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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大学学报家庭暴力

发布时间:2024-07-04 22:53:15

太原大学学报家庭暴力

随着社会发展,女性地位的提高。在婚姻过程中出现不好待遇时,也都开始积极的反抗。家庭暴力更是其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越来越多女性在面对家庭暴力时,从以前的默默忍受到如今的勇敢站出来捍卫自己权益。家庭暴力能否判刑,要看该家庭暴力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造成何种伤害后果.受害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救助请求和控告.事态严重应及时报公安机关.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庭暴力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虐待,根据情节和后果作不同的处罚:《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告诉的才处理);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请求损害赔偿。遭遇家暴后,一定要向周围妇联或者相关机构求助。同时要做伤情鉴定,保留证据等。只有女性在面对家暴时自身硬气并积极采取措施应对,才能让施恶者得到应有的惩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致人轻伤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如果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婚姻法》第43条第3款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爱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搅动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欧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三)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四)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 求处理的;(五)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胁迫或者诱不满十八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身心健康的;(七)隐匿、毁弃或者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的。”根据《婚姻法》第43条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受害人要求依法处理的,公安机关才能受理,受害人不向公安机关要求处理的,公安机关不予处置。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美国堪称世界上 教育 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的教育方式是怎么样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有关美国教育的论文,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美国堪称世界上教育事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它不仅普及了中小学教育,而且拥有世界第一流的科学技术人才,经济实力在当前首屈一指。这一切不能不归功于其教育领域的不断变革,正所谓“变,不一定会导向成功,然而不变,一定不会成功”。本文试图对近半个世纪的美国教育改革作一概述,并对其进行粗略的分析。

关键词:教育;教育改革;美国

纵观美国教育的改革,不难看出,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教育改革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1918年),而激烈的教育改革始于1957年“卫星冲击波”导致《国防教育法》(1958年)的颁布,持续到60年代中期,改革最引人注目的又集中在基础教育这一领域,此后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颁布,改革的视角才不断地扩展开来,一直持续到现在。

截止到上世纪80年代末,由瞿葆奎先生主编的《美国教育改革》这本书将美国教育改革划分为3个主要阶段:1918~1945,主要解决的是一些中等教育问题,其间以“八年研究”最为醒目;1946~1957,致力于机会均等、课程、 儿童 及师范学院等一些问题;1958~1987,对公立教育、进步教育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作出激烈的 辩论 [1]。

因此,我们可以将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作为分界线,将近一个世纪的美国教育改革一分为二:之前是总体趋向缓和的教育改革,之后是激烈而又不乏激进的教育改革。本文以后者为论述对象。

一、二战后美国教育改革的历程

(一)拉开帷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美国生产力得到迅速发展,需要培养各方面的人才,这在客观上促进了教育改革的进程。此外,当时美国出现了各种思想、流派,特别是“进步教育”思想、实用主义教育思想的影响[2],这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改革奠定了 文化 基础。而真正的导火线是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引起了美国朝野上下的极大震动,教育改革的呼声更为高涨。

1958年9月2日,美国总统艾森豪威尔亲自批准了《国防教育法》(National Defense Education Act),拨出大笔经费用于改善美国中小学数学和科学领域的教学,以改善日益下降的公立学校教学质量。其主要内容有:加强普通学校的自然科学、数学和现代外语的教学;坚持职业技术教育;强调“天才教育”;增拨大量教育经费作为对各级学校的财政援助等等[3]。《国防教育法》拉开了二战后美国教育改革的帷幕,是美国教育立法史上一个极其重要的里程碑,也影响了以后美国教育发展的方向。

(二)改革在继续。进入60年代以后,美国的教育改革继续进行。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中小学的课程改革;二是继续解决教育机会不平等问题;三是发展高等教育,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此时期发生的重要事件主要是心理学家布鲁纳领导的课程改革;与之匹配的一系列法案主要有1965年的《中小学教育法》、1966年与1967年的《中小学教育法》(修正案)、1963年的《高等教育设施法》、1965年的《高等教育法》以及1968年的《高等教育法修正案》。

