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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虎发表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09:01:29

王明虎发表的论文

目 录内容摘要 1一、商誉的性质、构成因素和特性 1(一)商誉的性质 1(二)商誉的构成因素 2(三)商誉的特性 2二、商誉的会计处理 3(一)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 3(二)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 41.购买商誉的确认 42.购买商誉的计量 53.购买商誉的摊销 6二、负商誉 7(一)对负商誉的存在问题的思考 7(二)对负商誉性质的思考 9(三)对负商誉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 10参考资料 11浅析商誉会计理论内容摘要:目前,随着企业改制、购并、资产重组和股份制合作等经济业务的发展,在资产评估中关于企业商誉的性质、确认和计量以及负商誉等问题,已成为实务和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因此,对于商誉会计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应该有更深入的探讨,以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和实践发展作出贡献。关键词:商誉、负商誉一、商誉的性质、构成因素和特性(一)商誉的性质关于商誉的性质,主要有两种观点:1、超额收益能力观点该观点认为,商誉是指企业获取正常盈利水平以上收益的一种能力。在企业联合中,购受企业支付的买价高于所取得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因为预计所取得的净资产能获取超过正常盈利水平的利润,即有商誉存在。美国学者指出:“如果一家企业有优越的盈利能力,即从企业购受者的观点计算,在现有有形资源的基础上有能力获取正常的或代表性报酬率以上的盈利,而且,这种优越的营利能力不是由诸如专利或专营权等专有的权利所确立,可以认为该企业拥有商誉或一般无形价值。2、总计价帐户观点中南财经大学的阎德玉教授认为:“商誉本身不是一项单独的会生息资产,而只是特殊的计价帐户,它表明该实体各项资产合计的价值(整体价值),超过了各项资产个别价值的总和即‘整体大于组成部分的总和’。”究其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发现,原来企业拥有许多未入帐的资产,如优秀的管理人才,先进的技术,科学的管理制度,忠实的客户和有利的地点等等。而商誉就代表了企业上述各种未入帐的无形资源。实际上,上述两种观点并无冲突,超额收益能力观点说明了商誉的基本性质,总计价帐户观点则是对超额收益能力观点的补充和充实。商誉是企业的一种超额收益能力,但它不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求其原因,是因为企业有一些未入帐的无形资源。从另一方面说,如果商誉作为总计价帐户,它所代表的各种无形资源已登记入帐,按此基础计算的企业收益,是一种平均利润。(二)商誉的构成因素如上所述,商誉是能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各种未入帐无形资源的总计价帐户,因此,各种能使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未入帐的优越条件和因素,都可归入商誉这个帐户中。多年来,会计学者和会计实务人员对商誉的构成因素作了各种研究。有学者将构成商誉的因素归纳为以下15项:(1)杰出的管理队伍;(2)优秀的销售组织;(3)竞争对手管理上的弱点;(4)有效的广告;(5)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6)良好的劳资关系;(7)优秀的资信级别;(8)领先的员工培训计划;(9)在社会中较商的地位;(10)才能或资源的发现;(11)优惠的纳税条件;(12)有利的政府政策;(13)与其他公司的良好协作;(14)占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15)竞争对手的不利发展。事实上,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构成商誉的因素多种多样,很难一一穷举,上述研究也只列出构成商誉的主要因素。但是,商誉最本质的构成因素是杰出的管理队伍和优秀的销售组织等人力资源,舍其,便没有商誉存在的基础。企业良好的劳资关系,优秀的资信级别,在社会中较同的地位以及其他公司的良好协作关系等等,无不是依靠企业杰出管理人员特长的充分发挥,科学的生产和管理手段的运用,以及优秀的销售组织的诚实守信,真诚待客等实现的。只有将企业的人力资源作为商誉最本质的构成因素,人们才能理解为什么企业的竞争实际上是人才的竞争。说到底,丰裕的人力资源是商誉存在的前提。(三)商誉的特性商誉是企业各种未入帐的不可单独确认的无形资源的混合,即是一种综合优势,这决定了商誉的主要特性:商誉是与企业联为一体不可分的。它不能独立存在,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环境紧密相连。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所以,它只能依附于企业整体。商誉的其他特性包括:(1)商誉的价值和任何发生的与其有关的成本没有可靠的或可预期的关系;(2)难以对构成商誉的无形因素计价;(3)商誉的价值在相对短的时期会随内部或外部环境产生较大的波动;(4)商誉价值评估是非常主观的。二、商誉的会计处理商誉有自创商誉和购买商誉之分,前者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己创立和积累起来的各种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后者是企业联合时,购并企业预期被购企业因其存在优越条件和无形资源能在未来时期猎取正常水平以上的超额利润,而对被购企业确认的商誉。英国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22《商誉会计》中指出:“购买商誉与自创商誉的特性没有差别,然而,由于在特定时点发生企业的市场交易这个事实,尽管对企业的计价是主观的,但购买商誉的价值还是可以被确定的;而自创商誉是不可以的。”这反映了会计界对商誉会计处理的一般态度。(一) 自创商誉的会计处理虽然在商誉的构成因素中,有些因素可以确认和计量,如有效的广告,可按广告的费用计量;占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一般有公允价值,即使没有,也可以通过地段租金资本化的价值作为入帐价值;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可按其研究开发成本或购入成本计价,但我们并不主张将自创商誉确认入帐。因为:(1)自创商誉的形成是一缓慢的过程。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很难确定哪些活动引发商誉的形成,所以人们难以按照历史成本原则为其计价。(2)自创商誉的构成因素具有不稳定性。随着生产技术的发展,秘密的工艺技术或配方可能不再是秘密,甚至落后于形势;杰出的管理队伍,优秀的销售组织有可能解散,人才离开企业而另谋高就;占有战略性的地理位置可能会由于城市建议规划或经济布局的改变而不再具有优越性等,这许许多多的不确定性,说明自创商誉本身并不稳定,因此若仍将自创商誉确认入帐,显然不够稳健,而且可能造成信息使用者的过分乐观。(3)不确认自创商誉并不会给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造成多大的影响。使用者可以根据企业的收益水平与同行业平均收益水平相比较,来估算企业的商誉。如将自创商誉计入帐簿,由于企业的商誉价值会随着环境的变化或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所以,这样反而会给报表使用者带来误导作用。当然,必要时可在表外附注中披露有关自创商誉信息。(二) 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1、 购买商誉的确认在企业购并过程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款购入被收购企业时,超过公允价值的这部分价款被认为是被购企业的商誉。对购买商誉一般有三种处理方法:(1)将其作为一项资产,以后时期不摊销;(2)将其作为一项资产,在以后一定时期按期摊销;(3)将其立即注销,作为收购企业股东权益的减少。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规定分别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别。但是,目前的会计实务均未区分企业联合的不同形式对购买商誉进行处理。笔者认为,这种不加区分,混为一谈的作法是不当的,从企业联合的组织形式来看,企业联合有企业合并、控股等类型。其中,企业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吸收合并后,被吸收的企业解散,不再是一个企业法人;新设合并后,原企业所有者将各自企业的全部净资产投入新企业,成为新企业股东,各原有企业不再作为单独的法律主体存在。我国的公司法和其他国家,如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的公司法均明确规定了企业合并为这两种形式。控股是一家企业以投资的方式,用现金、股票、债券或者其他资产获取另一家企业全部或足以控制该企业的部分有表决权的股份,从而取得对该企业的控制权而实行的企业联合。控股公司与被控公司的关系通常称为母子关系,双方仍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因企业联合的形式不同而采用不同的会计方法。简而言之:(1)在企业合并情况下,购买商誉应立即予以注销,冲减收购企业的购东权益;(2)在控股联合情况下,母公司对购买商誉应予以记录和摊销,并反映在合并财务报表中。理由是:(1)在企业吸收合并时,对被并入的企业确认了商誉,并入帐,而实施兼并的企业却未确认自己的商誉,这是一种矛盾的会计处理方法。而且,事实上,实施兼并的企业往往比被并企业拥有更多的商誉。(2)在企业新设合并的情况下,如果两家被并入的企业均确认了商誉并入了帐,就违背了自创商誉不入帐的原则;同时,如前所述,商誉与企业是联为一体不可分的,在企业新设合并情况下不能将商誉单独列为一项资产。(3)在控股联合的情况下,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种投资者和被投资者的关系,投资成本反映了被投资企业的价值。购买商誉的确认可看作是投资者对被控企业的投资,即由于预期能获得超额收益,投资者愿支付更多的钱。这种为预期收益所做的支付,应记为一项资产,并按配比原则在以后预期的收益期间摊销。2、 购买商誉的计量在企业购并过程中,当收购企业以超过被收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格的价款购入被购企业时,超过公允价格的这部分价款是被购企业的商誉。所以,首先要确定被购企业净资产的三种价格:(1)被购公司净资产帐面价;(2)被购公司净资产公允价格;(3)被购公司净资产买价。购买商誉即是买价与公允价格之间的差额。为了做正确的计算,有必要对被购公司购买的商誉的产生加以分析。在频繁的收购活动中,购买一家企业的价格与这家企业净资产的帐面价几乎总是存在差额。产生差额的原因,首先是因为被购公司的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格与帐面价比较已有变动(比如升值),公允价格与帐面价的差额即是买价与帐面价差额的第一部分;其次是被购公司的商誉。被购公司在作为整体被买卖时,它的买价常高于其净资产的公允价格,这是由于买卖双方认为被购公司获利能力超过平均水平所致。如上所述,公允价格中不包括任何商誉的成分,而买价等于公允价格再加商誉。换言之,公允价格是把被购公司净资产分项买入的价格,买价是把被购企业作为整体买入的价格。若从获利能力角度来讲,公允价格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平均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买价又可表述为,被购公司以现有净资产按被购公司本身获利能力确定的价格。理论上,可采用下面两种方法计算公允价格和买价:(1) 分项计算公允价格=∑被购公司各项资产现价—∑被购公司各项负债现价 (A)买 价=公允价格+商誉 (B)(2) 按获利能力计算公允价格=(A)×平均利润率/平均利润率 (C)买 价=(A)×被购公司个别利润率/平均利润率 (D)注:为了简便这里略了折现过程。虽然,理论上我们可以提供两种方法,但在实务中却只能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理由是:第一,分项计算的方法客观性强。可以较好地避免人为操纵。实务中分项估算资产、负债的市价,虽然也难于完全客观,但由于参照物多,如市场中同样或同类商品价格、物价指数等,而若采用第二种方法则要确定社会平均利润率。因为用于财务会计的对外报告依据,必须是科学的、被公认的,如政府公布的外汇牌价、物价指数和上市公司的股价等。