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中国古代法律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发布时间:2024-07-04 09:13:09

中国古代法律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学术堂整理了十五个好写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  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1:(一) “敬天保民” 、“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唯命于不常”,即天命难料,但其中也有规律可循,天命总是归于能够为民作主的有德统治者。所谓“作民主”,就是应当像周文王那样“怀保小民”。 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周初统治者从夏特别是商王朝兴亡的史实中,悟出天命转移的另一条规律: 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因此,要“祈天永命”,必须“疾敬德”,时刻以高标准的德严格要求自己,同时注重“德之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该理论运用于法制实践中,便是“明德慎罚”, 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任用法官、审理案件及施用刑罚等, 都要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 、“尊尊”。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 的原则。亲是对疏而言,“亲亲” 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尊是对卑而言, “尊尊”的涵义较广,不但父子、夫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族与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间,尊卑也截然不同。通过“亲亲”、“尊尊”,便把人们的血缘关系同政治关系紧密联结在一起。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的前提下, 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这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2:《法经》的主要内容:《法经》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保存了其篇目:“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 以为《杂》律一篇。 又以《具》律具其加减。是故所著六篇而已, 然皆罪名之制也。 商君受之以相秦”。《唐律疏议》也有如是记载。 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曾引用西汉末年桓谭所著《新论》中有关《法经》的论述,比《晋书刑法志》较为详细。从内容和文字上看,《晋书刑法志》也是引自《新论》。 从篇目结构上来看,《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也称《囚法》);《捕法》;《杂法》;《具法》。第一篇《盗法》。 “盗” 是侵犯财产的犯罪。 《盗法》是维护封建财产所有权, 惩罚侵犯财产的犯罪的法律。第二篇《贼法》。“贼” 主要指危害他人人身的犯罪,主要是杀人、伤人等。 《贼法》是保护人身安全,处罚侵害他人人身的犯罪的法律。 第三篇《网法》, 也称《囚法》, 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 第四篇《捕法》, 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 第五篇《杂法》, 是补前四篇之不足的拾遗补阙之篇, 内容庞杂, 其主要内容是“六禁”。第六篇《具法》,《七国考》也称《减律》。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 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法经》在编纂体例上开创了编纂完整的成文法典的新体系,改变了过去单项诏令、法规重叠不齐、规范不一的局面。