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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6 03: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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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的魅力真的,我只能说人真的很脆弱,而音乐最直接抵达内心深处所埋藏的情感。《二泉映月》这首曲子,我听过很多次,而独独在中秋节的紫藤听了后,我却大大反常。跪坐开始时,我就隐隐约约得觉得旋律十分熟悉,却始终没有意识到是《二泉映月》到第二种风格的《二泉映月》展现时,我开始反常……那有一搭无一搭的断断续续的二胡声,揪得心痛之后,我有一种冲动,想站起来的冲动,去关掉,因为我实在是听不下去了.那二胡拉出旋律太悲怆太苍凉,在那时断时续,实际却是连续成一体的嘶哑的声音中,我不能站起来,情不自禁的留下泪来,一滴又一滴缓缓流过面颊,流过嘴角,从下巴流下,滴到手上。每眨一下眼睛,就一滴泪水凝结,慢慢滑落。我抬起头,望向天花板,希望把注意力分散,放到别的事物。但是,这些努力都是徒劳,那种影响力太强了。我无法阻挡,无法将它屏除在心外。它像一股魔力吸引着我,却又让我无法抗拒,觉得是一种煎熬,仿佛我在亲身经历那样一种磨难从而因来我本能的反抗。音乐慢慢的消逝,但是这样的氛围却一直环绕着我……我自认为我是一感情不外露的人,也是一个内心坚强的人,为音乐而伤心落泪,这是第一次。记得老师说,日本演奏家小泽说过听《二泉映月》要跪着听。我也只是在跪着时,才对此首曲子产生了共鸣,才真正认识《二泉映月》,而是它的版本都将它的色彩变得绚丽失去了苍凉的意境。音乐会扰乱内心的平静,影响人的情绪,音乐是有生命力的,它是人生阅历的再现。它或轻快、或活泼、或深沉、或清亮、或忧郁、或神秘……凡此种种,都向人们诉说着它的故事,它的经历……音乐是美的,真正理解音乐的人,为它痴迷,为它欢笑,为它流泪,这就是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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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旧时欢爱的回答:音乐永远是民族文化中的那唯美的一面,在乐器的缓缓鸣奏中,表达的是作者的情感,无形之中乐曲的深处流淌着的是民族文化血脉深处的精髓。。。每每听着古典音乐的响起,那种悠扬,那种独特的中国风,心灵深处的有着不一样的触动,虽然听不出《高山流水》的知音难觅,品不到《春江花月夜》的清丽奇幻;但是依旧为凄凉忧伤的《二泉映月》而伤怀,被《霸王别姬》的悲凉豪迈而震撼。。。。他们再现了古代的情感生活,过往的抑郁悲愤,那时的英雄儿女,跨时代的哲理思考,都是那么地多情,那么的发人深省。 中国民族音乐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音乐文化已经相当发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情感、意志、力量、幻想和追求。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由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四部分构成。 宫廷音乐:一部分是典制性音乐,如各类祭祀乐、凯歌乐、朝会乐等;另一部分是娱乐性音乐,如各种筵宴乐、行幸乐。这两大部分音乐体现了宫廷贵族文化的两个侧面,一是皇权至上自我形象的塑造,二是贵族阶层的精神享乐。 文人音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与词调音乐,它与书、绘画、诗词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文人文化,琴、棋、书、画,琴居首位。古琴音乐追求的是超尘脱俗的意境天人合一的思想,“清、幽、淡、远”的浪漫色彩,这种音乐最符合封建社会的“中和”思想,成为古人修身养性,塑造人格的最好手段。 宗教音乐:一、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特点,佛教、道教、基督教、萨满教,在各自的文化基础上宗教音乐各有特征; 二、外来的宗教带来的外来音乐和乐器不断与本土音乐的融和; 三、较浓的民间风格,大量的宗教音乐以民间歌曲为基础加以改动使之仪式 化、教仪化。 民间音乐:民间音乐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以综合艺术为主。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体裁、形式、风格、内容,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基础。 如今古典民族音乐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历来重视音乐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普通教育中将音乐作为正规课程列入期间,则是清末才开始的。1898年康有为以“请开学校折”上书光绪帝,提出了废八股遍设学校的主张。戊戌政变后,梁启超等人积极提倡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此后几年间,新式学堂陆续开设了唱歌课,从而在普通学校中形成了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的音乐教育,至此,学堂乐歌成为我国一个新文化即将实行切换的关键时期。1927年采用德国专业音乐教育体制建立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均依照德国音乐院校的课程内容上课,学生们演奏我国传统乐器也是用现代方法演奏。 当时以西方音乐为主体的中国学校音乐教育虽然对建立和发展近代中国音乐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未能把传承中国音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多数教育者来说,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隔和影响。虽然在各个方面做了一些有利措施,但从学校音乐教育的整体来看,民族音乐尚未能取得其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不仅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对今后的民族音乐教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教育体制和观念及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传承之间存在割裂、脱节现象,这就造成了国民对民族音乐的不重视,而使民族音乐文化处于不断滑坡状态。因此,学校教育应该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大历史使命。 民族音乐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民族特色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综和,同时又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音乐文化里包括了多种文化,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各种类型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现象,其中也体现了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化、民俗、语言、美学观点,同时也寄托了一种文化的情思,其所涵盖的情感和精神是这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是这个民族精神的载体。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这样说过:“民族传统有机的继承,唯有从我们的民间音乐中才能找到。”意思是说,作为文化的民族民间音乐具有继承的价值,民族音乐教育同时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意义。 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间音乐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就像我们的母亲河每年断流一样,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也出现了断流,濒临绝灭。流行音乐充斥着中小学音乐课堂,民族音乐教育被忽视。专业艺术院校招生和业余器乐考级中,报考西洋乐器和报考民族乐器的人数惊人的悬殊。更令人痛心的是多数学生都不会欣赏民族音乐的美,甚至对教材中的民族音乐持排斥态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用历史追朔法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 (一)近二十年来受外来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媒体播放民族音乐的比例较少,流行音乐所占比例较大,加上港台流行音乐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大一部分学生趋之若鹜。致使我们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追星族与歌迷越来越多,而民族音乐的爱好者却越来越少。青年学生只知道四大天王、超级女生,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姓名; (二)应试教育长期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课的情况无人问津、无人监督、无人指导音乐教学。致使音乐教育无法执行教学大纲,更无法完成规定的内容。音乐教学科研不足,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模式没有改变,致使学生对音乐课丧失兴趣。 二、发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具体措施 长此以往,没有青少年对民族音乐的喜爱和发扬光大,民族音乐将会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提高民族音乐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责无旁贷地成了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音乐的主要阵地。在教学中发挥民族音乐教育的优势,陶冶学生情操,增强民族意识,让绚丽璀璨的民族音乐自立于世界之林,乃是当前音乐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怎样落实呢我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厚感情。通过学习一些带有典型民族风味的歌曲,在掌握和灌输民族音乐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明白音乐离不开民歌,民歌是一切音乐创作的源泉的道理,使学生从心理上崇拜民族音乐,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情。我国民歌浩若烟海,内蒙民歌的豪放、辽阔,江南民歌的婉转、秀丽,陕北民歌的高亢、奔放,云南民歌的明丽、清新,新疆民歌的活泼、欢快,无不给人以美的享受,从中得到丰富的体验,体味到各民族的风俗民情和鲜明的地域色彩。学生对这些民歌创作根源的追溯,会对民族音乐产生由衷的热爱之情。有了这样美好的感情,就会对学习民族音乐产生浓郁的兴趣,为学校进一步实施民族音乐教育打下浓厚的情感基础。 (二)以民族音乐的欣赏为契机,增强学生的体验能力,体验民族音乐所塑造的意境,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以学生自我感受为基础,启发学生展开形象的翅膀,令学生将民乐与自我的情感认识不断协调起来,使民乐的欣赏成为学生情感体验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令学生自我振奋、自我感动。教师有意识地选择欣赏曲目,做到有浅到深、由表及里地对学生实施教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怀着由衷的喜悦去吸收民族音乐的营养,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很有市场前景,关键是要有好的作品和市场运作。我认为,当前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存在着创作和市场两个问题,需要下大功夫解决。“中国民族音乐的作品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管弦乐的乐器和编制的特性,你不能用西洋的配器方式来写中国民乐作品,而当代作曲家的作品有许多却还是从西洋乐团的配器移植过来的,这样的作品并不适合民族乐团演奏。民族音乐的市场开发问题也十分明显,从我们在欧洲和美国的演出看,实际上民族音乐有市场,但国内缺少推广民族音乐的机制,没有专门的人才和经纪公司向世界各地推广中国民族音乐。” 古典民族音乐的传承也许还要走很远,但是我们必须不停的寻找契机,为民族的文化作出应有的保护,更要作出应有的创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去认识我们的音乐文化。

