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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作者不同意

发布时间:2024-07-03 19:58:29

论文发表作者不同意

是。撤稿是针对已经在学术杂志公开发表的论文而言。只要不同意就不会撤稿。由于事后发现某些已经公开在学术杂志发表的论文存在着审稿期间没有发现的比较严重的影响论文学术质量的问题,作者或者是杂志社通过发表撤稿声明,宣布该论文失去学术价值。

sci投稿如果不同意把文章发到机构会被拒稿一般来说,期刊都有编辑部和学术编辑。编辑部负责接收论文投稿,然后根据作者提供的关键词选择合适的学术编辑。当我们在投稿时要留意下列情况可能会让自己论文被拒稿一、无学术编辑愿意处理,稿件拒稿。如果学术编辑最近真的很忙,即使这个稿件适合自己处理,也可以拒绝处理。另外,这样的稿件不在自己的熟悉领域内,也可以拒稿处理该稿件。对于一篇学术论文,即使写得最好,如果编辑部联系了好几个学术编辑,都没有人愿意处理,编辑部会认为这篇学术论文不在期刊规定的内容内,并作出拒稿决定。二、直接被学术编辑拒稿。这个情况是正常的,而且好的期刊直接拒稿率非常的高。直接拒稿的原因很多。第一,稿件质量差。对于这样的稿件,要求严一点的编辑会直接拒稿的。第二,类似的稿件很多。一个学术期刊,不可能只发表一个研究方向的内容。如果同一时间段类似的论文投了很多,编辑很有可能直接拒掉一部分。第三,论文不符合期刊的范围。三、看外审建议后拒稿通常情况下,编辑安排外审就说明编辑对这篇论文的初印象还不错。当外审建议回来之后,学术编辑会根据外审意见重新作出自己的判断。理论上讲,好的学术编辑只会参考审稿人的建议,而不会完全按照审稿人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当然,如果有外审意见都非常差,直接了当拒稿。然而,如果两个审稿人都要求Major Revision,这个时候就取决于目前向该期刊投稿的稿件数量了。如果稿件数量庞大,学术编辑认为比这篇稿件优秀的稿件太多,也可以作出拒稿的决定。

论文共同作者不同意发表

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即论文共同第一作者。报考博士,有已经发表的论文,会带来更多的机会。而对论文的要求,会因报考的学校而异。若有明确规定,不认可共同一作,则两人同为一作是有影响的。而没有这方面规定,则论文两人同为一作,就会被认可,只是相对于独立第一作者而言,认可度更低一些。

作者 赵广立

大连理工大学生物工程学院教授徐永平近来感到非常愤懑。

7年前,团队在 PLOS ONE 上在线发表了一篇研究论文。近日,这篇论文被该杂志编辑宣布撤回,撤稿理由是:该研究违背了动物福利(不合理使用麻醉剂及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的政策。

目前该论文所有在世的作者坚决不同意撤稿。

“拒绝撤稿的原因很简单, PLOS ONE 杂志的做法完全不可接受。虽然 PLOS ONE 编辑部自觉理亏——承认失误并对作者表示歉意,但仍未能基于我们提供的25件证据进行客观评价,而是主观武断地认为我们没有遵守实验动物伦理,简单粗暴地对待我们严肃的科研,是我们完全不能接受的。”徐永平在独家回应《中国科学报》时说道。

期刊与作者争执不下

那些涉及实验动物的科研项目,除了要遵守常规的学术规范外,还有一条不能触碰的红线,就是实验动物伦理。

该伦理公认遵循“3R”原则,即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和优化(Refinement)。

其中,“替代”是指“尽可能采用其他方法而不使用动物进行实验,或者优先使用低等动物而非高等动物进行实验”;“减少”是指“在不影响科研目的的情况下,尽可能地减少实验动物的使用数量”;“优化”是指“通过改进实验条件,优化实验技术路线,避免或减轻对实验动物造成的痛苦”。

