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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4 23:52:38

社会学研究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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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科生可以发表新疆社会科学研究,但前提是研究内容符合研究规范;学术水平达到一定要求;能够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撑研究结论;有不错的撰写技巧;要有心理准备,应付多个审查者的审查和学术讨论。其次,本科生可以发表新疆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但前提是确认完成了高水平科学研究,同时也要有出版物出版社的确认和出版支持。一般情况下,本科生可以将自己的研究成果投稿到新疆社会科学领域的重要期刊中,但前提是被编辑部审查通过,并且能够达到发表的标准。

您好,本科生是可以发表新疆社会科学论文的。不过,发表论文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水平和研究能力,需要经过认真的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此外,发表论文也需要选择合适的期刊和主题,以确保论文能够得到认可和引用。对于新疆社会科学研究,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探讨,比如历史、文化、经济、政治等方面。例如,可以研究新疆的历史变迁和文化传承,探讨新疆的多元文化和民族关系,分析新疆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以及研究新疆的政治制度和治理模式等。总之,发表新疆社会科学论文需要具备一定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同时也需要选择合适的主题和期刊,以确保论文能够得到认可和引用。

社会学研究开设的主要栏目有“论文”、“专题研究”、“研究述评”等栏目。本刊热诚欢迎国内外学者投稿。1.本刊刊登社会学各分支学科的学术论文、调查报告和研究述评等;不刊登国内外已公开发表的文章(含电子网络版)。学术论文以10000-20000字为宜。2.稿件一律使用中文。3.稿件第一页应包括以下信息:(1)文章标题;(2)作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Email等。4.稿件第二页应包括以下信息:(1)文章标题;(2)中文摘要(不超过200字);(3)3-5个中文关键词;(4)文章的英文标题、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或英文);(5)英文摘要(不超过150个单词)。5.投寄本刊的文章文责一律自负,凡采用他人成说务必加注说明。在引文后加括号注明作者、出版年份及页码,详细文献出处作为参考文献列于文后,以作者、出版年份、书名(或文章名)、出版地点、出版单位(或期刊名)排序。文献按作者姓氏的第一个字母依A-Z顺序分中、外文两部分排列,中文文献在前,外文文献在后;外文文献中的书名及期刊名用斜体,论文题目写入“”内。作者本人的注释均采用当页脚注。6.文章正文的标题、表格、图、公式以及脚注应分别连续编号。一级标题用编号一、二、三、,二级标题用(一)、(二)、(三)、,三级标题用1.、2.、3.,四级标题用(1)、(2)、(3)。一级标题居中,二级左对齐,三级标题左缩进两格。7.每张表格、图均应达到出版质量,并在行文中标明其位置。8.本刊取舍稿件惟以学术为标尺,并实行匿名评审稿件及三审定稿制。9.文章一经发表,版权及著作使用权即归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社会学研究》编辑部所有。凡涉及国内外版权及著作使用权问题,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法规执行。本刊刊登的所有文章如需转载或翻译,须经编辑部书面授权。10.本刊刊登的所有文章均加入期刊数字化网络系统,若无此意愿请来稿时注明,否则视为默许。网络版版权及著作使用权归编辑部所有。11.稿件请直接投寄编辑部。请勿一稿数投。因人力有限,本刊概不退稿,投稿4个月未收到刊用通知者请自行处理。来稿一经采用,即奉稿酬和当期刊物两册。12.文章发表后,如被转载或获奖,请及时通知文章责编,以备成果统计之用。13.本刊热诚欢迎国内外学者将已刊行或出版的学术论文或专著赠予本刊编辑部。亦热诚欢迎国内外学者或机构将社会学研究领域的重要学术信息及时通报给我们,以期将《社会学研究》建成学术交流的平台。14.本刊不收取任何版面费,如有发现可拨打举报电话:。

社会学研究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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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上发表论文

社科指的是人文社会科学,是基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二者的总称。下面是由我整理的社科类学术论文,谢谢你的阅读。

高校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转化浅析

摘 要:人文社科类学科特点和科研成果特点决定了成果的转化工作还远未像自然科学成果那样有效。为此,高校人文社科类成果的转化工作应当引起政府、高校以及全社会的重视,针对不同类别的科研成果建设合理有效的评价机制和推广途径和方法,全方位多层次地进行成果转化,使高校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成为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动力源泉。

关键词:社科;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2-0178-02

我们平时所说的人文社会科学,是基于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二者的总称。人文科学原义是指与人类利益密切相关的学问,它是与神学相区别的。经过长期的演变,狭义上讲主要是对于希腊文、拉丁文和古典文学的研究,这里面包括有政治学、历史学、语言学、伦理学等研究。与之相对的社会科学则主要研究的是社会现象,比如社会学、经济学、宗教学等等,它的要义在于阐述社会存在的现象及演进规律。