我对音乐与人生的感悟论文(2009-12-01 18:33:01) 标签: 音乐与人生论文作文音乐人生校园 分类:教育考试 音乐是一杯香醇的美酒, 你静静地倾听就能感受她的浓郁芬芳; 人生是一壶淡绿的青茶 你全心地品尝才能领略她的酸甜苦辣 无意中在网上看到这样的一首诗,感觉写地很舒心,很淡然,又很超脱!呵呵,因为我喜爱音乐,欣赏音乐带给人的美的享受!她的诗让我产生了很大的共鸣,以致于我不得不拿出来给大家一起分享! 虽然我的五音并不是很全,虽然我也没有向着音乐的方向发展,但是我喜爱音乐的感觉从未在人生中消失过!在欧洲维也纳古典乐派中我最喜欢的是作家是沃尔夫冈·阿玛迪乌斯·莫扎特,我小的时候通常简称他为莫扎特,想必很多人都对他的音乐很了解吧,他是奥地利作曲家,一共创作了22部歌剧、41 部交响乐、42部协奏曲、一部安魂曲以及奏鸣曲、室内乐、宗教音乐和歌曲,我很倾佩他! 在小的时候,我就听说过他是英国伦敦的音乐神童8岁的他在羽管键琴演奏、视奏能力及运用各种乐器的即兴表演和作曲上,都使人叹为观止。 更令我记忆深刻的是,他的父亲为了金钱与荣誉,让莫扎特必须满足听从突如奇来、异想天开的种种刁难性提议,并且,这样的演出几乎每每长达四五个小时之久。这让我想起了我的悲惨的童年,没有快乐、没有玩伴,留给我的都是家人的辱骂和家庭的悲剧,那个时候,我也只能在音乐中寻求自己灵魂的解脱,不过我是个男人,我是个坚强的男人,我会向莫扎特学习。莫扎特在16岁的时候结束了他长达10年之久的漫游生活,回到自己的家乡萨尔斯堡,在大主教的宫廷乐队里担任首席乐师。但事实上一点都不好过,在大主教眼中,他不过是一个普通的奴仆,在1781年6月的时候,莫扎特终于在忍无可忍当中与大主教公开决裂。我很倾佩他的勇敢!我希望终有一天的我也能勇敢地走出家庭的阴霾! 我很喜欢老师的音乐与人生课,那不仅是因为我很喜爱音乐,还因为老师长地很有魅力!很多次回到宿舍的时候,室友上选修课还没有回来,感觉特别的安静,习惯性地打开音响,放着那些钟爱的欧美经典音乐,让自己沉浸在那如水如月的歌声中,细细地品味、慢慢地遐想。此刻,感觉世界是如此宁静、人生如此纯粹,远离了尘世的喧嚣,有的只是一种纯净的美。那些来自宿舍外、广场、后山、以及音响里的歌声,轻轻地在空气中划过,轻吻着我的脸颊,弥漫在我的四周,沁入我的心扉。让我有一种来自灵魂深处的感动,那是一种岁月所无法触及的感动。默默牵引着我,去感受生命中那丝丝缕缕沉淀的情怀,荡涤着心中的尘埃,还心灵以宁静与平和。 还记得那次看电影,电影的名字叫《放牛班的春天》,那是部关于师生的感人片子。现在回想起来,真的很美,很美。 真的是一部典型的音乐与人生交织在一起的电影!我很庆幸那次我介绍给了老师这部电影,事实上除了看过它的简介外,我都没有好好看过。我很感激老师,感激的是她不仅采纳了我的意见,而且让我真正静下心来好好看了这部电影,让我懂得人生中很多的东西。^^ 在《放牛班的春天》里,我能看到有温暖的阳光,不经意地从某些细节中流露出来,还有迷离飘渺的林中的雾气,光被挑逗得温柔多情,细细密密地铺满法国郊野常见的树林,悄悄地爬上树干。那不是音乐里正想表现出的一种现象吗?这不是人生中一直追求的世外桃源么?对我来说,那真是一种难以忘怀的享受,那些被摄影师定格的美丽镜头,竟流淌成了一首诗。我不得不说,这部片子经典之一,就是那如水彩画般干净的画面,许多水彩画中都出现过的,洒满阳光的浪漫春野和山林,就像音乐从你的心里流淌过一样,特感动,特亲切! 《放牛班的春天》是一部让人因为喜悦而泪流满面的电影。那小主角皮埃尔的歌声,简直就像从天堂飘出的天使的声音,悦耳动听如仙籁般;那可爱又可敬的马修老师,皮埃尔美丽的唇间流出的动人旋律让他惊讶不已,让我陶醉不已;还有孩子们的合唱,如教堂的唱诗班,将一首首歌唱出了令人景仰的神圣。如果上天能给我一次机会,我想我会毫不犹豫地把自己的人生定格在那个合唱班里! 在马修老师老师离开的那一天,从窗口里飞出无数的纸飞机,孩子们把手举过头顶轻轻地摇着,于是楼下的马修老师没有看见孩子们或微笑或流泪的脸,只看见一只只轻轻摇动的手。马修老师说,我有点想哭。可他还是没哭。事实上,电影外的我,却止不住流泪了!真的,如果是我,我如何舍得这一群可爱的孩子们啊;如果是我,我如何咽地下这口气啊!我真的想问:马修老师,您还想哭吗?银幕外的我,替您哭了。 也许,在追求所谓的生之快乐的今天,我们已经在真理面前放弃了追求,在残酷的现实和美好的梦想冲突时,宁愿选择“好死不如赖活着”的中庸之道。学会了割舍,不再为梦想执着,懂得了折衷,不再为真爱牺牲。于是,那些甘愿为情赴汤蹈火的可歌可泣,也只能停留在古人的传奇或作家的遐想中。我们所见到的,只是太多的无奈和遗憾。很多时候,我明知道这是和错误的人生观,但是我改变不了,我一直在试图改变! 老师听过,一首歌么:叫《Everyday》,我最喜欢的英文歌之一。这首歌是《歌舞青春2》的插曲,由两位主角演唱的曲子!上次在课上看到的是《歌舞青春1》,但是由于影片不是高清电影,看上去效果不是很好。但是已经很不错了,因为这部音乐剧《歌舞青春》里充满活力的body,真挚的友情,珍贵的亲情,令人忍俊不禁的小聪明,热烈的舞蹈,动人的歌声! 让我感觉人生完全可以像他们这样,去寻找属于自己的未来。 我们都是平凡人,但是,即使这样,我们还是有理由相信,每个人都是一颗钻石,都有许许多多的面,只是,我们因为不自信或者太在意别人的眼光,而隐却了许多光芒。每次我跟朋友们出去KTV的时候,我总会选这首歌,虽然我唱地并不是很好,但是我爱它,我喜欢它,我会把它当成是我生命中的一部分! 我们的青春,就只有这么短短的一瞬间,为何不抓住她,做我们想做的事呢 有时候一切就可以那么纯粹,青春不会是灰暗的、无望的,只要我们愿意,青春可以是彩色的,可以唱歌、可以跳舞,一切的一切都值得我们去赞颂, 不是吗?呵呵! 歌舞青春是一部让人无法忘怀的的“高校音乐剧”。 看了这部影片,我明白了一个道理:凡事不要被局部影响而导致自己无法在竞争中真正快乐,只有勇于面对,才能得到自己希望的结果,才会知道友情、爱情、亲情、师生情的美妙组合该是什么样子。 静静的夜晚,与那些喜爱的音乐轻轻地对话和碰撞,忘却一切烦恼和忧伤,还自己一份宁静和真实。我喜欢这样的音乐人生,我爱这样的音乐人生!记得采纳啊

音乐永远是民族文化中的那唯美的一面,在乐器的缓缓鸣奏中,表达的是作者的情感,无形之中乐曲的深处流淌着的是民族文化血脉深处的精髓。。。每每听着古典音乐的响起,那种悠扬,那种独特的中国风,心灵深处的有着不一样的触动,虽然听不出《高山流水》的知音难觅,品不到《春江花月夜》的清丽奇幻;但是依旧为凄凉忧伤的《二泉映月》而伤怀,被《霸王别姬》的悲凉豪迈而震撼。。。。他们再现了古代的情感生活,过往的抑郁悲愤,那时的英雄儿女,跨时代的哲理思考,都是那么地多情,那么的发人深省。 中国民族音乐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音乐文化已经相当发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情感、意志、力量、幻想和追求。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由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四部分构成。 宫廷音乐:一部分是典制性音乐,如各类祭祀乐、凯歌乐、朝会乐等;另一部分是娱乐性音乐,如各种筵宴乐、行幸乐。这两大部分音乐体现了宫廷贵族文化的两个侧面,一是皇权至上自我形象的塑造,二是贵族阶层的精神享乐。 文人音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与词调音乐,它与书、绘画、诗词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文人文化,琴、棋、书、画,琴居首位。古琴音乐追求的是超尘脱俗的意境天人合一的思想,“清、幽、淡、远”的浪漫色彩,这种音乐最符合封建社会的“中和”思想,成为古人修身养性,塑造人格的最好手段。 宗教音乐:一、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特点,佛教、道教、基督教、萨满教,在各自的文化基础上宗教音乐各有特征; 二、外来的宗教带来的外来音乐和乐器不断与本土音乐的融和; 三、较浓的民间风格,大量的宗教音乐以民间歌曲为基础加以改动使之仪式 化、教仪化。 民间音乐:民间音乐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以综合艺术为主。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体裁、形式、风格、内容,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基础。 如今古典民族音乐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历来重视音乐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普通教育中将音乐作为正规课程列入期间,则是清末才开始的。1898年康有为以“请开学校折”上书光绪帝,提出了废八股遍设学校的主张。戊戌政变后,梁启超等人积极提倡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此后几年间,新式学堂陆续开设了唱歌课,从而在普通学校中形成了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的音乐教育,至此,学堂乐歌成为我国一个新文化即将实行切换的关键时期。1927年采用德国专业音乐教育体制建立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均依照德国音乐院校的课程内容上课,学生们演奏我国传统乐器也是用现代方法演奏。 当时以西方音乐为主体的中国学校音乐教育虽然对建立和发展近代中国音乐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未能把传承中国音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多数教育者来说,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隔和影响。虽然在各个方面做了一些有利措施,但从学校音乐教育的整体来看,民族音乐尚未能取得其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不仅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对今后的民族音乐教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教育体制和观念及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传承之间存在割裂、脱节现象,这就造成了国民对民族音乐的不重视,而使民族音乐文化处于不断滑坡状态。因此,学校教育应该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大历史使命。 民族音乐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民族特色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综和,同时又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音乐文化里包括了多种文化,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各种类型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现象,其中也体现了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化、民俗、语言、美学观点,同时也寄托了一种文化的情思,其所涵盖的情感和精神是这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是这个民族精神的载体。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这样说过:“民族传统有机的继承,唯有从我们的民间音乐中才能找到。”意思是说,作为文化的民族民间音乐具有继承的价值,民族音乐教育同时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意义。 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间音乐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就像我们的母亲河每年断流一样,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也出现了断流,濒临绝灭。流行音乐充斥着中小学音乐课堂,民族音乐教育被忽视。专业艺术院校招生和业余器乐考级中,报考西洋乐器和报考民族乐器的人数惊人的悬殊。更令人痛心的是多数学生都不会欣赏民族音乐的美,甚至对教材中的民族音乐持排斥态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用历史追朔法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 (一)近二十年来受外来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媒体播放民族音乐的比例较少,流行音乐所占比例较大,加上港台流行音乐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大一部分学生趋之若鹜。致使我们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追星族与歌迷越来越多,而民族音乐的爱好者却越来越少。青年学生只知道四大天王、超级女生,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姓名; (二)应试教育长期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课的情况无人问津、无人监督、无人指导音乐教学。致使音乐教育无法执行教学大纲,更无法完成规定的内容。音乐教学科研不足,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模式没有改变,致使学生对音乐课丧失兴趣。 