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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发布时间:2024-07-08 09:40:58

环境资源犯罪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环境问题是全人类的共同问题,伴随着人类的发展,始终困扰着人类。我国既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又面临着经济发展的双重问题,随着环境污染的加剧,我们已经不得不尽快的找出解决环境污染地方法了。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周围环境所引起的环境质量变化,以及这种变化对人类的生产、生活和健康造成的影响。人类在改造自然环境和创建社会环境的过程中,自然环境仍以其固有的自然规律变化着。社会环境一方面受自然环境的制约,也以其固有的规律运动着。人类与环境不断地相互影响和作用,产生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多种多样,归纳起来有两大类:一类是自然演变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原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一环境问题。如地震、洪涝、干旱、台风、崩塌、滑坡、泥石流等。一类是人类活动引起的次生环境问题,也叫第二环境问题和“公害”。次生环境问题一般又分为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两大类。如乱砍滥伐引起的森林植被的破坏、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大面积开垦草原引起的沙漠化和土地沙化、工业生产造成大气、水环境恶化等。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1、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因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2、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3、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50年代的环境问题:⑴、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⑵、自然环境的破坏,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4、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到目前为止已经威胁人类生存并已被人类认识到的环境问题主要有:全球变暖、臭氧层破坏、酸雨、淡水资源危机、能源短缺、森林资源锐减、土地荒漠化、物种加速灭绝、垃圾成灾、有毒化学品污染等众多方面。环境问题虽是当今国际社会的普遍问题,这一问题在我国尤为突出,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的环境问题呈现出与众不同的原因,并且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逐步深入开展,环境法治也显得尤为迫切,但现行的环境法制建设存在诸多的弊端。我国广大的北方和沿海地区水资源严重不足,据统计我国北方缺水区总面积达58万平方公里。全国500多座城市中,有300多座城市缺水,每年缺水量达58亿立方米,这些缺水城市主要集中在华北、沿海和省会城市、工业型城市。世界上任何一种生物都离不开水,人们贴切地把水比喻?quot;生命的源泉"。然而,随着地球上人口的激增,生产迅速发展,水已经变得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珍贵。一些河流和湖泊的枯竭,地下水的耗尽和湿地的消失,不仅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威胁,而且许多生物也正随着人类生产和生活造成的河流改道、湿地干化和生态环境恶化而灭绝。不少大河如美国的科罗拉多河、中国的黄河都已雄风不再,昔日"奔流到海不复回"的壮丽景象已成为历史的记忆了。发达国家当前的环境问题主要是环境污染,发展中国家主要是环境破坏,而在我国,则同时存在着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这两类环境问题,并且已十分严重。据统计,我国是世界上环境污染物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之一,全国污染物的年排放量达4300余万吨,(其中烟尘约2800万吨,二氧化硫约1460万吨);1988年全国废水排放总量为368亿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268亿吨,处理率仅为27%,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也相当严重。目前,我国水土流失面积已由解放初期的116万平方公里扩大到150万平方公里。(3)环境污染和破坏给我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极其惊人的。现在就让我们来看这样一组数据:据80年代初的不完全统计,环境污染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是690亿元,部分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每年造成的经济损失达265亿元共计955倔元,约占当年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14%左右。从这样一组数据中我们可以很明显地看到,我国严重的环境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这势必对我国以后经济的发展极为不利。那么我国环境问题严峻的原意是什么呢?水土流失、沙化土地以及天然草原退化仍然在扩展;森林生态功能退化;一些北方河流水资源过度开发,其中黄河、淮河、辽河开发利用率超过60%,海河超过90%,大大高于生态警戒线(30%—40%),流域生态功能严重失调;华北平原出现世界上最大的地下水位下降漏斗。未来15年,我国人口将继续增加,经济总量将比2000年翻两番,环境保护的任务更加艰巨。一是在工业化进程中,造纸、酿造、电力、化工、建材、冶金等行业将继续发展,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难度加大;二是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长期存在,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二氧化碳、烟尘、粉尘治理任务将更加艰巨;三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大量的垃圾与污水得不到安全处置,工厂搬迁后土地污染凸显,沿海地区高强度的开发加大近岸海域的环境压力;四是在农业和农村发展中,化肥农药的不合理使用、养殖业的无序发展、农村卫生设施落后、污水灌溉以及工业不断向农村转移,将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既损害农民的健康,又威胁农产品安全;五是在社会消费转型中,电子电器废物、机动车尾气、有害建筑材料和室内装饰不当等各类新污染呈迅速上升趋势;六是转基因产品、新化学物质等新技术、新产品可能将对环境和健康带来潜在风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危害加重。总之,随着经济快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环境压力将越来越大,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将迅速增加,治理难度加大。粗放型增长方式是产生环境问题的根本原因。人口多、资源少、环境容量小、生态脆弱是我国的基本国情,建立在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基础上的快速增长,使资源难以为继,环境不堪重负。我国单位产出的能耗和资源消耗水平明显高于国际先进水平,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是国外先进水平的10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排放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是发达国家的8—9倍。同时,也存在一些主观因素:一是一些地方未能真正树立科学发展观,将发展等同于单纯的经济增长,有的则以牺牲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来追求不可持续的发展;二是环境法制不到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的手段不过硬,存在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三是环境保护的机制不健全,投入不足,历史欠账多,污染成本内部化、污染治理市场化机制发育缓慢;四是环境管理体制不顺,执法不力,环境科技滞后。面对如此严峻的环境问题我国应作何对策呢。鼓励有利于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一些国家还对此类产品、设备和设施实行价格照顾和优先购买,以此提供强有力的经济刺激。如美国法律规定,凡被联邦“低噪声产品委员会”确认的低噪声车辆,可以高于法定价格限额的125%出售,并规定联邦总务局长在为联邦政府采购车辆时,如低噪声车辆的价格不高于被其替代的型号的车辆价格的125%,则应当优先购买,只有在这种车辆的数量不足以满足需要时,才可购买其他车辆。把排污许可证视为固定的“排污权”而把收费视为“污染价格”时,就导致了市场的建立,其中可以进行排污权交易。对环境问题进行立法管理,如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环境政策》,批准了《征收工业燃煤二氧化硫排污费试点方案》,转发了林业部《关于当前乱砍滥伐、乱捕滥猎情况和综合治理措施报告的通知》,发布并全面实施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还制定了环境行政处罚、防治尾矿污染、防治铬化合物污染、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等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地方立法不断加强,山东、湖南、重庆武汉、大连等省、市制订了环境执法程序规定。经济发展的质量直接影响环境状况。欧美等发达国家在人均GDP8000—10000美元的发展阶段,环境状况总体上才开始好转,走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的基本国情不允许我们重蹈发达国家的覆辙。后期工业化国家和我国一些地区的实践表明,只要发挥后发优势,可以降低这个“峰值”。像韩国等新兴工业化国家使这一转折点提前到人均GDP5000—7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我国东部一些地区和环保模范城市在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左右时环境质量开始改善。目前我国人均GDP只有1100多美元,我们必须下决心加大政策措施的力度,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双赢”,确保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顺利实现。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民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意识。把环境保护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综合反映环境与发展的国民经济核算方法,将发展过程中的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经济发展的评价体系。统筹规划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打破行政区划的分割,进行全国一盘棋的战略规划。根据各地的人口规模、资源禀赋、环境容量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区域发展方向、发展重点和增长方式,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发展循环经济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矛盾的根本措施,是在发展中解决环境问题的治本之策。在全社会大力提倡节约意识和环境意识,宣传循环经济理念。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环境为核心,努力实现产业生态化,治理污染产业化。强化环境管理。一是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制度。二是强化环境准入,从源头和过程减少新上项目带来的环境问题。三是建立严格的产业淘汰制度,对造纸、酿造、冶炼、炼焦、印染、建材等行业中规模不经济、污染严重的企业或生产线实行强制淘汰。健全环境监管体制。坚持和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组织完成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任务。法人和其他组织负责解决自身的环境问题。完善环境法治。进一步加强环境立法,加快配套的环境法规的制定进程,加重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有效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执法等问题;实行严格的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对执法人员不作为、渎职的要严肃处理。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坚持“污染者负担、治理者受益”的原则,合理确定城市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污水、垃圾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污染治理产业化,促进专业化集中治污,培育市场化运作机制;推进环境咨询服务业市场化进程。健全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探索和运用有效的经济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一是研究探索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税收、价格、信贷政策,鼓励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推动实行可持续的生产和消费方式。二是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解决下游对上游、开发区域对保护区域、受益地区对受损地区、受益人群对受损人群以及自然保护区内外的利益补偿问题,上游对下游造成水污染损害的也要给予赔付补偿;建立遗传资源惠益共享机制;矿产资源开发要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有效防止生态破坏。加强环境科研和能力建设。开展环境政策法规、重点地区和重点环境问题、环境与人体健康、重点难点治理技术、环境标准、环保产业等方面的研究及技术示范;加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体系、宣教能力建设的投入,加强空间技术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努力建设“数字环保”;建立健全国家环境监测网络,重要流域和城市实行环境自动监测,重点污染源实行在线监控;完善环境与安全信息、应急监控和预警体系;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为准确判断环境形势、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决策依据。实施九大工程,改善环境质量。以工程带动治理,准备推动和实施“危险废物处置”、“城市污水处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燃煤电厂脱硫”、“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自然保护区管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核与辐射安全”、“环境管理能力建设”九大工程,使城镇污水处理率、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燃煤电厂脱硫比例均达到60%,危险废物,特别是医疗废物和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切实改善重点流域海域、重点城市的环境质量;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服务功能增强,环境管理能力基本达到规范化要求。加强国际环境合作。认真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承担我国保护全球环境的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国家和政府形象。通过履约和国际合作,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我国发展方式的转变;完善有关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环境标准,严格环境准入,促进对外贸易,规避环境与贸易风险,严格防范污染转入、有害外来物种入侵和遗传资源流失。如此,正确的认识到我国的环境问题的原因并能认真的对待以上的问题,那么,我国环境问题的解决就指日可待了。

