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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2 16:25:39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

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安全顺利进行,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的内容和形式都要围绕着主题来展开,最终达到预期的效果和意义。那么我们该怎么去写方案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深圳基层城市综合行政执法的困境与优化方案论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摘要: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管理的复杂程度也越来越高,新问题层出不穷,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意识也越来越高涨,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试验田”和“窗口”,面临的城市管理问题更加严峻。深圳市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职能统一由街道执法队履行,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基层执法力量薄弱的情况,然而在城市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管理模式、执法依据、职责划分以及城管形象等四个方面,影响了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效能提升,本文基于这些问题,建议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同时明确职责边界,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以便增强协同合作效能,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另外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城管执法水平。

关键词: 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

1、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及问题

1.1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存在双重管理、执法工作不够专一的特点

目前深圳市的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分为市、区、街道三级,市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市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宏观层面的工作;区城管局将执法权委托给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即街道执法队,由街道执法队代为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力,区城管局主要负责全区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街道执法队因隶属于街道办,其人财物的资源配置权归街道党工委,这就一定程度上造成街道执法队归属双重管理的特点。这种双重管理的体制造成诸多弊端:一方面,具备人事管理权的街道办缺乏执法工作的专业素养,而指导业务的区城管局又不具备人事管理权,执法人员晋升研判的科学性有待商榷,这种双重领导的体制也促使街道执法队被边缘化,执法人员归属感不强,心理落差大,缺乏工作热情;另一方面,执法工作的专一性难以得到保障,街道办作为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事事都要属地管理,这就造成基层业务繁忙,而城市管理的范畴较广,街道执法队承担了很多与执法工作不相干的工作,事实上,街道执法队往往成为“脏活累活”的兜底部门。

1.2城市管理缺乏国家层面的宏观立法,存在立法滞后的问题

在城市管理领域,国家尚未出台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街道执法队缺乏统一规范指导,深圳虽然作为经济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但仍无法满足实际需求,执法依据种目繁杂、不够明确,据统计,城管综合执法范围涵盖14类城市管理领域,有的城市涉及几百项具体事由,深圳市街道执法队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有60余部,但部分法律法规包含的城管执法依据仅有几条,这往往造成基层执法人员心力交瘁。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法制意识和自我维权意识的增强,城市管理问题也将越来越驳杂,但立法的滞后也给城管执法方面带来诸多尴尬,例如,对于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楼顶种菜及居民区饲养信鸽问题,没有执法依据的街道执法队在处理时常常感到力不从心,通过劝导、调解等方式无法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这不仅造成群众困扰无法得到有效解决、邻里矛盾不断加深,也容易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

1.3部门之间职责划分不清,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正是由于街道执法队缺少专业统一的执法依据,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来源分散,在职能划分时,往往将一些城市管理难题划分给街道执法队,例如深圳把黑煤气及非法办学机构的查处等工作划转给街道执法队,执法队员在接到一些工作时,有时都处于懵圈、力不从心的状态,不少执法队员都戏称城管执法就是“上管天,下管地,中间管空气”,而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制定、技能培训、统筹协调等工作。在实际工作开展中,一方面,由于一些事项在事前审批时缺乏实地调研,取得营业执照的单位存在较大的涉诉隐患,而街道执法队往往处在事后处理阶段,在处理相应纠纷时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以深圳市某街区营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为例,其注册经营地址在几个餐饮店之间,街道执法队经常接到臭味扰民等投诉,现场查看并无相关违法事项,但在餐饮店之间许可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站必定会影响群众的观感,容易造成恶意投诉;另一方面,由于街道执法队处于基层一线,地位较为弱势,在需要向各职能部门请求帮助时,往往得不到有效的支持,经常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部门之间联动机制不够健全,协同合作能力有待加强。