二、发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具体措施 长此以往,没有青少年对民族音乐的喜爱和发扬光大,民族音乐将会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提高民族音乐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责无旁贷地成了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音乐的主要阵地。在教学中发挥民族音乐教育的优势,陶冶学生情操,增强民族意识,让绚丽璀璨的民族音乐自立于世界之林,乃是当前音乐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怎样落实呢我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厚感情。通过学习一些带有典型民族风味的歌曲,在掌握和灌输民族音乐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明白音乐离不开民歌,民歌是一切音乐创作的源泉的道理,使学生从心理上崇拜民族音乐,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情。我国民歌浩若烟海,内蒙民歌的豪放、辽阔,江南民歌的婉转、秀丽,陕北民歌的高亢、奔放,云南民歌的明丽、清新,新疆民歌的活泼、欢快,无不给人以美的享受,从中得到丰富的体验,体味到各民族的风俗民情和鲜明的地域色彩。学生对这些民歌创作根源的追溯,会对民族音乐产生由衷的热爱之情。有了这样美好的感情,就会对学习民族音乐产生浓郁的兴趣,为学校进一步实施民族音乐教育打下浓厚的情感基础。 (二)以民族音乐的欣赏为契机,增强学生的体验能力,体验民族音乐所塑造的意境,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以学生自我感受为基础,启发学生展开形象的翅膀,令学生将民乐与自我的情感认识不断协调起来,使民乐的欣赏成为学生情感体验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令学生自我振奋、自我感动。教师有意识地选择欣赏曲目,做到有浅到深、由表及里地对学生实施教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怀着由衷的喜悦去吸收民族音乐的营养,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很有市场前景,关键是要有好的作品和市场运作。我认为,当前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存在着创作和市场两个问题,需要下大功夫解决。“中国民族音乐的作品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管弦乐的乐器和编制的特性,你不能用西洋的配器方式来写中国民乐作品,而当代作曲家的作品有许多却还是从西洋乐团的配器移植过来的,这样的作品并不适合民族乐团演奏。民族音乐的市场开发问题也十分明显,从我们在欧洲和美国的演出看,实际上民族音乐有市场,但国内缺少推广民族音乐的机制,没有专门的人才和经纪公司向世界各地推广中国民族音乐。” 古典民族音乐的传承也许还要走很远,但是我们必须不停的寻找契机,为民族的文化作出应有的保护,更要作出应有的创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去认识我们的音乐文化。

咳咳、这种作业最好还是要考自已独立完成,才能有提高的嘛~~

音乐论文8000字免费下载中文

音乐的魅力真的,我只能说人真的很脆弱,而音乐最直接抵达内心深处所埋藏的情感。《二泉映月》这首曲子,我听过很多次,而独独在中秋节的紫藤听了后,我却大大反常。跪坐开始时,我就隐隐约约得觉得旋律十分熟悉,却始终没有意识到是《二泉映月》到第二种风格的《二泉映月》展现时,我开始反常……那有一搭无一搭的断断续续的二胡声,揪得心痛之后,我有一种冲动,想站起来的冲动,去关掉,因为我实在是听不下去了.那二胡拉出旋律太悲怆太苍凉,在那时断时续,实际却是连续成一体的嘶哑的声音中,我不能站起来,情不自禁的留下泪来,一滴又一滴缓缓流过面颊,流过嘴角,从下巴流下,滴到手上。每眨一下眼睛,就一滴泪水凝结,慢慢滑落。我抬起头,望向天花板,希望把注意力分散,放到别的事物。但是,这些努力都是徒劳,那种影响力太强了。我无法阻挡,无法将它屏除在心外。它像一股魔力吸引着我,却又让我无法抗拒,觉得是一种煎熬,仿佛我在亲身经历那样一种磨难从而因来我本能的反抗。音乐慢慢的消逝,但是这样的氛围却一直环绕着我……我自认为我是一感情不外露的人,也是一个内心坚强的人,为音乐而伤心落泪,这是第一次。记得老师说,日本演奏家小泽说过听《二泉映月》要跪着听。我也只是在跪着时,才对此首曲子产生了共鸣,才真正认识《二泉映月》,而是它的版本都将它的色彩变得绚丽失去了苍凉的意境。音乐会扰乱内心的平静,影响人的情绪,音乐是有生命力的,它是人生阅历的再现。它或轻快、或活泼、或深沉、或清亮、或忧郁、或神秘……凡此种种,都向人们诉说着它的故事,它的经历……音乐是美的,真正理解音乐的人,为它痴迷,为它欢笑,为它流泪,这就是音乐。

引用旧时欢爱的回答:音乐永远是民族文化中的那唯美的一面,在乐器的缓缓鸣奏中,表达的是作者的情感,无形之中乐曲的深处流淌着的是民族文化血脉深处的精髓。。。每每听着古典音乐的响起,那种悠扬,那种独特的中国风,心灵深处的有着不一样的触动,虽然听不出《高山流水》的知音难觅,品不到《春江花月夜》的清丽奇幻;但是依旧为凄凉忧伤的《二泉映月》而伤怀,被《霸王别姬》的悲凉豪迈而震撼。。。。他们再现了古代的情感生活,过往的抑郁悲愤,那时的英雄儿女,跨时代的哲理思考,都是那么地多情,那么的发人深省。 中国民族音乐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音乐文化已经相当发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情感、意志、力量、幻想和追求。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由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四部分构成。 宫廷音乐:一部分是典制性音乐,如各类祭祀乐、凯歌乐、朝会乐等;另一部分是娱乐性音乐,如各种筵宴乐、行幸乐。这两大部分音乐体现了宫廷贵族文化的两个侧面,一是皇权至上自我形象的塑造,二是贵族阶层的精神享乐。 文人音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与词调音乐,它与书、绘画、诗词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文人文化,琴、棋、书、画,琴居首位。古琴音乐追求的是超尘脱俗的意境天人合一的思想,“清、幽、淡、远”的浪漫色彩,这种音乐最符合封建社会的“中和”思想,成为古人修身养性,塑造人格的最好手段。 宗教音乐:一、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特点,佛教、道教、基督教、萨满教,在各自的文化基础上宗教音乐各有特征; 二、外来的宗教带来的外来音乐和乐器不断与本土音乐的融和; 三、较浓的民间风格,大量的宗教音乐以民间歌曲为基础加以改动使之仪式 化、教仪化。 民间音乐:民间音乐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以综合艺术为主。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体裁、形式、风格、内容,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基础。 如今古典民族音乐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历来重视音乐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普通教育中将音乐作为正规课程列入期间,则是清末才开始的。1898年康有为以“请开学校折”上书光绪帝,提出了废八股遍设学校的主张。戊戌政变后,梁启超等人积极提倡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此后几年间,新式学堂陆续开设了唱歌课,从而在普通学校中形成了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的音乐教育,至此,学堂乐歌成为我国一个新文化即将实行切换的关键时期。1927年采用德国专业音乐教育体制建立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均依照德国音乐院校的课程内容上课,学生们演奏我国传统乐器也是用现代方法演奏。 当时以西方音乐为主体的中国学校音乐教育虽然对建立和发展近代中国音乐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未能把传承中国音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多数教育者来说,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隔和影响。虽然在各个方面做了一些有利措施,但从学校音乐教育的整体来看,民族音乐尚未能取得其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不仅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对今后的民族音乐教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教育体制和观念及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传承之间存在割裂、脱节现象,这就造成了国民对民族音乐的不重视,而使民族音乐文化处于不断滑坡状态。因此,学校教育应该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大历史使命。 民族音乐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民族特色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综和,同时又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音乐文化里包括了多种文化,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各种类型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现象,其中也体现了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化、民俗、语言、美学观点,同时也寄托了一种文化的情思,其所涵盖的情感和精神是这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是这个民族精神的载体。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这样说过:“民族传统有机的继承,唯有从我们的民间音乐中才能找到。”意思是说,作为文化的民族民间音乐具有继承的价值,民族音乐教育同时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意义。 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间音乐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就像我们的母亲河每年断流一样,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也出现了断流,濒临绝灭。流行音乐充斥着中小学音乐课堂,民族音乐教育被忽视。专业艺术院校招生和业余器乐考级中,报考西洋乐器和报考民族乐器的人数惊人的悬殊。更令人痛心的是多数学生都不会欣赏民族音乐的美,甚至对教材中的民族音乐持排斥态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用历史追朔法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 (一)近二十年来受外来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媒体播放民族音乐的比例较少,流行音乐所占比例较大,加上港台流行音乐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大一部分学生趋之若鹜。致使我们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追星族与歌迷越来越多,而民族音乐的爱好者却越来越少。青年学生只知道四大天王、超级女生,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姓名; (二)应试教育长期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课的情况无人问津、无人监督、无人指导音乐教学。致使音乐教育无法执行教学大纲,更无法完成规定的内容。音乐教学科研不足,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模式没有改变,致使学生对音乐课丧失兴趣。 二、发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具体措施 长此以往,没有青少年对民族音乐的喜爱和发扬光大,民族音乐将会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提高民族音乐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责无旁贷地成了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音乐的主要阵地。在教学中发挥民族音乐教育的优势,陶冶学生情操,增强民族意识,让绚丽璀璨的民族音乐自立于世界之林,乃是当前音乐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怎样落实呢我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厚感情。