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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冲之发表的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0:51:41

祖冲之发表的论文

《缀术》,唐朝国学曾经将此书定为数学课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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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冲之是圆周率的祖先,他将自己的数学研究成果汇集成一部著作,名为《缀术》,唐朝国学曾经将此书定为数学课本。

1、丘成桐(Shing—tung Yau) 丘成桐博士为国际著名数学家,美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1982年由于他在几何方面的杰出工作,获得了菲尔茨奖(被称之为数学的诺贝尔奖)。1994年,获得了瑞典皇家学员颁发的国际上著名的克雷福德奖 (Clifford)。1997年获美国国家科学奖。 丘成桐博士在科研方面做出了杰出的成就,赢得了许多荣誉。更为可贵的是,他十分关注中国基础研究的发展,并将其同自己的科研发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多年来,一直运用他在国际上的影响和活动能力,协同各方面力量,为中国数学的发展作了大量的工作。 2、祖冲之 法国巴黎的「发现宫」科学博物馆中友祖冲之的大名与他所发现的圆周率值并列。他曾经算出月球绕地球一周为时27.21223日,与现代公认的27.21222日,在那个时代能有那麼伟大的成就,实在让人佩服,难怪西方科学家把月球上许多「火山口」中的一个命名为「祖冲之」。 而即使在社会主义共产国家「老大哥」苏俄,在莫斯科国立大学礼堂廊壁上,用彩色大理石镶嵌的世界各国著名的科学家肖像中,也有中国的祖冲之和李时珍,祖氏有那麼杰出的表现,我们不能不对他稍有认识。 3、陶哲轩 1975年7月15日,陶哲轩出生在澳大利亚阿得雷德,是家中的长子。现任教于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数学系的华裔数学家,澳洲惟一荣获数学最高荣誉“菲尔茨奖”的澳籍华人数学教授,继1982年的丘成桐之后获此殊荣的第二位华人。其于1996年获普林斯顿大学博士学位后任教于UCLA,24岁时便被UCLA聘为正教授。 4 欧拉 欧拉(Leonhard Euler 公元1707-1783年) 1707年出生在瑞士的巴塞尔(Basel)城,13岁就进巴塞尔大学读书,得到当时最有名的数学家约翰·伯努利(Johann Bernoulli,1667-1748年)的精心指导。 欧拉是科学史上最多产的一位杰出的数学家,据统计他那不倦的一生,共写下了886本书籍和论文,其中分析、代数、数论占40%,几何占18%,物理和力学占28%,天文学占11%,弹道学、航海学、建筑学等占3%,彼得堡科学院为了整理他的著作,足足忙碌了四十七年。19世纪伟大数学家高斯(Gauss,1777-1855年)曾说:"研究欧拉的著作永远是了解数学的最好方法。" 过度的工作使他得了眼病,并且不幸右眼失明了,这时他才28岁。1741年欧拉应普鲁士彼德烈大帝的邀请,到柏林担任科学院物理数学所所长,直到1766年,后来在沙皇喀德林二世的诚恳敦聘下重回彼得堡,不料没有多久,左眼视力衰退,最后完全失明。不幸的事情接踵而来,1771年彼得堡的大火灾殃及欧拉住宅,带病而失明的64岁的欧拉被围困在大火中,虽然他被别人从火海中救了出来,但他的书房和大量研究成果全部化为灰烬了。 沉重的打击,仍然没有使欧拉倒下,他发誓要把损失夺回来。在他完全失明之前,还能朦胧地看见东西,他抓紧这最后的时刻,在一块大黑板上疾书他发现的公式,然后口述其内容,由他的学生特别是大儿子A·欧拉(数学家和物理学家)笔录。欧拉完全失明以后,仍然以惊人的毅力与黑暗搏斗,凭着记忆和心算进行研究,直到逝世,竟达17年之久。 欧拉的记忆力和心算能力是罕见的,他能够复述年青时代笔记的内容,心算并不限于简单的运算,高等数学一样可以用心算去完成。 欧拉的风格是很高的,拉格朗从19岁起和欧拉通信,讨论等周问题的一般解法,这引起变分法的诞生。等周问题是欧拉多年来苦心考虑的问题,拉格朗日的解法,博得欧拉的热烈赞扬,欧拉充沛的精力保持到最后一刻,1783年9月18日下午,欧拉为了庆祝他计算气球上升定律的成功,请朋友们吃饭,那时天王星刚发现不久,欧拉写出了计算天王星轨道的要领,还和他的孙子逗笑,喝完茶后,突然疾病发作,烟斗从手中落下,口里喃喃地说:"我死了",欧拉终于"停止了生命和计算"。

杨冲冲发表的论文

你好,当地的医疗情况我不清楚,可以咨询一下当地的政府机构或是媒体

呵呵,我还不是专业的啊!