“优化”与保障动物福利直接相关,要遵循“五项原则”:实验动物享有不受饥渴的自由,生活舒适的自由,不受(额外)痛苦、伤害疾病的自由,生活无恐惧和无悲伤的自由,表达天性的自由。

前述徐永平团队的研究,被质疑的正是“优化”这一点。

PLOS ONE 动物研究咨询小组的一位成员认为,因不合理使用麻醉剂或不合理实施安乐死方法,实验水貂有被剥夺动物福利保障的嫌疑。

编辑部提出“尽管水合氯醛被认为是不可靠的麻醉剂,并在已知其被描述为腹膜刺激物的情况下,仍通过腹腔注射给药”;此外他们还认为“研究中二氧化碳的使用不被认为是可接受的安乐死方法,文章中描述的人道终点可能不足以防止可避免的痛苦”。

针对这些质疑,《中国科学报》向世界动物保护协会科学顾问孙全辉寻求咨询。

后者表示,作者团队在麻醉剂的使用以及实验动物人道终点处置方面可能存在动物福利问题。他表示,从现有信息来看,实验没能遵循“优化”原则,也没有选择最适合实验动物的麻醉剂,这不仅影响实验动物的福利,也可能会影响研究结果的准确性。

不过,徐永平团队有不同意见。

徐永平向《中国科学报》表示:“关于 PLOS ONE 撤稿理由中提及的实验动物福利相关问题早在7年前的审稿阶段既已做出详细回应,之后论文被接收发表。接收发表本身就充分说明论文中的动物实验达到了 PLOS ONE 的伦理标准。如果 PLOS ONE 当初认为论文中的动物实验研究未达到他们所谓的伦理标准,他们当时完全可以拒稿,“我们也可以另投其他杂志”。

因此,对于上述指控,团队认为完全不可接受,且正在寻求法律途径向 PLOS ONE 编辑部进行申诉,“以维护中国科学家的尊严和声誉”。

一个著名案例:Nature高被引论文一样被撤

事实上,因“动物福利”原因被撤稿,徐永平团队并不是孤例。

一个著名案例发生在Nature上:哈佛大学医学院附属麻省总医院学者在2011年发表的一篇快报论文,也被指责违反了“优化”原则,未能保障实验小鼠不受额外痛苦,并最终遭撤稿。

2012年,原作者们在Nature上发表了一篇勘误,在更新部分图表的同时,上传了小鼠肿瘤图片。

没想到这张照片引起了更大的争议:只见实验中小鼠体内的肿瘤巨大,直径远超1.5cm,这严重违背了麻省总医院关于动物实验伦理的规定。

从作者的视角,实验组和对照组小鼠肿瘤生长速度、肿瘤大小差异越大,越能够得到更好的统计结果;但对于实验动物而言,肿瘤生长越大,则意味着越严重的精神和肉体苦痛。显而易见,它们没有得到应有的动物福利和伦理的关照。

不过,实验小鼠成瘤直径大小准则在不同研究机构是不同的。英国一研究小组在2010年发布的准则是不超过1.2cm,而美国部分研究机构的准则是不超过2cm。目前,业内普遍接受的小鼠肿瘤最大直径为1.5cm。

值得一提的是,被撤的这篇论文曾被综合性文献数据库Web of Science认定为高被引论文,引用率高居前1%。在数百次引用中,近半数是在2015年作者团队勘误后继续引用的。

动物福利,容易“踩坑”

