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哈里斯发表论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9 08:49:42

哈里斯发表论文有哪些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变动成本法的历史沿革 变动成本法最初称为“直接成本法”.主要是由于当时的产品成本只包括与业务量关系比较明显的直接材料和直接人工.后来人们逐渐发现,有些间接的制造费用虽然不是直接成本但也随业务量的变动而成正比例变动;而有的直接成本虽然直接计入特定对象,但却并非变动成本.直接成本与变动成本之间,间接成本与固定成本之间并非两对完全对等的概念.因此,有人主张将直接成本改称为变动成本法.但直到现在,仍有一些美国管理会计文献使用“直接成本法”的术语.严格地讲,这种说法已经不确切了.由于变动成本法能够提供边际贡献,所以在英国该法也被成为“边际成本法”. 关于变动成本法的起源,国外会计专著的论述众说不一.据有人考证,早在1836年英国的曼彻斯特工厂就出现了它的雏型.当然这仅仅是就损益计量方面的特点而言的.有会计学家指出,法国的斯特劳斯·别尔格在1876年曾宣布过直接成本法(变动成本法)的初步设想.英国人则强调1904年在英国出版的《会计百科全书》中已经记载了与变动成本法有关的内容.1906年2月美国《制度》杂志曾刊登过一段话,与变动成本法的基本思路有很多相似之处:在生产经营活动的抉择中,为估计其所期望的净损益,第一步就要找出适合衡量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效果的单位费用,单位直接收入减去单位直接费用得单位直接净收入或单位净贡献,然后以它来抵偿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这些不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是指不管选择什么生产经营活动方式都一样固定或不变.单位净收入(或单位净贡献)乘以产品数量就可以用来比较由于选择各种不同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不同损益. 据美国权威的《柯勒会计辞典》记载,第一篇专门论述直接成本法的论文是由美籍英国会计学家乔纳森·N·哈里斯撰写的,刊于1936年1月15日的《全国会计师联合会公报》.文章追溯了1934年哈里斯在杜威———阿尔末化学公司设计“直接标准成本制造计划”中所发现的问题.当时该公司销售量上升利润反而下降的现象,引起了哈里斯的注意,矛盾从何而来?他发现问题的根源在于采用传统的完全成本法.依据此资料,哈里斯对比新旧两种方法对营业净利润的不同影响,揭示了直接成本法的优点.自哈里斯的文章公开发表之后,直接成本法的概念才得以迅速传播. 到了20世纪50年代,随着企业环境的改变,竞争的加剧,决策意识的增强,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完全成本法提供的会计信息越来越不能满足企业会计内部管理的需要,必须重新认识变动成本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美国的一些会计师和经理又重新研究并开始在实物中试行变动成本法,并将变动成本法中的贡献边际这一概念用于本量利分析及其他方面.实际使人们认识到,变动成本法不仅有利于企业加强成本管理,而且对制定利润计划,组织科学的经营决策也十分有用.从此,变动成本法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到20世纪60年代,变动成本法风靡欧美.

哈里斯发表论文

根据计算得知6000/24=250A 电流 对应的导线为120mm² 以下为参考文献导线线径一般按如下公式计算: 铜线: S= IL / 54.4*U` 铝线: S= IL / 34*U` 式中:I——导线中通过的最大电流(A) L——导线的长度(M) U`——充许的电源降(V) S——导线的截面积(MM2) 说明: 1、U`电压降可由整个系统中所用的设备(如探测器)范围分给系统供电用的电源电压额定值综合起来考虑选用。 2、计算出来的截面积往上靠.绝缘导线载流量估算 铝芯绝缘导线载流量与截面的倍数关系 导线截面(mm 2 ) 1 1.5 2.5 4 6 10 16 25 35 50 70 95 120 载流是截面倍数 9 8 7 6 5 4 3.5 3 2.5 载流量(A) 9 14 23 32 48 60 90 100 123 150 210 238 300 估算口诀:二点五下乘以九,往上减一顺号走。三十五乘三点五,双双成组减点五。条件有变加折算,高温九折铜升级。穿管根数二三四,八七六折满载流。 说明:(1)本节口诀对各种绝缘线(橡皮和塑料绝缘线)的载流量(安全电流)不是直接指出,而是“截面乘上一定的倍数”来表示,通过心算而得。由表5 3可以看出:倍数随截面的增大而减小。“二点五下乘以九,往上减一顺号走”说的是2.5mm’及以下的各种截面铝芯绝缘线,其载流量约为截面数的9倍。如2.5mm’导线,载流量为2.5×9=22.5(A)。从4mm’及以上导线的载流量和截面数的倍数关系是顺着线号往上排,倍数逐次减l,即4×8、6×7、10×6、16×5、25×4。“三十五乘三点五,双双成组减点五”,说的是35mm”的导线载流量为截面数的3.5倍,即35×3.5=122.5(A)。从50mm’及以上的导线,其载流量与截面数之间的倍数关系变为两个两个线号成一组,倍数依次减0.5。即50、70mm’导线的载流量为截面数的3倍;95、120mm”导线载流量是其截面积数的2.5倍,依次类推。“条件有变加折算,高温九折铜升级”。上述口诀是铝芯绝缘线、明敷在环境温度25℃的条件下而定的。若铝芯绝缘线明敷在环境温度长期高于25℃的地区,导线载流量可按上述口诀计算方法算出,然后再打九折即可;当使用的不是铝线而是铜芯绝缘线,它的载流量要比同规格铝线略大一些,可按上述口诀方法算出比铝线加大一个线号的载流量。如16mm’铜线的载流量,可按25mm2铝线计算。 冲击电流 S≈1/2*k*(I/1000)[+1.25] 此公式来自美国哈里斯公司琼博士于2001年在IEEE杂志发表的论文