我现在研究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法律困境和创新思路,也算是土地资源方面的法律问题。算是一个研究的很长时间的话题,也是非常重要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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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环境污染犯罪的论文题目

1 “郎顾之争”的法律分析 2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 3 论民事纠纷证明责任 4 论民事诉讼程序的改革与完善 5 论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6 论名誉权的损害及其法律责任 7 人民陪审制度问题研究 8 论商事纠纷解决机制 9 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10 国有企业MBO的法律分析 11 论证券市场的诚信建设 12 论网络世界“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 13 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 14 我国信托业发展的法律环境探讨 15 信托关系当事人法律地位探析 16 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处理 17 电信互联互通的法律思考 18 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重构研究 19 各国信托业比较研究 20 关于刑讯逼供的理性思考 21 合法垄断刍议 22 互联网域名抢注的法律思考 23 环境民事侵权的规则与救济 24 计算机软件最终用户法律责任探讨 25 家庭暴力问题浅析 26 建立中国宪法法院—探析与重构 27 论保险代位权 28 论辩诉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 29 论表见代理 30 论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 31 论不当得利之请求权 32 论沉默权制度 33 论程序正义 34 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35 论驰名商标与域名保护争议中的冲突与解决 36 论大陆法对清末法制形成的影响 37 论代位执行 38 论单身女性生育权 39 论单位犯罪主体及其处罚 40 论当代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重塑 41 论缔约过失责任 42 论动产抵押权的效力 43 论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公司中的应用 44 论法律解释 45 论法律行为在法律关系中的意义 46 论非法人组织 47 论非法证据 48 论夫妻财产制度 49 论腐败与法制监督 50 论妇女权益保障 51 论格式合同及其规制 52 论根本违约、情势变更与合同解除 53 论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54 论公司法注册资本制度的完善—以一种价值比较之角度 55 论公司合并 56 论公益诉讼 57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 58 论共同犯罪 59 论共有知识产权 60 论国际私法中的当事人意思自治 61 论国际直接投资之国际法调整 62 论国民待遇不构成WTO体系的基本原则 63 论合同的撤消权 64 论合同的效力 65 论合同无效 66 论合同罪 67 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 68 论环境法制建设 69 论缓刑制度的适用 70 论回避制度 71 论会计信息失真及其法律责任 72 论婚内强奸的认定 73 论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适用标准 74 论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