因实验动物伦理及福利问题引发的争议,还有许多难以定论的“悬案”。

面对重重压力,论文作者向预印本平台bioRxiv提交了撤稿申请;但不久,作者又发文称,已向后者写信停止撤稿,并表示“没有做错什么,只是做了一次动物实验”。

多篇论文因实验动物伦理或福利保障问题陷入争议,也结结实实给大家提了个醒,这项工作如不在平时加以注意,很容易“踩坑”,甚至面临论文被撤回的风险。

一般而言,涉及动物实验的文章,规范的做法是要注明3个要点:要在实验过程严格遵守“3R原则”并在文章中写明,同时明确实验已通过实验动物伦理审查,并标注相应审批号。

然而现实情况是,这项工作在国内常被人忽略。

苏美洋依、邓巍于2020年发表在《中国比较医学杂志》上的《关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审查的几点建议》中报道称,2015-2017年,我国有15种生物医学期刊的531篇涉及实验动物的文章中,只有115篇明确说明通过了本单位的动物伦理审查,其中仅13篇标注了审批号。

孙全辉告诉《中国科学报》,目前国内研究机构和高校等单位大都成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实验动物福利保障措施还未完全落实到位,部分科研人员的动物福利意识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另外,一些机构虽然设立了动物伦理委员会,但经常流于形式,未能有效发挥保护动物福利的审核监督作用。

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实验动物研究所研究员高虹认为,中国科学成果不乏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质疑,个别事件已影响到科学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公众对科学研究的认可度。中国科学家发表的论文被退回事件也时有发生,其中由于实验动物福利伦理问题遭到的质疑,严重影响了中国 科技 大国形象和 科技 创新能力提升。因此,重视动物福利伦理已是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

参考资料:

1.https://mp.weixin.qq.com/s/G4rMNBA1srkUxsAGjZOGMQ

2.李丹,郭玉莹,邓昊,高珊,徐士欣. 实验动物麻醉剂使用的福利伦理问题研究进展[J]. 中国比较医学杂志, 2017, 27(9):87-91.

3.《学术不规范案例:引起动物福利伦理争议的动物实验》2019-06-13

4.https://mp.weixin.qq.com/s/WFjUA6d8-IxDRF2kPUlq0Q

既然是第一,那就有唯一的一个第

论文作者不同意发表

学术类的期刊在文章结束会有作者单位的,你所说的情况,你发表文章前没有提供作者单位要求杂志后加,杂志社肯定不同意。现在你可以和编辑做下沟通看是否可以出一个证明,如果没出那也没得办法了。

虽然在我读研的时候没有出现过导师不让发表论文的情况,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有这种现象,那么通常来说导师是有自己的考量的,他完全没有必要阻拦学生正常的论文发表需求。也许有以下几种情况:有可能是学生论文的研究深度达不到发表的标准。导师要为学生的研究成果负责,而如果一篇论文或者研究项目达不到预期的成果,或者创新性不足、内容深度不够等原因,那么老师是不会让学生发表的,毕竟含金量不高的论文发表出去,导师也会觉得丢人。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该尽量的听从导师的意见,向老师虚心请教修改意见,然后继续钻研,把论文的深度提高到能够发表的标准,到时导师自然会让你发表。还有可能是学生的论文存在着学术不端的情况,比如抄袭、洗稿、数据造假或实验结论不准确等等。这种情况下是导师最反感的,老师当然不会冒着名誉受损的危险让学生发表论文。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生应该立即向导师承认错误,端正自己的学术态度,然后通过自己的努力,做出真正令人信服的原创研究成果。另外一种可能,是学生发表论文而没想让导师署名。学生在研究的过程中不可能完全脱离导师的帮助,但有的学生却想要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发表文章,忽略了导师的贡献。或者明明是导师提供了研究成果的主要想法和思路,但学生却想要第一作者而降低了导师在论文完成过程中的价值。这种情况有的导师也不会容忍,毕竟科研项目按照贡献程度来排序是通用的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学生不可与老师“争功”。既然你接受了导师的指导,在论文署名的时候把导师放在第一作者是很正常的。作为研究生一定要学会与导师处好关系,导师会在平时的学习中帮助你,但是如果学生真的跟导师闹僵了,那么后悔的一定是学生。