你好!一般柴油车的启动马达电源线不能小于10平方毫米、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为什么人会觉得无聊?原来在我们的大脑深处还隐藏着许多奥秘

因为你做完了自己该做的事,又没想起自己下一刻该干什么,所以闲在那里不知道干什么,,,我自己把它称为无聊,,是人必备的一种情绪,,没有了无聊,人生可就真的无聊透顶了(因为,你总是会干一些自己该干的事,从来没有闲着)无聊了……就多回答几个知道的问题…这样就有聊了:}

哈里斯发表的论文

很多!以下是《美国经济评论》甄选出对经济学发展与实践产生深远、重大影响,且富有创造性的20篇最佳论文。其实每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代表论文都是对经济学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论文。一、《生产理论》(1982) C.W.柯布与P.H.道格拉斯著二、《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1945)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三、《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1955)西蒙·库兹涅兹著四、《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1958) F.莫迪尼安尼与M.H.米勒著五、《最优货币区理论》(1961) 罗伯特·蒙代尔著六、《资本理论与投资行为》(1963)戴尔·乔根森著七、《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经济学》(1963) 肯尼斯·阿罗著八、《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的国家债务》(1965)彼得·戴蒙德著九、《货币政策的作用》(1968)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十、《移民、失业与发展:两部门分析》(1970) J.R.哈里斯与M.P.托达罗著十一、《最优税制与公共产品》(1971) P.A.戴蒙德与J.A米尔利斯著十二、《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1972) A.A阿尔钦与H.德姆塞茨著十三、《代理经济理论:委托人问题》(1973)斯蒂芬·罗斯著十四、《产出——通胀替代的若干国际证据》(1973) 罗伯特·卢卡斯著十五、《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1974) 安尼·克鲁格著十六、《垄断竞争与最优产品多样化》(1977)A.K.迪克西特与J.E斯蒂格利茨著十七、《几近理想的需求系统》(1980) A.S迪顿与J.米尔鲍尔著十八、《论信息有效市场的不可能性》(1980) S.J格罗斯曼与J.E斯蒂格利茨著十九、《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与贸易方式》(1980) 保罗·克鲁格曼著二十、《股价过度波动能根据其后的股利变化进行解释么?》(1981) 罗伯特·席勒著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有关哈里斯即将发表的论文

哈里斯在《英国皮肤学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显示:美国印第安人的体毛最少,中国人和黑人具有少量的体毛,白人的体毛和胡须比黑人多,而日本阿伊努人的体毛和胡须最多。