《国防教育法》颁布以后,一些问题也随之出现,因为教材过深、要求过高而导致了“学生难学,教师难教”的现象。因此截止到70年代中期,美国中小学生的素质不仅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提高,反而出现了低于“卫星冲击波”之前的水平,加之美国在与日本、联邦德国的竞争中连连失手,其一极化的地位逐渐呈现多极化趋势。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政界、企业界和教育界强烈要求“回归基础”(Back to Basics),于是1976年美国开展了一场“回归基础运动”。主要是对中小学校出现的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方面的问题进行改革;内容主要是围绕“生计教育”和基础教育;旨在消除进步主义教育造成的学生知识水平下降,忽视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倾向,主要强调读、写、算等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实行严格的纪律,开展学习上的竞争,采用标准化测验,实行能力分组,增加家庭作业,加强爱国主义与道德品德教育[4]。不可否认,这次运动为20世纪8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奠定了基础。

(三)新一轮改革。20世纪80年代可以说是美国教育改革大刀阔斧的开始。美国向来是擅长以危机促进改革的国家[5]。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委员会于1983年4月发布的教育 报告 书——《国家处在危险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是推动美国新一轮教育改革的名篇之作,在全国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这个报告最大的特点就是将教育在国民经济、社会生活和培养国民素质的作用与美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高低甚至是国家的兴衰存亡联系在一起。报告书开头即指出美国社会的教育根基现在正在为日益强大的“平庸”浪潮所侵蚀,教育质量不断下降,已经到了对国家形成安全威胁的地步[6];主要内容是加强中学五门“新基础课”的教学,中学必须开设数学、英语、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计算机课程;提高教育标准和要求;改进教师的专业训练标准、地位和待遇;各级政府加强对教育改革的领导和实施。此报告的公布,在美国教育史上又一次揭开了教育改革的序幕,大大超过了1958年教育改革的声势和规模。

到1985年,由美国促进科学协会联合美国科学院、联邦教育部等12个机构共同启动了“2061计划”,经过将近四年的调查,最终用哈雷彗星下一次与地球相遇的时间为代号完成了该报告,命名为《普及科学——2061计划》。报告称:“普及科学知识包括科学、数学和技术,已经成为教育的中心目标”,“美国没有任何事情比进行科学、数学和技术教育改革更为迫切”,最终“帮助美国变成一个普及了科学知识的国家”;报告认为:“教育的最高目标是要使人们能够达到自我实现合过负责任的生活”,然而科学文化应成为教育的中心目标,因为科学教育是教育的一部分,传授科学、数学和技术知识可以增进学生的理解,养成良好的思维习惯,使他们变成富有同情心的人,使他们能够独立考虑怎样面对人生[7]。这一工程代表着美国基础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的趋势,对于深化美国基础教育改革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80年代后期,一向以“教育总统”自居的老布什又推行了2000年教育优先法,其主要内容是:提高学术水平,奖励学生努力学习,鼓励教师热心工作;兴办新型学校促进学校体系更新;关注困难儿童教育;坚持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等等。

(四)教育改革的新高潮。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新迹象,一系列的法案多是直接由总统亲自提出和签发的,并且在教育领域投入的经费也是大大超过了以前,开创了一股教育改革的高潮。可以说,20世纪90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既是对80年代教育改革的继续和深化,也是对20世纪最后十年面向21世纪的战略思考和总体规划。

1991年4月18日,美国前总统布什正式签发了《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他提出了六项宏伟的教育目标:到2000年,①所有儿童具有入学读书的准备;②高中 毕业 生至少达到90%;③学生在英语、数学、科学、历史、地理方面具有国际竞争能力;④学生在科学领域领先于世界各国;⑤每个成年人都具有文化知识和在国际经济活动中的竞争能力;⑥每所学校都成为没有暴力和毒品的良好场所[8]。为实现上述目标,布什还提出应该采取四项策略与之匹配:①为今日的学生创立更好和更负责任的学校;②为明日的学校创立新一代美国学校;③把美国变为一个全民皆学之邦;④使社区成为可以进行学习的场所。由此可见,美国2000年的教育战略已不仅仅是面对普通教育,同时也是成人教育改革的纲领性文件,这一点可以说是一个突破。

1993年1月,克林顿就任美国总统。出于政党的不同和政治竞争的需要,克林顿虽然对布什时期的许多条文作出了修改,但在教育上基本是采取了延承的态度。次年3月,国会通过了《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法》并使其成为正式法律。该法首先将布什的六项全国教育目标增至八项,增加了教师培训和家长参与两项新目标以及八项目标的检测数据指数;其次,还增加了外语、艺术两门核心课程及其他内容。该法得到了广泛的支持。随后,联邦政府还颁布了《改进美国学校法》、《学校与就业机会法》等一系列法律,并且都得到了国会预算的支持。