可以第一类拒绝是一种“完全的拒绝”:编辑通常会表达意见,对这类论文永远不愿再看到,或不适合在其杂志上发表。另一类是“部分拒绝”:论文包含某些有用的数据和信息,编辑拒绝这类论文是由于数据或分析存在严重缺陷。

文章作者不同意论文发表

sci投稿如果不同意把文章发到机构会被拒稿一般来说,期刊都有编辑部和学术编辑。编辑部负责接收论文投稿,然后根据作者提供的关键词选择合适的学术编辑。当我们在投稿时要留意下列情况可能会让自己论文被拒稿一、无学术编辑愿意处理,稿件拒稿。如果学术编辑最近真的很忙,即使这个稿件适合自己处理,也可以拒绝处理。另外,这样的稿件不在自己的熟悉领域内,也可以拒稿处理该稿件。对于一篇学术论文,即使写得最好,如果编辑部联系了好几个学术编辑,都没有人愿意处理,编辑部会认为这篇学术论文不在期刊规定的内容内,并作出拒稿决定。二、直接被学术编辑拒稿。这个情况是正常的,而且好的期刊直接拒稿率非常的高。直接拒稿的原因很多。第一,稿件质量差。对于这样的稿件,要求严一点的编辑会直接拒稿的。第二,类似的稿件很多。一个学术期刊,不可能只发表一个研究方向的内容。如果同一时间段类似的论文投了很多,编辑很有可能直接拒掉一部分。第三,论文不符合期刊的范围。三、看外审建议后拒稿通常情况下,编辑安排外审就说明编辑对这篇论文的初印象还不错。当外审建议回来之后,学术编辑会根据外审意见重新作出自己的判断。理论上讲,好的学术编辑只会参考审稿人的建议,而不会完全按照审稿人的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当然,如果有外审意见都非常差,直接了当拒稿。然而,如果两个审稿人都要求Major Revision,这个时候就取决于目前向该期刊投稿的稿件数量了。如果稿件数量庞大,学术编辑认为比这篇稿件优秀的稿件太多,也可以作出拒稿的决定。

出现退改的情况无疑就两个原因:其一:格式不符合发刊标准,修改后可再次投稿;其二: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上没有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是没有提供新的科技信息,而是重复、模仿、抄袭前人的工作,此类情况就比较麻烦,得要推倒重来,重新写作后再投。

遇到退改,作者不要沮丧,这非常正常,按照退改意见认真修改后,被录用的可能性就增大了。一般来说,如果收到的是退改决定,你应该感到庆贺,因为这提示你,你的稿件具有被录用发表的可能。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你如收到了退改信,并不一定就表示你的稿件就一定不会被录用,其前提是你必须按照退改要求上的修改建议来全部地认真地修改。你的稿件按照修改意见更新修改稿件后,也不一定就表示一定会被录用的。不过,如果你完全遵照退改意见去修改你的稿件了,一般被录用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退改的稿子应及时修改后反馈回编辑部,这样会加快你稿件的处理进度。如果收到的退改意见很棘手,这时你得考虑更新进行大修改,这就费时间、精力和财力了;对于棘手的退改意见,如果你无法办到,那就要考虑改投他刊了。因为,有时有的审稿人会给你出一两个既刁难而又是客观的问题让你无法问答修改。如果在退改意见中,存在错误或者不合理的评审意见,一定要认真澄清和解释。你认真澄清和解释后,编辑和审稿人还是不能认可理解的话,那你要么改投他刊,不必再浪费时间了,要么继续申辩,但要注意在继续申辩的过程中绝对不能存在敌意,要心平气和。

论文答辩时答辩稿是你提交给答辩老师评审看的稿。答辩过程中答辩老师还可能会提出一些关于论文的修改意见或建议,答辩结束后,你还需要根据导师的修改意见修改论文。修改完成后,还需要装订打印或者上传给学校备案这才算最终稿,所以你可以放心改。我平日里没时间都是找北京译顶可以帮忙的,价格不高