摘 要: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理论界看法不一,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意义重大。意识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在功能上的局限性对于扭转“重刑轻民”、“重刑轻民”的传统观念是十分必要的。。本位拟从应然角度出发,对我国及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和实践进行评述并进行尝试性设计。难怪美国证券市场诞生发达这么多年来,仍然坚持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并重,并坚决不放弃民事责任在规范证券市场中的作用。。关键词:污染环境犯罪 故意 过失 严格责任 定罪量刑环境污染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影响到各国乃至国际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关键词: 民事/执行/刑罚 内容提要: 执行难是民事执行中的一大顽疾,它固然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放纵和制裁的软弱,尤其是对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的大打“折扣”乃不失为一个重要原因,这存在着理念上的误区也有立法技术上的原因,在立法上将其错误定位于“妨害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中,混淆了刑罚适用与强制措施的性质;。近些年来环境保护领域日益受到全世界法学研究者的普遍关注,各国纷纷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刑事立法。原因在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并非是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更不是社会管理秩序,非但如此,环境犯罪还具有不同于普通刑事犯罪的诸多独特之处。。针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1970年日本国会制定了《关于危害人体健康的公害犯罪制裁法》(即《公害法》),率先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内容。如果说证券市场中的民事责任兼有填补损失和教育制裁的功能,则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仅具有教育、制裁的功能。。1975年《德国刑法》第28章规定了污染环境的犯罪。与其它暴力行为一样,家庭暴力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数都有明确的目的。。[1]奥地利在1974年修正了刑法,增设了公害类犯罪的惩处。一、我国现行环境刑事立法模式及其评价 我国现行刑法典是在1979年刑法典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相对于1979年刑法典而言,现行刑法典在环境犯罪的立法方面增加了环境犯罪的罪名,并设立专节集中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同时,在危害公共安全罪、走私罪、危害公共卫生罪等章节中也有体现危害环境保护犯罪的规定。。[2]我国为改变环境污染日趋严重的趋势也突出了以刑罚手段惩治污染环境行为的立法趋向,97年刑法典设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并规定了五个污染环境类犯罪:(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338条);司法执法机关对于证券民事案件、证券行政案件与证券刑事责任应予同等关注。。(2)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此种现象反映了多年来我国经济立法中长期存在的重行政、刑事责任而转民事责任的形式。。(3)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339条第2款);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4)环境监管失职罪(408条);文章继而分析了证券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并用与竞合,以及证券民事责任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5)走私固体废物罪(155条第3项)。《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在污染环境犯罪构成中,主观方面是必须具备的条件,即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证券法上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分别丛私法和公法的角度,对证券法律关系进行了调整。。因为多数环境污染犯罪的危害结果并非及时性的,而且犯罪主观方面具有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复杂情况,司法实务中认定和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十分困难。二、对罪犯婚姻权的解读 1、罪犯婚姻权的天赋性罪犯有着与普通公民一样源于天赋的婚姻权利能力,但罪犯实现婚姻权的行为能力必须依赖于各类刑罚执行部门。。各国环境刑事立法采取的严格责任、过错推定过失等变通原则,虽缓解了实务认定的困难,却受到刑法理论界普遍的质疑。本文所讨论的罪犯就是指狭义上的罪犯,也即在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但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定对于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量刑轻重意义重大,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对于环境犯罪的客体,学者们的观点多不一致。。一、国外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与实践对污染环境犯罪,世界各国基本上都采取传统的刑事责任理论,认为故意和过失是构成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要件,如果没有主观过错,行为人的行为便失去了非难的基础,让其承担不利的刑事法律后果是不恰当的。虽然证券法中的法律责任有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但只有证券法上民事责任是保护证券法律关系主体民事权利的重要措施。。个别国家也采用严格责任理论,在某种特殊情况下,不以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为必要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的危害行为或危害结果,即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侵权责任包括一般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两种,特殊侵权责任不像一般侵权责任那样具有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以过错责任原则为前提。。这一理论是随着现代工业突飞猛进地发展,高度危险性的行业引起环境公害的事件日益增多,广大社会成员的福利因少数的营利行为常常被侵害,而引起公害的企业的主观过错难以被侦查机关、法院和公众所知晓,而由一些学者针对污染环境犯罪原因上的复杂性、行为人主观过错证明的困难性而提出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是指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而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一)大陆法系各国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刑法理论要求刑事责任的承担必须确定行为人有罪过的存在。就案件移送前是否可进行行政处罚这一问题,《行政处罚法》在分则部分的有关规定中存在一定矛盾和歧义的情况,但该法总则部分的第7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故意和过失不仅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且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前提要件。其中,固体废物对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然而,这种理论适用于环境犯罪,特别是于过失环境犯罪适用上遇到多方位的阻力与挑战。但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则从本质上乃为刑事制裁。。大陆法系各国对于环境犯罪主观要件的要求不尽相同。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德国、日本、奥地利、瑞典诸国环境刑法均规定,行为人构成环境犯罪主观上必须具备故意或过失的要件,仅有违法事实不能构成刑罚的适用,即不适用无过失责任。(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污染环境是指由于人为的原因而使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和资源发生化学、物理、生物等特征上的不良变化,以至于影响人类健康的生产活动或生物生存的现象。。法国、比利时等国家则认为,过失系构成环境污染的必要条件,无必须证明行为人的主观犯罪故意。「内容提要」本文指出,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客观责任(严格责任或无过失责任),如法国农业法第434-1条及434-4条有关水污染犯罪规定,就是以实质犯罪或客观实体侵害行为事实作为建立客观责任的基础。据此在1998 年6 月11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 次会议颁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第12 章具体规定了“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对刑罚的适用以第100 条予以规定。。在此问题上,行政机关与立法上的见解不同,前者趋向与客观的污染事实,即应构成刑罚适用的对象。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同于一般犯罪的刑事立法,必须从环境犯罪的自身特点和刑法规范的目的去考虑实际的立法模式。。而后者认为,犯罪行为的构成虽然不要求故意,但应有轻率、疏忽或违反法令的过失行为时,才构成犯罪。该项责任是一种典型的无过错责任。。其司法实务上的见解亦同,但于法律上有特别规定时,得以无过失责任的事实犯视之,法国的这一作法在欧洲具有广泛的影响。3、 证券民事责任制度建立的必然性 通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全部条文可以发现,针对证券市场违反禁止性行为而施加的法律责任中,绝大多数都是诸如吊销资格证书、责令停止或关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以及当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时产生的刑事责任,而极少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3](二)英美法系各国英美法系国家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环境污染犯罪的成立是否以故意或过失为必要条件存在有不同认识。监管机关执行的刑罚是剥夺公民人身活动的范围“自由”,与罪犯结婚的权利互不干涉。。美国《水污染管制法》S。「关键词」证券市场,投资者,民事责任,虚假陈述,诉讼,投资者协会 一、立法者应当扭转重行(刑)轻民的思维定势,对于证券民事责任、证券行政责任与证券刑事责任予以同等关注 《证券法》的威严在于其应有的内容公平、条款细致、便于操作的法律责任制度。。309(C)(1)(2)规定,犯罪行为除非行政官署证明为故意或过失,否则不得为该法制裁的对象。首先,基于对刑罚和行政处罚关系的重新认识。。美国部分学者强调,企业管理人公害污染的行为,无须有犯罪故意,只要有轻度的错误,即足为制裁的对象。而与当前严峻的执行难很不相称的是实践中运用刑罚手段制裁拒不履行、拒不协助执行以及干预执行的很少。。英国在审理Alpgacell诉Woodward(本案为制纸工厂由于废水过滤设备阻塞,致废水溢入河流,排放超过管制标准,造成污染的犯罪行为)一案中,就采取客观主义,认为行为人的犯罪意思并非构成环境犯罪的条件,工厂不得以主张欠缺知情或非故意,而逃逸刑事责任。2004年3月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结束了刑罚理论界关于罪犯婚姻权有无的争论,修正了1982年公安部对相关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罪犯结婚登记的实施办法,使罪犯的结婚问题得到了法律的许可,这是婚姻法律的一大进步,但民政部出台的这个《意见》中仍有许多关于罪犯婚姻权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有待于解决。。[4]二、我国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理论(一)严格刑事责任理论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以及为弥补对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威吓和惩罚此类犯罪,有学者提出在采用过失责任制的同时还应考虑严格责任制,即有权利用环境的法人和行为人,有义务保证该行为不危害环境,一旦发生危害就应承担其应负的责任,直至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笔者认为虽然严格责任是在近代刑法理论的基础上,为适应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而采用,是对传统刑法理论中归则方式的重大突破,对于惩治某些犯罪可能有着积极意义,但将其适用于环境污染的犯罪,对主体主观上无过错的污染行为认定为犯罪,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在实践上是有害的。”据此可以看出民事执行中刑罚适用从最初的立法体例上看是被归置于审判程序中“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首先,严格责任违背了我国刑法的内在生命,即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和刑法第16条关于行为人无过错不是犯罪的规定,与我国适用刑罚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目的悖谬。换言之,立法者对于行政责任最为重视,对刑事责任也较为重视,但对民事责任则有些语焉不详。。 其次,严格责任在污染环境的犯罪适用中,会有失公正,如果每个企业都按合理标准正常排污,是不可能预见到共同排污的后果,亦没有义务注意共同排污的后果,且他们的行为大多是获得许可后的行为,单纯追究企业的刑事责任有失公正。刑事责任由国家负责追究,行政责任及处罚由主管机关追究。。其三,严格责任适用的环境危害行为的严重程度与刑事责任的严重程度不匹配。二是案后移送,或称间接移送,就是税务机关根据《征管法》对当事人做出一定行政处罚后,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一些国家的无过失或严格环境责任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一些处以罚金的轻微危害行为,而在把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程度的行为才宣布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中国,对于这一类主观过错不明或无罪过,但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环境损害的行为,则纳入到了行政处罚的领域。但从法律责任的形式上看,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是因当事人行为的法律定性不同而由不同性质的机关采取的不同性质的惩罚措施,并不是说当事人的一个违法行为只能承担一种法律责任,而刑罚力度就一定强于行政处罚。。其四,刑罚应该具有谦抑性,宽容性。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原则归责,受害人只须举证证明存在侵害行为和损害事实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而国家机关不能证明其有免责事由的即构成侵权责任。。正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对于某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国家只有在运用民事的、行政的法律手段和措施仍不足以控制时,才能运用刑决的方法,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而扩大刑法的干预是可避免而无必要之选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刑罚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有其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刑罚的适用既应针对依法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应受制于刑罚目的。罪犯的概念在我国一般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判处刑罚的人。。对主体缺乏罪过而并不构成犯罪的行为施以刑罚,实不足取。刑事责任制度的主旨在于惩治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的犯罪行为。。(二)过错刑事责任理论任何犯罪都是行为人基于一定的被刑法所否定的心理态度而实施的,通过犯罪行为的“中介作用”,得以转化为客观现实。这表明,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对环境犯罪的认识不断深入,刑法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手段不断得到重视。。没有否定的心理态度的支配,行为人与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之间便丧失了因果联系,行为人即不应当承担被责难的后果。它并不以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前提,受害人也不因此负举证责任。。[5]同样,脱离了对行为人心理态度的分析,我们将无从认定环境污染行为的性质,搞不清污染环境犯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也会影响到量刑的轻重。最为典型的规定是民诉法第102 条第6 项,即对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给予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大多认为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污染环境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环境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行政处罚和刑罚的种类及形式并非完全的对应关系,有些可以衔接对应,如行政处罚中的财产罚和刑罚中的财产罚,结果都体现在当事人财产上的减损;。这种心理态度包括故意或过失。反过来讲,如果我们把同居权、生育权也还给罪犯,那么无形中会削弱刑罚的惩罚性,会使刑罚在人们心中留下不严厉的印象。。三、对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想(一)澄清一个有关问题有人认为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也是认定污染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的内容而确认为故意犯,笔者不赞同这种观点。关键词: 循环经济 农村 固体废物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固体废物污染中的一个新的问题。。行为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可能是出于故意,但不能把这种故意与造成环境污染结果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混谈。我国刑法典认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等环境犯罪的同类客体为破坏了环境资源保护、妨害了对环境资源的管理秩序,因此把这些犯罪集中起来,放到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之中;。在我国刑法规定及刑法理论中,犯罪主观方面是以刑法对于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的否定性评价为特征的,其实质在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具有社会危害性。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侵权行为,不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备过错,从责任上来讲,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而某种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是因为该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也只有让罪犯深刻品尝到被监禁失去自由的痛苦及因失去自由其他权利无从实现的感叹,才能体现我国刑罚的惩罚功能。。可见,刑法所关注的是行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结果的属性进而也就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行为的结果予以充分的关注,以避免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种类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地上工作物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等八种侵权行为,以及这八种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对其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反映了行为人对其行为危害环境的心态,进而说明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的社会危害性。该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行为人对违反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不能反映行为人主观心理上对于危害环境的心态,所以不能认为故意违反规定就是故意犯。特别是对单位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可采取的吊销营业执照是对单位经营主体资格的撤销,相当于刑罚中对自然人予以死刑的终极制裁,显然要重于刑罚仅予以罚金的处罚。。所以污染环境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对其行为造成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而不包括对危害行为本身所持的心理态度。而我国现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立法及相关研究大都集中在工业固体废物和城市固体废物上,有关农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立法及相关研究是相当缺乏的。。(二)对环境犯罪的主观方面应一分为二在污染环境的犯罪中,往往存在两个相互联系的危害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的结果,一个是环境被污染后所导致的结果,表现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 1.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或公平责任。。有人以环境受到污染不象有形物遭受损害那样可以肉眼明断,而需依赖于第二个危害结果的发生来判断,进而否认将其分为两个危害结果。罪犯的婚姻权也是如此,无论他犯下什么样的罪行,无论他受到什么样的刑罚,婚姻权都将与身俱在。。该观点进从现行刑法典的实然角度出发,似乎缺少对该问题应然性的思考。至于现行《证券法》关于刑事责任援引《刑法典》的表述方式,则可予以坚持。。对污染环境犯罪中这两个结果行为人所持的心理态度是存在差异的。只有民事责任才能直接弥补遭受损害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损害,无论是行政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取代不了。。对前一个结果,即环境被污染的结果,行为人通常存在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狭义的罪犯概念是指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判处刑罚并送交监狱执行的人,也即我国长期以来所称呼的“劳改犯”。。首先从认识特征上行为人对污染环境的危害后果的发生是明知,在意志特征上,行为人表现出放任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虽不是希望,不是积极的追求,但却在明知行为可能发生污染环境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自己的既定目的,通常是为了经济利益而仍然决议实施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设法阻止环境污染的发生而是听之认之。从性质上,民事执行中的刑罚适用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具有不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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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犯罪问题研究论文题目

