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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怎么写初中

发布时间:2024-08-28 02:01:25

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怎么写初中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这样的论文网上肯定是有不少的~所以~你去看下(食品与营养科学)期刊呗~找找这样关于食品安全的论文~

食品安全问题引起的思考和建议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向来都是人民生活之根本,国家稳定之基础,社会发展之前提。而最近接二连三爆出的社会食品安全问题,搀有苏丹红的咸鸭蛋,含有孔雀绿的多宝鱼,加农药的金华火腿等着一连串的食品质量问题的曝光,却大大增加了我们对这一国之根本的关注和担忧。 仔细回想这一连串的食品问题,发现并不是偶然巧合,而是目前特殊条件下多方社会经济道德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我国目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期间,原有制度在新的经济形势下明显有些“力不从心”,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利用当前法律的盲点和漏洞,大肆造假,以谋取不法利润。当前社会大众对食品安全观念的淡漠也大大加重了食品安全的危险,而且当前的政管力度尚需加强也是原因之一,个别地方政府处于对保护地方利益或一己私利的考量,对于食品造假者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态度,更加助长了造假者的嚣张气焰。此外,当前社会“金钱至上”“利润第一”的道德观无疑更加深了造假者的危害性。纵观原因种种,我们不难发现目前食品安全问题并不是一个孤立的现象,而是跟我们目前特殊的社会大环境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只有从多方面着手,才能真正解决当前问题。 面对当前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大致可以从三方面着手。 一、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各种法律和规范的制订。好的法律和规范不仅能够打击造假违法者,而且还可以保护守法者,规范市场体系,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合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要健康,政府引导很重要,而政府最重要的方法就是通过制订完善的法律体系,只有制订了完善合理的法律政策体系,就等于对于那些不顾人民生命安全的造假者堵死了最后一道漏洞。使他们在违法造假时就像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二、要加强政府行政部门对市场的监管力度。在“有法可依”的前提下,“执法必严”就成了打击造假者最直接最严厉的途径。地方各部门因加强自身管理和对市场的监管,不能因为处于各种原因而对市场上的假冒伪劣产品视而不见。最为人民信赖的执行者,在这点上因该充分展现一个为人民生命安全保卫者的形象。 三、加强新时代的社会道德教育刻不容缓。所有那些昧着良心的造假者无一例外的是道德沦丧的德典型。对于这种金钱至上,一切向看的社会风气,只能从加强社会道德教育层面上去解决,要倡导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社会新风气,大力学习“八荣八耻”的新时代精神,从根本上消除造假,违法赖以生存的土壤。 从食品安全入手,只有做好方方面面的工作,百姓才能安居乐业,和谐社会才能真正建立。

我没写过,对不起呵呵

食品安全与健康同行,近年来,在我国食品安全方面出现了令人担心的问题。肯德鸡的“苏丹红”、豆腐中的“吊白块”、水饺中的“毒青菜”……更危险的是“三聚氰胺”,它不仅在牛奶中大量出现,甚至在鸡蛋中存在。各式各样的食品安全问题,就像目前全球暴发的金融危机一样,席卷神州大地,给人们的生命和健康带来了严重的影响,更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 在我们的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确实存在着。    食品安全问题就发生在我们的身边,也可能正在发生在我们的身上危害着我们的健康。我想,我们国家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这个问题,只有通过加强立法,严格执法才能制止这些问题的出现。同时做为一名小学生,我们也要积极地参与到食品安全的宣传中,让更多的人认识食品安全的危害,抵制农药食品、化学食品、问题食品,这样才能让食品安全与我们的健康同行。食品安全与人性食品,说的普通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具体指的是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不安全的食品成为“问题食品”。 提到食品安全,人们心中是异常关心的,关注的。因为随着经济社会不断进步,经济全球化不断发展,人们饮食文化多样化,食品卫生与安全成为备受关注的热门话题。“苏丹红事件”、“注水肉”还有最近的“三鹿奶粉事件”,无一不牵动着广大民众的心。随着食品的多样化发展,各种添加剂不断翻新、涌现,不断被加入食物中。肉松中有添加剂,奶粉中有三氯氰胺。虽然现社会食品的安全的信息不对称,但可能都是消费者心中所默认的,考虑到我们每天吃的食物,想想我们身边的人,他们也大都认同“眼不见为净的”观点,是的,在你吃食物的时候,你不会想食品的生产过程是怎样的,你也不去想是否真的通过了国家卫生检查,你只是考虑到口感的好坏,但有时吃的是“问题食品”,你却不知道,等到出现问题时,你可能也发现不出是食品原因,当然也拿不出任何证据来证明了。生产商这样生产“问题食品”,我认为这不但影响到人民的生命安全,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声誉。这样做无疑是一种羞耻,一种无能,一种人性泯灭的表现。 食品安全中出现问题,人们都会首先想到出售商和制造商。是的,追求利益是企业的天职,但他们不能丢失了人性;是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主要竞争的是价格,但是他们不能向猪肉中注水;是的,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内部之间,企业与民众之间有时会利益分配扭曲,但是他们不能拿消费者的健康来负担。 企业固然有他们应该负担的责任,但是国家有关部门的官员也不能从旁而立。以人民利益为重,依靠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民众健康是他们的责任,有句俗话“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在者,建立食品安全体系是重中之重,如今《食品安全法》已让部分民众吃了颗“定心丸”。食品安全已有标准,但每个企业有自己的“标准”,有时是标准不能落实,因为个别地方官员、领导和生产制造商“勾结”,有所谓的免检产品,不用检查就发放卫生许可证,直接出售。这样可以说不为党负责,不为人民负责。 消费者自身的防范意识、自我安全健康保护意识也是不可缺少的。当然买食品不能单纯的相信吹嘘的广告:质量第一,等等的。从某些消费者理解到,他们全凭广告,坦言道:有质量第一的谁还买质量第二的食品?话说回来,自己不对自身健康负责,何人还会关心你? 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人的健康就会受到威胁。在如此严峻的问题面前,为什么还要出现“问题食品”?所谓的人性都到哪里去了?作为自然界生物链的最顶端,我们不是自食其果吗?

