝本位。文艺复兴通过古典自然法学说提倡反神权的个人本位法,批判神本位的法律思想。人权开始取代神权成为自然法的基础,思想家们认为人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不是上帝赐予的,是不可剥夺的,这种思想使得西方的个人本位法有了重大发展。个人本位法从其本质上说是权利本位法,注重于对个人权利的保护,强调个人利益。

二、法的学术传统不同

法的学术作为人们对法的经验和理性的概括总结,表现为不同的类型。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律学”而不是“法学”。中国的法只是作为由国家制定认可的成文法出现,而没有独立的法学家从理性的角度用学说及判例来支持的法律现象,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在清末才从西方引入的。中国传统的法律学术是对制定法进行讲解、注释,即为“律学”,而不是对学理的探究。中国的律学传统缺少那些不受实在法约束的法学家以自己的学说去创设的法学理论及其体系。律学的根本特征是对制定法的文字和逻辑进行阐释,而不去探究学理,缺少百家争鸣、流派纷呈的情形,表现出明显的重“术”轻“学”的特点。在封建体制下,皇权专制和中央集权逐渐走向极端,不具备“法学”学术发展的条件。中国律学传统缺乏普遍正义和个体权利内涵,并且缺少了逻辑学在法律知识体系构造中的作用。

法学学术的形成需要很多的社会条件、文化条件、政治条件及经济条件。首先,要在社会中普遍存在着正义与个体权利的法律观念,而传统中国的法律观念是以秩序、义务和控制为核心的。另外,还必须存在真正的学术自由。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中,真正的思想言论自由几乎是不存在的。在政治层面,要具有民主性的政治背景。因为民主与法治是分不开的,专制社会不会重视法律学术,法律学术只会成为维护统治秩序的附属工具。在经济层面,法学要求商品经济的高度发达,因为民主政治是与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政治形态,没有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就不会有高度发达的民主政治。在中国传统的小农经济条件下,法学很难发展起来。

西方的法学十分发达,从罗马法学开始至今形成了众多的法学流派、名家。例如,近代以来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其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实证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奥斯汀;纯粹法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凯尔森,等等。西方法学所涉及的范围广泛,其理论博大精深。在西方的文明史中,受到商品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影响,西方的法律观念是以正义和权利为核心的,促进了法学的传统和发展,并且西方的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传统也推动和保障了法学的发展进步,在西方法学家的眼里,法不仅仅是控制社会的工具,而是与社会发展及社会主体的行为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与中国传统的律学不同,西方法学具有极强的批判性,包括对制度的批判和对法学本身的批判,在批判中,社会制度得到了改进,法学理论的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这种建设性的批判对西方的法治进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同的法学流派对法律发展起着各自不同的影响,借用西方学者的话说,在过去的二千年里,它制造出来一套规范行为的规则体系,在很大程度上保护了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使人们能和谐地生存。

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全面主体性与严格自由主义的统一。具体而言,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表现为对实质正义、个别正义的追求,对人格权的关注以及对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等三大近代民法原则的修正与限制。现代民法的人文精神是对近代民法的人文精神的扬弃,是人类朝着纯粹的理想的人文精神前进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反映了我们这个时代的时代精神,是对近代民法人文精神中二律背反的克服,具有辩证法的色彩,必将极大推动人的解放和人的全面自由发展。 自罗马法复兴、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来,民法以其自身逻辑获得发展。总的来说,依据一些学者的看法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近代民法,即指经过16、17、18世纪的发展,于19世纪西欧各国编纂民法典而获得定型化的一整套民法的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的体系,在范围上包括法、德、奥、日本及旧中国民法等大陆法系民法和英美法系民法。现代民法,是指近代民法在20世纪的发展与修正,与近代民法并无本质上的差别,是在近代民法的法律结构基础之上,对近代民法的原理、原则进行修正、发展的结果