通过学习一些带有典型民族风味的歌曲,在掌握和灌输民族音乐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明白音乐离不开民歌,民歌是一切音乐创作的源泉的道理,使学生从心理上崇拜民族音乐,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情。我国民歌浩若烟海,内蒙民歌的豪放、辽阔,江南民歌的婉转、秀丽,陕北民歌的高亢、奔放,云南民歌的明丽、清新,新疆民歌的活泼、欢快,无不给人以美的享受,从中得到丰富的体验,体味到各民族的风俗民情和鲜明的地域色彩。学生对这些民歌创作根源的追溯,会对民族音乐产生由衷的热爱之情。有了这样美好的感情,就会对学习民族音乐产生浓郁的兴趣,为学校进一步实施民族音乐教育打下浓厚的情感基础。 (二)以民族音乐的欣赏为契机,增强学生的体验能力,体验民族音乐所塑造的意境,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以学生自我感受为基础,启发学生展开形象的翅膀,令学生将民乐与自我的情感认识不断协调起来,使民乐的欣赏成为学生情感体验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令学生自我振奋、自我感动。教师有意识地选择欣赏曲目,做到有浅到深、由表及里地对学生实施教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怀着由衷的喜悦去吸收民族音乐的营养,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很有市场前景,关键是要有好的作品和市场运作。我认为,当前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存在着创作和市场两个问题,需要下大功夫解决。“中国民族音乐的作品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管弦乐的乐器和编制的特性,你不能用西洋的配器方式来写中国民乐作品,而当代作曲家的作品有许多却还是从西洋乐团的配器移植过来的,这样的作品并不适合民族乐团演奏。民族音乐的市场开发问题也十分明显,从我们在欧洲和美国的演出看,实际上民族音乐有市场,但国内缺少推广民族音乐的机制,没有专门的人才和经纪公司向世界各地推广中国民族音乐。” 古典民族音乐的传承也许还要走很远,但是我们必须不停的寻找契机,为民族的文化作出应有的保护,更要作出应有的创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去认识我们的音乐文化。

音乐永远是民族文化中的那唯美的一面,在乐器的缓缓鸣奏中,表达的是作者的情感,无形之中乐曲的深处流淌着的是民族文化血脉深处的精髓。。。每每听着古典音乐的响起,那种悠扬,那种独特的中国风,心灵深处的有着不一样的触动,虽然听不出《高山流水》的知音难觅,品不到《春江花月夜》的清丽奇幻;但是依旧为凄凉忧伤的《二泉映月》而伤怀,被《霸王别姬》的悲凉豪迈而震撼。。。。他们再现了古代的情感生活,过往的抑郁悲愤,那时的英雄儿女,跨时代的哲理思考,都是那么地多情,那么的发人深省。 中国民族音乐有悠久的历史传统,在四五千年前的原始氏族社会中,就产生了原始的歌舞和歌曲,到殷周奴隶主统治的时代,音乐文化已经相当发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音乐不断得到发展。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多次出现音乐文化繁荣昌盛的时代。中国民族音乐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反映出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情感、意志、力量、幻想和追求。 中国民族音乐基本上由宫廷音乐、文人音乐、宗教音乐、民间音乐四部分构成。 宫廷音乐:一部分是典制性音乐,如各类祭祀乐、凯歌乐、朝会乐等;另一部分是娱乐性音乐,如各种筵宴乐、行幸乐。这两大部分音乐体现了宫廷贵族文化的两个侧面,一是皇权至上自我形象的塑造,二是贵族阶层的精神享乐。 文人音乐:文人音乐包括古琴音乐与词调音乐,它与书、绘画、诗词共同构成中国传统文化中独特的文人文化,琴、棋、书、画,琴居首位。古琴音乐追求的是超尘脱俗的意境天人合一的思想,“清、幽、淡、远”的浪漫色彩,这种音乐最符合封建社会的“中和”思想,成为古人修身养性,塑造人格的最好手段。 宗教音乐:一、体现了中国宗教信仰的多元化特点,佛教、道教、基督教、萨满教,在各自的文化基础上宗教音乐各有特征; 二、外来的宗教带来的外来音乐和乐器不断与本土音乐的融和; 三、较浓的民间风格,大量的宗教音乐以民间歌曲为基础加以改动使之仪式 化、教仪化。 民间音乐:民间音乐分为民歌、歌舞、说唱、戏曲、器乐,以综合艺术为主。独特的中国传统文化孕育了独特的民族民间音乐的体裁、形式、风格、内容,成为中国民族音乐的基础。 如今古典民族音乐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历来重视音乐教育,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但在普通教育中将音乐作为正规课程列入期间,则是清末才开始的。1898年康有为以“请开学校折”上书光绪帝,提出了废八股遍设学校的主张。戊戌政变后,梁启超等人积极提倡在学校中设立乐歌课。此后几年间,新式学堂陆续开设了唱歌课,从而在普通学校中形成了以教授新式歌曲和欧洲音乐常识为主要内容的音乐教育,至此,学堂乐歌成为我国一个新文化即将实行切换的关键时期。1927年采用德国专业音乐教育体制建立的上海国立音乐院,均依照德国音乐院校的课程内容上课,学生们演奏我国传统乐器也是用现代方法演奏。 当时以西方音乐为主体的中国学校音乐教育虽然对建立和发展近代中国音乐文化起到了重大作用,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学校中的音乐教育未能把传承中国音乐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因而对多数教育者来说,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受到了相当程度的阻隔和影响。虽然在各个方面做了一些有利措施,但从学校音乐教育的整体来看,民族音乐尚未能取得其应有的主体地位。这不仅对民族音乐文化传承是个沉重的打击,而且对今后的民族音乐教育也产生了重大影响。 由于多年来形成的教育体制和观念及外来文化的侵入,使得我国学校音乐教育与民族音乐教育传承之间存在割裂、脱节现象,这就造成了国民对民族音乐的不重视,而使民族音乐文化处于不断滑坡状态。因此,学校教育应该作为民族音乐文化传承的主要渠道,传承民族音乐文化是学校教育的重大历史使命。 民族音乐作为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富有民族特色的各种文化形式的综和,同时又是各民族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出来的。音乐文化里包括了多种文化,涉及到人民生活的各个方面。因为各种类型的民族民间音乐是在劳动中创造出来的,它不仅仅是一种音乐现象,其中也体现了各个时代各个地方的文化、民俗、语言、美学观点,同时也寄托了一种文化的情思,其所涵盖的情感和精神是这个民族的灵魂与思想,是这个民族精神的载体。匈牙利音乐家柯达伊这样说过:“民族传统有机的继承,唯有从我们的民间音乐中才能找到。”意思是说,作为文化的民族民间音乐具有继承的价值,民族音乐教育同时也具有爱国主义教育的积极意义。 音乐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民族文化是文化的一部分,而教育和文化是相辅相成的,没有文化的教育是不可行的,没有教育的文化就失去了它的实际存在价值,教育和文化是不可分割的整体。所以,民族音乐传承与学校的音乐教育是分不开的。 毋庸置疑,民族音乐文化在教育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几千年来的中国音乐史及现代的音乐教育现状看,我国音乐要得到真正的发展和提高,必须以中华民族本土音乐为主,如果把西方或者其他流行音乐当成主流,而将民族音乐作为附庸的话,必然会带来民族音乐衰退乃至消亡。学校教育作为传承文化的重要方式,要使民族音乐文化在学校音乐教育中得以很好地传承,就要强调民族音乐教育在音乐教育中的重要性,所以要加强民族音乐教育,改善教育措施是关键。 我国音乐教育的发展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传统民间音乐的发展现状不容乐观,就像我们的母亲河每年断流一样,民间音乐中的许多品种也出现了断流,濒临绝灭。流行音乐充斥着中小学音乐课堂,民族音乐教育被忽视。专业艺术院校招生和业余器乐考级中,报考西洋乐器和报考民族乐器的人数惊人的悬殊。更令人痛心的是多数学生都不会欣赏民族音乐的美,甚至对教材中的民族音乐持排斥态度。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有很多,用历史追朔法分析这些现象不难发现: (一)近二十年来受外来文化、市场经济的影响,各种媒体播放民族音乐的比例较少,流行音乐所占比例较大,加上港台流行音乐的推波助澜,使得很大一部分学生趋之若鹜。致使我们成长起来的青年一代追星族与歌迷越来越多,而民族音乐的爱好者却越来越少。青年学生只知道四大天王、超级女生,对民族音乐知识可以说了解甚少,说不出几种民族乐器的名称、叫不出几位中国民族音乐家的姓名; (二)应试教育长期不重视音乐教育,音乐课的情况无人问津、无人监督、无人指导音乐教学。致使音乐教育无法执行教学大纲,更无法完成规定的内容。音乐教学科研不足,教学观念陈旧,教学模式没有改变,致使学生对音乐课丧失兴趣。 二、发展民族音乐教育的具体措施 长此以往,没有青少年对民族音乐的喜爱和发扬光大,民族音乐将会失去它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发展民族音乐教育,提高民族音乐素养”显得尤为重要。学校责无旁贷地成了弘扬民族音乐文化、振兴民族音乐的主要阵地。在教学中发挥民族音乐教育的优势,陶冶学生情操,增强民族意识,让绚丽璀璨的民族音乐自立于世界之林,乃是当前音乐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怎样落实呢我认为应主要从以下几点抓起: (一)以情感教育为主线,培养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深厚感情。通过学习一些带有典型民族风味的歌曲,在掌握和灌输民族音乐知识的同时,让学生明白音乐离不开民歌,民歌是一切音乐创作的源泉的道理,使学生从心理上崇拜民族音乐,提高学生对民族音乐的感情。我国民歌浩若烟海,内蒙民歌的豪放、辽阔,江南民歌的婉转、秀丽,陕北民歌的高亢、奔放,云南民歌的明丽、清新,新疆民歌的活泼、欢快,无不给人以美的享受,从中得到丰富的体验,体味到各民族的风俗民情和鲜明的地域色彩。学生对这些民歌创作根源的追溯,会对民族音乐产生由衷的热爱之情。有了这样美好的感情,就会对学习民族音乐产生浓郁的兴趣,为学校进一步实施民族音乐教育打下浓厚的情感基础。 (二)以民族音乐的欣赏为契机,增强学生的体验能力,体验民族音乐所塑造的意境,开拓学生的艺术视野,提高学生的艺术感受力、鉴赏力和创造力,以学生自我感受为基础,启发学生展开形象的翅膀,令学生将民乐与自我的情感认识不断协调起来,使民乐的欣赏成为学生情感体验的活动,在此活动中令学生自我振奋、自我感动。教师有意识地选择欣赏曲目,做到有浅到深、由表及里地对学生实施教育。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怀着由衷的喜悦去吸收民族音乐的营养,接受民族音乐文化的熏陶。 中国民族音乐走向世界很有市场前景,关键是要有好的作品和市场运作。我认为,当前中国民族音乐的发展存在着创作和市场两个问题,需要下大功夫解决。“中国民族音乐的作品不够丰富制约了其自身的发展。由于民族管弦乐的乐器和编制的特性,你不能用西洋的配器方式来写中国民乐作品,而当代作曲家的作品有许多却还是从西洋乐团的配器移植过来的,这样的作品并不适合民族乐团演奏。民族音乐的市场开发问题也十分明显,从我们在欧洲和美国的演出看,实际上民族音乐有市场,但国内缺少推广民族音乐的机制,没有专门的人才和经纪公司向世界各地推广中国民族音乐。” 古典民族音乐的传承也许还要走很远,但是我们必须不停的寻找契机,为民族的文化作出应有的保护,更要作出应有的创新,让更多的人去接受,去认识我们的音乐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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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的正当化事由界限 摘要:刑法有个原则叫做罪责刑相适应,用最直白的话来说,就是有多大的罪过,就有多大的责任,有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多大的刑罚。重罪处以重刑,轻罪处以轻刑,无罪就不承担责任。但是有时候行为人的行为也造成了法益的损害,刑法却不认为是犯罪,依据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那么这些受到侵害的法益该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呢?要是没有对这些正当化事由加以一定的限制,那么社会就难以得到安定,人民的生活也会陷入一定的担忧之中,特别是权利人承诺这一块,必须严格限制,本文就是通过对这些正当化事由进行分析论证,来划定其合理的范围,指出现如今的立法中不合理的缺陷。关键词: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合理范围 一、刑法正当化事由的定义正当化事由,又称为违法阻却事由,是指行为在形式上与犯罪具有相似性,但实质上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因而在定罪过程中予以排除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权利人承诺行为、自救行为、义务冲突。从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这些行为会对法益产生侵害,在形式上与犯罪是具有相似性的,犯罪具有刑事违法性、刑法处罚性、社会危害性。