而目前能具备这些特性的平均利润率没有,估计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也不会有。所以,比起要估算平均利润率的第二种方法,第一种方法还是较为客观。第二,分项计算的方法操作性强。在实务中,计算公允价格的目的除了要确定商誉的数额外,还必须分项确认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格,这是编制合并报表和收购公司今后分项摊销资产升值(减值)的必备数据,而只有分项计算的方法才能提供分项的数据。另外,上文公式(C)的同乘以再同除以平均利润率的方法在实务中也是无意义的。综上,在实务中,计算被购公司净资产公允价格只能采用资产和负债分项按市价计价的方法。当然,这些计价工作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专职人员来完成。最后,买价与公允价格的差额即为购买商誉。3、 购买商誉的摊销购买商誉在帐面上确认和计量后,就要考虑其摊销问题。这又是目前会计理论界争执不下的问题。主张不摊销的学者认为,只要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还相当好,就不应摊销商誉。理由是:(1)如按期摊销商誉,则企业的帐面商誉价值越来越低,而与此同时,企业的经营却有可能越来越好,企业的实际价值也越来越大,而且,当商誉摊销完毕后,如何解释帐面上商誉一消失而实际却比以往更高呢?这就使得会计揭示信息与实际不相符合。(2)如按期摊销商誉,那么当商誉摊销完毕后,是否应重新将企业拥有的商誉计价入帐?如不计价不帐,显然与会计的一贯性原则不符;如计入帐户,则使得以前的商誉摊销工作毫无意义。主张商誉应摊销的学者认为:(1)由于企业发展不可能永远辉煌,加上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同行业的竞争,企业的商誉不可能永远存在。(2)对购买商誉而言,企业为其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按照配比原则,应在以后的受益期内将商誉成本合理分配,以与其收益相配比。应该说,这两种主张都有一定的道理,其争论的根源在于商誉对企业未来收益影响的不确定性;企业商誉可能丧失,不再产生高效益;商誉也可能更高,给企业带来更多效益。所以,在控股联合的情况下,把商誉作为一项资产入帐,在摊销的会计处理上会存有疑惑,而在企业合并情况下,将商誉直接冲减权益,就不会有这样的麻烦了。既然,在控股联合的情况下,企业确定的商誉应予摊销,则需确定摊销的方法。因为商誉不象固定资产和一般无形资产,它与未来收益的关系无章可循,因而很难按配比原则合理摊销。不论采用何种方法,都有武断摊销之嫌。在这种情况下,最折中的办法,也许只有直线摊销法了。即使这样,如何合理确定摊销期又是一个难题。较长或较短的摊销期都会带来一定的问题。由于商誉的价值在相对短的时期就会随内部或外部环境产生较大的波动,因此,若摊销期较长,容易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而较短的摊销期也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例如,当一家公司买入另一家高效益的公司作为子公司后,母公司在短期内要对高商誉进行摊销,这样会大幅度降低母公司的利润,因而将影响企业合并的积极性。为此,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只规定了内誉摊销的上限——不多于四十年;而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X号——企业合并》(征求意见稿)规定商誉摊销期在十年以内。但不管规定多少年,都有给人以操纵利润之嫌。三、负商誉近年来,在购并过程中出现的负商誉现象,已日益为我国会计界所关注,大家在负商誉是否客观存在,其质本质属性以及会计处理等问题上存有许多争议,如果能通过争论,揭示其真谛,无疑对于推动我国负商誉理论的研究大有裨益。(一)对负商誉的存在问题的思考所谓负商誉,一般是指企业购并时,购并企业支付的价款低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会计学界有不少学者否认负商誉的存在,其理由主要是,如果企业整体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于其售价,被购企业就会个别的出售其资产,而不愿意将其整体出售,这样负商誉就不可能出现。但笔者认为负商誉是客观存在。理由是:首先,从企业购并的性质看,收购企业是一项实际发生的产权交易,就象买卖商品一样,是一种有偿交换。按照价值规律,商品的价格与价值是可以背离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一致是偶然情况,不一致则是经常现象。所以,收购企业的价格有可能高于企业价值(净资产公允价格),也有可能低于企业的价值。一个企业之所以愿意出高价收购另一个企业,“不过是为了换取一种无形资源——预期示来的超额盈利能力。”这种超额盈利能力便是商誉。同样,一个企业以低价收购另一个企业是因为并购后购买企业必须承担被购企业的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导致未来经济资源的付出,负商誉是对这一付出的补偿。所以,负商誉与商誉者是存在于企业购并中的两种经济现象。其次,一个经营不善、年年亏损、行将倒闭的企业,实际上已表明了负商誉的存在,对于这样的困难企业,若继续经营下去就会使亏损额更大。有人主张通过破产来挽救困难企业,但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资产将按清算价格变现,其价值会大大降低。所以,企业宁愿以低于其公允价值的价格出售,以求得比继续经营和破产更有利的结果。最后,从我国现阶段企业购并的实践看,其购并的主要目的是为众多困难企业寻找出路,鼓励和支持业绩好的企业兼并困难的因有企业,所以往往在购并中给予政策上的优惠,将困难的国有企业以低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具有优势的收购企业。由于这种“优并劣”的并购行为已成为我国目前企业购并的主要方式,所以,负商誉的出现在某一社会经济发展的特殊阶段是带有普遍性的。这种情况也曾出现在德国的企业改造中,“一个马克买一个企业”并天方夜谭。除此之外,在企业并购中还会因为其他原因出现负商誉,如在通账时期,商估资产的价值,或收购企业以商超的谈判技巧廉价收买等。由此可见,负商誉从理论上分析是成立的,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存在的。(二) 负商誉性质的思考会计学界普遍把负商誉定义为,并购时所取得的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超过购并成本(收购价格)的差额。这一定义所涉及的仅仅是负商誉的计量方面,而未明确负商誉的本质属性。关于负商誉的性质大家看法不一,主要存在二种观点:1、负商誉是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其理由是收购企业之所以能够以低于被购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的价格收购,其主要原因是,收购企业具有知名的产品品牌、销售渠道、市场高占有率、先进的管理体制等商誉。“收购人格的差异实质上是收购公司将商誉让渡给被购公司的代价。”对于被购企业来说之所以愿意以低于本企业净资产公允市价出售,是为了获得收购企业的商誉资产的投资。所以,“在收购中,表现出来的负商誉只是收购公司自创商誉的转化形式。”收购企业商誉的价值之所以用商负商誉的形式表现出来,是因为收购企业的商誉未入帐。2、负商誉是一种负债,是购买企业替被购企业承担的未来的资产贬值或收益减少的责任。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负商誉的存在是因为被购企业存在一些帐面上未能反映的不利因素(隐性成本或隐性负债),这些不利因素将影响企业未来的经营活动,导致企业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减少。第一种观点把负商誉理解为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以下问题上值得商榷:(1)形成负商誉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都是为了获得收购企业的商誉资产的投资。如果负商誉的形成是因为在评估时高估了资产的价值或是因为被购企业急需资金,将其估价压低,以尽快脱手变现,这就很难将其与收购企业的自创商誉相联系。所以,笔者认为,负商誉的形成与收购企业的商誉有联系,但没有必然的联系。(2)将购并中形成的负商誉价值作为收购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入帐会造成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个企业自创商誉价值的大小并不是由权威中介机构的评估,通过专家采用科学的方法确定,而是取决于该企业低价收购其他企业的次数和形成的负商誉价值的大小。由此推断,一个企业低价收购其他企业的次数越多,“差额”越大,其自创商誉的价值就越大。反之,其自创商誉的价值就越小。笔者认为如此确认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与会计的客观性原则不符。相比之下,第二种观点则较好地体现了商誉的本质属性。其理由是:(1)该观点涵盖了负商誉形成的各种主要原因。在收购中,负商誉的形成不管是因为被并企业经营不善,还是因为存在未入帐的不利因素,还是因为在收购中高估了资产的价值,其结果都会导致收购企业未来资产贬值和经济利益的减少,都会使收购企业为被购企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负商誉的价值正是对购买企业未来损失的一种事前补偿。(2)负商誉符合负债的定义和特征。对于负债的定义,汤云为、钱适胜在《会计理论》中是这样表述的:“负债是企业过去的经济业务或事项所引起的,它可能产生于商品或劳务的购置,也可能产生于企业应对之负责的但已经存在或预期可能发生的损失。”从前面的论述中已知,负商誉就是由过去的事项(收购企业的交易)引起的收购企业应对之负责的预期可能发生损失。从负债的基本特征看,会计界一般认为负债的基本特征是:现时存在的义务或责任;必须在将来用经济资源来履行;能够用货币计量;一般都有确切的受款人和偿付日期。负商誉除了没有确切的受款人和偿付日期外,均符合负债的基本特征。况且,确切的受款人和偿付日期并不是确认负债的必要条件,《论财务会计概念》第六辑提出:“在(负债)清偿以前,负有义务的个体不一定知道对方是谁。”(三) 对负商誉会计处理问题的思考对已确认的负商誉如何处理,目前存在三种基本方法:(1)全部列作一项负债,在规定的期限内等额摊销;(2)在合并日的财务报表中记录为权益的增加,即贷记“资本公积”或“留存收益”;(3)将资产价值超过成本的部分先等比例冲销企业购入的各项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后,再将其余额列作递延收益,在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平均摊销。以美国为主的诸多国家和国际会计准则提倡采用第三种方法,其理由是长期非货币资产少有现存的市价,出现负商誉可能是因为对这些资产价值的高估引起的。也有一些国家推崇第二种方法,理由是购买企业是一项资本交易,故其差额的处理应绕过收益表项目而直接作为权益的调整。我国《具体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选用了第一种方法,并规定在5年内等额摊销。这种做法考虑的是与商誉的处理方法相对应。但在确定负商誉的会计处理方法时,不应只考虑与商誉的处理方法相对应,也不能硬性地规定某一种方法是必然的选择,而应从负商誉的性质出发,考虑导致这一“差额”的客观原因以及合并后可能产生的后果,作不同的处理。如果负商誉的形成是由于被购企业存在大量的帐外不利因素或隐性负债(如被购企业大量的退休人员以及数额庞大的退休费等)则应将其“差额”全部作为负债计入如“应付劳动保险费”、“应付待业保险费”或“应付下岗职工安置费”等负债项目,以便在将来发生相关费用时抵消费用。这种做法尤其适合我国当前的情况;如果负商誉的产生确系高估被购企业资产价值所致,则应先将其“差额”等比例冲销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直至与购买成本取齐后,再将余额列为企业的某项负债,以便冲销收购企业未来发生的损失。这样的处理不仅可以体现负商誉的性质(一种负债),而且还考虑了产生负商誉的原因。总之,由于负商誉的不确定因素较多,产生的原因各异,在其处理方法的确定上,很难说哪一种方法最正确,最完善,只能说哪一种方法能为多数人所接受,然而,能为多数人接受的方法的产生,还需要会计学界的理论工作者和实务工作者的工同努力。参考资料:1、 张鸣,王明虎:《对商誉会计理论的反思》,《会计研究》,1998年第4期;2、 罗飞:《谈论商誉的性质及购买商誉的会计处理》,《会计研究》,1997年第1期;3、 韩长晖:《商誉的特性、计价和评估》,《财务与会计》,1999年第7期;4、 刘健,黄菊珊:《<对商誉的再认识>质疑》,《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5、 李晓玲:《对负商誉理论的思考》,《会计研究》,1999年第2期6、 傅琦:《谈负商誉的帐务处理》,《财务月刊》,1999年第8期

