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国外关于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02:53:27

国外关于缓刑制度的研究现状论文

2006年8月26日,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2006年年会在日照召开。会议由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主题是“刑事法律制度研究——以刑罚为视角”,来自全省部分法学院校和实务部门的代表40余人参加了会议,交流论文43篇。省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陈泽沅出席会议并讲话。与会专家学者围绕刑罚基本理论、刑事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以及刑事执行制度,审视我国现阶段立法与司法中的不足,并就完善上述制度提出了富有建设性的建构思路。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刑罚基本理论有学者对刑罚目的的通说观点提出了质疑。认为通说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回避了把处罚犯罪作为刑罚的目的,造成了理论和实践的冲突和脱节,导致刑罚在实践中出现盲目性。而刑罚的惩罚功能就是使犯罪人得到惩罚,惩罚作为刑罚的本质属性,当然也是刑罚的目的。因此惩罚犯罪的目的应该是刑罚目的。有学者对我国刑罚体系提出了重构的设想。认为我国刑罚结构系属重刑结构;各刑种之间轻重不协调;监禁刑过多。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并重以及“轻轻重重”的原则,我国刑罚体系应减少、限制死刑的适用范围;废除死缓执行制度代之以终身监禁刑;废除无期徒刑、延长有期徒刑的最高刑期;废除管制刑,设立社区服务刑;为适应社区矫正的需要,增加非监禁刑。有学者认为在刑罚制度创新上应当尊重本土法律文化,培育社会组织,鼓励公民参与,为社会服务刑和社区矫正创造条件。关于刑种的设置,针对我国单位类型繁多而刑罚种类单一的情况,指出应科学而有针对性地设置单位刑种,并提出应增设新的刑种,如避免单位转移财产,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没收财产刑;使单位暂时丧失犯罪能力的停业整顿和限制从事业务活动刑;降低犯罪单位的商誉的公告判决刑以及具有补偿功能的和强制向社会履行一定义务的社会服务刑。有学者认为随着刑罚轻缓化的趋势发展,资格刑的作用愈加凸显,但我国的资格刑却因单一性、零散性等弊端使其遭到旁落。因此应首先完善我国刑法典中的资格刑,将其变称为“剥夺或限制一定的权利”,取消剥夺政治权利中的剥夺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以使刑法不与宪法相冲突。在附属刑法中增设资格刑,除律师法、教师法、银行法、公司法已作规定的之外,其他行业如商业、娱乐业、行医、驾驶等都可纳入资格刑范围。关于刑罚裁量。有学者在比较了中外量刑基准的立法和理论研究现状后,针对我国刑法第5条和第61条的规定,认为我国刑法量刑基准是建立在犯罪的严重性上,而没有规定量刑应考虑预防犯罪的需要,而中外学者皆认为量刑应同时考虑报应与预防两个因素。我国的量刑基准应以责任为主,兼顾特殊预防。有学者进一步指出量刑时必须坚持客观危害与主观恶性的统一,量刑的标准不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是行为人的责任,既要考虑犯罪的手段、方法、时间、地点和造成的后果,又要考虑行为人的认识能力、目的动机、犯罪后的态度及行为人的年龄、性格、生活经历和环境等,在选择刑罚的种类和执行方式上应以预防犯罪和促进犯罪人的改造为目的。有学者分析了我国量刑中同罪异罚的原因系刑法和有效司法解释的自身缺陷、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司法管理行政化和司法权的地方化、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及未恰当对待新闻媒体、“民意”所致。有学者阐述了确立单位自首制度的根据,指出确立单位自首能贯彻我国关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单位自首在成立条件上与自然人自首基本相同,不同处主要在于单位自首应体现单位集体意志而自动投案,而是否以单位名义投案并不重要,关键是看自首人能否代表单位自首,其投案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志。缓刑制度是本次年会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有学者针对学术界关于缓刑制度性质系量刑制度说、执行制度说、双重属性说、刑罚运用制度说的聚讼,提出了缓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条件的刑罚制度,具有刑罚裁量与执行两方面内容,同时也是一种以刑罚裁量为主的刑罚运用制度的折衷观点。有学者从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完善缓刑的措施;有学者通过比较研究得出结论。学者们较为一致地指出了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主要有:立法对缓刑考察的主体规定不明确;监督措施过于原则,如“报告活动情况”不具可操作性;仅规定了监督,而无保护、教育、指导等实质性规定;没有体现出对未成年人倾斜适用缓刑的特殊保护;在司法上存在因人而异,标准不统一导致不能人人平等适用缓刑;将罚金刑是否执行到位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缺乏必要的监督考察,使某些被宣告者因没有得到有效监管而再次犯罪。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缓刑官”制度,设立专门的缓刑考察机关,充实考察内容。建立宣判前的人格调查制度,以提高再犯预测的准确率,降低缓刑适用的风险。扩大缓刑的适用范围,设立罚金刑缓刑制度,以消除罚金刑难以执行的弊端。增设缓刑种类,对未成年犯罪人,增设可以导致犯罪记录消灭的缓刑判决缓刑制度;对符合一般缓刑适用条件的过失犯罪人,增设使原罪宣告失效的缓刑执行缓刑。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对外地执行的缓刑犯实行学习考察制度,由法院和外执犯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签订双向管教责任书,对其监督、帮教,为完善缓刑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经验。二、审判制度中的刑罚问题有学者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提出我国的刑事政策应当在“社会保护优先,兼顾人权保障”的方针指导下,继续坚持依法严打和“轻轻重重”的政策,在死刑政策上应坚持少杀、慎杀的方针。严打实践并未收到预期的效果,而且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应当实行轻刑化政策,处理好当前效果和长治久安的关系。慎用死刑体现在,应将死刑限制在谋杀、强奸杀人、抢劫杀人这类恶性犯罪行为之中而非所有有人命的案件中;应适当地多适用死缓,并注重办案效果,力求使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真正收到杀一儆百,办一案教育、震慑一片的作用。来自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相关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针对大量财产刑无法执行导致“空判”的现象,详细分析了财产刑在罚金刑的量刑准则、“预交罚金”、法定罚金数额、罚金刑处罚幅度、财产刑设置的科学性、没收部分财产与没收处分的区分、罚金刑在数罪并罚时的绝对相加、共同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财产刑适用以及财产刑执行中的若干问题,共十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指出应将罚金刑上升为主刑以发挥其作用;罚金数额应明确限定在犯罪数额的3倍以内以能够有效执行;对未成年犯罪人应不适用或减免适用罚金刑以避免将责任转嫁其亲属;完善财产刑的执行程序。有学者就缓刑撤销中的审判问题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刑法第77条规定的撤销缓刑的条件,认为对违反民商法规定的,不能导致撤销缓刑。