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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特征学术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1 14:54:50

知识产权特征学术论文

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对企业的作用内容摘要: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管理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并得到广泛的实施,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作用的发挥将呈现新的特点。在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背景下,如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是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知识 知识管理 知识产权 关于知识概念的理论探讨 “知识是人类通过学习、发现以及感悟所得到的对世界认识的总和,是人类经验智慧的结晶,是智力成果的累积”。对知识的理解和分类是知识管理的基础,常见的理解与分类有如下几种: 第一种分类,199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发布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报告,把人类迄今创造的所有知识分为四大形态:事实知识、原理知识、技能知识和人力知识。又将前两类知识称为可编码化的知识,后两类知识称为隐含知识。 第二种分类,1996年Polanyi将知识区分为隐性知识(Tacit Knowledge)和显性知识(Explicit Knowledge)。隐性知识是主观的、基于长期经验积累的知识,难以规范化也不易传递给他人;显性知识是可文本化的知识,可以用规范化和系统化的语言进行传播。 第三种分类,根据知识对企业战略性地位的支持力度,通常划分为:核心知识、先进知识和创新知识。核心知识是企业生存所需的最小范围和最低限度的知识,为产业内多数生产厂家共享,一般来说属于公众熟知、公开使用的知识。先进知识可构成企业在行业内的竞争优势,不仅包括先进技术,还包括关于竞争者、消费者、供应商的知识和管理经验,通常体现在企业经营运作和企业文化中。创新知识是企业领先于其所在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是企业与竞争对手严格区分开来的知识。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涵义 知识管理 知识管理是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全新管理模式,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个崭新阶段的产物。知识管理是体现人的素质和智力的人力资源的主要环节,即信息技术、市场预测、经济策略和经营战略等,敏捷、快速和高效地统一起来,共同为企业在竞争中保持和发展竞争优势发挥作用。 从企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目的是使知识更好的创造价值。从而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质量,增加企业利润,增强企业核心能力,促进企业长期健康发展,具体包括解决问题、制定战略规划、制定决策、保护知识产权、获取商业情报、增强市场适应能力、组织学习等。从社会的角度看,知识管理的最终目的是促进知识创新。 知识管理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知识获取、知识转化、知识共享、知识运用和知识创新。知识获取指的是确定系统需要管理哪些知识。知识转化指的是如何将个人的知识转化为组织共有的知识,包括将虚拟组织个人的知识集成起来形成知识管理系统、对专家的知识进行表达并存入知识库中等。知识共享的目标是采用合适的手段,在适当的时间将适当的知识及时传递至适当的人员,使得知识的同化和共享更加方便。知识运用是将企业积累的知识运用于生产经营实践,实现知识价值的过程。知识创新指的是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探索发现新知识,丰富发展知识库。 知识产权 20世纪60年代前人们把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而享有的民事权利称为“无体财产权”,一些西方学者至今使用这个概念。我国曾沿用前苏联的“智力成果权”来统称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民事权利,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正式使用“知识产权”取代“智力成果权”。1967年在瑞典签订了《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并成立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知识产权定义为:“关于保护文艺、美术和学术作品,演员的表演、唱片和广播,人类一切活动范围内的发明、科学发现、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记、厂商名称及其他一切商业标记,制止不正当竞争的权利,以及产业、学术、文艺和美术界知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权的总称,即人们基于智力活动所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 知识产权的特征有五个:无体性、法定性、专有性、时效性、地域性。 无体性是由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殊性决定的,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知识产权的这一特性决定了知识产权同以有形物体为客体的物的所有权相区别,作为无形财产的知识产权可以被许多民事主体同时使用或反复多次使用。 法定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设定和取得需要由国家机关或国际公约认可或核准,具有法律授予的特点,即通过主管机关授予专有权或专用权。 专有性是指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这种专有性表现为独占性和排他性,意味着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自己所创造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并且权利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使用自己的智力成果并获得一定收益。 时效性是指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只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这一特点表明,法定有效期一过,这一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人类所共同使用。知识产权时效性是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 地域性是指根据一国法律取得的知识产权仅在一国有效,在其他国家原则上没有效力,但参加了国际性知识产权公约或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的国家除外。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相互关系见图1。 知识产权是企业知识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企业知识管理是企业获取、使用、保存、提升并转让知识和智力的一种管理模式,而作为企业所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厂商名称、地理标记等智力成果可以看作企业的知识财产, 作为知识财产重要形式、并需要加以有效管理的知识产权是知识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总体目标和作用一致。他们的直接目的和作用都是获取利润,而他们的间接作用是提高企业核心能力,二者的目标都是促进企业以及行业的创新活动。一方面,企业知识管理通过对企业知识的有效利用和共享,激发企业集体的创新和应变能力,开发出更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使企业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使企业知识成果的归属得到了明确,使知识成果能为企业所合理的使用和推广,大大鼓励了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是辩证统一关系。企业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是相互依存的,企业知识管理保证了知识产权在企业中作用的发挥,而知识产权充实了知识管理的内涵,没有知识产权的知识管理将失去意义,没有知识管理的有效机制,知识产权也难以发挥作用。同时,二者可以互相转化。随着知识产权管理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可以上升为知识管理,而不断创新的知识管理经过系统化、规范化也可以转化为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在企业知识管理中的作用 从知识产权客体的表现形式的角度,将知识产权划分为三类:专有成果类、专有标识类、技术诀窍类。这三种类别的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如图2所示。 专有成果包括企业所拥有的发明权、发现权、著作权,以及各种各样的专利,专有标识包括厂商名称、地理标记、产品的商标等标识以及技术诀窍,技术诀窍主要指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工艺技巧。这些专有成果表现出不同的防御和进攻特性,从防御性上看,可以有效的阻止竞争对手的跟进和进攻,在一定程度上建立竞争壁垒。从进攻性上看,专有成果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从而确立地位;专有标识可以帮助企业获得经营许可,促进销售,并在某种程度上获得顾客忠诚;技术诀窍可以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经营业绩,从而获得声誉树立形象。 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的协调发展 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都是以促进企业知识创新活动为主要目标,二者在努力方向上具有一致性,只是功能和途径存在差别。