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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犯罪问题研究分析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1:45:49

会计犯罪问题研究分析论文

会计失真原因的另类分析及治理对策摘要:对于会计失真的分析普遍地是将其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为了对症下药,对于这个问题需要从会计不实与会计造假两个方面分析原因,才能使对失真的法律责任的衡量与诚信标准的度量挂起钩来,并从这两个不同性质的会计信息失真类型出发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关键词: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不实;会计造假;原因;对策会计信息失真会导致投资决策失误和社会经济资源的无效配置,使社会交易费用越来越高,且误导政府监管工作,使监管部门不能及时发现、防范和化解企业集团和单位机构的财务风险,致使整个社会经济陷入危机之中。因此,有必要对当前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做进一步分析,寻找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一、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与会计信息真实性相反,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未能真实地反映客观的经济活动,给社会及公众的相关决策带来误导的一种会计工作现象。为了提出有效的防范对策,需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恰当的分类。有关这一方面的分析,普遍地是根据会计信息与会计处理的关系,将会计信息失真分为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和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制度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制度自身的不完善(可能是主观理解的局限性,也可能是客观设计的局限性)引起会计信息无法真实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制度原因。会计操作引起的会计信息失真是指由于会计操作的错误(可能是主观有意的,也可能是客观无意的)引起的会计信息歪曲反映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情形。这是会计信息失真的操作原因。这种分类是从纯技术角度出发的,它不能明确地把会计信息失真与责任度紧密地联系起来。因此,本文从会计有意造假和会计无意不实两个角度对会计信息失真进行独到的分类。会计的有意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了个人利益,事先经过周密安排,故意以欺诈、舞弊等手段,使会计信息歪曲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会计的无意不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系统本身的局限性等,造成会计信息未能如实或准确反映客观经济活动和会计事项的内容。至于如何判断会计信息失真是有意造假还是无意不实,主要有以下四个标准: (1)当事人有无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望; (2)失真在会计核算中暴露的程度; (3)责任人是否得到经济及其他利益; (4)会计纠正是否顺利。只有准确运用这四个标准,划清会计失真的类型,才有助于具体分析会计信息失真产生的深层原因。(一)会计不实的原因分析1.会计工作自身因素的限制。这些因素大致包括: (1)会计程序与方法的可选择性。会计人员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选择其中某些适用的程序和方法,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如经营政策、财务政策、经济效益的调整等)加以合法的变更。正是由于会计程序和方法有了可选择的空间,自然就会产生会计结果的不确定性。(2)会计判断的复杂性。有很多会计业务处理都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经验、知识水平和实际驾驭能力,所以不同阅历、不同知识背景的会计人员所做出的判断往往是不同的。(3)价值与价格的背离。会计信息是一种以货币形式对价值运动进行反映的财务信息,由于价格与价值之间的背离致使会计信息经常存在偏离实际的情况;加之企业的物质运动和价值运动往往不同步,使会计计量不可能达到与价值在量上完全一致的精确程度。(4)在会计技术中,判断和估计的应用贯穿始终。会计信息的加工交换是建立在一系列假设的基础上的,由于假设的不确定性使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2.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较低。现实中,会计人员受过大专以上会计教育的只占少数,未受过真正的会计专业训练和考核的占多数,因此,不少人员对会计法规、会计核算的原则、方法认识不够,理解不透,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错误。另外,一些单位在会计聘用制度上不是任人唯贤、量才适用,而是相互拉拢、任人唯亲,致使会计从业人员业务不成熟或技术低下,不能正确地应用核算程序和方法。3.会计的法制环境不完善。会计环境是会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尤其是会计改革以来,新的经济情况不断出现,相关的制度、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同时,现有的制度、法规随着经济不断发展,市场状况的不断变化,不免带有主观性和“时滞性”,且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现实情况,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也存在一定的出入。4.会计准则具体应用的可选择余地过大。会计准则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准则的广泛适用性和准则本身某些既定原则的影响,比如,重要性原则的应用,由于舍弃了那些相对不重要的信息,就使会计信息与业务原貌有出入。(二)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1.社会价值观念的滑坡。社会普遍认为会计人员造假是会计人员见利忘义、道德败坏造成的,这罪名对于会计人员未免有点太过分。梅奥的“人际关系”学说认为人是“社会人”,影响人的生产积极性的因素,除物质条件之外,还有社会、心理因素。联想当前改革开放与经济发展,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经验和思想文化的同时人们也学到一些不良的社会风气,其思想随之发生了变化。会计信息提供者和监督者必然也会受社会的影响。作为会计工作者,其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领导压力外,还有社会的压力。例如,有些企业领导指使会计人员做假账,但这个领导并非为了一己私利,而是为了改善企业职工待遇,或者为了粉饰企业财务现状,美化筹资形象等。此时,会计人员不顾一切坚持会计不造假,甚至公然向监督机关揭发,那么他不仅不能继续留在原来的工作岗位或者受到加薪奖励,而且很可能失业。2.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在很多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中,激励与约束机制不对称的情况比较严重。如企业与经营者的合同是采用完全合同的形式签订的。合同的谈判是一次完成的,经营者的业绩与报酬在事先就被一次性规定了。这种合同的最大弊端就在于不能及时地按照经营者所做的贡献对经营者进行对等的奖励。经营者为企业做出了贡献,但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心理上的不平衡加上物质上的不满足,诱发了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动机。另一方面,由于处于变革的年代,可变因素太多,制度不够健全,企业缺乏严格的、科学的监督、约束机制,企业所有者让渡给经营者的权力过多,并且对让渡的权力不设监督。因此,一方面是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改变经营者的目标函数,抑制其“偷懒”动机;另一方面又没有恰当的监督机制,减少经营者“为所欲为”行为。这样,个体实施违规行为的风险很小,违反制度带来的好处大于受到惩罚导致的损失,这就使得个体有了实施违规行为的社会及心理基础,并促成了个体的违规行为。3.企业产权中各行为主体的利益冲突。经济学假定人是有理性的,理性的个体追求自身利益(或效用)的最大化。由于个体利益的不同,在组织中将产生不同利益主体。由于他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的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地出现利益冲突。而谁拥有经营权谁就作为企业的直接管理者,就有可能左右会计操作,导致会计信息朝着有利于自己的方向造假。4.会计工作的独立性受限。会计工作的独立性问题有其重要性和特殊性,即被赋予了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的双重职能,既有对企业内部其他职能部门监督的职能,又有对企业经营者监督的职能。根据制度经济学的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应独立于被监督者。会计工作要做到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就必须在经济上、人事上、法律上独立于企业存在。但经济控制论认为,会计只是经营者管理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经营者的领导下,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且在法律上没有独立地位。正因为目前会计人员还不能够独立于企业存在,所以会计工作也就很难做到超然第三者立场而不造假。5.违规主体与处罚客体常常错位。在一般的社会观念中,人们通常把会计违规的责任归咎于会计人员,而忽视了幕后的策划者和操纵者;或者把对经营者的处罚转嫁到单位头上,这样就出现了处罚客体不是违规主体的错位问题。在惩治这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立法指向上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例如, 1999年新颁布的《会计法》第六章第四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与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于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从中就可以看出其对于企业经营者的处罚仍很轻,而对于会计人员和单位的处罚较重,而处罚的结果往往是会计带人受过。6.会计外部监督机制不完善。目前,会计信息造假已形成了局面,但是受查处的依然是少数,可见外部监督没有起到作用,缺乏连续性、制度性,这种不完善的外部监督机制使会计造假有了生存空间。二、会计信息失真的对策(一)会计不实的治理对策因为会计信息不实主要是由于客观环境等因素所引起的,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健全,会计人员专业文化水平的逐步提高,会计信息失实是可以规避的。1.提高会计人员的从业素质。首先,完善会计人员从业资格制度,严格确定财会和会计师从业资格条件。其次,建立专业资格确认制度,在坚持目前的专业资格“考、评”结合的制度基础上相应提高资格考试的入门条件,重视学历因素。最后,加强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制度,切实帮助他们积累经验,更新知识。2.缩小会计准则具体应用的可选择空间。首先,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科学性和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改革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的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其次,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订和执行过程中的相互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在有关准则中得到充分体现,以消除或减少其对准则的抵触行为,增加制度的透明度以提高准则、利益的认同感。再次,参照国际会计惯例,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最后,在运用会计确认与计量的标准对会计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反映过程中,不能凭主观臆断,而要立足于客观实际,要符合政策法规、准则、制度的规定。3.改善会计工作的客观环境。首先,充分估计工作环境的不确定性,力争在事前控制会计不实的问题。其次,要大力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做好扎实的基础工作。具体包括: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与保管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记录、档案制度,等等。最后,要切实将财务公开制度和年度审计报表制度引向深入,营造会计信息逐步向“透明”、“阳光”过渡的客观氛围。4.提高财务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及时性。在财务信息透明度方面,要求企业不但要综括反映还要明晰解释,不但要全面报告还要重点陈述,不但要主要揭示还要附加说明,不但要披露当前期间还要提供以前期间。只有这样才能规避会计披露环节的无意不实。(二)会计造假的治理对策相比会计不实,会计造假是由经济活动的主体———人的主观因素造成的,并且是会计信息失真中最严重的一个方面。因此,会计信息造假就应该成为当前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研究的重心。1.树立全社会的诚信观念。只有全社会对诚信有了高度的认同感,造假行为也就失去其社会根源。政府有必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的工作力度,使诚信观念深入人心,从思想上治理会计造假。2.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只有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得到的薪金与奖励和所承担的责任相平衡,他们才能够正常的工作。并且应该对举报者进行奖励,由于不能完全排除举报者姓名被泄露的可能,检举人就有可能被打击报复,所以要使知情者积极检举,就应该给予奖励,使他们所冒的风险能够得到收益。3.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企业内部通过治理结构的创新,努力使企业内部权利得到相互制衡,形成互相监督的局面;企业外部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和政府审计等监督工作,使企业会计信息造假能够被及时发现并制止,减少损失。要从立法上对造假行为的主要责任者的法律处罚予以加重,使直接受益人不敢授意、指使他人造假。4.改革中国的会计师制度。按中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既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制,也可以是合伙制,两者在开展会计业务方面具有同等资格,所出具的会计报告也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但两者在承担清偿债务的法律责任上存在极大差别。与合伙制相比,公司制事务所出现执业过错,出资人既不负担无限责任也不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大多数会计事务所承担的责任较小(有限责任),进而才参与公司会计信息造假,出具假的审计报告。如果实行合伙制,那么会计事务所为了自身利益就只能规范执业。这样经过对会计师制度的改造,就可以加强民间审计的作用。5.实行会计委派制,国家应当设立专门的会计局实行会计委派。会计委派制的实施,首先要保证企业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委派人员只对企业的会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不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予以干涉。如果企业有违法行为,应该有专门的执法机构进行查处。其次,为了防止委派人员与企业经营者形成默契或由于工作原因委派人员无法再在原企业进行工作,委派人员应该定期更换。再次,对委派人员进行有效的考核制度,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最后,把委派人员的收入与被监督企业相分离,使会计监督工作具有独立性。对于委派人员工作成绩突出的,应该给予奖励,使委派工作能够收到实效。会计委派制为会计人员独立履行职能提供了条件,从制度上遏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可以实现有效的外部监督,使年度审计以及其他形式的定期审查变为日常审查。总之,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各级管理机构必须认真执行各项治理措施,全面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参考文献:[1]杨雄胜.会计诚信问题的理性思考[J].会计研究, 2002, (3).[2]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0.[4]陆建桥.后安然时代的会计与审计[J].会计研究, 2002, (10).

