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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论文开头

发布时间:2024-07-04 22:29:41

知识产权论文开头

知识产权——从陌生到了解知识产权。我原以为它是一个十分高深莫测的东西,只属于个别极有名望的地位的人,至少它和我这个普通学生似乎毫无关系。至于它涵盖的内容,顾名思义,知识和产权嘛!大概是哪个有成就的学者哪天发现了什么新知识,这个知识的使用权就归他呗!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对知识产权的进一步了解,我才知道,原来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东西,多着呢!知识产权是人们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等等。有了一个清晰明了的定义,就不难明白什么是知识产权了。那人们为何要保护知识产权呢?科学家若发现了什么,应该把其成果无偿供于社会啊!但是,知识产权不仅仅包含了发现权,还有商标权著作权呢!若一位作家呕心沥血几十年完成了一部巨作,没有著作权的保护,他(她)的作品就可被人随便刊载,甚至被人扭曲本质意义,改编成另一个样子。若没有商标权的保护,一个良好的企业形象商标就会被人滥用,这个企业形象最终会被败坏掉。若从此以往,社会文化便会停滞不前,人们不愿再创造新的事物。由此看来,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要呢!不要觉得知识产权离我们远得很,其实它就在我们的身边。如:当我完成一篇文章后,我便拥有了著作权。这篇文章他人不可未经我同意就刊载出去,更不可署上别人的名字发表。当李聪明发明了一项新的产品,他便可向国家申请专利。一旦申请下来,别人就不随便使用四项发明,用前必须同李聪明达成协议,方可使用此项专利。现在,许多公司都有自己独立设计的商标,并以此作为本公司的标志。商标权同专利权必须向国家申请专权,审批下来后,这个商标就属于这个公司了。其它团队或个人不得私自使用这个商标,否则就是违法!违法?对!违法!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对于知识产权有关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由于知识产权是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才得以重视,在此之前不少人因此触犯了法律!前些年,著名“80后”作家因其作品《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作家庄羽的《圈里圈外》而被庄羽告上法庭。最后法院认定了郭敬明侵犯了庄羽的著作权而且承担民事责任,连其出版社也因此而连带赔偿责任。明明很简单的一件侵权案例却引起了很大关注,其因有两点:一是郭敬明为少年作家,代表着中国新生代的青年人,这代青年人对法律意识如此淡泊让人痛心。二是许多郭敬明的读者均为青少年,他们甚至发出了“抄又何妨?好看就成”的声音,这也暴露出了我国法律教育不够完善的一面。还有就是盗版是严重侵害著作权的表现。但因价格低廉而被许多人认可,这其中最典型的案例就是微软控诉中国的许多集团侵权案。随着时代的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电脑,而电脑操作系统中龙头老大就是微软公司的windows系列,一个windows系统的价格就得上千,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出发,许多公司选择使用盗版软件来节省开支。有的公司甚至从上到下都是齐刷刷的盗版windows系统。根据相关法规,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认定为侵权行为且须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许多公司因使用盗版软件而被起诉,赔偿数额高得惊人。这些都是因为对于知识产权的不了解而引起的。在国内,类似的事件有很多,如花儿乐队的抄袭事件,盗版音乐唱片,盗版软件等等。这些盗版产品不仅仅是对于创作者的著作权的侵害,更是露出中国法制教育的不完善。就我个人而言,说句实在话,我没使用过盗版软件。因为朋友告诉我盗版软件毁机器。通过对知识产权学习后,现在看来盗版不仅是毁机器,更是毁灭良心!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很多,许多东西在我们生活中未必会引起我们的关注,那么,从最简单的事做起,使用正版软件,反对盗版,等我们长大了,开始工作了,小到公司的商标,大到使用物品的专利。我们都应去遵守相关法规。不可以因为一时的蝇头小利而损失更大的利益。我觉得,每个了解知识产权的人都应向周围的人多多宣传知识产权有关指示。这样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他,明白他的重要性,我们的社会才能得以更好的发展。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技术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品的使用许可协议因其独占的特征而可能成为损害竞争的威胁。因此,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针对技术所有者的反垄断诉讼。本文从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入手,分析了两者的立法宗旨及其共同协调发展的平衡原则。 关键字: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利益冲突,平衡原则一、微软公司案件1 、关于Windows 系统的反垄断诉讼美国微软公司研发的Windows 操作系统在全球市场占90%以上的份额。1998年5 月18日,美国联邦政府司法部与20个州的总检察官对微软提出反垄断诉讼,控告微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软件商与其进行正当竞争。2000年4 月3 日,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微软通过捆绑销售,将IE浏览器强加给用户,在Windows 操作系统中安装了源代码,排斥了竞争对手。[1]2 、第一屏条款的争论“第一屏条款”(the first screen provision)是微软公司同电脑设备生产商(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s)在许可合同中规定:要求已经安装Windows 操作系统的用户最初启动计算机时,屏幕上必须显示关于Windows 统一特征的(如图标、图标的设计风格和尺寸等)画面。原告称微软通过“第一屏条款”滥用了其对Windows 操作系统软件的独占权利而损害了设备生产商、消费者、其它软件生产者的利益。[2]在这两个不同的案件中,作为原告的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认为微软公司滥用了Windows 系统在计算机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损害了其他竞争对手和整个市场的长远利益。而微软公司则坚持自己的权利受知识产权的合法保护。这反映了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独占性这两种法律价值的冲突,是否有一个更好的平衡方法呢,也就是说,在反垄断的视野中,如何能够体现知识产权的价值保护?二、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1 、知识产权的立法宗旨- 给权利人以充分保护知识产权的特点可以概括为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实践性、可复制性五个方面。以本文关注的角度来看,对市场竞争最有影响的就是其专有性。“专有性揭示的是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绝对权和支配权所具有的垄断性或排他性。”[3]就微软案件来说,因为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版权的所有者微软公司就拥有了对Windows 操作系统使用的独占性的权利,这是从权利的来源说。在权利的行使方面,由于知识产权以推动社会进步的技术成果为保护对象,因此,大部分的权利人会通过使用许可协议来使其成果社会化。[4] 在这种技术利益最大化要求的驱使下,法律赋予权利所有者以特权,即通过合法交易成为独占者。这种“独占性权利”的行使所获得的价格和合同与在充满竞争的市场条件下的获得是不同的。知识产品一旦被知识产权制度所保护,就意味着排除他人同样的行为。因此,知识产权最终与“非通过竞争而获取的独占”地位联系起来。[5]所以,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可能会被权利人滥用,进而破坏技术的传播和创新。例如,利用知识产权形成经济联合,限制其他竞争者的进入;获取技术市场上的优势地位;或者在许可使用合同中不合理的对被许可人漫天要价,对到期合同之后的技术使用进行限制或者通过索取高价来变相延长合同的期限……这些行为无疑已经偏离了知识产权推动社会进步的本意,也正因为这样,处于相对方的其他竞争者只得借助反垄断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2 、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 保护市场竞争结构的稳定在市场经济体制中,最为重要的机制就是竞争机制,一旦竞争机制被扭曲,市场就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市场秩序和市场结构就会遭到破坏。源于自由竞争的垄断就是扭曲竞争机制的重要力量。但是,市场机制本身并不具有维护公平竞争的功能,因此,需要建立保护竞争机制的法律制度体系。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交易公平,以实现充分、有效的竞争。对于建立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来说,反垄断法反对垄断,反对限制竞争,反对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6] 在法律层面上,垄断是行为和状态的规定性。垄断首先是一种行为的规定性,反垄断法关注的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只要该行为的目的是限制竞争,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垄断也是一种状态的规定性,它关注市场的集中度,垄断状态实质上是市场已达到或超过法律所界定的企业集中度的下限。因此,即使没有明显的垄断行为,政府有关部门也可以采取法律行动,变垄断行为为竞争状态,垄断状态本身成为国家强制力的介入点。[7]无论是在发展中国家,还是发达国家,反垄断法的“社会本位”使它成为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宪法”,承担起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任。虽然大多数情况反垄断法和其相关政策是通过国家公权力实现,但反垄断法自身却是以自由竞争的最佳状态为实现目标。因此,市场经济离不开反垄断法。3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冲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竞争政策关注短期效率分配或长期效率的程度。如果关注短期利益,则会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行为较为宽容,而如果是注重长远发展则会较为严格的限制其权利的行使;二、市场支配地位是否是因为知识产权而取得。如果回答是肯定的,那么知识产权权利必然受到反垄断法的规范;三、知识产权自身的经济特性(边际成本很低并容易被盗用)。这一点说明在用反垄断法来分析许可协议条款时,也要注意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合理性;四、许可协议是否应该被认定为横向或纵向限制竞争的协议。[8]在本文列举的两类有关微软公司的案件中,原告无一例外的认为微软公司借助对Windows 操作系统许可使用权的独占,破坏了他们的“竞争权”,因此,应该由反垄断法对微软的行为加以制裁。其中最主要问题是:对于知识产权法特别是版权法中最为核心的商业性为- 许可他人使用被保护的作品究竟应该适用怎样的法律原则。诚然,在技术已经成为市场竞争力核心因素的今天,知识产品所有人独占权的保护范围已经越来越受到反垄断法的关注。如果在契约自由的理念下,完全保护个人的知识产权,就会更多的“微软”案件发生。而如果用反垄断的利刃劈开知识产权的“独占性”,对于技术所有人来说,就无疑陷入了一种“无法可依”的危机感,甚至丧失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导致加重社会发展成本。简而言之,一个是反对独占而另一个是授予独占。[9] 对于这样的问题,司法实践做出了不同的回答,理论中也没有定论。三、如何实现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的协调发展1 、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反垄断法的意义在于塑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结构,使竞争主体可以展开公平竞争,从而提高经济发展水平。出于对公共利益的尊重,它呈现出灵活性,不同时期对同一性质的行为态度不同,这是一国之内;而在竞争激烈的国际市场中,保护本国的知识产权也就是保护本国的商业利益,这时反垄断法又会支持知识产品的独占性。总之,反垄断法背后的标准就是经济发展需要,从国内市场来说,是消费者利益和公共利益,在世界范围内,就是在和平发展的基础上实现本国利益的最大化。因此,面对形形色色的竞争行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基本都确立了“合理原则”。[10]根据合理原则,反垄断法并不是禁止所有的经济联合,禁止的只是那些能够产生或者加强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合并。因此,将合理原则作为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可以使反垄断法更好地适应复杂的经济情况,避免机械的执法可能对正常经济活动造成的消极影响。[11]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规范中,“合理原则”也同样适用。因此,有几个基本的原则不容忽视:首先,不能认为是知识产权导致了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源于竞争制度而非知识产权制度。社会的进步和创新是知识产权的本意,所以,并非知识产权的每一种制度都要适用反垄断法。其次,竞争政策应承认知识产权法体系下认可的权利;只有这样,才可以保护技术创新者的热情。最后,尽管存在一些限制竞争的协议,但如果这种协议比没有协议更能促进竞争,则它也是可以容忍的;在没有许可协议的情况下,很可能因为没有任何规定而导致效率的混乱,而且没有许可协议这种推广方式,技术成果的社会化也就成为空谈了。[12]这三个原则表明在处理此类问题时,承认知识产权的基本调整是基础,进而再与反垄断法衔接。