《法经》设《具法》一篇,集中规定对所有法律条文具有统帅作用的基本原则,反映了战国时期立法水平的提高,它直接影响了秦律及汉律等,为我国古代法典的编纂体例确定了基本模式。3:秦朝的刑罚制度(一)刑罚的种类 大致可分为以下六类:生命刑;体刑;劳役刑;流迁刑;财产刑;身份刑。(二)定罪量刑的原则 主要有: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区分故意与过失;以有无犯罪意识作为构成犯罪的要素;以犯罪后果衡量犯罪轻重;共同犯罪加重处罚;累犯加重;诬告反坐;实行连坐等。4:自汉高祖至汉武帝的七十年间,黄老思想一直居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尤其是将黄老学说运用到政治与法制的实践中去。约法省禁是汉初黄老法律思想中重要的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在完成了对立法思想的选择与定位后,便开始对秦朝遗留下来的苛法进行改革,实践立法思想,其中酷烈的刑法与思想言论罪成为蠲削与修正的重点对象。汉初统治者对刑法系列改革的最大举措, 就是文帝十三年(前167)下令废除肉刑。5: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概况 在鼎立形势下的三国法制,一般沿用汉制,承袭汉律。但都有自己编纂的法律,尤以魏国法律较详备。魏明帝时制定的魏律对后世有较大的影响。魏明帝曹睿下诏改定刑制,由陈群、刘邵等人参酌汉律,“作新律十八篇”,这就是三国时期著名的《魏律》。魏国这次大规模的修律活动,实际上是对秦汉相沿的旧律作了一次较大的改革。魏律内容与条文更加统一,结构更加严密。对晋律的制定有直接影响。蜀国定都于成都之后,曾由伊籍与诸葛亮、法政等人“共造蜀科”,作为蜀国的重要法典。在吴国,据《文献通考》记载,“吴之律令,多依汉制”。其立法活动。 (二)两晋的立法概况 西晋时颁行过律、令、故事、式,皆为东晋所沿用。《晋律》(又称《泰始律》)对后世的影响最大。《晋律》与汉、魏律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法律概念更加规范、准确。由于律学的发达,晋代统治者对律之“理”的研究格外深入,他们首次区别了律与令的性质。《晋律》颁行后,张斐、杜预两大律学家为之作注,经朝廷批准,颁行天下,与《晋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2、体例设置更加合理。《晋律》将《新律》的《刑名》篇分为《刑名》与《法例》两篇,置于律典之首,以完善《新律。刑名》中的刑法总则,并加强其统领诸篇的地位。3、礼律进一步融合。为了维护士族利益,晋代统治者将礼入于律中,“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 (三)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概况 从立法情况看,总的来说是北朝法律优于南朝。南朝统治者由于热衷玄学,崇尚清淡,朝野上下都不重视法律的编纂,因此在封建法制方面没有什么建树,基本上是沿用《晋律》。北朝几个封建王朝的统治者,都十分注意吸收汉族的先进文化,重视律令的编纂。其中《北魏律》和《北齐律》上承汉、魏、两晋,下启隋、唐,在完善我国封建法典的历史过程中,起了重要的承上启下作用。《北齐律》不但吸收魏晋立法的经验,而且经过当时律学家总结前代法典编纂的得失,被称为“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北齐律》共计十二篇,949条。其中将《北魏律》的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冠于律首,使其在刑律中起着定罪制,“较举上下纲领”的统摄作用,增强了封建法典的科学性。而定律十二篇,则是完成了汉以来封建法典由繁至简的改革过程。6:中国奴隶制时代的法律,经过夏商两代的发展,到西周集其大成。西周开国之初,为统治形势的需要,进行了制礼的工作。在周公旦的主持下,以周族自己的习惯法为基础,同时吸收夏商两代礼仪制度中的有用部分,经过整理之后,制定了有关国家制度、调整社会关系以及生活规范的礼典。经过周公制礼活动,力求使西周的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直到人们的生活和思想言行,无不以礼为依据,以礼为准绳。 因为礼是周朝的典章制度和礼仪规范,所以内容极为广泛,大而包括国家的根本法,小而遍及待人接物等生活细节,几乎整个上层建筑领域都在它的支配之下。 7:1.《武德律》。