5 对医药企业抑制财务舞弊的建议个人层面较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在公司经营困难走向财务舞弊之前,可能从财务数据上就会发现某些问题并及时提出对策建议,及时纠正企业发展方向,因此,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专业技能的教育也是企业不容忽视的。函证调查时,对数额巨大或未收到函证的部分,应保持审计人员应有的谨慎性以及警惕性,可以采用电话问询或实地走访的方式进行核实。即使当年并没有查出有舞弊的行为,也不能放松警惕,应对其进行持续的关注。需要审计人员具备专业技能,而且还需要其不断的学习扩充自己实践水平,注册会计师要提高审计识别技能。公司层面在众多股东中持有股份最多的被称为控股股东,一股独大在上市公司中也不可避免,在股东大会表决过程中,控股股东因其股份比重优势会有话语领导权,而股东大会也很可能成为某个大股东的表达个人意志的摆设,在这样的机制下,很有可能会损害到其他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信用标准。建议新华制药应以综合评定的指标指定信用标准,将“5C 评价法”和权重分析法相结合。信用条件。以保证新华制药全面掌握客户应收账款信用信息,以便的客户经营困难时及时作出风险规避,最大限度的保护新华制药的利益。收账政策。建议新华制药应找到收账费用、应收账款机会成本和坏账损失的平衡点,制定合理的应收账款收款政策。政府层面政府应该从道德管理以及监督体系的角度出发,首先应该加大对财务舞弊的人员处罚力度,对违规违法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要有相对应的惩罚。其次是要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本文研究认为可从两个角度进行思考:一是要完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这就相当于是增强了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的可靠程度,二是从审计准则、审计制度上加以改善,使我国审计工作的体系更加严谨。 社会层面完善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体系,要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应该把握住服务单位的行业特性,事务所在接受客户委托时,本着对投资者负责任的专业态度,始终保持应有的职业警觉敏锐性,提升专业审计的质量,尽力维护资本市场审计的声誉。规范上市公司和外部审计师的关系,不断提升外部审计师的独立性以及专业能力,积极有效发挥外部审计师在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监督方面的重要作用。 本章小结本章主要是阐述对医药上市公司有效抑制财务舞弊的相关建议,帮助该类型企业提高抑制财务舞弊的能力,也为解决类似问题提供参考。6 研究结论与启示 研究结论资本市场发展日臻成熟,各项规章制度也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起来,在一片祥和的大环境下,上市公司中仍旧是暗流涌动。上市公司承载着国家和市场消费者的美好寄托,其上市后也具有一定影响力,代表着中国企业的形象,因此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影响的不仅仅是我国投融资市场,更关乎我国企业的国际声誉。财务舞弊的治理需要多手联防,立体防治,封堵所有财务舞弊漏洞,摧毁财务舞弊的温床。本文从财务舞弊发生的宏观微观环境出发,分析财务舞弊与经济波动的关系并用实例来说明了政策变动对企业舞弊的影响,然后深入企业挖掘财务舞弊下的企业特征,进行定性分析,给我国财务舞弊的治理提出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针对财务舞弊的特征分析提出了树立企业标杆,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弥补法律漏洞,严肃法律政令等一系列净化舞弊环境的措施。 启示综上所述,制药行业的发展不容小觑,现阶段我国制药企业发展势头良好,逐步步入集团化、规模化。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医药行业也随之发展迅猛。我国出台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也为制药行业的发展起到了推力作用。所以,财务报表舞弊和信息披露的违规现象需要得到有效治理,一是有关法律法规亟待完善,对造假行为应该加大处罚力度;二是对造假的行为以及信息披露违规的行为要进行刑事处罚和受害的民事赔偿,如此一来,受害人的经济利益不仅得到了有效保障,而且舞弊违规的成本也会增加,采取一系列措施对舞弊行为起到威慑作用,从而将舞弊发生概率降到最小。