1.4外包市容巡查员素质参差不齐,文明意识不强,造成城管形象比较负面

我国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编外人员。深圳市市容巡查的业务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外包给保安公司,由保安公司负责派遣市容巡查员到街道开展市容工作,但因为保安公司需要保持一定的利润空间,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整体不高,因此招聘到的市容巡查员文化水平多为小学、初中学历,素质也参差不齐。整体来看,市容巡查员对于政策及工作的理解不够,工作中缺乏逻辑条理,给人工作不够专业的观感。同时,部分市容巡查员文明意识较差,在工作中不注意自身形象,存在开车横冲直撞、说话粗鲁、吃拿卡要等情形,给城管执法队伍形象抹黑,导致城管形象一直比较负面。此外,对于市容巡查员的腐败等问题,一直没有比较严格的惩戒措施,遇到此类情况往往是将其开除,但并不影响其后续的求职,因此无法对他们产生有效约束。

2、优化深圳市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主要对策

2.1进一步理顺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在街道层面设置街道执法队是执法重心下移的具体举措,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城管执法中长期存在的基层力量薄弱以及执法效能不足的问题,但随之产生的弊端也不容小觑,如果这些弊端不能得以及时处理,将会影响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成效。要理清城市管理和城管执法的关系,城市管理是前置性的,而城管执法为城市管理提供执法保障,不能因城管执法具有强制性的特点而绕开城市管理,将所有事项统统通过城管执法来解决,这样不仅造成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而且也容易造成执法队伍的.执法效能降低。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和人才培养考核方案,优化人才选拔机制,提升基层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效发挥激励作用,同时完善绩效考核机制,通过细化考核指标明确责任主体,倒逼执法队员负起责任、认真履职。

2.2完善法律法规,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明确职责边界

一是在全国层面制定城管执法的法律法规,明确城管执法的依据和具体职责,各地方据此制定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各地各自为政的情况。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城管执法机构,形成从上到下体制鲜明的城管执法体系,明确城管的法律地位,加强全国统筹,可以参考生态环境部、文化旅游部的做法,这样在人员安排、职责分工、资金使用上就可以进行全面考虑,逐渐形成有序成熟的工作模式,从而摆脱“全国一盘沙”的城管执法现状。三是充分发挥深圳市经济特区立法权限的作用,不断推进精细化立法,深圳市作为改革前沿阵地,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外地人口多,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较高,容易产生很多新问题,但目前的法律法规存在滞后的情况,无法跟上时代的步伐,立法机关要加强调研,通过主动发现、信访、座谈会等多种渠道了解当前城市管理中遇到的一些新问题,掌握群众诉求及执法人员的困扰,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2.3建立部门之间联动机制,增强协同合作效能

要建立起部门之间的联动合作机制,形成合力不断提高执法效能,推动城市管理取得新成效。第一,加强街道执法队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司法机关具有终局性的特点,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建立协作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营造不敢违法的强力震慑氛围,例如街道执法队没有控制人身自由的权利,但在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一些暴力抗法的当事人,这就需要公安机关的协助配合,在两者的联合行动下,才能有效让当事人配合执法。第二,加强街道执法队与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机制,街道执法队城管执法事项繁多,无法做到事事都专业,职能部门业务专一,在专业事项上更具有发言权,职能部门要主动下沉到基层了解一线执法情况,及时向街道执法队提供指导意见,对于街道执法队的协助请求也要及时响应。第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细化考核制度约束街道执法队及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协同配合,例如深圳市某区正在试行街道“平台统筹+协同监管”综合监督考核,街道对于一些常见的城市管理事项可以通过该平台启动协同监管,请求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办理完成后双方可以互相评分,评定结果纳入年底绩效考核,这就大力推动了部门之间的密切合作,也方便解决城市管理的顽瘴痼疾。

2.4加强市容巡查员管理,提高人员素质

市容巡查员虽然是编外人员,但履行的是政府管理职能,同时也是最直接最频繁面对群众的群体,一言一行都代表了政府形象,要持续加强市容巡查员的管理,不断扭转城管的负面形象。首先,根据深圳市经济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市容巡查员的待遇,拓宽选人渠道,不断提高市容巡查员的整体素质和专业水平。其次,市容巡查员要向在编人员看齐,参照在编人员管理模式对市容巡查员进行管理,制定科学有效的培训体系,不断培养专业的工作思路。最后,要完善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的市容巡查员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树立工作典范,强化辐射带动作用,对于腐败等违反原则底线的市容巡查员,加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进而起到一定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2.5依托深圳互联网优势资源,打造“智慧城管”