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怎么写

保尔柯察金曾经说过:“人最宝贵的是生命,生命对于每个人来说,只有一次。”而我们少年儿童的生命更像一朵含苞欲放的花儿,娇嫩纤弱,应该珍爱。然而,在我们身边,随时都可能因为某些举动而发生危及我们生命的事,所以,我们从小就应该有必要的安全意识。 食物是我们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但食物的质量问题和人在饮食时的不注意也会导致一些疾病甚至食物中毒,而我们很可能会由于幼稚无知成为最大的受害者。 瞧那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流动食品小摊上,那些只经过粗略加工的食品被串成一串串地放在橱窗里,可不卫生了!上面不知道沾了多少细菌。而售货员那双手一刻不停地取出食物放入油锅里炸。来看看这油,真是脏得不行,混混沌沌的,已经没了油的金黄,一定是用那最低劣的污油炸了N次还在用。如此肮脏的食品,可同学们却仍在乐此不疲地争相购买。同学们,可不要因为一时嘴馋而去购买这种低劣食品,吃了只会害你自己!路边的一家小店在搞“买一送一”的活动。随意挑几样小零食看看,要么没厂家,要么没QS质量安全标志,要么没生产日期……全是三无产品。而那些赠送的食品呢?仔细一瞧,啥?全过期了!这些商家只顾自己赚钱,不知那张张笑脸下隐藏多少诡计,没职业道德!我们吃了这些食品,轻者呕吐腹泻,重者则危机生命安全。同学们可一定不能上着当,不能掉入这“赠”。字后面的陷阱啊!同时还要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一旦发现这种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相信经过整治,这种情况一定会改善。一切都源于生命,生命是如此宝贵,我们应该好好珍爱我们的生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重,为了防止病从口入,我们一定要更加重视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food safety)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食品安全也是一门专门探讨在食品加工、存储、销售等过程中确保食品卫生及食用安全,降低疾病隐患,防范食物中毒的一个跨学科领域。目前网络食品销售准入门槛低,假冒伪劣、“三无”产品、有瑕疵、质价不相符的商品,甚至出现订购此物而交付彼物的情形。一些卖家甚至自制食品,大多不具备消毒、检疫等卫生检测手段,经营条件难以达到卫生、环保部门的许可。签于此,专注于安全食品供应与检测服务业务,致力构建无激素、无有害农药残留、无重金属污染等的绿色供应体系,恪守食界第一等优质理念,只供应非转基因、一等品质食品的食养家应运而出,成为家庭食品安全服务领域的领导品牌关注食品安全 关爱生命健康 ---食品安全监管小议新闻事件背景回放2008年三鹿事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有关对食品安全的一些调侃:1、中国人在食品中完成了化学扫盲: 从大米里我们认识了石蜡 从火腿里我们认识了敌敌畏 从咸鸭蛋、辣椒酱里我们认识了苏丹红 从火锅里我们认识了福尔马林 从银耳、蜜枣里我们认识了硫磺 从木耳中认识了硫酸铜 而三鹿事件又让同胞知道了三聚氰胺的化学作用 2、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 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3、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三鹿系列刑事案件中一干涉案人员最后被依法严惩,田文华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7411万元。生产、销售 “蛋白粉”( 掺含三聚氰胺)的被告人高俊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缓,被告人张彦章、薛建忠以同样罪名被判处无期徒刑。其他15名被告人各获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透过三鹿“毒奶粉”事件,以数万名儿童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给中国上了一堂生动的食品安全教育课。事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地方政府、乳制品行业等都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做出了各种承诺和表态。但是食品安全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反而有越演越烈之势。仅2011年以来多个地方再度曝出食品安全问题,河南瘦肉精事件闹得沸沸扬扬,10年间瘦肉精屡禁不绝;随后重庆“毒花椒”事件、广东中山墨汁粉条事件、湖北宜昌“毒生姜”事件、辽宁沈阳毒豆芽事件、江苏丹阳西瓜膨大剂事件、上海染色馒头事件以及最近席卷全国的地沟油事件…… (一)我国食品安全的现状针对“你最担忧的安全问题是什么”,前一段时间新浪网调查结果显示,7%受调查者认为是食品安全,位居第一。据记者走访发现,当前食品安全存在“四宗罪”,最令消费者感到担忧。 一宗罪:“药你命”。蔬菜、水果残留农药超标,部分食品中非法使用、滥用添加剂,危害消费者健康。 二宗罪:“黑心肠”。每年有大量食品从“黑作坊”“黑工厂”“黑市场”“黑窝点”流向市场,环境脏乱差,生产不规范,质量不达标。 三宗罪:“假面具”。部分食品生产、销售者“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变着花样对食品弄虚作假,令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 四宗罪:“玩概念”。各种贴着高科技标签的转基因食品、纳米技术食品、有机食品等大行其道,其中不乏模糊标注、不规范产品,往往使普通消费者不明就里花钱,稀里糊涂消费。谈及如何根治“四宗罪”,受访消费者有“三盼”:一盼杜绝“软监管”。二盼食品行业重建诚信体系。三盼自身提高监督和维权意识。(以上信息来源自2011年9月9日现代快报) 就食品安全问题概括起来,有如下三个特点:一是问题食品的涉及面越来越广。问题食品已从过去的粮油肉禽蛋菜、豆制品、水产品等传统主副食品,扩展到水果、酒类、干货类、奶制品、炒货食品等,呈立体式、全方位态势。二是问题食品的危害程度越来越深,已从食品外部的卫生危害走向了食品内部的安全危害。过去只注意食品细菌总数,现在是深入食品内部的农药、化肥、化学品残留。三是制毒制劣手段越来越多样、越来越“深入”、手法越来越隐蔽,从食品外部的走向内部的、从物理的走向化学的。从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看,犯罪分子制毒制假手法花样翻新、五花八门,难以想象,已到了“不怕你做不到,就怕你想不到”的地步。(二)产生原因来自权威部门的最新数据显示,2010年,有关部门共检查各类食用农产品、食品及相关产品生产经营单位3552万户次,查处各环节违法违规行为13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48人,取缔和停产违规企业单位10万余家(来源新华社2011年5月5日电)。最高人民检察院通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副检察长邱学强介绍,去年9月以来,最高检共对76件重大影响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进行挂牌督办。今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涉及食品安全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37件57人,其中渎职犯罪者39人(来源自2011年5月23日法制晚报)。由此可见,食品安全的整顿力度不可谓不大,但有毒食品的“生命力”并没有明显衰退的迹象,为何食品安全事件依然频现? 有毒食品层出不穷,完全无视从中央到地方的三令五申,成为“打不死的小强”,这其中既有制度缺失、执法不严、官员政绩等因素,更有道德因素。 经过分析比较,我国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1、没有行业准入门槛,生产经营者良莠难分,特别是原来食品免检制度的存在,放任企业胡作非为,留下了诸多监管空白。加上目前我国的法律对于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较轻,不痛不痒的起不到“杀鸡儆猴”的效果,现在我们是“拔鸡毛给猴子看”,企业的违法成本太低,这使得许多企业存在侥幸心理。 2、多头监管,执行不力。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是一种“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模式,导致食品安全管理出现条块分割、沟通不畅。由于这些部门管理体制不同,人、财、物的主管部门各有其主,因此,“机构云集”增加了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管理难度。多个部门监管一个方面的事务往往需要政府协调,提高了管理成本,降低了管理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卫生部分分合合的历史表明,国家建立独立食品安全监督部门的思路似乎并不十分清楚,这不仅影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效力,更造成了问责不明确的弊病。 3、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不健全。主要表现在与国际标准不能接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结构设计不够合理,对标准的深人研究不够,部分标准的实施较差,甚至强制性标准也未得到很好的实施等。如7月修改出台的《乳业行业标准》就被专家评价为“倒退了25年,堪称全球最差”,并称中国被“个别大企业绑架,是全球最差标准”。 4、政府监管食品安全需要运用法律法规及相应的政策工具,目前政策法规不健全,无法做到法规化,制度化,缺乏长效机制。面对出现的食品安全问题是往往采取“救火”式的治理,哪里发生问题治哪里,事情过后“刀枪入库、马放南山”。从而导致制假售假屡治不绝,屡禁不止,甚全有愈演愈烈之势。 5、财政投入不足,检测机构资源配置不合理。 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财力不足是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国家财政投入的不足,引发了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国家急需的部分检测项目能力不足。