由于刑法的第77条的规定未对撤销缓刑罪犯犯新罪的发现时间予以限制,故无论何时发现其犯新罪都应当撤销缓刑。对在缓刑期限内犯新罪或被发现有漏罪的,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则不应当撤销缓刑。如果新罪或漏罪为自诉案件,即使自诉人不提起诉讼的,也应撤销缓刑;新罪、漏罪为过失犯罪的以及对于在缓刑考验期满后发现漏罪的均应撤销缓刑。有学者从审判制度的角度分析了法律规定的合议制、陪审制与实际办案制度存在的冲突,提出了化解冲突完善刑事法官制度的建议。在法官制度的改革上,可直接任命法院院长为同级政法委的副书记或常委,提高法院院长在同级常委的地位;实行法官分类制度,突出庭审法官的地位,避免非审判部门对审判业务庭法官的各种形式的管理;实行国际上通行的“法官之上无法官”制度,废除法官的行政职级;确保庭审法官的职业保障,建立庭审法官的逐级选拔制度。在刑事合议制改革上,扩大简易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在中级以上的一审法院的普通程序中,增加合议庭组成人数,提高合议庭的规格,使之成为法院的中层机构。三、检察、侦查制度中的刑罚问题关于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在本质上属于公诉权范畴,是其组成部分,而非超越法律的标新立异的认识。量刑建议的实践应把握:量刑建议的主体现阶段应采个人建议、集体研究、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做法;量刑建议可适用于任何犯罪性质的公诉案件和任何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量刑建议应在公诉人发表出庭意见时并以书面形式提出。有学者不赞成“量刑建议权”的提法,认为“刑罚请求权”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权能,并能限定审判范围,对审判有制约力。有学者针对我国有限的公诉裁量权而致的酌定不起诉适用率低、不能使有限的司法资源效用最大化的缺陷,提出应增设暂缓起诉制度,发挥其特殊预防的作用;适当放宽酌定不起诉的条件,扩大其适用范围,对特殊群体如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可放宽适用条件;建立不起诉的听证程序;建立中国式的辩诉交易制度。有学者提出了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的概念。这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检察体制模式下,建立的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上下联动,左右协同,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查办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符合优化检察机关整体侦查的需要,特别是符合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和规律。机制建设的重点是侦查指挥中心,应明确职责,规范运转。有学者从侦查程序中的司法审查主体、方式、范围,对国外侦查中的司法审查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比较出各国的共同和相似之处,可为我国建立侦查中的司法审查制度借鉴。如司法审查的主体皆为中立的、不参与此案审理的司法官;皆设立了司法救济的司法令状制度;皆羁押分离和针对羁押的正式的程序性听审,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学者对诱惑侦查从实体法和程序法进行了多视角审视,在分析其合理性的同时,也提出了诱惑侦查在实体上存在的侦查人员是否成为共犯;在程序上通过诱惑侦查取得的证据的效力,以及从宪政的角度看,诱惑侦查是否悖逆人权保障趋势,其道德意义如何等问题。提出在主体、行为和前提条件上限制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并确立最后选择原则。四、行刑制度中的刑罚问题有学者对刑事执行的涵义进行了界定,认为刑事执行既包括主刑的执行,也包括附加刑的执行;既包括监禁刑的执行,也包括非监禁刑的执行,还包括刑法规定的其他刑罚方法的执行。刑事执行权本质上是兼具有司法与行政双重性的独立的强制权力,是司法权和行政权的下位权力。有学者阐述了现代监狱的特征。现代监狱应具有监狱职能的纯化、行刑理念现代化、行刑主体专业化、行刑对象主体化、行刑手段科学化、行刑模式多元化和行刑机制规范化的特征。有学者通过对教育刑思想内涵和科学性的考察,提出应贯穿教育刑理念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将社区矫正法律化、制度化;行刑社会化应既包括社区矫正,也包括狱内行刑模拟社会化;建立累进处遇制度,将自由刑分为若干阶段,按受刑人的行刑成绩,渐次改进其待遇,以达到激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有学者从我国减刑制度在实体和程序上存在的缺陷出发,提出了完善减刑制度的建议。认为进一步细化刑法和监狱法规定的“可以减刑”和“应当减刑”的适用条件,将符合减刑条件获得减刑作为罪犯的一项权利;设立减刑考验期和撤销制度;将减刑制度与假释制度有机结合,将减刑作为假释的前置程序,适用于原判刑期5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罪犯;将减刑决定权和考验权归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赋予罪犯行政复议权和司法救济权。有学者探讨了假释制度的刑罚本质,认为教育刑理论是其最直接、最基本的基础。从假释与教育刑关系看,教育刑理论认为罪犯是可以被改造的,这为假释制度提供了现实的理论基础。罪犯再社会化是教育刑理论追求的终极目标,而假释制度对于实现这一目标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从假释与刑罚个别化的关联看,假释是刑罚执行的一项基本制度,既体现了刑罚个别化的内存精神,又是刑罚个别化的结果。关于社区矫正。有学者论证了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认为刑罚人道主义原则;所有罪犯皆可复归,监狱不是一个惩罚罪犯、剥夺犯罪能力的场所的复归理论,认为判刑带给罪犯降低自我评价的标签理论,刑法谦抑性和给予刑事受害人补偿的补偿理论,是社区矫正的理论基础。有学者总结了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诸如执行效率低,设施落后,无专门化矫正队伍等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认为在立法上应制定《社区矫正法》,正确为社区矫正定性,社区矫正是一种特殊的行刑方式,最终将演变成一种刑罚。应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主体,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财政给予经费支持,完善适于社区矫正的刑种和行刑约束项目。关于恢复性司法。有学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具有司法社会化的特征,可以成为我国刑事法治的第二条道路,不同阶段设计为不同的做法:对未然犯罪,以社区为基础的人民调解制度解决民间纠纷、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使各类社区通过调解民间纠纷,将各种可能的犯罪隐患消除于未然。在侦查阶段,通过警察转处,将犯罪人从整个刑事司法系统转移出去,不由刑事司法部门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对依法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通过暂缓起诉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在审理阶段,由特别组成的“审判”组织以调解、协商等方式办理特定案件,弥补损失,恢复关系。有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和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被害人可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补偿,但这种途径并不能确保及时有效的补偿,建立国家补偿制度或可弥补这一缺陷,但这种国家的救济仍是有限和有条件的,因此,刑事和解等恢复性司法措施则更有利于满足刑事被害人的需求,也有利于犯罪人的教育改造。