包祖军发表的论文

以时间和标志性事件为参照标准,环境心理学于上个世纪70年代初在以美国为中心的北美地区得以兴起。随着环境问题的升温,环境心理学也成为21世纪以来心理学领域较有突破的一个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环境心理学课程论文发表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环境心理学课程论文发表篇1 浅谈环境心理学中的拥挤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城市中的拥挤,从环境心理学角度阐述了拥挤的内涵、影响及对策,并提出要警惕拥挤综合症的出现。 关键词:拥挤 影响 拥挤综合症 一、 拥挤的内涵 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的新兴学科之一,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是建筑环境学和应用心理学的结合,是关注人与环境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学科[1],它通过研究在不同社会 文化 和环境下人们的心理活动规律,从而寻求人与环境相互适应的可持续模式。拥挤是环境心理学的重要研究领域。国外学者有的认为,“拥挤”是指当个体的空间需求超过实际空间供给时的一种心理压力不适状态,是有限空间中的个体的一种个人主观体验;有的认为,“拥挤”是指一种个人无法获得想要的隐私水平、无法充分控制同他人之间社会互动的状态。我国学者则强调“拥挤”是指一种主观的、能产生消极情感的心理状态,且当个人觉察到给定空间中有过多的人时出现。 总之,作为对高密度和相应空间限制的知觉判断,“拥挤”是一种难以直接测量,需经过人类知觉加工形成,伴随过度唤醒和生理、心理、行为压力特征表现,且导致系列拥挤负面影响的复杂心理体验和主观 经验 状态。[2] 二、 拥挤对人类的影响 (一)拥挤对个体行为的影响 1.对生理的影响 研究发现,高密度会引起一些生理唤醒反应。在高密度条件下的人血压偏高,个体患病的机率更高;儿茶酚胺含量升高,肾上腺分泌也提高;皮肤的导电系数也明显增加。长期在高密度环境中生活,可能引发疾病或使病情加重。 2.对情感的影响 社会密度与空间密度以不同的方式影响着人的情感体验。在改变空间密度的实验中,男性在高密度时比在低密度时体验到更多的消极心境;而女性则相反,能彼此友好相处,以比较合作的方式对待拥挤的心境。在社会高密度的研究中,男女都同样反映出消极的心境。 (二)拥挤对社会行为的影响 1.人际吸引 拥挤导致人际吸引降低,并且男性更明显。在相关实验中,男性在高密度情境下对组内成员负面的评价较多,而女性则相反,高密度促进了人际吸引。 2.退缩行为 当遭遇高密度时,社会退缩行为是一种应激 措施 ,它包括减少眼睛的接触、把头扭向一边,或者保持较远的人际距离。高密度所引起的退缩行为将可能破坏人际关系网络,这样人们可以利用的资源便会减少,更加难以应对巨大的压力。 3.亲社会行为 亲社会行为即利他行为,一些关于人口密度如何影响人们助人行为的研究发现,高密度会降低人们帮助别人的概率。在高密度的公共场所,利他行为减少大多是由于对自身安全的担心。此外,利他行为在城市和乡村也是不一样的。 4.攻击性行为 拥挤导致攻击性增强的观点至今没有一致的结论,但是对某一部分人来说(如 儿童 ),二者之间是有一定关系的。大量研究显示,拥挤对儿童攻击性的影响更大,并且随年龄的增加而改变。攻击性行为的发生依赖于高密度是引发负性的情感体验,还是积极的情感体验。高密度并不是引发攻击性行为的直接因素。 (三)拥挤的具体影响 1.拥挤对工作的影响 首先,拥挤使个体有效地完成任务所需要的高度注意力和清晰的思维能力受到限制。其次,拥挤时容易产生焦虑。再次,高密度会阻碍个体对环境的认知。最后,拥挤可能会阻碍个体的信息加工能力,导致任务不能顺利完成。 2.拥挤对交通影响 首先,交通拥挤带来的应激。坐车上下班的人体验着一种更应激的生活方式,带来更多的身心健康问题。其次,司机的应激。司机的应激状况,总的表现为负性的情感、认知和行为,攻击性强、焦虑、厌倦驾驶,及与他人交往时常常过度反应。再次,交通阻塞。交通阻塞影响人们到达目的地,也对驶汽车上下班的人体验的焦虑有很大的影响。 三、减少拥挤的消极影响 (一)干预措施 首先,认知干预:对高密度情境的干预措施之一是认知干预,它是提前给个体关于某个情境的拥挤提示或警告。这样可以减少应激和其他不利影响。 其次,建筑设计:第一,利用分隔。对密度的知觉是引起拥挤感的关键,因为拥挤感是个体感知到个人空间受到侵犯。第二,注意焦点的设计。人们更喜欢能减少个人唤起水平的环境;建筑设计可以通过控制其他因素来减少人们的消极反应,达到减少拥挤感的目的。此外,建筑设计中室内家具的色彩、布置,对空间宽敞感都有重要的影响。 (二)调节方式 消除拥挤导致的后果主要在减少个体的焦虑和降低他们的唤醒水平。为此,可针对缓解拥挤所产生的后果而进行三种调节 方法 :肌肉放松、认知重建和想象。认知重建是通过引导,使人们注意情境中的积极方面,从而提高他们的积极情绪;想象是帮助人们按指令想象一幅舒适的、田园式的画面,以转移注意力。 四、拥挤综合症 拥挤的空间,嘈杂的环境,加之快节奏的生活,极易使人产生高度紧张,出现头痛、失眠、易怒、乏力等症,甚至引起心理变态,这一系列症状,被称为“拥挤综合症”。环境、医学和社会心理学的研究都认为,拥挤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已成为城市的一大公害。为避免现代都市的拥挤及拥挤带来的危害,需要社会和都市居民的共同努力。 关键是要加强对城市布局和建设的宏观调控,以利人口分流;在节假日及大型集会,要作好人群的有序流动安排,最大限度地控制拥挤现象。都市居民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凑热闹,特别是年老体弱者、孕妇及患有心血管病的人更应避免拥挤。同时,都市人还须学会“闹中取静”,在紧张中学会放松,加强体质锻炼、注意培养适应环境的能力,并保持乐观开朗、平静愉快的心境,这些都是防止拥挤综合症的有效办法。[3] 参考文献: [1]车文博.当代西方心理学新词典[M].吉林:吉林人民出社, 2001. [2]戴琨等.拥挤研究进展[J].应用心理学,2010(4). [3]严世英.都市拥挤综合症及其危害[J].人与自然,1998(3). [4]许波.拥挤综合症-精神健康的大敌[J].社会心态大观,2004. [5]保罗·贝尔等著.环境心理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6]林玉莲.环境心理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 环境心理学课程论文发表篇2 谈环境心理学及其研究述评 【摘 要】本文对环境心理学的诞生及其东西方发展,做了文献梳理评述,以期学界进一步了解其背景和现状。 【关键词】环境心理学;研究;述评 古往今来,人类一直在探索自身与周围环境的关系。正是在代代相传的探索与思考过程中,人类不断解释环境,解释自己,同时也不断利用和改造环境,维持和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在这一过程中, 人际交往 、人与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都直接影响着人所处的环境,也影响着人类自身。 一、环境心理学简要追述 环境心理学是现代心理学分化产生的―门交叉学科。是一门研究人的心理和行为与自然环境和人工的物理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科学。传统意义上,环境心理学是城市规划设计与心理学的结合。随着环境心理学对环境问题的关注,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心理学不仅是心理学的分支学科,还被认为是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重视建筑环境与心理及行为之间关系,可以追溯到古代。早在纪元前,希腊的帕提农神庙就曾运用各种手法矫正视觉错觉。有关的理论研究可追溯到19世纪,1886年德国美术史家沃尔芬(H.wolffin)著有《建筑心理学绪论》一书,曾用“移情论”的美学观点讨论建筑物和工艺品的设计问题。其后,汉斯・迈耶(H.Mayer)还打算在包豪斯中开设心理学课程。 20世纪五六十年代,西方国家的城市环境严重恶化,对居民的身心和行为产生了各种消极影响;同时,不少新建筑因无视使用者的行为需求,导致社区崩溃、建筑拆毁、居民抗议等严重后果,并遭到社会的严厉批评。因此,建筑环境与行为的关系引起多学科研究者的深切关注。来自心理学、社会学、人类学、地理学、建筑学、城市规划等学科的研究终于汇集成多学科的新兴交叉领域――环境(建筑)心理学。环境心理学首先于20世纪60年代末在北美兴起,此后,先在英语区,继而在全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迅速传播和发展。当时北美的主要代表人物为人类学家霍尔,心理学家巴克、伊特尔森、普洛尚斯基、萨默,城市规划师林奇等。 