提供一些经济类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1、企业全面预算应用研究。2、企业内控制度与方法研究3、东西部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4、上市公司行业绩效比较研究5、重庆市上市公司绩效比较研究6、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7、新旧会计准则下上市公司财务信息差异研究8、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与企业绩效关系研究9、上市公司财务控制与公司治理关系研究10、财务管理或管理会计理论与方法的应用研究11、完善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对策分析12、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成因分析1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流向分析14、上市公司融资方式的选择分析15、中国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分析16、企业财务风险预警与控制分析17、高校财务运作模式分析18、高等教育投入体制改革分析20、集团财务集权管理模式分析2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探讨--XX行业的分析22、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研究23、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变更投向分析24、上市公司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研究25、上市公司融资结构研究研究26、国有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探讨27、内部控制制度的评价研究28、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分析29、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分析30、企业内部控制与会计监管31、银行中间业务在中小城市的推广策略分析32、运用战略管理会计理论对实例的分析(三个)33、运用价值链分析法对实例的分析34、运用波士顿矩阵对实例的分析35、运用SWOT法对实例的分析36、个人投资理财方式比较37、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分析方法分析41、上市公司利益相关者治理机制及其实现途经探析42、上市公司资金募集方式及资金流向分析43、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成因与多元化改革的新思路44、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制度背景与行为初探45、试论企业并购的价值创造与衡量46.新旧企业所得税法对比分析47.鼓励自主创新税收政策研究48.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税收政策研究49.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反避税措施50.预约定价制度研究51.反资本弱化避税52.完善我国资源税收制度的思考53.建立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探讨54.对我国就业税收问题的研究55.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制度创新财务管理1、基于市场经济的个人理财规划探析2、传统文化与企业理财观3、无形资产与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构建4、财会交叉学科与创新分析5、试论私人理财规划及职业发展前景6、试论基于管理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7、试论基于会计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8、试论基于金融视角的财务管理框架9、试论新形势下财会职业形象设计10、试论和谐社会观下的财务指标评价11、试论企业生产与运作管理会计的构建12、试论企业集团一元与多元财务战略评价13、试论企业集团持股模式与管理控制14、试论企业集团核心编造下的财务指标的建立绿色贸易1.浅谈绿色税收2.环境税收的国际经验与我国环境税构想3.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分析4.避税规制研究5.财务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6。我国增值税法的完善7.我国房产税制的改革8.国外纳税人保护制度比较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9.香港物业税基本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10.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思考11.税收筹划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12.西方国家环境税的发展及启示13.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14.税收优先权研究15.税收风险控制分析16.税收筹划与政府反避税17.试探企业管理中的增值税筹划18.国际纳税筹划方法与风险防范措施公司治理1、独立董事背景与公司经营绩效关系分析2、内部控制与企业价值相关性分析3、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分析4、对我国企业高比例短期借款与高比例现金流量同时存在的原因分析5、新资产减值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公司上市1、论上市公司的盈利质量2、企业财务危机预警体系3、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的比较分析4、论企业并购中的融资问题5、股权分置下的上市公司融资行为6、论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选择内部控制1、大学生个人理财意识及财商教育研究分析2、财务策略分析3、企业内控环境缺陷与完善4、企业信息披露与企业业绩关系分析5、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分析公司1、公司治理结构与独立董事2、企业所得税改革3、论我国个人信用体系的构建4、对社会信用构建的思考5、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研究

殷 武西北政法学院 西安 710063【摘要】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根本性指导作用。它通常是在一定的理论指导下构建,有其形成和发展的基础与依据,其核心是使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关键词】税法基本原则 理论基础 现实根据 历史依据 法律原则是一个部门法存在的根本,任何部门法如不能归纳、总结出若干自己的法律原则,而只依赖于某种价值取向,则难以构造出一套严密、周全的理论和相应的体系。税法基本原则是一定社会关系在税收法制建设中的反映,其核心是如何税收法律关系适应一定生产关系的要求。 税法基本原则是税法建设中的主要理论问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不但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我国的税收法制建设还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图对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发展的基础和依据作以探讨。一、关于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各种观点关于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有人认为“税法基本原则是指一国调整税收关系的基本规律的抽象和概括,亦是一国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包括(征税)双方应普遍遵循的法律准则 。”也有人认为“税法的基本原则是规定或寓意于法律之中,对税收立法、税收守法、税收司法和税法法学研究具有指导和适用解释的根本指导思想和规则 。”对于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我国学者观点不一,论述颇多。1986年刘隆亨教授最早提出“税法制度建立的六大基本原则”。进入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学者开始借鉴和参考西方税法基本理论,将西方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即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社会政策原则和社会效率原则介绍到我国,研究如何确立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到目前为止,仅从数量上看,我国学者对税法基本原则的概括就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六原则说等四种,即使所主张的原则数目相等,不同的学者对各原则的表述、概括又不仅相同 。徐孟洲教授根据价值取向将税法基本原则区分为税法公德性原则和税法政策性原则。税法公德性原则涵盖以下内容:(1)保障财政收入原则、(2)无偿征收原则、(3)公平征收原则、(4)法定征收原则、(5)维护国家主权原则。税法政策性原则包括税法效率原则、税法宏观调控原则。而刘剑文教授将税法基本原则界定为税收法定原则、税收公平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还有学者认为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收法定主义原则、税收公平主义原则、税收民主主义原则 。税法学界对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意见归纳起来有十几项之多:(1)财政原则、(2)税收法定原则、(3)税收公平原则、(4)税收效率原则、(5)社会政策原则、(6)实质征税原则、(7)合理征税原则、(8)平等征税原则、(9)普遍纳税原则、(10)简便征税原则、(11)税收重型原则、(12)宏观调控原则、(13)无偿财政收入原则、(14)保障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15)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原则、(16)税收民主主义原则、(17)税收公开原则、(18)保障财政收入原则等等 。我国学者以上税法基本原则的理论难免存在以下嫌疑:(1)以偏盖全,将某一具体法律制度当成税法的基本原则;(2)未能正确界定税法基本原则之定义,将税法或税收的某些职能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3)混淆了税法原则和税收原则之概念。二、我国税法基本原则的内容那么,到底那些原则可以作为税法的基本原则呢?我认为,我国税法的基本原则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1、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又称税收法定主义、租税法定主义、合法性原则等等,它是税法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 。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税收法定主义是指“没有法律的根据,国家就不能课赋和征收税收,国民也不得被要求交纳税款 。我国学者认为,是指一切税收的课征都必须有法律依据,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纳税人有权拒绝。税收法定是税法的最高法定原则,它是民主和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对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益举足轻重 。它强调征税权的行使,必须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税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税法构成要素为依据,任何主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均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从而使当代通行的税收法定主义具有了宪法原则的位阶 。税收法定原则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方面:(1)课税要件法定原则 。课税要件是指纳税义务成立所必须要满足的条件,即通常所说的税制要求,包括纳税人(纳税主体),课税对象(课税客体),税率、计税方法、纳税期限、缴纳方法、减免税的条件和标准、违章处理等。课税要件法定原则是指课税要件的全部内容都必须由法律来加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机关或当事人随意认定。(2)课税要素明确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对课税要件法定原则的补充。它要求课税要素、征税程序不仅要由法律做出专门规定,而且还必须尽量明确,以避免出现漏洞和歧义。(3)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它要求税收稽征机关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征税、核查;税务征纳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应纳税额的确定,税款缴纳到纳税检查都必须有严格而明确的法定程序,税收稽征机关无权变动法定征收程序,无权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收。这就是课税合法正当原则。包括课税有法律依椐、课税须在法定的权限内、课税程序合法。即要作到“实体合法,程序正当”。(4)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禁止溯及既往和类推适用原则是指税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司法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禁止类推适用。在税法域,溯及既往条款将会破坏人民生活的安全性和可预测性,而类推可能导致税务机关以次为由而超越税法规定的课税界限,在根本上阻滞税收法律主义内在机能的实现,因而不为现代税收法律主义所吸收。(5)禁止赋税协议原则,即税法是强行法,命令法 。税法禁止征税机关和纳税义务人之间进行税额和解或协议。 2、公平原则。指纳税人的地位在法律上必须平等,税收负担在纳税人之间进行,公平分配,对此可参照西方有“利益说”与“能力说”。“利益说”依据“社会契约论”,认为纳税人应纳多少税,则依据每个人从政府提供的服务中所享受的利益即得到的社会公共产品来确定,没有受益就不纳税。而“能力说”则认为征税应以纳税能力为依据,能力大者多征税,能力小者少征税,无能力者不征税。而能力的标准又主要界定为财富,即收入。我国实际中通常用的是“能力说”,按纳税人的收入多少来征税。税收公平原则应包括两个方面 :(1)税收立法公平原则。它是公平原则的起点,它确定了税收分配的法定模式,没有税法之公平...........................(还有其它的自己上去找吧)