深圳处于互联网的最前沿,互联网意识十分普遍,具有浓厚的互联网氛围,要借助深圳互联网的优势地位,不断探索互联网在城管执法中的应用,依托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打造“智慧城管”,不断提升基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水平,既可以减少人力资源成本又能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例如,户外广告是城市管理中最常见的事项,但因不同的户外广告审批备案的主体不同,加上没有统一平台查询审批备案情况,造成街道执法队信息不对称,在管理执法中往往处于被动局面,同时开展经常的上门检查也容易造成当事人的反感,如果搭建起全市户外广告管理平台,开设小程序、APP等查询登记入口,对户外广告进行精准核查登记,那么就能有效提升管理水准,基层执法人员也可以从核查表格中解脱出来,大大减少工作负担,提升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步峰,熊文钊.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中国行政管理,2014(07).

[2]鲍魁.基层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探究-以深圳市龙华区为例[D].深圳大学,2018.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情况

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摘 要: 新形式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在今后环境监督管理中正确运用行政执法权,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予以改进。

笔者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探讨:

关键词: 环境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

1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l.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1.2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予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多困难。

1.2.1法规制定不完善。

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核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法规还不完备,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执法相对人归哪一级环保部门管理以及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一级环保行使, 则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1.2.2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1.2.3环境标准不完善。

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不够完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收费规定,等等。

1.3执法机关职责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活动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1.3.1环境行政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和复杂。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资源执法任务和权力,从广义上讲也是环境执法部门。

另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全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

1.3.2越权行政执法。

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处以本应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产治理、责令搬迁、关闭等的处理决定。

而无环境管理权的机关行使环境管理权,如有的地方县委作出停产治理决定,这就违反了环境法的有关规定。

越权行政的现象目前在环境执法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危害非常大。

一方面,越权行政打乱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使有关管理机关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权行政于法无据,因而它埋下了环境行政纠纷的种子,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因。

1.3.3有些部门违法执法。

如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公司等部门也实行征收排污费、罚款、发放许可证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1.3.4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有的对法律理解不深,对违法乱纪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在执法活动中自身严重违法。

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存在着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环保执法功能。

1.4机构挂靠带来执法难题。

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环保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仍挂靠在城建系统中的一个部门,这给环境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这种将环保机构挂靠在其他机构中的作法,使环保机构无法独立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环境行政执法流于形式。

1.5放弃职权,以调节代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既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也有处理环境纠纷的权限。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有些环保部门只求尽快息事宁人,能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了事,面对环境纠纷中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目前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措施和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在问题的有效手段,其途径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环境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环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2.2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

要避免经济冲击环保事件的发生,必须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事,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2.3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各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做到分工负责且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例如企业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环保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避免以后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强化内部监督。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执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洁执法。

2.5健全、充实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使其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职权,使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同时,应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生力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和正确执法。

2.6改进执法手段。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一改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强硬呆板的做法,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制管理手段,使环境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通过剖析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达到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