贺虎发表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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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东月西东拉西扯只赞辰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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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时期有位出色的音乐家俞伯牙。他精于弹琴,据说他弹琴连吃草的马也 会抬头倾听。而当时最懂伯牙琴技之妙的,莫过于钟子期。伯牙用琴表现高山情怀,钟子期听后说:“善哉,峨峨兮若泰山。”用琴声表现流水的情调时他听后说:“善哉,洋洋兮若江河。”后来,钟子期因病逝世,伯牙就悲痛欲绝的摔破了琴,扯断了弦,发誓终生不再弹琴。

管宁割席

——道不同,不为友

东汉时,管宁与华歆二人为同窗好友。有一天,二人同在园中锄草,发现地里有块金子,管宁对金子视如瓦片,挥锄不止,而华歆则拾起金子放在一旁。又一次,两 人同席读书,有达官显贵乘车路过,管宁不受干扰,读书如故而华歆却出门观看,羡慕不已 。管宁见华歆与自己并非真正志同道合的朋友,便割席分坐,自此以后,再也不以华歆为友 。

朋友比状元重要

——友谊最重要

唐代政治家、文学家白敏中在青年时,与疏言洒脱的贺拔甚是好朋友,两人一起去京城参加科举考试。当时的主考官王起欣赏白敏中的才学,想取他为状元 ,但不满意于他与贺的交往,于是派人带信给白敏中。白敏中很想考中,于是就拒绝与贺再有来往。但是事后他又后悔了,就跑出去追贺将事情告诉了他,然后说:“状元有什么了不起, 难道比朋友更重要吗!”两人于是开怀畅饮,王起知道后,反而一起录取了他俩。

章太炎与邹容

——朋友贵在志同道合

近代著名文学家、反清志士章太炎与著名爱国者、《革命军》作者邹容, 年龄相差 16 岁,但因志趣相投,两人结成忘年交。邹容在日本反清遭迫害,被迫回国,在上海拜访章太炎,两人一见如故,引为知己。因为鼓动革命,章太炎被逮捕,邹容却为了承担责任,主动投案。后被迫害至死。章太炎为其修坟,亲自撰文刻石表示自己对亡友的深挚悼念 。

鲁迅与瞿秋白

—— 人生得一知己足矣

鲁迅与瞿秋白相识于 1932 年春夏之间,彼此一见如故,十分相契 。从此后他们为推动革命文化运动而并肩战斗,结下深厚友谊。在白色恐怖中,瞿秋白避难 于鲁迅家中,后鲁迅为瞿秋白安置住处,让他用白之的笔名发表杂文。鲁迅曾亲笔题写了由瞿秋白拟写的对联“人生得一知己足矣;斯世当以同怀视之”赠给瞿秋白。在瞿秋白就义后 ,他仍坚持抱病为亡友编印《海上述林》,以此表达深切的悼念。

最神圣的东西

——友谊值得珍惜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的著名作家薄伽丘认为:“友谊是一样最神圣的东西,不光是值得特别推崇,而且值得永远的赞扬。它是慷慨和荣誉的母亲,是感情和仁慈 的姐妹,是憎恨和贪婪的死敌,它时刻准备舍己为人,而且完全出于自愿,不用他人恳求。”

生命的一半

——朋友是另一半生命

德国伟大文学家歌德与席勒是亲密的朋友。尽管他们在年龄上相差很大,并且性格气质也有很大不同,但是共同的追求和对文学的热爱把他们紧紧联系在一起。席勒写《威廉·退尔》的剧本,歌德便将自己搜集到的有关资料全部提供给席勒。而歌德的《 威廉·麦斯特》的写作,也得到了席勒鼎力帮助。席勒英年早逝后,歌德无比悲痛地写道: “我失去了一个朋友,同时也是失去了我生命的一半。”