舞弊是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它像一块毒瘤,时刻危险着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的良性发展。同时舞弊也是一个全球性的难题,据称,美国联邦调查局将舞弊列为发展最为迅猛的犯罪行为,舞弊问题的严重程度使得联邦调查局每年需要投入约24%的经费来进行反舞弊的工作。舞弊是指用欺的方式做违法乱纪的事情,包括人们能够设想的所有通过虚报以牟取利益的方法。舞弊一般分为针对某组织(企业)实施的舞弊和某组织(企业)实施的舞弊两种,而企业实施的舞弊中最为常见的是财务报告舞弊。本文将着重从企业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主要表现形式、造成的危害出发,提出防范、检查舞弊的几点粗浅见解,与同行商榷。一、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危害性企业财务报告舞弊主要是指企业管理当局蓄谋的舞弊行为,主要目的是通过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虚减负债、费用,粉饰企业的经营成果,来欺投资者和债权人,从中谋取私人利益。主要表现形式有:①向财税部门和银行提供的财务报告不一致。目前这种现象比较普遍,企业为谋求财政补贴或减免税收而向财税部门提供的财务报告和欲向银行谋求贷款提供的财务报告,所反映的销售收入、利润、存货、应收(付)账款等数据就会大相径庭。②编造虚假利润,取上市资格,以欺投资者,进行圈钱。企业欲取得上市资格,不惜在财务报告上做手脚。如据成都某会计师事务所公布的案例反映,成都某企业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称1996年度盈利5400万元。经查实,该企业通过虚构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账务处理等手段,虚报利润15700万元,1996年实际亏损10300万元。③虚报盈利,夸大业绩。在国有企业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某些管理层受功利心驱使,为提高自身政绩、声誉和影响,授意编制虚假财务报告,取名利。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危害性很大,它所制造的错误信息将严重误导各类决策者做出错误的决策;虚假的赢利或亏损报告将使国家资产流失,使企业股东、债权人、顾客及雇员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使其经济蒙受巨大损失。而企业发生财务报告舞弊涉及的金额往往是也触目惊心的。如美国施乐企业五年虚报收入60亿美元;我国的银广厦集团,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销售收入万元,少计费用万元,导致虚增利润万元。这些舞弊现象涉及的金额之大,在对社会、国家及投资者个人造成极大伤害的同时,也可能导致社会公众对上市企业、中介机构乃至整个资本市场信心的丧失。二、企业财务报告舞弊产生的原因任何事物的产生,都有其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企业财务报告舞弊也不例外,主要有:(一)私欲膨胀,道德缺失舞弊者的动机直接驱使于其本人内在的动因,基于某种目的而实施故意的违法犯罪行为,最典型的动因来自于私欲膨胀带来的压力。这里的私欲包括对政治地位提高的需求和对经济上的占有两方面。有的企业管理层,为夸大自身工作业绩,从而提升政治地位,迫使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告,使财务报告不仅有经济意义,而且具有政治意义。同时作为社会组成元素之一的人,会有各种各样的需求,除了维持正常生活所需的正当的经济需求外,有的还因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染上恶习或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使日常入不敷出,诸如此类需求都需要大量的经济资源的支持。当一个人的需求超出了自身条件承受能力,严重的私欲膨胀,道德缺失足以促使舞弊者实施舞弊行为。(二)制度不严,惩罚不力舞弊者之所以能实施舞弊,是因为有机可乘。此处“机”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控制制度(措施)存在漏洞或缺陷,难以防范、发现舞弊。舞弊者作假账,首先是瞅准该项控制制度(措施)存在的漏洞或缺陷;其次是会计控制系统是否严密,是否能使其舞弊行为不留痕迹,不被发现。二是指给予某些企业管理层过大的权利,权利一旦失去控制,就会为犯罪创造条件。财务报告舞弊一般由企业的管理层、决策层授意,财务人员实施,如多计存货价值、提前确认收入、隐瞒重要事项的披露等,只有企业管理层、决策层才能有权、有条件做到。舞弊者如果缺少“机会”这个条件,是无法实施的。另外惩罚不力也使舞弊者无所顾忌、胆大妄为。目前针对财务报告舞弊适用的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明确,使舞弊的成本远低于收益;对财务报告舞弊惩罚力度不够,大多数以行政处分、罚款为主,使法律缺乏足够的威慑力。(三)监管机制缺陷,诚信理念不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追本逐利是其本能,出现违规现象在所难免,但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进行纠偏。然而,目前的监管机制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税收、媒体、政法、银行、审计等等监管体制中,不管是站在国家还是企业的立场上行使监管职能,当财务报告供给链中管理层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某些监管机构没有真正树立以保护投资者利益为重的理念,没有真正树立对国家、企业、个人诚信的理念。如美国安然企业会计造假案的揭露,使人们对审计的诚信提出疑问。诚信对于企业、个人也是一样。守信用、讲信誉、重信义、恪守职业道德是企业和个人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如今社会格局多元化,特别是受分配不公、贫富不均,加上受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因素的影响,社会各层次难免会存在不诚信现象,如果缺乏诚信理念,都会有可能出于各种动机为实现自身不同的利益,千方百计地实施舞弊行为。三、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我们知道,如果舞弊案件一旦发生,在社会上造成的负面影响及给国家、投资者、债权人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而存在反舞弊措施与否,对国家或企业蒙受舞弊的损失会有很大影响。因此,在反舞弊措施上首先要防范舞弊。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防范主要是通过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法律威慑力、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等措施,确保企业正常、有序、安全的运转,使企业的各项目标顺利实现。(一)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大对违规的处罚力度首先,完善制度是防范舞弊的根本,也是消除舞弊机会的手段之一。制度是人们的行为准则,也是一种社会激励机制,不完善的制度为舞弊提供便利,只有符合要求的内部控制制度,才能为防范舞弊提供合理的保证。要防止舞弊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对于企业来说,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不仅要培养员工的自我控制意识,包括培养员工的诚信和良好的道德观、培养工作能力和经营风格等,而且还要建立员工之间、管理层之间、员工和管理层之间的相互控制机制,建立清晰的组织结构和有效的内部审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2、建立有效的会计系统。有效的会计系统可以提供审计轨迹,使得舞弊能被发现或难以掩盖。要建立有效、及时、完整的会计系统,以区分真实的舞弊和无意的错误。3、建立适当的控制程序。适当的控制程序可以减少舞弊的机会,企业要建立包括能提供资产的实物控制、恰当的授权制度和明确的职责分工等的控制程序。其次,加大惩罚力度是防范舞弊的保障。要区分不同的责任主体,强化责任者的责任者,明确责任分担标准,对舞弊者惩处。明确区分法律法规的适用标准与范围,对舞弊者不仅依照《会计法》进行经济处罚,还需依靠法律的力量,该诉诸法律的绝不手软,该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绝不姑息,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各自的约束力,起到打击一小撮,教育一大片的作用。(二)建立多元化监管机制,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1、恰当发挥政府职能的作用。市场经济离不开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的调节,当今世界,不存在没有任何政府监管的纯粹的市场经济,也不存在没有任何市场机制的计划经济。如国家某些政策、规章制度之间存在摩擦,会使得有些企业有机可乘,有空可钻。政府应培育完善的监管环境,完善市场机制和法律体系,净化法律环境,以法律的震慑力防范舞弊。2、加强独立审计职能。我国的审计结构是由国家审计、民间审计和内部审计组成,国家审计的重点是对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的审计,对企业监督的力度不强;民间审计与被审企业间形成的被雇佣与雇佣关系,使得审计的独立性、权威性难以充分发挥。因此需进一步加强独立审计职能,笔者认为:①应引入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等制度,并正确处理好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等的关系。因为我国的企业虽均设有内部审计机构,但其职责仅仅是对企业下属部门或单位按照企业管理层的安排进行内部审计,受制于企业经营者,独立性不强,对企业监督难有成效,而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等制度的引进有助于改变此现状。②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使注册会计师对同一企业的职业服务内容不交叉;不在受聘企业任职;保持经济上的独立性,不受制于企业等等。同时还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制建设和对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监管。3、强化内部监督机制。要建立具备健全的制度体系的企业治理结构,实现高层管理人员控制经营,制度控制高层管理人员,强化高层管理人员的责任,约束高层管理人员行为,严格信息披露制度,强化信息对称性。建立起企业内部人员相互监督机制或设立举报热线,使舞弊者时时处在“有人在监视我”的意识中,起到防范舞弊的作用。(三) 加强诚信理念教育,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社会风气、工作环境对舞弊的滋生有一定的影响。如果社会存在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工作环境中到处充斥着假冒伪劣、权钱交易、贪污受贿,就会为做假账、出具虚假财务报告培植一块赖以生存的土壤。因此:整个社会要树立良好的风气,形成相互信任的氛围。目前“会计假账普遍、审计诚信严峻、会计审计诚信危机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要创造良好的社会风气,赢得公众的信任,要从个人做起,每个人要实实在在地做足“本分”的工作,而不是以权宜之计搪塞,或以擦边球试探底线,只有将可信、诚实原则贯彻到底,才能建立公众信任的环境。企业要加强诚信教育,创造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加强道德建设和诚信教育,只有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道德发挥效能,使员工在遇到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法律规范发生碰撞时,不至于迷失方向;要制定科学的制度,实行公开的政策,宣传行为准则或道德守则,并要求员工严格遵守,使制度和规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四、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检查舞弊的检查主要包括发现舞弊和对舞弊的调查。由于舞弊是一种不易察觉的违法犯罪行为,其从计划到实施再到被发觉一般需持续一段时间。因此,企业财务报告舞弊的检查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了解、评价内部控制内部控制是防范舞弊的重要因素,但由于内部控制不充分、员工疏忽造成的内部控制失效,会给舞弊者提供机会。在检查舞弊时,采取询问有关管理层和员工,抽取部分资料进行符合性测试等方式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是否合理、有效,关注可能存在的舞弊信号或迹象,如会计系统不完善、管理当局承受着重大的压力、凭证和记录不齐全、经营或财务决策只有少数几个人决定,缺乏必要的控制和监督等现象表明内控存在漏洞,是舞弊检查需关注的线索。(二)分析企业经营的敏感点1、关联交易。目前关联交易有关联购销、受托经营、资金往来和费用分担等方式,是管理当局利用关联方交易掩饰亏损, 其发生大多是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在检查舞弊时,要仔细寻找关联方及其交易,理顺整个上市企业的产权关系,仔细审阅企业的会议记录,有策略地向管理当局询问,尤其要关注年末这一时点,关联交易常常被用来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是企业提高形象或体现管理层经营业绩的重要舞弊途径。另外还应分析关联方交易价格是否合理、与下属子企业或股东的交易(转让)是否正常。2、收入的确认。检查时应通过核对发票存根、发货凭证,审阅大额或非正常交易的会计记录,验证重大交易合同等方法,分析是否存在虚构收入情况。是否存在通过提前确认收入或记录虚假交易的方式虚报收入,达到虚增利润、夸大业绩的目的。3、存货的变动。存货往往被用来操纵主营业务成本,从而达到虚增或需减利润的目的。因此,检查时要关注存货的异常变动,掌握存货的成本核算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盘点核实库存。4、期后事项的调整。重点分析企业对重大的期后事项有否未加以披露的现象。检查有否在来年年初记录虚假的交易以掩盖上年的虚假记录;有否存在资产负责表日后发生的合并、清算等重点事项;有否存在会计报表与同时披露的其他信息之间重大的不一致等。(三)抽查重要会计资料会计记录、有关原始凭证等是舞弊实现的载体之一,舞弊行为通常会在有关会计资料中留下痕迹。在舞弊检查时,有针对性地抽取重要会计资料,进行查证、分析,以发现舞弊信号。如抽检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列账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按收益期限进行摊销,来验证企业有否将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虚列在上述科目中,不计入损益,同时还要检查总账与明细账是否相符,对于应收、应付款,还应追根刨底,彻底弄清它的内容和性质。(四)征询对舞弊的检查除了了解、评价内控制度,掌握有关证据,找准薄弱环节外,还应通过征询手段找出发现舞弊的切入点。检查企业的财务报告是否存在虚盈实亏或隐瞒利润以蒙投资者现象,需通过向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银行询证,了解其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经营、财务情况,是否存在资产重组、关联方交易情况,核实是否存在以虚构销售收入、少转销售成本、少提或不提银行贷款利息等情况虚增利润;是否存在以销售收入不入账、虚构成本、虚列负债等情况隐瞒利润。当今社会大多的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经济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大量的腐败现象,都与做假账分不开。企业的会计造假现象屡禁不止,而每一次虚假财务报告的曝光都给投资者的信心带来沉重打击,消除舞弊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各阶层、各行业的配合,需要一个公平、合理、和谐的环境,需要诚信的个人素质支撑