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合理性探讨内容摘要:假释是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释放:是对逮捕,拘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解除刑罚的制度.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起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剥夺了犯罪人终身自由,是一种无期限的刑罚.如果说在假释中存在释放,那么这个被释放的刑罚在理论上就必须是有期限的,很难想象一个原本在理论上没有期限的刑罚在没有经过任何其他程序的前提下而被宣布释放.如果存在,那么这样的释放也是一种不合法至少是一种不和程序规范的行为.假释适用的是有期限的刑罚而无期徒刑在理论上是无期限的,当假释适用条件的有期限性与无期徒刑刑期的理论无期限性相矛盾之时,探讨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合理性问题在我看来尤显必要!关键词:无期徒刑,减刑,假释,合理性.假释适用对象传统(也是主流)观点认为: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都有适用的可能性.相关著作中对假释的概念是这样鉴定的:我们刑法中的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刑法>地81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在执行原判刑法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在实际执行原判刑罚10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从上诉法条和权威著作来看,都毫无疑问地承认了这样一个事实无期徒刑可以直接适用假释.至于这样的主流观点的真确度似乎还没有被人们置疑过.刑法中对于无期徒刑适用假释是这界定的,下面把无期徒刑分为三方面来分别加以探讨.其一:因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得假释.但我们无可否认的是<刑法>第81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假释适用的两种例外情况: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不得假释.从而我们可以直接而明确地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而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份子排除在适用假释的对象之外,那么我们进一步要探讨除上诉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能否适用假释的问题.其二:按无期徒刑的执行结果来探讨.其执行结果有二:其一是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确实在监狱中服刑终身.(虽然极少但不能排除,这也正是无期徒刑的正真形态和意义所在.)由于犯罪人不认罪不悔罪,当然地也就不会有适用假释的前提所必须的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法定情节,也定不能保证其不再危害社会,所以这类无期徒刑不能适用假释.其二:是犯罪人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而被减为有期徒刑.所以我们最终要探讨的就是这类因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中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能否适用假释的问题.如前所诉,下面仅就已得出的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并且在执行中认真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的犯罪作以下两方面的探讨.其一:从假释的本意出发试探假释与无期徒刑的矛盾性.我们知道假释是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释放:是对逮捕,拘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解除刑罚的制度(1).如果说存在释放,那么这个被释放的刑罚在理论上就必须是有期限的,(我们很难想象一个原本在理论上没有期限的刑罚在没有经过任何其他程序的前提下而被宣布释放.如果存在我想这样的释放也是一种不合法至少是一种不和程序规范的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有期限的刑罚才能适用假释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不证自明的必然.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的终身自由,并对起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2)虽然刑法法条未对无期徒刑的概念直接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经验和基于前诉权威专家著作所诉,我们有理由相信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是一种无期限的刑罚.假释适用的是有期限的刑罚而无期徒刑在理论上是无期限的,当假释适用条件的有期限性与无期徒刑刑期的理论无期限性相矛盾之时,我们还有什么理由坚信无期徒刑能直接适用假释呢/其二:从实际司法实践和现实中对无期徒刑犯罪的处理来看.且如承认假释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则无期徒刑的宣判在行刑实务上无异与等同10年或20年之有期徒刑,将使其失去手段的严厉性,影响刑罚抗制犯罪的功能.加以顾虑终身自由刑之排除假释会导致受刑人自暴自弃,乃属多余,因终身自由刑尚有减刑,大赦特赦制度可兹运用,从而主张宣告无期徒刑非在适用假释着列,而应属减刑 大赦特赦领域(陈兴良<刑法疏议>中饭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88页)._假释适用之前都要先减刑,减为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后,再根据其减刑后的表现决定是否适用假释,而不是直接就对无期徒刑犯适用假释.有趣的是,祖国大陆刑法虽肯定无期徒刑受刑人亦属假释适用之对象,但在执行实务上,无期徒刑受刑人多半经由法院减刑为有期徒刑后再根据需要进行假释,甚少由无期徒刑直接办理.(王作富<中国刑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09-310页)实践中不也恰恰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无期徒刑不能直接适用假释,而减刑,减为有期限的有期徒刑才能适用假释吗?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一个正当途径就是减刑,先减为有期徒刑,我们可以进一不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减刑是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前置程序和先决条件!进而我们可以说无期徒刑是不可以直接适用假释的.综合对三种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分析和对因非暴力性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探讨,我们有理由相信:无期徒刑是不能直接适用假释,不能直接成为假释的调整对象.无期徒刑只有在被减诶有期徒刑后,以有期限的有期徒刑的身份来适用假释,故:减刑是无期徒刑适用假释的一个前途,应该作为前置程序在法律中加以明确的规定.在法制日益深入的今天,任何程序上的不当必然导致其结果受到人们的置疑(即使结果是正义的),程序上的任何不当都会使法理陷入不合理境地的尴尬局面出现.

同学你好,专科的论文你可以参照你的学长或者网上标准参照,一般来讲专科或者本科的论文老师都不会要求太高,只要你没有挂科就可以。都会顺利的毕业,祝你愉快@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一些看法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国刑罚的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我给人认为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和相关监督机制。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8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9年则为15%,2010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据统计,某市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法律知识欠缺的人民群众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还有一方面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也是原因之一。(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2009年上半年,某市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基层派出所的警力严重不足,工作任务繁重,无法安排专人从事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和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个人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同时,我个人认为还应该联系缓刑犯所在地的村居等基层组织做好缓刑犯的安置工作,预防缓刑犯因为无所事事再次产生犯罪的念头。这样既能做到掌握缓刑犯的实时动态,又能做到防止缓刑犯再次犯罪。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四、结束语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份子适用缓刑的原因明显存在瑕疵,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参考文献:1、高铭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9月第一版;2、高铭暄、赵秉志:《新中国刑法立法文献资料总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一版;3、马克昌:《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4月第一版;4、王作富:《刑法完善专题研究》,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1999年12月第一版;5、万选才、李海荣:《不断更新缓刑观念,依法扩大适用范围》,《法庭》2004年第1期;6、赖达军:《适用缓刑须防误区》,《法庭》2003年第8期;7、阮方民:《对改进我国缓刑制度的两点思考》,《法学》2000年第10期;8、冉容著:《设立我国缓刑保护观察制度的构想》,《人民司法》2002年第12期;9、赵小丽:《浅论缓刑的执行》,《江门审判》2004年第10期;10、郑占杰:《对缓刑人员管理的调查与思考,》《江门审判》2006年第5期。