如食品中不明有毒有害物质的鉴定技术、违禁物品、 激素、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二恶英、疯牛病的检测、 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评价等,监督检验能力与国际水平差距逐渐加大,制约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利益驱动导致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产生偏差。如有的执法机构偏重于有经济利益的执法行为,以罚代刑、以罚代管,一罚了之,监督执法工作时紧时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有的甚至为不法经营者充当保护伞。三是基层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设置和技术人员配备不能适应监督工作开展的需要。 6、食品生产和经营者诚信缺失,道德观扭曲。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眼睛盯着的只有钱,丧失道德底线,他们当中的很多人不顾法律禁令,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屡禁不止。目前,不管政府部门还是消费者掌握企业食品卫生质量的信用状况难度很大,很难起到消除信息不对称、鼓励守信者、打击遏制失信者、追溯责任、形成诚信经营氛围的作用。白岩松在微博上发表的一段话很值得我们深思:我们现在都是原告,也都是被告。卖猪肉的人用夹杂瘦肉精猪肉挣来的钱,兴高采烈地出来买馒头,没想到馒头被别人染了色;然后卖染色馒头的人出来给孩子买奶粉,里面有三聚氰胺。每个人都在害别人,每个人都是受害者,这是一个恶性循环。三、政府监管的必要和缺失为了惩治肆无忌惮和非法的食品生产商,国务院成立了一个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职责包括: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制订规划和指导原则,提出监督政策并领导它们的实施。但监管要落到实处和长效,而不是口号和承诺。上海出现染色馒头后,上海食安办主任王龙兴就“染色”馒头向市民致歉,并表示查处过程中“坚决不护短”。 在道歉之后公众更渴望看到的,不只是口头上的表态、决心甚至保证、承诺,公众最渴望看到的,是以后老百姓的餐桌上能不能不再出现类似染色馒头的食品,是在以后的生活中,怎么样才能吃得上放心菜、放心肉、放心馒头、放心食品,这才是老百姓眼光始终紧盯的,也就在这个方面,老百姓最希望政府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到位。既然染色馒头在超市已经销售多时,那么政府之前监管在哪里?不要出了问题才被迫出面承诺和道歉,进行所谓的危机公关,因为承诺和道歉不会改变存在缺陷的食品安全体系。老百姓最放心不下的,恐怕就是这样的事后诸葛、事后动作,老百姓最渴望的,应该是常态化的日常监管,源头治理,而绝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否则,以后难免再出现类似“馒头事件”的其他什么事件,到时又要麻烦有关部门出来道歉、保证、表态、查处了。(一)政府监管的必要1、信息不对称导致市场失灵由于信息不对称,掌握较多信息的生产厂商就有可能产生机会主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降低整个社会福利,使市场效率低下。首先,食品质量究竟如何只有在消费后才能得出判断。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大量的现代技术被应用,这就使得消费者仅凭感觉或经验对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做出合理评判已变得越来越不现实。其次,许多关于食品质量与安全品质的信息,比如食品中有无激素、是否含有抗生素、农兽药残留是否超标等等,消费者个人是没有能力了解的。这说明食品市场存在严重的不对称状况,消费者总是处于劣势,难以对所选食品的安全性做出准确判断,从而导致市场机制失灵,出现劣质食品驱逐优质现象,最终导致食品市场秩序混乱。因此,为维护食品安全,保证生命健康,适当的政府监管就显得十分必要。2、公共利益需要问题食品首先是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这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民的生活质量,甚至关系到人民体质的长远大计。第二是对食品产业健康发展的影响。食品产业的发展取决于消费需求,消费需求取决于质量安全带来的消费信心。历次食品安全事件甚至一些关于食品安全的不实传言,都带来了企业减产、职工下岗等严重后果,有些甚至对整个行业带来极大影响,产业恢复十分困难。第三是对政府公信力和国家形象的影响。接连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大大影响群众消费的信心,严重冲击社会诚信道德体系,甚至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一些食品安全事件还涉及境外,给国家形象及外贸出口造成不利影响。3、抵制恶意竞争的需要当前,我国食品行业竞争十分激烈,与此同时,尽管我们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但总的来讲,对价格的反应还是十分敏感的,因此,食品行业一方面必须通过深加工以提高产品附加值,另一方面又不得不保持产品的低成本以获取竞争优势。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虽然也会货比三家,但比的往往是价格而非质量,至于食品安全与否,也只是简单地通过食品包装上的保质期来判断。这就使得有些不法厂商在食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料、降低加工质量,以低价吸引消费者,从而出现劣胜优汰的市场错位。(二)政府监管的缺失如果追本溯源,要追究最主要责任者的话,生产者、销售者、监管者等,哪个应该负更大的责任?似乎没有确切答案。但是,我们所能了解的是,每一回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爆发,几乎只有生产者负责抵罪、整顿、挨罚;而负责监管的质检、工商等行政部门其实只负责突击行动、道歉、表决心,这里边或许存在权力得不到有效“监管”的严重问题。在以往一系列震惊中外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中,除了惩治几个生产、流通领域的相关责任人之外,很少有监管领域的相关责任人受到惩罚。不受惩罚的监管部门,在一波接一波的重大食品事件中,其一次次表现出的“连夜突击检查”、表决心、做总结的精神,就容易被视为只是权力的一场政治秀。作秀的背后,是权力的傲慢和不真诚。1、衙门作风,监管部门高高在上。一些监管部门已经养成“让生产者自己取样送检”,以及“在办公室看样品”的监督习惯。2、地方保护。基层监管人员有时候在做监管检查时,也会遇到来自上级领导“打招呼”,要求对个别食品企业“有所照顾”,而这些企业要么是地方上的纳税大户,要么是某个领导招商引资的项目,轻易动不得。3、集中突击式的抽检和清查,只管得了一时,治标不治本。重大节日我们常常在新闻中看到政府相关部门深入农贸市场、超市检查的身影,平时却难觅芳踪,甚至消费者投诉无门。政治运动式的一阵风监管,难以取得实效。要知道我们并不是只在节日才需要安全食品。所以只有建立长效和常态的工作机制,才能真正拉紧食品安全网,重塑消费信心。惩罚食品安全违规行为并不困难,2009年6月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规定,罚金可以达到问题食品原价的10倍,严重问题可能导致吊销营业执照。去年9月出台的法规将死刑纳入惩罚手段,但甚至这也没能威慑黑心生产商。从制定实施食品安全法,到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从奶业整顿到各种专项整治和抽检,监管力度不可谓不大,食品安全立法不可谓不多,然而,屡屡曝光的安全事件和屡屡受挫的消费信心说明,反思和整顿依然乏力,目前更需要对食品行业来一次各个环节和制度的“全盘扫描”和“全面升级”。四、国外经验借鉴:全程监控 外加巨额赔偿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也是一个全球性难题。在世界许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常发生,像德国在2010年年底相继在鸡蛋、猪肉和鸡肉等食品内发现致癌的二恶英;截止2011年10月4日美国“毒香瓜”疫情蔓延19州 ,致死17人,84人染病。相比而言,这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系统,但食品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可见根治食品安全问题任重道远,让我们看看有什么招数是值得借鉴的。第一招:严把源头关——监管触角伸向产地 从食品供应的源头开始,实行严格的监控措施。供食用的牲畜如牛、羊、猪都会挂有识别标签,并由网络计算机系统追踪监测。屠宰场还要保留这些牲畜的详细资料,并标定被宰杀牲畜的来源。肉制品上市要携带“身份证”,标明其来源和去向。第二招:重视流通环节——为每份食品“建档案”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相关部门收集这些信息整理成数据库并开设网页,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农产品有了“身份证”后,可追溯管理模式就变得易于操作。在德国,食品的食物链原则和可追溯性原则得到了很好的贯彻。以消费者在超市里见到鸡蛋为例,每一枚鸡蛋上,都有一行红色的数字。比如说:2-DE-0356352,第一位数字用来表示产蛋母鸡的饲养方式,“2”表示是圈养母鸡生产;DE表示出产国是德国;第三部分的数字则代表着产蛋母鸡所在的养鸡场、鸡含或鸡笼的编号。消费者可以根据红色数字传递的信息视情况选购。如果出现食品安全危机,也可以根据编码迅速找到原因。2010年12月底,德国安全食品管理机构在一些鸡蛋中发现超标的致癌物质二恶英,引起德国上下的极大关注。通过对有毒鸡蛋的追查,有关机构顺藤摸瓜将焦点快速锁定在了石勒苏益格一荷尔施泰因州的一家饲料原料提供企业身上。这家公司将受到工业原料污染的脂肪酸提供给生产饲料的企业,才导致了其下游产业产品二恶英超标。随后,德国政府迅速隔离了4700个受波及的养猪场和家禽饲养场,强制宰杀了超过8000只鸡。第三招:食品造假要出狠招重罚在食品安全制度相对先进的发达国家,食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各国为此都加大了惩罚力度,其中的许多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德国:刑事诉讼外加巨额赔偿2010年底,德国西部北威州的养鸡场首次发现饲料遭致癌物质二恶英污染。今年1月6日,德国警方即调查位于石荷州的饲料制造商“哈勒斯和延奇”公司。7日,德国农业部宣布临时关闭4700多家农场,禁止受污染农场生产的肉类和蛋类产品出售。对于这次二恶英事件中的肇事者,德国检察部门提起刑事诉讼,同时受损农场则拟提出民事赔偿,数额可能高达每周4000万至6000万欧元,完全可能让肇事者破产。韩国:造毒食品10年内禁营业,还附以高额罚款。