2 、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观从上文的论述可以看出,因为知识产权的独占性问题已经越来越引起法律界的关注。实践中,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 之后,围绕知识产权的诉讼不断增多,在全球贸易一体化的今天,知识产权和国内国际经济发展相关联是法学研究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许可中,随着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多和保护范围扩大,许多企业和研究机构陷入一种尴尬处境,本来可以自由使用的技术落入他人的专利保护范围,成为进一步开发研究和生产经营的障碍。甚至鼓励创新的专利制度成为某些人恶意设置“诉讼陷阱”的工具,阻碍了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例如一台DVD ,从部件到零件,其有效专利达1500件之多。我国的生产商要想顺利的将产品打入国际市场,首先要获得外国专利权人的许可,并要支付相当的费用。面对这样的情况,世界各国逐渐认识到必须本着既有利于刺激知识产品的创造又有利于知识产品被公众接近、利用的原则做出具体的制度安排。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13]因此,在知识产权自身的体系中,有很多针对性的规定来协调公共利益。如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专利权中的强制许可。最重要的是,知识财产的保护是有期限的,一旦到期,产品进入公有领域,就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财富。所以,从根本上来说,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社会的长远发展。3 、平衡原则- 协调知识产权和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从我国目前看来,把知识产权领域的问题纳入反垄断的案件并不多,相关司法实践也没有统一标准,但其实二者的冲突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会引起竞争的失衡进而被反垄断法所不容,其次,反垄断法事无巨细的前后审查又会破坏竞争主体意思自治和创新积极性。所以,要寻找一个恰当的标准,就是以竞争利益最大化来进行个案分析,在合同双方及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找到平衡点。笔者认为这一标准并非可以通过法律明确具体的规定来确立,而基本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我评价和法官的个案认定。第一,首先明确知识产品的管理更多需要由合同法和知识产权法来规范,以保证个人意志和社会创新。“许可使用应该使版权所有者获益:这是设计版权法和合同法的部分原因。在市场上的成功并不能剥夺一个公司通过版权法和合同法的获益。”[14]因此,反垄断并不是反对大企业。大企业由于创新和技术进步形成的垄断不是真正的垄断,创业利润中包含的垄断盈利可以看作是成功者的奖金。这种具有“技术意义上的垄断”的企业由于一方面要同原有技术和产品的企业竞争,另一方面受到潜在竞争的威胁,因此实际上仍处于竞争之中。[15]这段话说明,垄断地位的形成并不一定是消除竞争,垄断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就要更加努力的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消费者将会最终受益。这一点从IT行业的发展就可以得到证明。另外,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反垄断法是对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一种矫正。这种矫正应该是发生在明显不公平的情况,例如一方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加给另一方不合理的义务或价格,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超出了正常竞争可以接受的界限,这才是反垄断法发挥作用的空间。在微软与电脑设备生产商的“第一屏”条款中,微软公司并没有对“第一屏”的画面设置和显示做出过分不合理的约束,也没有限制制造商、消费者对“第一屏”之后画面重新设计。正如COPYRIGHT ,LICENSING , AND THE“FIRST SCREEN”一文中作者的观点,在合同自治的原则下,许可协议不可能仅仅保护许可人的利益。整体看来,许可使用合同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因为双方的利益平衡必然会反映到合同的价格上。取得的权利越多,支付的价格也就越高。德国的瓦尔特?欧根说:契约自由“是不可缺少的,没有来自家庭和企业经济计划的个人的自由契约,就不可能有通过完全竞争来对日常经济过程的调节”。[16]而且,这种“第一屏”条款可以通过降低培训成本、进行质量控制、明确商标标识等方面的作用使消费者得到稳定、低廉的服务,最终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实现社会利益的增加。在“合理原则”的基础上,可以认为“第一屏”条款并不是完全权利滥用的结果。如果一定要将反垄断的审查引入此条款,就会破坏合同的合意,破坏在竞争环境中市场主体的自由选择,进而会付出损害社会技术进步的代价,这是反垄断法不得不思考的问题。因此,用经济学的方法具体分析合同条款,权衡多方利益,才能找到反垄断法的作用空间。第二,反垄断法不能完全退出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只要这种“保护”成为破坏竞争的保护伞,反垄断法就应责无旁贷的对此加以规范,以确保竞争结构的健康发展。事实表明,契约自由有时不能保护市场供求双方的竞争,甚至可以用来消除竞争,卡特尔和其他垄断组织的建立就是例证。企业利用契约自由来建立垄断组织,垄断组织又用契约自由导致强制性的契约。“契约自由”常常成为垄断集团证明他们受到法律保护和享有相应权利的籍口。[17]正因为传统知识产权法、合同法对于意思自治的过分推崇,才使权利滥用有可能成为合法现象。在知识产权法中,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的特权,给知识产品的收益划定了一个闭合空间,只能由权利人独享,自然引发和社会其他利益主体的矛盾。正如本文开头的第一个案例,美国和欧洲的法院针对反垄断诉讼,分别认定微软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做出了不利于微软公司的判决。从这样的事实可以看出,反垄断法面对知识产权领域的独占现象,是完全有理由介入并进行规范的。这是因为反垄断的性质决定。因此,尽管有“排他性”的“私权”壁垒,又有合同自由的说辞,但从社会长远利益出发,还是应该承认反垄断法介入的合理性。第三,本文的结论是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再单纯地将知识产权作为垄断豁免之列,而是在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方面寻求一个平衡点;对于与知识产权有关的限制竞争行为也应列入反垄断规制的范围中。在对一家公司进行反垄断时考虑的已不只是规模,更主要的是看它是否利用自身规模来限制竞争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18]正如美国最高法院在Dell公司案件中表达的看法:“客观的格式标准,通过公正的过程被认可,有一种‘实质上促进竞争的优点’。通过设定标准,可以提高产品的适用性,进而增加消费者的选择,还可以通过投入及经济指标的标准化来降低生产成本。使新的进入者可以根据当前标准生产产品,降低市场准入障碍……”????总体看来,知识产权和竞争政策都关注技术进步和消费者的最终利益。企业希望进行技术改造但至少要防止搭便车行为,所以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而市场主体只有在面对竞争时才有充分的动力进行改造,因此营造一个良性竞争的环境是经济发展的基础。所以要平衡不断加剧的竞争和进一步技术改造之间的利益。面对经济生活的复杂性,法律不同领域之间的交叉问题越来越普遍,这时就需要我们正确把握不同部门法的立法深意,推进社会的整体利益发展。注释:[1]2000 年6 月微软公司提起上诉,上诉法院做出判决,基本确认了微软采用反竞争手段维持其在电脑操作系统软件上的垄断地位,但否定了初审法院试图将垄断地位扩展到浏览器软件领域的判决。11月6 日,微软与司法部和原告中的9 个州和解。由于和本文论述关系不大,故不作详细介绍。徐杰、时建中主编《经济法概论案例教程》第204 页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年9 月版。??? See Ronald A. Cass :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资料来源:美国社会科学研究网站 [2] 刘平周详《知识产权与物权比较研究》载于《知识产权》2003年第4 期[3] “In keeping with the basic approach of the copyright law ,copyright owners are given great freedom in deciding the terms on which to license their products. After all , the value of the copyright is the ability of the right owner to set terms expected to maximize the return from licensing.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 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4] 笔者并不否认,知识产权的“独占性”是有期限并且受合理使用的限制。因此,此处讨论的独占也是相对的而并没有过于偏激的意思。本文全文都是建立在已有的知识产权的制度基础之上,并不是对知识产权本身的质疑,而主要是从反垄断角度和整体社会发展的角度进行一些思考。同时,我也并不否认,知识产权取得的最初,也是在市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权利人创造性的劳动的结果。[5] “有效竞争”是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目标模式,在这种模式下,竞争被视为实现整体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手段,提出这种模式是为了建立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市场结构。作为法律上可操作的目标模式,关键是如何确立一个标准,以评价市场上的竞争是有效竞争。根据其他国家的经验,建立有效竞争的目标模式主要是从规范竞争性市场结构出发。按照德国康森巴赫的理论,优化的市场结构,市场上要有多个竞争者,他们的商品有适度的差异性,且市场的透明度高。王晓晔:《竞争法研究》出版社99年版第73-90页[6] 刘宁元司平平林燕萍:《国际反垄断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9 月版第7 -9 页[7] “To the extent there has been a perceived conflict , however,it seems to stem from four principal areas of uncertainty :(a ) the extent to which competitio policy is about short-run allocative efficiency or long-run dynamic efficiency,(b ) whether market power should be inferred from the existence of an IPR ,(c ) certain distinctive economic characteristics of IPRs , and(d ) whether a particular contract, license,or merger should be regarded as horizontal or vertical.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 DAFFE/DLP(98)18 [8] “Discussion of the overlap between antitrust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law frequently observes that the former opposes monopoly , while the latter confers monopoly rights. ” See Ronald A. Cass :“COPYRIGHT,LICENSING, AND THE”FIRST SCREEN“[9] “合理原则”、“本身违法原则”是反垄断法的两个基本原则。“本身违法”适用于那些已经被确定为不合理地限制了贸易的行为,因而只看是否有行为的存在,无需对行为产生的原因和后果进行调查。一般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如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协议等。“合理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某些行为构成了对竞争的限制,但又不能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是否构成违法须在慎重考察企业行为的意图、行为方式以及行为后果之后,才能做出判断。[10]“Normal competition law, applied under a rule of reason standard,seems entirely adequate for distinguishing between”pro “and anticompetitive tying in cases where the requisite market power is conferred through IPR. “ See”competition policy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OECD , committee on competition law and policy,DAFFE/DLP (98)18[12]冯晓青《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载于《知识产权》[14]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5]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6]刘兵勇《试论反垄断的理论基础》载于《江苏社会科学》2002年第5 期[17]马洪雨《从“微软”案看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 兼论给中国反垄断立法的几点启示》载于《兰州商学院学报》2001年第4 期