马克思与恩格斯的友谊

——斗争中结下真诚而无私的友谊

马克思主义的两位创始人马克思和恩格斯自 1844 年在巴黎结识时起,两个人共同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努力奋斗,在斗争中结下真诚而无私的友谊。 40 年 间,他们精诚合作,亲密无间,在一切重大问题的看法上保持了高度一致,共同撰写了许多科学社会主义经典著作。即使分居两地,也通信联系,交流思想感情,相互支持。两个人都为结识对方而自豪,他们的友谊超越了一切古人,成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上的佳话。

市委书记“晕倒”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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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委书记姜永荣在通运闸崩塌时组织抢险, 30 个小时没合眼,当地电视台播出这条消息,却无中生有地说:“姜书记在抢险中‘晕倒'三次。”姜书记对此严词相斥,写信给广播电视局,指出这一情节完全失实,今后再不能这么干了。

卓别林宴请流浪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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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别林早就想拍一部关于流浪汉的喜剧,然而,虽然做了很多努力,仍是不够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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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主席从小就不信神”

——对待领袖要用求实的态度

抗战期间,陕甘宁边区的小学语文课本的一篇课文说毛主席从小就不信神,不信佛。后来,毛主席知道了这件事就明确指出,他小时并非不信鬼神,那么说不符合事实,应该实事求是。

大跃进教训沉痛

——经济建设要求实

1958 年大跃进时期,党内浮夸风愈演愈烈,虚报粮食产量,谎报秋翻地面积,编造炼钢铁的数字,虚构公社食堂的优点,浮夸风离间了干群关系,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灾难深重,教训沉痛。

富兰克林捕捉雷电

——求实需要实践

本杰明·富兰克林,是 18 世纪在北美仅次于华盛顿的著名人物,是举世闻名的科学家、发明家。

富兰克林最惊心动魄的实验,是冒着生命危险探索雷电。在当时的西方,大多数人相信,雷电是“上帝的火”,也有少数人认为雷电是“毒气炸弹”。 1752 年 7 月,一个雷电交加的日子,一阵震耳欲聋的雷声随着刺眼的闪光,在低空云层中炸响,似乎要把宇宙撕裂。冒着狂风暴雨,富兰克林和他的儿子在牧场旷地上把一只绸做成的风筝放上天空。又一个闷雷炸响,云中的雷电通过风筝上尖细的铁丝使风筝和绳索带电,只见绳索上散松的纤维立即向四周直立起来。这时富兰克林完全忘记了自己万分危险的处境,立即把风筝绳上的钥匙和莱顿瓶连接起来,使莱顿瓶充电。

富兰克林这次冒着生命危险的实验,终于证实了他的推断:“闪光就是闪电!”

“我不是英雄”

——求实很简单,只要说出真话

2003 年 11 月 6 日,因伊拉克战争中传奇式的被俘经历而一举成名的美国女兵杰西卡·林奇首次接受美国广播公司的采访,详细回忆了在伊拉克被俘 9 天的惨痛经历。

2003 年 4 月 1 日,美军特种兵在纳西里耶附近一家医院里救出了被俘 9 天的林奇,随后美国媒体铺天盖地地将林奇渲染成一位年轻的战争英雄,称她与伊拉克士兵进行殊死搏斗,打死多名敌人,直到打完最后一颗子弹,才不幸被俘虏。

但林奇在采访中证实,这些报道纯属编造,夸大其词。她说自己只是一名普通士兵,在错误的时候出现在错误的地方,遭遇伏击时,她的枪卡住了,“我接到命令,子弹上膛,瞄准,但我的枪卡住了……我一枪也没有开……我趴在地上,后来的事情我就记不清楚了。我不认为自己是英雄。”

林奇说,实际上,美军在整个营救过程中没有开过一枪一炮,因为这所医院里根本就没有伊拉克士兵守卫。主持人问林奇,是否觉得五角大楼是在利用她被营救一事刻意塑造某种“典型”。林奇说:“是的,他们的确将我的事情作为一种典型,来象征着什么精神。这是错误的……”

福特谨慎捐款

——金钱的价值在于使用的方法

汽车大王福特不是一个吝啬的人,但他却很少捐款。他顽固地认为,金钱的价值并不在于多寡,而在于使用方法。他最担心的就是捐款经常会落到不善于运用它们的人手里。有一次,乔治亚州的马沙·贝蒂校长为了扩建学校来请求福特捐款,福特拒绝了她。

贝蒂就说:那么就请捐给我一袋花生种子吧。于是福特买了一袋花生种子送给了她。福特后来就忘了这件事情。没想到一年以后,贝蒂女士又上门了,交给了他 600 美元。原来学生们播种了当初的那一袋子花生种子,这就是一年的收获。福特什么都没说,立即拿出了 600 万美元交给了贝蒂。

福特的担心绝不是多余的,太轻易得来的金钱往往很难让受施者感受到金钱后面潜隐着的苦与智;我更赞赏贝蒂对点滴施与的至高的尊重,她带领孩子们撒播下的其实是足以证明他们有能力领受他人恩惠的资格。

英国政府的困惑

——妙法挽救生命

18世纪末期,英国政府决定把犯了罪的英国人统统发配到澳洲去。

一些私人船主承包从英国往澳洲大规模地运送犯人的工作。英国政府实行的办法是以上船的犯人数支付船主费用。当时那些运送犯人的船只大多是一些很破旧的货船改装的,船上设备简陋,没有什么医疗药品,更没有医生,船主为了牟取暴利,尽可能地多装人,使船上条件十分恶劣。一旦船只离开了岸,船主按人数拿到了政府的钱,对于这些人是否能远涉重洋活着到达澳洲就不管不问了。有些船主为了降低费用,甚至故意断水断食。 3 年以后,英国政府发现:运往澳洲的犯人在船上的死亡率达 12% ,其中最严重的一艘船上 424 个犯人死了 158 个,死亡率高达 37% 。英国政府费了大笔资金,却没能达到大批移民的目的。

英国政府想了很多办法。每一艘船上都派一名政府官员监督,再派一名医生负责犯人的医疗卫生,同时对犯人在船上的生活标准做了硬性的规定。但是,死亡率不仅没有降下来,有的船上的监督官员和医生竟然也不明不白地死了。原来一些船主为了贪图暴利,贿赂官员,如果官员不同流合污就被扔到大海里喂鱼了。政府支出了监督费用,却照常死人。

政府又采取新办法,把船主都召集起来进行教育培训,教育他们要珍惜生命,要理解去澳洲去开发是为了英国的长远大计,不要把金钱看得比生命还重要。但是情况依然没有好转,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

一位英国议员认为是那些私人船主钻了制度的空子,而制度的缺陷在于政府给予船主报酬是以上船人数来计算的。他提出从改变制度开始:政府以到澳洲上岸的人数为准计算报酬,不论你在英国上船装多少人,到了澳洲上岸的时候再清点人数支付报酬。

问题迎刃而解。船主主动请医生跟船,在船上准备药品,改善生活,尽可能地让每一个上船的人都健康地到达澳洲。一个人就意味着一份收入。

自从实行上岸计数的办法以后,船上的死亡率降到了 1% 以下。有些运载几百人的船只经过几个月的航行竟然没有一个人死亡。

胡佛入圈套

——沟通也需要方法

美国第三十一届总统赫伯特·胡佛,很少在公共场合发表自己的政见,也很讨厌记者无休止的纠缠。 在胡佛就任总统之前,他坐火车外出考察时和随行的记者同坐在一节车厢里。有位记者想探寻胡佛的政见,他想了很多办法,但这位未来的总统却一言不发。失望、沮丧的情绪笼罩着这位专门探听政界要人言论的记者。

这时,奔驰的火车窗外出现了一片新开垦的土地。这位记者灵机一动,故意自言自语地说:“想不到这里还是用锄头开垦土地呢!”

