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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抄袭侵犯著作权吗

发布时间:2024-07-08 11:25:40

学位论文抄袭侵犯著作权吗

一直博北大学生涉嫌论文抄袭引发关注,抄袭论文这一行为是违法的。一般来说,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是可以引用和借鉴其他论文的,但是如果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是违法的,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侵犯原论文作者的知识产权,在法律上抄袭论文是一种侵权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抄袭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如果抄袭论文后产生很大社会影响,且给抄袭者带来一定声誉的,原作者可以要求抄袭者支付精神损害等赔偿。

四川大学的一名硕士生在个人社交媒体公开举报,南开大学物理学院的一名学生抄袭了自己的论文,而且对方抄袭的手段十分简单粗暴,对方只是将自己的论文翻译了一遍,抄袭痕迹非常明显。对于改名硕士生的举报,抄袭论文的学生表示很委屈,称自己也是受害者,因为自己是和一家论文辅导机构买的论文,这家机构并没有说论文有原作者,且自己这篇论文在国内普刊发布,并没有构成保研加分项。

这件事在网上也引起了不少热议,很多人表示自己辛辛苦苦写的论文也被别人抄袭过。新闻中的学生作为顶级名校的本科生,应该明白学术研究和论文发表的严肃性,其不应该花钱从机构购买论文,这种行为本来就是对学术研究的不负责任,本科生发表论文应该是自己的成果,而不是抄袭他人的成果。现在很多论文机构为了牟利,直接在网络上下载别人发布的论文,然后转手卖给别的学生,这种行为本来就是违法的,抄袭别人论文也是违法的。

我们在写论文的时候,千万不要直接抄袭他人的论文,如果借鉴他人论文中的某个观点是可以的,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如果直接剽窃他人的论文,很可能让自己吃上官司。

硕士论文承认抄袭后果如下:

硕士学位毕业论文抄袭会有取消硕士学位的风险。

学术论文,即论文就是用来进行科学研究和描述科研成果的文章。其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探讨问题和进行科学研究的手段之一,还是用来描述科研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有效工具。在论文撰写的过程中,需要查阅大量的资料,同时加上自己的观点分析。

在程序方面,于某认为,被告在调查和处理过程中,未及时向她公开调查程序、处理结论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始终未让她查阅调查报告、评审意见等重要证据材料,作出撤销博士学位决定前未让其申辩,侵犯了自己的申辩权。

论文抄袭的后果:不符合规范的毕业论文将被退还,要求重写,同时毕业生的毕业时间将会延迟。这也会对之后的就业造成某些不良影响和后果。学士学位将被撤销。如果毕业论文_容的查重率超出60%,那么确实会被判断为严重剽窃。侵犯著作权,尽管该参考文献是能够用以参照的,但如果抄袭过多,将被称作抄袭别人的论文,可以说成对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

法律分析:一般来说,论文是可以引用和借鉴的,但如果全盘抄袭就属于剽窃他人知识成果,也就是侵犯作者的知识产权,作者可以向法院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一般来说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如果没有约定就算侵权。抄袭行为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引用文献算侵犯著作权吗论文

在文章中注明了引用他人文献的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是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情节,则侵犯该人的著作权并且会承担法律责任。【法律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四十七条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相关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你创作作品(无论文学作品或同类学术作品)引用其他人作品关键在于引用的多少。如果只是引用主要观点或某句话,并注明出处和作者名称,算正常引用,不算著作权侵权,但你如果引用超出了一定的量,而且从你作品看明显别人作品的观点和文字占据了核心位置和主要内容,可能会造成侵权。另外,如果原作品作者有明确声明,任何人不得对该作品的文字和观点进行引用(通盘是一字不改的全文照抄),那最好谨慎引用,因为作者声明的权限界定有时通过一个简单声明是无法完全判定的。不过一般情况下,你创作的作品如果引用观点或某几句话,不是大规模原作品一字不落的引用,是不构成侵权的。