法国:卖过期食品立刻关门第四招:食品召回构筑最后屏障问题食品召回制度是发现食品质量存在缺陷之后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防止问题食品流向餐桌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不合格食品召回,德国食品安全局和联邦消费者协会等部门联合成立了一个“食品召回委员会”,专门负责问题食品召回事宜。2004年,在“食品召回委员会”监督下,亨特格尔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孕产妇奶粉和婴儿豆粉中有“坂歧氏肠杆菌”,威胁消费者尤其是婴儿健康。事件发生后,亨特格尔公司以最快速度召回了产品,另外还向消费者支付了1000万欧元的赔偿金。第五招:完善食品安全法 用法律来保障美国于2009年加快了食品安全立法进程,继《2009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后,又通过了几经修改的《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没有什么制度是万能的,美国相对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仍需不断完善,今年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迎来一次大变革。奥巴马政府的这次改革是根据不断变化的现实对美国食品安全体系进行的一次调整。100多年来,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在不断改进中日渐成熟。英国和德国的食品监管体系同样经过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积累和发展。英国食品安全监管机构食品标准署成立于2000年。此前,英国在1990年颁布《食品安全法》,对食品质量和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而《食品安全法》又是在1984年的《食品法》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再往前追溯,还可以找到一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而德国食品法的历史则最早可追溯到1879年。迄今,德国关于食品安全的各种法律法规多达200多个,涵盖了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运输、贮藏和销售所有环节。由此可以看出,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的重视源远流长,而且相关法律和监管体系在与时俱进地不断修订和完善。五、对整治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些构想和建议我们要确立“一切为了人,为了人的健康”和“谨慎义务”的执政理念,真正把消费者作为上帝来对待。保护消费者健康,仅允许提供安全的食品;保护消费者不受欺骗,严格防止欺诈;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向消费者提供实事求是的信息。具体构想和建议如下:1、完善立法和食品安全标准。按照《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打造一种无缝监督与管理体制,形成一个科学合理、层次分明的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为追究食品安全责任和补偿食品安全问题受害当事人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要尽快完善标准体系,全面清理整合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卫生、食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标准,加快解决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问题。一时难以出台国家标准的,要先行制定地方标准或产品安全、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的规范性要求,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和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防止出现监管空白。2、加强行政管理,通过对监管制度的整合,既要避免出现监管空白,提高监管效率,节约监管资源,又要防止出现职能交叉,相互掣肘,更好地发挥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效能。强化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克服地方保护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干扰。须把食品安全作为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支持监管部门正确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要求各监管部门恪尽职守,密切配合,责任到位,相互衔接,形成完整的监管链和责任追究体系。食品行业产业链条长、环节多,监管力量分散,必须形成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效率。我们常说食品安全问题是‘九龙治水’,为什么?这在经济学上存在着‘搭便车’的尴尬。食品的监管部门众多,每个监管环节都会认为,我这里没管住,自然会有别人来管;反过来,如果我花了大量人力、物力去管,食品安全不出问题反让其他部门“搭便车”,破除这种职权交叉的体制势在必行。3、延长和完善监管产业链。食品质量监督要覆盖整个产业链。实施“全产业链”,“从田野到餐桌盘”的食品质量及制造食品的原料进行检验和监督。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明确追究责任的程序,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跨部门的食品监督机构,统一协调管理各个流程的食品安全,以杜绝机构间的相互扯皮推诿的困境。尤其需要对监管部门的失职渎职进行明确界定,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对相关责任人严惩不贷。可以参考的例子是,在一些西方国家,一旦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高到卫生部长,最低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为此负责而引咎辞职。4、在纷繁复杂的现代社会,政府的能力是有限的,因此社会力量介入食品问题治理,应该受政府的欢迎和提倡,并做相关的制度设计。 面对一波波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冲击而无法有效解决,很多学者认为,由于食品问题涉及各种利益关系和行为主体,单一地突击哪一方都不能有效解决,而必须具备综合的“社会治理”观念,即在社会利益和主体多元化的现代社会,政府只有让企业、民间组织、社区等主体共同参与治理,运用法律、市场、协商、行政等手段,才能有效地治理社会,因此,食品问题的治理,不仅急需对生产者、监管者、销售者等多个主体进行有效的权力制约和立法跟进,更需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监管。相比之下,后者更急需发展。就食品安全领域来说,要重视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以及规范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和独立性,但目前行业协会所能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此外,还要特别重视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方面的职能,媒体可以和高校食品安全研究机构合作,适时发布来自权威研究机构的食品安全相关信息,从而对监管部门形成监管压力。5、提高食品安全违法的成本 必须坚持重典治乱,提高违法的成本,增加违法者的痛感。生产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在于其铤而走险的收益远远大于违法成本,正是这种经济利益让生产者在诱惑面前放弃了道德理性。因此,食品安全法也应该通过惩罚性的赔偿,来增加生产假冒伪劣食品者的成本,以经济杠杆促使生产者由经济人向道德人转变。具体而言,可以提高赔偿的额度和处罚的力度。现有的 10 倍赔偿显然是一个有待争论的额度,因为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他们维权的成本就可能超过了 10 倍赔偿的数额,而一次 10 倍赔偿的数额也可能伤不了故意生产者的筋骨。 6、建立企业诚信制度赚钱是企业经营的目的固然重要,但企业生产的产品是面向广大人民的,不能因一己私欲,而生产损害人民群众生民健康的产品。而加强企业内部的管理,塑造一个诚信的企业可以从源头上防止食品安全的产生。诚信建设,说到底就是法制建设,诚实信用,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是传统美德的法律化。今后应当把企业或经营者的诚信建设当做一项基础的,常规的工程,建立量化考核体系,坚持不懈,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只有这样,企业,商人才会把消费者当做真正的上帝,食品安全才会有保证。7、按照查获情况重奖举报者,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让不良分子老鼠过街人人喊打,无藏身之地,从而净化食品市场。8、加强基层监管部门人力、设备和经费保障力度,让罚款与部门利益脱钩,严禁罚款返还、变相“坐收坐支”。我国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工作。绝大多数食品安全问题发生在基层,也解决在基层,地方政府是否建立了工作责任制、经费保障落实情况应当是近期检查和问责的重点。结语要提升消费者信心,政府就得有实在的举措。“零容忍”不能停留在口头上,该惩罚的,罚他个倾家荡产;该追究的,不能不了了之。违法成本远远大于违法收入,才能形成“高压线”、带来威慑力。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食品安全已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食品安全与人民生命财产息息相关。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我们相信,只要有关部门严格监管,市场积极配置资源,企业的诚信经营,食品安全问题终会解决,让我们企盼这一天早日到来,我们都可以吃上放心的食品。