关于我国缓刑制度的论文答辩

公诉人对不适用缓刑的答辩意见:第一条:量刑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依法就其适用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二条人民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建议。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 刑法、 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提出量刑建议。(二)客观公正。应当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客观、全面地审查证据,严格以事实为根据,提出公正的量刑建议。(三)宽严相济。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综合考虑案件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各种情节的基础上,提出量刑建议。(四)注重效果。提出量刑建议时,既要依法行使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权,也要尊重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争取量刑建议的最佳效果。

(1)缓刑制度可以克服短期自由刑的不足,使罪行较轻的罪犯不受监狱中恶习的感染。这有利于达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目的。(2)缓刑可以使罪犯免遭关押,使其不脱离家庭和所从事的工作,从而避免了因执行刑罚而带来的诸如名誉和家庭生活方面的影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3)缓刑制度有利于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监狱的封闭环境和正常社会生活环境相差甚远。监狱行刑的最终目的是要将罪犯改造成为能适应正常社会生活的、自食其力的公民。而实际上将罪犯监禁于一个脱离正常社会生活的环境中,同时却希望他们将来出狱后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这是很难的。缓刑对罪犯不进行监禁,而是放在社会上,在不影响其正常社会生活的情况下,对他们进行一定的监督考察,这就不存在再社会化的阻碍,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社会化。(4)缓刑符合刑罚经济原则。缓刑制度可以减少监狱行刑的许多环节和投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同时可以充分利用监狱现有的资源,去监管改造那些必须在监狱中服刑改造的罪犯。

(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1、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一条对适用缓刑的条件作出了更加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虽然较之原法条更加具体,但仍然比较原则。比如,“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仍然是比较抽象和难以把握的规定。实践中,由于法官认识和理解上存在差异,裁判结果往往也大相径庭。2、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缓刑适用率偏高;3、民事赔偿或罚金缴纳程度的影响较明显,缓刑适用具有一定的功利性;4、判决宣告及执行缓刑公开宣告不到位,不利于对缓刑人员的监督管理;5、缓刑执行流于形式,监管几乎处于失控状态。在实践中,执行情况却不尽如人意,真正对判处缓刑的罪犯建立考核档案的为数很少,一些基层派出所根本就没有建立考核档案,或者工作仅停留在台帐资料上,被判处缓刑的罪犯也极少到当地派出所进行汇报,派出所也没有对这些罪犯实施监督考察,使对缓刑犯的监管处于失控状态,一些犯罪分子刚宣告缓刑就不知去向。如果他们不犯新罪再被抓获,就万事大吉。即使他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于无人负责,也不会被撤销缓刑。考验期满后,亦无人通知他们原判刑罚已被撤消,不再执行。(二)完善对策有:1、将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具体化;2、贯彻公开审判原则,完善缓刑适用程序;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4、规范缓刑回访考察制度。(三)【法律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刑事检察国外研究的现状论文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国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壮大和深入。中国的学术研究也不例外,各个领域的论文层出不穷,尤其是在一些科技领域,中国的研究成果已经开始受到国际的关注。在国内,学术研究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是,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一些热门的领域,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生物基因等,这些都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研究的热点。同时,随着中国对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一些战略型的研究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能源、环境、军事等领域。

针对这些热门领域,国内的论文研究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例如,近年来,智能驾驶、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不断提高,分别利用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技术,这些研究都为中国智能化制造、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物联网领域的研究也逐渐成熟,利用无线传感器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了物品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智能控制。

在国外,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向前发展。一些国外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的学术研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在生物医学领域,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为中国的医学事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中国的生物医学研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同时,在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国外研究成果也为中国提供了许多借鉴,为中国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总的来说,中国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都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个领域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研究方法和手段不够先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不够紧密等。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学者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贪污罪论文国内外研究状况大概就是这样子吧,具体的你参考下就可以了,你还可以继续完善的,你自己去研究分析看看。一、贪污罪的犯罪主体。1997年《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第二款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该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有二类:1、国家工作人员。2、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上总称“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二、贪污罪的犯罪客体。学习贪污罪犯罪客体,有几个问题需要探讨。(一)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否仅限于公共财物1、认定受委派的人员构成贪污罪是否还区分该人员职务所产生的来源。2、根据1979《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并不必然得出受委派人员贪污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构成贪污罪。(二)不动产能否成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三)贪污罪的犯罪客体的变化。1、受国有单位委托的人员,其犯罪客体如何认定?因为其本身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无职务,其管理国有财物的权限来自于与国有单位签订的民事合同,双方是平等民事主体关系。2、对认定犯罪形态没有帮助。贪污罪的既遂标准以“控制说”为标准,即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三、贪污罪主观方面。贪污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四、贪污罪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务权力与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营、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四、贪污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1、与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区别。(一)是行为方式不同,共同贪污国有财产通常表现为非法占有国有资产的人共同利用职务之便,共同实施一般秘密进行,而私分国有资产则在单位内部往往是公开的。(二)是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范围不同。私分国有资产罪只能由对私分国有资产直接负责人员承担刑事责任,被动分得国有资产的人依法不构成犯罪,只承担返还所分得财产的民事责任。2、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别。一、犯罪主体不同。前者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有单位委托经营管理国有财物的人员。二、犯罪客体不同。前者是职务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后者是非国有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关于国内外研究现状论文

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写法如下:

首先,我们要知道国内外研究现状是什么,其实通俗来说,就是国内和国外对于一个研究对象目前的研究现状,可以是国家层面上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也可以是权威学者,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

所以很明确,国内外研究现状有两种写法,要不就是从相关部门对于研究对象的研究,或者就是从学者对于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来写。

正常来说,国内外研究现状都需要大家去阅读大量的文献,然后总结学者的主要观点,这里给大家一个小技巧,可以直接从一篇文章的摘要看出来,一个学者的研究观点主要集中在哪些,这样的话,即便你不完整的阅读文章,也能知道文章的主要观点。

还有一种方法,可以直接从硕士论文里面去摘抄,大家可以找一些和自己题目一样,或者是关键词一样的硕士论文,我们在里面摘抄国内外研究现状,并且将这个话改成自己的意思,这也是一种写作方法。

但是注意标注引用的时候,一定要找到最根本的文章,而不是你参考的这篇硕士论文。找文献去哪里,中文的话我们可以从百度学术或者是知网里面直接观看,主要就是看一篇文章的摘要,因为主要观点都在摘要里。

英文的话,之前有提过从谷歌学术去搜索关键词,就能找到很多的国外文献,这里要注意,查找国外文献的关键词,一定要翻译成英文,如果是中文的话,是没办法识别的,然后只需要把相关的英文文献翻译成中文,再去进行总结就可以了。