如果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大量使用别人的原文,已经注明了引用文章的出处,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的情况,但是,如果引用量较大的,对论文的质量还是有很大影响的。\x0d\x0a著作权,又称为版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x0d\x0a(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x0d\x0a(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x0d\x0a(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x0d\x0a(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x0d\x0a(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x0d\x0a(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x0d\x0a(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x0d\x0a(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x0d\x0a(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x0d\x0a(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x0d\x0a(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x0d\x0a(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建议标注好引用的内容文献,这样格式也是比较贵规范的。

论文著作权侵权研究

你好,建议通过版权桥平台进行版权登记与保护。 首先,对创作完成的作品进行登记确权,申请《作品登记证书》和《溯源证书》。即运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版权存证,特点是操作方便、速度快、成本低,具体表现为把作品数据以Hash值的形式存储到区块链上,利用区块链去中心化和分布式记账的特点,保障电子数据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同时申请由版权局出具的版权证书。 然后, 在版权桥平台上进行全网监测。版权桥平台第一时间发现全网侵权线索后,会提供在线取证,通知下架,司法援助等多种维权方式,保护权利人的相关经济利益。 更重要的是,版权桥提供评估服务,有最佳的数字资产价值评估体系,根据你的需要,借助区块链、可信身份等技术进行交易服务,基于版权评价数据实现金融产品创新服务。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著作权论文参考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下面我为大家带来了著作权论文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保护

【 摘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体育赛事节目的传播方式有了很大改变,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作出明确规定,对于互联网环境下传播方式造成的种种侵权现象如何处理,理所当然的存在着很大争议。在我国著作权法修改中,应借鉴发达国家如何协调冲突主体矛盾,维护整体利益的经验,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视听作品范畴。

【 关键词 】体育赛事;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

近年来,体育文化产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大产业,我国体育产业亦迎来了新一轮的机遇和发展,随着科技传媒产业的日益发展,体育赛事转播业务更逐渐引起社会重视。然而,体育赛事转播业务的繁荣也导致了相关侵权纠纷的不断出现。由于目前对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以及相应的著作权保护问题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的认定争议很大,各地法院大多数认为体育赛事节目没有达到独创性的要求,认为其性质为“录像制品”,应以邻接权加以保护。而最近引起关注的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法院创新性认为,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范畴,由著作权保护,这引发了新一轮对体育赛事节目性质及权利保护探讨。

一、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属性界定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录像制品制作者享有其录像制品的权利为邻接权,其通过传播作品获取权利。而作者享有著作权,其通过创造作品获取权利。总体上,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范围大于邻接权人。对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作品还是制品的定性,决定着其受著作权还是邻接权的保护。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由此,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第二具有可复制性,第三具有独创性。

(一)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复制性的理论分析

有学者认为,体育赛事缺乏作品所必须的条件——可复制性。传统著作权法保护的不仅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且是对思想、观念或情感具有一定美感的表达。体育赛事作为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和技巧,无论其中的动作组合是否为“独创”的,由于其并非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当然,在竞技体育活动中观众有时也能获得美的享受,如足球运动员轻盈的盘带和过人,跳水运动员空中优美的翻滚等,但这些美感是在展示身体力量和竞技技巧中附带产生的,与竞技技巧无法分离,著作权法并不能给予保护。这一观点符合著作权法的原理,然而这一观点针对的是体育赛事而非体育赛事节目。体育赛事本身作为客观发生的事实,以其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使其难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本身,其是指在体育赛事进行的过程中,通过摄像师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像镜头的选择、主持人的解说、记者的采访以及编导的参与等,由字幕、回放镜头或特写等构成的,是通过摄像机等装备将体育赛事现场情况加工成体育赛事信号后再通过大功率设备进行发射从而使电视观众能够观看。竞技体育活动展现的是运动力量或技巧,不是以展现文学艺术或科学美感为目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于体育赛事,其另外包括了图像、文字、配音、剪辑等一系列后期加工的节目制作行为,融入了制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因此它属于节目制作者的智力创作成果。并且,其作为体育赛事活动的载体,很明显具有可复制性。

