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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取消学位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6 15:20:34

硕士取消学位论文发表

清华大学公布了2020至2021学年度第9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规定》破除了硕士生学位评定中的“唯论文”倾向,取消“非专业学位硕士生应至少完成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的要求,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规定》坚持,“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硕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应形成的创新成果应当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看不说研究生需要发表论文这一事情,许多的本科生基本上都需要写一篇毕业论文,很多的学生把这当作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其实有许多的学者提出,本科生写的论文真的能对我们、对社会现象起到什么作用吗?答案不言而喻,其实很多的学生为了毕业会水论文凑字数,甚至之前还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帮代写论文,这一切其实都可以看出论文是需要很多的基础知识和社会实践才能过写出的东西,而不是我们学生随便一挥手就能勾出现的东西。

其实许多的搞笑综艺把发表论文作为一个评判的标准,这样子可以快速高效的认定这个学生在大学期间或者研究生期间是否真的把自己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这样的批判标准实在是太片面,清华作为我国的高等学府,孕育出了无数科学家人才,他们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打破常规对学生的禁锢,这样说不定学生会更加愿意的投入到实践和创作中去。

这并不会降低教学质量,近期清华规定申请硕士学位的话不需要发表论文。这样的一个规定一出让很多准备申请硕士学位的学生都表示开心,或许很多的人会质疑,如果说申请硕士学位不必再发表论文的话,那么这会不会降低教学质量呢?其实这并不会影响到教学质量。

现在本科生在毕业的时候都要求去撰写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在撰写的时候学校多数会给学生分配导师,由导师对学生的论文撰写进行指导。但是对于撰写论文的学生来说,想要找到一个合适的问题,再将这个问题写的完善,甚至是写的深刻都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更无论说需要去发表一篇论文了。

多数的学生在撰写论文的时候都会选择去借鉴其他人的文章,甚至有一些人自嘲自己的文章根本不是由自己撰写出来的,而是多方借鉴了别人的思想,然后再将他们进行总结,这样就变成了自己的思考。虽然说这样的撰写论文方式听起来并不能被人接受,但却是现在大多数本科学生在撰写论文时所采用的方式。

因为对于本科学生来说,他们对于自己所学的专业并没有太过深刻的认知,也无法在这上面去进行深刻的研究,因此对于本科学生来说,想要去发表一篇论文的话是一件非常困难的事情。可能只有极少数的学生才能够做成,但是无法发表论文并不代表他没有去做科研的能力。现在清华大学将申请硕士学位必须要发表论文这一项规定取消之后,无疑为更多人去申请硕士论文打开了空间,给予了更多人能够拿到硕士学位的途径。这样做不但不会降低教学质量,反而还会提升学生的积极性。

不会降低教学质量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硕士学位需要不断的考核,而且也必须要经过层层的选拔,并且论文也要必须过关。

硕士学位取消与发表论文

老师可以看他平时的表现,平时成绩,还有就是看他的实验成果,我们可从很多方面去看他是否真的能毕业了,这些都是很好检验。

只需要他们在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学科或者是专业学位的要求之后就可以进行申请。

清华之所以会出台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因为学生在本科期间是没有太多精力去发表论文的。另一方面为了避免现在高校为论文弄只看论文,并以论文作为学位提升的标准,是不合理的。

主要是因为有明确规定硕士生需要完成个人培养计划、并且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的一定要求、还要完成学位论文工作,才可以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取消硕士发表论文

我是非常支持学校的这个举措的,因为在之前北京大学也曾经规定了申请北京大学的硕士学位也是不需要发表学术论文的。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都是我们国家最高级别的两座学府了,也是无数学子求学的梦想。而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改革一向也是国内大学改革的风向标,在清华和北大都做出这样的规定以后,将来国内的很多大学也会跟随清华大学和北京大学的脚步取消申请硕士论文必须发表学位论这个规定,所以我觉得这是教育制度上面的一个重要改革,是这的支持的。

那么清华大学规定申请硕士学位不必发表论文有什么影响?

不知道大家还记不记得之前有一个新闻是天津大学有一位导师,他就是带着他手下的学生进行学术论文的造假。所以我觉得之所以硕士研究生是学术造假的重灾区,就是因为他们规定了申请硕士学位就必须要发表一些学术论文,所以这个样子的话,学生们都为了发表这个学术论文而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取消这个规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学术造假的风气。

还有一个好处呢,我觉得就是他能够减轻研究生的这种学业压力。因为我现在也是在写论文,我觉得写论文真的是一个非常巨大的工程。从论文的选题开始,然后查找翻阅前人的文献,如果前人的文献和你的文献有相似的地方,那么你就要去改,你不能够和之前文献的一样。还要有你的创新点,所以说是一个非常难的工作。学生研究生他们每个学期都要发两三篇学术论文,所以我觉得这个压力是非常的大。在网上也有不少人说,考研究生最快乐的时候就是拿到录取通知书的那一刻,在往后都是被学术论文追着赶着,我觉得学生不应该承受这么大的压力。