上世纪的80年代中后期,一位名叫艾德巴斯的美国亿万富翁,决定对有关未来人类将在外太空甚至外星球定居的太空殖民理论进行一次大胆的尝试和探索。

37、我常常会做这种双重的自我超越,它们是我的理解力的双重基础:我可以像彼特拉克在山上那样,在反思中内转,远离感官的世界,超越这个有身体的自我,把握住我生而具有的自由,变成神圣之光的一面明镜。 浅析: 哈里斯博士所说的双重自我超越:第一重,超越“感官局限之我”,达到“内在之我”;第二重,超越“内在局限之我”,达到“自由之我”——成为神圣之光的一面明镜。 从哈里斯博士这段“放飞自我”的论述来看,庄子的“超越之镜”对于哈里斯博士还是有着很深影响的。 这段论述有着明显的向内追寻、追求内在超越的韵味。“客观实在”在这里被隐去了。这是一个非常难得的突破。 《无限与视角》一书中,作者以视角为工具,分析了很多位西方科学史、哲学史以及文化史上有着重要影响力的人物及其主要思想学说。 因此,此书中的内容,有些思想其实是对历史人物思想的解析,比如这里说到的彼特拉克。 彼特拉克是中世纪时代的一位意大利诗人,被后人尊为“诗圣”,他是文艺复兴时期第一位人文主义者,被誉为“文艺复兴之父”。 关于彼特拉克,除了其最著名的十四行诗之外,其一次令人难忘的登山经历对于彼特拉克和中世纪的欧洲来说,意义非凡。 1336年4月26日,历史上的第一位登山家、意大利诗人彼特拉克登上了普罗旺斯的文图克斯山。 这次登山之所以不同寻常,是因为,当彼特拉克不顾教廷的警告冒着危险偷偷地登上了文图克斯山的山顶之后,前所未见、无限广阔的视野中,阿尔卑斯山的雪峰、罗纳河的碧波、马赛海滨的白帆,一览无余,尽收眼底!那一刻,他的内心世界受到了无比巨大的震撼!在那一刻,一个类似于东方禅文化所说的“顿悟”发生了。 身体之我、思想之我、理智之我,通通消融了。一个无限的、自由的、与天地之大美浑然一体、无二无分的“大我”,在那个瞬间赤裸地呈现了出来。 一切都停止在了那无以言说的时刻。如果有天堂,如果有永恒,那一刻,一定是他。 也许过了很久,也许只是一瞬,但一切都已变得不同。 彼特拉克激动无比,他似乎想掏出笔记本记下这神圣的一刻。可不知为什么,他哆嗦的手从包里掏出并打开的却是奥古斯都的《忏悔录》——他是彼特拉克的精神偶像,用今天的话来说,彼特拉克是一枚不折不扣的奥粉。 在激动和忙乱中打开的书页上,赫然写着: 人们到外边欣赏高山、大海、汹涌的河流和广阔的重洋,以及日月星辰的运行。这时他们会忘掉自己。 要知道,在黑暗的中世纪,彼特拉克的登山就像中国古代文人士子们"雪夜闭门读禁书"一样,是一种明显的“越线”行为。 于是,当他的精神偶像犹如当头棒喝般的“警诫”在他的面前豁然呈现的时候,他瞬间从天堂掉进了地狱。 为何会如此?在欣赏大自然中忘我地与大自然融为一体,不是一种至美的享受吗? 是啊,正是因为如此,对于中世纪的西方宗教信徒来说,这才是一种真正的“危险”——失掉了“理性之自我”。 因此他们把这种至美的享受称之为“魔鬼的诱惑”。 即使彼特拉克被《忏悔录》中的“箴言”击中,而心生忏悔,但这种彻底超越了自我的难忘的体验还是以另一种方式融入到了他的诗中。一种源自于人本身的内在深处的觉醒已经发生,不可逆转。 因此他的作品成了“人”的精神的旗帜,也因此,他的作品中所透发出来的人文主义光芒使得他成了文艺复兴时期第一位人文主义者,并由此引发了更多人的觉醒,他也被称为“文艺复兴之父”。 随着“人权”的提升和“神权”的消隐,彼特拉克的登山之悟愈发地光芒四射,越来越为后世的学者们所重视和景仰。 哈斯里博士之所以选择彼特拉克作为探析的对象,并写下了上面这段闪耀着神圣光芒的文字,就源自于彼特拉克及其人文精神的影响。 而哈里斯博士对彼特拉克的探析,同样选取了登山事件,可见登山事件的影响非同一般。 在笔者看来,如果彼特拉克能够在登山之悟后,继续深化登山之悟的话,西方文化的后续发展也许就会是另一番风景。 “这时他们会忘掉自己。” ——这其实正是对自我的超越。 哈里斯博士从视角学的角度肯定了这一点,并洞见到了这其中所包含的双重超越。 但哈里斯博士的“自由之我”——“神圣之光的一面明镜”,看似与禅宗的“无我”很相似,但其实仍有着本质的差别。 注意,即使从“体验”和“觉受”上来说,彼特拉克与禅宗行者的“顿悟”是一样的,但他们仍然是不同的智慧境界。 觉受和体验,并不能代表智慧本身。 彼特拉克在体验了那种觉受之后,因看到了《忏悔录》上的'箴言”而忏悔,所以,这次经历最后转化成了一种人文的精神体现在了他的诗歌之中。 这已经很不容易了。在神权遮天的情况下,“人”的精神醒来了,并从此开启了一个新的时代。所以彼特拉克的登山之悟,可称为人文之悟。 哈里斯博士在重新探源西方人文精神时,对于彼特拉克的登山之悟进行了升华—— 变成神圣之光的一面明镜。 在这里,哈里斯博士非常难得地暂时放下了“客观理性”、“客观实在”,而在人的内在精神境界的升华上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 把握住我生而具有的自由 ”,这句话有很大的解析空间。 哈里斯博士这里用了“自由”而规避了“无限”,但其实,自由就是无限,无限就是自由。而无限,不是一直为上帝所专属的吗? “生而具有”即是生命所本有,是一种内在本具的性质,非从外来。那么,可不可以说,连与上帝也无关呢? “变成神圣之光的一面明镜”, 这句话也韵义丰富。 神圣之光,很明显,指向的是“上帝”,但似乎这里的“上帝”已经不再是外在的“上帝”,而是人内在的“上帝”。 明镜,即是实现双重超越后的人的内在精神。因为内在精神的纯粹达到了一个非常高的境界,因此就与神圣之光“相映”了。 哈里斯博士通过“明镜”的比喻,巧妙地完成了人与上帝关系的阐述——人虽然不能等同于上帝,但可以映照出与上帝无二无别的神圣之光! 二元与非二元,在这里找到了汇合点! 这是作为哲学家的哈里斯博士所非常难得且独到的智慧! 写到这里,也许有的朋友已经发现了,这与东方文化中的“镜心”或“心镜”是何其的相似! 是的,非常相似。但也仅仅是相似而已。 即使那种“神圣之光的明镜”与“至人之用心若镜”,在体验上是非常相似甚至可以说觉受相同,但在智慧境界上仍然有本质的差别。 “神圣之光的明镜”的体验者,即使体验到了“与神圣之光完全合一”的状态,但他依然会自觉地认为有一个“我”——哪怕是非常接近于“无我”的纯粹的“我”,与“神圣的上帝之光”——“非我”,在某种特异条件下的实现了“合一”,但他依然不敢自认为自己就是神圣之光,而只能把自己体认为映照神圣之光的“明镜”。而这一特异状态的发生,不仅取决于我,更取决于“神圣之光”的“恩典”、“恩赐”、“恩宠”。 这才是文化最深、最根本的源头。不同的源头代表着不同的文化。即是某些情况看似非常相似,但其核心精神仍然差异巨大。 而在东方文化中,“至人之用心若镜”,则完全是心物一元,物只是心中的幻象而已。心是所有的一切,没有例外。 在“心镜”的智慧之境中,一切万象皆收摄于心镜之中。而此心如镜,并无镜之实体,其体性如虚空,无形,无相,无体。体虽如是,性却不空,能显,能现,能觉,能知,能明,能照,此性如镜,妙用无穷。 证得此智慧境界,是真正的无限、自由、自在、圆满。 所以,这样一对比,很明显就可以看出东西方两种文化精神内核的不同。 那么这两种文化精神,到底哪种才是“正确”的“真理”呢? 以视角学的智慧视角来回答,答案则是,没有唯一“正确”的“真理”,只有不同的视角。 而视角是无限的,是自由的,不同的视角,呈现不同的视界-世界。 至于你自己的选择是什么,一切由你自己决定。 你,是自己的主人。你有权选择你的视角并依你的视角去生活。 这是你的自由,也是你的权利。 这个答案,您还满意吗?