毕业论文国内外研究现状在写之前、或者说是查找相关文献之前,需要明确以下问题:

(1)研究所属的领域或者其他领域,这个问题已经知道多少。

(2)已完成的研究有哪些。

(3)以往的建议与对策是否成功。

(4)有没有建议新的研究方向和议题。

因此文献综述部分,是有一个内在逻辑的。需要遵循以下步骤:

1、了解前人已经提出的问题。通过对研究课题的相关文献进行阅读,了解前人在研究课题方面提出了哪些问题。一般地,对于任何研究主题,都或多或少有前人涉及过,都会提出若干观点,为论文写作或者研究提供启发。

2、明确前人解决了哪些问题。了解前人解决了什么?解决到什么程度?这是文献综述所要解决的第二大议题。

3、那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在进行文献研究时,也可以注意前人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研究前人解决问题的方法能够对研究者产生借鉴启发作用。作为硕士研究者,可以尝试在相同的背景下模仿其研究方法,常用来解决问题的方法有案例研究、规范研究、实证研究、演绎推理等。

4、还有哪些问题没有解决(这个部分就可以表现出这篇文章的研究意义)。

通过文献综述的研究,找出前人还没有解决的问题,这是文献研究时需要得出的一个重要问题,找到某一研究主题前人尚未研究的方面和内容,作为论文研究的依据。同时结合前人的研究思路,构思怎样进行研究。

5、探讨怎么解决这些问题(这个部分就需要简要说明接下来的研究工作)。

当然,在写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时候你不需要长篇大论,或者把关注的学科写成一篇非常全面的历史纪录。这时候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将前人的研究进行排除筛选。

随着社会的高速发展和全球化的加速推进,各国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壮大和深入。中国的学术研究也不例外,各个领域的论文层出不穷,尤其是在一些科技领域,中国的研究成果已经开始受到国际的关注。在国内,学术研究的领域非常广泛,但是,更多的注意力是集中在一些热门的领域,例如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生物基因等,这些都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研究的热点。同时,随着中国对世界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日益增强,一些战略型的研究也受到了高度的重视,例如能源、环境、军事等领域。

针对这些热门领域,国内的论文研究也取得了很多的成果。例如,近年来,智能驾驶、人脸识别、语音识别等人工智能领域的技术不断提高,分别利用深度学习、强化学习等技术,这些研究都为中国智能化制造、智能家居等领域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物联网领域的研究也逐渐成熟,利用无线传感器和云计算等技术,实现了物品之间的互联互通和智能控制。

在国外,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向前发展。一些国外的研究成果对中国的学术研究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例如在生物医学领域,国外的一些研究成果为中国的医学事业提供了宝贵的参考和启示,中国的生物医学研究也在不断地发展和进步。同时,在能源、环境保护等领域,国外研究成果也为中国提供了许多借鉴,为中国的科技创新提供了必要的支持。

总的来说,中国的学术研究成果在国内外都越来越受到重视,各个领域的学术研究也在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不够,研究方法和手段不够先进,学术交流和合作不够紧密等。因此,我们需要不断加强学术研究的质量和效率,发挥学者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不断推进学术研究的深入发展,为中国的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中外制度比较研究现状论文

中英教育制度区别介绍-------------------------------------------------------------------------------- 2006-12-04 16:03中英教育制度英格兰1stform2ndform3rdform4thformGCSE5thformGCSELower6thFormA-levelUpper 6th formA-level大一大二大三MSc/MAMphil/PhDPhDMphil/PhD技职GNVQGNVQGNVQGNVQHNDHNDNVQNVQNVQNVQ中国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大一大二大三大四硕一硕二PhD技职高职1高职2高职3二专1二专2四技3四技4四技1四技2五专1五专2五专3五专4五专5二技1二技2苏格兰7级8级9级10级11级12级大一大二大三大四MSc/MAMphil/PhDPhDMphil/PhD中国学生进入英国中学年龄对照表8月31日前年满11岁 可进入英国 Year 78月31日前年满12岁 可进入英国 Year 88月31日前年满13岁 可进入英国 Year 98月31日前年满14岁 可进入英国 Year 10 (GCSE 1st Year)8月31日前年满15岁 可进入英国 Year 10 (GCSE 1st Year)8月31日前年满16岁 可进入英国 6th Form (A-Level 1st Year)8月31日前年满17岁 可进入英国 6th Form (A-Level 1st Year)GCSE: General Certificate of Secondary EducationGCSE为两年的课程设计,在英国也称第四级(4th Form)和第五级(5th Form),中国学生进入该课程的年龄为14或15岁,此为两年一贯课程科,因此中国学生只能从第四级也就是GCSE第一年进入,科目由学生自己选定,至少选五科,通常数学、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校会建议学生列为必选科目,大部分学生会选八个科目,在上GCSE课程第二年的五月份时会有一次英国GCSE课程国家大会考。英国的义务教育为GCSE,英国学生完成GCSE离开学校后可直接进入就业市场,想升大学者就会继续修读第六级(6th Form)的A-level课程。A-level: Advanced Level第六级的课程称为高阶课程(Advanced Level),为期两年,中国学生进入该课程的年龄为16~18岁,通常修读3个科目,能力许可者可修读4个科目,科目的选定以将来要进入的大学科系相关科目为主,例如要进入计算机相关科系者必会选择数学、物理两个科目,又如要进入医学院者必会选择化学、生物、数学三个科目。在进入A-level课程第二年的五月份时会有一次A-level课程国家大会考,学生将依据此成绩经由UCAS进入自己所选择的大学相关科系就读。A/S: Advanced Supplementary在A-level阶段所选择的科目种类之一,课程重量只有A-level的一半,故每两个A/S等于一个Alevel。英国中学的特色及优点金字塔型教育走向专业并协助学生找到自己的兴趣认证方式教育制度更多元化品质较好的学校大都为私立,减轻政府很大负担重视礼教上课重视实验及学生意见易培养学生具创造力,想象力,及勇于表现诚实组织能力中国及英国学习方式比较中国学生即使完成大学课程,很多人仍对自己的前途感到茫然。而英国金字塔形的教育型式易使学生逐渐认清自己的兴趣,了解自己的性向.认证方式的教育制度与中国不同,中国如今也渐渐有类似的走向,但是中国沉重的教育问题似乎仍有一段很漫长的路要走上课方式英国 学生需表达自己的意见,注重实验,考试内容多为问答题,上课时老师希望学生多发表意见及想法中国 较重视书本上的知识,注重记忆,考试有是非题及选择题,上课时老师希望学生不要讲话学生特色英国 具有创造力,想象力,勇于表现中国 认真,刻苦耐劳,害羞中国学生若克服语言的困难,并把持住认真严谨的学习态度,留学英国大致上都能有不错的表现.咨询时,不需刻意美化国外留学生活,但需鼓励学生面对困难及挑战,进而丰富自己的人生。