参考资料:自创,多加点分!我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正在逐步成为百姓消费的热点。商家在捕捉卖点、寻求商机炒作过程中,更是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披上了诱人的色彩。在时尚的招引下,无公害、绿色、有机正在成为标示农产品安全、健康、环保的新概念。 国家标准委已将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同时列入《全国农业标准2003~2005年发展计划》中,今后3年,将制定出一系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的国家标准。本版立足标准,原原本本地解读无公害农产品、绿色农产品和有机农产品所涉及的一些的概念,给消费者一个明明白白的消费信息。 农产品分类及概念 有机农产品:根据有机农业原则和有机农产品生产方式及标准生产、加工出来的,并通过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有机农业的原则是,在农业能量的封闭循环状态下生产,全部过程都利用农业资源,而不是利用农业以外的能源(化肥、农药、生产调节剂和添加剂等)影响和改变农业的能量循环。有机农业生产方式是利用动物、植物、微生物和土壤4种生产因素的有效循环,不打破生物循环链的生产方式。有机农产品是纯天然、无污染、安全营养的食品,也可称为"生态食品"。 绿色农产品: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农产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要求是,生产的投入量和产出量保持平衡,即要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要满足后代人同等发展的需要。绿色农产品在生产方式上对农业以外的能源采取适当的限制,以更多地发挥生态功能的作用。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我国的绿色食品分为A级和AA级两种。其中A级绿色食品生产中允许限量使用化学合成生产资料,AA级绿色食品则较为严格地要求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肥料、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和其他有害于环境和健康的物质。按照农业部发布的行业标准,AA级绿色食品等同于有机食品。