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

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

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

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

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

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

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

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

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

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

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数据

第一条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依法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经批准行使相对集中执法权的组织或者依法受委托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通过特定载体和方式,将行政执法主体、人员、权责、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的信息分为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和行政执法动态信息。      第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五类行政执法活动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以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当地主要新闻媒体等公示为主,以办公场所公示为辅。      第七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准确、便民以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梳理、采集、传递、汇总、审核、发布、撤销和更新等内部管理制度和责任分工制度。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一)执法主体的名称、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办公地点、咨询监督电话;      (二)主要执法事项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三)执法人员身份信息(涉密行政执法机关的人员除外);      (四)行政执法服装、标志、标识及执法证件的样式信息;      (五)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文书样式;      (六)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听证标准;      (七)政务服务事项的服务对象、办理条件、办理方式、办理流程、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方式、收费依据以及申办材料的目录、表格、填写说明、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主动公示的基本信息。      前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基本信息,有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在办公场所采取设置专栏、手册或者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公示,并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聘用辅助人员从事执法辅助活动的,应当主动公示辅助人员的工作职责、辅助权限等基本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为聘用辅助人员配发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还应当主动公示相关服装、标志、标识、工作证件的样式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应当主动出示或者佩戴证件并表明身份;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救济方式和救济渠道等内容。      第十二条 政务服务窗口应当设置信息公示牌或者电子信息屏,主动公示窗口办理业务名称、办理进度状态、办理人员身份、咨询服务渠道、投诉举报受理等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动态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执法过程、执法结果和执法统计年报等信息。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一季度公示当年的执法检查(含双随机抽查)计划信息。      年度检查计划信息应当包括检查主体、检查方式基数和对应的检查比例、检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下列行政执法过程信息应当主动公示管理对象      (一)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应当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前公示考试成绩等信息;      (二)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给付的,在摇号或者抽签之日前,应当公示符合条件的相对人信息;      (三)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的,应当依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发布招标或者拍卖公告的方式公示相关信息;      (四)需要组织公开听证的,应当采取发布听证公告的方式,公示听证时间、地点、听证事项等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过程信息。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检查信息应当按月或者按季度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其他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应当在决定作出后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示。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的公示可以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或者公示执法决定摘要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执法结果信息采取摘要方式公示的,应当包括执法主体、执法类别、执法对象(个人隐去真实姓名)、执法决定、决定书文号、决定日期等内容。      采取公示执法决定文书方式的,应当隐去执法决定文书中有关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单位或者个人财产状况等涉及财产的信息以及个人的姓名、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等隐私信息。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结果信息不予公示:      (一)当事人属于未成年人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      (四)公示后可能影响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涉嫌犯罪需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或者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中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主动公示,并报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一般应当包括下列执法数据:      (一)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二)上年度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上年度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的情况以及人均办件(办案)量;      (四)上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以及人均检查量、检查合格率;      (五)上年度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量及分类办理结果;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对已公示的基本信息进行更新。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后,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变更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决定之日起及时撤下已公示的相关行政执法结果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存在合法性、适当性问题并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监督建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研究,确实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行政执法相对人认为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要求行政执法机关更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确需更正的应当及时更正;不予更正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办理。属于申请查询特定第三人有关信用信息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省信用信息归集和管理的相关规定查询。      第二十四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规定公示、选择性公示以及更新维护不及时的,及时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

江苏执法公示平台的处理结果算数。江苏执法公示平台可以通过扫描二维码或网上查询来查询有关公开行政处罚的信息。对于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执法事实、法律规定和处罚决定书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并进行公示。公示资料应该真实准确,是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如果真实准确,按规定程序进行处理的话,处理结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就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据这些结果来判断行政机关的实际行政执法效果和水平。

江苏执法公示平台的处理结果应当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涉案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查询相关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并保障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如果您对江苏执法公示平台的处理结果表示质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或上诉,如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但是,在没有正式途径确认之前,私自否定或质疑行政处罚决定可能会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请您理智考虑个人行为。

通常情况下,江苏执法公示平台的处理结果是可以算数的。江苏执法公示平台是江苏省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化管理平台的一部分,旨在通过公示行政执法信息,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如果某个企业或个人被公示并作出了处理结果,通常意味着该企业或个人存在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已经对其进行过调查和处理。因此,处理结果是可以作为参考的。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处理结果只是一个参考,具体的法律责任和后果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更具体的解释,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部门。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时间