国际经济地理是以人类经济活动的地域系统为中心内容的一门学科,它是人文地理学的一门重要分支学科,包括经济活动的区位、空间组合类型和发展过程等内容。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篇1 浅析国际贸易专业经济地理课程改革 一、经济地理课程的基本情况 目前,广西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以服务泛北部湾区域经济发展为宗旨,通过产学合作、工学结合教育模式创新,为中国—东盟经济第一线培养系统掌握国际经济与贸易知识,具备专业素质,实践技能强、富于创新精神和职业素养的高技能应用型人才。经济地理作为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课程,有利于加深学生对世界各国家与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了解,熟悉通行国际贸易规则与惯例,更全面、系统而有针对性的完善知识结构。 经济地理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除了讲授自然环境、人文环境、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等系统知识,还引入经济环境的概念,阐述国际、区域经济及政治格局的发展,使地理科学研究和经济理论研究相辅相成。为更好的适应经济发展对高职院校人才的需求,使学生掌握经济地理基本知识与一般规律,学会运用经济学思维去分析和解决经济地理问题,强化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能力,高职院校在国际贸易专业中专门开设了经济地理课程。其教学内容既有广度又有深度,切合当前国际、区域经济建设实际。 二、经济地理课程的主要特点 第一,涉及面广,课程综合性强。经济地理课程内容涉及地理学、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国际政治与经济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等学科。因此该专业学生在学习这门课程时,需要建立多学科基础理论的概况,在综合性思维的前提下,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 第二,实用性强,针对专业提高学生专业水平。经济地理课程的设置是针对性培养和增强国际贸易专业的学生的国际经贸能力,提供实用的各经济区域知识和理论,使学生能将相关理论和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通过课程学习,还可以进一步拓宽学生知识面,增加知识结构的纵深,形成综合看待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思维,培养和加强在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对各种经济行为效应的分析能力。 三、经济地理课程现存问题 目前经济学科综合性和实践中综合素质受到重视,广西高职院校经济类专业都逐步开设了经济地理课程。但随着教学实践的开展,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 (一)缺乏有针对性的教材 首先,现阶段主要采用的教材多为地理概述,分析问题的视角基本上建立在地理知识的陈述,与经济类理论知识结合较少;其次,教材内容缺乏科学性,知识结构欠合理,导致教学实践环节薄弱,教学实践任务不明确、不系统,没有明确的目标和切实可行的实践措施,尚未形成一套培养学生经济地理实践能力的实施方案。最后,教材的知识模块与相关课程重复较多,同一内容在教材总论和分论中重复较多,学生重复学习,既浪费宝贵时间,又容易产生厌学心理。 (二)教学条件、方法单一 经济地理课程属于综合类学科,在教师配置上,既具备经济学理念和知识,又具备扎实的地理学知识的教师数量较少,往往只能选择偏重其中一项的教师担任授课,教师无法很好地把握课程的深度与广度等;在教学手段上,多采用“填鸭式”为主的教学模式,教学手段单一。 (三)学生重视程度不足 由于缺乏针对性的教材,师资不足,教学方法单一,学生对经济地理课程理解程度低,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和动力;还有的学生单纯地从字面上去理解学科内容,片面认为这是一门单纯的地理课程,因此忽视课程的学习。 三、经济地理课程教学的改革 (一)明确教学思路,重设课程教学 1.合理定位教学思路。 经济地理课程作为高职院校国际贸易专业的专业基础课程,具有基础理论性、综合交叉性、典型区域性、实践应用性等特点。基础理论性要求我们主动吸收学科发展新成果,主动借鉴相关学科的最新理论;边缘交叉性要求我们不断借鉴历史学、心理学、管理学、社会学、人类学、民俗学、生态学等学科的理论研究方法;典型区域性要求我们主动根据特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不断丰富和完善教学内容、手段和方式,让课程教学和经济产业走向有机结合,进一步强化教学的针对性和应用性。经济地理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贸易理论等课程一样,是国际贸易专业的基础知识,应该受到重视,合理安排教学,不能简单的作为辅助类学习或者兴趣类学习。 2、优化教材与教资。 经济地理作为一门综合性较强的课程,不能单纯的使用地理环境概述、经济环境概述类或者写实类纪录性作品作为教材,经济学专业教师与地理学专业教师应共同开发新的教材以适应该学科教学的需要。同时,应注重选择既具备良好的经济学类理论和实践经验,又具有丰富的人文素质和理知识的综合性人才任教。 3.丰富教学内容。