我有一个很好的财政题目 绝对比这个好,而且比这个专业。你可以考虑 如果想好了 给我留言就可以了

给你几个我国公共财政建设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与解决途径 公共财政构建过程中财政收支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论我国公共财政决策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论我国公共物品供给方式的改革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指标体系设计

资源与环境论文题目

我也是资环的,最近也在写毕业论文,给你参考下:《城市规划与房地产开发协调发展浅析》《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问题与对策》《××市工业布局浅析》

环境保护法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公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为准则和违法的责任,内容十分广泛。

环境法 论文 题目

1、环境保护的法学理论(法理学)问题研究

2、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问题研究

3、环境行政法律制度问题研究

4、环境污染侵害的民事责任问题研究

5、危害环境犯罪与刑事责任问题研究

6、比较环境法研究

7、国际环境法研究

8、《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该怎么修?

9、发达国家饮用水保护措施简析及对我国的启示

10、低碳视野下我国页岩气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11、关于构建海洋环境保护中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的思考

12、美国页岩气立法定位民生化的启示

13、我国核电监管领域的法律真空

14、树线矛盾法律风险防范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解读

16、荷兰新《水法》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17、关于推动严重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的思考

18、河道非法采砂入刑的法律适用问题探讨

19、对《深圳经济特区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探讨

20、论上海自贸区环境保护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

21、红水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研究

22、我国环境保护NGOs的发展困境及展望

23、海洋污染法律规制

24、环境权利理论、环境义务理论及其融合

25、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企业哪些义务和权利

26、关于完善防治雾霾天气法律制度的思考

27、生态文明下的环境法制

28、完善水权水市场建设法制保障探讨

29、我国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法律的不足及完善

30、《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背景、问题及建议

31、水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及对策

32、印度环境法庭的制度考察及启示

33、环境法的本位与环境保障利益研究

34、环境污染犯罪中证据问题的实证分析

35、瑞典环境许可制度的特点分析及启示

36、我国水生态补偿机制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37、关于修订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若干思考

38、论环保法庭的实践困境及其发展出路

39、关于加强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思考

40、论环境资源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41、我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研究

42、论我国限期治理制度的结构性缺陷与完善

1、某省(市)产业结构与环境污染的关系分析2、某省(市)能源消费与环境污染的关系研究3、某省(市)生态环境与经济发展耦合关系的空间差异研究4、某省(市)城市化进程中的环境污染排放效应的实证分析5、某省(市)出口贸易与环境污染相互关系的实证研究6、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与环境保护的关系研究7、某省(市)工业烟尘污染排放强度地理分布及趋势分析8、某省(市)化学需氧量污染排放强度地理分布及趋势分析9、某省(市)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强度地理分布及趋势分析10、某省(市)工业废水排放行业的污染特征及行业治理重点分析11、某省(市)工业废气排放行业的污染特征及行业治理重点分析12、某省(市)工业固体废弃物排放行业的污染特征及行业治理重点分析13、某省(市)工业发展与环境污染关系的区域差异分析14、某市(县)废气污染物排放分析、预测及防治对策研究15、某市(县)固体废弃物污染物排放分析、预测及防治对策研究16、某市(县)废水污染物排放分析、预测及防治对策研究17、农业面源污染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实证研究

