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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论文成果认定办法最新

发布时间:2024-08-25 20:30:13

国家奖学金论文成果认定办法最新

现在的国家奖学金只有两个类别,一个是国家奖学金,数额是8000,二个是国家励志奖学金,专门奖励那些相对贫困一些的学生的,相对国家奖学金来将门槛低一点,相应的钱也少点,是5000块!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一)学习年限要求(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二)学习成绩要求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三)突出表现要求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他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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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2万的研究生奖学金 你好,不算,必须是研究生期间发表的省级以上刊录的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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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定标准如下: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必修选修无挂科),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的两个学期分别位于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其它方面非常突出的,可以酌情扩展到前20%,但须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共获得两次校级三好学生以上),但均位于前2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 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额度为每人每年5000元;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但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其他奖助学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法律分析:国家奖学金是每年由个人向学校提出申请后,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其中,申请人应当具备法定条件。法律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第六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第七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特殊学制的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层次确定参与相应学段的国家奖学金评定,原则上从入学第六年开始不再具备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二)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含10%)的学生,可以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校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法律分析:一基本条件:要求本专科学生在大二及以上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考试成绩排名均位于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也就是大二一整个学年的各个考试的综合评比占据本专业或者本学院的前10%。综合考试成绩:俗称综测,每年都会评选一次,包括平时成绩,德育,奖惩等等的综合评比,占据前10%。二成绩与综测排名未达到前10%需申请国奖。(当然还是有一定的成绩要求,只是没有那么高)条件如下:成绩以及综测达到前30%(含30%)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依旧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其他方面指的是: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坚定的学术专著。(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具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奖金)及以上奖励。(在校期间多参与 比赛,增强自身能力很重要的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其中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团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这个就很适合爱好体育,擅长体育的小伙伴啦,如果有机会就去试试吧!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艺术类专业学生和相关爱好者都可以尝试)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这个要求还是很高的,在平时生活中,得有特殊的个人事迹以及社会贡献等等。)其他。(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据情况而定,每个学校的判定不太一样)法律依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身体健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国家奖学金论文成果认定办法有哪些

法律分析:一基本条件:要求本专科学生在大二及以上年级才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成绩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以及综合考试成绩排名均位于与前10%(含10%)学习成绩排名:也就是大二一整个学年的各个考试的综合评比占据本专业或者本学院的前10%。综合考试成绩:俗称综测,每年都会评选一次,包括平时成绩,德育,奖惩等等的综合评比,占据前10%。二成绩与综测排名未达到前10%需申请国奖。(当然还是有一定的成绩要求,只是没有那么高)条件如下:成绩以及综测达到前30%(含30%)在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依旧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其他方面指的是: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坚定的学术专著。(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具有突破性的研究成果。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竞赛中获得一等奖(或奖金)及以上奖励。(在校期间多参与 比赛,增强自身能力很重要的啦)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其中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团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这个就很适合爱好体育,擅长体育的小伙伴啦,如果有机会就去试试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艺术类专业学生和相关爱好者都可以尝试)获得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这个要求还是很高的,在平时生活中,得有特殊的个人事迹以及社会贡献等等。)其他。(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据情况而定,每个学校的判定不太一样)法律依据:《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第四条 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身体健康;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奖励标准   每人每年8000元。   基本申请条件   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   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评审和发放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获得国家奖学金。

国家论文奖励办法最新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两年为一个评选年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六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省级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一般应当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发表或被采纳的,对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八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所在单位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社会科学成果参评。第九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情况。第十一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社会科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经公布和决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规定,为表彰在推动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造性劳动中作出重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以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标准化科学技术成果包括国家标准和标准化科研成果。  国家标准的奖励范围是指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的国家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或者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试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方面的标准;  (三)工业生产、工程建设和环境保护通用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制图方法、互换配合方面的标准;  (四)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方面的标准;  (五)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方面的标准。  标准化科研成果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有关标准化的应用性科研成果;  (二)标准化科技情报的搜集加工、传递报道、分析研究等情报工作中提出的新方法和研究报告;  (三)为制订或宣传贯彻标准而研究的新方法、新原理、新技术及测试仪器装置。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四等,按照申报奖励项目的科学技术水平、技术难度、创造性贡献、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大小和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0元。  二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3000元。  三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1000元。  四等奖:发给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第四条 奖金来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规定列支。第五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单位,应填写《国家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并备齐有关附件。  国家标准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正式出版的国家标准文本;  (二)国家标准编制说明及审查纪要;  (三)国家标准实施效果的证明文件。  标准化科研成果申报奖励的附件为:  (一)研究报告或论文;  (二)成果鉴定证书;  (三)成果应用效果的证明文件。