“胡说!”坐在一旁沉默得可怕的胡佛终于开腔了,“这里早就用现代化的办法来代替那乱垦滥伐了!”跟着便大谈起垦殖问题来。

就这样,这位记者终于如愿以偿,满载而归了。不久,《胡佛谈美国农业垦殖问题》的消息就见报了。

冰制输油管

——妙法解难题

日本南极探险队第一次准备在南极过冬,便设法用运输船把汽油运到越冬基地。由于准备不充分,在实地操作中发现输油管的长度根本不够。也一下子找不出另外备用和可以替代使用的管子。再从日本运来,那时间需要近两个月。怎么办?这下子把所有队员给难住了。

这时候,队长突然提出一个很奇特的设想,他说:“我们用冰来做管子吧。冰在南极是最丰富的东西,但怎样使冰变成管状呢?很多人还是糊里糊涂的。队长又说,我们不是有医疗用的绷带吗?就把它缠在已有铁管上,上面淋上水让它结成冰,然后拔出铁管,这不就成了冰管子了吗,然后把它们一节一节连起来,要多长就有多长。”

队长的聪明之处在于,以已知的东西为参照,将许多毫无关系的要素组合起来,再制造出新的物件。

爱迪生测灯泡

——最简单的方法往往是最有效的方法

阿普顿是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系毕业的高才生,对带他一起工作但没有大学文凭的爱迪生有点瞧不起。有一次,爱迪生让他测算一只梨形灯泡的容积。于是,他拿起灯泡,测出了它的直径高度,然后加以计算。但是灯泡不具有规则形状,它像球形,又不完全是球形;像圆柱体,又不完全是圆柱体,计算很复杂,即使是近似处理,也很繁琐。阿普顿画了草图,在好几张白纸上写满了密密麻麻的数据和算式,也没算出来。正忙于实验的爱迪生等了很长时间,也不见阿普顿报告结果,他走过来一看,便忍不住笑了起来,“你还是换种方法算吧!”只见爱迪生略一沉思,快步取来一大杯水,轻轻地往阿普顿刚才反复测算的灯泡里倒满了水,然后把水倒进量筒,几秒钟就量出了水的体积,当然也就等于算出了玻璃灯泡的容积。这时,羞红了脸的阿普顿傻呆呆地站在一旁,恨不得找条地缝钻下去。

AF是哪里

——正确的方法破译密码

王利明论文发表

我是人大的。希望帮到楼主。民商法要有前景还是读到博士,似乎除了人大没什么更好选择了吧。的确最近人大的某些法学学科倒退了,管理上要求也不严格。但毕竟师资在那里,或者说,别的学校,更差。。。

马特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05年获博士学位,研究方向为民法总则、人格权法、法学方法论。先后荣获2004年度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007年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2010年王林生奖教金、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等荣誉。迄今主持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等多项课题,并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及若干国家级课题研究,发表论文五十余篇,出版专著、教材十余部。 1.《权利冲突中的利益衡量与动态抉择——以罗伊诉韦德案为例》(1.1万字),《江西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8期。2.《公共治理视角下的知情同意规则改革》(0.8万字),《管理世界》(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3.《论同居权与婚内强奸》(1万字),《山东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7期。4.《民事视域下知情同意权的权利基础及规则建构》(1.2万字),《江淮论坛》(CSSCI期刊)2014年第5期。5.《登记对抗主义适用空间研究》(0.9万字),《甘肃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6.《不动产登记条例争议问题探讨》(0.9万字),《理论与改革》(CSSCI期刊)2014年第4期。7.《隐私权的谱系学考察》(1万字),《湖南社会科学》(CSSCI期刊)2014年第3期。8.《美国隐私权的历史与发展》(合著,第一作者,2万字),《国外社会科学前沿》,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9.《权利冲突解决机制的整体构建》(1万字),《国家行政学院学报》(CSSCI期刊)2013年第2期。10.《<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69条的再审视——以现行规范比较为视角》(合著,第二作者,1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11.《个人资料保护之辩》(1.5万字),《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扩展版)2012年第6期。12.《学校事故责任辨析——侵权责任法第38、39、40条的解释论考察》(1.2万字),《学术论坛》(CSSCI期刊)2012年第7期。13.《从意思自治到人格保护——隐私权视角下的现代民法范式移转》(2万字),《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十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7月版;《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第2期转载。14.《云计算时代下的个人信息保护》(0.8万字),《中国信息安全》2011年第9期。15.《父爱主义与“还地于民”》(1万字),《北方法学》2010年第6期。16.《英美法中的个人隐私保护》(0.8万字),《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0期。17.《损害赔偿、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侵权责任法第二十条辨析》(0.3万字),《民商法争鸣》第2辑,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18.《谁谋杀了隐私——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的困境与出路》(3万字),《月旦民商法杂志》2009年第6期。19.《论人格权救济体系的建构》(1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侵权行为类型与发展中的人格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版。20.《隐私语义考据及法律诠释》(0.7万字),《求索》(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1.《市场经济建构中的信用问题》(0.7万字),《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5期。22.《人格权与宪法基本权关系探讨》(1万字),《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3.《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0.6万字),《中国成人教育》(CSSCI期刊)2008年第5期。24.《谁之过——“艳照门”事件折射出的众生相》(0.3万字),《信息网络安全》2008年第4期。25.《隐私权的法经济学解读》(0.6万字),《政治与法律》(CSSCI期刊)2008年第4期。26.《工伤赔偿请求权竞合问题研究》(合著,第二作者,0.9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8年第3期。2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刍议》(0.8万字),《河北法学》(CSSCI期刊)2007年第11期。28.《物权法平等保护原则之辩》(1万字),《东吴法学》2007年秋季卷。29.《无隐私即无自由》(1万字),《法学杂志》(CSSCI期刊)2007年第5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8年第2期转载。30.《信用风险与担保物权之发展》(1.5万字),《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7年第1辑,安徽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31.《侵犯隐私权的构成及类型化研究》(1万字),《北方法学》2007年第4期。32.《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视野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1.2万字),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用益物权》,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33.《人格权独立成编辩》(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4.《人格权与财产权关系考》(0.9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5.《中国人格权法草案专家建议稿》(合著,第三作者,1万字),王利明主编:《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36.《民法中“人”的再发现》(0.5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3期。37.《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与抗辩》(2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8.《德国法上的隐私权保护》(翻译,1.6万字),王利明、葛维宝(Paul Gewirtz)主编:《中美法学前沿对话——人格权法及侵权法专题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版。39.《评“事实上的信托合同关系”——TMT商标权属纠纷案的法律思考》(1万字),《判解研究》(CSSCI集刊)2005年第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3月版。40.《隐私权制度中的权利冲突》(0.7万字),《法学论坛》(CSSCI期刊)2006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第5期转载。41.《论配偶间同居义务的效力》(0.8万字),《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42.《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换届暨2004年年会综述》(合著,第二作者,2万字),《中国法学》(CSSCI期刊)2005年第1期。43.《民法体系化的个案考察——以无权处分问题为中心》(3.7万字),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CSSCI集刊)第四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11月版。44.《连环交易中的物权变动与债权保护》(1.1万字),《判解研究》2004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版。45.《配偶权问题检讨》(2.7万字),王利明、郭明瑞、潘维大主编:《中国民法典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2月版。46.《“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研讨会”观点综述》(1万字),《判解研究》2003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1月版。47.《民法典人格权编争议问题探讨》(0.6万字),《人民法院报》2003年9月12日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11期转载。48.《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辨》(2万字),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4月版。49.《2002年民商法学研究的回顾与展望》(合著,第二作者,1.3万字),《法学家》(CSSCI期刊)2003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民商法学》2003年第6期转载。50.《论配偶权》(1.2万字),《判解研究》2002年第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2月版。51.《两个“老干妈”,到底谁更辣——权利冲突的个案分析兼评“老干妈”风味豆豉不正当竞争案》(1万字),《判解研究》2001年第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1月版。52.《从历史与社会的角度看过错和违法性的融合》(0.7万字),杨立新主编:《侵权法热点问题法律应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11月版。 1.专著:《隐私权研究》(独著,4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10月版。2.专著:《物权法前沿理论与实务研究》(独著,27万字),知识产权出版社2014年7月版。3.专著:《英美合同法导论》(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4.专著:《物权变动》(独著,20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版。5.论文集:《民法典人格权法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副主编,5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1月版。6.立法报告:《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合著,承担20万字),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7.译著:《隐私与传媒》(合译,第一作者,承担5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3月版。8.编著:《人格权法案例评析》(主编,23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年7月版。9.编著:《侵权责任法释义》(参编,承担3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1月版。10.编著:《物权法案例评析》(主编,38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9年10月版。11.编著:《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合著,承担12万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11月版。12.编著:《WTO与中国劳动法律制度的冲突和规避》(合著,第一作者,承担20万字),中国城市出版社2001年1月版。13.教材:《民法学》(参编,承担9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1年12月版。14.教材:《人格权法教程》(合著,第一作者,承担15万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版。15.教材:《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主编,60万字),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 1.2007年——2010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社会中的隐私权保护”,课题主持人。2.2010年——2015年,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项目“生命权的价值冲突”,课题主持人。3.2011年——201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生命权的伦理反思和制度重构”,课题主持人。4.2012年——2013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生命伦理与侵权法改革”,课题主持人。5.2002年——2005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主要参与人,承担王利明教授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起草的“中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专家建议稿”及理由书的撰写工作。6.2008年——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物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7.2011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研究项目“人格权法案例式教学教程”,课题主持人。8.2010年——2012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术创新团队项目“民事权利保护研究”,主要参与人。9.2008年——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三期项目“国际电子商务贸易中个人信息的保护”,课题主持人。10.2005年——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11工程”二期项目“民法总则讨论式教学教程”、“物权法案例选评”、“人格权法教程”,课题主持人。 1.2004年美国美迈斯律师事务所(O'Melveny & Myers LLP)颁发的“美迈斯”法学奖2.2006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本科教学优秀教师一等奖”3.200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最受学生喜爱的十位教师”4.2008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奥运荣誉志愿者5.2009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十佳优秀教师”6.2009年《民法总则讨论教学教程》荣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育优秀成果奖”7.2010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王林生奖教金”8.2011年北京市“教育先锋”标兵9.2011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研究生教学新秀奖”