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问题研究论文

一、超越传统工业科技 人类有别于其它动物的特征之一,就是人类能创造和使用工具,还能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去解释自然。就是说,人类比其它动物更具有一种科技能力。借助这种能力,人类才能创造出大自然中本不存在的东西――人类文明。 科技在不断演化,人类文明也在不断演化。一万年前,在人口资源的压力下,人类由渔猎采集文明向传统农耕文明转型。传统农耕文明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青铜时代,中国的商朝和西周王朝属青铜时代。第二个阶段是黑铁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属黑铁时代。随着铁冶炼和铸造技术的普及,传统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因适应不了新生产力的要求而开始崩溃。直到秦王朝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一个“铁农具+小农经济+君主官僚制+儒道法意识形态”的中华文明得以成型。农耕文明一万年以来虽有各种自然灾害和战争,但人类总的来说是稳定和安全的,因为当时的科技主流顺应了自然法则。传统的农耕文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力是有限的,对大自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他们敬畏自然。中国四千年前的夏朝,规定春天不准砍伐树木,夏天不准捕鱼,不准捕杀幼兽和获取鸟蛋;三千年前的周朝,根据气候节令,严格规定了打猎、捕鸟、捕鱼、砍伐树木、烧荒的时间;二千年前的秦朝,禁止春天采集刚刚发芽的植物,禁止捕捉幼小的野兽,禁止毒杀鱼鳖。中国历朝历代,皆有对环境保护的明确法规与禁令。中国历代农民,都知道“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道理,从土地上生产出来的桔杆,消费食物后的粪便,都作为农家肥再还到土地,保持了土地能量的循环使用,中国耕地经几千年而不退化。农民砍伐山林薪柴,也是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村庄周围的燃料能永续利用。中国人口的膨胀也带来了周期性战争,而周期性的战争又将人口压缩回到自然资源的边界之内。世上任何科技系统,都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资源范围内,支撑起特定的人口和文明形态。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科技,从来没超出人力畜力和铁制农具的范围。人们自觉地根据耕地、山林草泽和水的资源总量,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由于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自我调节的、可持续利用的生存智慧,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因此延绵至今。 西方近代以牛顿力学、纺纱机、蒸气机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使人类脱离农耕文明,迅速奔向了传统工业文明。与传统农耕文明相比,传统工业文明通过全新的科技手段开发了更多的矿产资源,集约化地利用了更多的土地和森林,带来了人类财富和人口总量的膨胀,形成了一个以扩大物质消费为根本导向的社会。仅上世纪100年来所消耗的能源总量就远远超过人类几千年消耗量的总和。传统工业文明大量开发、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污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无限扩散,终于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逼了出来。人类终于深切感受到地球资源和环境的有限。所谓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将自然资源转化成可用财富的进程,所谓的现代化社会,就是人均资源消耗高、排污量大的社会。由于人口增加,由于物欲横流,由于工商业的发展需要,人均资源消耗量直线上升。以水为例,公元前每人每天耗水12升,中世纪约20至40升,18世纪增加到60升,而现在,发达国家的人均每天耗水量达500-600升。据有关材料统计,工业化国家每创造100美元的收入,约需要300公斤的自然资源,人均每年需要45000-85000公斤自然资源。中国如果要达到工业化国家的人均消耗水平,比如13亿中国人都将自行车换成汽车,那就不是2003年每天消耗546万桶石油的水平,而要变成每天消耗8100万桶,远远超过世界目前石油消耗总量,地球上有这么多资源供我们消耗吗?我们有能力对因此而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吗?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因为全面承袭了西方传统工业的发展模式,更是因为中国对本土能源的过度消耗。从1990年到2001年10年间,中国石油消费量增长100%(从亿吨到亿吨),天然气增长92%(从114亿立方米到277亿立方米),钢增长143%(从亿吨到亿吨),铜增长189%(从72. 9万吨到211万吨),铝增长380%(从万吨到万吨)、锌增长311%(从万吨到万吨)、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从217万吨到816万吨)。人们在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而兴奋的同时,往往会忘记这些成绩背后的资源消耗、垃圾成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世界上的一切成功都是有成本的。有人算过,按目前的科技水平,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有12个地球的资源来支撑。如果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也得把地球全部吃空才能现代化。道理再清楚不过,中国本来就人多地少,资源稀缺,而传统过时的工业科技却又偏偏指向了稀缺性和污染性资源,这种科技具有不可持续性。谁继续走传统工业文明之路,谁就走上了不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因此,我们必须探索新的、可持续的生态科技之路。 二、走向新的生态科技 在全球资源环境压力下,发达国家早已全力发展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我曾在《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转型》一文中说,发达国家新能源的开发(氢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丰裕能源)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循环可再生利用,零垃圾与零排放)正将人类文明推向一个新的转型阶段。谁最早转型成功,谁就是未来的主人。转型的关键在于探索“生态科技之路”。新能源和循环经济即是生态科技之路的核心。 从现有能源结构看,工业经济目前的化石燃料如石油、煤、天然气等都不能回收,燃烧后就消失了。更何况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仅够人类再使用40―50年。世界各国对此高度重视。美国一边在伊拉克打仗以保障石油的安全,一边全力发展新能源。今年初,美国总统布什在《国情咨文》中说:“我提议拨款12亿美元作为研究资金,使美国在制造无污染的氢燃料汽车方面领先全世界……我们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们正在努力克服障碍,以便使这种汽车能早日从实验室走进商品展览室,而今天诞生的婴儿将会成为未来驾驶第一辆氢动力无污染汽车的人。请大家和我一起加入这个重要的创新行动,把我们的空气变得更加清洁,让我们的国家减少对其他国家能源的依赖。”布什要求在2040年用新能源替代石油进口。为什么偏偏要求到2040年呢?因为全球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仅为1400多亿吨,按目前产量,静态保障年限正好只有40年。如果没有发现新的大油田,到2040年时世界已没有石油供应美国。众所周知,美国人口只占世界5%,却消耗着世界能源总量的30%,但美国仍对自己的能源未来充满担扰而大张旗鼓地开发新能源,确令人深思。1980年,美国第一架太阳能飞机上天。1995年,美国政府颁发“绿色化学挑战奖”以鼓励绿色科技发明者。2002年,美国10辆太阳能驱动的汽车无声开动。过去的四年中,太阳能和风能连续以40%的速度增长。风力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能源,从1995年到2002年增长了6倍,从4800兆瓦特到31100兆瓦特。世界上现在的风力机组发电总量,已可满足4000万欧洲人的家庭需要。 从循环经济看,工业经济中的有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并不会消失,如铁、铜、铝等等。这样的资源只能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解决,使它们永远处于循环利用之中。几百年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丢弃的传统工业发展模式,曾是实现经济增长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环境的恶化和环境运动的发展,随着资源成本的逐步攀升,逼使一些企业开始追求一种建立在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都可经过处理后再以资源的形式重新进入生产流程。这便是循环经济。丹麦取缔了燃煤能源工厂和一次性饮料生产线,首都哥本哈根32%的交通使用自行车。日本的《家电循环法》,使上百万台旧家电变废为宝;《汽车循环法案》使几百万吨旧汽车变废为宝;《建设循环法》使几千万吨建设工地废弃物变废为宝。日本还计划到2010年把垃圾掩埋量将从现在的7400万吨/年减少到3700万吨/年,到2050年计划减少到370万吨/年,最终达到“零垃圾”目标。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新能源和循环经济的技术皆有突破性进展,为什么迄今仍没有全面普及开来呢?这是由于传统能源与工业集团的阻挠,西方各政党受到强力制约。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一旦普及,将对原有利益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控制全球石油贸易的几大石油公司,尽管研制氢能与太阳能最有积极性,但他们为了现有的利益,将这些科研成果封锁在自己的试验室中,以知识产权的名义限制转让,特别是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他们既要占尽现有石油利益格局下的好处,又要为石油枯竭时代的到来而“未雨绸缪”。在最后一滴石油没有被用干以前,新能源技术就难以真正普及。当然,由于规模限制,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产品的成本也很高,也是普及受阻的另一原因。因此说,新能源和循环经济的普及,已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制度和利益问题。但反过来说,别的国家发展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早一天晚一天问题不大,惟独中国不成。因为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容量已到支撑的极限,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新能源使用成为惟一可行之路。代价再高,成本再大,我们都得走。 集中资源干大事,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什么是中华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我们要认清楚。面对眼前的能源和环境压力,我们少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少修一些对生态不利的大坝,少建一些怨声载道的豪华办公楼,少投资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如石油汽车),就可以积攒下办大事的钱。