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怎么写啊

摘要〕食品安全问题举国关注,世界各国政府大多将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公共安全,并纷纷加大监管力度。2004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决定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涉及多部门、多层面、多环节,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来看,应尽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监管体系;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完整统一的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检测体系;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评价体系;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食品安全信息监测、通报、发布的网络体系;中介及研究单位的推动体系等九大体系,促进食品安全水平的全面提高。 〔关键词〕食品安全;体系建设;监管民以食为天。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在我国国民经济中,食品工业已成为第一大产业。根据有关资料显示,1993年至1998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由3430亿元增至6000亿元,平均每年递增12%。2003年我国食品工业总产值更是首破12000亿元,远远超过汽车工业总产值9400亿元的水平。但是全球及我国接连不断发生的恶性食品安全事故却引发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也促使各国政府重新审视这一已上升到国家公共安全高度的问题,各国纷纷加大了对本国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2003年4月16日,我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正式挂牌,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迈入了综合监管与具体监管相结合的新阶段,也表明了我国政府与时俱进、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心。然而,此后有关食品安全的负面消息依然不断,通过新闻媒体的深入追踪报道,我们知道了阜阳劣质奶粉、重庆火锅石蜡底料、太仓劣质肉松、山东"掺肥"龙口粉丝……。据媒体报道,《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新近完成的一项有关食品安全的调查显示,近期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2%的公众表示,这些事件"肯定会"引发自己对周围食品安全问题的担心,13%的人表示"可能会"。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监管较发达国家而言,起步较缓、问题较多,造成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禁不绝的重要原因还是在于我国食品安全缺乏完整的保障体系。我们认为,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应当把在整体上建立我国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和战略目标来实现。一、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据我们初步统计,1949年至今,我国部级以上机关所颁布的有关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以及各类规范性文件等多达840篇。其中基本法律法规107篇、专项法律法规683篇、相关法律法规50篇;文革前(1966年5月前)7篇、改革开放前(1978年12月前)1篇、改革开放后(1978年12月后)832篇。国务院于1979年8月28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2年11月1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现已失效),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5年10月30日发布了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这3个法律规定从法律层面上相继构成了我国改革开放后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对我国的食品安全起到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及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人们对食品安全问题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有些方面已经不能适应当今食品安全形势的发展需要,作为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对体系内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指导作用也有所降低。主要原因包括: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而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关注食品安全,共建全民健康中央电视台记者曾问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前局长郑筱萸这样一个问题:究竟,我们还能吃什么?”郑局长回答说:“我也是一名消费者,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我吃的东西依然不是很放心。”作为主管全国食品安全综合职能的最高行政长官,对自己吃的东西不甘心,这多少有点讽刺的味道。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这个本该人民安居乐,社会欣欣向荣的时代,食品安全问题却是成了与时代格格不入的敏感话题。究其原因,真是我国长期以来对食品安全的不重视,以至积重难返。猪肉中注水,蔬菜中残留农药,制造火腿喷洒敌敌畏,生产泡菜使用工业盐,喂奶粉吃出打头娃娃,喝黄酒丢了性命,以种种假冒伪劣食品不断被揭露,被曝光;一起起触目惊心的制假售劣案件被查处,被打击;一条条鲜活的生命被残害,被扼杀。我们不禁要问:这个社会是怎么了?所以,不得不说,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经到了亟需下大决心,施大措施,凭铁手段彻底决绝的时候了。确实,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发展速度日渐加快。但同时,我们都忘了,一个真正健康社会的发展,是与安全的社会环境和人民意识形态锁并行的。对于前者,自然食品安全环境是其基本,而对后者,除了人民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更要发挥政府监督引导作用。所以,政府和普通民众是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可真正起作用的两方。“没有规矩,不成方圆”,食品质量的根本好转有赖于政府部门的有效监管,索然,很多部门在食品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仍有很大差距。各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协调力度,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各责,密切配合,齐抓齐管的同时,亟待出台更权威,更加统一,更加严格的类似《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组建职责明确,责权统一,监管严明,高效的食品安全监管队伍,提高政治效果。“名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对于广大民众来说,我们离不开安全,卫生,营养的食品。我们应该行动起来,抓住假冒伪劣产品的辫子,有深究下去,找到伤害自身健康的源头,让制假售假掺假这也知道,我们不是他们可随意宰割的牛羊,我们有血有肉,我们会有行动,我们会形成自我意识形态。也只有建立公民自我保护的意识形态,发挥公众监督之巨力,才能为我们自己营造安全的食品环境。由此,食品安全说到底即使政府加强监督,人民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事情。政府和民众,监督和意识,中心体和受体。所以,呼吁:关注食品卫生安全,共创和谐美好生活。

如今食品安全已是我国消费者的“心头大患”, 事关消费者乃至下一代的健康和安全,是目前对公共健康面临的最主要威胁之一。因此,重视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人民生活质量、社会管理水平和国家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题目怎么写

食物是人类维持生存、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人体通过不断摄取食物,以满足机体对各种营养物质的需要,食品的营养和安全不仅是人体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保证,而且关系国计民生。过去,中国始终面临巨大的人口压力,由于供给不足,农业生产一直追求高产量,如今,计划供应转换为市场供给,食品供应由短缺发展到供求平衡,丰年有余。然而由于对农产品质量疏于管理,食品安全标准过低。中国加入WTO,农业面临的挑战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问题,农业食品安全问题事关消费者、农民和食品加工企业的切身利益,加强食品安全建设刻不容缓。1食品安全问题的现状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全球范围内接二连三地发生,世界各大洲均有食源性疾病的爆发,而且流行速度快、涉及范围广、持续时间长,如比利时爆发的二口恶英事件、英国的疯牛病、欧洲的口蹄疫等,以及国内发生的瘦肉精中毒事件、工业用油抛光毒大米事件、蔬菜中农药残留导致的中毒事件等频频见诸报端,有关食品质量、食品安全的问题已经引起世界性的恐慌,日渐成为国人关注的焦点。与此同时,中国食品及农产品出口也因卫生问题而时常出现被进口国退货的现象。微生物危害是目前食品安全最大的危害,食品在生产、运输、包装过程中受到污染或用病畜、病禽制成的食品,导致大量的细菌、霉菌、寄生虫滋生,造成食物中毒。我国每年发生的细菌性食物中毒事件占食物中毒事件总数的30%-90%,中毒人数占食物中毒总人数的60%-90%。一些高毒农药如甲胺磷在种植蔬菜等农作物过程中大量使用,而且使用农药的休药期过短,有的甚至在收获前*天还用药,致使蔬菜上农药残留量浓度高,严重影响食用者的健康。滥用或非法使用兽药及违禁药品,使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残留超标,如常见的瘦肉精中毒事件,不仅加大了食用动物性食品致人生病的危险性,导致传染性疾病加重,新病种类增多,人畜共患病蔓延,而且由于抗生素的大量使用,常见细菌产生了强大的耐药性,致使细菌性传染病严重。食品中的天然毒素来源于某些常见的产毒真菌、有毒动植物,随食品进入人体的消化系统、神经系统、泌尿系统以及其他器官,导致这些系统的功能或脏器的实质性损害,引起相应的疾病症状,甚至死亡。人们比较熟悉的毒素,如黄曲霉毒素是肝致癌物,主要污染玉米、花生等。部分食品企业、无证生产企业非法滥用、超标使用食品添加剂,添加非食用成分或有毒有害物等,如2001年发生在广东省的“毒大米”事件,就是发现掺了工业用油的“有毒大米”而造成食用者中毒。另外还发现在芥末油、玉米色拉油、食用油中掺加矿物油的现象。随着越来越多的转基因食品的出现,欧美之间也为转基因食品吃与不吃的问题争论不休,按照规定将转基因食品标明“身份”也迟迟未能很好地实施。对其安全性的不同见解也在国际社会引起了激烈的争论,但这类食品安全问题不同于前几类,有待于FAO和WTO专家组的联合评估,并最终由时间来验证。2食品安全的误区目前人们对食品安全认识上的误区:一是认为农药残留、滥用兽药是最大的食品安全隐患,但专家指出,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才是影响食品安全的主要因素,而且发病率还在不断上升,是今后监控的重点。二是认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才是安全的。专家指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不等同于安全食品,事实上,食品只要合乎有关标准,就应该是安全的。安全性管理的重点首先是饮用水,其次是蔬菜水果、粮食及其产品、畜产品、水产品等,而这些食物或食物成分又是被污染、被忽略的重点。3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的根源对于食品安全,消费者往往关注的是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和质量问题,如食品发霉变质、营养指标达不到要求等。然而,食品在生产、加工、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人为改变其属性而产生的安全问题已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变得日益紧迫,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种植业中过量使用化肥、农药和滥用生长激素;二是养殖业中过量使用添加剂、兽药及抗生素,滥用或非法使用激素及违禁药品等;三是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虫可通过感染动植物而危及食品的安全;四是物质加工条件不符合食品卫生法规和标准要求,食品贮藏运输营销等环节的冷藏条件和卫生安全措施不当;五是环境污染,如水源海域污染、垃圾焚烧及空气土壤污染造成食物性病源,农药及工业废弃物污染常通过饮水和动植物饲料进入动物体内,影响畜禽产品的安全。4食品安全的保障措施食品安全是一个重要的公共卫生问题,如何协调人类对食物的多方面需求,使食物的数量、质量和安全性都得到应有的保障,我们应加强食品安全各个环节工作的监督检查。 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建立可操作性检测体系 加强对食品安全的管理与监督 健全网络监督体系 研制开发生态产品