民商法学专业介绍一、本专业是博士学位授予点二、专业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培养目标 (一)民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民法学的研究,其中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民法是我国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本方向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在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在新中国成立以后,人大法学院最早在全国设立民法专业,编写了第一部民法学教材,并担负起为全国许多大专院校培训师资的任务。人大复校以来,本方向的教师参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许多重要法律的起草,培养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博士生、硕士生和近千名高级法官。本方向在在下列内容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民法总则。佟柔教授生前曾经确立了民法的地位、调整对象和体系,这些观点一直成为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王利明教授等人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民法总则理论,并出版了一系列专著。已完成了民法典体系问题的研究,并已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咨询报告。《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获得首届“三个一百”原创出版工程(人文社科类)。 2、物权法。早在80年代,本方向即多次组织国有财产权和国有企业经营权的研讨,出版了《国家所有权研究》等一系列专著。近年来,又出版了《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等著作,并承担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的“物权法专家建议稿” 、《国有资产管理法草案建议稿》等重要的立法建议稿的起草工作。本方向还组织全国的专家学者撰写出版《中国物权法疑难问题探讨》一书(共120万字)。在举世瞩目的《物权法》的制定过程中,本研究方向的学科带头人及多名教授全程参与了物权法的制定过程,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极具说服力的说明和论证,并先后组织了10多次国际国内研讨会,对物权法的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这些学者的许多观点和意见为物权法所吸收,有力地推动了《物权法》这一极其重要法律的制定和出台。 3、合同法。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本方向便在本科生和研究生中开设了合同法课程,自90年代以来,在研究生中首先推行案例教学,出版了《合同法新论•总则》、《合同法疑难案件研究》、《违约责任研究》等著作,王利明教授是合同法的主要起草人之一。 4、侵权责任法和人格权法。本方向最早开设侵权行为法课程,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侵权法的教材,并承担了司法部统编教材人格权法、侵权行为法的撰写工作。本方向积极参与侵权责任法的起草制订工作,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了多个侵权责任法专家建议稿,为侵权责任法的制定及颁行作出了贡献。本专业还出版了中国第一部人格权法的专著和教材,多次承担有关人格权法的疑难问题、人格权的法律保护等研究项目,出版了大量专著。 5、民事证据法。本方向受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从事我国民事证据法专家建议稿的起草和研究工作。为此,以王利明教授为首,成立了“中国证据立法研究中心民事组”。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多次举办了“民事证据立法”研讨会,出版了《证据法研究与实用丛书》共四本,近300万字,组织翻译了国外的证据法资料约100万字。 学术带头人王利明教授是新中国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1年被国家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1997年被教育部列入为“跨世纪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培养计划”。已出版民商法研究(1-6辑)、物权法论等个人著作10余部,合著作品10余部,主编各类教材15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其中在国外杂志上发表论文6篇,现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家重点文科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王利明教授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参与了国家许多法律的起草和研讨工作,是我国民法典和物权法起草小组成员之一。 (二)婚姻家庭法学与社会法学 本方向分为婚姻家庭法学和社会法学两个部分。其中婚姻家庭法学主要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研究,包括婚姻家庭法、收养法、继承法等法律领域的研究工作;社会法学主要从事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学的研究。本方向在50年代就组织撰写了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面的教材和学术著作,80年代初开始招收婚姻家庭法和劳动法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是国内第一个招收婚姻家庭法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学科点。本方向在下述各个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婚姻家庭法。最早开设婚姻家庭法学课程,在理论研究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出版了一系列婚姻家庭法学的教材与专著,其中《婚姻法》教材曾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参加新中国两部《婚姻法》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法律的起草和立法研究工作,并是第二部《婚姻法》草案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就《婚姻法》的修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了专家建议稿,并参与了多次立法论证活动;并且承担了《完善我国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等大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2、继承法。出版了国内第一部《继承法学》教材,并获教育部优秀教材奖。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比较继承法》的专著。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展开关于现代财产继承法律制度的研究。 3、劳动法。主编国内第一部《劳动法学》教材,并获得司法部优秀教材奖;还出版了一系列劳动法学的教材及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起草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配套法规,并是《劳动法》草案的主要执笔人。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就《劳动法》的修订和《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研究。 4、社会保障法。出版了《社会保障法》教材和若干学术专著。本方向研究人员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社会保障法的法制讲座。该方向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是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研究的重要机构,举办了“中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许多重要的国际国内学术研讨会。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社会保险法》的起草工作;承担《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 5、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本方向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专门为残疾人提供权益保障的法学研究与服务机构——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权益保障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出版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专著和保护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有关教材。本方向研究人员参与了《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社会特殊群体保护法的立法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这些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目前本方向研究人员正在进行《妇女权益保障法实证研究》科研项目的研究。 学术带头人龙翼飞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现任人大法学院副院长,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六个国家部委的专家顾问。曾参与了婚姻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起草与立法研究工作,并是多部法律草案的主要执笔人。曾先后赴法、日、德、英和香港、台湾地区进行学术交流。发表了婚姻家庭法和社会法方面的个人专著10余部,合作著作10余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近30篇,并两次为党和国家领导人作《社会保障与法制建设》的法制讲座。 (三)商法学 本方向主要从事商法学各学科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等部门法内容。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其理论发展与民法学理论发展密不可分。人大法学院自80年代起即在国内率先开设了商法总论、外国民商法、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课程,90年代又撰写出版了国内第一部中国商法总论著作和第一部关于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制的著作;本方向的教师参加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公司证券的行政法规的起草与立法讨论工作。本方向已被确定为国家文科重点基地(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的主要学科,具有显著的学科基础优势和学科综合优势。本方向在下列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商法总论。本方向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商法总论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了国内目前仅有的两部关于商法总论的著作和教材,该教材在国内教学科研中具有重要的影响并被广泛使用。本方向的研究人员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商法基本理论的研究,拟作出适合于我国商法各部门法发展要求的商法总论研究成果。 2.公司法学。本方向90年代初即为人大法学院及港台联合教学的研究生开设公司法课程,本方向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公司法》著作和相关教材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并长期参与《公司法》和有关法规的立法活动。目前正在进一步深化对于公司法理论的研究,计划于近年来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理论研究性质的公司法研究成果。 3.证券法学。本学科方向在国内证券法教学科研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及港台受聘教学中)率先开设了证券法课程,招收证券法方向的博士研究生。并专门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国内40余家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开办证券法的培训班,讲授相关课程。国内首部证券法著作《证券发行与交易》(该书已再版5版)就是有本方向人员完成的,并进一步编写了首部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与《证券交易》,此外本方向的研究人员撰写的《中国证券法》和有关证券监管制度的著作在国内具有重要影响。 4.票据法学。本方向在国内率先开设了票据法课程,90年代初即出版了中国票据法的专著,在中国票据立法改革后又率先编写出版了票据法教材。本方向的研究人员计划对中国票据制度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作出具有前瞻性和符合国际票据交易惯例的研究成果。 5.海商法学与保险法学。本方向人员自80年代中期率先在国内法律院校中开设了海商法及保险法课程,并撰写出版有关于海商法的教材6部、保险法的著作6部。 学术带头人董安生教授是国内较早获得民商法博士学位的学者,博士生导师,是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财政政策研究中心(国家文科重点基地)研究员、金融与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另担任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中国比较法学会理事等职。曾受聘在香港、台湾数所大学讲学。已撰写出版民商法著作12部,主编并撰写教材8部,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其撰写的《民事法律行为》、《英国商法》、《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书在国内具有重要的影响。本方向学术骨干叶林教授等在民商法理论、公司法、证券法、外国民商法、仲裁法研究方面具有很深的造诣,所撰写的《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商事仲裁法》等教材在国内均有很大影响。 三、师资力量、主要博士生导师姓名 本学科师资力量雄厚、培养了一大批优秀人才。现有教授 15人、副教授5人、讲师6人;其中法学博士18 人。该学科点拥有博士生导师12人:赵中孚教授、杨大文教授、王利明教授、龙翼飞教授、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杨立新教授、张新宝教授、林嘉教授、姚辉教授、黎建飞教授、王轶教授;兼职博士生导师2人:吴汉东教授、郭明瑞教授。其中既有赵中孚、郑立、杨大文、关怀等著名的老一代民法学家,也有王利明、龙翼飞、杨立新等著名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这些民法学者为新中国的民事立法、司法和民商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他们中有3位教师被评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有3位教师获得教育部“高校优秀青年教师奖”或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有9位教师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和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商法学研究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社会法学研究会等全国性学术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本学科还聘请数十位民法学界知名学者及法律实务部门专家为兼职教授或特约研究员参与教学与研究。近几年来,本学科先后有三位教师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本学科每年招收境内外硕士生约80多人、在境内外招收博士生30多人、招收知识产权双学士约40人。另外每年接收各大专院校副教授以上的师资培训十余人。 四、专业背景、专业概况、建设成果 民商法学科分民法、商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与社会法四个方向,其中民法方向自1950年起即有建置,是新中国最早的培养民商法人才的基地。本学科1953年便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研究生,1981年被确定为国内第一个民法硕士学位点,1987年被确定为第一个民法博士学位点,1988年被评为国内唯一的民法学国家级重点学科,1990年培养出国内第一位民法学博士,1994年接收国内第一位民商法学博士后进入博士后流动站。2000年10月被评为全国唯一的民商法学重点文科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科在1988年7月、2002年1月和2007年4月三次连续被列为国家重点学科。是国内公认的中国民法教学与研究的重要基地。 本学科科研方面成果丰富、成绩突出。早在50年代初,本学科即编写了新中国第一部民法学教材,1981年作为主要力量编写出版了最早的民法学全国统编教材。2000年又作为主要力量编写了教育部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统编教材《知识产权法》。本学科在民商法学主要领域内均有自己的建树并分别出版了著作。所开设课程也涵盖民法、商法专业全部主干课程,在上述各门课程中,也都出版了自己的教材。这些教材也被全国许多高校所广泛采用。本学科的研究人员在近二十年来,共出版个人专著100余部、论文上千篇,获省部级以上奖励十几次。长期以来,本学科承担了大量的国家级、部委级和与国外、境外合作的科研项目,所获得的科研成果在全国法学界和法律实务部门有着广泛的影响。 本学科积极参与立法、注重实践。近年来颁布的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立法及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均有本学科人员加入并发挥主要或重要作用。本学科还承担了全国人大委托的侵权责任法、人格权法、证据法等法律的专家建议稿的立法项目,都已取得了有相当影响的阶段性或最终成果,对有关立法也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本学科也为公正司法作出了较大贡献,许多教师都参与了有关司法解释的制订和重大疑难案件的咨询工作。本学科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合作,出版了杂志《判解研究》,这是国内唯一专门研究判例和司法解释的学术杂志。 五、对外学术交流 该方向积极开展对外学术交流,先后与耶鲁大学中国法研究所、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所、哥伦比亚大学中国法研究所、康奈尔大学、德国马普所、法国巴黎一大、巴黎二大等二十多个大学、研究所建立了密切的学术联系。2002年以来举办了“中国民法典草案国际研讨会”、“中国物权法国际研讨会”、“中美人格权法与侵权法高级研讨会”、“民法法典化:中国与法国的对话”、“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 等十数次重要的国际学术研讨会。派出80余人次赴境外讲学、参加国际研讨会,经常邀请国外学者来访或者讲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注重加强外文资料的翻译,累计翻译国外的法典、图书、资料共计1000万字,如张新宝教授翻译的《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和《荷兰民法典》受到学术界的高度评价。教研室还联合民商法研究中心,资助国外学者到学院开设前沿课程,努力跟踪世界民商法发展的前沿。学术思想活跃,学术影响广泛更多资料看以下链接http://pgs.ruc.edu.cn/pages/zyjs/zyjs/120_030105.htmPS:人大的法学和管理学排名都是第一的啊~不说专业,就人大综合实力,然后肯定也会蛮有优势的~应该自己多找下相关资料看嘛,说不定那些毁名声的有托呢~自己去判断哦~希望能帮到你~