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绿色引导和绿色控制的能力,打破一些权力部门和企业的垄断私利,将政府财政大规模投向新能源开发和循环经济,将政府的系列优惠政策去鼓励新能源开发与循环经济。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在丹麦,强有力的税收政策鼓励人们以风力发电。这便是我国未来绿色税收与绿色贷款的参照样本。新能源技术的使用,虽短期成本巨大,长期将占尽优势。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那些走在生态科技前列的企业,使它们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的主流,因为生态科技的主体是企业。政府还应当针对那些迫在眉捷的生态科技难题迅速推进,如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技术系统,如保障人体健康的污染防治技术,如大面积生态退化的修复技术,如区域污染治理的综合技术,如生态监测预警的科技系统等等。政府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要更多地抓好公共事务管理;在抓好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要抓一些关系国家民族未来成败的大事。这些大事,暂时无利可图但关系国计民生,是政府真正的义务。 中国本来就是在传统工业文明的迟到者。迟到就要挨打。1840年到1949年之间,中国受尽列强欺凌,内部也混乱不已。如今,我们不能在生态工业文明的路上再次落后,否则那心酸的大刀对火炮的历史仍会重演。试想,如果别人用的是太阳能飞机与氢能汽车,我们的飞机与汽车仍是用日趋枯竭而污染环境的石油,这样的国力如何与人家竞争?发国家如果在能源结构和循环经济科技上取得根本性突破,从而决定放弃旧的工业经济科技向全的生态经济科技,那我们多年以极高环境成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统统将成为笑话。有人将传统工业文明称之为“从摇篮到坟墓的文明”,因为传统工业明把自然这个生命摇篮变成了生命的坟墓。又有人将新出现的生态工业文明称之为“从坟墓到摇篮的文明,因为它抛弃了与自然对抗的科技形式,采取了与自然和谐的科技形式,从而打开了更丰裕更和谐的时代。一定的科系统,指向一定的资源范围。传统工业文明科技指向了稀缺、污染、不可持续的资源范围生态工业文明科技则指向丰裕、清洁、可永续利用的资源范。围绕循环经济与新能源开发,构建中国的新伦理、新制度、新文化,使中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日趋生态化,这才是我们中国未来真正可持续的现代化。为了对中华民族负责,为了对人类负责,为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人类科技必须超越传统工业文明的科技模式,人类科技必须发展生态工业文明的科技模式。这是一项共同的事业,这是一项艰难的事业,我们这代人不得不承担起来(二)重视开放性教学,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学生的多方面才能。 所谓开放性教学就是指环境教育中利用一些开放性教学材料,这些材料不限于常用的课本,教师不给出固 定格式的结论,而是由教师指导学生通过搜集、阅读文字资料,实地调查问题现状等学习活动,使学生自己得 出恰当的结论。学生自己得出的结论可能是各种各样,也可能是比较一致的,教师要根据一定的科学原理引导 学生讨论所得结论的合理性,但不必统一到教师事先准备的结论上。因为环境问题本来就有多种解答方法,例 如在学习高中地理下册“城市形成和发展”一节时,结合成立不久的台州市,引导学生思考“为什么要设立台 州市?”学生在课余到图书馆、阅览室、信息部门去搜集信息、查找资料、调查研究,通过资料综合、数量统 计,得出台州市的成立是台州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人类认识、利用、改造环境的表现。也有些学生认 为台州市的成立象“摊大饼”破坏了大量优质的耕地,对于人均耕地本来就很紧张的台州来说,台州市的设立 是不合理的。通过开放性教学培养中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也是对学生进行如何利用信息资源来学习和探索的 过程。学生不掌握这个过程,就无法做到真正理解生活中的环境问题,环保意识的提高也无可谈起,因为真正 使学生信服又能理解的知识是学生自己参与学习过程后获得的。 (三)充分利用各种实践活动,将环境知识转化为环保意识。 环境意识的形成必须依赖于学生的实践,而且只有在他们的实践中才能表现出来。如果没有接触过协调环 境关系有关的活动,那么,热爱环境、保护环境只能是一句空话,所以,在地理教学中必须十分重视理论联系 实际,加强环境教育。 1.把地理知识与周围看得见、摸得着的环境紧密联系起来。如在学习“地球上的大气”这一章,要求学生 根据自身的感受,分析冷热、刮风、下雨等现象,特别是经常影响本地的台风,寒潮等灾害性天气,使学生们 知道这些主要是由自然原因产生的环境问题,人类只有认识自然规律,趋利避害,按客观规律办事,才能收到 事半功倍的效果。 2.结合参观访问,增加感性知识,深化理性知识的学习。如在学习工业“三废”的危害及治理的内容后, 带领学生到椒江外沙工业区考察,参观海门制药厂的污水处理设备,并听厂领导的介绍。同学们对工业“三废 ”的治理过程有了清晰的了解,不但获得环保的技能知识,而且在亲身的感受中潜移默化地提高了环保意识。 3.结合春游,让学生在大自然中体会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如去年高一年级四个班到金清、黄琅春游,我就 紧紧抓住这个机会,引导学生在观察中思考讨论:“小普陀”旅游业的现状、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建造金 清新闸的实际意义,为什么政府要花这样多的资金造这个庞然大物等等。 4.结合当地政府的重点工程或环保热点问题激发中学生“学环保、讲环保”的动机。如前年下半年开始的 修筑标准海塘堤坝,是台州市政府的第一位重点工程,范围广、规模大。我们发动学生讨论“为什么要修筑标 准海塘堤坝?”学生们有了前年11号台风海潮造成的惨痛教训,对此问题深有感受,思考得特别深,不但宣传 了该项工程的意义,而且对有关的水文、气候知识有了较深理解,有效地接受了环境教育。 5.结合3月12日植树节,带领学生参加植树活动,学生实现了参与环境保护的愿望,在劳动中提高了环保意 识;同时也深化了地理课本上有关知识的学习。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校高一年级中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的培养取得了可喜的阶段性成果。经问卷调查, 由于环保教育,学生在地理课程中,对有关环保内容特别注意的占;对环保认识有较大提高的占80%;在 环保情感态度方面,有的学生更加关心环保,的学生开始关心环保;在环保行为取向、习惯方面, 有的学生表现有进步。我校参加“全国中学生环境保护知识竞赛”,获得组织奖,高一(7)班曹喜凤同学 荣获全国三等奖,高一(7)班冯巧珍、高一(9)班应婷婷同学在“热爱我们共有的家园”作文竞赛中荣获二等奖 。有许多的优秀调查报告、环保论文被选入论文集,被推荐到市环保局;高一(6)班编辑刊出的环保板报在学校 组织的环保板报比赛中获第一名;高一(8)班的朱燕燕同学在环保演讲比赛中获二等奖,她在演讲中大声疾呼: “请大家赶快行动起来吧,让我们用诚心和双手,还地球一湖碧水,给人类一句忠告:为了生命,请珍惜水! ”台州有线电视台、台州日报、椒江经济报对我校的环境教育作了报道。鉴于我校在环保教育方面所做的工作 及取得的成绩,台州市环境保护局特将本校命名为“台州市环境教育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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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由于水资源是与人类生存和国民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自然资源,特别是近年来由于水资源短缺引发的各种问题,长期以来对有关专家学者对水资源管理极为关注,积累了大量的文献资料,水资源管理学产生与发展具有深厚的基础.积极推进和发展水资源管理学,对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与管理具有深远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水资源 管理 进展 我国水资源存在主要问题是短缺、污染和灾害,水资源管理在解决这些问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建立水资源管理学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水资源管理学是管理水资源知识体系,以水资源为管理对象,探讨水资源高效利用保护的各种措施规律,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包括水资源数量管理、质量管理、法律管理、权属管理、行政管理、规划管理、配置管理、经济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技术管理、工程管理、数字化管理、国际水资源管理、安全管理等等。 1、 水资源管理学内涵 加强水资源管理成为有关水资源领域出现最为频繁的词汇。但究竟什么是水资源管理,目前学术界尚未统一,《中国大百科全书》在不同的卷中,对水资源管理有不同的解释。综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概念,有以下特点:首先,从整体上来看,他们都是以水资源开发作为主线,“保护”处于被动的地位;其次,视野相对狭窄,大多数概念只局限于水资源本身,缺乏复合系统下对水资源的综合认识,以水论水;第三,缺乏生态环境的和水资源高效利用的内涵。基于此,作者认为,水资源管理就是为了满足人类水资源需求及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的总和。 水资源管理学是从学科角度对水资源管理进行系统研究的科学,是水资源管理知识体系,是建立在水文学、水资源学、管理学等诸多学科基础之上的新的交叉性综合性学科。通过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可以为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和利用效率,保障水资源安全,通过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支撑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提供理论和实践基础。 2、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内容 水资源管理学研究对象很明确,就是围绕水资源持续高效利用的而展开的一系列管理活动。目前,水资源危机在世界范围内蔓延,水资源危机的出现和加剧与人类在经济活动中缺乏对水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有着重要的关系。水资源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自然资源,人类的绝大多数经济活动都要涉及水资源。可持续发展是当前和未来人类社会与经济发展的基本战略目标。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定义和解释多种多样,但都基本围绕着 “满足目前需要但不破坏未来发展需求的能力”这一核心思想。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实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在人类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前提下,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要求人类必须正视干旱洪涝灾害、水资源短缺、水环境污染等诸多与水资源相关的问题,这给水资源管理学提出了新挑战和难得的机遇。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无法应对挑战。实现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目标必须改变传统的水资源管理活动,必须以可持续发展的、系统的和综合的观点构建全新的现代水资源管理体系,这成为水资源管理学研究的主要研究内容。 具体地说,水资源管理学的研究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水资源数量管理和质量管理、水资源法律管理、水资源权属管理、水资源行政管理、 水资源规划管理、 水资源配置管理、 水资源经济管理、 水资源投资管理、 水资源风险管理、 水资源利用技术管理、水资源工程管理、 水资源数字化管理、 国际水资源管理、水资源综合管理、水资源安全管理和水资源数字化管理等等。