(一)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坚持严格依法办事,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是检验和衡量执法成效的基本标准。当前,我国正处于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高发期,要有效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严打方针,保持高压威慑态势,依法严厉打击、集中整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突出打击整治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紧紧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领域违法犯罪问题,坚持出重拳、下重手,加大执法力度,坚决遏制违法犯罪多发高发态势,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安全感。要创新打击治理机制,增强法律执行效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线索,要加强衔接协作,及时移送起诉,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等现象。要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源头治理,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源头监管和日常执法,不给违法行为留下生存空间,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劳动保障、海域海岛等重点领域基层执法力量,不断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二)完善执法程序严密的执法程序是规范执法的重要前提,也是执法公平公正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对一些敏感复杂案事件的处置,如果执法程序规范严密、公开透明,就能最大限度地赢得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执法瑕疵而授人以柄。要规范执法流程,按照标准化、流程化、精细化要求,从容易发生问题的执法环节入手,重点围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对执法具体环节和有关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不断严密执法程序,强化执法指引,规范执法行为,堵塞执法漏洞。要加强执法管理,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充分利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技术手段,加强对执法台账和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强化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等行政执法活动全过程的跟踪,确保所有执法工作都有据可查。要严密执法审核,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围绕决定的主体是否合法、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正当、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是否适当等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纠正,确保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滥用自由裁量权,同事不同罚,处罚畸重畸轻,显失公平公正,也是当前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执法问题。要有效杜绝执法不公、随意执法问题的产生,不断提升执法机关的公信力,一个重要环节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从制度机制上防止出现“选择性执法”“倾向性执法”。要科学合理制定裁量标准,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根据过罚相当原则,结合经济发展、行政案件发案等情况,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为公正执法提供制度依据。要准确把握适用裁量标准,按照依法、公正、合理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执法相对人的悔过态度等情形,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过罚相当。要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针对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案件种类和执法环节,加强分类指导,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处罚公平、裁量公正、执法规范。(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科技信息化的发展深刻影响了社会变革,也为提升行政执法效能、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必须积极依托科技信息化手段,大力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要推进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建设,逐步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培训网上进行,切实加强对执法活动的即时性、过程性、系统性管理。要完善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有效整合执法信息资源,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最大限度地用好用活执法资源,着力形成执法合力。要健全执法办案信息查询系统,切实提高执法活动的透明度,有效保障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坚持以公开促公正,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执法腐败无处藏身。要推进网上行政服务工作,大力推行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办公,努力让数据多跑腿、让群众少跑腿,使群众打开电脑就能查询有关事项、足不出户就能享受公共服务。(五)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执法责任制,对于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强化对执法权力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要进一步明确执法责任,按照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全面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建立实行权力清单制度。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考评,按照依法、科学、有效、统一的原则,建立健全执法评议考核指标体系,切实解决“没有指标不干活,有了指标乱干活”的问题,引导执法人员自觉履行法定职责、严格规范执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追究机制,全面落实错案追究制度,确保执法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执法问题,都能够被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及时追究。要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活动的监督,健全完善监督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坚决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坚决防止和克服执法工作中的利益驱动,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1、受理的案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 立案 时限: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 2、对特殊情况现场立案案件的立案报告补办手续时限:现场立案起3日内; 3、卫生行政机关作出 行政处罚 决定时限: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 4、向当事人告知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权利:合议之后处,罚决定前; 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交付当事人并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当场交付; 6、当事人不在场时交付 处罚决定书 取得送达回执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7日内; 7、当事人要求听证提出时限:处罚决定宣告后3日内; 8、行政机关决定予以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确定时限:当事人提出之日起2日内; 9、向当事人送达听证通知书时限:举行听证的7日前; 10、上级解决 管辖 争议或者报请 移送管辖 决定时限:接到请示后10日内; 11、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告方式视为送达时限: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 12,对先行登记保存的 证据 作出处理决定时限:7日内; 13、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上报备案时限合议之后处罚决定:结案后1个月内; 14、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告备案时限:7日内; 15、申请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 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15日内; 16、公共场所行政处罚决定 强制执行申请 时限:行政处罚送达后3个月内。 综上所述,现阶段对于不同种类的行政执法办案,其办案期限有着不同的规定。但是,不管是哪一类型的行政案件,都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结束办案流程。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要求

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二、行政执法的类别1、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2、行政处罚: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法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 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包括: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对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查封;对财物的扣押;对存款、汇款、有价证券等的冻结;强行进入住宅;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行政执法的要求如下:1、合法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2、合理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3、程序正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注意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4、高效便民: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5、诚实守信;6、权责统一: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条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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