正当化事由则不具备以上特征和性质。也正是因为没有法益侵害性、社会危害性,刑法才将之排除在违法犯罪的范围之外。根据分类来看,正当化事由可以分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和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前者是指由刑法明确规定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在民事关系中也有所体现。后者是指刑法中虽然没有明确规定的。但是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那些虽然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是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也是属于排除犯罪性的事由,主要是指其它五种情形。而后五种情形正是我要展开说明的重点所在,因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范围限制不够明确、不够严格,更加容易突破界限,由正当化事由转变成违法犯罪,这样是不利于刑法的神圣性和社会的安定发展的。 二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一)、正当防卫 提起正当防卫,我们已经不再陌生,学习民法的时候就已经重点介绍过了,而且在司法考试中也是一大重点。生活中也是较为常见的。所以可以说是整个正当化事由的大哥大。是最为重要的正当化行为。从理论上来看,他的法律来源是法律明确赋予的自卫权,是鼓励公民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而与犯罪分子相对抗的权利。但是并不意味着公民可以任意实施防卫行为,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防卫行为,才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明确,具体是包括防卫的起因,防卫的时间要正确、防卫的意图、防卫的对象和防卫的限度等五大方面。只有同时符合这五种条件,才能形成正当防卫,具体的说来,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有现实的不法侵害,而不能是行为人自认为存在,而实际上不存在或者说根本不是侵害行为的,这样成立的是假想防卫,如果行为人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且刑法有规定的,成立过失犯罪,没有规定的是意外事件。而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了,犯罪分子被制服、逃离现场或者是丧失侵害能力、主动中止。放弃了犯罪,行为人还是不依不饶,认为对方是坏人,还是要将其打伤打残的,形成一个防卫不适时,如果说符合犯罪构成的,一般都是按照犯罪处理。故意伤害这个罪名出现的最多。很多公民对防卫提前的设定表示不满或者不理解,认为对方已经拿着刀冲到我的旁边,虽然没有动手,但是万一他动手,我不就马上倒在血泊之中了吗,难道一定要等他将我刺到在地,让我血流成河、毫无还手之力才可以予以反击么,这根本就是坐以待毙。是不是可以先发制人,将对方刺伤再说。法律是不予认可的。提前防卫很有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我认为对于这一点应当区别对待,如果对方是持枪的,通过各种因素可以判断对方有可能开枪伤人,就应当允许公民先发制人,将对方制服,但是行为人只是有购买枪支的行为,或者只是将手枪从衣服里面掏出来的,应当不能对其进行防卫。而防卫的意图这一点来分析,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如果是为了保护非法利益,如毒贩为了赃物不被海关人员搜查出来,用暴力抗拒执法的,肯定不能是违法阻却事由。而防卫挑拨,偶然防卫的,也能通过逻辑思维来判断,是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法处罚性的,不应当列为正当防卫范畴。就拿偶然防卫来谈谈,甲方与乙方有仇,正好遇见乙方要杀掉丙方,甲方趁机开枪将乙方杀死。表面上看,符合无限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但是实际上甲方是有杀害乙方的犯罪故意,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来对他进行处罚。而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侵害人,如果是针对第三人的正当防卫,要想正当化而免责,只能通过紧急避险的途径。防卫限度是正当防卫中最难以把握的一点,理论上讲是达到制止侵害人犯罪即可,也就是点到为止,但是实践中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很难区分的,理论上是通过两个要点来把握的,一是这个防卫行为是不是制止犯罪所必需的,第二点就是防卫行为和不法侵害结果是否相适应。行为人在这里对过当行为的主观心态一般来说都是过失的,但是也存在间接故意的情况,这里我们又要加以区别对待。对于无限正当防卫,也就是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必须要求行凶者的行为是严重的故意伤害行为,这种行为是严重危及到被侵害人的人身权益的,必须是有可能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的暴力犯罪才可以对其进行无限正当防卫。如果是财产一类的犯罪,如抢劫、但是没有危及到被害人的人身安全的,我觉得不应该适用这个无限正当防卫,即使是从法理上来判断,人的生命也应当高于财产,即使这个人是恶人,也一样,否则就是对人权的践踏,是对整个社会的侮辱,这正是现在我国司法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重要原因之一。(二)、防卫装置这个问题是对于预先设置的防卫装置对于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不应该成立防卫提前。现实生活中,很多瓜农喜欢在自己的大棚设置电网,然后在大棚外面写上,此处有电危险,靠近后果自负等字样。我觉得这样是不应该成立正当防卫的,虽然说瓜农有做出一个明示的声明,但是不排除侵害人是不识字的文盲,或者说见到了这些字,但是误以为瓜农摆的是空城计,是危言耸听,结果触电身亡,而且极大多数情况下,偷瓜贼是夜晚行动的,伸手不见五指,很难看见有警示标志在外面,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性是非常大的,如果不追究这个瓜农的刑事责任,我觉得是不公平的,毕竟他的行为危害到了公共安全,而且装一个电网致人死亡,明显是超出了合理的防卫限度的。如果是在自己家里,为了防止贼人入侵盗窃,那么设置一点电流比较小的防卫装置,还是应当允许的。这里主要的范围限定,在于这个防卫装置到底有没有危害到公共安全和超过防卫的必要限度。如果是互相斗殴的情况,我们就要做出一个分析,具体情况,区别对待。按照一般的思维来考虑,打架斗殴,双方是互相侵害的行为,肯定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的,双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打到对方。但是如果一方已经有意愿回避了,已经不打算打了,要求停战,而另一方不肯善罢甘休,认为自己已经吃亏了,还要步步相逼,紧追不舍,应当允许这个有意愿停止争斗的人对他实施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一点是应该予以扩大范围的,不然难以保护这些有悔改之心的人。也对执迷不悟的犯罪分子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我曾经碰到过这样一个案例,是有关偷越国境的,王某发现李某正在偷越国境,马上开枪将对方打成重伤,成功的制止了李某偷越国境的行为,但是法院判决王某不成立正当防卫。判决理由是,虽然王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社会秩序,但是他采取的手段造成了致人重伤的结果,与偷越国境这样的一般性社会利益来比较,明显是比较高了的,是超出了合理限度的,所以不宜认定是正当防卫。我觉得这个判决还是很合理的,也就是说保护的法益应当比侵害的法益要来得重要。(三)紧急避险 与正当防卫一致,我在学习民法的时候就经常接触紧急避险的概念。在这里也不做详细说明了。正当防卫的实质在于以正当的行为去反对去克制不正当的行为,是以正义压不正义,而紧急避险是两害相权取其轻,为了保护较大的正义、牺牲较小的正义。所以从这一层面来看,紧急避险的要求远远大于正当防卫的要求,正当防卫在遭受不法侵害时,不需要只存在这一种处置方式,即使可以选择逃跑这一途径,权利人也是可以选择对侵害人进行反击的,而紧急避险就不同了,它严格要求只有这一种途径可以解决问题,除此之外,别无他法,如果还存在其他能把损失降到最低的途径达到相同的目的,采取这种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也不能成为正当化事由。这一点是应该严格限制的。而且正当防卫只是要求保护的法益等于或者小于被侵害的利益,紧急避险保护的利益是必须高于所侵害的利益价值的。 要是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利益,损害一个较大的利益,就好比丢了西瓜捡了芝麻,是最要不得的,也于整个社会的价值体系背道而驰。不过这也引发了一个经典案例,也就是在海中航行,遇到海难,是不是可以杀掉体弱多病,马上就要死掉的人来作为粮食,保全剩下的大部分人等待成功获救。如果依照这个观点来看这是完全合法的,但是根据实际判例和哈佛大学公开课的讲解,并不能通过紧急避险就剥夺他人的生命权。没有一个人可以凌驾于他人的生命之上。三、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一)、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的缺陷 这个超法规违法阻却事由,是我这篇论文的重点,因为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刑法直接规定的,所以严格性比较强,从目的、时间、限度、对象、主观条件等五个方面来看,适用范围是很受到限制的。但是法令行为、义务冲突、自救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和被害人承诺的就比较侧重于理论性,法官自由裁量的需求量也更大。不仅容易造成事实认定上的偏差,导致错判误判,有罪变无罪、无罪变有罪。量刑和法律适用也存在着重大风险,也容易出现法官徇私枉法的情况。所以我觉得完全有必要将这些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也编入刑法之中,使其也成为法定的违法阻却事由。(二)、法令行为的限制法令行为指的是依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所实施的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者执行命令的行为,这种行为可能在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特征,但是因为其是依据法律、法规而实施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那么就不构成犯罪。例如警察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的行为,还有法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署的执行死刑的命令对犯人进行枪决,从表面上看,他这种行为剥夺了犯人的生命权,是故意杀人罪的表现,但是因为是依据法律、执行命令的行为,所以不会构成犯罪。这里我们就要注意,这个法律必须是良法,否则的话,就等于承认二战时期德日战犯的辩解词,我们是军人,只是依照政府的命令行事,所以屠杀平民、发动战争不构成犯罪的,至少个人没有责任。而且要注意在执行法令的时候必须依法定程序进行,就拿逮捕嫌疑犯来说,如果是应当出示逮捕证的,却没有出示,这样也是有可能违法犯罪的。否则,公民的合法权利就难以得到保障,每天生活在家里,说不定就给捉起来关进监狱,这是很难使社会安定的。对于法令行为,我的看法就是两个,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良法,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精神的。第二,执行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办事,不能怀着私心,打击报复、公报私仇。(三)、正当业务行为的限制应该说武术、拳击这些体育竞技运动是正当业务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了,从表面上看,拳击手你一拳我一拳,不把对方打趴下就是不罢休。根据我国刑法,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拳击手重拳一挥,何止是轻伤,有时候把人打得不省人事,重伤是难免的,但是只要这个比赛是正当的,是合法的,就不能追究打人者,也就是此处的获胜者的刑事责任。要是这一类的运动竞技被禁止了,那么观众们也就少了一个予以观赏、热血沸腾的节目了。但是,有些人是地下的黑拳比赛,从中牟取暴利,这一类是不能认定是正当化免责事由的,根本就不是正当业务行为。即使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比赛也应该明令禁止。而且运动员、参赛选手如果是恶意的去伤害他人,本身是不依照比赛规则来进行的,或者是巧妙地钻了比赛规则的空子,造成他人伤害的,应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我觉得足球比赛中这一类的情况很多,有些球员担心对方进球,或者是一直因为自己无法超越对方而怀恨在心,在比赛中就恶意的倒地铲球,故意踢伤他人,这就不应该认定是正当业务行为,而是故意伤害罪了。