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在整个课程学习中需要学习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经济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等理论的运用。因此,经济地理教学就需要教师在讲述自然环境、人文环境知识的同时,巧妙地引入上述相关理论,使学生更深刻地把握课程教学的内容。 (二)多手段相结合,强化课程教学 地理知识的修养可以增加知识厚度,经济的思维可以强化分析、处理问题能力。高质量的经济地理教育可以使学生形成良好的思维品格、思辨能力和创造素质,使他们更加全面客观的看待事物。所以,教师应该以多种手段强化教学。 1.以讲授法夯实基础知识。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运用讲述、讲解、讲读等方式,向学生系统地传授知识的方法。讲授法具有传递信息密度大,学生接受知识效率高,教学可控性强的优点。同时,通过对世界经济发展分析及相关基础理论的教学,教师可以使用讲授法最大限度地将国际政治经济基础理论,如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知识传输给学生,有助于学生更好的学习。 2.以多媒体教学丰富知识载体。 通过多媒体教室的硬件条件,借助视频、音频、课件等软件条件,以其图、形、声、色对学生进行感官刺激,为学生感知、理解、记忆创造条件。如在介绍柬埔寨、老挝、缅甸、泰国、越南五国地理知识时,引入中央电视台拍摄的电视纪录片《同饮一江水》,让学生对该地区的人文、物产有更加直观的认识。讲述纷繁复杂的交通线路时,可以引入3D立体影像,将众多交通线路、地名等地理事物和现象更加生动的反映出来,让学生一目了然。 3.以案例实践增进课程互动。 案例教学的出发点是激发学生个体的探究兴趣和动机,适合教学内容的案例所创设的情景能够激发学生的求知欲,主动寻找答案。国际贸易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它涉及法律、法规、惯例等,有很多经典案例可供分析和借鉴。在讲授专业课时,可引用典型案例进行详细分析,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引导学生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4.以体验式教学法引导学生实践。 国际贸易行业具有很强的实际操作性,单纯依靠书本理论知识和传统的多媒体教学方式是远远不能反映该行业的特性的。因此,在教学方法上,注重采用体验式教学法,确保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通过角色扮演、小组合作等训练,有效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教学效果。2004年以来,中国—东盟博览会落户广西南宁市,不仅大力发展地区间经济贸易往来,也为学生的实践提供了实际项目。教师可以引导学生,通过各种项目的实践,亲身参与博览会,研究东盟各国,研究东盟经济贸易区,置身于一系列真实案例中进一步去掌握区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概念。同时,在教学过程中的实践,还能够较为全面客观地反映学生对经济地理知识和能力的掌握程度。 【参考文献】 [1]吕虹.经济地理课程教学现状及对策探讨[J].教育科学,2011(12) [2]刘存明.与时俱进,拓展高职中国经济地理教学新思路[J].职业与教育,2011(7) [3]陈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课程的实践与思考[J].今日南国,2009(6) 国际经济地理论文篇2 浅谈新经济地理与国际贸易 【摘要】20世纪末,经济地理引起越来越多的经济学家的关注。以克鲁格曼为代表的经济学家们打破了传统的国际经济学中的国家界限,从区位的角度讨论规模收益递增、外部性、比较优势等对产业的区位分布产生的影响。本文总结了新经济地理近年来取得的主要成绩,并着重分析了新经济地理在国际贸易理论方面的发展和应用情况。 【关键词】新经济地理 关联作用 聚集力 一、新经济地理的主要理论基础 1、新贸易理论 传统的贸易理论是在完全竞争和要素不可流动的条件下由李嘉图模型发展而得,认为要素的相对丰裕程度是国际分工和贸易的根本原因,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会生产并交换不同的产品。传统贸易理论只能解释具有不同资源禀赋的国家之间的商品贸易,而对于产业内贸易则失去了理论意义。新贸易理论则是建立在不完全竞争基础上,为了解释产业内贸易而发展起来的,它在传统贸易理论的基础上有了新的突破:各国分工和专业化生产是为了利用其收益递增的优势;而分工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历史条件的影响,具有“路径依赖”性;由于不完全竞争和规模收益递增,各国可以制定策略性的贸易政策,创造比较优势,改变专业化模式。 2、区位理论 1826年冯・杜伦(Von Thunen)在其名著《孤立国》中提出了著名的圈层布局论,奠定了区位理论的基础。100年之后,在继承和发展冯・杜伦理论的基础上,克里斯泰勒(Christaller,1933)的《德国南部的中心地》以及勒施(Losch1940)的《区域经济学》提出了“中心区位理论”。但是对新经济地理影响最大的还是哈里斯(Harris,1954)和普雷德(Pred,1966)在区位理论方面的贡献。 哈里斯(1954)认为制造商会选择接近市场的地方建立工厂。为了说明这个问题,他利用“市场潜力指数”测量美国各县接近市场的程度,该指数实际上是与各县附近市场购买力的加权平均,其权重取决于该地区与市场的距离并与距离成反比。结果表明:美国工业集中地区都具有较高的市场潜力,而且生产的聚集能够自我加强。厂商选择离市场较近的地区进行生产;但同时接近市场的地区也是其他厂商会选择的地区。普雷德(1966)则关注于地区经济增长的动态变化,他采用了 “基础乘数”分析法。