俗话说:“民以食为天”。思想,说得通俗一点就是人们每天吃的和喝的,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食品的质量决定了人类生命的质量。因此,食品必须是安全的并且有益健康的。你也许会感到奇怪,绿色食品不就是那些绿色的蔬菜、水果吗?怎么连奶粉、饮料之类也成了绿色食品?其实,绿色食品是指安全、营养、无污染类食品。那绿色食品的标识图案告诉我们,绿色食品出自纯净、无污染的环境,能给我们带来勃勃的生命力。 走在大街上,随处都可见小贩摆起的摊档,摊档上的则是大多数小朋友喜欢吃的煎火腿,棉花糖等等,可谁又曾想过这些“三无”食品会给人体造成多大的伤害呢?先说那火腿肠吧,煎出来的物质,吃多了,容易致癌。还有那彩色棉花糖,是由色素和糖精以及一些不知名的调料做成的,不能吃太多,特别是小孩子吃太多会不利于身体的发育。煎火腿的油可能就是电视上常说的“地沟油”吧。相信大家都知道,因为现在的油价飞涨,所以许多唯利是图的小贩都昧着良心使用“地沟油”来做“垃圾食品”。 食品安全,关系你我他,但愿生产者不再为食品安全脸红,国人不再为食品安全担心,国家不再为食品安全丢脸,我们的思考不再为食品安全沉痛。来吧,让我们一起行动起来,杜绝有害食品,倡导绿色食品,还我们一个健康的身体!

毕业论文的题目主要涉及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检验。保证市流通消费领域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的研究,第三消费者,食品安心安全指数的编制,第四呢,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原因及对策的分析,第5个是论警察全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运用,还可以写网络食品销售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和及时的对策。

我期盼食品安全得到保障 二十一世纪,科学时代,人们的生活水平日益增高,人们也越来越关注食品安全,可就在最近几年食品安全事件却在不断发生,近几年的“多宝鱼致癌”“苏丹红”“问题奶粉”“病虫橘”事件,令人闻风丧胆。人人都期盼食品得到保障。 民以食为天,老百姓们的饮食得不到保证,何以来谈健康话题,一句顺口溜这样说:““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中没数&hllip;&hllip;”不知道,我们还能吃什么,摆在面前的菜,你敢不敢吃。怕里面有农药残留物,有虫子&hllip;&hllip;人心惶惶而且磨牙切齿,消费者对政府失去信心,对商贩失去信心。对生产者失去信心,我们竟没想到,我们会为了食品安全而担忧。

食品安全与环保小论文摘要怎么写

(一)明确了《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活动为该法调整范围:(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食用农产品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监管。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健食品则在《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条明确,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同时,该法还在附则的第九十九条,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等用语的含义,进行了法律解释。  (二)确立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  一是对国务院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第四条)  二是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层面,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质监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三是为防止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各行其是、工作不衔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第六条)  四是为了使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运行更加顺畅,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第四条)  五是食品安全法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第一百零三条)  (三)质监部门职责  一是负责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该法还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本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相应许可证的,该许可证继续有效。(第一百条)  二是食品安全履行风险评估通报、建议、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法》的亮点之一就是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该法也对质检系统在该项工作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二是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三是当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结论的,应当依据职责范围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三是提供食品安全标准编号。《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供国家标准编号。该法还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制性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四是责令召回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安全法》规定,我国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具体规定是: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报告。当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第五十三条)  五是开展食品检验工作。《食品安全法》明确指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质监部门应当购买抽检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另外,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经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第六十条)  该法还规定,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  六是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品安全法》规定,质监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并会同卫生部门,按照卫生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具体工作包括: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等。(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七是实施对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对食品生产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履行监管职能时,质监部门可以行使“五大”权力。包括:进入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查封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等措施。(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八是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开食品安全信息。《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应依据职责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当获知依据该法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由上级主管部门立即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通报获知的食品安全信息。(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  九是处理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质监部门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生产者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二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十是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实施处罚。《食品安全法》涉及我局职责范围的行政处罚有八条,近二十种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包括: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第84条);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第85条第三项);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第87条第二项);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第88条)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幅度,大多数界于《产品质量法》和《特别规定》之间,比产品质量法严厉,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严峻形势下,“乱世用重典”立法倾向;比特别规定轻,则体现了更加成熟、理性的立法思想,考虑了实践中行政处罚履行的问题。  (四)食品安全制度框架  一是建立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机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是国际上流行的预防和控制食品风险的有效措施。食品安全法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的制定、发布、实施、调整等方面,规定了完备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同时,食品安全法还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启动、具体操作、评估结果的用途等方面规定了一整套完整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二是调整了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发布体系。食品安全法明确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发布主体,制定方法,明确对有关标准进行整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并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三是明确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卫生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另外,规定了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措施。  四是明确了食品企业的责任义务。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生产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以及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五是明确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流通环节的许可管理、流通环节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食品广告管理、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是明确餐饮环节的监管机制。食品安全法规定由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职责是食品的餐饮服务的许可管理、餐饮服务的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食品抽样检验、监督检查、将食品安全事故、举报以及食品安全信息通报给卫生部门、参与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是国家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公布的信息包括:国家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国务院确定的需要统一公布的信息。其中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以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信息,其影响限于特定区域的,也可以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准确、及时、客观的公布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信息。  八是设立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是一个常设机构,虽然该机构的职责未在法律中说明,但是结合该法附则中“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制作出调整。”的规定,可以预见该机构很可能在下一轮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  九是明确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食品安全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共一章十五条,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人员,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责任。并特别规定了民事赔偿责任优先以及十倍索赔制度,体现了立法为民的思想。