1997年2月4日,克林顿在国情咨文中全面地阐述了教育问题,并指出:美国要在下一个世纪保持其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就必须建立世界一流的教育制度,培养一流的人才;把教育作为他第二任期里的头等大事来抓,并提出了美国未来发展教育的三大目标及实施纲领[9]。同年,克林顿总统又提出了《1997重建美国学校伙伴关系法》,计划用四年的时间拨款54亿美元来协助州和地方整修旧学校和兴建新学校。同年,美国教育部还提出了一个《21世纪社区学习中心计划》,要求延长公立学校时间,让儿童、社区民众在课后、周末和假期拥有一个安全无毒害的去处,在其中学习、成长。

1998年,美国教育部提出《小班化计划》,计划在十年内拨款208亿美元,增加10万教师,从而把小学一至三年级的班级学生数降低至每班18人。其中一项重要 措施 就是采用“校中校”(Schools Within a Achool)的方式,将一所大规模的高中分成小规模学校,由师生自己选择一所“校中校”,学生大部分课一起上,但各个校在人事、财务、教学计划等方面是分开自治的[10]。

2000年5月,克林顿总统在其“学校改革之旅”中宣布了《学校为社区中心:规划与设计公民抉择指南》,提出教学适应学习者需要、学校成为社区中心、提供健康安全的学习环境、有效利用所有资源、在变革中赋予学校弹性等教育改革思路,尝试着让学校和社会共同努力推进教育改革。

2001年1月,美国总统小布什提出了《不让一个儿童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简称(NCLB)的教育改革计划。“这项改革计划称之为《不让一个孩子掉队》的原因在于它确定了这样一个目标:每个孩子应该接受好的教育,也就是说,不允许任何一个孩子在学业上掉队,每个孩子必须会学习。”[11]该法案要求所有学校都必须在12年内使阅读与数学达标的学生达到100%,各州必须在四年内使所有教师都合格,同时强调要缩小富人和穷人、少数族裔与白人学生的学业差距;该法案还强调州和地方要致力于绩效责任的落实,奖励成绩优秀的学校,惩罚绩效太低而又改善不力的学校。

这个法案自出台至今已有五年多的时间,国内有关这方面的 文章 和资料也不少见,到底进展如何?相信能得出一个比较客观的结论。

二、改革过程中呈现出的特点

了解一下美国教育改革的历程,我们会发现一些矛盾的现象。比如,一方面是政府的责任在不断地加强,影响在不断地增大;另一方面是一些别的因素(主要指市场)不断渗入并发挥作用;一方面是对教育质量的不断强调,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公平的不断追求;一方面是政府的自上而下,另一方面又是平民百姓的全体动员,等等。说到底,这些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恰恰反映出美国教育领域乃至世界整个教育领域内的问题。

我们不妨简单分析一下美国近半个世纪教育改革的特征:

(一)速度快,步伐大。从1958年《国防教育法》的颁布,到2001年的《不让一个儿童掉队》,不到50年时间,美国教育先后经历了四次大的变革。且从本文的第一部分我们可以看出:改革的步伐一次比一次大,受重视程度也一次高过一次。也正是这些,才使美国教育更好地适应了21世纪和信息社会的需要,使美国教育不断前进、领先世界。

(二)前进中不乏浮躁。不可否认,这半个世纪的教育改革对美国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好多问题特别是中小学领域内的问题在这50年中得到有效地解决。但可能是基于各方面的需要,“浮躁”之风在美国也是愈演愈烈,其实不仅仅是在美国,“浮躁”可能是整个教育领域内的通病。

比如,《国防教育法》的颁布确实适应了当时大背景的需要,但里面定的好多目标都偏高,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迟迟没有得到好的效果,以至于后来很多法规的颁布都是在不断地对它修正;再者,著名的《美国2000年教育战略》中老布什定的六项宏伟的教育目标过于笼统与死板;还有,80年代在美国几乎随处可见的“危险论”,但当时的情景远不是1983年报告书中渲染得那样,“我们的国家处于危险。我国一度在商业、工业、科学和技术上的创造发明无异议地处于领先地位,现正在被世界各国的竞争者赶上”[12],“危险”一次的涵义早已被大大地泛化了。