一方面,知识管理通过开发智力,促进知识共享,进一步激发企业员工的智力创造活动,从而产生更多新的知识,实现知识创新。另一方面,知识创新意味着新知识、发明、技术的涌现,这些新的无形财产只有得到法律认可、形成知识产权并得到保护,知识经济所需要的良性知识创新机制才能真正建立起来并得以健康运行。但是,知识管理和知识产权在推动知识创新活动中又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交织一体、相互作用的,通过二者的一系列相互促进、相互协调关系来反映。因此,企业应在开展企业知识管理的同时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 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开展企业知识管理, 使得企业知识管理与知识产权保护相互促进, 共同为完成统一的目标而发挥作用。 在知识管理背景下,知识产权在企业管理中发挥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就必须运用知识管理的机制,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的作用,否则,就难免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被迫退出竞争,失去生存空间。 参考文献: 1.张润彤,朱晓敏.知识管理学[M].中国铁道出版社,2002 2.袁晓东.知识产权与知识管理[J].研究与发展管理,2005(1) 3.刘春茂.知识产权原理[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 4.李华威.论知识产权战略中的知识管理[J].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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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要论文的格式!!要不要替你入洞房?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知识产权已成为保护国家科技、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武器,成为高等学校科技实力和科技水平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工作是科技创新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层次,增强我国科技与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随着科研力量的增强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增多,作为我国科研队伍中的一支重要力量,高等学校重视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正逐步提高,专利申请呈逐年增长的发展态势。然而,在不断深化知识产权对科技创新作用认识的同时,不应忽略对知识产权的经济性和法定性的认识,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探索新时期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在当前知识经济时代显得更为�必要。� 一、知识产权管理的法律基础 我国早在1980年就已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目前已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伯尔尼公约》、《专利合法条约》、《集成电路知识产权条约》、《马德里协定》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等多个国际条约。� 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以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 2002年科技部将专利战略列入国家发展的三大战略,即人才战略、专利战略、技术标准战略之一,从国家层面上确定了知识产权的战略地位。科技部和相关部委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政策。如《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等。在2004年1月举行的全国专利工作会议上,吴仪副总理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通过加快建设和不断提高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实施和保护能力,加快建设和不断完善现代知识产权制度,加快造就庞大的高素质的人才队伍,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实现的总体谋划。为了进一步鼓励发明人的积极性,新修改的《专利法》还引入了契约制度,允许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通过合同形式,对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采取契约方式明确单位和发明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成果权属的法律保障,极大地激励和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使科技成果在经济建设、产业结构调整、资源有效配置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学校科技工作的竞争力和对外合作的优势地位。� 这些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以及国内法规条例,都是实施知识产权管理的纲领性文件。这些文件对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特别是明确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我国科技管理体制上的重大突破,将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带来深刻的影响。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 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是高校科技发展规划中的重要战略,关系到高校未来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和竞争优势的获取。[1]� 知识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一是通过完善规章制度和规范知识产权管理过程,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他们能够主动、积极地从事知识创新活动,产生更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自主知识产权;二是加强知识产权所包含的资产特性的管理,充分运用知识产权战略,抢占学术制高点,为优势学科的发展及特色研究方向,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下的拓展空间,提高原始创新能力和整体科技实力。� 目前,高校对科研活动中获得的智力成果一般采用科技成果奖励管理、学术论文论著管理、知识产权(主要是指专利、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管理及技术秘密管理等方式。面对市场经济的宏观环境,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环境下,高等学校也必须适应这一大环境,明确界定和保护所取得的智力成果,采用法制手段来管理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专利管理战略,并对申请的专利进行规范化管理,如申请程序、专利费用交纳、专利权维持、放弃等,以保护好学校的无形资产。专利申请及其授权的数量是衡量高校科技创新水平和实力的重要指标,具有“跑马圈地”的功能[2],制定科学合理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或政策尤其必要。� 知识产权制度,是在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并对其进行保护的基础上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现行的鼓励政策过多关注了知识产权的创新性,而忽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3]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专利申请上,还要强调专利申请的质量,要有实施的价值。要加强科研人员的产权保护意识,明确区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提升科技成果的法律内涵和市场外延,只有在观念上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机制上有规范的科技管理制度,在组织上有知识产权保护管理机构,才能为高校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其得到持续发展。 三、将知识产权管理融于科研管理 高校知识产权工作是我国知识产权工作体系中一个不可分割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高校科研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研究的过程包括课题申请立项、研究开发、成果形成、评价及其转化等。传统的科研管理依照项目研发的自然流程大致分为科研计划管理、成果评审(鉴定)和奖励、转化推广三阶段为主线的管理模式,研发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表现形式,通常被纳入成果管理。在科研计划管理、科技成果转移等具体工作环节通常缺少知识产权的战略研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缺乏前瞻性、系统性和规范性。� 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进程的加速,科技在经济增长中所占比例愈来愈大,国家对知识产权重视的程度也日益增加。高校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并结合知识产权特征,将知识产权激励与保障作用、对资源的有效配置作用、规范市场行为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移的作用,运用在科技管理全过程中,用新的管理理念来带动科技管理体制的创新[4],知识产权管理与科技管理具体环节相结合。