一、超越传统工业科技 人类有别于其它动物的特征之一,就是人类能创造和使用工具,还能用特殊的文字符号去解释自然。就是说,人类比其它动物更具有一种科技能力。借助这种能力,人类才能创造出大自然中本不存在的东西――人类文明。 科技在不断演化,人类文明也在不断演化。一万年前,在人口资源的压力下,人类由渔猎采集文明向传统农耕文明转型。传统农耕文明经历过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青铜时代,中国的商朝和西周王朝属青铜时代。第二个阶段是黑铁时代,春秋战国时期属黑铁时代。随着铁冶炼和铸造技术的普及,传统的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因适应不了新生产力的要求而开始崩溃。直到秦王朝于公元前221年统一中国,一个“铁农具+小农经济+君主官僚制+儒道法意识形态”的中华文明得以成型。农耕文明一万年以来虽有各种自然灾害和战争,但人类总的来说是稳定和安全的,因为当时的科技主流顺应了自然法则。传统的农耕文明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力是有限的,对大自然具有很强的依赖性,他们敬畏自然。中国四千年前的夏朝,规定春天不准砍伐树木,夏天不准捕鱼,不准捕杀幼兽和获取鸟蛋;三千年前的周朝,根据气候节令,严格规定了打猎、捕鸟、捕鱼、砍伐树木、烧荒的时间;二千年前的秦朝,禁止春天采集刚刚发芽的植物,禁止捕捉幼小的野兽,禁止毒杀鱼鳖。中国历朝历代,皆有对环境保护的明确法规与禁令。中国历代农民,都知道“取之于地用之于地”的道理,从土地上生产出来的桔杆,消费食物后的粪便,都作为农家肥再还到土地,保持了土地能量的循环使用,中国耕地经几千年而不退化。农民砍伐山林薪柴,也是控制在有限的范围内,使村庄周围的燃料能永续利用。中国人口的膨胀也带来了周期性战争,而周期性的战争又将人口压缩回到自然资源的边界之内。世上任何科技系统,都应该限定在一定的资源范围内,支撑起特定的人口和文明形态。中国传统农耕文明的科技,从来没超出人力畜力和铁制农具的范围。人们自觉地根据耕地、山林草泽和水的资源总量,来安排自己的生产和生活。由于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自我调节的、可持续利用的生存智慧,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因此延绵至今。 西方近代以牛顿力学、纺纱机、蒸气机为代表的科技革命,使人类脱离农耕文明,迅速奔向了传统工业文明。与传统农耕文明相比,传统工业文明通过全新的科技手段开发了更多的矿产资源,集约化地利用了更多的土地和森林,带来了人类财富和人口总量的膨胀,形成了一个以扩大物质消费为根本导向的社会。仅上世纪100年来所消耗的能源总量就远远超过人类几千年消耗量的总和。传统工业文明大量开发、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排污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无限扩散,终于将全球性的生态危机逼了出来。人类终于深切感受到地球资源和环境的有限。所谓的现代化进程,就是将自然资源转化成可用财富的进程,所谓的现代化社会,就是人均资源消耗高、排污量大的社会。由于人口增加,由于物欲横流,由于工商业的发展需要,人均资源消耗量直线上升。以水为例,公元前每人每天耗水12升,中世纪约20至40升,18世纪增加到60升,而现在,发达国家的人均每天耗水量达500-600升。据有关材料统计,工业化国家每创造100美元的收入,约需要300公斤的自然资源,人均每年需要45000-85000公斤自然资源。中国如果要达到工业化国家的人均消耗水平,比如13亿中国人都将自行车换成汽车,那就不是2003年每天消耗546万桶石油的水平,而要变成每天消耗8100万桶,远远超过世界目前石油消耗总量,地球上有这么多资源供我们消耗吗?我们有能力对因此而产生的大量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吗? 近年来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是因为全面承袭了西方传统工业的发展模式,更是因为中国对本土能源的过度消耗。从1990年到2001年10年间,中国石油消费量增长100%(从亿吨到亿吨),天然气增长92%(从114亿立方米到277亿立方米),钢增长143%(从亿吨到亿吨),铜增长189%(从72. 9万吨到211万吨),铝增长380%(从万吨到万吨)、锌增长311%(从万吨到万吨)、十种有色金属增长276%(从217万吨到816万吨)。人们在为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而兴奋的同时,往往会忘记这些成绩背后的资源消耗、垃圾成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世界上的一切成功都是有成本的。有人算过,按目前的科技水平,中国的现代化需要有12个地球的资源来支撑。如果只有一个地球,我们也得把地球全部吃空才能现代化。道理再清楚不过,中国本来就人多地少,资源稀缺,而传统过时的工业科技却又偏偏指向了稀缺性和污染性资源,这种科技具有不可持续性。谁继续走传统工业文明之路,谁就走上了不可持续的发展之路。因此,我们必须探索新的、可持续的生态科技之路。 二、走向新的生态科技 在全球资源环境压力下,发达国家早已全力发展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我曾在《可持续发展与文明转型》一文中说,发达国家新能源的开发(氢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丰裕能源)和循环经济的发展(资源的循环可再生利用,零垃圾与零排放)正将人类文明推向一个新的转型阶段。谁最早转型成功,谁就是未来的主人。转型的关键在于探索“生态科技之路”。新能源和循环经济即是生态科技之路的核心。 从现有能源结构看,工业经济目前的化石燃料如石油、煤、天然气等都不能回收,燃烧后就消失了。更何况石油、天然气的储量仅够人类再使用40―50年。世界各国对此高度重视。美国一边在伊拉克打仗以保障石油的安全,一边全力发展新能源。今年初,美国总统布什在《国情咨文》中说:“我提议拨款12亿美元作为研究资金,使美国在制造无污染的氢燃料汽车方面领先全世界……我们的科学家和工程师们正在努力克服障碍,以便使这种汽车能早日从实验室走进商品展览室,而今天诞生的婴儿将会成为未来驾驶第一辆氢动力无污染汽车的人。请大家和我一起加入这个重要的创新行动,把我们的空气变得更加清洁,让我们的国家减少对其他国家能源的依赖。”布什要求在2040年用新能源替代石油进口。为什么偏偏要求到2040年呢?因为全球石油剩余可采储量仅为1400多亿吨,按目前产量,静态保障年限正好只有40年。如果没有发现新的大油田,到2040年时世界已没有石油供应美国。众所周知,美国人口只占世界5%,却消耗着世界能源总量的30%,但美国仍对自己的能源未来充满担扰而大张旗鼓地开发新能源,确令人深思。1980年,美国第一架太阳能飞机上天。1995年,美国政府颁发“绿色化学挑战奖”以鼓励绿色科技发明者。2002年,美国10辆太阳能驱动的汽车无声开动。过去的四年中,太阳能和风能连续以40%的速度增长。风力是世界上发展最快的能源,从1995年到2002年增长了6倍,从4800兆瓦特到31100兆瓦特。世界上现在的风力机组发电总量,已可满足4000万欧洲人的家庭需要。 从循环经济看,工业经济中的有些资源在使用过程中本身并不会消失,如铁、铜、铝等等。这样的资源只能通过发展循环经济来解决,使它们永远处于循环利用之中。几百年来,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丢弃的传统工业发展模式,曾是实现经济增长最简单有效的方式。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世界环境的恶化和环境运动的发展,随着资源成本的逐步攀升,逼使一些企业开始追求一种建立在清洁生产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基础上的经济发展模式,生产和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都可经过处理后再以资源的形式重新进入生产流程。这便是循环经济。丹麦取缔了燃煤能源工厂和一次性饮料生产线,首都哥本哈根32%的交通使用自行车。日本的《家电循环法》,使上百万台旧家电变废为宝;《汽车循环法案》使几百万吨旧汽车变废为宝;《建设循环法》使几千万吨建设工地废弃物变废为宝。日本还计划到2010年把垃圾掩埋量将从现在的7400万吨/年减少到3700万吨/年,到2050年计划减少到370万吨/年,最终达到“零垃圾”目标。 我们同时也注意到,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新能源和循环经济的技术皆有突破性进展,为什么迄今仍没有全面普及开来呢?这是由于传统能源与工业集团的阻挠,西方各政党受到强力制约。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一旦普及,将对原有利益格局带来巨大冲击。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控制全球石油贸易的几大石油公司,尽管研制氢能与太阳能最有积极性,但他们为了现有的利益,将这些科研成果封锁在自己的试验室中,以知识产权的名义限制转让,特别是限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他们既要占尽现有石油利益格局下的好处,又要为石油枯竭时代的到来而“未雨绸缪”。在最后一滴石油没有被用干以前,新能源技术就难以真正普及。当然,由于规模限制,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技术产品的成本也很高,也是普及受阻的另一原因。因此说,新能源和循环经济的普及,已不是技术问题,而是制度和利益问题。但反过来说,别的国家发展新能源和循环经济早一天晚一天问题不大,惟独中国不成。因为中国的人口、资源、环境容量已到支撑的极限,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新能源使用成为惟一可行之路。代价再高,成本再大,我们都得走。 集中资源干大事,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什么是中华民族长远的根本利益,我们要认清楚。面对眼前的能源和环境压力,我们少搞一些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少修一些对生态不利的大坝,少建一些怨声载道的豪华办公楼,少投资些高耗能高污染的工业项目(如石油汽车),就可以积攒下办大事的钱。我们应充分发挥政府绿色引导和绿色控制的能力,打破一些权力部门和企业的垄断私利,将政府财政大规模投向新能源开发和循环经济,将政府的系列优惠政策去鼓励新能源开发与循环经济。在美国,每购买一辆使用新能源的汽车可减免联邦税2000美元;在丹麦,强有力的税收政策鼓励人们以风力发电。这便是我国未来绿色税收与绿色贷款的参照样本。新能源技术的使用,虽短期成本巨大,长期将占尽优势。政府应当积极支持那些走在生态科技前列的企业,使它们逐渐成为中国企业的主流,因为生态科技的主体是企业。政府还应当针对那些迫在眉捷的生态科技难题迅速推进,如绿色国民经济核算技术系统,如保障人体健康的污染防治技术,如大面积生态退化的修复技术,如区域污染治理的综合技术,如生态监测预警的科技系统等等。政府在抓好经济建设的同时,要更多地抓好公共事务管理;在抓好公共事务管理的同时,要抓一些关系国家民族未来成败的大事。这些大事,暂时无利可图但关系国计民生,是政府真正的义务。 中国本来就是在传统工业文明的迟到者。迟到就要挨打。1840年到1949年之间,中国受尽列强欺凌,内部也混乱不已。如今,我们不能在生态工业文明的路上再次落后,否则那心酸的大刀对火炮的历史仍会重演。试想,如果别人用的是太阳能飞机与氢能汽车,我们的飞机与汽车仍是用日趋枯竭而污染环境的石油,这样的国力如何与人家竞争?发达国家如果在能源结构和循环经济科技上取得根本性突破,从而决定放弃旧的工业经济科技转向全新的生态经济科技,那我们多年以极高环境成本所取得的经济成就统统将成为笑话。有人将传统工业文明称之为“从摇篮到坟墓的文明”,因为传统工业文明把自然这个生命摇篮变成了生命的坟墓。又有人将新出现的生态工业文明称之为“从坟墓到摇篮的文明”,因为它抛弃了与自然对抗的科技形式,采取了与自然和谐的科技形式,从而打开了更丰裕更和谐的时代。一定的科技系统,指向一定的资源范围。传统工业文明科技指向了稀缺、污染、不可持续的资源范围,而生态工业文明科技则指向丰裕、清洁、可永续利用的资源范围。围绕循环经济与新能源开发,构建中国的新伦理、新制度、新文化,使中国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社会管理方式日趋生态化,这才是我们中国未来真正可持续的现代化。为了对中华民族负责,为了对人类负责,为了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人类科技必须超越传统工业文明的科技模式,人类科技必须发展生态工业文明的科技模式。这是一项共同的事业,这是一项艰难的事业,我们这代人不得不承担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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