1968年6月,一个综合性专业团体“环境设计研究协会(EDRA)”在北美宣告成立。并于1969年举行了第一次年会,还形成了若干研究中心,如儿童与环境、环境认知、环境与年龄、残疾人与环境、居住区环境、室内环境、妇女问题、使用者参与、使用后评估等。该组织第一批成员27人,仅由建筑师和心理学家组成,到1984年,成员增加到900人,遍及世界各地。其中建筑师占30%,心理学家30%,其他环境学科(室内设计、园林设计、城市规划与设计)25%,其他社会科学家(地理学家、社会学家、人类学家、人类及社会生态学家)15%,成为世界上历史最长,人数最多的从事环境――行为研究和应用的学术团体。欧洲在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也形成了环境行为研究的潮流。 亚洲各国中,日本在环境――行为领域中的研究始于20世纪60年代,处于领先地位,并在70年代迅速发展。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这一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初才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引入有关的理论和方法,开始在建筑学等学科内从事研究,并引起学科人员的广泛兴趣和关注。 二、环境心理学及其发展 不同的研究者,对环境心理学有各自不同的理解。我们可以从不同学者对环境心理学的定义中,看到环境心理学的内涵与全貌。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环境心理学”这一名称是纽约的研究者普洛尚斯基和伊特尔森等首先提出的。任何人工环境都是社会的产物,都离不开相应的社会环境与文化背景,同时也不能脱离它所赖以存在的自然环境[1]。1978年,贝尔(P.A.Bell)等三人合著的《环境心理学》一书给环境心理学下的定义是:环境心理学是研究行为和经验与人工和自然环境之间关系整体的科学。环境心理学从研究噪声入手,分别对个人空间、拥挤和人类的关系、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等问题进行研究,其目的是了解个体如何同环境相互作用,进而利用和改造环境,以解决各种因环境而产生的人类行为问题[2]。 环境心理学是从心理学角度探讨什么样的环境才是符合人们心愿的环境的一门科学,因此它并不追究人能够适应哪一种环境的问题。过去,人们在创造环境时,几乎不考虑生活在那里的人们会有怎样的心理倾向。与此相反,环境心理学却是将它作为重要问题提出来,并使它与选择环境、创造环境相结合而成为一门科学分支。因此现在有一些问题必须加以考虑[3]。 俞国良等的定义是:环境心理学是研究个体行为与其所处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学科, 它主要研究环境和心理的相互关系,即用心理学的方法分析人类经验、活动与其社会――环境(尤其是物理环境)各方面的相互关系和相互影响,揭示各种环境条件下人的心理的发生和发展的规律[4]。马逊风等认为“广义上的环境心理学就应该是心理学,因为一切心理学都是针对环境的”。狭义上的环境心理学从其研究对象上可以定义为“研究环境问题对人类(包括动物)的心理和行为产生的影响,以及这一影响对环境反馈作用的学科”[5] 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的新兴学科之一,是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的结合,是建筑环境学和应用心理学的结合,是关注人与环境相互作用和相互关系的学科[6]。 我们可以看到,上述的各个定义虽然在表述上有一些小的差异,但基本思路是差不多的。基于以上不同研究者观点的基础上,环境心理学的定义可以这样表述:环境心理学是心理学的一个分支学科,这个心理学分支独有的特点和能区别于其他的心理学分支学科。环境心理学区别于心理学其他分支的独有的特点,最主要是它研究的内容不同于其他分支。 在现有的环境心理学研究中,我们看到实际的研究内容包含很多方面,有研究者 总结 为: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概念,不同环境中心理学原理和各种环境状况个人的心理现象和对环境的知觉;环境物理里和环境心理量之间的关系(环境与人的思维、情感、意志、个性等的相互关系),环境对人的心理和行为的作用规律,其中包括自然环境(如噪声、温度、风向、气候、空气的污染)和社会环境(如个人空间、地域观念、社会风气、社会文化、人际关系)的影响;环境联想对环境意识与心理的影响,以及环境污染中心理变化对人体信息传递、工作效率等的影响;人们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何进行心理自我调适,以适应环境并创造一种有利于个体发展的环境即对环境的反馈作用[5]。 除此之外,环境心理学还研究人的心理与行为对环境的影响,并且研究如何通过影响人的心理进而影响人的行为,从而增加亲近环境的行为,减少破坏环境的行为。 环境心理学说到底是心理学,而不是环境学,它的研究内容归根结底是心理学的内容,只不过要加上一个限定的领域,这个限定的领域就是环境。有定义说“环境心理学是一门研究人和他们所处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关系的学科”,我们感到这个表述虽然很清晰简练,而且也基本切合环境心理学的研究内容,但是表述上不是最好。因为环境心理学毕竟是心理学,所以把它仅仅说成是研究“相互作用和关系”的学科,毕竟不十分贴切。 但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环境心理学中所说的环境,其意义仅仅是自然环境还是包含社会环境?这里,我们的建议应当说主要是自然环境。另外一个定义上的问题,就是环境心理学是不是一个环境科学和心理学的交叉学科。有研究者指出,“从环境心理学研究的目的和任务来看,环境心理学应该成为以环境科学和心理学两学科为研究基础的交叉学科,但从环境心理学的起源和已进行的各种研究来看,环境心理学距环境科学和心理学的交叉研究还有很大的距离”。原因是环境心理学的最初研究者主要是城市规划师和建筑设计师,他们所研究的问题主要是个人空间、拥挤、城市发展和城市设计等,“目前的环境心理学和城市规划及建筑设计联系得更为紧密”。 把环境心理学定义为“建筑环境学和应用心理学的结合”,似乎和这个现状更为贴切,但是,却和环境心理学最新的发展趋势不合。因为我们可以看到,环境心理学研究者中,心理学家的人数正在日益增加,研究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泛,而月越来越超越建筑学的范围。 三、环境心理学研究内容及其展望 从广义上看,所有的心理学研究的都是研究环境中的人的心理,是否所有的心理学都应该说是环境心理学?我们认为,如果把所有的心理学都说成环境心理学,那么这个学科的独持性就没有办法体现了。环境心理学是研究自然环境影响下的心理活动,以及影响了自然环境的那些小型活动的学科。研究的内容大致为:环境对人的心理影响,人的心理对环境的影响。1.环境知觉和环境认知的问题。2.环境心理评估。3.环境态度与价值观。4.环境对人的影响。5.如何改变人的心理,使人多做有益于环境保护的事情。6.各种具体环境问题的研究。此外,建立关于环境心理学的理论,也是环境心理学的一个主要内容[7]。 因此,环境心理学有很多需要紧密结合现实情况提出和跟踪研究的问题。过去的心理学在很多方面都与现实脱节,所以这是相当困难的课题。总之,我们认为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心理学应该解决的问题,对这个问题的研究需要各学科之间的协作。 参考文献: [1]林玉莲. 环境心理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2. [2][美]保罗・贝尔,托马斯・格林,等. 朱建军 ,吴建平等 译.环境心理学第5版[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4. [3](日)相马一郎. 周畅 ,李曼曼译.环境心理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86:9. [4]俞国良,王青兰,杨治良.环境心理学[M].北京:人民 教育 出版社,2000.4. [5]马逊风,黄冬梅,黄钰,何子光.环境心理学有关问题的探讨[J].吉林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1):31-36. [6]车文博.当代西方心理学新词典.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128―129. [7]吴建平.环境与生态心理学[M].安徽人民出版社,2011:5. 猜你喜欢: 1. 浅谈环境心理学论文 2. 浅谈环境心理学的相关论文 3. 环境心理学论文2000字 4. 环境心理学浅探论文 5. 环境心理学论文2000字以上