《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2.《贞观律》。唐律最大的一次修改是在贞观时期。唐太宗是个有头脑的皇帝,对法律非常重视。他认为刑罪仍然过重,下令加以修改。最初决定将绞刑50条改为断趾(断右趾),但肉刑废除已久,忽然恢复肉刑,难免遭到人们的反对,后来又把断趾改为加役流,即在流三告里的上面加一个加役三年的流刑。此外,还采取了一些别的轻刑措施,如限制缘坐。依照隋律,犯谋反大逆,兄弟尽管分居,也发缘坐俱死。可是同祖却中以免配流。当时发生了一个案子,尚州有个人叫房强,他的弟弟在岷山当军官,因谋反被诛,他也应缘坐死刑。唐太宗认为,兄弟分居后,荫不相及,而犯罪要连会俱死,比对祖孙的处罚还重,太不合理,于是改为兄弟也免死,与祖孙一样配役流。    贞观修律是一次对律令格式的全面大修改,到贞观十一年才告完成。最后结果是:定律500条,分为12卷;定令1590条(一说为1546条),分为30卷;又从武德贞观两朝发布的诏敕三告多件中定留700条,编成格18卷,又定式33篇,分为20卷。《旧唐书·刑法志》说新律比隋代旧律"减大辟者九十二条,减流入徒者七十一条"。《唐六典》也说:"正凡三百条,减开皇律大辟入流者九十三条,比古死刑,殆除其半。"《唐六典》与《旧唐书》的记载略有出入,一说93条,一说92条,一条之差。二、三字形相近,可能是传抄或刻写中的错误,这没有什么关系,因为记载的基本事实是相同的,即贞观修律朝着减轻刑罚的方向前进了一大步。 3.《永徽律》及《律疏》。 唐高宗永徽元年(公元650年)又命长孙无忌等修订律、令、格、式。次年,完成《永徽律》十二篇五百零二条。永徽年间最大的贡献,就是对律文的本身作出详尽的注疏。《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唐立法最高成就,也是中国封建制法律典型代表。永徽二年,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以《贞观律》为蓝本制定。《永徽律》12篇500条。鉴于审判中对法律条文理解不一及每年科举考试缺乏统一标准高宗又下令对《永徽律》逐条逐句的进行统一而详细的解释,阐明《永徽律》的精神实质,重要原则制度的源流演变和立法意图,并设问答,解决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这些内容称为“律疏”,附于律文之下。经皇帝批准于永徽四年颁行天下,律文与律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时称《永徽律疏》,元后称《唐律疏议》。 4.《开元律》及《开元律疏》。开元二十二年,唐玄宗命李林甫等刊定《开元律》十二卷,《开元律疏》三十卷。 5.《大中刑律统类》。唐宣宗大中七年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大中刑律统类》十二卷,也称《刑法统类》。《统类》在法典的编纂上是一种新的形式,对于五代和宋朝的立法技术有重大影响。 6.《唐六典》的编纂及其影响。《唐六典》是唐玄宗年间编撰的一部有关唐朝中央和地方官制的法规大全。所有篇目完全是按唐代官制来设置,详细地列出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机构的组织规模、官员编制及其职权范围。《唐六典》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开启了中国古代行政立法法典化的先河,从此编制行政法典和制定刑法典一样,成为中国古代立法的一种传统。唐玄宗于开元十年命令大臣以当时的国家行政体制为基础,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纂《唐六典》,至开元二十六年完成。其内容,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部分,主要记载了唐朝国家机构的设置,官员的编制、品级及职责,官员的选拔、任用、考核、监督、奖惩、俸禄、退休等制度的规定,可以称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唐六典》集秦汉以来行政立法之大成,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这是封建立法史上的一个创举。从此以后,单纯行政性质的立法规范和制度开始从“律”和“礼制”中分离出来,编为“典”,使得封建刑律与行政法典成为基本并行的两大体系,为后世封建王朝所仿效。《唐六典》的编纂是继《永徽律疏》后唐代立法的又一重大成就,也是中国封建行政法制逐渐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