国内农村社会保障政策研究现状目前,城市居民大部分都已纳入了社会保障体系。然而在农村经济不发达的地区,农民还没有得到最基本的社会保障,目前农村社会保障仍是中国社会保障建设中最薄弱的环节。为了适应深化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实现国家多次提出的健全中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宏伟目标,近年来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发展和改革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的调查研究。并从宏观的角度,就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实践中的区域差异、今后发展方向、对策和建议等方面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其中既有共识也存在争议。现就几个主要问题综述如下:1.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现实可行性争论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实际工作部门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存在着一些不同看法。其主流观点认为,依据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国现阶段尚无能力建立全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杨翠迎、张晖等人对中国农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可行性进行分析后认为:目前建立全国范围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不可行的,只有东部和中部一些省份才具备开展这项工作的条件。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中国范围内统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可行的。但要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分步骤、分阶段、“渐进式”发展。任保平认为:应从实际出发,走“渐进式”发展的路子,坚持社会保障范围由小到大,项目由低到高,积极稳妥地建立起低水平、全方位、不遗漏、多层次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2.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占主流地位的观点认为:经济发展水平是制约农村社会保障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制定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实施目标必须以经济发展水平为重要依据,社会保障水平必须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建立全国统一的或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目标可行性的讨论中,不少观点多是强调经济因素的影响作用。另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片面夸大经济因素对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影响。经济因素并非是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的唯一充分条件,政府在社会保障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建设的重要保障。3.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关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学术界也存在着明显分歧。主流地位的观点:强调土地保障功能在农村以及全社会稳定中的重要性,认为必须“以土地承包权为主要依据”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孟祥林指出:这里所指的“土地承包权”是:创新土地流转制度、更新与变革土地保障形式意义上的“土地承包权”。可以把土地保障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直接的传统意义上的保障,土地由各家各户农民耕种,用所生产的产品来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间接的与使用权流转相联系的保障,即在坚持农户对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土地集中耕种和规模经营,农民依据自己的土地承包权得到用以保障基本生活的相应收益。4.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应注重转变政府和学术界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城镇轻农村”的观念。一是各级党政部门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力争早日建成我国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二是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以指导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实践。三是搞好农村社会保障的普及教育和宣传,增强农民的社保意识,调动农民参与社会保障的积极性。四是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增强集体补贴能力和个人缴费能力,为农村社会保障提供强大的经济基础。五是建立和健全农村社会保障机构,实现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科学化、社会化、法制化,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快农村社会保障的社会化进程,分步骤、分阶段在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逐步建立起能够替代家庭和土地社会保障模式的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不分地区、不分年龄、性别和不分职业的全体农村公民均能享受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构建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最终目标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树立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势在必行的理念。现代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人类文明进步的产物和工业化发展的结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由于理论支撑、不同的发展阶段、不同社会制度及经济发展模式、水平等因素的差异性和一国发展需要,不同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也会存在差别。不过,我们可以从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中借鉴合理成分从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国外以美国为例一、美国社会保障制度形成的背景分析凯恩斯主义主张国家全面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否定了“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萨伊定律,认为资本主义存在生产过剩经济危机和失业问题,其原因在于有效需求不足。所谓有效需求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或有购买力的需求,并且是社会总需求。总需求包括消费需求和投资需求,由于边际消费倾向递减规律、资本边际效率递减规律和流动性偏好规律导致有效需求经常低于社会总供给,造成就业小于充分就业水平。针对有效需求不足造成的失业问题,凯恩斯提出实行扩张性财政政策,用举债方法扩大政府支出,承担公共事业投资,承担社会福利责任,对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人实行社会救济,对私人企业进行订货和贷款。凯恩斯还主张实施补偿性财政政策,根据经济情况变化,有意识地扩大或紧缩政府支出,使财政起到反危机的作用。凯恩斯主张实施扩张性货币政策,由政府增发货币,刺激投资。凯恩斯主义从维系再生产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财政政策大幅提高社会福利水平,属于有限再分配,以此理论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属于有限责任的社会保障,强调个人责任,政府负担较轻,政府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干预也是有限的,以实现充分就业为目的。在凯恩斯理论基础上建立的美国社会保障制度被称为保障型社会保障制度,在该制度模式中,政府、企业和个人都是责任主体,在不同的保障项目中扮演不同的角色,如在社会保险中,企业和个人是主要缴税人或缴费人,政府充当最后责任人;在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中,政府是最主要的责任人。二、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效应分析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经济制度,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社会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高,则社会保障的项目更齐全、覆盖面更广、保障标准更高,这也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水平普遍高于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水平的根本原因。美国社会保障立法虽然较晚,但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超常规发展,其立法种类、保障范围与水平均达到美国经济发展和资本增值所提出的基本要求。社会保障制度对美国社会经济发挥了以下积极作用:一是维护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和促进社会生产率稳定提高,在一定程度上调节了美国经济的运行状况,如通过强制性保险和补助性救济及工作性培训使劳动力得到保护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的变化,又如为经济发展积累资金;二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如降低贫穷人口的比重,在一定时期内补偿失业者,照顾弱势群体,通过收入累进税和社会福利开支调节经济周期,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劳动力素质以促进资源配置等。此外,美国的公共年金计划是发达国家中运行最有效的,与其他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相比,其特点是低税率、低保障水平,一个重要原因是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低,从而为企业年金的发展留下很大的空间,促进了基金业乃至整个金融业的发展,成为社会保障促进经济增长的一个典范。