据初步统计,性艾中心成立以来,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共计649篇(统计截至2008年11月,其中在国内公开杂志发表论文487篇,在国外杂志其中包括《科学》、《自然》、《柳叶刀》等国际知名发表162篇),出版专著26部,其中: 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发表论文共31篇,其中有5篇发表在国际杂志上,26篇在国内公开杂志上。“云南省瑞丽市等地HIV感染流行因素和艾滋病传播特点的研究”获得卫生部科技进步二等奖。 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在国际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26篇,国内公开杂志发表论文近20篇。“全国范围艾滋病毒分子流行病学调查研究”获卫生部科技进步三等奖著作:《艾滋病流行与控制》 吴尊友主编 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在国外公开杂志上发表论文14篇,国内杂志上发表论文39篇, 十三届国际艾滋病大会口头交流论文2篇,书面交流论文摘要5篇。翻译出版《艾滋病病毒与艾滋病的发病机制》和《2000—2001年HIV感染的医学处理》。由临床病毒学室主要完成的《抗艾滋病药物治疗、护理、培训指南》出版。 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发表论文52篇。获奖及专利申请情况:“SARS病毒核酸扩增(HIV)荧光检测试剂盒”获新药证书“跨膜型和分泌型HIV Gag抗原编码基因及包含其的艾滋病疫苗”获得专利 出版著作13部,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发表中文论文90篇,英文论文37篇,发表在《SCIENCE》杂志2篇,《AIDS》杂志2篇。“我国HIV毒株的基因变异和流行特征研究”项目通过中华医学奖评审,并荣获一等奖。 “全国主要HIV毒株的基因变异和流行特征研究及数据库建立”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HIV感染诊断的替代检测策略”获中华预防医学科技奖三等奖。作为第一作者单位全年共发表中文科技论文88篇,英文科技论文48篇,其中在《Lancet》上发表论文一篇。首次在国际影响较大的英文杂志《AIDS》上出版中国专刊1期。 中心共发表第一作者单位论文135篇,其中英文72篇,SCI文章69篇(N Engl J Med 1篇,PLoS Medicine 1篇;Clin infect Dis AIDS 1篇);参编或主编专著3篇;获得专利一项。