中国古代法律论文选题题目大全及答案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你这个口子开太大了,鉴于没有额外加分 我简单说一下思路不如把法的起源改成中国法的起源 和社会学有关的题目。中国法的起源有三个最主要的特称第一、法的起源和宗法等级制度机密结合。第二、法的起源以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的形式完成的第三、法的起源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结构为基础。凑字数的关键点:1、中国法律有着浓厚的原始氏族制度的特点,在之后的发展中,古代中国在将公法推到一个顶峰的同时,宗族礼法在社会中依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怎么个作用法制史上有)2、从夏出现的不孝到汉的亲亲守逆到唐代的同居相隐不为罪3、法律制度的儒家化。4、习惯法到成文法,神秘法到公布法。5、在刑法的适用上,慎罚思想贯穿除元代外整个中国法律始终。。。 等等等等 太好写了

中国古代法律论文题目大全及范文及答案

论转化犯 论“携带凶器抢夺” 论“限制加重”的数罪并罚原则 论危险犯的终止 论结果加重犯 论共同过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论原因自由行为 论我国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存废 论社会危害性标准诉讼法 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能定位 论“以事实为根据”与证据裁判原则 暴力取证罪的立法完善 程序性制裁与刑讯逼供的遏制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 关于我国设立沉默权制度的思考 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发展前景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兼与保释制度之比较 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经济法、环境法、劳动法1 论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2 对环境权性质的思考3 论环境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4 论环境刑法的特点 环境侵权民事救济制度研究 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探析 水污染防治法执行问题研究 《环境保护法》修改若干问题的一点思考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立法研究 环境与国际贸易若干法律问题探析民商法 遗失物拾得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从利益平衡与制度设计角度 试论表达自由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与平衡 论网络空间隐私权及其法律保护 确立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法律思考 试论继承中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法律完善 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律问题研究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居住权 公司破产制度研究 论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宪法与行政法1. 宪政与司法审查2. 公民权与人权3. 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4. 资格罚研究5. 听证制度研究6. 论村民自治7. 选举制度的完善8.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劳动权及其实现9. 论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10. 当代中国的变迁与宪法发展

1、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2、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  3、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探讨  4、论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以XX县为例  5、校园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预防  6、论我国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7、论大学生兼职的劳动权益保护  8、论法律行为和情谊行为的区分  9、小额贷款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10、论劳动合同法中的竞业限制制度  11、论共同犯罪中刑事责任的扩散  12、论合同诈骗罪  13、论网络时代的隐私权保护  14、企业高管人员适用劳动法问题研究  15、网络交易平台消费者保护法律责任  以上论文题目由学术堂整理提供

同学,我不清楚你们最近学习的重点,我想还是你自己找资料写的会更好一点~要侧重你们老师最近讲的重点。我能帮你的是,建议你去 中国知网上 搜“中国法制史”有关的已发表论文,找其中的精华为你所用~

学术堂整理了一部分新颖的法律论文题目,供大家进行参考: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论文题目大全及答案

驳论是就一定的事件和问题发表议论,揭露和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见解或主张。驳斥错误的、反动的论点有三种形式:①直接驳斥对方的论点。先举出对方的荒谬论点,然后用正确的道理和确凿的事实直接加以驳斥,揭示出谎言同事实、谬论与真理之间的矛盾。有的文章,首先证明与论敌的论点相对立的论点是正确的,以此来证明论敌的论点是错误的。②通过批驳对方的论据来驳倒对方的论点。论据是论点的根据,是证明论点的。错误和反动的论点,往往是建立在虚假的论据之上的,论据驳倒了,论点也就站不住脚了。③通过批驳对方的论证过程的谬误(驳其论证)来驳倒对方的论点。驳倒了它的论证中关键问题,也就把谬论驳倒了。驳论文的驳法有三种:反驳论点、反驳论据、反驳论证。反驳论证相对于前两者更高了一个层次。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不要选概念太大的题目,否则会不得要领。最好是找一个比较新、研究的人相对比较少的题目,比较有开拓性。实践性的案例题目比纯理论的要简单些