支持,这是因为现在学生们他们经常写论文,导致自己都没有什么可以写的了。所以要是以发表论文来申请硕士学位,也会导致很多学生的压力和负担非常重。

清华大学公布了2020至2021学年度第9次校务会议修订的《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规定》,明确提出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规定》破除了硕士生学位评定中的“唯论文”倾向,取消“非专业学位硕士生应至少完成一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关且达到发表要求的论文”的要求,不把发表学术论文作为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或申请学位的前置条件。《规定》坚持,“学位论文是进行学位评定的主要依据”,要求硕士生“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学位论文研究工作,相应形成的创新成果应当以学位论文的形式完整呈现”;“硕士生完成个人培养计划、达到所在学科或专业学位类别培养方案相关要求、完成学位论文工作并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看不说研究生需要发表论文这一事情,许多的本科生基本上都需要写一篇毕业论文,很多的学生把这当作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其实有许多的学者提出,本科生写的论文真的能对我们、对社会现象起到什么作用吗?答案不言而喻,其实很多的学生为了毕业会水论文凑字数,甚至之前还有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帮代写论文,这一切其实都可以看出论文是需要很多的基础知识和社会实践才能过写出的东西,而不是我们学生随便一挥手就能勾出现的东西。

其实许多的搞笑综艺把发表论文作为一个评判的标准,这样子可以快速高效的认定这个学生在大学期间或者研究生期间是否真的把自己的时间投入到学习中去,但是这样的批判标准实在是太片面,清华作为我国的高等学府,孕育出了无数科学家人才,他们要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打破常规对学生的禁锢,这样说不定学生会更加愿意的投入到实践和创作中去。

我支持学校的这个举措,这会给很多学生减轻压力,不需要发表论文就可以申请到硕士学位,这对很多学生来说是福利。

论文未发表取消博士学位

不能再申请了。博士学位撤销三年后可再次申请学位。论文作假被撤销学位是不可以再申请学位的,学位申请人员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北京大学女博士于艳茹因涉嫌论文抄袭被母校撤销博士学位一事尚未尘埃落定。

6月初,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决定程序违法,亦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撤销之前北大作出的撤销学位的决定,同时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认为这一诉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于艳茹案”是我国首个因涉嫌论文抄袭导致博士学位被撤销的行政诉讼案件,记者一直关注此事进展,终审判决后,记者曾辗转联系上了于艳茹,但她拒绝了记者的采访。

一审:北大撤销学位程序违法,不支持恢复学位诉求

于艳茹是北京大学历史学系2008级博士研究生,2013年7月5日,她从北京大学毕业,并取得历史学博士学位。随后,她考入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历史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

2013年1月,在读博期间,她将撰写的论文《1775年法国大众新闻业的“投石党运动”》(以下简称《运动》)向《国际新闻界》杂志社投稿。

同年5月,临近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她提交了答辩申请书及科研统计表,《运动》被她作为科研成果列入答辩申请书,注明“《国际新闻界》于2013年3月18日接收,待发”。

当时,连同《运动》提交的还有她已发表在核心期刊的4篇论文及其他3篇未发表的论文。

2013年7月23日,在于艳茹拿到博士学位,毕业18天后,《国际新闻界》才刊登了《运动》一文。

时隔一年多后的2014年8月17日,《国际新闻界》发布公告称,于艳茹在《运动》中大段翻译原作者的论文,直接采用原作者引用的文献作为注释,其行为已构成严重抄袭。

随后,北京大学成立专家调查小组调查于艳茹涉嫌抄袭一事。2015年1月9日,经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称其在校期间发表的《运动》存在严重抄袭。

北京大学称,依据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决定撤销其博士学位,收回学位证书。

于艳茹不服,相继向北京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了申诉,均未获支持。2015年7月,她将北京大学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并判令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的法律效力。

今年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判决撤销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由北京大学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海淀法院认为,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未对撤销博士学位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但撤销博士学位涉及相对人重大切身利益,是对取得博士学位人员获得的相应学术水平作出否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极其重大的影响。因此,北京大学在作出被诉撤销决定之前,应当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保障于艳茹享有相应的权利。

本案中,北京大学虽然在调查初期与于艳茹进行过一次约谈,但此次约谈系调查程序。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未充分听取于艳茹的陈述和申辩,因此,作出的撤销决定有违正当程序原则。

此外,海淀法院还认为,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中仅载明依据学位条例、《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等规定,未明确具体条款,故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适用法律亦存有不当之处。

一审判决驳回了于艳茹要求恢复其博士学位证书法律效力的诉讼请求,称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一审判决后,北京大学向北京市一中院提出上诉。

二审:即便没有规定,也应保证程序公正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到了北京市一中院的终审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北京大学在上诉中提出了三条理由: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在作出撤销学位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约谈属于调查程序,没有必要也不可能向于艳茹提及最终处理结果的问题;尽管撤销决定中没有列明具体法律条文,但这不表明相关的法律依据不存在。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是否应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的程序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北京大学作出撤销决定时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针对第一个焦点,北京市一中院认为,正当程序原则的要义在于,作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使权力的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正当程序原则是裁决争端的基本原则及最低的公正标准。本案中,北京大学作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在行使学位授予或撤销权时,亦应当遵守正当程序原则。即便相关法律、法规未对撤销学位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其也应自觉采取适当的方式来践行上述原则,以保证其决定程序的公正性。