王是佟的弟子,可惜师父英年早逝,王太年轻,但当时作为人大一派衣钵传人,谁也不能忽视,当年每每起草民事立法,总要拉上王这位小弟弟。梁出道更早,在社科院早已是挑大梁了,谁不知道王家福挂名,梁干活!要说梁王基本一代人,王稍年少,立法一同出力,彼时梁没有排挤年轻人包括王,毕竟年长一些,梁主掌国家级科研机构,更着意培养学术力量,王后来加入仕途,做官教学两手抓,桃李满天下,王这一派势力日益壮大。梁王当年都是民法学会副会长,但梁似乎无意争夺会长,他更看重民法学术地位,从领衔搞物权法就可看出,梁是想做民法典之父的,只不过其立法建议过度强调借鉴移植,尤其在北大某法理学教授杯葛物权法草案事件后,本土派势力代表的王(博士论文写国家所有权)逐渐占了上风,这些在后来的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竞争上得以体现。需要强调的是多次流产多次启动后,民法典编纂工作受命采用分步汇编模式,德国式民法典的科学体系就此终结,作为理想派的梁内心一定十分沮丧,而务实派的王教授却已人格权独立成编方案获得领先,不由得激发梁的口诛笔伐,要说这声讨毕竟还是学术论争,但梁却犯有失误,如王在撰文中所指出,梁在论证中采用上纲上线的策略,的确犯了学术争鸣的大忌,毕竟新时期以来的主旋律是否定路线斗争。从王的角度看,这完全是反戈一击!当然少不了一直以来的隐忍、蓄力... 然而王在学术刊物上发表这些是否适当,仍然值得讨论。