唐朝刑事立法的成就,集中反映在《唐律疏议》上,狭义上的唐律,便指《唐律疏义》这部唐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疏议》共十二篇,500条,其篇目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篇目的排列有内在的规律,体现了立法者对各项内容及其关系的认识。 《唐律疏议》中,名例律例于全律之首,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是统率其他各篇的大纲、贯彻全律始终的核心,在十篇中居于首要地位。它集中规定了唐律的立法宗旨和五刑、十恶、八议等各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刑罚制度及适用于各分则的刑法原则等,是唐律基本精神、原则和特点的集中体现。其后九篇为分则,规定了各种具体的犯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最后两篇规定有关追捕逃犯和审判、执行方面的内容,在现代法律中多属于程序法的范围。《唐律疏议》中所确定的这种总则在前、分则在后、实体在前、程序在后的体例结构,与中国早期的法律和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律相比,科学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大大加强,表明封建统治阶级的技术已具有相当高的水平。 十二篇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篇 名例律57条"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规定了唐朝的刑法和刑罚原则,相当于现代刑法的总则部分,集中体现了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五刑、十恶、八议、请章、减章、赎章、官当、划分公罪与私罪、犯罪自首的要件、对老幼废疾者犯罪的减免等等。 第二篇 卫禁律33条是有关警卫宫殿和关津要塞的规定。宫殿是皇帝居住与朝臣议政的场所,边防关卡及城镇墙垣,事关国家主权和城镇的安全,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是法律重点保护的对象。该篇设有阑入宫殿太庙、向宫殿射箭、冲撞皇帝车驾、私渡关津、走私禁物等罪名。 第三篇 职制律59条是关于惩治官吏违法失职的法律。唐朝建立了较为完备的行政法律制度,从机构设置、官吏职责,到行政程序、公文递送,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于违反行政法律制度的官吏,轻者予以行政上的处罚、重者则以刑罚制裁。该篇列有置官过限、贡举非其人、上书奏事误等罪名。同时,对于行政官吏的非职务性犯罪,职制律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第四篇 户婚律46条"户口、婚姻"。唐朝的土地分配、赋税征收及徭役摊派,均以户籍为依据。户婚律规定了对违反户籍、土地、赋税及婚姻家庭制度行为的处罚,包括脱漏户口、逃避赋役、盗耕种公私田、违律为婚、立嫡违法等。 第五篇 厩库律28条是有关公私牧畜饲养、管理和官府仓库管理方面的规定。在农业社会中,马牛等牧畜既是生产工具,又是重要的运输工具。因此,故杀官私马牛、乘官损伤或载私物以及损败仓库物品,都要受到刑罚处罚。 第六篇 擅兴律24条,擅为擅发兵,兴为兴造。擅兴律是对违法兴造工程、差遣丁夫等行为进行处罚的规定。军队的控制与指挥,事关政权的巩固与社会的安定,兴造工程,关系到整个社会人力物力的消耗。擅自调兵遣将,差遣丁夫,造成兵马粮草和军事装备供应不足等,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篇 贼盗律54条是关于惩治侵犯封建政权和人身、财产等方面犯罪的法律规定。盗与曲是历朝法律的重点打击对象,唐代也不例外。贼盗律明确规定了对谋反、谋大逆、谋叛、造妖书妖言等政治性犯罪的处罚。同时,还规定了对谋杀、杀害、强盗、窃盗等重大刑事犯罪的处罚。 第八篇 斗讼律60条,是关于殴斗伤人和控告申诉方面的法律。斗殴类包括斗殴伤、半殴致死、不同身份者相斗殴致伤害及几种杀伤罪;告诉讼类包括一般性起诉程序及对于特定犯罪、特定身份人的起诉禁令。 第九篇 诈伪篇27条,伪即伪造,诈即诈骗,是关于惩治伪造和诈骗的法律。前者限于对皇权或政权产生直接危害的行为,包括:伪造皇帝玉玺及各级官印,伪造宫殿门符和发兵符等。后者涉及某些特定的欺骗行为,包括身份性欺骗和行为性欺骗。 第十篇 杂律62条杂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面较宽。主要包括涉及市场管理、债权债务、犯奸失火的以及其他一些轻微危害杜会秩序和经济关系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篇 捕亡律18条是有关捕捉逃亡罪犯和其他逃亡者的规定。其他逃亡者包括:出征在营的兵士、服役的丁夫杂匠、入籍的官户奴婢,甚至也包括无故私逃的现任各级行政官员。 第十二篇 断狱律34条是关于司法审判和狱政方面的法律。包括审判原则、法官责任、拷讯囚犯、刑罚执行以及监狱管理等方面的确定。 综上所述,《唐律疏议》以保护君主专制、等级制度的宗法制度为核心,全面地维护封建剥削阶级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及人身安全;其刑罚适用的基本原则之严整、概括,其犯罪种类以及其他各种法律关系规定之详尽、细密,在封建法典中是无与伦比的,内容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军事、行政、司法、婚姻家庭等方方面面,堪称封建制法典的代表,充分显示了唐代立法的辉煌成就,是中国古代立法的里程碑。