我国高校承担着全国近一半的科研任务,在这些科研任务中,相当一部分产出都是来源于人文科学。越来越多的人文社科科研成果的出现,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然而和自然科学类的科研成果转换相比存在着明显的不足,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了解和关注。

一、人文社会科学的特点

1.人文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有意义关系的事物

人文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内容,不仅仅在于事物的普遍性,还要对特殊性加以研究。在研究期间,还要重视对于事物偶然性的研究,探究偶然性存在的意义和价值。与此同时,人文社会科学所要研究的是主客体间的双向理解,这种理解往往表现在互动关系上。在科学的悠久长河中,人文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是科学这座大厦的基石,在人类科学发展史上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作用无可替代。

2.人文社会科学具有双重特性

一般认为,人文社会科学的双重特性即为科学性与价值性。一方面,人文社会科学是依托现实的科学,它以客观事实为依托,在科学原理的指导下,依照合理的逻辑和程序,使用科学的方式和方法,对相关事物进行认识与实践,从而得出一个科学的论证。正因如此,人文社会科学才有着科学的品格,它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的特征。另一方面,自然科学是通过对于自然界因果关系的研究,揭露事物存在的普遍性,从而寻求事物的共性,来排除事物的偶然性。人文社会科学并不仅仅局限于研究人类世界的普遍性与共性,除了在共性的基础上,排除偶然性外,人文社会科学还要研究人与人的创造与表达,研究人类的特殊性。正是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人的特殊性,才使其具有价值性。

3.人文社会科学具有综合性

与自然科学研究的对象不同,人文社会科学是以人和人类社会作为研究对象的,这就使得人文社会科学具有显而易见的人文特性。这表现在人文社会科学既具有主观性,又具有客观性;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价值性;既具有理论性,又具有实用性。所以,这些都说明人文社会科学是一门综合性的大学科,综合性也是人文社会科学的本质特性。

二、关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分类及特点

在对于人文社科的科研成果进行分类时,采取的比较普遍的方法是依据科研成果的属性和表现形式。如果依据成果属性来划分,无论是自然科学还是人文社会科学,都是一脉相承的,都可以划分为四个类型,即基础性研究、应用性研究、综合性研究和其他研究。如果依据成果的表现形式加以划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一般分为著作、论文、课题研究报告以及译著等等。人文社科科研成果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成果具有复杂性

人文社科科研环境的复杂性决定着其科研成果的复杂性[1]。人文社科由于研究的对象具有复杂性、相关性和不确定性,研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不断变化,具有较大的或然性,其规律本身很难被捕捉。研究者认知程度和研究角度的差别,各种政治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使研究成果千差万别。

2.作用具有间接性、延时性和长期性

人文社科的研究领域十分宽泛,某些研究成果能够直接作用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但是对于大多数成果很难产生直接效益,它们需要逐渐被人们认识,潜移默化的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思维方式、行为方式和生活方式,这使得人文社科科研成果的价值需要时间的积累。

3.作用具有不确定性

人文社科的科研以社会为研究对象,其成果作用于广大民众,在数量上、年龄分布上以及地域分布上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人文社科研究成果基于精神产品所共有的特点,受到传播手段和途径等因素的影响,其产生的作用很难量化,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三、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转化中的问题分析

1.成果转化率较低

大体来说,人文社科类的科研成果主要通过论文、专著和相关研究报告来表现。这些成果每年的数量少则上千、多则达万,有相当一部分成果是发表在核心或权威期刊上。这些产出的成果值得我们引以为豪,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里面相当一部分成果来源于文科类,而非社科类,而且里面的高水平著作往往是对于某些领域的基础性研究,非专业人士对于这些研究根本不能理解,这也造成这些成果的转化率和推广率低下。相应的那些应用性强的成果,学术水平并不高,且多为借鉴所得,少有创新,更不必说对于现实的指导意义了。

高校里的人文社科类教师和科研人员,虽刻苦钻研教学研究工作,但他们社交圈子相对狭小,对社会问题的洞察力和关注度较低。尽管有些研究成果的水平很高,但实际价值有待商榷。同时受到绩效考核压力和扩招后教学工作量增加的影响,很多教师和科研人员更关心成果的数量,这就使得成果多为重复性工作,难以产生影响力。

