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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著作权属单位

发布时间:2024-07-07 04:31:35

学位论文著作权属单位

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毫无疑问,属于作者本人。但是很多学校的毕业论文制式要求中都有一页类似“授权书”的东西,要求学生签名。内容通常是授权学校有权文章提供至CNKI等学术论文网站和本校图书馆的数据库中。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研究生学位论文著作权归属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这个很简单,哪个学校发给你学位证啊?如果你导师能让他现在的大学发给你学位证,那也可以啊

给你正确的参考答案,希望能够有所帮助:首先,你所在学校的《论文知识产权权属声明》是合法的,这涉及到“职务发明”的界定问题。我国专利法把发明创造分为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发明创造两类。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情况下完成的发明创造都是职务发明创造。�(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3)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4)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上述情况以外作出的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归个人所有。根据上述说明,你的研究生课题是在该学校完成的,你&你的导师利用了该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并且这是你们的学习&工作任务,知识产权理应归属于学校。去劝慰一下你的导师,他人虽然离开了学校,但是该课题却是在原来学校完成的,因此不能够把知识产权带走。我遇到过很多这种权属纠纷的事情,原来的学校不会轻易放弃权利的,到最后可能还会到法庭上去判定权利归属,对你们不利。想了解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知识,请登陆

硕士学位论文的知识产权归作者本人所有,你们学校的规定根本就不对。你可以通过授权的方式允许学校使用、保存,但权利是自己的,你所在的学校和你的导师根本无权决定,更不能以此相要挟不给学位证。你可以到有关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通过上级机关解决,实在不行就只好去法院了。好奇问一句,你在哪个学校?怎么这么不讲理!

高校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学位论文著作权

您好,相关法律尚无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老师没有著作权。按照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说明”,表明是学生本人独立创作的,除非该论文是剽窃的,否则它的著作权就属于学生本人。在实践中,出现导师使用学生论文成果的情况比较多,如果导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与学生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导师就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在各高校的学生学位论文正文前除附有“独创性声明”外,还有“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落款签字的是学生和导师。有专家认为,这表明学校已经将论文的著作权看作是学生的,导师签字是起到知道的作用。但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限制作者个人权利,许可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有助于学术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也有利于学术传统的沿承。另外,导师和学校毕竟为学生的论文写作提供有一定的帮助,学生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话,学生应当在适当位置表现导师的劳动。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高校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归属情况

毕业论文的著作权是学生的,只是学生在提交论文时通常会给学校一个授权委托书或是声明之类的,授权学校可以经一段时间后公开,免费使用。通常而言,指导老师会对论文提一些意见,学生出于对学校的感情出发,也默认了这种行为,而且学校有后置手段,不授权通常不给办理离校手续。但从权利的角度来看,学校是无权强制学生授权的。

因为学校在毕业时都会要求授权,

严格按照法律,论文版权属于作者

但 学生不要和学校讲法律,不授权就不给毕业的比比皆是。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本身。

因为毕业论文或者是期刊论文在某种程度上都是有创新性的,对于学校来说一般规定都有版权归所有的说法,学生在提交毕业论文都要提交一份版权声明的文件的,声明版权归学校所有,可以让学校使用和公开。这样的话学校首先拥有了论文的使用权,另外可以将创新成果归为本校的工作业绩,提升软实力。说白了就是学校的霸王条款,你不同意可以,可以不毕业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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