(二)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独创性的理论分析

对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程度高低的判断,在实践中有不同的理解。2010年,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央视国际有限公司诉世纪龙信息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认为“其中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按照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摄制者并非处于主导地位”。以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不高,认定体育赛事节目为录像制品。2015年,新浪网诉凤凰网体育赛事转播权纠纷中,法院认定“用户看到的画面,与赛事现场并不完全一致、也非完全同步。这说明了其转播的制作程序,不仅仅包括对赛事的录制,还包括回看的播放、比赛及球员的特写、场内与场外、球员与观众,全场与局部的画面,以及配有的全场点评和解说。而上述的画面的形成,是编导通过对镜头的选取,即对多台设备拍摄的多个镜头的选择、编排的结果。就此,尽管法律上没有规定独创性的标准,但应当认为对赛事录制镜头的选择、编排,形成可供观赏的新的画面,无疑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恰恰反映了其独创性。”不同于一般的电视节目,体育赛事节目具有现场性和实时性的特征,编导对不同体育赛事画面有选择性的取舍后,力图还原赛事活动本身,为满足赛事爱好者的观赏需求,节目制作中包含了编导的前期策划、机位排列、镜头剪切、主持人的解说、画面的剪辑编排等,这些无不体现了赛事节目蕴含了编导等原创性劳动,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因此,体育赛事节目整体上应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客体。

二、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属性的欧美法域规定

纵观著作权的发展历史,是著作权这种特殊的财产权随着复制和传播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张的历史。现今互联网科技的进步产生了更多复制和传播技术,如流媒体技术把连续的影像和声音信息经过压缩处理后放上网站服务器,由视频服务器向用户终端顺序或实时地传送各个压缩包,让用户一边下载一辩观看,而无需整个压缩文件下载到自己的终端才可以观看视频。美国曾在1976年修改版权法做国会报告时这样描述体育赛事节目“一场足球比赛正在进行,球场上摆放4架摄像机从不同角度进行拍摄,某导演坐在导播室内,将来自四架摄像机的画面进行选择或切换,通过电视广播出去,就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并在1997年将其归纳至“视听作品”,认为体育赛事是声音、影像或二者的结合。英国司法判例针对体育赛事节目是否具有可版权性的问题也是持支持态度。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在处理类似流媒体技术转播体育赛事节目侵权认定的案件中,都是坚持技术中立原则和整体效果原则,以平衡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的利益。借鉴相关经验教训,我国在著作权修改草案中已经取消了有关“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与“录像制品”的区别,都将其纳入“视听作品”中,并规定视听作品是指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画面组成,并且能够借助技术设备被感知的作品,包括电影、电视剧以及类似制作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此项修改使得有关此类保护客体争议的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

三、结语

知识产权是法律基于公共政策创设出来的财产权,它的创设是为了激励人们从事文艺创作和创造发明,并保护相关的特定利益。在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传统广播电视运营商的利益遭到严重打击,著作权法设置的利益平衡亦被打破。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对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保护,致力于我国体育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王迁.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转播[J].法学家,2014(5).

[2]王迁.论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兼评体育赛事现场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J].法律科学,2016(1).

[3]胡开忠.信息技术发展域广播组织权利保护制度的重塑[J].法学研究,2007(5).

[4]林子英.体育赛事网络转播画面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知识产权,2015(9).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主张侵权赔偿

学位论文著作权

您好,相关法律尚无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认为老师没有著作权。按照学位管理条例的规定,学生的学位论文必须有“独创性说明”,表明是学生本人独立创作的,除非该论文是剽窃的,否则它的著作权就属于学生本人。在实践中,出现导师使用学生论文成果的情况比较多,如果导师不能拿出证据证明与学生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付出了直接和实质性的创造性劳动,那么导师就侵犯了学生的著作权。在各高校的学生学位论文正文前除附有“独创性声明”外,还有“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落款签字的是学生和导师。有专家认为,这表明学校已经将论文的著作权看作是学生的,导师签字是起到知道的作用。但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合理限制作者个人权利,许可学校在一定范围内使用学位论文有助于学术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也有利于学术传统的沿承。另外,导师和学校毕竟为学生的论文写作提供有一定的帮助,学生学位论文如果发表的话,学生应当在适当位置表现导师的劳动。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冰墩墩著作权侵权问题研究论文