(三)成绩不断肯定,问题不断出现。《国家处在危险之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1983年4月发表)这一报告发表至今已有20多个年头,美国各界也在对这20多年的教育改革的成败得失不断地评价。2003年4月26日,美国教育部组织了一次座谈会,正是以该报告诞生20周年给美国带来的影响为主题来展开分析,可以说评价和结论是多样的,支持与批评共存。其实从这50年来出台的一系列 政策法规 可以看出,正是由于问题的不断出现,才有相应的法规不断地出台。

(四)成人教育、职业教育越来越受到重视。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整个教育领域出现了一股新思潮——终身教育(法国、朗格朗)[13]。美国也受到这一思潮的影响。1963年颁布《职业教育法》;1975年将原来的“全国职业教育中心”改称“全国职业教育研究中心”,加强了理论上的指导与研究;从1962年到197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四次加强职业教育法案,颇有影响的《生计教育法》便是在这一时期提出的,强调要重视学生职业准备能力的培养。

自70年代以后颁布的有关成人教育、终身教育文件可以参见文后附录。

三、小结

综观美国这半个世纪的教育改革,不难看出: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建立高质量的教育(即优质教育)一直是贯穿始终的一条重要指导思想。进入90年代以来,这一思想仍表现得十分明确和突出,但自80年代以来还有另外一条基本思想愈加明显——民主主义,表现在教育领域就是促进教育机会均等。

最后,需要说明两点:①美国教育的立法实际上还是一种经费资助法。因为美国教育的决定权主要是在州和地方,假若有的学校因某种原因拒绝该法,那么这一立法的完全实施还是很难的;②目标与现实之间总会有差距,教育改革更是如此。教育改革是一项困难的、需要长期努力的任务,任何教育问题都不是一次两次的法案的提出就能解决的,教育问题依然是决策领域的前沿和中心问题。

当然,任何一项政策的有效实施离不开各方面的支持与配合。美国政府的好多教育改革都是通过自愿参加的改革计划来实施的,教育界及民众在其中的渗透力越来越大,像特许学校、高成就中学、磁性学校、“校中校”等一系列新思路的出现,都是政府、教育界和社会各方最终达成平衡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学校只有把自己置身于整个社会环境下,取得社会的支持和合作才有可能成功。

参考 文献

1.瞿葆奎,马骥雄.美国教育改革[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90

2.单中惠.西方教育思想史[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1996

3.教育发展与政策研究中心编.发达国家教育改革的动向和趋势[M].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1986

4.姚丽霞,洪明.美国真的处于危险中吗?——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教育改革主旨探析[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6;(1)

5.谷贤林.九十年代的美国教育改革[J].国家高级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00;(1)

6.项贤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美国教育改革[J].比较教育研究,2003;(5)

7.史静寰.八九十年代[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7;(4)

摘 要:学校环境教育关系到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学校环境教育是保障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华盛顿特区的学校环境教育形式为学校推进环保和促进学生健康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美国 华盛顿 学校 环境教育

美国一直将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学校环境健康作为健康教育的出发点,学校环境教育是保证学生和教师具有高质量的教育和学习生活的重要力量。

一、学校环境教育的背景

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研究证实,学校环境对学生和教职工的健康和执行学校健康教育计划的成败之间有着重要的影响。美国是最早开展环境教育的国家,具有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各种教育计划,保证学校环境教育顺利发展。

华盛顿特区在2010年通过了健康学校法(HSA),旨在改善学生的健康。法案对学校环境教育做了专门论述。包括学校花园计划、健康环境素养培养计划(ELP)和绿色宣传等。

二、学校环境教育

华盛顿学校环境教育以绿色校园作为理念,通过全方位实践式教育实现学校良性发展。环境教育鼓励校内外人员广泛参与,重视社区和学校的相互支持。

1.学校花园项目

该项目由华盛顿教育监管办公室(OSSE)设立,联合社区组织、特区环境部等为特区学校创建绿色花园。OSSE为学校提供园艺学课程,由专家进行指导和培训,为计划提供技术和财政上的支持。

花园项目包括学校申请注册花园、申请项目资金、技术支持和专业发展。学校首先申请注册,填报花园项目的相关信息,建立一个项目沟通和支持 渠道 。特区教育监管办公室提供园艺指南、学校花园模型、系统设计以及项目管理的技术支持。

花园项目还开展花园教师培训,为有兴趣的老师提供为期一年的花园课程学习。同时每月举行一次学校花园主题的会议,以解决学校花园建设相关问题。 目前华盛顿特区已拥有93所学校花园。