会计犯罪问题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题目、立论依据(论文选题的目的与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方案(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研究过程、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及创新点)、条件分析(仪器设备、协作单位及分工、人员配置)等。开题报告的写作也是不容小觑的,可是我们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呢? 1.开题报告准备探究什么? 作为开题报告的开端,首先你要考虑准备研究什么?要选定你的探究课题。可以这样说,题目选准了,开题报告也就成功了一半。因为题目一旦选定,那么研究的目标、内容、对象、范围。预期的成果乃至课题的价值也就在某种程度上被决定了。从这个意义上讲,题目是课题的龙头,对整个课题的成功与否起着重要的关键作用。 2.为什么要探究这个课题? 这一部分就是要说明你为什么要探究?你这个课题是怎么想出来的?它有什么意义。价值?要求围绕课题的题目,进行解释和说明。 3.进行探究你具备哪些条件? 为了保证课题研究的正常发展,需要有一定的条件支持。条件可以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来说明。内部指我们开题者的自身基础。包括开题者对课题的兴趣,所掌握的知识基础和能力水平。外部指客观条件。如可以提供哪些参考资料?有关的实验器具,教学设备是否具备?各个方面是否重视,是否支持等等。 4.怎样去探究这个课题? 怎样去探究呢?一般将实施过程分成两个部分;①是任务分工,②是探究步骤。任务分工首先要考虑在课题完成过程中要做哪些事?哪些事是集体完成的?哪些事是个人承担的?然后将每一件事具体落实到人,这样的分工越细越好。 5.可能会取得怎样的成果? 围绕课题研究目标,估计可能会取得什么样的成果,要交代清楚。由于这部分内容往往就是结题报告的提纲。尽可能写得详细些。 在写作开题报告的时候,我们需要把握以下的步骤: 第一步:研究背景(文献综述) 研究背景即提出问题,阐述研究该课题的原因。研究背景包括理论背景和现实需要。还要综述国内外关于同类课题研究的现状:①人家在研究什么、研究到什么程度?②找出你想研究而别人还没有做的问题。③他人已做过,你认为做得不够(或有缺陷),提出完善的想法或措施。④别人已做过,你重做实验来验证。找几篇类似的论文摘抄一部分。 第二步:目的意义 目的意义是指通过该课题研究将解决什么问题(或得到什么结论),而这一问题的解决(或结论的得出)有什么意义。有时将研究背景和目的意义合二为一。 第三步:实施计划 实施计划是课题方案的核心部分,它主要包括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时间安排等。研究内容是指可操作的东西,一般包括几个层次:⑴研究方向。⑵子课题(数目和标题)。⑶与研究方案有关的内容,即要通过什么、达到什么等等。 研究方法要写明是文献研究还是实验、调查研究?若是调查研究是普调还是抽查?如果是实验研究,要注明有无对照实验和重复实验。实施计划要详细写出每个阶段的时间安排、地点、任务和目标、由谁负责。若外出调查,要列出调查者、调查对象、调查内容、交通工具、调查工具等。如果是实验研究,要写出实验内容、实验地点、器材。实施计划越具体,则越容易操作。 第四步:可行性论证 可行性论证是指课题研究所需的条件,即研究所需的信息资料、实验器材、研究经费、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技能及教师的指导能力。另外,还应提出该课题目前已做了哪些工作,还存在哪些困难和问题,在哪些方面需要得到学校和老师帮助等等。 第五步:预期成果及其表现形式 预期成果一般是论文或调查(实验)报告等形式。成果表达方式是通过结题报告来展示。 除此之外,写开题报告一切都是从题目出发,围绕这个题目进行讨论研究。所以你要让看到你题目的人看到你的开题报告就能明白,你为什么写这篇论文,你如何去通过实验或实践去证明你想要证明的观点。 (一)论文名称 论文名称就是课题的名字。 第一,名称要准确、规范。准确就是论文的名称要把论文研究的问题是什么,研究的对象是什么交待清楚,论文的名称一定要和研究的内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确地把你研究的对象、问题概括出来。 第二,名称要简洁,不能太长。不管是论文或者课题,名称都不能太长,能不要的字就尽量不要,一般不要超过20个字。 (二) 论文研究的目的、意义 研究的目的、意义也就是为什么要研究、研究它有什么价值。这一般可以先从现实需要方面去论述,指出现实当中存在这个问题,需要去研究,去解决,本论文的研究有什么实际作用,然后,再写论文的理论和学术价值。这些都要写得具体一点,有针对性一点,不能漫无边际地空喊口号。主要内容包括:(1)研究的有关背景(课题的提出):即根据什么、受什么启发而搞这项研究。(2)通过分析本地(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指出为什么要研究该课题,研究的价值,要解决的问题。 (三)本论文国内外研究的历史和现状 规范的开题报告应该有文献综述,如果是小课题可以省略该部分。文献综述一般包括:其研究的广度、深度和已取得的成果;寻找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从而确定本课题研究的平台(起点)、研究的特色或突破点。 (四)论文研究的指导思想 指导思想就是在宏观上应坚持什么方向,符合什么要求等,这个方向可以是有关研究问题的指导性意见等。 (五) 论文写作的目标 论文写作的目标就是课题最后要达到的具体目的;要解决哪些具体问题,就是本论文研究要达到的预定目标,也是本论文写作的目标定位。确定目标时要紧扣课题,用词要准确、精练、明了。 常见存在问题是:不写研究目标;目标扣题不紧;目标用词不准确;目标定得过高,对预定的目标没有进行研究或无法进行研究。 确定论文写作目标时,一方面要考虑课题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率实际的工作条件与工作水平。 (六)论文的基本内容 研究内容要更具体、明确。并且一个目标可能要通过几方面的研究内容来实现,目标与内容不一定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大家在确定研究内容的时候,往往考虑的不是很具体,写出来的研究内容特别笼统、模糊,把写作的目的、意义当作研究内容。 基本内容一般包括:(1)对论文名称的界说。应尽可能明确三点:研究的对象、研究的问题、研究的方法。(2)本论文写作有关的理论、名词、术语、概念的界说。 (七)论文写作的方法 具体的写作方法可从下面选定: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研究法、文献资料法等。 (八)论文写作的步骤 论文写作的步骤,也就是论文写作在时间和顺序上的安排。论文写作的步骤要充分考虑研究内容的相互关系和难易程度,一般情况下,都是从基础问题开始,分阶段进行,每个阶段从什么时间开始,至什么时间结束都要有规定。课题研究的主要步骤和时间安排包括:整个研究拟分为哪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起止时间。