他认为收入中用于当地支出的份额并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取决于当地市场的规模,那么随着该地区的经济增长,市场会大到足以支撑一个高效的规模企业,从而使得本地提供更大范围的商品和服务变得有利可图,如此反复,便会启动区域经济增长的积累过程。 3、规模经济和外部性 新经济地理和传统的经济地理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规模经济的引入。因此,要理解新经济地理,就要从规模经济和外部性开始,其中影响最甚的当然要数马歇尔模型。该模型将规模经济看作是外部的,是由于劳动的专业化分工而引起的。马歇尔认为厂商之所以集中有三种不同的原因:首先,厂商的集中形成了劳动市场的集中和共享;其次,产业的集中能够降低投入品的获得成本;最后,集中还会带来技术的外溢。马歇尔的外部性理论被克鲁格曼用来解释产业地方化的动机,而这种解释也渐渐被后人所接受。因此我们在新经济地理的许多文章中都能发现,其实所谓的前向关联和后向关联正是这种外部性理论的延伸。 二、新经济地理的基本理论 克鲁格曼(1991)第一次试图用经济学的模型来解释哈里斯和普雷德所提出的观点。他利用DS方法,建立了一个最简单的两个地区模型。在这个模型中只存在两个行业:农业和制造业,农业是规模报酬不变的,制造业规模报酬递增;农产品没有贸易成本,而制造品的贸易存在运输成本。为了简化模型,他将生产要素分为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专门从事制造业生产的工人,并且限制农民不能在两个地区之间自由流动,工人则是可以自由流动的要素。 在均衡的形成过程中,要受到“向心力”和“离心力”的影响。“向心力”是指使得制造业集中于一个地区的作用力,其作用与外部经济相似。向心力主要来自于规模经济、运输成本和要素的流动性三个方面的互相作用。简单的说,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的存在使得厂商总是想聚集在靠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进行生产;但同时靠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也是别的厂商选择的地方。这样的一个不断循环的过程就造就了经济中的“聚焦”现象。而“离心力”则是那些阻止厂商聚集在一块儿的力量,例如农业生产受地理限制。 当运输成本较高的时候,很少有区域间贸易,工人的收入主要取决于当地的竞争,随着工人人数的增加,收入减少。此时的均衡就是制造业人口均匀分布于两个地区。当运输成本很低的时候,一个典型的厂商会在两个地区都销售其产品;但是如果它位于人口较多的地区,就会更加接近市场,因此也能提供更高的工资;反过来,工人由于接近市场,其工资能够转化成高的购买力。因此,在低运输成本的情况下,实际工资会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在此时,生产集中于两个地区的任何一个都是均衡的,因为工人不会有离开的动机。除此以外,人口在两个地区均匀分布也是一种均衡,因此,运输成本较低时存在三个可能的均衡。当运输成本中等程度的时候,离心力和向心力旗鼓相当。 如果两个地区的差异较大,向心力占优势;而当两个地区条件相似的时候,离心力占优势。因此,在运输成本中的时候,存在五种可能的均衡状态。是否所有的均衡都能稳定存在?答案是否定的。当经济中具有很高的运输成本时,均衡只有一个――制造业在两个地区之间平均分布;若运输成本逐渐降低,经济会达到一种临界状态,这时对称分布的均衡不再稳定。只要某个地区的制造业少许增长就会导致几乎全部制造业集中于该地区,最后该区成为了制造业的“中心”。经济的这种自发调节过程,可能只依赖于一件十分偶然的历史事件,但历史并不是全部起作用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人们的预期也会影响经济的走向。克鲁格曼对历史与预期给均衡带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他指出历史与预期究竟哪个起决定性作用,取决于三个参数:贴现率、外部经济的影响力大小和调整速度,如果贴现率很大、外部经济作用小或者调整速度很慢,历史会起决定作用,克鲁格曼的这些理论给经济学家们留下了引路石,后来的研究虽然引入了新的元素,但是其基本的结构和建模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他的影响。 三、新经济地理和国际贸易 目前,新经济地理的研究可以分为两个方向,一方面以区域经济学和城市经济学为主要目标,研究城市的形成和发展;另一方面是以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为代表的国际经济学家,致力于将新经济地理模型引入到国际贸易的研究中,分析国家之间差异的形成原因,聚集对经济的影响等等。 1、基本模型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逐渐加快,际经济学和区域经济学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但是,真正用地理模型来说明国际贸易还是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的模型。这个建立在克鲁格曼(1980)和伊希尔(1982)基础之上的经济地理模型,既不同于传统的国际贸易模型,也不同于克鲁格曼的模型(1991)。为了体现国家和区域间的区别,该模型取消了劳动力具有流动性的假设,而加入了中间品贸易。这样一来,导致产业活动集中分布的不再是厂商和工人之间的联系,也不是厂商和消费者之间的联系,而变成了厂商和厂商之间的联系。而这种联系又进一步被解释为成本关联和需求关联。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如果一个地区拥有较大的制造业部门,该地区便能为中间品提供较大的市场,这就使得这个地区能够吸引来更多的制造业厂商,这是所谓的需求关联(其含义类似于后向关联)。