2.环境素养培养计划(ELP)

该计划于2012年7月正式出台,是华盛顿政府为本区域社会和学校创设健康环境的体现。使学生获得解决健康和环境问题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成为健康环境的管理者。

计划是从幼儿园到12年级的一个系统的环境课程。围绕健康环境知识、态度和相关技能,培养学生能对环境保护做出明智选择,能正确处理城市发展和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开展户外实践体验;,能分析周边环境信息,并找出问题的关键;,采取行动保护环境。课程以大自然为素材,采用“自然教育”、“自然学习”或“户外教育”的 方法 ,让学生建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意识和情感。

该计划(ELP)要达到的目标是:

(1)K-12环境素养知识课程。每个学生每学年至少参与一个户外环境教育活动。会访问和下载环境资源相关资料并完成作业。具备整合和创建环境策略的素养。

(2)增加教师的环境教育和培训。为教师提供环境教育辅助服务,举办环境教育研讨会和开展培训。进行社区环境服务实践,促进教育者和社区居民之间对话。

(3)把环境素养培养融入中学课程。增加高中生的环境科学课程,把学生参与社区环境服务作为学生毕业的一项指标要求。

(4)建立学生环境素养评估体系。收集学生环境素养知识成绩信息。创建各类活动用以评估学生环境素养。将学生的环境素养纳入到学生的综合评估系统。

(5)学校配置一定的环境设施,用于支持学生户外环境体验学习。鼓励和帮助学校申请美国绿丝带学校认证项目。

(6)协调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协同实施计划。统筹特区相关组织和机构,划分各自在计划实施中的工作职责和范围,协同完成环境素养培养计划。

3.绿色宣传

华盛顿环境部对学生、教师和居民开展不同形式的环境宣传。帮助人们正确处理个人行为与周围环境之间的关系,采取负责任的行动,防止环境受到破坏。

面向学生的绿色宣传有:①水产资源教育,使学生了解野生水生动物资源,掌握如何保护和利用水产资源;②能源教育,使学校参观特区环境部相关的能源项目,理解和学习如何节约能源;③实践体验学习,学生通过户外活动,探索周边地区自然环境,并参与社区环境服务项目。

针对教育工作者的宣传,有环境教育研讨会和培训。教师们相互交流 经验 ,学习如何更好的指导学生处理复杂的环境问题。寻求更好的方法整合自己的环境教学实践。特区规定教师必须在课余时间参加相关的环境教育研讨会,促进自身的专业发展。

三、学校环境教育的意义

学校环境教育能推动构建绿色学校,改善学校基础设施,创造更多的工作机会,推动学校教学体制和运营等各方面的绿色发展,节省经费。培养学生环保意识,为参与绿色经济的建设做好准备。

华盛顿学校环境教育为其他地区树立了榜样,能改善社区生活环境。健康的学校环境有利于节约能源与学校运营成本。培养学生批判思维和创新技能,减少损害环境的不良行为,使学校朝着可持续的健康校园环境发展。

从更高的层面来讲,学校环境教育有利于节省和储备宝贵的自然资源,加强地区和国家能源安全,有利于地区社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王翠华、王金雪等译,学校健康教育指南[M].人民卫生出版社,1999,第58页.

[2]

[3]

[4]崔凤,藏辉燕,美国环境教育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华东理工大学学报,2009(02).