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1) (一)司法机关 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项司法职能。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和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机关重审,或进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上述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和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主要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地方若有重大疑难案件不能审断,但又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中央派"三司使"即三法司的官员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 在地方,司法审级与地方行政区划一致,分为州、县两级,司法事务的管理仍沿袭旧制,由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州有刺史,县有县令,京都长安设置京兆府,分别负责审理本辖区的刑、民案件。 (二)诉讼制度 在唐代,诉讼的提起主要有告诉、告发和举劾三种方式。 1.举劾和告发 由封建官吏代表国家纠举犯罪,称为举劾。唐朝设有专门的监察官举劾渎职的官吏;各级长官对属下犯罪也负有举劾之责,知所部犯法而不举劾者,治罪。此外,在唐代对一些重大犯罪,有强制告发的义务。如对反、逆、叛等罪,人人有告发之责,家属也不例外;对强盗、杀人等罪,亲属与同伍也要告发;放火、失火,知情者须要告发。告发的方式为纠举、密告,知而不举者,或杖一百,或徒一年。 2.告诉 告诉分自诉、越诉、直诉和亲属代诉。唐朝对平民的告诉设有许多限制。如,除反、叛、大逆等罪,卑幼不得控告尊长,贫贱不的控告尊贵;在押犯人与年80 岁以上、10岁以下以及笃疾者,一般无控告权。一般诉讼须自县、州逐级陈告,禁止越诉,违者笞四十。有重大冤屈,可"击登闻鼓"或"邀车驾"申诉,主管官吏应该受理,不受理者治罪;但申诉不实者,杖一百,事重者从重论。诉讼须要有"讼牒",写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发生的年月"不得称疑",违者笞五十。 (三)审判制度 1.回避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官在审讯过程中因亲故仇嫌关系而抱私舞弊,妨碍司法公正,唐律确定了审判回避制度,当时称为"换推"。凡主审官与当事人系五服内的亲属或姻亲,系师生关系,曾为本部都督、刺史、县令者以及此前有仇嫌关系者,均应换推。另一种是同职连署连判的官员之间,如果是大功以上的亲属,也应回避。 2.证据与拷讯 在封建专制制度下,审讯采取"纠问式",定案主要依据口供。而口供的获取则主要依靠刑讯逼供。唐朝虽然在审讯中仍沿用拷讯制度,但在"宽仁""慎刑"思想的指导下,总结和继承了以往有关证据与刑讯方面的经验,审判中重视证据的使用,并对刑讯作了一系列严格的限制。 唐律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要求在拷讯之前,必须先通过"五听"的方法审核口供的真实性,然后反复查验证据证据是否确凿,仍狡辩否认的,经过主审官与参审官共同决定可以使用刑讯;未依法定程序拷讯的,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 唐律关于刑讯的规定还有刑讯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规格的常行杖,以杖外他法拷打甚至造成罪囚死亡者,承审官要负刑事责任。拷囚不得超过三次,每次应间隔20天,总数不得超过二百,杖罪以下不得超过所犯之数。若拷讯数满仍不招供者,必须取保释放。凡有违犯,承审官须负刑事责任。 唐律还规定对两类人禁止使用刑讯,只能根据证据来定罪。一类是具有特权身份的人,如应议、请、减之人;二是老幼废疾之人,指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一肢废、腰脊折、痴哑、侏儒等。 3.判决及法官责任制度 唐律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十。"即要求司法官在判决时,必须全面、正确地引用法律条文。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其中,"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 4.上诉制度 徒刑以上的案件审结后,唐律要求必须向当事人及其家属宣读判决。如不服判决的,可以提出要求,由原审机关重审。若仍不能改判的,可以逐级上诉,唐代受理上诉的机关有州司、尚书省、三司和皇帝四级。向皇帝申诉的方式有上表、击登闻鼓等。但上诉一般不得越级。 5.审判管辖制度 唐律根据犯罪发生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审判管辖采取基层初审、逐级判决的制度。