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坚持科技计划与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科技成果转移与知识产权经营相结合的知识产权管理原则。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科技计划项目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特别是“863”、科技攻关等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 1.在科研项目计划管理中明确知识产权目标� 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以发明人公开创新技术信息为条件,获得法定机构授予独占权的法律制度。据统计,专利文献公开了世界上95%以上的最新发明成果,通过查阅专利文献,有助于确定研究路线、研究方案及科技创新目标,规避他人专利技术,避免低水平的重复研究,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为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可以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2.在科研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知识产权动态� 在技术开发过程中,重视对专利文献的检索,了解和把握国内外最新技术创新水平的动向,充分估计自己的研究项目,了解其创造性、新颖性和实施的可能性及日后申请专利的可行性,并选择正确的创新方法和途径,不但可以大量节约科技经费,缩短研发周期,降低技术开发成本,而且也可实现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在研制过程中,注意市场变化,及时调整研究内容。如果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应当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对研发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依照知识产权法定程序,确定知识产权保护类型,具备专利“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申请条件的,应当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此后才能公开发表相关的技术论文,否则专利申请将会失去“新颖性”。� 3.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激励及权利保障作用� 知识产权制度对智力劳动成果进行有效保护,承认和界定其具有所有权属性,明确产权归属,是激励的核心;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垄断和排他性的权利,为创新技术的市场回报提供了法律保障,激发发明者创造自主知识产权的积极性;知识产权使技术成果成为资产,运用法律手段保护技术成果,通过技术评估作价,参与经营和分配。[5]� 根据国务院及科技部等颁布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文件,高校及科技人员可以采用技术贸易、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转移科技成果,还可通过知识产权评估、技术作价入股的方式,创办或与企业或个人合办公司,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除专利法规定的“一奖两酬”之外,科技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文件还提高了高新技术作价金额以及奖励的比例,并允许用股权形式给予奖酬。� 知识产权制度通过明确界定技术转让双方的权利,规范双方的行为,从而确定双方的利益分配,为双方合作提供了一个法律制度保障下的平等互利的产权交易平台,有利于知识产权从技术到市场的转变,有助于科技成果在市场交换机制下的规范运作,促进科技成果的市场转化。� 从技术发展的角度来说,创新技术都是有生命周期的,应当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保障作用,尽快将技术推向市场,进行商业化,否则,创新的科技成果将可能会失去商业价值,无法获得创新技术的回报。知识产权不仅仅是科技成果的组成部分,而且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组成部分,在制定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时不能仅看到创新性,而要充分认识其经济性和法定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激励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学校科技创新的作用才能得到充分发挥。项目研发过程的三个环节中的知识产权工作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的有机整体,在高校知识产权战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应当给予高度重视。 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措施 高校知识产权的产出主要来源于科研项目,充分认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的管理体系,是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的根本保障。对知识产权管理要有明确可操作的措施,把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全过程,以专利保护和合同管理为重点,对知识产权进行规范、全面的管理。建议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取得、维持、管理、保护和实施。[6]�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紧密联系市场需求。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技术,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只有市场前景广阔和效益明显的专利,才可能得到实施。� 采取多种形式有重点、有层次、有针对性地普及专利法和专利知识,进一步强化科技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知产权保护的自觉性、针对性、积极性。� 提高知识产权地位,完善激励政策。在科技管理工作中真正建立一整套旨在提高科研人员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积极性的激励机制,把成果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广大教师、科技人员进行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促进科技工作的稳步、加速发展。 五、结语 知识产权作为产权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对科技人员发明创造和科技创新的智力劳动成果所有权给予确认,成为最为直接的创新激励和保障。知识产权激励具有法定性、持久性和稳定性。高校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必须深入到科研各个环节中,跟踪科研进程,利用专利文献,不断发掘可申请专利的成果,及时确定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促进科技事业的发展。 这里强调企业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是从知识管理角度来谈的,并不是不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最近舆论十分强调“自主知识产权”,如果企业能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当然最好,因为它是“企业核心能力”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然而,对许多企业而言,不大可能拥有足够“量”的自主知识产权作为本企业市场竞争的筹码,而更多遇到的问题是,是否有能力以比较低廉的成本获取社会已经存在的知识产权产品为本企业服务,这一工作与强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相比较而言,的确是更大量、更直接和更经常的任务。因此,有必要在企业知识管理方面给予充分的注意。 企业知识管理关注的是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运用策略。在企业看来,知识产权涉及最多的就是工业产权,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技术秘密。在专利权中,广东的三种专利申请总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专利)在全国排名第一,其中以外观专利为最,而市场潜在价值最大的发明专利广东排位就比较靠后。不言而喻,发明专利难度最大,要求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如果说专利都是企业经过市场细分、区隔和自身定位的产物,那发明专利就是这一市场中最耀眼的明珠,因为它可能产生较高的附加值。以我们目前的统计指标的设计和统计口径,很难找到企业对专利利用情况的反映。到底有多少比例的专利有市场意义并被真正开发和转让,对企业自身来说,认真回答这些问题比重视专利的申报和审批更具实质意义。企业的知识管理要关注专利的市场价值的评估,关注专利的开发和运用,其最终目的是,在市场评估的基础上企业必须找出以何种方式、何种策略、何种成本获取和应用这些专利并制定相应的策略。 技术秘密是比专利更具市场商业价值的东西。因为技术秘密的独特要求比专利要高得多,申请专利要“适度公开”,技术秘密适度公开就有很大的泄密可能性,因此这类技术均不申请专利,也不转让出售,最多以许可证贸易的形式,附着于某些关键的产品身上。你要买这些产品,就必须连同技术秘密一起购买。除非你自己能够做出同样的产品。从企业知识管理的角度看技术秘密问题,我们同样认为其核心是它的低成本获取以及如何运用其市场价值。 商标权的运用也是企业知识管理的内容。国内、国外商标制度不尽相同,“ 注册在先”、“使用在先”都有明确的法律认定。企业应当学习主要贸易对手国度的商标法规。 对著作权的运用与保护,较多的涉及IT业(信息产业)。对诸如软件的版权问题,有些可以在工业产权里找到法律依据,有些可以在著作权里找到法律依据。对IT行业来说,不但要关注产品开发后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还要充分注意软件开发过程中的知识产权运作与保护问题。 总而言之,从知识管理的角度看待知识产权问题,是把对知识产权的获取和运用过程作为管理的主要对象,以达到低成本、高效率的企业知识的获取目标,它与企业吸收外显的知识、挖掘内隐的知识一起,有机地构成了现代企业知识管理的主要内容。