所以要求裁判严格把关,同时提高运动球员的素质,减少这类事件的发生。不然造成什么损害结果,都说自己不是故意的,是为了踢球,不小心提到了他人,我想这样的辩解是苍白无力的。不应该予以认定。(四)自救行为的限制我觉得自救行为跟民法上的资助行为有着类似的地方,刑法上的自救行为指的是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人,在通过法律程序、依靠国家机关不可能或者明显难以恢复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救济的行为,比较常见的就是给人抢走了背包,在犯罪分子即将逃往外地或者是损坏所抢夺的物品的时候,受害人也无法得到有关机关帮助自己,可以允许使用暴力将财物夺回,或者阻止他人毁损财物。在这个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必然不肯乖乖就范,必然会产生一番争斗,那么很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造成一定的伤亡。自救行为是属于正当防卫的一个分类的,所以也有着严格的限制,要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这也是自救行为与正当防卫的关键区别所在,正当防卫是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只是对于财产一类的侵犯,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了,但是被当场发现的并且同时受到追捕的,一直延续到不法侵害人将其所得财物藏匿至安全场所为止,追捕者可以适用正当防卫。可见正当防卫虽然严格适用,比起自救行为来,还是比较宽松的。但是怎么认定被害人的行为是自救行为而不是事后的打击报复呢?事后的打击报复也是通过暴力手段或者其他侵害他人法益的行为来达到目的的。自救行为很容易跟打击报复混在一起,这里就要注意是不是只能通过自己的手段来保护合法利益,而国家机关已经来不及或者不可能帮助自己的。因为自助行为是正当防卫的特殊表现,所以正当防卫所要求的,也是自助行为的要求。最主要的还是不能超过一定的限度,目的只是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而已。把自己的财物夺回了就行,不能继续对侵害人实行反击,因为完全可以在今后依靠国家机关来实施追责。要是为了一两百块钱,就将犯罪嫌疑人杀死,这也不应当是自助行为,因为两者的价值根本不等同,也不能比较。这是自助行为所要限制的地方。只要求用社会一般标准认定可以制止犯罪、挽回损失的方式就可以了。实践中,如果要对此类问题进行辩护,我从一个案例里面得出了一点结论,也就是如何为为了几百块钱杀死或者重伤嫌疑人的行为进行辩护。一般是认定为正当防卫,例如陈某抢劫出租车司机,并且用匕首将其刺伤,强行夺走一百块钱后下车逃跑,出租车司机发动车子追赶,在陈某往前跑了40米之后将其撞成重伤并且夺回了财物。要是我们认定这是自助行为的话,为了一百块钱就重伤他人,明显是超出了必要限度,出租车司机不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要是不许司机实行这种行为的,犯罪分子就得逞了,开车撞人是此时最为容易的事情,我想换作他人也会采取这种方式的。既然针对财产性的犯罪行为,在当场可以挽回损失的情况下,允许当事人采取正当防卫的行为,即对于财产违法犯罪的现象,正当防卫的时间可以做适度的扩大解释。我们认定是正当防卫就可以保护出租车司机了。至于该不该保护出租车司机,是看他的主观目的是什么,是抢回自己的财物的,应该认可。要是一心想致人于死命的,不应当认可。也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五)、义务冲突的限制义务冲突,指的是行为人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不相容的义务,为了履行其中的某种义务,不得已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情形。我觉得这是类似于紧急避险的,只是义务冲突没有侵害合法第三人利益,是了保护一个较大利益,而没有保护较小利益,比如仓库管理员因为仓库失火了,为了救火,而没有制止小偷进行盗窃的行为,明显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给仓库带来了损失,但是要是放任火势蔓延,即使捉住了小偷,仓库烧完了,损失就会更大,这是得不偿失的。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是必须同时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义务,第二必须是保护的义务价值重于放弃的义务价值。也就是说,这个管理员如果选择了追捕小偷,而放弃了灭火,这样对于造成的后果,是要追究管理员的责任的。这里我想说的是,必须是管理员发现着火了,如果并不知道有火情,而去进行追捕小偷的,即使是着火了,这个义务存在的却没有履行,也不应该追究管理员的责任。至于义务的轻重,这个是要严格按照社会一般的价值观念来分析的,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必然大于财产权。不要因为有些人视财如命,觉得没有钱就活不下去,人命不如钱来得重要,就选择保护钱,而不要人命。最典型的是火场救火,明知道有个小孩子还睡在床上,跑进火场却搬了一个保险柜出来,导致小孩子没有及时撤离,葬身火海。这肯定是不符合义务冲突的价值观念的,对这种情况,实践中一般是不予追究这个家长的刑事责任的,但是我认为不应该只从道德的层面上予以谴责,应该归类于不作为的犯罪。(六)、经权利人承诺行为的限制这个问题最主要的争议在于安乐死,我国是不承认安乐死的,即使被安乐死的人是自愿接受死亡,并且签订了保证书,保证自己的死亡与执行者无关,对方是为了达成自己的心愿而进行的行为。但是我国法律还是要追究这个执行者的刑事责任。涉嫌故意杀人罪,因为这个承诺本身就不合法,即使是自己的生命,承诺这也是没有处分权的,况且违背了公序良俗、禁止性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一般限于财产权。我个人是支持安乐死的,因为有些人真的过着生不如死的生活,自己丧失劳动能力,还要拖累家里人,承受着精神上、肉体上的双重压力,这样活着的话是一种很残忍的状态,如果是明确自己愿意接受死亡的,应当予以认可,对那些为了缓解亲人活受罪的痛苦的人追究刑事责任,是不公平的。应该由国家设立一个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个人不得进行。相信不久的将来或许可以有所改变。这里还涉及一个问题,就是受到承诺人的,所做的事情超出了承诺者的承诺范围的,是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要是这个作出承诺的人反悔了怎么办,他原先愿意让行为人砍掉自己的手指,接着因为恐惧而不愿意了,但是他反悔的意愿还没有表达出去就被砍掉了手指,这样的话,是不是要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呢。类似于这个承诺问题的,还是事后承诺,如果某个人绑架了女孩,女孩爱上了他,要跟他结婚,就说是自己答应要那个男的绑架他的,这种行为明显违背了法律禁止性规定,纵容了犯罪分子,而且让国家的追诉权被个人牵着鼻子走,这是有碍国家公权力的神圣性、权威性的。不应该认可,而理论上也是明确表示不得事后承诺的,这是权利人承诺在时间上的要求。而且被害人只能承诺个人的法益,而不是整个社会的法益,一个人是无法代替整个社会的,即使他位高权重。三、该如何限定范围以上我已经把七种正当化事由的情况都做了一个详细的说明,对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就可以了,正当防卫中的避险装置,如果是装在自己家里,不会影响公共安全的,且对人体伤害较小的,应当许可,对于独自居住在偏僻地区的孤寡老人或者单身女性应该予以特殊照顾。可以适当放宽要求。而避险装置是装在公共场合,可能造成对公共安全的威胁的,应当明确禁止。对于五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应该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纳入刑法范畴,并且对于每一种情况通过司法解释的方法予以固定,这样既符合了罪刑法定的要求,也能给公民一个指导作用,明确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符合人们的期待可能性,防止别有用心的人钻法律的空子,也降低了因为不知法而犯罪的悲剧产生。 参考书目:《刑法总论》、《北大司法实践前沿》

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 [ 马乾龙 ]——(2010-2-21) / 已阅268次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之重构马乾龙引言:  作为继环境污染、毒品泛滥之后的第三大社会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发了世界各国与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 康树华:《青少年犯罪与治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日趋严竣并不断呈现低龄化趋势。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统计资料显示,从1998年—2003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龄下降了2岁,2005年青少年犯罪占全国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总数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页。]因此有效预防与矫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当前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纵观我国刑事法律,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为基点稍作调整而设置的,必然使得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矫治过分强调刑罚的作用,只看到刑罚的惩罚性与严厉性而忽视了未成年人由于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罚的功能,以求尽快实现刑罚预防的目的,却殊不知这种适用于成年犯罪人的刑罚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实质是从更深层面剥夺了其合法权益,并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与预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对人权的挑衅。因此我们有必要对现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进行重构,强调未成年人犯罪刑罚配置的节俭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维护未成年人权益,实现社会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的双丰收。  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顺应世界潮流,对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是我国当前唯一的选择。但我们所谓的轻缓化并不是一味的强调“轻罚”,而是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人类理性在刑事领域的产物,是社会法制文明程度的体现,它强调刑罚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其具体内容体现在宽和严两个方面,所谓“宽”是指宽大、宽容、宽缓,也就是说对于某些轻微的罪行,我们应该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某些该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以宽缓态度对待。所谓“严”是指严格、严厉、严肃,即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处罚,有罪必罚。强调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均衡以及适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则,坚持“宽”的总体趋势,对某些规定从严;针对不同的犯罪事实,区别对待,该宽就宽,该严就严,以宽为主,宽严适中。  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针对其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辨别是非与控制自我的能力较弱,必然要求在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实行较为轻缓化的刑罚,尤其强调对于非刑罚处置措施的运用,以有效的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概述  随着未成年人犯罪形势的不断严竣,它已为国际社会普遍重视。由于未成年人自身有着独特的身心特点,原本以成年人为基点构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必然存在较大流弊。