所有的刑事、民事案件,都必须先到最基层的州县衙门立案、审理。"凡有犯罪者,皆从所发州县推而断之"。对一般民事案件和笞、杖等轻微的刑事案件,县一级就有权作出生效判决;对于徒以上犯罪案件,审理后提出判决意见,上报州府复审后,州府即可对徒罪案件作出有效判决,但该判决以及对流罪案件的判决意见还应送到尚书省刑部复核。经尚书省刑部复核无误的徒刑案件,即可以执行,而流刑案件还要送中书门下详复;死刑案件奏请皇帝裁定。如有冤假错案,徒流案件驳回重审重判,死刑案件转送大理寺重审。 二十三、唐代的主要司法制度(2) (四)刑罚执行制度 唐律中刑罚执行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死刑复奏制度和秋冬行刑等。至于笞刑、杖刑,县级司法机关判决后即可执行。 死刑的执行,必须经过三复奏程序,即在对死囚行死刑之前,三次奏请皇帝审慎考虑是否立即执行。唐太宗就曾以"人命至重,一死不可再生"为由,将京城死刑改为五复奏,但各州的死刑案件仍三复奏。如果"不待复奏报下而决者,流二千里"。死刑执行的时间限制在每年秋分以后、立春以前,这段时间每月的朔、望日、上下弦、二十四节气等,均不得奏决死刑。但谋反、谋大逆与谋叛等重大犯罪不拘此限。 (五)监狱管理制度 唐代在京师、州、县普遍设置监狱。京师、州、县监狱设典狱官,大理狱设狱丞、狱吏。唐代统治者很重视狱政,刑部每年正月要遣使巡覆。唐代的监狱可分为三种:在中央设有大理狱,关押皇帝敕令逮捕和朝廷犯罪的官吏;在京师设有京兆府狱和河南狱,关押京城地区的罪犯;在地方,各州县设有自己的监狱,关押当地的囚犯。监狱的管理有一整套严格详密的制度,如依男女、贵贱不同分别关押,何种囚徒应戴何种械具,囚犯的衣食、医药要依律予以保障,若因狱官的失职或管理不善造成囚徒死伤的,狱官要负相应的刑事责任等等。体现出唐朝监狱管理制度的完备。 (六)监察制度 在唐代,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的日益加强,监察制度也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日趋系统和完备,监察官员的职责更加明确,机构进一步扩大,作用也愈加重要。唐代的中央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其下并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是御史台的基本组成部分,设侍御史若干人,执掌纠弹中央百官,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人,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并巡视京城、郊祀、朝会等,以维护皇帝的尊严为主要职责。 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人,执掌监察州县地方官吏。唐分全国为十道(后增为十五道),每道设监察御史一人,称巡按史,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察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侍御史和殿中御史的主要职责是纠察中央的各级官吏,监察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中的违法失职行为。虽然监察机关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判,但和大理寺、刑部不同,它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法律监督机关。它参与审判活动的目的,在于纠正官吏的审判中的违法行为。所以,监察机关与其他机关不同,其主要对象是整顿吏治,以保证吏治清明。 由上可知,唐代为巩固中央集权制度、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构统治效能,已经形成了一整套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监察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论文题目推荐大全及答案

自己去看下(法学)吧,看下别人的论题是什么,你参考学习下

论建设社会主义法制文明的必要性

1丶法制在我心中2、法律让我茁壮成长3、人人遵守交通法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5、情大?法大?6、做一名知法懂法守法的大学生7、法制伴我行8、知法、懂法、守法9、那些年,我们一起打过的官司10、法制教育让我成长

物权期待权与抵押权冲突的适用规则  不动产买受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  不动产事实物权  让与担保的制度思考  论流质契约的相对禁止  商铺租赁权担保的体系定位与法律效力  融资租赁(或售后回租)中租赁物之善意取得  民法典编纂视角下动产担保物权对抗规则之重构  论夫妻财产的潜在共有  夫妻之间给予不动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及救济  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  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产的规则适用  (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