内容 提要」本文以民法学 理论 为基础,对知识产权本体、主体与客体等基本 问题 进行了重新认识。作者认为,知识产权本质上为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所属权项的共同 法律 特征;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知识产品是对各类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新的概括,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 「关键词」客体的非物质性、主体身份资格与多重主体、知识产品的范围 知识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所有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是近代商品 经济 和 科学 技术 发展 的产物。对于该项权利,是难于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的。本文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试对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描述该类权利的本质特征,概括其与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区别。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 传统的财产所有权制度,其调整对象不涉及知识产品或智力成果。在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上,一般认为物的外延只及于物质实体和 自然 力。(注:参见刘心稳主编:《 中国 民法学 研究 述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5页。)法国民法理论虽对物作广义理解,但其无体物专指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注:参见法国《拉鲁斯大百科全书》第3卷,载“国外法译丛”《民法》,知识出版社1987年版,第168页。)这表明,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都未将知识产品作为所有权制度的直接调整对象。 其实,以传统所有权制度涵盖非物质形态的精神产品,法学家与立法者都曾作过不懈的努力。18世纪的欧洲大陆国家曾流行着保护文学、 艺术 作品的“精神所有权”学说。早在封建时期,出版特权授之于封建君主的有限地域,且往往有一定的期限,因而酿成出版商排他的出版意识。这即是早期的“出版所有权”论。尔后,由于封建王朝的衰落与市民阶级权利观念的进化,出版商开始主张出版物的垄断性保护不应由国王授予特权才产生,而应基于作者精神所有权的转让而取得。他们试图以自然法思想为基础对自己的垄断权利赋予新的理论光环,即用“精神所有权”学说代替以往的“出版所有权”主张。(注:参见 Patterson,Stanley :“ The Nature of Copyright:A Law ofUsers‘Right”,The U-niversity of Georgia Press,1991;吴汉东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在法国,所有权的绝对概念自1789年大革命时期得以确认后,其定义一直有扩大的趋势。其中,所有权定义的扩展首先表现在知识产权领域,用以“适应其标的和其表现的法律关系及各种各样彼此间完全不同大量的支配权类别。”在法国法理论上,精神所有权被理解为一种排他的、可对抗一切人的权利,是所有权的一种。(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但这种理论上的概括是有缺陷的。其弊端是:第一,将所有权的概念 应用 在对非物质财富的权利上,“使它远远超出在技术上对它作准确理解的内容的范围”。(注:(法)茹利欧·莫兰杰尔著:《法国民法教程》,载《外国民法资料选编》,法律出版社1983年版,第231页。)尽管所有权与有关精神产品的权利具有某些共同特征,但后者具有不同的性质,并服从于不同于所有权的规定。第二,“从所有权的原来含义来讲,上述权利并非真正的所有权”。(注: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2页。)它们未设定于物质产品(有体物)之上,而是系于智力创造性的知识产品,后者是非物质性的特殊客体。因此,为了适应 社会 科技 、文化与经济发展的需要,填补法律调整的空白区域,我们有必要“从单个人的简单物品所有权的财产权概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产生出与有形对象十分疏远的权利形式”。(注:(美)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载《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这一权利形式就是知识产权。 在我国,有学者鉴于无形财产的大量出现并广泛进入生产流通领域,提出了“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该学说认为,作为所有权客体的“财产”不仅包括有形财产,而且包括无形财产。按照其逻辑表述即是:无形财产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属于智力成果的范围。因此,智力成果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发明创造、注册商标也属于所有权客体的范围。(注:杨紫煊:《财产所有权客体新论》,载《中外法学》1996年第3期。)这种将知识产品与物质产品既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一起划归所有权客体范畴的设想,在理论上与实践上都是难以自圆其说的。依现有民事立法体系和民法基础理论,所有权客体是无法将非物质形态的知识产品囊括于其内的。这是因为,一旦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成为所有权客体,传统的所有权制度及其理论就难免捉襟见肘,“最直观的事实是:所有权的权能及其行使方式无法圆满地用于价值形态的财产或无形财产”。(注:顾培东著:《法学与经济学的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4页。)这即是说,关于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四权能”理论,完全是以实物形态的客体为基础的,显然不适用于非实物形态的精神产品。 精神领域里的智力成果不能成为传统所有权制度的调整对象,而只能归属于新型财产权利客体范畴。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知识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与其他财产权利的根本区别在其本身的无形性,而其他法律特征即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等皆由此派生而成。(注:郑成思主编:《知识产权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45页。)也有学者持不同看法。曾世雄先生认为,财产权之有形或无形,并非指权利而言,而系指权利控有之生活资源,即客体究竟有无外形。例如,房屋所有权,其权利本身并无有形无形之说,问题在于房屋系有体物;作为著作权,亦不产生有形无形问题,关键在于作品系智能产物,为非物质形态。(注:曾世雄著:《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 台湾 三民书局1983年版,第151页。)严格地讲,权利作为主体凭借法律实现某种利益所可以实施行为的界限和范围,概为无外在实体之主观拟制。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从罗马法学家到 现代 民法学家都将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除所有权以外)称之为无体物。因此,知识产权与传统所有权的本质区别,不是所谓该项权利的无形性,而是其权利客体即知识产品的非物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二、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 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特征,教科书通常都有阐述。这些特征的概括在各种版本的著述中多少不等,但其基本特征主要是“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同时,这些特征的描述,是与其他财产权利特别是所有权相对而言的,并非都是知识产权所独有的。 1.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相对债权而言,它与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关于知识产权的这一属性,法国学者曾展开过纯学术性的近乎刻板的“学究似的讨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是一种“产权”(所有权),意即“知识所有权”。但多数学者怀疑知识产权是否为真正的所有权。他们根据该项权利标的及内容的特点,将知识产权概称为一种垄断权或独占权。(注:参见尹田著:《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6页。)日本学者与多数法国学者的见解是一致的。小岛庸和认为,知识产权与所有权不同,是一种“全新的特殊权利”,它可以分为“独占权”和禁止权。前者是指排他地、独占地支配其客体的权利,该类权利主要有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权等;后者是指对违反不正当竞争义务进行制裁的禁止权,该类权利主要涉及商业秘密权、商品形象权、商誉权等。