因此构建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刑罚制度成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当前刑事立法与司法面临的一大法律难题。但首先需要明确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针对未成年人犯罪设置的适合主体特殊性的刑罚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重构的前提基础。一、未成年人刑罚制度的内涵(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为未成年人犯罪?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传统而作出了不同的定义。英美法系国家首先创制了现代少年法制,[ 朱胜群:《少年事件处理法新论》,三民书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页。]它们认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应受刑罚处罚和有罪倾向的行为,既包括未成年人实施的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又包括有犯罪倾向但未触犯刑事法律、只是违反少年法且与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关的违法行为,即“身份犯罪”。如英国《青少年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所称的青少年是指那些违法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美国《青少年犯教养法》第四十章也规定:“本章所称‘少年’是指未满18周岁的人”[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美国《世界大百科全书》对少年犯罪解释为“一般地说,所谓少年罪错,它包括诸如盗窃汽车和盗窃财物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如果是成年人实施的,则被认为是犯罪。也包括诸如宵禁后呆在外边或酗酒这样一些行为,但这些行为对男女少年来说是非法行为。少年罪错也包括少年反对社会规范,不论这种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 谢彤:《未成年人的犯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页。]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义少年犯,根源在于他们对少年犯着眼于预防,而非惩罚,淡化对其的制裁而更为强调矫治与教育。以德、俄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实施的违反刑事法律、严重危害社会从而应受惩罚的行为,排除了英法法系国家主张的违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联邦德国《青少年刑法》第4条规定“少年的违法行为看做是犯罪还是过错以及时效问题,皆依照一般刑法规定处理。”[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页。 ]也就是说何为未成年人犯罪严格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而不考虑“身份犯罪”。《俄罗斯刑法典》第87条第2款也规定“对实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处刑罚,或者对他们适用教育感化性强制措施。”[ 张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对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德、俄都规定为14周岁,即在这两个国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  我国港澳台地区由于历史传统以及现行的经济、政治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国台湾地区《少年事件处理法》规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岁以上18岁以下的人实施的处罚刑事法律的行为。我国香港的法律制度由于深受英国的影响,其规定7岁以上14岁以下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具体而言,此年龄阶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而有意实施具有较为明显的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时即为犯罪。也就是说香港刑法规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7周岁未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赵秉志主编:《香港刑法学》,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页。]根据《澳门刑法典》18条关于“未满16岁的人,不可归责”可以看出澳门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我国内地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14周岁以下、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16周岁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国负刑事责任的起点年龄为14周岁。综合我国宪法关于“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的规定,可以得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的违法刑事法律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具体而言,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又包括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为。(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定义  刑罚作为刑法理论的奠基石,与犯罪共同构成刑法的基本范畴,也是刑法之所以较其他法律制裁更为严厉的根本所在。犯罪论只是规定哪些行为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为可能如罪。但如何惩罚与防治犯罪行为,归根结底在于刑罚的威慑力,即通过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个过程,打击犯罪,从而实现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法律、设置刑种的静态立法过程;求刑是指在对被告人做出有罪认定之后,公诉机关综合案情提出对罪犯的具体的、较为确定的量刑意见;量刑是指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认定犯罪的基础上,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的确定与裁量;行刑,又称刑罚执行,是指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这四个阶段由于所处的时间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区别,相互独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体适用时又相互衔接,缺一不可。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具体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是指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的种类、刑罚裁量、刑罚执行的制度。结合上文关于我国内地将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实施的处罚刑律的行为定义为未成年人犯罪,我们可以将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界定为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处罚刑律的行为予以定罪、量刑及执行处罚的法律制度,具体而言包括刑罚措施和非刑罚措施。(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渊源与发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并非随着刑事法律的出现而产生,只是当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重才逐渐引起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学界以及社会学界的广泛重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因此而产生、发展,并根据世界各国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变化不断丰富。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全球少年儿童的保护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先后制定通过了一系列有关少年儿童权益保护公约,尤其是1959年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确认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保护儿童权利的一项国际性指导原则。此后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利雅得准则》)等规则,为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的进一步规范奠定了基础。  联合国少年司法准则中关于少年犯的处置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强调“在考虑少年的案件时,应把其福祉看作为主导因素”(《北京规则》1d),以实现“儿童最大利益”。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强调尽量少用监禁:“把少年投入监禁机关始终应是万不得已的处理办法,其期限应是尽可能最短的必要时间”(《北京规则》1),从数量上和时间上对监禁作出限制,很好的体现了第六届联合国大会第4号决议关于“除非在别无任何其他适当办法时,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监狱”的基本原则。“除非判决少年犯有涉及对他人行使暴力的严重行为,或屡犯其他严重罪行,并且不能对其采取其他合适的对策,否则不得剥夺其人身自由”(《北京规则》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规则》2)。“不得对少年施行体罚”(《北京规则》3)。“只有经过认真考虑之后才能对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应尽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规则》1B)。“任何儿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剥夺任何儿童的自由。对儿童的逮捕、拘留或监禁应符合法律规定并仅应作为最后手段,期限应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儿童权利公约》37AB)。(3)强调非刑罚处罚。“不应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离开父母的监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这样做”(《北京规则》2),依靠和求助于社区有效执行监外教养办法,逐渐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改造。“应发动志愿人员、自愿组织、当地机构以及其他社区资源在社区范围内并且尽可能在家庭内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贡献。”(《北京规则》2)。《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明确了国际社会关于矫治未成年犯罪人最为基本的处遇原则和限制规定,指出应更多的适用非监禁刑、个别化处遇。(4)保障儿童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每一案件从一开始就应迅速处理,不应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规则》1)。“应做出努力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为少年提供诸如住宿、教育或职业培训,就业或其他任何有帮助的实际援助,以便有利推动改造的过程”(《北京规则》1)。