中西方法律文化认识现代法律科学及法律文化本质上应该只是西方世界对人类的贡献。“中国法律文化”的提法仍然需要推敲,因为“法律文化”实在还没有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生根发芽,但是中国人很早就开始了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移植“法律”的尝试,它比中国人发现马克思主义更早,但是中国人对它的排异反应却比对马克思主义更严重。我们必须找出中国文化中与“法律文化”相类似的东西与之相比较,以图根治这种排异反应。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 中国社会的发展史很独特,相对于西方世界——她有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奴隶社会阶段,因为她没有留下能与其他文明相提并论的大规模使用奴隶进行生产的遗迹,而且时间很短,我认为中国的奴隶社会是很不发达的。更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的真正意义上的封建社会阶段更短暂,中国历史上最辉煌灿烂的还是她的封建绝对主义时期。长达两千年的建立在超稳态农业社会基础上的绝对主义将一切产生“法律文化”的可能因素都消灭了。 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加强。刑与暴力相联系,而且最初主要是针对异族的,后逐渐转化和扩大到在性质上类于异族的所有违犯礼教的人。刑归根到底是一种血缘集团性的压迫法,并长期局限在血缘范围内。西方法的观念主要以权利为轴心,这是因为古希腊、古罗马国家与法肇始于平民与贵族的冲突,在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是社会妥协的结果。所以,尽管这种法不能不因社会集团力量的消长而偏于一方,也不能不因为它是国家的强制力而具有镇压的职能,但它毕竟是用以确定和保护社会各阶层权利的重要手段,并因此获得一体遵行的效力。 中西法律文化的另一个差异是法的本位,也即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走上了一条从氏族/部族到宗族/家族再到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这可以图示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其特点是日益集团化。西方的法律本位则经历了一条从氏族到个人再经上帝/神到个人的道路,图示为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其特点是日益非集团(个人)化。不过,本世纪以来,中西法律的本位都有了很大的变化。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而连带主义、民族主义则对西方法律本位一度产生了非个人化的影响。 从法律文化所体现的性质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是一种公法文化,西方法律文化传统上是一种私法文化。所谓公法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刑事性(刑法化或国家化)的法律体系;私法文化则是一种民事性(民法化或私人化)的法律体系。中国传统法律中确有关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等方面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在性质上都被刑法化了,也即以刑法的规定和方式来理解和处理非刑事问题。西方法律文化作为一种传统的私法文化,其主要标志是民法和商法的发达。此外,我们还应看到,西方法律在近代以前的刑事民法化和近代以来公法的发展及其私法化现象。 伦理化与宗教性可以说是中西法律文化比较上最具对极性的差异。传统中国的法律在西汉以后逐渐为儒家伦理所控制,儒家伦理的精神和原则日益规范着法律的变化和发展,至隋唐终使中国法律完全伦理化,这一情形延及清末而毫无变化。儒家伦理使传统中国的法律成为一种道德化的法律,法律成为道德的工具,道德成了法律的灵魂。这不仅使传统中国法律丧失了独立的品格,也从根本上阻碍了它向现代的转变。西方法律文化从罗马开始就受基督教的影响,到中世纪时,基督教逐渐控制了世俗的法律,虽然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使政教分离,法律在整体上摆脱了基督教的束缚与控制,但基督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且深入到西方法律文化的思想和制度深处。 中西法律文化在体系和学术方面也有很大的差异。从某种意义上说,作为“中华法系”母法的传统中国法律文化是一个带有封闭性的体系,而代表西方法律文化的大陆和英美两大法系是开放性的。这种不同的结构形态是由它们所属的社会机制所决定的,并随着社会本身而变化。传统中国的法律学术主要表现为对法律进行注解的律学,缺乏西方那种围绕正义而展开的具有批判功能的法学。“律学”与“法学”虽然只有一字之别,但它是两种形态的法律文化的反映。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法律是斗争和冲突的产物,法律文化总是反映着几种力量的斗争。“一切人类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法律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我发现这一点是很难颠覆的。贯穿中国历史的斗争与西方社会不同,与经典作家们描述的也大不相同,中国社会没有产生出界限清楚地阶级再加上稳定的农业社会基础,包括广阔的土地大量的人口,因此她的阶级斗争的方式和结果都大不相同,一方面她的历史上不断出现大规模的农民革命却中国社会改变很小,另一方面和平状态下的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斗争的结果是发展出了最发达的古代伦理学,而不是宗教和法律。我怀疑在发达的农业社会中似乎不可能产生法律,在西方社会,资本主义的因素包括法律都是产生在农业社会的“薄弱环节”——地中海沿岸的商业城市,中国大陆的地理特征也断绝了这种可能。 在中国培植西方法律文化的过程中应该清楚,“体用”之争已经过时了,把新芽嫁接在朽木上新芽还是要死亡,必须将这株新芽种植于中国社会的“土地”上,让古老的“土壤”能够接触到新生命的根系,让它们之间互相适应产生出新的生命形式。中国要对世界先进文化的进步有所贡献只有通过这种方式才能实现。同为人类文化组成部分的中西法律文化存在差异与冲突的同时,也有相似、相近、相通之处。从根本上说,每一文明都有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不同文明的理想自有差异,但都是人类心性的表现,都是人类对生活秩序化和正义性的追求。这提示我们,既不应忽视不同法律文化之间的差异,也要关注它们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性,并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差异中寻求各种可能的互补,最终经由理解和化解而达于会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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