这个必须得和这个B类的杂志联系下,联系下文章的作者,拿出确凿的证据,把问题问清楚,这已经是侵权了。

不经作者同意就发表论文

你好。你所提出的问题是传统知识产权在互联网时代所面临的新的问题。 这种情况目前比较普遍。从行为性质上而言,任何未经许可的使用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都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不论其是否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是否盈利。因此,这些转载行为,无论是网站的制作人将作品直接发表在网站中,还是网站的会员将作品发布在网站的论坛中,都是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行为。 其次,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方面的问题,目前已经由国务院于2006年5月18日颁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以规定,该《条例》已于2006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上述在网络上转载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条例》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条例》来具体操作。根据《条例》的规定,如果你作为学术论文的作者,即权利人,认为网站侵犯了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以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其删除该作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的链接。书面通知书应当包含:(一)你的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网站在收到你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的服务对象,也就是实际转载你作品的人。如果网站在接到你的书面通知书后,根据规定删除了涉嫌侵权的作品,或者断开了与涉嫌侵权的作品的链接,那么网站就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内容主要规定在了《条例》的第14至17条,以及第22至24条。其他有关信息网络传播权方面的规定,也可以参考《条例》的有关规定。 希望上述解答能够解决你的疑问

1、 承担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侵犯作者权力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2、 承担综合责任的侵权行为;→侵犯作品传播者权力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人民法院受理以下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一)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权属、侵权、合同纠纷案件; (二)申请诉前停止侵犯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行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三)其他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纠纷案件。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一、简要分析:1、未经许可,转载你的文章属于侵犯你对于作品享有的复制权。2、此外在转载时未标明出处和作者就侵犯你的署名权。3、转载者应向你支付报酬,否则就侵犯你的获益权。4、可以向当地版权局投诉。二、详尽分析:侵犯了《著作权法》参考第二章第一节 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包括你的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解决方法:1、电话联系杂志社协商解决。(赔偿及其署名问题)2、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提供有效证据,包括证明你是合法的著作所有人,对方违法的证据收集。)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侵权如何赔偿著作权法关于赔偿计算方法的规定,不仅涉及了赔偿的计算方法,还包括了赔偿的计算方法适用的顺序等,被侵权人应当遵守这个适用顺序,首先考虑的是以被侵权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如果不能计算,则考虑以侵权人侵权所得为依据,仍然不能计算的,再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确定一个赔偿数额。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二是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三是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四是赔偿权利人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差旅费等。三、综合分析上策:把握全局利害关系,综合考虑以下问题:1、维权所付出的精力、时间、人力物力财力与维权获益相比,恐怕付出大于收获2、维权需做大量工作,包括:调查取证(时隔16年,难!)恶补法律知识(关键时刻要找人,包括人证,律师,法律机构工作人员,关系错综复杂不说,各种不可控甚至不可知的情况层出不穷,比如请客交费)善后(维权之路几家欢笑几家愁,且不说你为维权付出了多少,纵然成功,必然得罪杂志社,纵然杂志社没有后台,影响力也够可怕的了,当然可以影响到你的工作、职业发展、学术研究,纵然杂志社不对你进行打击报复,起码会封杀你,以后如果事情闹大了,别人也都不敢和你来往以免惹事上身了)结论:只要杂志社做得不过分,对你的影响也不大,大家还是私下和平处理吧,最好还是咨询下相关人员,若寻求免费法律咨询可上法易网免费发布咨询和免费打电话问律师中策:将维权进行到底!你要做大量工作:前面已写,不再赘述结论:维权路漫漫,成功可为法治社会建设添砖加瓦,失败也算是吃一堑长一智,以后行事多注意吧,当然为周围人义务宣传下法律常识也是功德一件下策:不管不问结论:那我也就不管不问了

相关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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