另一方面,如果这个地区能够生产较别地更多的中间产品,那么该地区的最终产品生产成本就要比别处低,这是成本关联(其含义类似于前向关联),这两种联系使得厂商越来越多的聚集于该地。当运输成本降低到一定程度,世界经济就会自发的形成以制造业为中心,非工业化地区为外围的产业分布。 他们还进一步解释:如果制造业部门足够大,还会造成国家之间的工资差异。前向关联和后相关联会使得工业化地区的劳动力需求增大,而其他地区的工业逐渐衰落则会降低该地区对劳动力的需求。这样一来,成为制造业中心的地区实际工资会上升,而非工业的外围地区实际工资下价,全球的经济一体化导致了不平衡的发展。但是如果运输成本继续下降,厂商会逐渐失去由于接近市场和供应商所带来的前向关联和后相关联的优势。同时,外围的非工业化地区,由于具有较低的工资率从而具备了较低的生产成本。当运输成本降低到足够低时,外围地区低成本的优势将足以抵消远离市场和供应商带来的不便。此时,制造商将搬出中心地带,到外围地区进行生产,从而使得中心和外围地区的工资率差距逐渐缩小。所以随着贸易自由化程度的逐渐增大,各国的工资差异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再变小的过程。 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采用了更极端的模型向我们展现了一个没有国界的世界――地区不再是可分的断续的数值,而是完全连续的。他们认为,一个“平坦的世界”――所有产品和要素均匀分布的世界即使存在,也是不稳定的。劳动力的分布若发生些微变化,整个世界就会自发的形成一个个具有一定规模和一定距离的中心-外围结构。在这样的结构中,参数的变化将会导致“断续均衡”,即一旦区域专业化结构建立起来,即使经济体中的条件发生改变,在一定时间还是会继续存在下去的。但是当条件的改变达到一定的临界值,专业化结构就会变得不稳定,从而出现另一种经济地理结构。 2、聚焦与经济增长 克鲁格曼和维纳布尔斯(1995)迈开了经济地理迈向国际贸易的第一步,他们建立起了产业聚集和国际贸易之间的桥梁,这篇文章被后来的学者们认为是经济地理在国际贸易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帕格和维纳布尔斯(Puga&Venables,1996)在多产业的均衡方面又进一步深化,提出了聚集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他们从工业化的角度出发,分析产业聚集对世界经济的拉动作用。他们将制造业的发展作为聚集的一个动力,而不再仅仅局限于运输成本的降低。我们已经知道,不完全竞争、运输成本和投入――产出关联之间的相互作用会刺激厂商在接近市场和供应商的地方生产。而这种聚集使得某些国家的工业化程度提高,同时也具有了较高的工资。如果工业化国家的制造业继续膨胀,会使得该国的工资过高,刺激厂商从该国转移到非工业化的外围进行生产。如果产业继续膨胀,外围国家也会逐渐变为工业化国家,进而厂商会继续向更加落后的国家转移。这种过程不断重复,工业化就犹如一股浪潮,从中心国家逐渐波及外围国家。在不同的行业中,产业间关联较弱的行业,处于上游位置的行业或是劳动密集度较弱的行业,在工业化的蔓延中会先行调整,然后再波及到其他行业。 鲍德温和福斯里德(Baldwin&Forskild,1997)借助内生增长理论的分析方法,也提出了一种新的地理和贸易模型。这个模型中的循环因果涉及到的不是要素的流动而是要素的积累,拥有较大市场的国家往往会进行较多的投资,而这些投资又进一步扩大了该国的市场。 3、贸易政策与经济福利 新贸易理论认为,单边贸易壁垒的提高,有助于降低该国国内产品的价格。鲍德温(1999)利用存在聚集力的模型也得出了相同的结论,并指出聚集力的存在强化了贸易保护的降价效应。然而这种效应是从一系列简化的假设结果。虽然单边贸易保护政策,从提高本国工业生产份额这个意义上说,可以促进本国工业化的发展,但这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发生的,这需要一定的条件,其实贸易自由化也可以促进工业化的发展。帕格和维纳布尔斯(1997)首次对贸易自由化促进工业化发展的可能性进行了研究,指出单边自由贸易政策与进口补贴虽然在吸引外资的效果上较为接近,但是前者能够产生更高的经济福利。 鲍德温和福斯里德(2002)详细分析了自由贸易协定所带来的经济影响,他们指出全球经济自由化有利于大国而不利于小国。在多边自由化过程中,最小的国家首先失去其所有工业,随着自由化的推进,其他国家依市场规模小于平均市场规模的程度,依次变为“边缘”国家。当贸易完全自由化时,所有工业将集中于市场规模最大的国家。如果这些国家之间取消贸易壁垒,就会形成很大的市场,从而引起投资创造和投资转移效应。而自由贸易协定的成立会使成员国的居民实际收入增加,非成员国的经济利益受损。而贸易集团的形成,也会产生一种自我强化的作用,从而导致一种“多米诺”效应,导致贸易自由化向全世界逐步扩散。 地理和贸易本来是密不可分的,新经济地理打开了一扇大门,为贸易理论的研究引进了区位的分析方法。而经济学家们在这方面的工作“更多的是提出问题,而不是解答问题”。但更重要的是,经济学家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地理的重要性,并且应用到了模型中去。 【参考文献】 [1] 藤田昌久、保罗・克鲁格曼、安东尼・J・维纳布尔斯著,梁琦主译: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2] 保罗・克鲁格曼著,张兆杰译:贸易与地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3] 安虎森:空间经学原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猜你喜欢: 1. 国际贸易地理论文 2. 国际经济论文 3. 经济贸易地理论文 4. 关于国际经济的论文 5. 关于国际经济的论文免费下载