三、健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背景和理论基础之上的,也是和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从总体上看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国家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美国多年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对于我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建立健全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一)明确指导思想首先,应以马克思关于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学说为理论依据,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六个必要扣除”,其中扣除的“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和“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基金,总之,现在所谓官办济贫事业的部分”就是建立社会保障基金的来源。其次,应以毛泽东、邓小平和江泽民等领导同志的社会保障思想为指导。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要正确处理“国家、生产单位和生产者个人的关系”,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拿工人来讲,工人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他们的劳动条件和集体福利就需要逐步有所改进”。邓小平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出,中国共产党要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述重要论述都是我国建设社会保障制度的指导思想。(二)扩大社会保障范围,提高社会保障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作为上层建筑,是以一定的社会生产力水平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总结美国的经验教训,我们发现,当社会保障水平限制在经济发展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时,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两者是良性互动的,而当社会保障支出的增长超过经济增长时,社会保障就会引发财务危机,损害了经济的发展。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较低的生产力水平决定了我国社会保障只能实行“广覆盖,低水平”,并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而相应提高,但是有一个逐渐推进的过程。当前,我国应当继续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进做实个人账户扩大试点工作。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加快建立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特别是全国范围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重点推进农民工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工作。(三)完善社会保障负担模式由于我国是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国家和市场在整个国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我国的社会保障形式,既不采取完全市场形式,也不采取国家包揽形式,而是将效率与公平、自由市场与国家干预结合起来,在经济增长与社会发展之间求得平衡,在社会保障领域,主张国家负责与个人负责并重,走国家和市场共同负担的社会保障模式,由国家、非政府机构和个人共同参与提供保障,国家提供非普遍的社会服务,帮助最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倡发展私人的和志愿的福利事业作为补充,引进竞争机制和消费者选择福利服务的自由。在这里我们强调要正确处理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稳定功能角度出发,为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国家或政府应承担制度的设计、执行和调整等职责,还要负责筹措资金和承担最后资金责任;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发展功能这个角度出发,它是国家管理经济的一种宏观调控工具,它的运行应建立在市场这个基础之上,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服务是由国家提供还是由市场提供的衡量工具,这一点也为20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保障私有化改革取得的成效所证明。(四)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功能充分发挥社会保障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双重功能。社会保障制度保护了社会弱势群体,具有社会稳定功能,还可充当需求管理工具,以及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的有效管理推动资本形成和经济增长,发挥经济发展功能。因此,改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也须充分发挥上述两重功能。以我国正在改革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例,社会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分开管理、做实个人账户,一方面可以为迎接人口老龄化做好充分的准备,消除后顾之忧,稳定人心,另一方面,还要创造条件让养老基金投资于资本市场,既实现保值增值,又促进经济繁荣。在社会保障体系方面,在社会保险制度上尝试建立基本保险、强制性企业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相结合的多支柱体系。参考文献:[1]徐丙奎.西方社会保障三大理论流派述评[J].理论参考,2007,(4).[2]邓大松.美国社会保障制度研究[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楼主您不知道看看内容自己总结一下么。。。别人又不知道你的l论文要写什么。。。。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中国古代 *** 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与古希腊、古罗马 *** 制度的起源和形成的时间差不多,但为何古希腊、古罗马能够形成为民主政体的 *** 制度路径,而中国却形成为君主专制政体并延续了几千年?其中有什么关键性的客观变量和主观变量决定这两条不同的制度路径的形成和发展?而且,西方的 *** 制度在经历了中世纪的君主政体之后,为何在近代能够回复到古代民主路径并发展为现代民主 *** 制度?而近代中国的制度转型为何如此艰难? 1、中西古代 *** 制度起源和形成为两条不同的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和共和制(民主主义)路径,前者具有任命制、终身制和集权制等特征,后者具有选举制、任期制和分权制等特征.本文运用历史学和人类学的最新成果论证并认为:中西古代的两条 *** 制度路径并不是在国家正式形成时才分野的,而是在原始社会就已经出现了雏形的特征,中国在原始社会的酋邦制度中已经出现了单主制的特征. 2、国家制度的第一个特征是按照地域来划分居民,由于自然环境、生产工具和生存空间的开放性不同,古希腊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完全是切断血缘关系而冲破氏族的藩篱的结果,而古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地域性则是血缘关系通过宗法制度得以延伸的结果.这样,虽然不论是古希腊还是古中国,作为 *** 制度的核心——政治权力,都冲破了地域的限制,但古代中国的权力结构是继续沿着宗族内部的路径而跨越地域空间的,而古希腊的权力结构则是在宗族外部的路径上跨越地域空间的,即先跨越宗族再跨越地域空间.正是这两条不同的跨越路径,决定了国家制度的第二个特征——“权力的公共性”在中西古代的差别:古希腊 *** 制度的“公共权力”逐步发展为公民权,而古代中国 *** 制度的“公共权力”本质上为血统性的“个人”行使.前者演变为“ *** 在民”的路径,后者则演变为“ *** 在君”的路径. 3、中国古代由于土地与血缘的不可分性,使土地分封制无法实行下去并推动土地私有制的产生,而西方古代土地与血缘的分离性促使契约关系的产生,并使土地分封制发展为土地私有制.本文认为,正是这种差别,使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沿着争夺的路径演变出“大国之君,不如小国之君”的局面,迫使统治者不得不采取兼并的方式来扩大势力,增强争夺土地的力量,最后重新走向大统一;而西方古代社会土地制度沿着契约的路径演变出“附庸的附庸不是国王的附庸”的“分藩而治”的 *** 制度局面.不过,中西古代 *** 制度的起源既有从原始社会延伸的一面,但也有体现社会改革方案选择的另一面.不同的社会改革方案,具有促使 *** 制度是满足统治需要或是满足社会需要路径发展的巨大作用. 4、对中西 *** 制度演变的主观路径进行比较研究,也是本文的重要内容.中西古人对 *** 制度的认知和思维路径,与他们各自所处的 *** 制度的客观路径是一致的.不同的认知和思维路径,反过来制约着中西 *** 制度路径的演变.(1)在 *** 起源和权力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 *** 起源于立了“受命于天”的君主,“君权神授”要求“君权独制”,对君权的制约主要依靠君主的修养,辅之以必要的外在约束.而西方古人认为, *** 起源于人们为了摆脱混乱的“自然状态”而通过“相互约定”建立的,约定的前提是人人具有参政能力和人人都享有权力,权力的“公共性”决定权力的制约必须以权力的相互制衡为主.(2)在 *** 制度主客体的角色地位的认知方面,中国古人认为君主是“天之子”,是至高无上的,官吏只是为服务君主的需要而设置的“事君之臣”,民众只是“君父”的子民,必须仰仗君父之爱而安乐.而西方古人认为,各级统治者只是选举出来的“执政官”,官吏是由于社会分工的需要而产生的“公职人员”,民众是有权参与城邦事务的公民.(3)在 *** 制度设计的思维方面,中国古代的制度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置于依附关系的网络中,并相信通过教育和引导,每个人都会在这个网络中找到恰当的位置,并遵守网络中的关系规则,规则的核心是家庭关系规则的放大,一切冲突都可以在人伦“情理”中得到妥善的解决.在这个网络中,起决定作用的是政治权力.政治权力的大小决定个体在网络中的地位高低和财产的多寡.而在西方,制度的设计思维是把个体看成是独立的个体,个体在制度中的地位是由个体的能力和财产决定的,个体与个体之间的关系必须通过契约以及法的形式来处理和约束,人间不存在总是善良的“天使”,哪怕是 *** 及其官员本身,所以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法律在约束人的行为的同时,也保护每个人的财产.财产权对每个人都具有决定性意义,获得政治权力的前提是拥有个人财产. 5、任何制度转型过程都是通过改革或革命来实现的.这个过程充满着新旧的斗争,旧制度的主客观路径对制度转型的约束,表现为对制度创新主体的思维约束、对进行制度改革的社会动员的约束以及对改革和革命的社会成本的约束.本文通过对中西近代制度转型的比较研究,揭示中西两种不同制度转型的特点.(1)西方近代制度转型以英法革命为标志,但西方人争取制度转型的斗争是从中世纪就开始的.古典时代的民主遗风和民主观念的影响贯穿于整个中世纪,但文艺复兴使古代政治文明得到更为全面的恢复.英法革命能够在西方确立君主立宪制制度与民主共和制制度,与中世纪市民阶级的一点一滴的斗争和文艺复兴运动是分不开的.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是相对中世纪的专制制度而言的,相对于西方 *** 制度的整个演变历史来说,这种制度转型是恢复和发展古代 *** 制度的起源路径.(2)中国近现代的制度转型与西方近代的制度转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它是对古代 *** 制度起源路径即单主制(专制主义)路径的打破,改革者、革命家试图建立的新制度,不仅在中国 *** 制度演变史上缺乏任何积淀和思想基础,而且,延续了几千年的君主专制路径对制度转型过程中的创新理念、制度设计、革命方案等都具有强劲的约束力.中国制度转型的结果是创造性地移植民主制度,而不是像西方那样是古代民主制度的自然延伸和发展,就此而言,中国制度性超越的难度远高于西欧各国,也因此决定中国的制度性超越的任务远还没有完成,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任重而道远. 你可以任选其一方面,进行论证.