保护知识产权,从我做起你会在公交车上给老人让座吗?你会在拾到钱包时想办法归还失主吗?相信你的答案都是肯定的。因为这些,是对我们善良的证明,道德的肯定。然而,如果被问及:你曾经购买或使用过盗版吗?很多人恐怕要张口结舌,说不出话来。是的,我们生活中的“盗版”实在太多了,图书、软件、音像制品……几乎所有的文化产品都有一个丑陋的双生子,那便是盗版。它面世速度“快”,伪装得很“真”,又出奇的“便宜”,这些似乎给了我们很多选择盗版的理由。可是说到底,盗版毕竟是“盗”,是对知识产权的偷盗和亵渎!我们应该清楚地意识到:盗版是一个和谐社会中极不和谐的音符,不仅损害了我国的自主创新能力,阻碍了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也引发了世界各国对我国的关注,对我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形象和对外交往中的主动地位产生了不利影响。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我国履行对外承诺、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支持先进生产力发展、保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近年来,市场上又出现了许多非法盗印、销售的盗版工具书,它们虽然价格低廉却质量低劣,且不说它的内容是否有助于学习,光是那连篇的错字和粗糙的印刷就足以让读者在阅读时如鲠在喉。这样的盗版工具书可不是误人子弟、贻害无穷么?作为盗版家族的一份子,盗版工具书不仅扰乱了图书出版、发行的秩序,使作者们的利益和积极性受到双重打击,长此以往还必定会抑制人们的创新意识,大大阻碍社会的文化建设,使我们的文化家园逐渐荒芜。