会计论文开题报告

开题报告的内容应该全面,让导师能了解您论文的设想也研究方法。以下是我为您整理的会计论文开题报告,希望能提供帮助。

题目:论会计的不确定性

一、本课题设计(研究)的目的:

不确定性会计是财务会计的组成部分,是指不确定性经济业务会计。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是相对于确定性经济业务而言的。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没有给予充分关注和恰当反映,致使财务会计的一些基本原则,如稳健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等没有得到很好地运用,制约了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是现行财务会计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寻求其解决方案越来越重要。笔者认为,研究会计不确定性目的如下:

(1)完善会计这门科学

会计到目前为止尚不是一门精确的科学,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无法可靠地表述不确定性。不确定性会计通过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披露、确认与计量,有助于消除财务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所以,研究不确定性会计问题,有助于会计学的完善。

(2)建立不确定性会计的理论框架

对经济领域中“未来事项”存在的研究,有助于为各国会计准则的制定者们建立一个共同的基础性框架。这个框架会有助于促进各国会计准则发展的早期协调。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有助于建立一个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理论框架,以指导包括会计估计事项或有事项、未来事项等在内的会计准则的制定或修订。

(3)导致良好的会计实务

目前不少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尚无成熟的会计规范。这必然会导致会计处理上的不确定性(如会计处理不一致)。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形成比较科学的不确定性会计概念框架,制定出较为完善的不确定性会计准则,从而有效地减少财务会计信息系统的不确定性,最终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信息。

二、设计(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文献综述):

在经济学界,研究不确定性问题的第一人当属美国经济学会会长赖特,他在1921年出版的名著《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对不确定性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是,在很长的时间内,不确定性的研究在学术界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正因为如此,赖特的不确定性经济理论不能在主流经济学派占有一席之地。随着信息经济学的“一声炮响”,随着瑞典皇家科学院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对不确定性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阿罗(1972)、施蒂格勒(1982)、纳什(1994),不确定性的研究不仅融入传统的经济学中,而且迅猛发展,成为当今经济理论研究的热点。

在会计学领域,不确定性问题历来就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早在1922年,著名的会计学家W·A·Paton就在其“会计理论”中提出了会计假设。美国 FASB在1978年提出财务会计的目标时,又强调了财务会计应当提供企业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分布和不确定性的信息。在会计规范方面,1948年的英国公司法第11段最早明确规定企业要披露以前不要求披露的或有负债性质、估计金额等信息。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受到金融工具、营销创新等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影响,国际会计界十分关注、重视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处理问题。1991年在比利时鲁塞尔,1992年在美国康列蒂格州的洛沃克,1993年在英国伦敦,国际会计委员会连续三次召开了“未来事项问题”研讨会。最后,在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专家组的努力下,在1994年发布了对会计准则的制定有指导作用的“未来事项”研究报告。

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的加剧和经营风险的增加,信息使用者越来越需要更多的信息来评估企业未来的现金流量和经营成果的不确定性。这样,在会计中如何减少、处理不确定性成为国内外会计学界关注的重要问题。然而,在现存的各种文章和文献中,系统的讨论会计不确定性问题的著作罕见,这就更加坚定了我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做系统探讨的决心。

我国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无论在理论还是在实务方面基本上处于起步阶段,未形成一套公认的、可以在实践中运用的理论方法体系。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我参考了很多国内专家学者关于会计的不确定性的论述和观点,主要是林斌老师所著的《论不确定性会计》。据我所知,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以不确定性会计为题进行专题研究并形成学术专著的,林斌老师是第一人。林老师将西方信息经济学理论引入会计研究,尝试为不确定性会计构建一套理论框架,以指导不确定性会计实务和不确定性会计准则的制定。林老师沿着信息经济学的思路,首先阐述了不确定性的基本含义,对会计中的不确定性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初步构建了不确定性会计理论框架。在此基础上,该书分三篇分别研究了低度、中度和高度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林老师的研究具有前沿性,观点具有前 瞻 性,对我的论文写作帮助是最大的。

其他参考文献还有王梦、姜婷婷、刘艳宏在《财务与审计》上发表的《不确定性会计刍议》,该文对目前国际、国内研究会计的不确定性的现状做了简单介绍,采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借鉴信息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为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构建一个理论框架。吴奕鹏在《管理科学文摘》上发表《小议不确定性会计》,该文首先介绍了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确定性会计,详细分析了不确定性会计所遵循的会计原则,并对不确定性会计的发展趋势作了简单预测。云南省财政厅的鄢涛发表了《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研究》,该文从不确定性与经济、会计与经济、不确定性与会计的关系三个方面论述了会计与不确定性的历史渊源,详细介绍了不确定性会计的概念、特点、对象以及简单分类,并对不确定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蒋昌稳、文银秋在《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第23卷第1期上发表的《会计不确定性探析》上把会计不确定性对货币计量和持续经营假设、会计原则、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准则的影响做出了后果分析,指明了会计不确定性的控制目标与指导思想,并从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信息监督等五个方面提供了监控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蓝希华在《商业会计》2015年10月第20期上发表《关于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会计信息问题研究》,主要阐述了会计中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表现、产生原因以及对会计的影响,并提出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会计事项的会计处理、对策与建议。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的陆兴风老师在《中国审计》上发表的《会计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与蓝老师的论文研究角度基本一致,观点有许多相似之处。施卓晨在《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上曾发表了题为《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评测研究》的文章,该文从会计信息失真为一种不确定性现象的观点出发,分析归纳了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关键因素,运用不确定理论对其作用进行度量,建立了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评测模型。

云南财贸学院的陈红、周映群发表了《刍探不确定性会计及其计量》,本文首先简单介绍了不确定性会计的内涵与外延及不确定性会计中对经济业务的分类,主要分析了现行会计计量技术在处理不确定性经济业务时的局限性。王迎晓在《财政监督》杂志上发表了《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控制浅谈》,该文对会计信息不确定性控制的必要性、对象和重点分别进行了阐述。除此之外,我通过各种途径收集国外学者系统论述会计不确定性的文献,但发现外国学者都是从某一方面来谈会计的不确定性,站在宏观角度全面论述会计不确定性的文章罕见。例如Kimmelfield等在20**年8月发表的一文中结合美国各个州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说明税法变化使会计信息具有不确定性,是根据第48号财务会计准则从所得税方面来研究会计的不确定性。Mayhew,BrianW在2001年9月上发表该文主要是谈会计不确定性对审计的影响,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对审计目标审计工作的影响。这两篇外文文献对我的写作思路有较大的启发。