“所有被剥夺自由的儿童均有权迅速获得法律及其他适当援助,并有权向法院或其他独立公正的主管当局就其被剥夺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异议,并有权迅速就任何此类行动得到裁定”(《儿童权利公约》37D)。(5)保障儿童隐私。“其隐私在诉讼的所有阶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儿童权利公约》2A)。  在联合国的大力协调与指导下,国际社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逐步趋向轻缓化,摈弃了对未成年人犯罪一贯强调刑罚、惩罚的处置办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体的特殊性,在处理该类案件时“采取的反应不仅应当与犯罪的情况和严重性相称,而且应当与少年情况和需要以及社会的需要相称”(《北京规则》1) , 强调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手段的非刑罚化、非监禁化,而将刑罚处罚作为万不得已情况下的无奈之举。上述很多规定都被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所吸收。  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制度的建立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古代也有一些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规定,如西周规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 ]即7岁以下儿童、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唐律疏议》规定: 8岁以上,未满11岁,如果犯有谋反大逆、杀人等死罪,可以“上请”皇帝减轻处罚,犯强盗或盗窃以及杀人等罪可以收赎,对其他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未满8岁的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但并未形成系统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我国现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从初具雏形到日臻丰富,其间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1979年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宣传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国家劳动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共同做出的《关于提请全党重视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的报告》中提及到的“对违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实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针”为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确立了基本的原则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国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组织——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内部成立,[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编:《中国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页。] 1987年7月,该区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础上成立了第一个审判业务一级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随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推广,截止2004年,全国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个。[ 参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统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华 ,最后访问时间: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设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再次重申了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指导思想,其实质就是“要求政法机关把教育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转变他们的思想作为根本任务,要满怀热情地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让他们沿着犯罪的道路继续滑下去”。[ 谢望原等:《中国刑事政策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页。]《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规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制教育。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01/21/content_htm]涉及到了预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问题。《刑事诉讼法》第14条关于“对于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讯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的规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审判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监狱法》在第六章也强调了对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为主的原则,并规定了矫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体办法。2003年、2004年我国陆续出台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将未成年犯罪人作为社区矫正适用的重点对象予以关注和重视。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再次表明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和推动了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体系。  纵观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刑罚的法律颇多,总体趋势符合国际社会关于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轻缓化的潮流,然而遗憾的是,相关规定零散,迄今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罚体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树,以解决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日趋严竣的的社会问题。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罚制度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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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血管病的护理体会  摘要:目的:探讨脑血管病的护理方法。方法:通过对60例脑血管病患者的护理,根据疾病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结果:60例患者中,治愈38例,好转18例,无变化2例,死亡2例。结论:根据疾病的不同时期采取不同的护理措施有助于疾病恢复及减少并发症的发生。  关键词: 脑血管病; 护理体会  The Nursing Experience on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Abstract:Objective: To probe the nursing of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Method: 60 patients of cerebral ascular disease were selected and different nursing cares were adopted dy different stages of the Result: In all 60 patients,38 cases were cured,18 cases were improved,2 cases had no change, and 2 cases Conclusion: The nursing method above can help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recovered and can decrease the   Key words: Cardio-cerebral vascular disease; The nursing experience  1 临床资料  1 一般资料:本组男8例,女22例,最大年龄76岁,最小年龄36岁,脑血栓形成35例,脑出血25例,其它4例。  2 治疗转归:治愈38例,好转18例,无变化2例,死亡2例。  2 观察与护理  1 病情观察  1 意识:意识的变化往往能提示病情的轻重,应了解发病时意识状态和昏迷程度,本组病人有意识障碍21例。  2 瞳孔:观察瞳孔是否等大等圆、对光反射是否存在等。瞳孔的改变能提示病变的部位及病的加重或减轻。  3 生命体征:①血压可以反映颅内情况改变,颅内压升高要引起血压升高,血压升高对脑出血病人不利,可致再次出血;血压过低可致脑供血不足,可加重脑血栓形成病人的病变;脑出血可以通过多个环节引起颅内压增高,甚至并发脑疝而死。因此,血压高低可作为使用降颅内压药物的依据;②脉搏缓慢时说明有颅内压增高趋势;③发热的原因有中枢性或感染性发热,如果体温低、四肢厥冷则说明有休克的可能;④呼吸频率是否规则和呼吸的深浅,如出现叹息样呼吸、潮式呼吸,鼾音则表示病情严重。  4 观察肢体运动:脑血管病多伴有肢体瘫痪。本组病例几乎全部有程度不一的肢体瘫痪或麻木,活动受限,多为一侧肢体。肢体缓解及加重亦说明脑血管病的变化。  2 急性期的护理  1 休息:脑出血病人应绝对卧床休息,尽量减少探视和不必要的搬动,更换床位时注意移动头部要轻,慢,稳。脑缺血病人在1周以内应完全卧床休息,禁用冰袋。  2 保持呼吸道通畅:呼吸衰竭受颅内压影响,对有缺氧病人要及时给氧,有意识障碍病人为防止其舌根后坠堵塞呼吸道,可插入导气管,及时吸净气管内分泌物。  3 抽搐和瘫痪的护理:因为有抽搐的可能,必须准确地给予镇静药物,仔细观察抽搐状态及持续时间,抽搐的部位。有肢体瘫痪者,为了防止关节变形和肌肉萎缩,要保持肢体功能位置,根据病人的情况进行肌腱伸展运动和关节曲伸运动。  4 排泄的护理:意识障碍的病人常有排尿排便障碍,对于尿潴留者应留置尿管,防治尿路感染,每天膀胱冲洗,尿道口抹洗;有排便困难者,应予缓泻药物或人工排便。  3 预防并发症的护理:由于病人昏迷及长期卧床,易并发肺炎及褥疮,为此,要定时按摩或理疗,还要配合其他辅助方法,经常保持皮肤清洁干燥,床单整洁平坦。  4 脑血管的心理护理及恢复期功能锻炼:瘫痪病人重者终日卧床,轻者有肢体活动不便,尤其是再瘫痪者,常有尿潴留或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精神萎靡,容易悲观失望。所以,在护理工作中,对病人要有特别的耐心,关怀体贴,尽量做到细致,及时热情满足病人合理要求。同时要注意病人情绪,多安慰病人,解除病人思想顾虑,鼓励病人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早期活动能减少肺部感染和下肢静脉血栓的发生。脑血管病人急性期过后可逐步增加活动,进行功能锻炼,护理上通过对瘫痪肢体的按摩及活动,可防止肢体的萎缩和畸形。对后天失语症要积极进行语言的再训练。针灸对神经功能的恢复有帮助,对肢体瘫痪可取穴曲池、合谷、环跳、足三里、昆仑,失语可用哑门、廉泉等穴位。  参考文献:  〔1〕 韩仲岩.实用脑血管病学〔M〕.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388.  〔2〕 成慧琴,王环宇.微创颅内血肿清除术后潜在并发症的预见性护理31例〔J〕.中华实用护理杂志,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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