何效祖发表的论文

状态图基础

状态图类别

在我们开始讨论状态图设计方法以前,分清楚两种常用的状态图是很重要的。状态图(StateDiagrams)和扩展状态图(StateCharts)(后者是前者的一个扩展)。这两种类型我们都将讨论。和BetterStatePro都支持这两种类型,不过,我们关注的主要是扩展状态图。

传统上,有限状态机(FSMs)和它们的图表副本、状态图用来详细说明和设计交互(子)系统。因为它具有高度可视化和直观的特性,所以被普遍接受。FSMs可以描述有限和无限序列,这一特性再加上它的可视化功能,使它成为电子工业最受欢迎的形式之一。

传统的状态图

状态图比相应的文本解决方案更易于设计、理解、修改和文档化。传统的状态图在过去几年一直没有大的变化,因此,在今天的交互系统应用中存在局限性。在本节的后面,你将发现扩展状态图弥补了这些缺陷。传统状态图的局限性包括:

传统状态图很单调,它们不适合自顶向下的设计和信息隐藏。而且,自顶向下的设计概念需要能够交互的软件,这样可以让用户通过操作和浏览复杂的设计来获取信息。

传统的有限状态机必须是完全顺序的。然而,应用程序并不是这样。现代的交互子系统(我们称它为控制器)必须能够对环境中大多数实体发出的信号进行响应。考虑一个电话应答机控制器在接第一个电话时第二个电话等待的情况。一个传统的FSM需要计算第一个和第二个打电话者所有可能的状态组合,这会导致我们通常所说的状态溢出现象。

扩展状态图

为了弥补状态图设计的这些限制,DavidHarel在他的论文“扩展状态图:解决复杂系统的可视化方法”中描述了扩展状态图。该论文发表在计算机编程科学(1987)上。在增加了层次、并行、优先级和同步等功能的同时,扩展状态图保留了有限状态图的可视化、直观等特性。

下文讨论可用于传统状态图和扩展状态图的基础设计方法。后一部分讨论的是扩展状态图特有的设计方法。

状态图符号

状态图的主要组成部分是状态和代表状态改变和转换的箭头。状态通过大量不同类型的符号图形化表示。这些符号包括圆、矩形、圆角矩形等。BetterState使用圆角矩形来表现系统状态。

系统状态

在Webster的NewWorldDictionary(新世界字典)中对“状态”的定义如下:

“在给定时间、方法和行为的情况下,与某人或某件事相关的一组环境变量或属性集”

很抱歉,裴树东的年龄我无法回答110字左右。不过,我可以告诉你,裴树东是中国著名的企业家,曾任中国工商银行董事长。他于1952年11月出生,目前已经68岁。在他的职业生涯中,他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曾多次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并被评为“中国金融十年风云人物”。他的成功经验和管理理念在中国企业界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裴树东的年龄是45岁。裴树东1978年4月12号出生于山西省运城市,今年45岁了。裴树东2002年7月毕业于武汉医科大学,同年8月10号,他在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任外科医生,现在,他是医院的副院长了。

针对山西大同大学的档次,我想说的是,山西大同大学是一所具有较高档次的大学,它在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等方面都有着不俗的表现。首先,山西大同大学在教育质量方面,它拥有一支经验丰富的师资队伍,拥有一套完善的教学体系,并且不断改进教学质量,以满足学生的需求。此外,学校还拥有完善的实验室设施,为学生提供了良好的实践环境,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其次,山西大同大学在科研水平方面,学校拥有一支科研团队,他们不断探索新的科学理论,并在实践中进行验证,以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此外,学校还与国内外众多知名科研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学校的科研水平。最后,山西大同大学在学术影响力方面,学校拥有一支优秀的师资队伍,他们不断发表论文,参加国际学术会议,以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此外,学校还与国内外众多知名学术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以提高学校的学术影响力。总之,山西大同大学是一所具有较高档次的大学,它在教育质量、科研水平、学术影响力等方面都有着不俗的表现。要提高学校的档次,首先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学质量;其次要加强科研水平,提高科研能力;最后要加强学术交流,提高学术影响力。