会计学作为经济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发展的,经济环境的变化必然会产生许多不确定性经济事项。通过对不确定性会计的研究,也就是在将不确定性经济事项转换成确定性经济事项的过程中实现了会计学的动态发展。因此,作为“前 瞻 ”性会计的不确定性会计无疑将会是今后会计学研究发展的重点。

三、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拟采用的途径(研究手段):

设计(研究)的重点与难点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全球的经济贸易越来越频繁,企业所处经济环境的复杂性和企业经济事项的不确定性日趋增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来说,有的关于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会计信息是十分有用的,但现行财务会计对不确定性经济业务的反映有的不恰当、有的落后于时代要求、有的极其不足,因而有碍于财务会计信息有用性目标的实现,制约了财务会计作用的发挥。这在客观上要求会计人员必须积极探索,以对企业发生的经济活动进行恰当的处理。如何合理估计会计中的不确定性以及对不确定会计事项作出恰当反映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

本课题研究的难点是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与建议。

论文主要从六个部分来进行研究。

第一部分是绪论,介绍课题背景及目的、国内外研究现状、课题研究方法、论文构成及研究内容。

第二部分是介绍会计不确定性的基本概念,并从外部和内部性不确定性因素两个方面详细分析会计不确定性的原因。

第三部分着重从会计要素、会计基本假设及基本会计原则三个方面探讨不确定性经济业务对财务会计体系的冲击。

第四部分是对不确定性会计基本理论的思考,包括对会计本质和会计原则的再认识。

第五部分是探讨控制会计不确定性的具体措施。

第六部分是结论部分,总结全文,预测发展趋势。

本课题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归纳总结法,在广泛收集阅读与本课题相关的文献资料,学习研究国内外专家学者对于会计不确定性这一问题的学术观点以及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不确定性会计的基本理论问题,如不确定性会计的概念、目标、会计原则等进行分析与探讨。

(1)文献研究法。通过阅读有关会计不确定性的著作,从理论上提升研究深度。通过互联网等途径收集全国各种有关资料对会计不确定性的原因、影响及对策问题研究成果。

(2)归纳总结法。通过各种途径对本课题进行研究后,归纳总结出新的观点,尝试为不确定性会计构建一套理论与实务框架,以期对此问题的研究有所裨益。

四、设计(研究)进度计划:

1、第7周:整理资料并做开题报告,撰写论文提纲

2、第8周---第12周:消化整理资料,结合所学知识,撰写论文初稿

3、第13周---第14周:在初稿基础上修改论文,撰写论文第二稿

4、第15周:继续修改论文,最后定稿,交指导老师。

5、第16周:组织论文答辩。

6、第17周:整理论文资料并装订成册,同时做好校答辩前的准备工作。

五、参考文献:

[1]林斌。论不确定性会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0:36-39.

[2]王梦,姜婷婷等。不确定性会计刍议[J].北方经贸,2015,8:70-71.

[3]吴奕鹏。小议不确定性会计[J].管理科学文摘,2015,9:39-41.

[4]鄢涛。对不确定性会计问题的认识和研究[J].中国学术期刊,2015,2:26-29.

[5]蒋昌稳。会计不确定性探析[J].广东农工商技术学院学报,2015,23:27-32.

[6]陆兴凤。会计的不确定性与模糊性[J].中国审计,2015,8:41-42.

[7]蓝希华。关于不确定性和模糊性的会计信息问题研究[J].商业会计,2015,10:23-24.

[8]施卓晨。基于不确定性理论的会计信息真实性评测研究[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15,6:50-54.

[9]陈红,周映群。刍探不确定性会计及其计量[J].云南财贸学院期刊,2015,3:99-100.

[10]王迎晓。会计信息的不确定性控制浅谈[J].财政监督,2015,7:59-60.

会计学的毕业论文也是需要根据自己的题目进行撰写的,应该围绕自己的题目将前人的研究成果进行总结,最终得出论文的必要性。

论文开题报告基本要素

各部分撰写内容

论文标题应该简洁,且能让读者对论文所研究的主题一目了然。

摘要是对论文提纲的总结,通常不超过1或2页,摘要包含以下内容:

目录应该列出所有带有页码的标题和副标题, 副标题应缩进。

这部分应该从宏观的角度来解释研究背景,缩小研究问题的范围,适当列出相关的参考文献。

这一部分不只是你已经阅读过的相关文献的总结摘要,而是必须对其进行批判性评论,并能够将这些文献与你提出的研究联系起来。

这部分应该告诉读者你想在研究中发现什么。在这部分明确地陈述你的研究问题和假设。在大多数情况下,主要研究问题应该足够广泛,而次要研究问题和假设则更具体,每个问题都应该侧重于研究的某个方面。

税收犯罪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经济类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企业全面预算应用研究。2、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研究3、东西部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4、上市公司行业绩效比较研究5、重庆市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7、新旧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差异研究8、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9、上市公司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10、财务管理或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应用研究1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分析1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成因分析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分析14、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15、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16、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分析17、高校财务运作模式分析18、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分析20、集团财务集权管理模式分析2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探讨--XX行业的分析22、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2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分析24、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5、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研究26、国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27、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研究2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2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30、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管31、银行中间业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策略分析32、运用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对实例的分析(三个)33、运用价值链分析法对实例的分析34、运用波士顿矩阵对实例的分析35、运用SWOT法对实例的分析36、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比较37、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分析41、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及其实现途经探析42、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流向分析43、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成因与多元化改革的新思路44、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背景与行为初探45、试论企业并购的价值创造与衡量46.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47.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48.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49.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措施50.预约定价制度研究51.反资本弱化避税52.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5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54.对我国就业税收问题的研究5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财务管理1、基于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规划探析2、传统文化与企业理财观3、无形资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4、财会交叉学科与创新分析5、试论私人理财规划及职业发展前景6、试论基于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7、试论基于会计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8、试论基于金融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9、试论新形势下财会职业形象设计10、试论和谐社会观下的财务指标评价11、试论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会计的构建12、试论企业集团一元与多元财务战略评价13、试论企业集团持股模式与管理控制14、试论企业集团核心编造下的财务指标的建立绿色贸易1.浅谈绿色税收2.环境税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税构想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分析4.避税规制研究5.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6。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7.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8.国外纳税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香港物业税基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11.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12.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启示1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4.税收优先权研究15.税收风险控制分析16.税收筹划与政府反避税17.试探企业管理中的增值税筹划18.国际纳税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治理1、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分析2、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分析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4、对我国企业高比例短期借款与高比例现金流量同时存在的原因分析5、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公司上市1、论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2、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4、论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5、股权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融资行为6、论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内部控制1、大学生个人理财意识及财商教育研究分析2、财务策略分析3、企业内控环境缺陷与完善4、企业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关系分析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分析公司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2、企业所得税改革3、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4、对社会信用构建的思考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殷 武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摘要】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它通常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构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依据,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 现实根据 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还有其它的自己上去找吧)

我有一个很好的财政题目 绝对比这个好,而且比这个专业。你可以考虑 如果想好了 给我留言就可以了

给你几个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解决途径 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论我国公共财政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论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标体系设计

我国计算机犯罪立法问题研究论文

作者:刘仁文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二)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三)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四)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三、中国:问题与改进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给你一些参考题目,需要参考文献告诉我[民商事案件中滥列被告的原因及对策][民商事案件财产保全比例不高的原因分析] [设立民商事案件执行救助制度的法律分析] [计算机网络安全与法律对策研究][计算机软件法律保护模式研究]