知识产权维权论文

现在网络是侵犯知识产权的一块热地,大到windous系统的国家级盗版,中及淘宝网、当当网(上面的假货不用我举例吧)上的售假,小至个人站长们对内对外的很多贸易网站(仿牌lv、chanel之类)。这里的对知识产权的侵犯,民事、刑事都可能涉及(刑法第213条开始,你自己看看,这还只是商标)。我们国家对知识产权的重视也日益进步(可以从中国必将成为世界性国家方面论述);网络也必是未来的热点;现实中来看,很多电商们正如蛀虫般侵犯着国内、国外的知识产权。所以,你真可以在结合网络与知识产权的关系这一块发挥一下。至于名字,可以试试《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未来中国经济影响》。

可以写写知识产权在中国的现在与发展,好好思考一下如何让国人有更强的知识产权的意识。

浅析知识产权法与公共利益【摘要】知识产品不仅是一种个人财富,更是一种社会财富,知识产品的推广和应用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我国在进行知识产权立法时要兼顾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达到两者的平衡。【关键词】知识产权;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私有的权利形态,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但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客体——知识产品,是一种信息,具有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的双重性质,而由此带来的权利义务的分配,不仅关系到知识产权人的个人利益,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在确认和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需要兼顾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近些年来,国际上的一些知识产权公约明确地对知识产权法中的公共利益问题作了规定。确保公共利益已成为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宗旨。本文仅结合知识产权专门法中的著作权法、专利权法、商标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分析知识产权法对公共利益的保障作用。一、知识产权法在赋予专有使用知识产品的基础上激励知识产品的创造活动知识产品作为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不同,知识产品一旦被公开就很难由原来的知识产品所有人专有地控制。竞争者可以通过研究、模仿市场中的知识产品生产同类产品,而不需要付出大量的智力劳动和研发成本,并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因此,竞争者可以以更低的价格在市场上出售同类知识产品,与知识产品所有人展开竞争,这使得知识产品所有人很难从其智力活动中收回投资,更谈不上收益,极大地挫伤了知识产品所有人进行智力活动的积极性。知识产权法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排除他人擅自使用,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可以凭借这种垄断地位收回自己为进行智力活动所进行的各方面的投资,这种制度设计激励着知识产品的创作活动,例如,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的赋予激发对智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专有实施权所带来的巨大收益激发人们从事发明创造活动、商标的专有使用促使厂商改善商品质量,创造出更多的知名品牌。所以说,知识产权法反映了赋予有限的垄断权刺激革新目的的动态效率,它通过授予有限的垄断权利刺激了知识创造活动,报偿在创新上的投资从而刺激对创新者在时间、精力和资金方面的投入,从而创造出更多的知识产品,不断地满足社会对知识产品的需求。二、以垄断换“公开的机制”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公共利益知识产权法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激励将知识产品向尽早社会公开,可以说公开也是一种重要的社会公共利益。它不仅保障公众正当地接近原创者的知识产品,为后续创新提供充分的“养料”,促进技术创新和文化创新;而且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创作和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这一点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权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著作权法赋予了权利人专有复制发行权换取了对作品的公开,为后续性创作提供了大量的资料,虽然限制了对作品的自由接近,特别是带有赢利性质的利用和传播,在独创性的层面上刺激更多的合乎社会需要的新作品的创作,最终促进了文化繁荣和文明进步。专利法更是如此,专利法通过专利的“充分公开”要件确保所授予的专利公开,这些以公开的专利成为重要的信息来源,为后续发明和研究提供了技术信息和知识,避免了对同一客体的重复投资,研发者将节省的时间和经费来进行其他的研发,不断促进新发明更多的被创造出来,以满足社会对技术进步的需要。三、适当的限制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以达到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国内外相关法律,都将公共利益作为知识产权人行使其权利的前提,如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再如美国,其立法和司法都强化了“知识产权是为了实现社会目标的有限的权利”的观点,坚持“对知识产权人的报偿是作为第二位考虑的”。因此,知识产权都具有有条件的独占性、有限制的排他性和有期限的时间性的特点。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保护做了时间和范围的限制。如我国现行《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经过20年后,发明专利就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其次,知识产权法还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以及“强制实施”条款。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制造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制造的专利产品售出后他人使用或销售该产品不构成侵权即专利权人权利用尽后的使用不侵权。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对知识产权作以必要的限制是为了在保护私权的前提下维护公共利益,寻求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正所谓权利的限制,应是在充分保护权利基础上的必要限制;权利的保护,应是在实现社会利益前提下的必要保护。四、促进公平竞争,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对有效竞争的促进是知识产权法的一种重要的公共利益。通常,生产者可以使用市场中任何可以获得的手段,针对他们的竞争者来获得优势,但是这种手段必须正当、合法、体现市场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在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下,企业可以立即复制被改进的技术与改进者展开竞争而没有必要投入时间和精力进行技术改造;厂商可以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的方式展开市场竞争而不是在提高产品的质量上展开竞争。这些都是违反市场竞争规律的不正当的、不公平的竞争,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相反,在赋予专利权的情况下,竞争者意识到他不能随意地复制、模仿专利发明,因此,不得不进行独立的研究和开发,形成替代发明和改进发明,因为他们知道拥有一个合乎社会需要的、具有广阔市场的专利是企业占领市场和开拓市场的重要砝码,是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手段,这一种竞争是在不断开发新技术的基础上展开的公平竞争。商标权的赋予使得商标作为一种识别性的商业标记,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核定使用的同种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自己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通过制止市场中商品的商标被混淆而维护竞争秩序,促使厂商在提高产品质量的基础上展开市场竞争。五、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品作为公共财富,最终要进入流通领域,成为消费者手中的消费产品,所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成为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标之一。知识产权法是通过两方面的机制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一方面,赋予知识产品所有人以专有使用权,这使得不同知识产品所有人所创造的知识产品得以区分,也使得假冒的知识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流通领域,从而保证消费者可以购买到自己信得过的、高质量的产品。如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商标专用权,从而区别产品或者服务来源,确保了消费者能够凭借商标按照自己的意愿选购自己需要的产品。商标不仅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且具有标识商品一致质量的作用,一旦消费者习惯于将一个特定的商标作为特定商品质量的符号,他就会确信其购买的这种商标的商品具有质量的一致性,逐渐形成一种 “品牌认知”, 并且愿意为此商品支付较高的费用。厂商便可借助商标赢得消费者对其商品的青睐,这样就能获得较大的利润,激励了厂商提高产品的质量以便利用商标实现更大的利益,最终保证了消费者可以获得高质量的产品。所以,知识产权法在以法定形式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人利益的同时,也兼顾了对公共利益的保障。虽然知识产权的取得意味着权利人获得一定程度之垄断地位,这是社会公共利益所做出的让步,以鼓励技术创新,权利人在行使权利时也要注意与社会公众之间实现利益平衡.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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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议论文