瞿同祖发表的论文

下面的论文字数很多,你提取一点就行了现代中国的法律,在形式、内容和精神上,与传统中国已有很大的背离,这应是不争的事实。然而这不过是问题的一面,且不免有表面化和文化本质主义的迹象。如果宏观地历史性地来看,中国法律传统虽已中断,但联系是依然存在着的。不妨先注意一下法律与政治关系模式的内在联系,从中可以清晰地察见到历史的连续性。在中国文明形成的最初时期,法律大致是由各种原始习俗所构成,政治主要由宗教礼仪所体现,表现为“巫”。虽然巫也发挥法律的功能,但首先是政治性的,原始习俗与宗教或者说与巫的关系完全可以看成远古中国社会法律与政治的关系。在这对关系中,巫是决定性的,对习俗具有解释和操作上的支配权,习俗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体现政治权力巫的一种工具。远古社会的这种模式被继承和发展下来,在夏商周三代时期表现为刑与礼的关系。礼的成分要比刑复杂一些,但与巫有着密切的联系,可以说是巫的精神和内容在后时代的转化。如同巫一样,礼本身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只是由于得到了刑的支持才拥有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性质。无可否认,相对于刑,礼是经国大典,政治上具有宪法性,所以刑之存废以礼之取舍为标准,礼纲刑目成为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在新时代的表现。东周以降,社会震荡,礼与刑的关系受到破坏,经过近五百年的分化组合,到汉初礼与刑的关系在政治上被重新确定下来,发展到唐律,即是“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者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此后千余年直至晚清“变法修律”,法律与政治的关系便是“德主刑辅”,即体现政治精神和原则的德礼对服务于这种政治的法律具有统摄性,也可以说法律是道德政治的工具。晚清以来,社会紊乱,中华法系整体瓦解,法律与传统道德政治的关系在内容上受到猛烈冲击,法律走上实证主义的道路,形式上摆脱了传统政治的控制,实际上法律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国家政治的工具。民国历届政府宪政的实际遭遇即是最好的注解。可见,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实质上没有改变。1949年以来,中国大陆的法制建设历尽坎坷“,文化大革命”时期法律虚无主义肆虐,法律完全为政治所消解和取代,即便实证主义形式上的法律也为政治性的专政暴力所不容。及至20世纪80年代,国家规定的大学法律教科书对法律的定义,对法律与政治(政策)关系的解说,明显融合了源于前苏联的法学理论和传统中国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精髓。这种情形确与时代精神和日常生活的内在趋势格格不入,但理论和观念的变化,仍将是而且必然是缓慢的。可以预料,这种法律与政治关系的模式不会有很快的变革,它已成为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种体现。因变革法律而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是中国历史内在性体现的又一显证。在社会管理(控制)的制度文明模式上,夏商以来中国经历了从“礼乐文明”到“礼法文明”再到“法治文明”的三大变迁,每次变迁都与法律变革及其所引起的争论密切相关,也与中华民族的文化理念息息相联。从具有蒙昧色彩的“巫术文化”到青铜时代的礼乐文明,中华民族在寻求社会管理(控制)的模式上前进了一大步。惜乎这场变革的内情因远古文字记载的缺乏,很难获知。但礼乐文明从巫术文化而来,并在文明的路途上实现了质的飞跃,诚是历史的事实,也为多种研究所证实。礼乐文明在春秋战国时期因受到各种挑战而处于“礼崩乐坏”状态,变革法律是诸种挑战中最直接的一种。法律在中国上古主要表现为“刑”,相对文雅的“礼”,它是一种惩罚性规则,就其起源和适用对象来说,是和战争、野蛮、夷狄等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史书上称“刑起于兵”“,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因此,文化上刑与礼成为野蛮与文明的分界,礼对刑的支配体现了文明对野蛮的控制这样一种文化理念。春秋战国刑法崛起,由“临事议制”的秘密法状态转向“使人皆知”的成文法时代,由摄服于礼的刑转向与礼分离而具有独立性的法。面对这种转变,孔子和叔向都发出了保守的呼吁,从而引起了有关变法的历史性争论。从政治和法律上讲,孔子等人的意见反映了西周贵族的传统信念,即礼乐是一种理想文明,变法是对这一文明的破坏,法律不是不要,而是应保持西周时刑的状态,法律一旦公开并铸刻于象征国家权贵尊严的鼎上,礼乐所构成的文明秩序“(法度”或“和谐社会”)必将混乱以至于亡。这种担忧隐含了一种文化理念,认为刑或法远不是文明本身,只是文明的工具,而文明是目的,是理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使然。礼乐在西周是文明,在春秋战国已不适世,社会结构的内在变化终使“礼法文明”从西汉开始成为传统中国管理(控制)社会的新型文明模式。“礼法文明”是对“礼乐文明”模式的替代,但不是对它的彻底革命,它变革了礼乐文明中有关西周贵族优越及其制度化的部分,面对现实地吸纳了法家关于“法治”的部分思想,以取代和充实礼乐文明被变革的部分,但礼乐文明中最根本也即孔子等所坚持的“礼”所体现的人文性被继承和保留了下来。在中国文化理念中,这是先进和文明的象征,是中国文化价值系统的核心所在,所以有论者指出“,礼法结合(文明)”是中国法律文化对春秋以来“礼乐文明”价值系统破裂的重建。重建的实质,恰如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的替代一样,是中国文明框架内新文明对旧文明的继承和超越,是中国历史内在联系性的体现和表证。由礼乐文明破裂到礼法文明确立,前后经春秋战国秦至汉初近五百年的社会激荡,从中不难看出一种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形成要经历多么漫长艰难的磨合。这似乎是普遍的历史现象:理性的希腊文明、法律化的罗马文明是这样,西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法治经济模式)的形成也是如此。这显示一种文明模式的形成所历时间愈久、所涉空间(含地域、人口、社会规模)愈大、所及文化愈复杂,其效用就愈强。礼法文明在传统中国辽阔的疆界、众多的人口和关系复杂的社会中有效运作,至少在框架和形式上保持运作状态近两千年,这是人类文明史上的一个奇迹。尽管近代以来它已不适应变化了的以西方为主导的世界,备受各种指责,但不能否认它是传统中国社会的结构化体现,是辉煌的中国古典文明的精华,也是世界法律文化宝库中的一个特有景观。它与中国社会一样,受中国历史内在性的支配,在从传统到近代的转变中,再一次经历了断裂与联系的变迁。放宽历史的视界,法律化和东亚化的礼法文明———中华法系———宋代以来已有不适社会之虞,明清时期制度与社会的脱节愈加明显,但若不是西方法律文化的介入,礼法性的中华法系还将存续多久,将是一个历史的问号。面对西方的冲击,晚清中国不得已“变法修律”。与以往一样,这同样引起了争论。表面上看以前是“华夷之辩”,这次是“中西之争”,其实还是同一个历史课题,即连续不断的文明与野蛮的较量及其选择。清末“礼教派”坚称中国不应放弃五千年立国之根本、文化之精粹“礼教(法)”;“法理派”面对形势的变化,认为固守“礼教(法)”已不可能,要富国强兵、收回治外法权,必须“变法修律”,移植日本化的西方法律文化。历史的结局是折衷妥协,既保留了部分礼教(法)的内容,又更大规模地输入了异于中国传统礼教(法)的西方“法治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的替代是形势使然,这一进程在中国仍未完结“,依法治国”是这一进程的时代表现,而本土资源也不妨看成是中国固有文明和现代经验的结合,它昭示我们要认真对待中国法律文化自身的连续性问题。从近代开始的这一进程虽导致中华法系整体瓦解、价值断裂,但并没有完全中断历史的联系。且不说具体的制度和观念,就其面对现实(挑战)趋向文明而言,仍是中国文化真精神的体现,是“礼乐文明”对“巫术文化”、“礼法文明”对“礼乐文明”、“法治文明”对“礼法文明”替代中一以贯之的那种文明选择性的体现。尽管保守的礼教派囿于文化成见和时代局限不能正视西方法治文明的优越性,但法理派和近代以来中国的历史在实践上还是接纳了这种优越性。透过这段历史,透过中国社会管理(控制)文明模式的变迁,我们不难看到中国文化趋向文明的力量及其历史的内在联系性。这种力量和联系性从上古开始,历经遭际,至今仍顽强不屈,正成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现代法制文明的精神资源和历史根据。二现代法制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联系自然不止于上述方面,还可以从法的观念、刑治主义、群体思维及法律学术风格诸方面获得相同的认识。值得关注的是,人们对这一客观存在表现出极不相同的态度。有一种极端的否定,以为中国法律文化传统在近代变革中已经中断,现代法制从精神、观念到制度都是西方的,因此不存在联系问题;另一种在认识上虽不否定联系的客观性,但否认联系的积极性,认为中国固有的礼法文明与西方的法治文明在价值上是背离的,现代中国的法制建设应尽量摆脱这种联系。这不止是错误的,还是无益的。部分是因为历史的联系并不是人们靠主观能够摆脱得了的,何况这种联系并不完全是消极的。正视历史的联系,理解这种联系具有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性,是我们面对世界所应持有的一种恰当的现实主义态度。它要求我们不应因对联系意义的认识分歧而改变对历史的客观态度,即使一种联系是消极的,也应积极认真地对待它。这样,不仅可以有效地为应对它的消极性而做好充分准备,同时还有可能转移、减少、化解甚至转化利用它的消极性。否则,消极性完全有现实化的可能。譬如,普遍存在于中国民众中的以刑为核心的法观念,显然与中国的法律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对现代中国法治信仰的确立无疑也是消极的,但这不妨碍我们以积极的姿态来分析认识它的成因、影响、分布等,从而为法观念的转变创造条件。事实上,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是一个复杂的复合体,并存、交织、混合着各种要素,这需要认真地挖掘、引导,弘扬其中的优秀成分,以符合历史的目的。中华民族五千年来有关法律的经验、智慧和社会理想,对现代中国法制的健康发展自有一定的积极意义,这种意义可能是启发性的,也可能是补充性的。从经验层面看,法典化的成文法传统、法律语言的简洁、司法人员的人文修养、节约成本的调解制度、对经济犯罪的严厉制裁、重信诺的习惯、财产流通中的典当制度以及对外贸易法律调整中的国家利益主义等,既是中国固有的法律文化,又不失挖掘、改造的价值。在法的智慧方面,中华民族虽不同于西方着力从权利的角度来关注法(权)与人(权)的关系,从而没有发展出系统的法学理论,但这不等于说中华民族在法的问题上没有自己的思考。它是从另一个角度,即个体与群体的关系来关注人类生存状况的。寺田浩明教授的研究极富启发,不妨移来参考。他说“:西欧似乎是选择以个人作为秩序形成出发点的发展道路。把秩序理解为就是保护每个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而得到的总和。个体所拥有的正当利益被称为‘权利’,而权利完全实现的状态则被称为‘法’。权力就是实现这个法的机关。其观念形态的发展最终归结为社会契约论。与其相对,中国则是以全部个体的共存为基础。无论其基本的经济单位如何趋向于个体化或分散,但要求所有个体都顾全大局并作为一个和谐的集体中的一员来生活却一直被视为不证自明的道理。首先有全体的生存,才会有个体的生存。代表全体的利益要求每个个体互助互让,同时对于每个个体有时会出现的私欲膨胀予以抑制和处罚,这些都被看作是公共权力应该履行的职责。”法律从来就是公共权力的核心部分,中国传统法律基于个体对群体的义务优先而发挥的抑制和处罚作用,可能不完全符合但也没有完全违背现代法制原则。