针对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北京市一中院认为,北京大学在作出撤销决定前,仅由调查小组约谈过一次于艳茹,约谈的内容也仅涉及《运动》一文是否涉嫌抄袭的问题。至于该问题是否足以导致于艳茹的学位被撤销,北京大学并没有进行相应的提示,于艳茹在未意识到其学位可能因此被撤销这一风险的情形下,也难以进行充分的陈述与申辩。因此,北京大学的约谈,不足以认定已履行正当程序。

北京市一中院还认为,本案中,北京大学作出的撤销决定虽载明了相关法律规范的名称,但未能明确其所适用的具体条款,相对人难以确定援引的具体法律条款,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撤销决定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无不当。

终审判决生效后,北京大学通过官微表态,尊重法院的判决,依照相关程序处理,但也将继续严肃学术规范,对任何违反学术道德、抄袭剽窃的行为绝不姑息,切实维护学术共同体的尊严。

据了解,在诉讼过程中,于艳茹认为,她涉嫌抄袭的那篇论文不是她的博士学位论文,只是一篇课外作品,不应该因此作为撤销她博士学位论文的依据。而北京大学方面则认为,无论是什么性质的论文,只要论文存在抄袭,就属于学术不端行为,根据北大校规和学位条例的相关规定,就可以依法撤销其博士学位。

另外,双方对“在校期间发表”这个概念也有不同理解,于艳茹认为,《国际新闻界》发表其作品时,她已经从北大毕业了,所以,不属于在校期间发表。北大方面则认为,论文的创作、投稿、发表是一个过程,于艳茹涉嫌抄袭的论文在她提交的博士学位申请材料中,当时已经列入“待刊”一栏中,所以属于在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资料图

专家: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处罚过重

“两审判决都回避了实体问题,没有就撤销学位是否具备条件及撤销学位本身是否违法作出确认,而是以程序违法撤销决定。实际上,在北京大学补正程序后,还可以继续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此案得到学术界的高度关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法研究中心曾经两次召开研讨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刘莘多次表达自己的观点。

刘莘指出,从实体分析,北京大学撤销于艳茹博士学位是不合理的。她说,虽然学术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这给了学校以撤销学位的权力和自由裁量权,但是在运用这项权力的时候,绝不是毫无限制的,应当对舞弊作伪行为进行区分。

“于艳茹申请学位的时候报了4篇发表4篇未发表的论文,被指抄袭的属于未发表的文章。北大申请博士论文答辩的条件是要有不少于两篇发表的论文,她不罗列4篇未发表的就已够申请博士学位。”刘莘说,被指抄袭的论文和于艳茹获得博士学位没有关联,至于涉嫌抄袭,杂志社已公告说明,已给其在学术界带来不利影响。行政处罚法有一个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放之用于四海,过于严苛不符合人性,也缺乏合理性。

中央民族大学教授熊文钊也持类似观点。他指出,授予博士学位的条件和撤销的条件应该是对应的,排除于艳茹被指抄袭的文章,她仍旧符合获得博士学位的标准,撤销学位是不合理的。

两次研讨中,《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中的第五条规定均被学者提及。该条规定:已结束学业并离校后的研究生,如果在校期间存在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撤销其当时所获得的相关奖励、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从该条规定来看,于艳茹的行为属于惩罚对象。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李洪雷指出,尽管学位条例实施办法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可根据学位条例制定本单位的授予学位的工作细则,但至少应当与学位条例保持一致。

此外,李洪雷还指出,《北京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第五条还规定要结合情节、后果和本人的态度进行处理,而对于艳茹的处理没有考虑这些情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建顺则特别重视本案判决书中提及的正当程序原则,他认为遵循正当程序原则意义重大。他对判决书里说“于艳茹没有申辩陈述的机会”这个说法表示支持。 “多少年来我们一直在推进正当程序原则,这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绝大多数专家都认为北京大学剥夺于艳茹博士学位的决定过于草率,处罚过重。但于艳茹的博士学位能否恢复,目前尚无官方消息。

继续等着,看看最后是什么结果。

取消硕士生发表学术论文

我认为需要,因为论文是检验硕士能力的一种方式,取消后无法衡量硕士的学术水平,所以应该发表论文。

这样的好处非常多,这样就留了更多时间去给学生做实验,让他们一心一意做实验不背论文影响他们做实验的进度

清华大学的规定肯定是有它的道理的,首先,清华大学的学生是我国最顶尖的学习成绩的人所入的院校,那么他们不用发表论文,说明他们都有资格,而且都有这个发表论文的水平,所以说没有必要再走一次重复的路!这样子可以使清华大学的硕士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不再硬性要求上学期间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这可以说是给所有的清华硕士研究生解绑了。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他们所研究的课题之中,不要求在期刊上发表论文,但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性随意的毕业,最后的毕业学位论文成为了衡量一个学生在研究生期间成绩是否合格的终极考量标准。

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人申请硕士学位,为国家培养人才,我国的高材生也会越来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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