1、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2、网络直播与庭审

论计算机网络犯罪 计算机网络无疑是当今世界最为激动人心的高新技术之一。它的出现和快速的发展,尤其是Internet(国际互联网,简称因特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赛博空间(cyberspace)。在这个空间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计算机网络犯罪正是其中一个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 科技的发展使得计算机日益成为百姓化的工具,网络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独立的虚拟空间,网络犯罪就孳生于此。由于网络犯罪可以不亲临现场的间接性等特点,表现出形式多样的网络犯罪。 1 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犯罪 这种计算机网络犯罪行为以造成最大的破坏性为目的,入侵的后果往往非常严重,轻则造成系统局部功能失灵,重则导致计算机系统全部瘫痪,经济损失大。 2 网络入侵,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 网络的发展使得用户的信息库实际上如同向外界敞开了一扇大门,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无察觉的情况下侵入信息系统,进行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从而损害正常运用者的利益。 3 网络 、教唆犯罪 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因特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传授犯罪手法,散发犯罪资料,鼓动犯罪开了方便之门。 4 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 出于各种目的,向各电子信箱 公告板发送粘贴大量有人身攻击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种谣言,更有恶劣者,利用各种图象处理软件进行人像合成,将攻击目标的头像与某些黄色图片拼合形成所谓的“写真照”加以散发。由于网络具有开放性的特点,发送成千上万封电子邮件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其影响和后果绝非传统手段所能比拟。 5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 由于因特网支持图片的传输,于是大量色情资料就横行其中,随着网络速度的提高和多媒体技术的发展及数字压缩技术的完善,色情资料就越来越多地以声音和影片等多媒体方式出现在因特网上。 二 网络犯罪的特点 同传统的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1 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 就电子邮件而言,比起传统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国外的邮件。网络的发展,只要敲一下键盘,几秒种就可以把电子邮件发给众多的人。理论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 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 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境线,也打破了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在这个虚拟空间里对所有事物的描述都仅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码数据,因此谁掌握了密码就等于获得了对财产等权利的控制权,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陆网站。 3 严重的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可设想。 4 网络犯罪是典型的计算机犯罪 现在对什么是计算机犯罪理论界有多种观点,其中双重说(即行为人以计算机为工具或以其为攻击对象而实施的犯罪行为)的定义比较科学。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三、网络犯罪的构成特征 1 犯罪客体 现实的种种复杂关系都能在网络中得到体现,就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体而言,自然是为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一切主义关系。但是应当看到赛博空间是考电脑间的联接关系形成的一个虚拟空间,它实际并不存在。就拿Internet网来说,这种联接关系是靠两个支柱来维系的,一个是技术上的TCP/IP(传输控制协议/互联网协议),另一个是用户方面的资源共享原则。正是这两个支柱,才使得国界、洲界全都烟消云散,才使得虚拟空间得以形成。电脑网络的实体形态有点类似于公路网,所以有称之为信息高速公路的。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正是信息交流于共享得以正常进行的公共秩序。网络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多种多样的,有的行为侵害计算机系统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制度,有的则危害国家和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人身安全。应当注意到网络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法律、法规,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破坏计算机系统软件、硬件设备等侵害计算机系统安全的行为,以及利用计算机实施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教唆犯罪,网络色情传播,以及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等犯罪。网络犯罪的行为只能是作为。这是由于网络犯罪的物质基础在于由硬件和相应软件构成的计算机系统,而计算机系统的各种程序功能,需要通过人直接或者间接操作输入设备输入指令才能执行。这种网络犯罪背后的人的行为只能是积极的作为,表现在各国的立法中的用语可以是侵入、删除、增加或者干扰、制作等等。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犯罪人利用网络,在世界的任何一个地方,从网络上的任何一个节点进入网络,都可以对网络上其他任意一个节点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和犯罪。本国人也可以在国外兜一大圈后再从国外以其他身份进入本国。 3 犯罪主体 笔者认为网络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从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来看,犯罪主体具有多样性,各种年龄、各种职业的人都可以进行网络犯罪,对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来讲,进行网络犯罪的主体是具有一定计算机专业知识水平的行为人,但是不能认为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就是特殊的主体。按照我国刑法学界通行的主张,所谓主体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的资格、地位或者状态。通常将具有特定职务、从事特定业务、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关系的人视为特殊主体。我国虽然将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授予工程师的职称,发放各种计算机等级考试合格证书等,但是从网络犯罪的案例来看,有相当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却没有证书或者职称。同时,应当看到在计算机即网络的今天,对所谓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的人的要求将会越来越高,网络犯罪却将越来越普遍,用具有计算机专业知识这样的标准是不确切的。另外,网络的发展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带来了新的生机,企业法人为了争夺新的市场空间,法人作为主体的网络犯罪也应当不足为奇。 4 犯罪主观方面 网络犯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因为在这类犯罪中,犯罪行为人进入系统以前,需要通过输入输出设备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术手段突破系统的安全保护屏障,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实施危害的行为,破坏网络管理秩序。这表明犯罪主体具有明显的犯罪故意,而且这种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为了显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统的犯罪,行为人也具备明显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头,显示了极强的主观故意。 四、我国刑法的规定与完善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应当适用我国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的犯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法条中我们不难看出这些规定重点在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护,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的规定有进一步完善之处。 1 现在,网络侵入,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现行刑法第285条、286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对较轻,例如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从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出发,对这类具有严重的危害性的犯罪应当提高法定最低刑而处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时,针对网络犯罪与计算机操作的直接关系,建议广泛地适用财产刑和资格刑。比如没收作案用计算机设备及与之有关的一切物品、设备;禁止犯罪分子从事与计算机系统有直接关系的职业等。 2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我国刑法在现在很难对境外从事针对我国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产生效力,建议加强国际间司法管辖权的协调,与尽可能多的国家签定双边引渡条约,加强国际间的合作。 3 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教唆等犯罪,笔者赞成在本质上属于传统型犯罪。但是鉴于网络犯罪的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的特点,建议在法定刑的规定上,可以较普通侮辱、诽谤罪,罪、教唆犯从重处罚。 4 在网络犯罪中,特别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较大。他们虽然一般没有成年人网络犯罪的商业动机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所造成的危害一样严重。建议对青少年的此类犯罪在主体责任年龄上可作适当降低。 论网络时代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尤其网络犯罪与传统犯罪的巨大差异,对于现行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及刑事司法协助规范形成巨大冲击,同时也造成传统刑法理论与现实犯罪态势的冲突,导致立法和理论略显滞后而与时代不合拍。对于国内立法、国际刑法与刑事司法协助、刑法理论创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进行全方位的反思,对于惩罚和防范日益猖獗的计算机犯罪,是当务之急。关键词 1.计算机 2..网络 3.处罚 21世纪将是一个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时代,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化是21世纪的时代特征,计算机正在人们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正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随着以“计算机网络”为核心的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在为国家机关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为企业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无限商机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犯罪名词——计算机犯罪。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针对这一高科技犯罪,在预防和处罚方面存在一定的滞后,在计算机网络管理和计算机犯罪方面基本上处于无法可依或有法难依的状态。面对计算机犯罪发现难、捕捉难、取证难、定性更难的特点,司法部门如何处理计算机犯罪案件,是一个既紧迫又需长期研究的问题。我国《刑法》中将“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列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国在打击计算机犯罪活动的坚决态度。作为一名计算机爱好者,深知计算机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对该类犯罪的危害、犯罪对象来源以及该类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谈谈自己的一些肤浅的认识,以达抛砖引玉之目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增长,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inter网已经成为社会发展的重要保证。信息网络涉及到国家的政府、军事、文化教育等诸多行业。其中存贮、传输和处理的信息有许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决策、商业经济信息、银行资金转帐、股票证券、能源资源数据、科研数据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国家机密。计算机犯罪带来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文件资料失密;二是对计算机系统进行恶意的破坏。