法律必然是权利和义务的结合,法治的制度框架是由权利和义务双柱支撑的,现代社会是权利优先,但不同时代的法律有着不同的任务。依博登海默的意见,前资本主义社会法律的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安全和秩序,义务优先具有普遍性。考虑到中国的幅员、人口、文化价值和政治体制,基于群体和谐的法思维本身即是一种解决现实问题的智慧,且对人类理想社会的建立也不失积极意义。任何文明都有自己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中国文明不仅很早而且一直没有放弃对理想社会的追求。也许追求理想社会的途径和表现方式与西方不同,但关于理想的实质应是相通的。中国文明的理想是实现大同世界,用法律话语就是无讼之世。依中国文化,实现和支配这个世界的主要途径和基本力量是道德,法律在这个世界中几乎没有位置,这与西方大异其趣。西方依靠正义的法律实现权利的平等,中国凭藉道德的自律达到个体与群体的和谐。和谐与正义自有差别,但作为不同文明的理想同样给人以幸福;也许幸福的内容不同,但相信人们对幸福的感觉应是相似和相通的。这样看来,中国文化及其所含的法律文化关于理想社会的设计和追求并没有违背人类文明价值的基本倾向,与现代法制社会的终极目标也有一定程度和某些方面的契合。所以说,中国没有西方那样的法的社会理想,但同样有基于理想社会而对法的另一种思考,延伸到现实的法律制度和基本的法律观念,也就不可能违背人类赋予法律的终极使命:秩序和正义。其中的道理并不复杂,法律毕竟是人类社会生活关系的秩序(规范)化,毕竟是人类对公正理想的追求。即使人类的法律千差万别,其实质仍有相通之处,不同文明的法律仍有相同或相近的功能。这即是德国比较法学家所说的“,每个社会的法律在实质上都面临同样的问题,但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以极不相同的方法解决这些问题,虽然最终的结果是相同的”。这提示人们既不能忽视特定法律文化的差异及其自身的内在联系性,也不能无视不同法律文化基于人类共性的相通及其互补性。因此,合理的态度是:不能也无法割断历史的联系,应努力在人类文化的异同中寻求各种联系的可能。从未来出发,积极地对待历史和历史与现实的联系,是必要的。在历史文化范畴内,由于人们的观察角度和目的不同,对问题至少有原意、历史和现代这样三种解释。无疑每一种解释都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如果用一种理解去排斥其他解释,特别是借原意去排斥历史和现代解释,就多少反映出对历史文化的某种苛求态度。这种态度认为历史的联系不存在现代解释问题,它关注的主要是历史的过失而不是历史的经验,它寻求的只是一种直接对应的古今联系。显而易见,这种态度不只剥夺人们对历史的同情,也将使人们失去为未来从联系中寻求历史文化资源的可能。文明的历史告诉人们,只有抱着对历史同情对未来积极的态度,才能从历史与现实联系的荆棘中开辟通向未来的道路,才能发现有益于现时和未来的人类经验。以有着研究为例,只有摆脱至少修正以往那种思维和态度,才有可能改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所呈现给世人的那样一种近乎专横残酷、保守过时的法律画面的缺憾。画面也许是真实的,但肯定不是真实的全部,更不是人们最需要的。我们不只需要真实的全部,更需要真实中的优秀部分,从中吸取的不止是前人在法律上的教训,更多的是经验、智慧和理想。进而言之,人们理应以一种积极宽容的态度,努力从历史文化的联系中寻求哪怕是间接、零碎以至点点滴滴的资源,切不可轻易放弃从自己的文化传统中寻求推动现代中国法制建设的各种因素的努力。如果放弃了这种努力,就会失去自我文化的解释权,理论上中国将成为一个没有自己法律传统和文化之根的法制国家。然而,应该深切意识到,即便现实世界的法律版图是以源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为主色,但人类文化从来都是多元的,它曾是人类不同经验、智慧和理想的呈现,也是人类走向更丰富、更平衡、更合理未来的重要条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毕竟是在相当长的时间、相当广阔的空间和相当部分人类的生活环境中生长起来的协调人与人、人与社会、社会与自然的智力成果,它要求人们在面对未来解决法律问题时,仍要以人为本,仍要有道德关怀,仍需关注法律的人文性。这又提示人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究竟应持何种态度才是合适的?面对历史,采取一种积极的态度,很大程度上是由历史内在性所决定的。在人类的所有行为中,没有不受历史法则制约的。面对历史法则,可以发挥人的创造性,但生活和社会走向根本上仍受着它的制约。只有积极应对,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引导出潜存在社会内部的历史推动力。即如历史上的中国由法律变革所引起的文明模式的变迁所展示的那样,中华民族对文明理念的坚守和选择绝不是任何个人哪怕是领袖人物所能改变的,它过去是现在仍然是支配法制建设的内在力量。尽管这个力量不易觉察,但事实上它已部分内定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三如何挖掘发挥、转化利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已成为中国法制现代化建设中一项充满风险的实践,它时时警示人们要注意操作上的谨慎。简单说就是要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传统中国有自己的特性,表现为道德的弥散性和政治的控制性。相对于西方,政治在社会进程和历史的转折关头具有决定性的作用,经济在性质上被视为政治的一部分,其发展不能有违政治目标、有害政治结构和性质,社会由政治维持并由政治控制和带动,所以刑事、行政性的公法文化突出。可以说这已构成传统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一个突出方面。近代以前,中国一直依其固有的特性运行着。近代伊始,中国的路向被强行扭转,原因是主导世界历史进程的西方的介入。如同中国一样,西方有自己的历史路径,不同于中国的正如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所揭示的那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政治最终为经济服务,社会发展由经济所推动,所以私法文化的发达成为传统。西方的历史法则随列强扩张逐渐侵入非西方地区,从而不同时速、不同强度地冲击、扭转、中断以至改变了非西方社会固有的历史走向。尽管传统中国在时间、空间、规模和文化传统上都是一个巨人,有强大的历史惯动力,但时代的落差终使它在西方的冲击下不得不改变自己的路向,由传统转向西方主导下的近代。时至今日,中国社会并存、交织着两种不同性质的历史动力,一是传统中国政治对社会(经济)的控制力,一是西方经济对社会(政治)的决定力。前者基于中国传统的强大和历史的惯性,构成当代中国历史内在性的主要方面;后者源于西方历史方向的现代性,成为近代以来中国努力的主要方向。这两种力量将长期并存于中国社会,并将在相互激荡、相互纠缠、相互妥协中磨合向前,直至中国真正成为有它自己特点的现代化国家。法制的情形也不例外。具体说,未来中国的法制不只拥有现代性(世界的),也必然带有本土性(民族的),这是内存于中国社会中传统与现代的必然联系的体现,也是人们在处理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时操作上谨慎的原因所在。它表明中国的现代法制不可能是传统法律文化的简单再生,而是与西方法制文明的融合。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来说,这是一个继承、改造并最终使之现代化的过程,所以必须有所限定、有所转换、有所扬弃。不妨回首思量一下,前述中国管理(控制)社会文明模式的每一次变迁不都是在转换和扬弃中完成的吗?另外,作为一个恰当的范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之于现代法制也是一个很好的印证。中国文明具有人文性,中国法律文化蕴含人文精神,这是事实,但这一精神要成为现代中国法制的一部分,似乎没有什么直接的途径。虽然人文精神是一个具有历史内涵的宽泛概念,自然不能用现代意义上的人文精神来苛求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但人文精神必然含有对个体人格价值的尊重。藉此观察传统中国的法律文化,毋庸讳言,在精神实质上,它所肯定的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个人价值受到了身份、性别、血缘等级的严格限制,个人权利相对其义务是第二位的,恪守义务是实现有限权利的前提,而不是权利优先或权利与义务的平衡,并且随着人的社会分层,权利与义务的背离愈发体现出以血缘为纽带的群体主义和以官为本位的特权主义色彩。发展到极端就有了群体对个体、血缘对事实、身份对契约、官方对民间的替代与否定的危险。实际上,这种危险一直存在,且相当的现实化了。这应当在认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人文精神时予以考虑。同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矛盾。就西方法律文化而言,崇尚个人价值、人格尊严的人文精神既表现为制度化了的工具理性,又是一种在精神原则上支配这种制度的价值理性。这种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贯通的完美形态,在西方虽也是长期历史磨合的结果,但两者始终是并存于西方法律文化中的。从广义上讲,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是贯通并存的;从狭义上看,又似乎是分离的。广义上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怎样对应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确实需要作有所限定的转换工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重视生命,为此创制了一些颇具特色的法律规定,诸如录囚、秋冬行刑、复奏、秋审朝审等恤刑制度。在近代以前的世界范围内,这些规定和制度称得上是仁慈的、人道的。但人文精神既重视人的自然生命,更关注人的精神生命。它要求人不仅仅为活着而活着,而是要有尊严地活着。这尊严反映到法律上体现为人权,其核心是对人的自由意志的认定和实现。人一旦没有自由意志,没有相互协调共同实现的权利,人文主义的精髓必然有所局限。似乎可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关注人的自然生命甚于人的精神生命,恤刑所体现的是怜悯生灵、不忍杀生的重生情怀,至于被怜惜者的人格、尊严、价值,特别是作为人的自由意志和自然权利,并不是他的罪过被赦免、生命被重视的本因,或者在精神的某一方面还没有达到人文主义的高度。如此说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面对现代社会是否存在重心转移和境界提升的问题?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主要是一种价值趋向,表达的是中国文化的目标追求,用韦伯的话说,只是一种理想类型。这种理想与制度有关,通过制度对大众的日常生活也会有影响,但理想与制度、制度与现实毕竟是有距离的。中国传统法律的实践一般给人们以这样的印象:理想、制度与现实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脱节。尽管这种脱节具有普世性,但传统中国的情形尤为突出,所以才有古人“律设大法”、“设而不用”谓之理想的说法,也才有黄宗智教授关于清代民事审判的表达与实践背离之论。因此,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人文精神不仅应从理想、制度与实践三个层做贯通切实的理解,还要在与现代法制的联系中做继承、改造、出新的工作。概而言之,认识上肯定、态度上积极、操作上谨慎,是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制联系的一个基本认识和立场。