议论文写作是学生运用语言和文字表达自己的内心,进行创造性表述的过程,初中阶段的语文教学中议论文的写作教学十分重要。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初二作文600字议论文,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在几千年“文明古国、礼义之邦”的中国搞市场经济,才搞了十几年整个经济秩序就陷于混乱。毒大米、黑心棉、劣质奶粉……假货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其坑害百姓之烈,可谓触目惊心。经营者没有道德底线,没有守法意识,唯利是图,见钱眼开。时代呼唤我们遗失已久的“坚守”,呼唤我们坚守住已被物欲之流冲击得残破的道德之堤!

坚守道德底线,首先要做到坚守高尚的品格,司马光在《交趾献奇兽赋》中有言“正心以为本,修身以为基,”可见自古以来,修炼正直的高尚的品格就被视为安身立命的基石。周恩来同志,一生严于自律,为世人所景仰,这是他平生注重道德修养的结果。他年轻时代,贴手书警句于大立镜旁,言“面必净,发必理,衣必整,纽必结;头容正,肩容平,胸容宽,背容直,气旬勿傲勿怠,颜色宜和宜静宜庄。”纵观周恩来一生,不论局势如何动荡、严峻,他都照镜自勉、坚守高尚的品格,赢得了中国人民乃至世界人民的尊敬。周的事迹,为我们树立了坚守高尚品格的榜样。

坚守道德底线,更要做到坚守道义。正义是道德的核心,是一切社会准则的灵魂。作为真正的人,在面对强暴、威逼、利诱之时,必须毫不动摇地为正义而战!南宋末年,宋都临安被元军攻破,文天祥面对元军高官厚禄的诱惑,毫不动心。元军没办法,只得把他囚禁起来,折磨他,但为了民族大义,他始终没有屈服,反而写下了令人感佩的《正气歌》,最后英勇就义。文天祥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捍卫民族大义。

坚守道德底线,最关键的是坚守个人和民族的尊严。尊严是上帝赋予每个人的最崇高的信物,也是一个国家得以高昂头颅,不被侮辱的脊梁。天津有两个计算机系的高材生,刚毕业就被日本某软件开发公司邀为程序员,开发一个以日本二战为题材的大型游戏,公司答应给予他们丰富报酬。但在得知此游戏的宗旨含有美化侵略的成份,他们毅然辞职。公司加酬谢,他们严辞拒绝:“我们是程序员,但首先是中国人!”就这样,他们以自己的行动坚守住了自己的尊严和中华民族的尊严,不论多么优厚的物质回报,都无法腐蚀他们自己坚守的那一方心灵的净土。

坚守道德的底线,应该作为我们对社会的承诺!不论我们面临怎样的社会环境,都应坚守住高尚品格,不使之同流合污;坚守住公理和正义,不使之泯灭于利益和强权;坚守住尊严之碑,不使之有丝毫撼动!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时,如果说法律是铁壁铜墙,森严不可撼动,那么道德就是青青小草,绿物无声。和谐呼唤坚守道德底线,时代呼唤我们坚守道德底线,先哲们的光辉指引着我们—让我们呵护好心灵的“青草”,使之绿遍十三亿同胞!