中国的网络事业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我国上网计算机数有六百七十万台,上网用户达到一千六百九十余万。因特网使用人群在中国每年增长比例都超过100%。网民总人数已超过1500万人。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等电子商务迅猛发展。政府、企业因特网技术应用出现前所未有的热潮。伴随着网络兴起而来的是计算机犯罪案件也急剧上升,计算机犯罪已经成为普遍的国际性问题。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报告,计算机犯罪是商业犯罪中最大的犯罪类型之一,每笔犯罪的平均金额为45000美元,每年计算机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50亿美元。而计算机犯罪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计算机罪犯很难留下犯罪证据,这大大刺激了计算机高技术犯罪案件的发生。计算机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国的计算机系统特别是网络系统面临着很大的威胁,并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根据美国计算机安全协会与联邦调查局的一次联合调查统计,仅该国有53%的企业受到过计算机病毒的侵害,42%的企业的计算机系统在过去的12个月被非法使用过。而五角大楼的一个研究小组称美国一年中遭受的攻击就达25万次之多。 如俄罗斯黑客弗拉基米尔.利文与其伙伴从圣彼得堡的一家小软件公司的联网计算机上,向美国CITYBANK银行发动了一连串攻击,通过电子转帐方式,从CITYBANK银行在纽约的计算机主机里窃取1100万美元。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崛起伴随而来的“计算机病毒”,更是让人闻“毒”色变,每年因计算机病毒发作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更是不可估量。一、计算机犯罪含义评析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计算机程序设计领域中,非常熟悉计算机程序设计技术而热衷于编制新程序的电脑迷,而现在逐渐演变为一个未经许可“侵入”计算机程序系统的人,或是怀有恶意破坏计算机程序系统、编制计算机病毒的代称。而计算机黑客则正是计算机犯罪的主要来源。对黑客进入电脑系统的行为,一般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二是网上制作、复制、传播和查阅有害信息,如传播计算机病毒、黄色淫秽图像等;三是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盗窃、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盗用使用计算机资源,如盗用帐号、窃取国家秘密或企业商业机密等;五是利用互联网进行恐吓、敲诈等其他犯罪。随着计算机犯罪活动的日益新颖化、隐蔽化,未来还会出现许多其他犯罪形式。从目前我国所破获的计算机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计算机的青年学生。②究其犯罪动机,本人认为有以下二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不是出于恶意,而是抱着好玩或显示自身的计算机技术特长,把入侵别人的电脑系统当作是对自己的能力的一种挑战,入侵系统后并不实施破坏行动而退出,可称之为非恶意入侵者。二是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入侵电脑系统的目的是窃取商业情报、资料或国家秘密;或为显示自己的能力而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程序,导致系统瘫痪,这类黑客可称之为恶意入侵者。二、我国《刑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缺陷 《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三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现代生活中,计算机已经成为人们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种十分重要的工具,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稳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发展社会经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已将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提高到刑罚处罚的高度,从上述两罪看,其处罚不可谓不重,同时也显视了我国对计算机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和决心,但是由于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1、两罪不能涵盖计算机犯罪的全部行为。如:曾轰动一时的上海热线案中,杨某因侵入“上海热线”8台服务器,破译了大部分工作人员和500多个合法用户的帐号和密码,其中包括2台服务器的超级用户帐号和密码,非法窃用该“热线”2000多个小时,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逮捕。后公安机关又将强制措施由逮捕改为取保候审。而该案则是一个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杨某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信息系统罪”,根据刑法中对该罪的规定,杨某侵入的是网络服务商的信息系统,而不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其犯罪对象与该罪所指犯罪对象不同一,所以不构成该罪。(2)杨某不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根据该罪的规定,行为人虽然具有删除、修改、并可造成网络瘫痪的能力,但其并未实施该行为,即使实施了该行为,也必须达到刑法所规定的“后果严重”才可以该罪追究其责任。(3)杨某不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87条规定,从法理上讲,杨某的行为与盗用长途电话、移动号码实质相同,但在司法实践一般认为该类违法行为所侵犯的对象是通讯用户,而不包括通讯服务提供商,即网络服务商(ISP),刑法第265条中有关盗窃数额计算中,仅涉及电话和移动电话的情况,没有涉及计算机网络的情况,如果扩大解释则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原则,只能得出杨某不构成盗窃罪的结论。2、对“后果严重”一词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如“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后果严重”一词的准确界定标准是什么?,达到什么样的后果才称为严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证券网络案中,章某为帮朋友炒股搞内幕资料而非法入侵证券公司的电脑系统,拷贝了客户帐号、资金余额等明细资料,章某被抓获后,经审查司法部门认定章某为“无罪”。就该案而言,与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处,那么章某又构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呢?争论的焦点又在于按照刑法规定,要造成重大损失才构成盗窃商业秘密罪,对“后果严重”的含义如何界定,后果严重是否以造成实际的财产损失为唯一的认定依据。对司法机关的“无罪”认定,本人赞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计算机盗窃商业机密罪的行为,但并没有构成盗窃商业机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给章定罪的条文,无论我们出于怎样的保护知识经济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为结果的,章某一案中,并未造成谁的经济损失。刑法第219条规定,要给商业秘密之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该罪。在我们现在的法律解释中,损失指的就是经济损失,现在没有经济损失,怎么定罪呢?三 立法思考 在依法打击计算机犯罪的过程中,注重加强立法建设。目前针对网络违法犯罪的处罚条款,我国还散见于《刑法》、《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中,不够系统、集中,操作起来也比较困难。为更好地依法打击计算机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网络安全,继续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办法,制定一部专门法律,通过增强其针对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为依法治理计算机网络违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于互联网作为全球信息交流的纽带,正日益成为重要的社会公共设施,许多信息库连接在网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安全,因此对于计算机犯罪行为应予以严厉的处罚,从而提高犯罪行为的成本。由于法规的不健全,导致现行刑法典中所设置的计算机犯罪条款在某种程度上难以贯彻实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实施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规定”,众所周知,目前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国家规定即是上述几个行政法规,而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法规,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但是,该条例的规定却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导致刑法实际适用中的尴尬。该《条例》第5条2款规定:“未联网的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有的学者认为,当时规定条例的这一款时,可能是考虑到未联网的单台微机的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有一些特殊的安全保护措施,42因而未能及时加以规定,意图等待时机成熟时再加以规定,但是却至今未能加以规定。这引起的问题是,既然规定未联网的单台微型计算机的安全保护办法另行制定,则其管理规定就不应适用上述《条例》;而不能适用上述《条例》,目前又无其他可以适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规范。那么,在没有可以适用的国家规定的情况,行为人针对于单台微型计算机实施上述两类犯罪行为的,就难以说其犯罪行为“违反国家规定”,既然没有“违反国家规定”,也就不能满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构成犯罪,因而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四、计算机犯罪预防对策 1、加快“网络警察”队伍的配备和建设 因特网的普及与渗透,使“网络警察”的出现成为必然。目前,国家公安部已建网络警察队伍。这种新的警察部队的目标之一,是进行网上搜寻,以防范和跟踪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痕迹的各种不良行为和犯罪活动的幽灵。因此要求“网络警察”必须具有较深厚的计算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紧跟新技术的发展,熟练掌握各种计算机技能。由于互联网上的犯罪行为有时很难在国界上给以准确的划分,所以在反对电脑化犯罪的斗争中,警察的回应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关键的。例如西班牙国家网络警察这支新部队与欧洲其他类似的力量、特别是美国的联邦调查局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国家警察也与法国、德国、英国、日本、加拿大和美国等其他调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组织保持着密切的接触。目前在中国,这种跨国界涉嫌网络犯罪也有抬头之势,如不久前美国的互联网广告公司涉嫌欺诈中国用户等,中国的网络警察们应已经走出国门,与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网络组织建立密切的联系,协同打击计算机犯罪。 2、加强计算机使用人员的安全意识教育 网络安全的保护,事关广大网民的切身利益,单靠公安部门网络警察的打击和防范,还不足以形成保护网络安全的社会化有效机制,只有通过教育广大网民,提高守法意识,增强上网切莫触法网的自觉性,并使网民掌握各种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技术,提高其自我保护网络安全的能力,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好计算机犯罪问题。近年来,我国不断增加的上网族中,有的由于未能注意依法进行网上活动,从而有意无意地侵犯了网络安全。为此,对广大网民特别是初上网者进行必要的避免网络利用不当而误闯法网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还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们出于炫耀心理上网作恶,甚至不明白自己这是在干违法的事,因此在调强计算机的普及的同时,要加强对计算机学习、使用的法制教育,对广大网民进行自我防范计算机犯罪的普及宣传和必要的技术培训。培训中,要注意加大防范计算机违法犯罪技术的比重,并不断根据犯罪新趋势,在网民中有重点地推广一系列网络安全技术,建立网络安全的保障机制 3、提高网络技术和研制新型网络产品,增强系统自我保护能力 由于计算机犯罪是一种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与反加密这一矛盾体一样,只有不断的更新技术,研制新型产品,增加网络的自我防护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务,加强关键保密技术如加密路由器技术、安全内核技术、数据加密技术、网络地址转换器技术、身份证认证技术、代理服务技术、防火墙、网络反病毒技术等重点项目的研制和改进,不跟任何计算机犯罪可乘之机,才能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虚拟社会。综上所述,可见计算机犯罪已成为21世纪犯罪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只有更好的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才能让广大人民的生活更加稳定,国家经济迅速腾飞。参考文献(美)奥古斯特•比库尔著:《利用计算机犯罪》,

网络犯罪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选题理由,你就说你选课题的发展历史,对社会的贡献,需要掌握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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