从他的书目就可以知道可以从什么地方写了吧要是需要帮忙写,就咨询下 QQ 924347849第二章公务员制度的历史发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扩展……………………………(30)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条件…………………………(30)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演进过程………………………………(35)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产生与实施……………………………(46) (一)中国公务员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46) (二)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5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实施与成效……………………………(56) 第三章公务员制度的指导原则…………………………(62) 一、中西公务员制度共有的指导原则…………………………(62) (一)公开原则……………………………………………………(63) (二)公平原则……………………………………………………(66) (三)公正原则……………………………………………………(70) (四)法治原则……………………………………………………(72) 二、西方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74) (一)政治中立原则…………… ……………………………… (74) (二)两官分途原则………………………………………………(78) (三)分权制衡原则………………………………………………(81) 三、中国公务员制度特有的指导原则……………………… (84) (一)四项基本原则………………………………………………(84) (二)党管干部原则………………………………………………(85) (三)民主参与原则………………………………………………(87) (四)德才兼备原则………………………………………………(88) 第四章公务员制度的制约因素…………………………(91) 一、政治行政生态环境的制约…………………………………(91) (一)政治与行政体制的制约……………………………………(92) (二)组织结构与行政运作的制约………………………………(96) 二、经济生态环境的制约………………………………………(100) (一)公务员规模受经济发展的制约…………………………(101) (二)公务员行为受经济条件的影响…………………………(103) (三)公务员待遇受经济条件的制约…………………………(105) 三、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的制约…………………………………(109) (一)社会发展环境的影响……………………………………(110) (二)文化生态环境的影响……………………………………(116) 第五章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21) 一、人事分类的类型划分………………………………………(121) (一)政事分类…………………………………………………(122) (二)品位分类…………………………………………………(126) (三)职位分类…………………………………………………(128) 二、西方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134) (一)英国………………………………………………………(134) (二)美国………………………………………………………(137) (三)法国………………………………………………………(139) (四)加拿大……………………………………………………(141) (五)日本………………………………………………………(143) 三、中国公务员的人事分类制度…………………………… (145) (一)分类的原则………………………………………………(145) (二)分类的特色………………………………………………(147) (三)分类的方法和内容………………………………………(151) 第六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56) 一、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概述……………………………………(156) (一)权利与义务的内涵………………………………………(156) (二)权利与义务的关系………………………………………(161) (三)规范权利与义务的意义…………………………………(165) 二、西方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167) (一)西方公务员的权利………………………………………(169) (二)西方公务员的义务……… …………………………… (173) 三、中国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175) (一)主要特色…………………………………………………(176) (二)中国公务员的权利………………………………………(177) (三)中国公务员的义务………………………………………(180) 第七章公务员的职务管理…………………………… (184)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184) (一)西方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84) (二)中国公务员的录用制度…………………………………(194) 二、公务员考核制度………………………………………… (196) (一)西方公务员的考核制度…………………………………(196) (二)中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202) 三、公务员任免制度……………………………………………(204) (一)西方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04) (二)中国公务员的任免制度…………………………………(210) 四、公务员培训制度………………………………………… (212) (一)西方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2) (二)中国公务员的培训制度…………………………………(219) 五、公务员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一)西方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1) (二)中国公务员的纪律与奖惩制度…………………………(228) 第八章公务员的权益保障…………………………… (231) 一、公务员工资福利制度………………………………………(231) (一)西方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33) (二)中国公务员的工资福利制度……………………………(243) 二、公务员退休保障制度…………………………… (246) (一)西方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47) (二)中国公务员的退休保障制度……………………………(254) 三、公务员申诉控告制度…………………………… (256) (一)申诉与控告的意义………………………………………(256) (二)西方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0) (三)中国公务员的申诉控告制度……………………………(264) 第九章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67) 一、公务员的管理体制概述…………………………………(267)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的类型划分……………………………(267)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原则……………………………(271) 二、西方公务员的管理体制………………………………… (274) (一)西方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74) (二)西方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76) 三、中国公务员的管理体制……………………………………(288) (一)中国公务员管理体制的构成……………………………(289) (二)中国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291) 第十章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势…………………………(297) 一、西方公务员制度的发展趋向………………………………(297) (一)指导原则趋向灵活………………………………………(298) (二)分类制度趋向融合………………………………………(304) (三)运作机制趋向适用………………………………………(308) (四)管理体制趋向混合………………………………………(317) (五)法律体系趋向完备………………………………………(320) 二、完善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构想………………………………(321) (一)完善分类制度的构想……………………………………(321) (二)完善竞争激励制度的构想………………………………(326) (三)完善新陈代谢制度的构想………………………………(336) (四)完善考核评价制度的构想………………………………(344) (五)完善工资保障制度的构想………………………………(356) (六)完善监督制度的构想……………………………………(367) (七)改善行政生态的构想……………………………………(375)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