(注:(日)小岛庸和著:《无形财产权》,日本创成社1998年版,第5-9页。)其实,专有性即排他性和绝对性,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的共同特征。两者的区别并不在于前者为“垄断权”,后者为“产权”,其关键性差异应是:前者是无形财产的所有权,后者是有形财产的所有权。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无形财产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品;第二,对同一项知识产品,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在专有性效力方面也是有区别的。首先,所有权的排他性表现为所有人排斥非所有人对其所有物进行不法侵占、妨害或毁损,而知识产权的排他性则主要是排斥非专有人对知识产品进行不法仿制、假冒或剽窃;其次,所有权的独占性是绝对的,即所有人行使对物的权利,既不允许他人干涉,也不需要他人积极协助,在所有物为所有人控制的情况下,且无地域和时间的限制。而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则是相对的,这种垄断性权利往往要受到权能方面的限制(如著作权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临时过境使用、商标权中的先用权人使用等),同时,该项权利的独占性只有在一定空间地域和有效期限内才发生效力。 2.地域性 一般认为,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独有的特性,其实,在 历史 上民事权利的许多领域都存在过地域性。据国际私法学者研究,在侵权之债领域,侵权诉讼曾长期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在合同之债领域,也曾因法律的地域性造成法律适用的僵化和判决难以在域外执行。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当这些权利产生之初,各国大都处于封建闭锁状态,对外经贸往来稀少,偶尔发生的涉外纠纷可以通过其国内法解决,因此没有必要诉诸权利的域外效力。(注: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在这种情况下,上述民事权利不可能不具有一定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上述制度有着相同的历史背景。在欧洲封建国家末期,原始著作权与专利权都是君主恩赐并作为特许权出现的,因此这种权利只可能在君主管辖的地域内行使。这种原始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乃是封建法的地域性。随着近代资产阶级法的发展,知识产权才最终脱离了封建特许权的形式,成为一种法定的精神产权。但是,资本主义国家依照其国家主权原则,(注:知识产权保护的地域性,不仅源于各国主权的地域限制,而且在于知识产权授权的地域限制(如经过国家审查、国家注册方能授权)。参见张乃根著:《国际贸易知识产权法》,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页。)只对依本国法取得的知识产权加以保护,因此地域性作为知识产权的特点继续保留下来。在一国获得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如果要在他国受到法律保护,就必须按照该国法律规定登记注册或经审查批准。 从19世纪末起,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贸易的扩大,有关知识产权交易的国际市场也开始形成和发展起来。这样,知识产品的国际性需求与知识产权的地域性限制之间出现了巨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各国先后签订了一些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成立了一些全球性或区域性的国际组织,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了一套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国际公约关于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是对知识产权地域性限制的重要补充和协调。由于这一原则,使得一国承认或授予的知识产权,根据国际公约在缔约国发生域外效力成为可能。但是,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没有动摇,是否授予权利,如何保护权利,仍须由各缔约国按照其国内法来决定。 到20世纪下半叶,由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立法呈现出现代化、一体化的趋势,由此,知识产权严格的地域性也受到了挑战。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跨国知识产权的出现。地区经济一体化,使得一组一组的国家联合起来,实现了商品、资本、人员和劳务在统一大市场内的自由流通,从而推动相关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走向统一。为了实现经济一体化目标,欧洲联盟采取的重要行动之一,就是在 工业 产权与著作权领域建立一个广泛的欧洲保护制度,即在地区经济一体化的推动下正努力实现着“欧洲共同知识产权的幻想”。(注:参见(德)阿道夫·迪茨:《欧洲共同版权是幻想吗》,载《法学译丛》1986年第4期。)欧洲法院在某一案件中声称,权利穷竭原则的地域限制必须在共同市场范围内作出解释,即在一个缔约国内首次销售的商品在整个共同体构成权利穷竭。(注:参见吴汉东等著:《西方国家著作权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这说明,知识产权跨出了一国地域限制,已在多国同时发生效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该项权利的地域性特性。(2)涉外知识产权管辖权与法律适用的发展。长期以来,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一般由权利要求地法院专属管辖。由于卫星技术、 网络 技术、录制技术的发展,涉及现代技术的侵权行为可能在几个甚至十几个国家发生,权利要求地也会相应增加,如果权利人依此在这些地方一一提起诉讼将会带来极大不便。于是一种全新的管辖权理论应运而生,即一国法院不仅有权管辖其地域内的知识产权纠纷,而且有权管辖在其他地域发生的相关纠纷。与此相联系,以权利要求地作为知识产权的准据法也相应发生变革。在一个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几个或十几个国家同时发生的情况下,恪守权利要求地法,将会造成同一案件适用几个或十几个准据法的不合理现象。(注:参见刘家瑞等:《知识产权地域性冲突法评述》,载《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6期。)因此,适用最密切联系地法这种新准据法原则也许是最好的选择。(注:本世纪初,国际私法学者华耶(Pillet)、尼波埃(Niboyet)曾主张在知识产权保护上应适用权利要求地法,而权利的产生和存续应受原始国法(即权利的最初授予国法)的支配。参见李双元等:《中国国际私法》,海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1页。)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非专属管辖与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的多元化,都会对这一权利的地域性特点带来重大 影响 。总之,在当今社会,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特点依然存在,但已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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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提出:讲清所研究的问题“是什么”.选题背景及意义:讲清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来研究,即阐述该研究对学科发展的贡献、对国计民生的理论与现实意义等。文献综述:对本研究主题范围内的文献进行详尽的综合述评,“述”的同时一定要有“评”,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的不足,讲出自己的改进思路。研究方法:讲清论文所使用的科学研究方法。论文结构安排:介绍本论文的写作结构安排。“第2章,第3章,……,结论前的一章”的写法是论文作者的研究内容,不能将他人研究成果不加区分地掺和进来。已经在引言的文献综述部分讲过的内容,这里不需要再重复。(五)结论的写法结论是对论文主要研究结果、论点的提炼与概括,应准确、简明,完整,有条理,使人看后就能全面了解论文的意义、目的和工作内容。主要阐述自己的创造性工作及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本学术领域中的地位、作用和意义。同时,要严格区分自己取得的成果与导师及他人的科研工作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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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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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议论文