王明仙论文发表

湖北尧治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是 2008年 3月,由湖北省 500强企业——原保康县尧治河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企业改制后从新组建的大型企业集团。集团公司拥有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全资及空户企业 5家。湖北尧治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村属企业的龙头公司,拥有优势产业的磷化工和水电产业,下辖 5家子公司。截至 2007年底,集团公司总资产 12亿,净资产 7.8亿。连续 8年北评选为“湖北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纳税大户”、“先进单位”、“十佳企业”等荣誉称号。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均居全省同行业前茅,年实现利税 4千多万元。集团公司主要业务范围为磷矿开采、磷化工开发、水电、旅游、酒业、餐饮服务等业务。公司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科学管理,真抓实干,带领公司不断稳步向前。公司坚持“敬业,自强,服务,高效”的企业精神,以市场为导向,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树形象,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集团公司发展的目标:建立一个产权结构合理、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机构科学、资本运营能力强、激励于约束机制健全、企业文化作用明显,磷化工主页突出,水电、旅游、酒业、餐饮服务等业务依托,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 保康县堰垭矿贸公司隶属于马桥镇堰垭村民委员会,是一家集磷矿开采、加工、水电开发、饮食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村办集体企业。公司前身是“堰垭村磷矿”,始成立于 1987年,在经营 8年后资不抵债 81.6万元。 1996年宦忠云同志任村矿法人后,企业开始起死回生, 1999年 3月村磷矿更名为现公司体制。经过“滚雪球“似的发展, 2001年获“保康县矿业经济先进单位”, 2002年被市政府授予“民营企业 50强”称号。从 1999年起连续 8年获全县“税收贡献大户”称号。公司现有员工 106人,季节性工人近 800人。公司辖属 8个科室和 3个合资合作股份公司、 1个水电公司和 1个服务公司,还有矿山、配矿厂、矿粉厂、梯级发电站、变电站、宾馆等 13个生产经营实体。2006 年,公司工业总产值达到 6749万元,是 10年前的 24.4倍;销售总收入达 4382万元,是 10年前的 16倍;上缴国家各项税费 1155万元,是 10年前的 54倍;其中:贡献国家税金 752.3万元。公司固定资产达到 8000万元以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宦忠云先后于 2005年 4月、 2006年 4月和 2007年 4月分别获“全市劳动模范”、“全省劳动模范”和“全国五 · 一劳动奖章”等光荣称号。 保康县中坪磷化工有限公司坐落在鄂西北山区美丽的“腊梅王国”之中,背靠神农架,面迎襄樊,北枕武当,南望宜昌,通讯先进,交通便利,铁路、公路、水路四通八达,其磷矿具有质量高、活性好等优点,是制取湿法磷酸和重钙的二次矿源,是生产磷酸二铵、硫酸钾复合肥、饲料级磷酸氢钙等化工产品的最佳选择。矿石远销国内外十个省市和地区并出口到日本、韩国、东南亚地区。公司诞生于 1986年 6月,现发展到拥有职工 168 人,其中管理人员 32 人,拥有资产 5000万元,年销售矿石 15万吨,磷矿粉 3 万吨,年发电 800万度,实现产值 3500万元,收入 3000万元,实现利税 550万元。形成以资源开采、加工为主、集发电、运输销售于一体的发展格局,下辖矿粉厂、配矿场、水电站、水泥预制厂、自来水厂。公司成立以来,全体员工团结在以董事长兼总经理黄立杰同志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周围,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牢记胡锦涛总书记的“八荣八耻”,开拓奋进,锐意进取,以“奋力拼搏、改革创新、爱岗敬业、勇夺一流”的企业精神,争创“一流队伍、一流管理、一流服务、一流效益”。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努力奋斗。 襄樊市丰荣磷化有限公司地处保康县马桥镇。公司成立于 2004年 4月,注册资本 218万元人民币,尧治河矿产公司控股,许烈奎为法定代表人。公司现有员工 28人,其中大专文化程度 10人,高中文化程度 5人。公司设有党支部,党员 12人。公司拥有大型磷矿石生产基地 --保康县六柱垭磷矿,距马桥镇 8公里,矿区面积 1.104平方公里,矿石保有储量303..2万吨,设计生产能力 10万吨 /年。国家外贸部赋予公司经营和代理商品进出口业务、进料加工和“三来一补”业务,对外贸易和转口贸易经营权,并且批准成为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会员,极大地拓展了经营空间,公司已与许多大型企业建立了稳固的贸易合作关系。公司以“团结、奉献、求实、创新”为企业精神,以“客户至上、诚实守信”为经营理念,使公司规模不断壮大,先后被保康县委、县政府授予“出口创汇先进单位”“优秀民营企业”“重合同守信用单位”,被中国农业银行湖北省分行评为“ AAA级信用企业”。 保康县鳌神磷化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年 9月,始称保康县马桥镇鳌头山村磷矿, 1988年秋建成投产。 2004年企业法人王明仙个人出资 280万元一次性买断企业产权和采矿权, 2006年 6月组建股份全作制企业——保康县鳌神磷化有限公司。 2007年 3月,经申请工商管理部门批准由股份制公司变更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公司拥有固定资产 650余万元,设 5个科室, 10名中高层管理人员,建有集住宿、办公、服务功能为一体的综合大楼。一线生产工人 90余人,年开采规模达 10万余吨, 2007年被列为襄樊市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三级矿井”企业。企业累计向国家交纳税金和规费 1800余万元, 2007年实现税费 571万元。近年来,公司先后出资 80余万元支持马桥镇环城路建设和村级道路硬化;出资 6万元修通了鳌头山村移民区的污水排放渠;投资 10万元接通了所在村电视信号和架设高压线路及变压器;投资 20余万元修通了长达 1200多米的排灌渠,解决了 40多户农民的种田引水问题;投资 20余万元修了 5口蓄水井,解决了鳌头山村 200多户人畜饮水的困难。企业就地转移农村劳动力120多人。几年来,公司累计资助贫困学生 8名,并捐助 3万元用于马桥镇小和镇中扩建校舍。 2005年、 2006年公司分别被县委县政府和镇委镇政府评为“纳税大户”, 2007年 9月王明仙个人被县委县政府授予“优秀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荣誉称号。 保康丰润磷化有限责任公司坐落在鄂西北美丽的粉清河畔———马桥镇,曾荣获湖北省“明星乡镇”称号 ,与神农架、宜昌、房县接壤。磷矿石储量丰富,电力资源充沛,通讯发达,交通便利。公司成立于 2004年 10月,以原保康天源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为基础,经过股权转让、 资产重组、技术改造后组建而成。是一家集开采、加工、销售磷矿石、磷矿粉及机械配件、餐馆服务为一体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拥有神农架大洋矿贸经营部、清泉大酒店、合股投资尧治河华星矿化有限公司、襄樊市磷化有限公司等六家企业,注册资金 3000万元,固定资产 5500余万元,职工 330人,矿石年开采能力 50万吨,年生产磷矿石 65万吨,磷矿粉 15万吨,实现产值 1.8亿元,销售收入 2亿元,实现利税 6000万元。公司始终以“做知名企业,树磷化品牌”为发展目标,按照“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坚持“持续稳定健康”的原则,确立“以质为本,服务至上,诚信天下”的经营理念,销售网点分布天津、江苏、河南、山西、河北等多个省市。努力加强企业基础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持公司匀速对称发展。并积极缴纳国家税收,为广大下岗、待业人员创造再就业机会,倾力社会公益事业,始终保持公司良好社会形象。通过发展,实现了由加工车间——股份公司——现代化企业的大跨越。

论文发表王艳明

樊锦诗。

樊锦诗最早提出利用计算机技术实现敦煌壁画、彩塑艺术永久保存的构想,她组织敦煌研究院与浙江大学,共同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多媒体与智能技术集成与艺术复原》课题,这一课题以敦煌莫高窟为重点,首次将莫高窟用多媒体及智能技术展现在人们面前。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樊锦诗积极谋求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工作的国际合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敦煌研究院先后与日本、美国等国机构开展合作项目,使敦煌石窟的保护研究逐步与国际接轨。

扩展资料:

个人作品

在从事敦煌文物保护研究事业的40多年中,主要致力于石窟考古、石窟科学保护和管理研究工作。出版了《敦煌石窟》、《敦煌石窟全集·佛传故事画卷》、《中国壁画全集·敦煌·3·北周卷》、《安西榆林窟》等10多部敦煌石窟考古美术专著。

发表了《莫高窟北朝洞窟分期》、《莫高窟隋代洞窟分期》、《莫高窟唐代前期洞窟分期》、《莫高窟唐后期洞窟分期》、《敦煌莫高窟第290窟的佛传故事画》、《从莫高窟历史遗迹探讨莫高窟崖体的稳定性》、《玄奘译经和敦煌壁画》、等20多篇有关石窟考古与艺术的论文。

对敦煌石窟的分期断代研究颇有建树,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参与主编《中国美术分类全集·中国壁画全集》(敦煌壁画部分),主编《敦煌石窟全集》(26卷),主编《解读敦煌》(13册),均为敦煌石窟艺术研究必备的重要大型参考丛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樊锦诗

敦煌壁画保护修复技术解决中国病害壁画问题编辑: | 敦煌莫高窟以精美的壁画和彩塑闻名中外,千百年来,受风吹雨蚀、环境变化等影响,莫高窟许多壁画出现了病害。为了保护敦煌艺术瑰宝,敦煌研究院经过几十年来试验和总结,成功探索出一套对起甲、变色、脱落等壁画病害进行治理修复的工艺规范,并培养出一批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壁画修复人员。 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专家在潜心研究中掌握的壁画保护修复技术,正在为各地病害壁画保护带来“福音”。 据新华社兰州2月6日电,在刚刚过去的2009年,敦煌研究院文物保护专家除完成敦煌莫高窟大面积的壁画抢救修复外,还承担了西藏布达拉宫等多个文物遗址的壁画保护修复,共修复各类壁画2000多平方米。 敦煌研究院副院长王旭东介绍说,2009年在敦煌莫高窟完成了第44、98、23窟病害壁画修复131.3平方米,修复病害彩塑2身;抢修莫高窟第148窟病害壁画3.2平方米,露天病害壁画30.3平方米。在西藏布达拉宫、萨迦寺、夏鲁寺壁画修复项目和新疆吐鲁番台藏塔、吉木萨尔北庭西大寺保护修复项目中,修复各类病害壁画284.1平方米。在甘肃武山水帘洞石窟群,张掖大佛寺、马蹄寺壁画彩塑修复项目中,修复各类病害壁画2077.7平方米,彩塑27身。另外还修复故宫博物院藏唐代彩塑3身。 敦 煌莫高窟以精美的壁画和彩塑闻名中外,千百年来,受风吹雨蚀、环境变化等影响,莫高窟许多壁画出现了病害。为了保护敦煌艺术瑰宝,敦煌研究院经过几十年来试验和总结,成功探索出一套对起甲、变色、脱落等壁画病害进行治理修复的工艺规范,并培养出一批技术精湛、经验丰富的壁画修复人员。 由于古代壁画兼艺术性与脆弱性于一体,同莫高窟等敦煌石窟的壁画一样,因保存环境发生了变化,壁画本体不断遭到病害侵扰,中国其他遗址的大面积壁画也需要抢救和保护。 据了解,2009年之前,敦煌研究院的保护专家已先后完成敦煌石窟莫高窟、榆林窟等壁画修复3000多平方米,并广泛承担起国内多处石窟寺、古墓葬、古建筑和土遗址上病害壁画修复。2005年,古代壁画保护国家文物局重点科研基地依托敦煌研究院设立。2009年,国家古代壁画保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在敦煌研究院揭牌。(文:王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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