著名学者易中天面对采访时曾戏称自己是“底线主义者”,从他对境界和底线区别的阐述中,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道理: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必须有自己坚守的底线。

历史上伟大杰出的人物于心中常有一份最基本的人格坚守,这便是他们的底线。对于宁愿饿死也不领美国救济粮的朱自清而言,捍卫个人尊严是他心中至死不变的底线;对于“心存良知璞玉,笔写道德文章”的老舍而言,有尊严地活着是他可以为之献出生命的底线……他们因为有着这份坚守,所以才可以做到“众人皆醉我独醒”,活出自己的精彩,即使生命逝去,也可以为后人敬仰。

如果说光荣属于伟人,没有办法要求每一个人都坚守人格的尊严,那么对于普通人而言,道德良心就是最基础的一道底线。

平凡的人如果能够坚守道德底线,做到不愧于良心,也同样值得人们尊重敬仰。帮别人垫钱买彩票,中大奖后分文不取的赵书兵;抱起血泊中的小悦悦,向周围人呼救的陈贤妹;哥哥遭遇车祸,作为弟弟不忘把工资发给农民工的孙东林……他们都只是普通人,也只是做了一些“很普通”的事,然而,依靠最基本的道德良心作出的选择却使他们于平凡中显出了人格的光辉,这光辉来自于他们的那种对于做人底线的坚守。

相反,有这么一些利欲熏心者,在对金钱名利的追逐中,丧失了最起码的道德底线,最终也只能自食其果,毁了自己也毁了别人。作为一名学者,保持学术的纯洁,不抄袭、不剽窃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批评诸葛亮的著名学者胡觉照,为了名利,违背道德,剽窃他人文章,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同时,也将自己引向了身败名裂的下场。作为一家食品企业,为消费者负责保证食品安全应该是坚守的底线吧,然而,三鹿集团为了企业效益,昧了良心,在奶粉中加入三聚氰胺,害了数十名无辜的婴儿的同时,也将自己辛苦树立的品牌砸得粉碎……还有诸如“胶囊门”、“甲醛海鲜门”这类骇人听闻的丑恶事件,无一不告诉人们,没有对底线的坚守,就像高速行驶的车没有刹车,是极其危险的,是会给人和社会带来严重后果的。

法国浪漫主义作家雨果曾经说过:“良心的觉醒就是灵魂的伟大!”而于当下,无论是坚守人格尊严抑或是道德良知,都既是对自己作为人的承诺,也是对社会的责任担当。

自我完善是一种奋发向上的精神品质。

少年阶段是塑造未来形象的最佳时期,因此,自我完善的意义尤为重票要。那么,我说说自我完善的主要入手方面吧!

其一,要多读些好的书籍,从中汲取道德营养。高尔基曾说:“书籍是人类进步的阶梯”。 又说:“书籍为理智和心灵插上了翅膀。”他的论述,说明了读书对于自我完善起着重要作用。自我完善,要多读好书。好书是规范人生的座右铭,好书是指导行动的指南针。

其二,从小处入手,培养自己的良好品德。《淮南子》说得好:“君子不为小善不足为也而舍之,小善积而为大善。”意思是有道德修养的人,不认为小的好事不值得去做而舍弃它,小的好事积累起来就成为大的好事。荀子提过“积善成德”的修养方法,即一点一滴积累善行,日久天长便可养成好的品德。

其三,针对自己的缺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改正措施。在这一方面,前人的做法给了我们有益的启示。《论衡》中记载,西门豹性子很急,他就经常佩带一根柔软坚韧的皮条,以便提醒自己压抑焦躁的情绪。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采取了类似的做法。有的人记性不好,便用笔将要做的事记下笔记本或便条中。这些人提醒劝诫自己,努力克服缺点,逐步完善自我。

其四,持之以恒,奋力攀登从善,从善的巅峰。古人云:“从善如登,从恶如崩。”(《国语》)意为顺从好的像登山那样吃力费劲,而学坏则如江河崩溃,一泻千里。可见,自我完善,必须要下功夫。

在长期的自我完善过程中,自我则求,自我改变,自我提高,是必不可少的。

大公无私、敬老爱幼、舍己为人、扶危救难、真诚善良、勤奋顽强、谦虚谨慎……诸如此美好的品德,是自我完善所向往和追求的目标。它们犹如从善之山颠的一簇簇鲜花,只有在自我完善过程中永不停步、攀登不止的人,才能采撷它,获取它。持之以恒,坚持不懈,是攀登从善之山所不可缺的精神。

山寨现象的法律思考法律是被发现而非被创制的。当山寨超越一个个案而成为一种广泛的社会现象时,我们需要超越现有的法律规定而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去思考该现象,而不仅仅是拘泥于现有法律的规定。山寨引起的混乱,是各种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我们需要仔细权衡相冲突的各种利益,并在权衡的基础上,对现有法律进行调整,以重新确立法律秩序。一、对现有知识产权法律的反思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等内容,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本身就是利益冲突和协调的结果,即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利和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保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促进知识的传播和再创造。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通常有时间性和地域性,并对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予以必要的限制。就山寨现象而言,可能有一部分会涉及到对知识产权的侵权,对于该种侵权行为,现有法律已足以调整,无需另行专门立法加以规制。但作为立法者,面对如此广泛的山寨现象,是否需要反思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是否有些地方对知识产权人保护过度了?该种保护是否阻碍了知识的传播和创新?是否损害了社会福祉?如果我们仅仅从现有知识产权法出发,去简单的判断山寨现象的法律性质,显然是本末倒置的。二、对现有反垄断法律的思考垄断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也会阻碍效率的提高和技术的进步,故有反垄断法,以对垄断现象和行为进行审查和规制。山寨现象的出现,其中是否有一部分是因为垄断导致的呢?如果反垄断法立法不到位,反垄断机构执法不到位,面对垄断,市场就会在可能的方向上进行调整。山寨的出现,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垄断的自发反击。山寨之所以广受欢迎,是消费者对于因为垄断而被剥夺的消费者福利的自我保护。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反垄断法及反垄断执法状况。三、对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反思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立法目的上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的,因为消费者通常是弱者。但是,现有的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否存在保护过度反而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可能呢?是否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了呢?当然,我们消费所有的产品、服务都是最顶级的,但是,社会的现状是分阶层的,消费者还是有穷人和富人之分的。富人和穷人对于同类产品和服务的需求肯定也是不同的。因此,在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我们应当允许产品和服务的差异化,而非简单的、强制性的要求消费者消费更好但价格更高的产品和服务。而山寨现象的流行,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穷人对于新产品、新服务的需要,即使质量差一点、功能少一点,但至少能够享受到社会和科技基本的基本成果,是实实在在的好事。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有必要反思现有的相关法律,除保障人身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外,尽可能放宽保护的尺度,但需要更加严格的执行和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在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四、对现有管制方面法律的反思就山寨手机而言,有人认为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入网许可证、没有通过质量检测等,而认为需要加以制裁。从现有法律而言,此论固然有利。但是,我们是否需要反思一下,这些山寨产品真的是一无是处、真的是不符合要求吗?我看未必。事实上,山寨产品没有取得必要的批准、许可和认证,我认为更需要反思的是现行的管制法律是否适当、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效率低下、腐败、高收费等等情况,而使得山寨产品无法获得所需批准、许可和认证呢?在我看来,现有的很多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很多存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情形。如真正能够做到以人为本和执政为民,大小厂商一视同仁,相信很多山寨也会变成正版。因此,在我看来,山寨产品在某种程度上是对现有管制法律和主管部门阻碍创新、效率和进步的自发纠正。所谓恶法非法。总而言之,对于山寨现象,不能简单、粗暴的加以批判和禁止,当然也不能无原则的加以鼓吹,而是需要我们认真分析各种山寨现象,并对现有的法律和法律的执行加以反思,权衡利弊,从而该鼓励的予以鼓励,该限制的予以限制,该修改的予以修改,该坚持的予以坚持。做在房子里闭门造车是容易的,但这样造出来的法律未必是良法,也未必会被广泛的遵守。只有认真观察社会、观察民众的真实生活和需求,才能从中发现出真正的法律。禁放烟花爆竹的法律的演变就是明证。