1998年机构改革之后,我国食品监管主要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海关总署等多个部委共同按职能分段监管,已形成了食品安全多部门的监管体制。2004年9月1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再次对有关部委的职责分工加以调整和明确。《食品卫生法》关于执法主体职责的内容应当顺应现实的改变做出相应的调整。第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内容比较单薄,对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所导致的食品安全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多尚未涉及。和经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法规相比,我国缺少一系列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制度。例如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食品安全风险评价制度、食品安全信用制度以及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制度等。同时,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对"食品安全"等最重要最基本的概念尚未有明确的法律定义。第四,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规定不严、衔接不顺、内容不全。以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核心《食品卫生法》为例,对违反该法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卫生许可证。食品卫生是食品安全最基本的要求,对违反卫生规定的当予重罚。然而根据该法,在一般违法情况下,除了责令改正和警告之外,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落在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之内,且不说罚款的上限太低,如此"可以"也为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创造了迂回的空间,极有可能连区区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也不了了之。类似的规定总和起来,执法不力也就难免了。再如,《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只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即构成犯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两者相比较可以看出,在同一罪名上,《食品卫生法》要求违法行为具有人身伤害后果才构成犯罪,而《刑法》则强调当违法行为具有危害人身健康的危险性时即构成犯罪。两者尺度的不统一,往往会造成行政执法部门在对待"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上述违法行为时,仅仅因为危害结果尚未发生,就依据《食品卫生法》做出不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决定,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追究。法律衔接的不统一给了违法食品业主以喘息的可能,削减了法律的惩处力度,也为司法机关再度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造成了时间上的拖延。其主要原因是《食品卫生法》修订在前,《刑法》修订在后,这段时期内无论是食品安全问题还是国家对食品安全的关注程度均有加重之势,《刑法》的修订是顺应了当时食品安全的要求。可见《食品卫生法》的滞后性已经显现。第五,现行食品安全法律体系中尚欠缺对食品安全监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管职责的落实和失职责任的追究机制。综上,在建立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首先抓紧组织修订《食品卫生法》。在是否将《食品卫生法》修改为《食品安全法》的问题上,还有不同意见。我们认为,食品卫生仅是食品安全问题中的一部分,无论是从法律的名称还是从法律本身的内容考虑,食品安全法律体系都应围绕"食品安全"这一核心加以建设。建议方法有二:一种是把《食品卫生法》更名为《食品安全法》,作一次全面修订和补充;另一种是重新制订一部《食品安全基本法》,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母法",其基本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如下方面:(1)目的:综合促进和保障食品安全。(2)定义:明确"食品"、"食品安全"等名词的法律涵义。(3)食品安全监管范围:国家对食品安全实行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4)监管体制:以法律的形式提出我国食品安全基本监管框架和各方职能。(5)食品安全监管原则:确保人民身体健康,注重科学依据,控制和预防并重,公开、客观、公正,等等。(6)社会其他各阶层的食品安全责任。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为主,还包括与食品相关的行业、食品行业协会以及消费者等。(7)应急处理。(8)标准检测,含市场准入。(9)安全风险评价。(10)信用体系。(11)食品安全信息网络。(12)宣传教育。(13)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推动。(14)法律责任。强调监管主体的违法责任、做好与《刑法》的衔接、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设置严厉罚则。法律的尊严是执行出来的,而不是制定出来的。无论多严密、多完善的法律,还必须经由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的正确施行,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食品安全的强大规范作用。如果行政执法部门不严格执法或者出于各种原因错误地理解和适用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那么就算这些法律法规再完善,也不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在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中,执法不力的问题不容回避。从我们了解并研究的一些案例看,有不少食品安全事故是由于失职或渎职等执法不力造成的,再加上地方保护主义,食品安全事故频发也就不足为怪了。因此,"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执法中的一个顽症,究其原因,不外乎是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不强、碍于情面和各方压力办"人情案"以及部分执法人员以权谋私、地方保护等等。要做到依法行政,就必须注重对执法人员的法律培训和思想道德教育、制订严密的工作纪律和内部审批程序、完善行政执法人员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大案要案领导集体决定制度,不断强化执法和执法监督,使法律法规落到实处。

二、建立和完善统一协调、权责明晰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我国现今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在延续历史做法的同时,更要向管理体制卓有成效的国家学习,使监管体制相对协调集中,逐渐开创我国科学、协调的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长期以来,我国对食品实行多头管理,一方面执法中各部门职责交叉、都可以执法,另一方面则出现模糊或真空地带,给不法分子造成可乘之机。这样就出现了我国食品安全"都管但都管不好"的局面,也为一些部门权力寻租制造了借口。2003年3月10日,国务院宣布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基础上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其意图很明显,在政出多门的情况下,希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能起到协调作用。但由于管理构架、职责划分、行政成本以及部门协调等诸多原因,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问题,尚不容乐观。有学者认为,应改变多头管理,向相对集中统一的方向发展。我们认为,由于食品的产业链太长,我国的地域范围大,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不可能也不必要将食品安全的监管统一在一二个部门。当前,应重点解决食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的状况,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相对集中,权责进一步明晰,并通过建立一种有效率和权威的协调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第一,可以考虑在现行的部际食品安全联席协调会议的管理架构上有所突破,如成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以统一协调、管理涉及国家食品安全的相关部门,彻底改变目前相关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协调不力、重复管理、执法软弱的局面。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由国务院总理或副总理出任主任,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部、卫生部、质检局、工商总局、公安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相关部委领导或主管领导均成为该委员会成员(关系较为重大的正部级单位的一把手可作为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会秘书长(或常务副主任)及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或秘书处可以设在某个部委(局、办),承担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1)审议食品安全的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2)研究确定加强食品安全的重大政策;(3)审议全国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发展规划、计划;(4)确定需要向国务院汇报的重大议题;(5)督促规划、计划和有关重大工作的落实;(6)协调部门、地方间的食品安全工作,组织重大事故的查处;(7)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及全社会支持并参与食品安全宣传,推动食品安全健康发展。此外,各省市自治区和直辖市应当成立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对应的机构。第二,进一步探索多种管理模式,将对品种的管理和"划段"管理结合起来,对能够集中的管理链条和跨度不太大的品种可由一、二部门管理起来。对于需要"划段"的管理,要明确边界和衔接的方式方法,特别是信息的沟通和共享,职能上尽可能避免交叉。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了,要想写好这类文献,我建议你还是去看看汉斯出版社官网上的相关文献找下自己的思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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