2.成果转化渠道不畅

正是因为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复杂多变,使得这些成果能够直接为政府、企业所用的寥寥无几,这就需要传播来实现绝大部分成果的转化。而这部分成果大多是在科研人员之间进行传播,范围非常有限。只有通过网络、电视、报刊等主流媒体才能将行之有效的传播。当前社会处在社会转型期,媒体的经营者由于深受市场经济的影响,比起社会效益往往更关心经济利益。这也在很大的程度上制约了人文社科成果的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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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作为人文社科专业,目前主要集中在理论教学、田野调查等领域,社会学专业实验室建设成为深化社会学专业改革的必经途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学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虐待老人问题的社会根源

“由于生理性衰老这一自然规律以及社会转型过程中社会成员和群体在利益关系和分配关系上的重新调整等原因”[1],老年群体在整个社会结构体系中的社会经济地位不断下降,在物质资源占有和政治权利保障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这不仅限制了老年群体对于自身需求和愿望的满足,而且其利益诉求也容易受到忽视和侵害,甚至当利益受到侵害时,老年人往往出于畏惧、“家丑不可外扬”等心理,不能勇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本文以中国现实社会情境为研究基点分析了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特质表现和治理困境,并且通过对相关理论研究进行梳理和反思,从“个体化”理论和风险社会视角深入挖掘这一问题的社会性根源,并以此为前提从减轻个体不安全感与促进社会整合角度规划治理路径,从而在社会生活中帮助遭受虐待行为的老年群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失控:社会结构双重变迁下虐待老人问题的独特形态

发达国家虐待老人事件的产生是在全球人口老龄化的作用下,由老年人数量激增所引致的一种必然现象。而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除了人口结构老化这一普遍性原因外,该问题的“井喷”还与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这一特殊历史进程密切相关,这一点在中国体现得尤为明显。与改革开放前的欠发达的社会相比,在社会转型速度呈加速状态的现代社会中,中国虐待老人问题无论是“在发生机制和问题性质,还是在数量规模、表现形式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呈现出新特点”[2],致使该问题难以得到有效预防和控制,“失控”已经成为其特殊标识。基于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化”和“人口老龄化”两种同步性社会变迁的时代背景,笔者总结了我国虐待老人问题相比于发达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独特形态。

(一)老年群体具有受虐待的高危性,呈现地域和城乡的“阶梯式”分布形态

由于生理机能下降、智力衰退以及在经济和照料服务上的较强依赖性等因素所造成的相对劣势,老年人在遭受虐待方面具有明显的普遍性。2010年,我国家庭内老年人虐待发生率为13.3%,呈现阶段性增长的趋势,远高于虐童、虐妻等的比率,已经演变为高危性的社会问题之一。而且,我国农村家庭内老年人遭受虐待的比例显著高于城市(农村:16.2%,城市:9.3%)。而且虐待发生率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升高而降低,西部地区为21.8%,高于全国其他地区,而京津沪地区最低,仅为5.4%。我国区域和城乡在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公民文化素养等方面发展不均衡的现状,是虐待老人问题呈现“东少西多、乡增市减”分布格局的制度性成因。

(二)问题形成的根源难以确定,社会影响的“公共性”和“社会性”开始凸显

在现代社会中,老年人自身的生理劣势(体格缺陷或老年痴呆症等疾病)、家庭关系的紧张(代际冲突、子女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等因素的复合和集中加剧了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风险。在社会结构变迁的过程中,传统风险要素可能会演化为新的风险或者相互交融,极大地增加了虐待行为发生的不确定性,相应的预防和治理措施也面临更大挑战。而从问题的预防和控制角度来看,传统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以“孝”为其精神内核,一旦违反孝道必然会受到古代法律的严厉制裁,从而有效预防和遏制该问题的产生和加剧。但随着传统社会控制手段在现代化进程的强烈冲击下迅速瓦解,加之家庭关系导致自我调节功能弱化,使得对于这类问题的控制力和约束力大为减弱,其影响也扩散至家庭边界之外,成为影响社会秩序和社会发展的重大社会问题。

二、虐待老人问题的治理困境:心理冲突与保护机制失效的交织

一方面,受虐老人对施虐者存在复杂心理。多数虐待老人事件发生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浓于水”的血缘关系,受虐老人出于保护子女的情感,往往将之归于自己管教不严或教育不当,把责任归于自身。并且受“家丑不可外扬”的文化传统的影响,有些老人往往担心这类事件的传播会损害家庭的声誉,而不愿主动向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此外,“养儿防老、老来从子”的依赖心理,也使不少老年人在生活上和心理上严重依赖施虐者。很多老人依赖于子女的生活照料,一旦其子女受到法律制裁,他们将无法继续获得照料,因而在寻求帮助前会感到担忧,多数选择忍气吞声,接受被虐待的现实。