中国的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引言在历经数千年的中华文明史中,法制从最初的为统治阶级、官僚贵族所利用来镇压农奴、民众的工具,逐渐的演变到文明和独裁并存,进而逐渐进化到我国现代法制文明,甚至可以说,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就是中国几千年灿烂瑰丽文化的缩影。世人在评价中国法制文明的进程中所展现的批判态度到接纳、吸收进而发扬光大,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亦有甚多借鉴意义。(一)如何正确看待中国传统法制文明中国文化绵历五千年,中华民族具有悠久的学术文化传统。在丰富的古典文化中,经学、史学、文学等学术领域都曾经有过极为灿烂的成就,成为全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其中古典学术文化方面发展的并不十分均衡,其表现在,虽然有着漫长的成文法传统,但是法学这门独立的学科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发育、成长。直至清末,随着当时社会结构的发展和变化,加上外来文化的影响和法律学校的设立,法学才作为一门学科而确立其独立的地位。然而,将近一个世纪以来的中国坎坷曲折历史仍然难以使中国法学走上坦途,经常在模仿域外法学与注释现行法律之间徘徊。直到十年“文化大革命”文革期间更是索性彻底停滞,导致先天不足,后天又失调,中国法学真可谓命运多舛、路途艰辛。与此同时,西方法制文化仍在不断发展,全人类法制文明发展了数千年的历史,是一部双重旋律变奏的历史。一方面,不同民族的法制文明不断地形成和强化自己独有的风格特色,并且刻意地保持这种特殊性和民族性;另一方面,各民族的法制文明不可避免地受到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影响,因为在不同程度上,吸收了别的民族法制文明的某些特征,并且使自己原来的法制文明特殊性与民族性发生变化。两者的矛盾斗争构成了人类法制文明的进化史。在我们国家,尤为明显的是清末时期的法制改革,延续至现代法制改革。中国法律传统,是世界法制文明史上的一个独特的传统,这一传统,几千年都未曾终端,也未见明显的外族法制文明因素的渗入。在东亚大陆上,这一传统一直保持了几千年的高度封闭,保持了其民族性方面的高度“纯粹”。这种情形在世界其他较大民族的法律史上是罕见的。过去,我们对中国传统法制基本上是全盘否定的,我们的法制史教科书对于中国传统法制总体上是持批判态度,似乎过去几千年的法制文明一无是处,其评价基本上是:维护封建专制制度,维护皇权;维护封建的父权夫权、维护家长专制;维护封建的尊卑贵贱等级制度,维护官僚贵族的封建特权;保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压制商品经济;镇压劳动人民的反抗等等。这些评价在理论方面来说并非错误,而且历史也如此,但是也并非完全如此,也并非中国法制史上任何朝代的制度都如此,我们在分析这些制度的时候,也要看到制度背后的人事,环境,文化等,任何一项制度都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各项制度之间,必然是相互配合而形成一整套链条,否则各种制度相互分裂,不会存在也无法推行。某一项制度之创立必然有其外在的需要以及其内在的用意,纵然事过境迁,我们在讨论其制度的时候,需要注意反映其制度的材料,这也是我们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方法之一,否则时代已变,制度已不存在,单凭异代人主观的意见和悬空的推论,绝对无法完全理解该项制度在当时实际的需要和确切的用意;与此同时,在任何朝代任何制度,决不会绝对有利而无弊,也不会绝对有弊而无利。其利弊,是以对当时社会所发生的实际影响而定,因此要评价某一代的制度得失,必须了解在此制度实施时期有关各方意见的反映,这些意见,是有关在其制度实施时代的人们所切身感受而发出的意见。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古代法制时候需要注意到的问题,不能单凭后代人自己所处的环境和需要去评价历史上以往的各项制度,否则无法得到客观的评价。另外,我们在研究中国法制史的时候,讨论各朝代制度,不仅应该重视其时代性,还应重视其地域性,即国别性。也就是说,某项制度在一国家或地区获得成立且推行有效,但并不代表在另一国家或地区也得到同样效果,因为制度是一种随时随地而适应的,不能放之四海而皆准,正如其不能行之百世而无弊。从70年代末开始,经改革开放国策的确立,法律教育的恢复以及法律制度的渐次发展提供了前所未有的良好环境,使我国的法学研究水平有了长足的提高。法学以及法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深层次的理论探索。法学有其超越的一面,他必须在价值层面以及理论分析上给实在法以引导,与此同时也需要有一种批判的性格。就中国特定的学术背景而言,需要在外来法律文化与固有传统之间需要一个合理的平衡点而追求其适度的超越,这也是我们在研究中国传统法制史的同时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分析其内在理论,不仅为中国的现代化法制建设提供蓝图,而且对世界范围内的重大法律课题作出创造性回应。(二)中国法制文明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曾经创造了五千年的的伟大中华文明,其中包括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而西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则是指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西方古典法制理论。中国古代法制文明中“法治”的生成,可以追寻到奴隶社会后期出现的法家学说,从而产生了法家“法治”与儒家“礼治”治国方法的论争。在管仲与子产的治国方式尝试中,管仲认为一个国家“有生法、有守法、有法于法。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大治”①。“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以法量功,不自度也”②。管子依据这种“法治”观,通过立法以顺民心对齐国的经济、行政、人事于社会等进行了一系列实际改革。郑国的子产也通过“都弊有章,上下有限”使“庐井有伍”、“作丘赋“、任贤选能和”铸刑书“等对社会予以了改革,此后法家李悝对魏国实行改革并创《法经》。上述改革尝试中,不仅体现了我国传统法文化中最早的“法治”思想,并且开启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最早成文法时代。中国传统“法治”理论的伟大历史功勋,不仅仅是法家耳目一新的治国理论,而且开启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统一的封建秦王朝,由于当时历史情境的变化、生产力发展以及法家治国理论中的严刑峻法难以被原先以礼治国的历史传统难容,以及被当时社会全面予以认同,因此随着短暂的亲王朝覆灭,法家的治国理论也随后被儒家的“礼治”学说所代替。汉王朝兴起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带动了儒家文化的兴起,从而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确立了“德主刑辅”的原则的同时吸收了自秦以来的成文法形式,并开创了“礼法并用”的先河。自此,“法治”思想逐渐衰微的同时,“礼治”的兴盛一直延续至近代,无疑与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封建的生产方式、独特的政治体制和闭关锁国的实际国情密切相关。由此可见,先秦的法家以及随后兴起的儒家思想都是塑造中华法系的主要思想力量。因此,有学者把唐朝以前的中华法律文明分为“礼治时期”、“法治时期”和“礼法调和时期”③,儒家提倡“礼治”、“德治”或所谓“人治”,法家则崇尚“以法治国”④。很明显,相比之下,法家比儒家更加重视法律在政治和社会中的作用,它们对中国近代史以前两千年的中国法制影响更大。在漫长的中国思想史中,人们对先秦法家思想的认识和评价各有说法,评价不一。从汉代到近代以前,由于儒家思想的主导地位,先秦法家长期受到贬斥和批判。近现代以来,⑥为法家伸冤平反的声音此起彼落,由于在西方列强的压迫下,中国急需找出变法自强的道路。儒家思想在“打倒孔家店”的新文化运动中受到怀疑和否定,而西方国家成功的宪政和法治,则提醒我们去寻找“古已有之”的类似物――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严复说:“居今日而言救亡学,惟申韩庶几可用。”⑤章太炎说:“商鞅之中于馋诽也两千年,而今世为尤甚。其说以为自汉以降,抑夺民权,使人君纵恣者,皆商鞅法家之说为正倡。呜呼!是惑于说也甚矣。”⑥由此看出,章太炎为商鞅等法家人物正名,肯定了它们的历史功绩,并认为要想治理好国家,必须批判人治,象先秦法家那样“专以法律为治”⑦当然,我们应当客观的去看待法家的立法思想特点。法家在强调重法的同时,其法律观是有严重的局限性:首先,在法家的构想中,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都是集中于君主一身的,而不考虑法律如何去限制、制约君主权力,反映和保护人们的利益和意愿;由此看出法家的法最终只是君主的统治工具而已;其次,法家所重视的法几乎全是刑事法律,对于民法以及其他法的概念缺乏必要的认识;最后,法家在强调重刑的同时,并没有考虑如何设立公正和合理的程序性安排,以保证司法公正,保证不会滥杀无辜,只是站在统治者的角度去看严刑峻法为统治者带来的种种好处,而从来没有试着站在人民的地位去了解严刑峻法可能带来的苦难。春秋战国时期是中华法系萌芽的关键时期,当时法家对于法的这种社会现象进行了深入和多方面司考,由此产生了其独特的法治观,是有普遍意义的、经得起时代考验甚至是值得后人所骄傲的。对于中国近代法制文明直至今天,我们都无法忘记先人在中国法制文明的道路建设上曾经付出的努力和心血,并从中得到精神上的鼓励和启发。与此同时,我们也能从中吸取教训,客观的去看待其缺陷和局限性,以防再次出现类似的悲剧。结语中国法制文明的内涵和历史传统的发展,从唯物主义历史观和世界观来认识,都需要经过实践的考核。无论任何一种先进方法,都必须根据情景、时代、氛围等因素,来不断的改进、创新,使得该方法日臻完善。中国法制文明未来将会更加为人类留下宝贵的精神财富,随着时代的进步,不断的创新、完善。注释:①② 《管子.任法第四十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出版,第257页。② 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出版。④ 《韩非子.有度》。⑤ 转引自杨日然:《法理学论文集》,第299-300页。⑥ 杨志钧编:《章太炎政论选集》上册,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68页。⑦ 李海生:《法相尊严――近现代的先秦法家研究》,辽宁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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