广东哈里斯发表论文

现在中国男篮的主教练是杜锋指导,其实国内的主教练不一定比外国差,比如宫鹿鸣、蒋兴权等等。中国男篮的历史上一共请了4位外籍主教练,都拿走了我们多少钱呢?

德尔-哈里斯,外号银狐。他是NBA的资深教练,曾执教过火箭队、雄鹿队和湖人队;94—95赛季,他因为带领湖人队战绩进步神速而被评为NBA年度最佳教练;奥尼尔、科比、奥拉朱旺都是他的弟子。2004年成为中国男篮主教练,而且是免费执教,中国只需付机票,中国只给了2万美元作为生活补贴。雅典奥运会结束后,哈里斯便去了美国。现在在独行侠的发展联盟执教,小丁就是在他手下打球。

尤纳斯主教练。2004年,中国篮协任命尤纳斯为中国男篮的哈里斯的助理教练,雅典奥运会后正式成为主教练,年薪50万美元,在中国执教了4年,就是200万美元。尤纳斯的成绩有目共睹,06年日本世锦赛,中国男篮最后时刻出线,并杀入16强;而在08年北京奥运会上,中国男篮也实现了进军八强的目标。之后又担任了广东队的主教练。

邓华德主教练。邓华德在NBA一直担任助理教练,2009年来到中国执教上海队,上海玛吉斯在邓华德的带领下打入了四强。2010年被聘用为中国男篮主教练,取得2010年广州亚运会男篮金牌,2011年武汉亚洲男子篮球锦标赛金牌,在2012年伦敦奥运会小组赛中五战皆败后卸任。他的年薪达到了120万美元,3年360万美元。

扬纳斯基主教练。扬纳斯基是中国请的最贵的主教练,2013年4月27日正式成为中国男篮主教练,但是与中国男篮并不愉快,当年带领中国男篮在亚锦赛只拿到第五名,中途被解雇。他的年薪高达1000万人名币,篮协不愿意透露具体的数值。

相比于中国男篮,国足才是最惨的,中国足球历史上请了很多的外籍教练,最贵的是里皮,2016年10月22日,里皮正式出任中国国家男子足球队主教练,说里皮的年薪你要吓一跳,2300万欧元,约合人名币1.8亿,4年也就是7.2亿,梅西的年薪是2120万欧元,里皮是世界上最贵的足球教练。

众所周知,在中国足球历史上,有过很多外籍主教练,其中以里皮最为知名。但略显尴尬的是,即便国足聘请过很多外籍主教练,花费了很多钱,但国足的成绩却似乎并没有什么起色。拿里皮来举例,根据权威数据(《财经天下周刊》报道)显示,里皮自从2016年1月19日正式签约当上国足主教练,到中国足球1-2输给叙利亚那天为止,里皮共计在任1003天。那么里皮在这1003天里赚到了多少钱呢?按照外媒报道的2000万欧元年薪来算,这1003天中,里皮当然还有他的团队,一共拿到了超过4亿块人民币的收入。当然后来里皮还搞了个回马枪,说不执教然后就再度执教,据悉他又拿走了8544万块人民币的收入。但花了这么多钱,国足还是没起来。那同样作为三大球的篮球,男篮也曾先后聘请过4个外籍主教练,那他们又拿到了多少钱呢?接下来,笔者给大家科普一下。

1、第一任哈里斯

作为中国男篮第一任外籍主教练,哈里斯是在2004年初被中国男篮正式聘请的。哈里斯执教经验很丰富,他在NBA执教过12个赛季,先后执教过火箭、雄鹿和湖人。在NBA任职期间,1994-1995赛季,哈里斯还曾当选NBA最佳主教练,1981年他带领火箭队成功闯进了总决赛。当时中国男篮请哈里斯来中国执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备战2004年雅典奥运会。哈里斯也挺负责,成绩也比较明显,在雅典奥运会上,哈里斯带领中国男篮拿到了第8名。更加难能可贵的是,哈里斯来中国执教是免费执教,期间他只拿了2万美元的生活补贴。

2、第二任尤纳斯

尤纳斯曾经是哈里斯的助理教练,后来哈里斯走了之后,尤纳斯成功上位。不过跟哈里斯的免费执教不同,尤纳斯有年薪,当时是限薪50万执教4年,算起来尤纳斯算是拿走了200万美元。不过尤纳斯这200万美元倒还是比较划算,因为他让中国男篮队员学会了2个东西:1、配合打团队篮球;2、用脑子打球。

3、第三任邓华德

邓华德是2009年来到中国男篮的,当时他的年薪比尤纳斯高不少,年薪直接从尤纳斯的50万美元涨到了120万美元,执教3年相当于赚了中国360万美元。这个家伙虽然年薪高,但没怎么做出成绩,比较坑。举个例子,在他执教期间,2012年伦敦奥运会上,中国男篮在小组赛中遭遇了5连败,这其中可能有队员的责任,但讲实话邓华德也脱不了干系。

4、第四任扬纳斯基

这个家伙更加坑,尽管他的年薪很高(据传是1000万人民币,不到200万美元),但这个家伙同样没带出成绩。在他的带领下,中国男篮在亚锦赛中仅仅拿到了第五名,后来他就直接被炒掉了。其实笔者以为,无论是中国男篮,还是中国男足,聘请洋教练可能都起不到什么好的效果,毕竟最了解中国人的还得是中国人。

拿走了约1000万美元。其中哈里斯,2万美元;尤纳斯,200万美元;邓华德,360万美元;扬纳斯基,年薪1000万美元,中途被解雇。

现在大前锋了。。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