议论文写作是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内心,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初中阶段的语文教学中议论文的写作教学十分重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二作文600字议论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在几千年“文明古国、礼义之邦”的中国搞市场经济,才搞了十几年整个经济秩序就陷于混乱。毒大米、黑心棉、劣质奶粉……假货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坑害百姓之烈,可谓触目惊心。经营者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守法意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时代呼唤我们遗失已久的“坚守”,呼唤我们坚守住已被物欲之流冲击得残破的道德之堤!

坚守道德底线,首先要做到坚守高尚的品格,司马光在《交趾献奇兽赋》中有言“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可见自古以来,修炼正直的高尚的品格就被视为安身立命的基石。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年轻时代,贴手书警句于大立镜旁,言“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旬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纵观周恩来一生,不论局势如何动荡、严峻,他都照镜自勉、坚守高尚的品格,赢得了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尊敬。周的事迹,为我们树立了坚守高尚品格的榜样。

坚守道德底线,更要做到坚守道义。正义是道德的核心,是一切社会准则的灵魂。作为真正的人,在面对强暴、威逼、利诱之时,必须毫不动摇地为正义而战!南宋末年,宋都临安被元军攻破,文天祥面对元军高官厚禄的诱惑,毫不动心。元军没办法,只得把他囚禁起来,折磨他,但为了民族大义,他始终没有屈服,反而写下了令人感佩的《正气歌》,最后英勇就义。文天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捍卫民族大义。