论文奖励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鼓励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积极进行社会科学研究和探索,繁荣和发展社会科学事业,更好地为我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式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以及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等方面成果的奖励活动。第三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湖北省人民政府设立的省级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由省人民政府分别授予奖励证书和奖金。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设立社会科学特别奖。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授权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具体负责奖励活动的管理、组织和实施。  设立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有关领导和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3。省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省社会科学联合会,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省评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具体选任办法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确定。  建立由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评审工作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负责评审方案和评审人员资格的审查及协调处理评审过程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第五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惠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第六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惠成果奖评审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坚持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坚持科学、民主、客观、公正原则;  (四)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  (五)坚持在同等条件下,青年作者作品优先入选原则。第七条 申报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水平居于领先地位,对学科建设有一定的贡献,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作用;  (二)本省境内的集体和个人的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或者为解决本省实际问题而由省外集体和个人所完成的研究成果;  (三)由出版社正式出版或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或被领导机关、企业事业单位采纳;  (四)依法享有著作权;  (五)属于本届评奖年度范围。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省评审委员会提交下列文件:  (一)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二)作品原件及复印件;  (三)有关应用性决策研究报告的推荐意见书;  (四)省评审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第九条 参加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和个人,分别按照下列规定申报其研究成果:  (一)在省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科学各类学会的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市、州以下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市、州社会科学联合会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省评审委员会申报。第十条 凡已在高于或相当本奖励级别的评奖中获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参加本评奖活动。第十一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分初评、复评和终审。具体评审办法和标准按评审方案实施。第十二条 评选中每道程序都应当按照差额筛选、无记名投票以得票多者获选的方式进行。终审评出的获奖成果必须获得省评审委员会成员2/3以上的选票。第十三条 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必须回避。省评审委员会成员的回避,由省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省评审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决定。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一)有抄袭剽窃行为和其他侵犯著作权益行为者;  (二)冒名、伪托申报者;  (三)提供伪造、虚假证明材料者;  (四)以不良方式影响省评审委员会成员公正评审者。第十五条 经评选的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奖项目,在批准授奖前应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对公布的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向省评审委员会投诉,并由省评审委员会裁决;无异议的,即确定为授奖成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第十六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获得者,其获奖结果记入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之一。第十七条 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经费和评审经费,由省财政列入预算专项拨款,省社会科学联合会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研究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或组织的社会科学成果,以及市外和境外的公民或组织以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为研究对象,研究内容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并起到明显作用的社会科学成果,均可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 前款所称社会科学成果,包括以下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译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并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第四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果内容合法原则; (二)高标准、宁缺勿滥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突出重点,兼顾各门学科原则。第五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两年为一个评选年度,每两年进行一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50项。 评奖工作开始前,由市人事部门会同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向社会发布公告。第六条 申报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的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内外公开出版发行的社会科学著作; (二)在国内省级以上报刊或国外报刊上公开发表的社会科学方面的论文和调查报告; (三)未公开发表的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推广的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调查报告。 前款规定的社会科学成果,一般应当是本届评奖年度之内发表或被采纳的,对上届评奖年度内因特殊原因未曾申报评奖,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评奖条件、标准的,也可申报参评。 已获得高于或相当于本奖励级别成果奖的,不再纳入评选范围。第七条 获奖的各类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著,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在研究现实和历史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新贡献; (二)工具书(包括研究资料书),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对学术研究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三)教材,内容有新意,能够反映当代最新科研成果,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古籍整理,忠于原作,历史考证和研究富有新意,对当代社会科学研究有重要的借鉴、参考价值; (五)通俗读物,有较强的科学性、知识性,对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有积极作用; (六)地方志书,资料可靠、记述准确,具有较高的史学价值; (七)译著(文),译文准确,对研究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对深化学术研究有促进作用; (八)论文,选题有价值,论点新颖,论据可靠,具有创造性,对解决现实社会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或实际问题有积极作用; (九)调查报告、论证报告、咨询方案、决策建议方案、咨询报告,适应社会实践需要,材料翔实可靠,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被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采用,对经济或社会发展有明显的促进作用。第八条 参加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公民或组织,可通过所在学会、区县(自治县、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或所在单位申报,也可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可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推荐社会科学成果参评。第九条 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的评审工作,由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 评审委员会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人选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同市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名,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在评审本人或者与本人有回避关系人员的社会科学成果时应当回避。 评审委员会成员及工作人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与参评成果持有人单独接触,不得透露评审情况。第十一条 对申报重庆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项目,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90日内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该社会科学成果权属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决定,是否纳入评奖范围。 经公布和决定无异议后的重庆市社会科学成果,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是指给予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取得优秀成果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为本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的最高奖励。分为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和市长特别奖。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获奖成果授予证书和奖金。  对非本市的集体和个人研究吉林市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授予市长特别奖。第四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授予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或修订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二)选聘、审批初审组和复审学科组成员,并指导监督其工作;  (三)最终审定获奖成果和奖励等级,并向社会公布获奖名单;  (四)决定评奖工作的其它重大事项。  评委会成员由专家、学者和有关负责人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评委会每届任期三年。  评委会的日常工作由吉林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第五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每三年进行一次。评奖前由评审委员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第六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第七条 凡获奖成果,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坚持党的基本纲领和基本路线,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学术研究上有突破和创新,在学术建设有新贡献;  (二)理论联系实际,对我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实践有指导作用,具有应用价值。第八条 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分为下列三类:  (一)著作类,包括正式出版社公开出版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工具书、教材、古籍整理出版物、通俗读物、研究资料、地方志书;  (二)论文类,包括论文、调查报告;  (三)咨询成果类,包括咨询方案、咨询报告、论证报告。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一)已经在相当于或者高于本办法奖励级别的评奖工作中获奖的;  (二)著作权有争议尚未解决的;  (三)非学术性的成果,包括大事记、概览、辑集的人物传略、统计资料、年鉴、文件、领导讲话、工作总结和工作汇报等;  (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保密范围、不宜公开的。第十条 参加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奖的集体或个人,按下列规定申报:  (一)社会科学市级学会会员向所在学会申报;  (二)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工作者向所在县(市)区、企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分会(党委宣传部门)申报;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外的申报者,直接向评委会申报。第十一条 获奖成果确定后,由评委会在《江城日报》上发布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有异议,可向评委会提出,由评委会作出处理决定。第十二条 凡获得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其获奖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级、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和享受有关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 市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励经费及有关评审经费,由市财政专项核拨。第十四条 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评委会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和奖金,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五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罚。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d27796--011206cj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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