【 #高考# 导语】人们常说得作文者得天下,得作文者得高考,其实这话一点儿也不夸张,作文在高考语文占分高达60,超过了整个语文总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大家不得引起重视,把握每一次写作文的机会。下面 要给大家分享的是2020高考作文范文,希望大家可以看看其他同学写的,再来和自己对比一下,找找差距,继续加油。 根据要求写作。 综艺节目《奇葩说》有一期辩题引起热议:“奇葩星球新技术可以让全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你支持吗?”很多人都参与其中发表了自己的观点。有人说,如果我通过自己的努力知道的东西,全人类都知道了,对我是不是不公平?还有人认为,共享知识不等于共享能力,知识是面向所有人开放的,但能力、思维、审美等等还是需要自己去培养的;也有人说,知识共享会不会让人滋生懒惰,从而失去创造力?还有人认为,知识共享让我们把每个世界的门都打开,它避免了更多人因为无知而引发的危险和伤害,甚至可以挽救生命。 对此你有怎样的思考呢?请据此写一篇文章。 要求:(1)自拟题目;(2)不少于800字。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文|一考生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不仅是一个假设的辩题,似乎也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李大钊曾经说过:“知识是引导人生到光明与真实境界的灯烛。”因此很多辩手满怀憧憬,想象着“一秒钟知识共享”所带来的种种美好,描绘着一个大同世界的蓝图。这没有什么不对,但这一种想法却是最单纯的愿景,因为在他们的理想之中,忽略了一个叫作“专利”的存在。 专利姓“专”,它属于个体。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霸占热搜好多天,以至于路人皆知。翟天临,北京电影学院博士,因为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一篇学术性文章有抄袭行为,现已经被撤销博士学位,其导师也被取消博导资格。北京电影学院表示,对学术造假行为零容忍。学术造假的方式有很多,但抄袭不仅是学术造假,也是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零容忍,这是必须的。 我们都知道培根说过“知识是一切能力中的力量”,但却不知道这句话的后边是这样的一个延续:知识是一匹无私的骏马,谁能驾驭它,它就属于谁。据此,我们也应该明白,知识共享让所有人都掌握了等量的、同样的知识,那么终归是等于全都没有了力量。人类社会的进步总是存在先进与落后的区别。“落后就要挨打”,无论是科技落后,还是军事落后,乃至于经济落后,都要受制于人。古代,秦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青铜冶炼技术成为霸主;当代,美国因为掌握了先进的军事武器而恫吓四方。因此,所有的发展与强大都在于掌握先进技术,掌握核心技术。简而言之,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纵观世界超强企业,它们都非常重视自主研发,通常都拥有极多的专利。这些专利,不会被拿去共享,反而会受到更严格的保护。网络通信已经到了5G时代,走在这一领域前沿的华为不会把这一核心技术与他人共享,而是采取更严密的措施来防止它被窃取;中国被称为水笔帝国,但日本不会因为我们是水笔帝国就把生产笔芯的核心技术与我们共享,而是借此技术获得巨额利润。 “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的设想,随着科技的发展,变得越来越有可能,但知识共享并不是窃取专利的遮羞布,专利保护也不会因为知识共享的发展趋势而被取代或撤销。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审题立意 【详解】 审题:本题考查学生的写作能力。这是一道材料作文题,解答此类题目要求学生在写作之前必须审读材料,而且学生要清楚审读材料不仅仅是看材料,而应该对材料有分析理解的思维过程。通读材料,需明确材料的主要内容,把握命题人的基本意图,准确理解题意,按要求作文。本则材料可分两部分来解读。第一部分,引用综艺节目《奇葩说》中一期引起热议的辩题,引出本次作文的论题:“知识共享”。第二部分,引述四种对于知识共享的典型看法。前三种是对“知识共享”的质疑和担忧,第四种是认可其重大意义。这一部是帮助考生打开思路,明确自己的论辩方向。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技术、知识与人性、道德、法律发生了激烈的碰撞,激发出很多备考话题。知识共享这一话题具有鲜明的时代气息,对作为科技时代的受惠者和推动者的广大考生来说,有着非常现实的意义。这一作文审题难度不大。只是需要注意,根据材料中的四种看法提示,考生对于知识共享的利弊一定要客观辩证地看待,不可全盘肯定,也不可全盘否定。知识共享是社会、科技发展的必然和必需,怎样解决已出现的问题和避免可能出现的问题,让知识在共享中服务和推动人类发展,是论证应把握的正确方向。本文适合写成议论文。 参考立意: (1)知识共享,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 (2)知识共享,须在知识专利前绕行; (3)知识共享,不等于能力共享。 参考结构: 让专利在知识共享的大潮中宁静生长 第一部分,引述材料,提出问题。 第一层,首先指出“让人类大脑一秒进行知识共享”似乎是很多人心中的一种期盼。然后引李大钊名言剖析产生这种期盼的原因。笔锋一转,提出问题:他们忽略了“专利”的存在。环环相扣,开篇点题。 第二层,紧承上文,具体解读专利特性。用翟天临学术造假事件作反面材料,论证专利属于个体。 第二部分,逐层展开,分析问题。分两个角度具体阐释拥有“专利”的重大意义。 第一层,先理论,后举例,论述掌握专利,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这样的知识才能称其为“力量”。 第二层,举例论述企业重视自主研发、拥有专利就等于拥有了财富。 第三部分,首尾呼应,解决问题。首先回扣材料,然后明确做法,要让专利保护与知识共享并行不悖、同步发展,才符合社会的发展规律,才能共同推动社会的进步。