坚守道德底线,最关键的是坚守个人和民族的尊严。尊严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最崇高的信物,也是一个国家得以高昂头颅,不被侮辱的脊梁。天津有两个计算机系的高材生,刚毕业就被日本某软件开发公司邀为程序员,开发一个以日本二战为题材的大型游戏,公司答应给予他们丰富报酬。但在得知此游戏的宗旨含有美化侵略的成份,他们毅然辞职。公司加酬谢,他们严辞拒绝:“我们是程序员,但首先是中国人!”就这样,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坚守住了自己的尊严和中华民族的尊严,不论多么优厚的物质回报,都无法腐蚀他们自己坚守的那一方心灵的净土。

坚守道德的底线,应该作为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不论我们面临怎样的社会环境,都应坚守住高尚品格,不使之同流合污;坚守住公理和正义,不使之泯灭于利益和强权;坚守住尊严之碑,不使之有丝毫撼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如果说法律是铁壁铜墙,森严不可撼动,那么道德就是青青小草,绿物无声。和谐呼唤坚守道德底线,时代呼唤我们坚守道德底线,先哲们的光辉指引着我们—让我们呵护好心灵的“青草”,使之绿遍十三亿同胞!

著名学者易中天面对采访时曾戏称自己是“底线主义者”,从他对境界和底线区别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道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须有自己坚守的底线。

历史上伟大杰出的人物于心中常有一份最基本的人格坚守,这便是他们的底线。对于宁愿饿死也不领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而言,捍卫个人尊严是他心中至死不变的底线;对于“心存良知璞玉,笔写道德文章”的老舍而言,有尊严地活着是他可以为之献出生命的底线……他们因为有着这份坚守,所以才可以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活出自己的精彩,即使生命逝去,也可以为后人敬仰。

如果说光荣属于伟人,没有办法要求每一个人都坚守人格的尊严,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道德良心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底线。

平凡的人如果能够坚守道德底线,做到不愧于良心,也同样值得人们尊重敬仰。帮别人垫钱买彩票,中大奖后分文不取的赵书兵;抱起血泊中的小悦悦,向周围人呼救的陈贤妹;哥哥遭遇车祸,作为弟弟不忘把工资发给农民工的孙东林……他们都只是普通人,也只是做了一些“很普通”的事,然而,依靠最基本的道德良心作出的选择却使他们于平凡中显出了人格的光辉,这光辉来自于他们的那种对于做人底线的坚守。

相反,有这么一些利欲熏心者,在对金钱名利的追逐中,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作为一名学者,保持学术的纯洁,不抄袭、不剽窃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批评诸葛亮的著名学者胡觉照,为了名利,违背道德,剽窃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将自己引向了身败名裂的下场。作为一家食品企业,为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三鹿集团为了企业效益,昧了良心,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害了数十名无辜的婴儿的同时,也将自己辛苦树立的品牌砸得粉碎……还有诸如“胶囊门”、“甲醛海鲜门”这类骇人听闻的丑恶事件,无一不告诉人们,没有对底线的坚守,就像高速行驶的车没有刹车,是极其危险的,是会给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曾经说过:“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而于当下,无论是坚守人格尊严抑或是道德良知,都既是对自己作为人的承诺,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担当。

自我完善是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少年阶段是塑造未来形象的最佳时期,因此,自我完善的意义尤为重票要。那么,我说说自我完善的主要入手方面吧!

其一,要多读些好的书籍,从中汲取道德营养。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又说:“书籍为理智和心灵插上了翅膀。”他的论述,说明了读书对于自我完善起着重要作用。自我完善,要多读好书。好书是规范人生的座右铭,好书是指导行动的指南针。

其二,从小处入手,培养自己的良好品德。《淮南子》说得好:“君子不为小善不足为也而舍之,小善积而为大善。”意思是有道德修养的人,不认为小的好事不值得去做而舍弃它,小的好事积累起来就成为大的好事。荀子提过“积善成德”的修养方法,即一点一滴积累善行,日久天长便可养成好的品德。

其三,针对自己的缺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在这一方面,前人的做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论衡》中记载,西门豹性子很急,他就经常佩带一根柔软坚韧的皮条,以便提醒自己压抑焦躁的情绪。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有的人记性不好,便用笔将要做的事记下笔记本或便条中。这些人提醒劝诫自己,努力克服缺点,逐步完善自我。

其四,持之以恒,奋力攀登从善,从善的巅峰。古人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国语》)意为顺从好的像登山那样吃力费劲,而学坏则如江河崩溃,一泻千里。可见,自我完善,必须要下功夫。