另一方面,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置的社会控制措施相对缺乏。道德与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和调节社会关系的两种手段,具备有效防止和遏制虐待老人的重大功能。但我国现有法律对有关虐待老人的规定,主要见于《宪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条文中,对虐待老人的概念阐释和类型界定十分模糊,导致难以在法律上对这类行为量刑定罪。一些司法部门对涉老案件也不够重视,执行乏力,未能使判决得到有效落实;有的基层干部常常将虐待老人行为看作是“家内事”而听之任之,责任意识严重缺乏。此外,在以“孝道”为核心的传统价值体系和道德系统日渐式微而新的道德规范尚未形成和完备之际,施虐者的行为缺乏心理约束,尊老敬老意识淡薄。而社会舆论作为重要的外在控制手段也难以对其施虐行为形成有效限制,致使无法从源头上遏制该问题的发生。

三、破解治理困境:原因分析视角和策略规划的重构与再造

对于现代虐待老人现象的形成原因,国内外学者分别从不同视角进行了理论分析。国外学者认为虐待老人与家庭暴力类似,强调施虐者和受虐者的个体因素。在美国学者对老年人受虐待的原因分析中,较为流行的解释有压力论、暴力循环论、个人行为论和老人无能论[3]。而国内一些学者则更关注个人在家庭和社会结构中的地位和关系,其中“外在情景因素论”认为虐待老人是受虐者及施虐者外在社会环境和经济情况的反映,老年人对照顾者的过于依赖的关系及社会孤立都会导致老年虐待风险的产生[4]。综合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可以发现:在对虐老问题的原因阐释过程中,无论是主张受虐者或施虐者的主观因素,还是强调个体与个体、社会的互动关系状态,都反映出“单向化”的研究取向,即仅从“施虐者→受虐者”“受虐者→施虐者”“受虐者→社会”等思维路径探究问题。这种个体化思维和单向式视角很容易忽视对于在由施虐者和受虐者所构成的虐待事实中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考察。而且,虐待事件在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中出现了某种差异性分布,因此社会文化类型背景应作为分析该问题发生机制的一项关键因素。 这种由文化背景所决定的原因阐释论在实践中导致的后果就是治理策略出现某种程度上的偏差。例如,美国保障受虐待老人的合法权益主要是通过向其提供包括机构支持、社工服务在内的涉及广泛的专业领域和不同的社会资源的综合性社会支持来实现[3]。美国在解决公共性的社会问题上弱化了政府作为直接“干预者”的角色,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专业机构的作用,依靠社会中介机制实现问题的自我解决。但是这种对策设计机制在我国缺乏社会资源和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支持,“强国家―弱社会”的权力格局导致社会资源分配处于不均衡状态,长期“抑制了社会组织和自主性社区成长”[5],因而依靠社会服务来解决虐待老人问题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为严重的后果是可能导致“政府社区治理的行为失范严重,表现为越位、缺位和错位”[6]等现象,难以为受虐者提供全面、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司法保护,对于施虐者的法律惩处和道德塑造也常常难以落实,导致问题的进一步积聚和恶化。

因此,当前解决虐待老人问题治理困境的关键,在于拓展理论和经验研究的视野和深度,立足于“社会转型”的历史变迁背景和当代中国社会现实,从制度层次和文化领域挖掘其社会性根源,从而在根本上提出切实有效的治理策略和建议。

四、个体化与风险社会的共生互构: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历史变迁

(一)现代性的精神困境

西方社会学家鲍曼对“个体化社会”的理论研究做出了重大贡献。在关于“个体化”含义的理解上,他认为个体化社会的结构形态是“社会形塑了其成员的个体性,个体则在他们通过交往编织成的相互依存之网中,采取合理、可行的策略,用他们的生活行动造就了社会”[7]。并指出个体化“所承载的是个体的解放,即从归属于自己、通过遗传获得、与生俱来的社会属性等的确定性中解放出来。这种变化被正确地看作现代的境况中最明显和最有潜在优势的特征”[8]。但同时也意味着个体与传统知识结构、固有信仰和社会规范“脱钩”,成为自己生活的主人的代价是安全感开始丧失。风险社会在社会转型期“碎片化”社会结构中其威胁也呈几何级增长,解放了的个体的御险能力也迅速降低,并且“社会变迁中集体规范的缺乏势必在价值观和心理层面影响到个体安全”[9],原本为个体在生活和心理上都甚为依赖的社会保障机制(如单位制)的瓦解使现代人的社会心理出现剧变,“心灵安全”的丧失成为现代社会影响个体心智结构的突出问题。