知识产权杂志社

刊名: 电子知识产权Electronics Intellectual Property主办: 信息产业部电子科技情报研究所;信息产业部电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中心周期: 月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 中文;开本: 16开ISSN: 1004-9517CN: 11-3226/D邮发代号: 2-738 历史沿革:现用刊名:电子知识产权创刊时间:1991PS:这个刊物创刊于1991年,是由工业与信息化部科学技术司主管的。所以它应该是信息类别的期刊,不应该是法学的期刊。至于你说的类别,这个刊物只是个普通期刊,非核心期刊,所以它只是很一般的刊物,你所谓的A\B\C应该都是核心类别吧,所以它均不符合。

《知识产权》杂志是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主办、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出版的国家级双月刊杂志。1984年12月12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创办《通讯》,当时是一本内部刊物。1987年8月《工业产权》杂志创刊,1990年6月20日,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并决定:中国工业产权研究会改为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工业产权》杂志改为《知识产权》杂志,1991年1月《知识产权》杂志创刊。

知识产权编辑部

前些时候,本刊编辑部收到了一封来自某地红木家具企业的律师函,大意是,本刊刊发的另一家企业的产品广告,其广告上的家具照片属侵权产品,本刊刊发了侵权产品照片,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应该向被侵权企业公开赔礼道歉。被侵权企业保留进一步追究本刊负连带侵权责任的权利。 收到律师函后,记者进行了调查。这事发生在5年以前,所谓“侵权”企业称,他们这款产品确实模仿了“被侵权”企业产品造型,但他们也做了改动,其雕刻纹饰已完全换成了与其不同的,因此构不成侵权。况且,这款产品也并非他们一家在做,可以说是“满大街都是”,有的是完全模仿,纹饰都完完全全一样。“法不责众,你为什么只盯着我呢?” 记者也了解了该图片的摄影人,摄影人说,他是在“侵权”企业的店里拍摄的这张照片。摄影人是按客户要求做事,即使该产品侵权,也应是侵权企业承担责任,摄影者不能承担连带责任。记者进一步了解了该广告审核人,广告审核人称:广告图片由广告主提供,客户在提供该广告图片时,已经同时等于证明了对该产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广告审核人不可能要求每家客户再提供一个拥有知识产权的证明。所以,即使此款产品有专利侵权,也是侵权厂家的行为,与广告发布人无关。接下来,广告审核人也提出了一个问题:被侵权人说别人侵权了他的产品,那可否拿得出别人侵权的证明呢?比如该被侵权产品的专利证书。 当记者向该企业提出这一问题时,该企业负责人态度诚恳地告诉记者说:他们并没有申请专利。当时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差,没想那么多。只是看到后来仿造这款家具的企业越来越多,几乎遍天下都是,而且全都是理直气壮,这才有点“想法”。而发这封律师函,也并不是真的要跟编辑部打什么官司,5年前的旧事重提,只是一个提醒,希望杂志对知识产权保护引起关注:“你们这本杂志是业内的权威杂志,你们把这事提出来,大家就都重视了!”他同时也说,现在他们接受了教训,新研发的一些重要款式,他们都申请了专利。同时他也说,虽然那么多企业模仿他的产品,侵犯了他的知识产权,但他想得开,从另一个角度讲,这也是对他设计产品的认可,也是他的荣誉。就当为家乡做贡献了。 事情虽说就这么完结了,但这件事也确实给了编辑部一个提醒,编辑们也进行了讨论,今后如何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报道力度。不管怎么说,侵权是违法行为,不能纵容。而作为杂志本身,也应负起保护知识产权的责任,对广告刊发要更加严格把关。而对生产厂家,对各自研发的产品和工艺,也确实需要加强自身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律师函”是一件好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知识产权出版社由编辑部、文献出版部、专利信息部、北京中献拓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4个主要实体及社机关职能处室等28个部门组成。知识产权出版社站在技术发展前沿,大力推进数字出版,以开放、联合、共赢为原则,致力与中外知名出版机构、信息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广泛合作,着力打造基础牢固、特色鲜明、中国一流、世界知名的文化产业实体。 社机关 行政事业部:承担办文、办会工作;物业、车辆、食堂、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宣传工作;固定资产、纸张等采购与管理工作;基建及全社房地产的管理工作;以及其他综合协调工作。行政事业部与党委办公室合署办公。财务部:承担财务预算、统计及社属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人力资源部:承担人事劳资、人员培训、聘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障管理与服务工作,监督社属公司人力资源工作。规划发展部:负责拟订本社中长期发展规划,参与制订、实施年度计划,监督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责涉及我社长远发展和基础性重大项目的调研、立项和项目管理等工作。大兴事业部:大兴事业部位于北京大兴区黄村镇前辛庄村,南五环以外南六环以里,西临永定河绿色观光带,交通便利,占地约184亩,是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全资企业。大兴事业部依据知识产权出版社发展规划,正处于开发建设之中。目前,大兴事业部主要承担建设项目协调、环境整治美化、生态种植养殖、驻地安全管理等业务。大兴事业部服务局社,强化保障,面向市场,积极开拓,努力建成地域广、环境美,物质和精神财富积累、经济和社会效益丰收的知识产权出版社所属大型企业。 文献出版部 文献出版处:承担专利公报、说明书、专利证书的编辑出版及办登后专利文献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扫描处:承担专利申请文件的扫描及文档数据库维护管理工作。文献代码化处:承担专利文献代码化工作。电子制印中心:承担专利公报、说明说、专利证书、有关表格及图书和年报等制印工作。 编辑部 编辑部设有总编室、知识产权编辑室、法律编辑室、综合编辑室(创新文化、经济管理、公共管理、人类学民族学、艺术学)、《中国发明与专利》编辑部、创新与科技编辑室(创新、建筑)、图书出版处、图书发行处、北京城市节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编辑部每年出版近400种图书及《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在知识产权、法律、建筑、创新方面的图书已经形成规模和特色。专利信息部专利信息部是知识产权出版社对外专利信息服务和产品销售的具体实施部门,下设技术处、信息服务处、研发中心、数据管理处、网络管理处、数据加工处。多年来,专利信息部在专利信息的采集加工、产品开发、综合服务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投入,逐步形成了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和深加工、专利信息产品、专利技术开发、专利信息分析和战略咨询、网站建设和维护、应用培训等综合性服务格局,并仍在不断地探索和完善专利信息服务内容和模式,全面满足社会各界在知识产权领域内的各种需求。技术开发中心:承担与专利文献、信息服务有关的信息化项目开发、集成、技术支持和维护保障工作。信息服务中心:承担专利信息产品的营销、咨询服务、应用培训工作。研发中心:承担项目管理、机器翻译系统的研发工作。数据管理中心:承担社数据资源的收集与存储管理及专利文献电子出版工作。网络管理中心: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的建设与内容维护、专利文献及知识产权图书的网络出版工作。数据加工中心:承担有关专利领域及非专利文献数据深加工及中外专利数据的初加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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