在长期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自我则求,自我改变,自我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大公无私、敬老爱幼、舍己为人、扶危救难、真诚善良、勤奋顽强、谦虚谨慎……诸如此美好的品德,是自我完善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它们犹如从善之山颠的一簇簇鲜花,只有在自我完善过程中永不停步、攀登不止的人,才能采撷它,获取它。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是攀登从善之山所不可缺的精神。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 #高考# 导语】人们常说得作文者得天下,得作文者得高考,其实这话一点儿也不夸张,作文在高考语文占分高达60,超过了整个语文总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大家不得引起重视,把握每一次写作文的机会。下面 要给大家分享的是2020高考作文范文,希望大家可以看看其他同学写的,再来和自己对比一下,找找差距,继续加油。 根据要求写作。 综艺节目《奇葩说》有一期辩题引起热议:“奇葩星球新技术可以让全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你支持吗?”很多人都参与其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说,如果我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的东西,全人类都知道了,对我是不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共享知识不等于共享能力,知识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但能力、思维、审美等等还是需要自己去培养的;也有人说,知识共享会不会让人滋生懒惰,从而失去创造力?还有人认为,知识共享让我们把每个世界的门都打开,它避免了更多人因为无知而引发的危险和伤害,甚至可以挽救生命。 对此你有怎样的思考呢?请据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文|一考生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不仅是一个假设的辩题,似乎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李大钊曾经说过:“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因此很多辩手满怀憧憬,想象着“一秒钟知识共享”所带来的种种美好,描绘着一个大同世界的蓝图。这没有什么不对,但这一种想法却是最单纯的愿景,因为在他们的理想之中,忽略了一个叫作“专利”的存在。 专利姓“专”,它属于个体。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霸占热搜好多天,以至于路人皆知。翟天临,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因为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一篇学术性文章有抄袭行为,现已经被撤销博士学位,其导师也被取消博导资格。北京电影学院表示,对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学术造假的方式有很多,但抄袭不仅是学术造假,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这是必须的。 我们都知道培根说过“知识是一切能力中的力量”,但却不知道这句话的后边是这样的一个延续:知识是一匹无私的骏马,谁能驾驭它,它就属于谁。据此,我们也应该明白,知识共享让所有人都掌握了等量的、同样的知识,那么终归是等于全都没有了力量。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区别。“落后就要挨打”,无论是科技落后,还是军事落后,乃至于经济落后,都要受制于人。古代,秦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成为霸主;当代,美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军事武器而恫吓四方。因此,所有的发展与强大都在于掌握先进技术,掌握核心技术。简而言之,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纵观世界超强企业,它们都非常重视自主研发,通常都拥有极多的专利。这些专利,不会被拿去共享,反而会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网络通信已经到了5G时代,走在这一领域前沿的华为不会把这一核心技术与他人共享,而是采取更严密的措施来防止它被窃取;中国被称为水笔帝国,但日本不会因为我们是水笔帝国就把生产笔芯的核心技术与我们共享,而是借此技术获得巨额利润。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的设想,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可能,但知识共享并不是窃取专利的遮羞布,专利保护也不会因为知识共享的发展趋势而被取代或撤销。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审题立意 【详解】 审题:本题考查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一道材料作文题,解答此类题目要求学生在写作之前必须审读材料,而且学生要清楚审读材料不仅仅是看材料,而应该对材料有分析理解的思维过程。通读材料,需明确材料的主要内容,把握命题人的基本意图,准确理解题意,按要求作文。本则材料可分两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引用综艺节目《奇葩说》中一期引起热议的辩题,引出本次作文的论题:“知识共享”。第二部分,引述四种对于知识共享的典型看法。前三种是对“知识共享”的质疑和担忧,第四种是认可其重大意义。这一部是帮助考生打开思路,明确自己的论辩方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知识与人性、道德、法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激发出很多备考话题。知识共享这一话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作为科技时代的受惠者和推动者的广大考生来说,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作文审题难度不大。只是需要注意,根据材料中的四种看法提示,考生对于知识共享的利弊一定要客观辩证地看待,不可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定。知识共享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和必需,怎样解决已出现的问题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知识在共享中服务和推动人类发展,是论证应把握的正确方向。本文适合写成议论文。 参考立意: (1)知识共享,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2)知识共享,须在知识专利前绕行; (3)知识共享,不等于能力共享。 参考结构: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第一部分,引述材料,提出问题。 第一层,首先指出“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似乎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然后引李大钊名言剖析产生这种期盼的原因。笔锋一转,提出问题:他们忽略了“专利”的存在。环环相扣,开篇点题。 第二层,紧承上文,具体解读专利特性。用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作反面材料,论证专利属于个体。 第二部分,逐层展开,分析问题。分两个角度具体阐释拥有“专利”的重大意义。 第一层,先理论,后举例,论述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第二层,举例论述企业重视自主研发、拥有专利就等于拥有了财富。 第三部分,首尾呼应,解决问题。首先回扣材料,然后明确做法,要让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杂志社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双月刊杂志。1984年12月12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创办《通讯》,当时是一本内部刊物。1987年8月《工业产权》杂志创刊,1990年6月20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并决定: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改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工业产权》杂志改为《知识产权》杂志,1991年1月《知识产权》杂志创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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