冰墩墩”的卡通形不仅属于“美术作品”,还属于奥运会的周边产品,既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又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奥运会主办城市合同》我国应对冬奥会特许商品进行保护。所以,北京冬奥会组委会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

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明确,北京冬奥组委为吉祥物形象的著作权人,吉祥物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因此,冰墩墩的版权归属为北京冬奥组委会,是合法、合理的。尽管冰墩墩的形象设计来源于广州美术学院,但实际上这是北京冬奥会在全球开展征集活动之后最终选出的作品。以团队名义作为著作权人,可以更好地维护版权,尤其是冬奥会这种涉及国家形象的商标,更应该有专业团队进行控制和管理。

冰墩墩当然有版权啊!未经合法授权,销售冰墩墩形象的模型(非正版)或销售印有冰墩墩形象或字样的产品。这种行为可能涉嫌侵犯了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依法享有的冰墩墩形象这个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亦可能涉嫌侵犯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组织委员会或相关单位依法享有“冰墩墩”三个字样及其图形的商标权。最近,在各大电商平台的北京冬奥会官方旗舰店里,冰墩墩创意玩偶只要一上架,基本都会“光速”售罄。不少网友呼吁商家快点补货,甚至还有网友强烈呼吁,早点实现“一户一墩”。采访中市民表示,他们是从冬奥会相关新闻上知道冰墩墩的,也知道现在冰墩墩挺火的。“听说官方店铺都卖断货了,根本抢不到,我之前还在淘宝上看到过,但现在没有了。”一名市民说。由于冰墩墩的官方产品“一墩难求”,不少有才华的网友便各显神通,有微博漫画博主发布了手绘教程,手把手教大家画冰墩墩,引发一众网友参与,还有不少人争相“交作业”。还有一些美食达人以冰墩墩、雪容融为原型,做了馒头、蛋糕、吐司、甜品等,微博上甚至还有了“冰墩墩美食创意大赛”的专门话题。不过,网友们看到作品后纷纷表示“舍不得吃”。律师生产传播冰墩墩要合理合法近期,自己动手实现“冰墩墩自由”的人不在少数,那么问题来了,这些民间自制的冰墩墩、雪容融会不会侵权呢?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古心沺介绍,冰墩墩、雪容融卡通形象构成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其著作权人,也就是北京冬奥会组委会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对该作品的使用,包括开发、传播和销售表现该作品的相关衍生品的行为。此外,冰墩墩、雪容融的著作权受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作品合理使用的限制,如果作为个人欣赏目的使用,或在新闻报道中对形象再现的形式等使用,则不构成侵权。那么,在网络上制作、传播冰墩墩、雪容融相关表情包,算不算侵权呢?“如果做成表情包在网络上传播,即使是免费使用,也构成著作权侵权。”律师介绍,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并不以使用行为是否具有商业营利目的为构成要件,特别是在通过网络传播作品的情形下。因此,如果擅自将冰墩墩、雪容融的形象做成类似表情包的图案在网上传播,即使不涉及收费,如果该行为未经冬奥会组委会许可,也属于侵权行为。而冰墩墩、雪容融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冬奥特许商品,在版权保护方面有哪些特殊性?古心沺指出,北京作为2022年冬奥会的承办者,不仅要依据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还要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及与国际奥组委签订的《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主办城市合同》,对像冰墩墩、雪容融这类冬奥特许商品进行保护。律师提醒,面对“一墩难求”的现状,如果有商家动起了歪心思,企图盗版冰墩墩玩偶等周边产品,那肯定是不行的。古心沺表示,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已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并已就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吉祥物的形象和名称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也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公告。因此,生产、销售盗版冰墩墩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涉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将盗版周边产品放至线上销售,还将触犯电子商务法。

如果自制冰墩墩的话肯定是涉嫌侵权,而且高价倒卖冰墩墩的行为也涉嫌违法,现在关于这方面的打击特别的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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