(二)个体化社会的本土化表达:自我主义与制度变革

由于中西方文化的激烈碰撞,以及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过程中所形成的“二元经济模式”,使处于“后发外生型”现代化的中国社会具有典型的传统性与现代性交织融合的时代特征,中国社会“个体化”的发育也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种异变,在社会结构急剧变迁的时代背景下主要受到了“自我主义传统、转型期的制度环境”[10]等本土传统和现实状况的有力形塑。一方面,中国传统社会的“个体”是在“差序格局”中的角色地位,这种以“己”为中心所构筑的关系网络是依据个体来确定生活边界并作为风险屏障,显然不具备现代意义上的公共精神,并且与西方“团体格局”中具有明确权利义务关系的“公民”概念形成鲜明反差。另一方面,改革开放前的“总体性社会”在剧烈的制度变革推动下将大量组织化的个体推向社会领域,被单位制和组织化生活所模塑的个体精神世界受到强烈冲击。不仅个体与社会联系纽带出现断裂,而且在既无传统儒家孝道伦理又无集体主义约束的情况下,衍生出大量“个人只强调自己的权利,无视对公众或他人的义务与责任”的“无公德个人”[11],建构具有现代意义的市民社会的任务任重而道远。

可见,中国个体化社会的到来在使个体充分解放的同时,道德性缺失也成为重要的社会问题。不断膨胀的自我主义导致封闭稳定的家庭结构逐渐丧失向心力,加之外部控制机制的缺失,使家庭关系在持续紧张中激化出特殊矛盾。

五、社会转型期虐待老人问题的时代治理导向

消除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往往要通过在“自己的自我规范和社会责任中重新建立平衡”[12],进而建构起“本体性安全”,即“大多数人对其自我认同之连续性以及对他们行动的社会与物质环境之恒常性所具有的信心,这是一种对人与物的可靠性感受。”[13]这意味着必须通过培育公民“责任伦理”来加强社会团结,重构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消除个体化所带来的负向效应,最终塑造具有强烈公共道德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从而破解个体与家庭张力的时代难题。

(一)依靠制度建设完善老年群体的法律保障系统

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对于现代国家提出了新的治理要求,以行政性管控为目标的政府在职能应用上应淡化行政色彩,推动“管理”向“治理”升级,强化在基层社会问题领域的服务性功能。具体而言,要以制度为先,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老年人权益保障》在禁止和预防各种形式的家庭老年人虐待方面的规定和惩罚措施,做到有法可依,提供坚实可靠的法律保障。此外,严格执法是治理该问题的关键环节。政府应协同立法、司法等部门,加大执法力度,优化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水平,着眼于实际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灵活性,提高控制手段的应用性和嵌入性,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努力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性社会组织建设

“社区”是搭建政府和家庭沟通渠道的桥梁,能够依靠其地缘性优势吸收政府的相关资源和控制手段“嵌入”家庭之中,并及时将问题反馈给上级部门,从而使问题得到有效处理和解决。社区在“社会治理”的政治语境中的协同治理的主体性地位必须得到法律形式的认定和自治权力的让与,政府与社区对于“权力蛋糕”应进行合理分配,对基层社会事务的处置权限也应进行制度化界定。同时,必须充分发挥社区建设的自主性,针对社区居民的实际需求引导服务型社会组织深入到社区内部,例如在涉及虐待老人事件中,就可以在社区内部设置公益性或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法律求助咨询中心,为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相对处于弱势的老年群体搭建问题反映平台,及时、有效地介入到问题家庭的矛盾之中,减轻事件发现不及时或治理效果不理想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提高反应效率和解决效果。

(三)推动具有中国意蕴的时代性家庭伦理的建构和发扬

我们必须着眼于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内核与传统文化中的伦理精髓进行“流程再造”,重点挖掘和创造体现时代精神和传统美德的行为规范,提升家庭生活对于每一个原子化个体的吸附力,从而弥合个体与家庭、社会之间的“断裂”状态。通过对传统伦理的“扬弃”并与现代价值观念加以融合,对于中国“家文化”的复归和弘扬具有重要意义,也有利于唤起公众对于老年群体社会地位和价值的认同和尊重,从而为防止虐待老人行为的发生奠定心理基础,这也是治理虐待老人问题的根本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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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所论文发表

《社会学研究》杂志。《社会学研究》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主办的一级学术刊物。期刊以学术研究及为世界社会学知识发展做出独到贡献为目的,以有效促进学术交流、开放学术天地、促成中国社会学学术进步为宗旨。强调以范的经验研究为基础,提炼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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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学研究生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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