家庭暴力论文800字

我就是家暴的受害者,被他打的脚骨折了,在我受伤的一个星期里他还是非打即骂,我找谁呀,

家庭暴力对孩子的心理影响可以说是无法估量的,孩子经常挨打或挨骂(家暴),会产生严重的心理扭曲,将会影响孩子的整个人生。这种皮肉之苦,会使他们产生怨恨、逆反、畏惧、自卑、无助、暴躁、孤独、撒谎、固执等心理。事实证明,如果一个孩子经常挨打挨骂,那么他有可能会出现以下一些不良的心态和心理偏差。做家长的千万要注意!!! 自卑:有的家长打了孩子后,还硬要孩子“认错”,以此表明孩子是接受教育了。事实上,这样做只能促使孩子的排他倾向加剧。表面上看,孩子似乎是依照家长的要求去做了,实际上,他的抵触情绪很大。在被打之后,他会不知所措,惶惶不安,久而久之,孩子会变得越来越自卑。每个孩子都有自尊,经常挨打的孩子,自尊心受到损害,产生自卑,极容易走上自暴自弃之路。 无助:有的家长打过孩子后,又觉得心痛后悔,反过来又去抚摸孩子挨打的痛处,甚至抱着孩子痛哭,并加倍给孩子以物质上的补偿。这种情况,在开始时孩子会感到莫名其妙,但是时间一久,他也就习以为常了。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 暴躁:由于孩子模仿性很强,在家里父母打他,到外面他就打别的孩子,尤其是比他小的孩子。这种粗暴的性格一旦形成,长大后,孩子就会有暴力倾向。家长打孩子,其实是给孩子做了坏榜样。父母粗暴高压,会导致本来性格倔犟的孩子产生抵抗意识、对立情绪,进而变得性情暴躁,行为粗野,甚至形成攻击型人格,对别人施暴,难建良好的人际关系。 孤独:经常挨打的孩子,会感到孤独无援。尤其是父母当众打孩子,更会使孩子的自尊心受到伤害,他往往会怀疑自己的能力,会自感“低人一等”,显得比较压抑、沉默,认为老师和小朋友都看不起自己而抬不起头来。这样的孩子往往不愿意与家长和老师交流,不愿意和小朋友一起玩,性格上也显得孤独。

浅论家庭暴力----对“李阳家暴”的关注与法律思考摘要:随着李阳家暴事件的愈演愈烈,“家庭暴力”这个冷酷残忍的词又再一次走入公众的视野。当前,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家庭暴力都不同程度的存在,这严重地侵扰着家庭的安宁,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且使妇女、儿童、老人和残疾人成为首当其冲的受害者。因此,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从法律的角度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全球性课题。关键词:家庭暴力 成因 法律保护 法律思考9月4日是个疯狂的日子,“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对外籍妻子KIM实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论坛疯传,引起众多网友围观。微博中,“丽娜华的Mom”如此解释李阳的名言“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丢脸= 我热爱打我老婆的脸。署名“丽娜华的Mom”的网友发微博称:“李阳,你需要帮助。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我担心我丈夫和我家庭的未来。你孩子需要她们的爸爸。我不知道怎么办!”微博中还附有一个外籍女子额头被打肿的照片,以及膝盖、耳朵受伤的照片。在微博上,“丽娜华的Mom”多是用英语在写微博,翻译成中文后,言语比较哀怨,如“It would beeasier if love had just disappeared the minute that your hand struck my face,but it did not. Seeing that you were having make up applied for TV appearancewhile I was in hospital hurts more than your slamming my head on the floor.”(如果爱可以消失在你的手击中我脸的那一分钟,一切将会简单得多,可惜没有。当我在医院的时候你却涂脂抹粉为了在电视上亮相,看到这样的你比你让我的头撞击地面更让我受伤。)“李阳妻子遭遇家暴”的消息引起众多网友关注。同时又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深刻思考。家庭暴力已成为全球公害而为世界各国所关注。有资料显示,中国每年有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美国每年有4百万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泰国曼谷50%的妇女经常遭受丈夫的肉体摧残;我国台湾地区有20%—30%的上层家庭存在暴力行为。在我国国内,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城市1389个家庭进行入户抽样调查表明:有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其中有存在丈夫对妻子施暴。郑州市妇联在近3年所接待的上访投诉中,近1/3是家庭暴力案件。只有了解了家庭暴力的成因和现状,才能对症下药,防治并最终根除家庭暴力。一、 家庭暴力的成因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目前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概念解释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结合中国的国情,其原因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1、几千年的封建残余的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夫为妻纲”的古训在一些人的观念中根深蒂固。虽然新中国的法律规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但“夫权”观念却不是短期内就能改变的。而且“男主外,女主内”的千古遗训一直控制着某些人的思想,在这种观念下,女性的全面发展受到抑制,自然要依附男性;男性自身也认为自己是家庭的主宰,要担起养家的重担,这种思想注定了男性在家庭中说一不二的局面。同时重男轻女思想也在家庭暴力中凸现出来。在遭到丈夫的虐待案例中,由于妻子没有生育男婴或女方丧失生育能力的占相当比例。2、婚姻家庭个性方面的原因婚姻质量差,婚姻基础不牢固。夫妻之间的关系处于一种松散和仇视状态,这为家庭暴力的发生埋下了隐患。如第三者插足、二奶现象。当其他家庭成员难以容忍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时候,可能采取极端的行为。由于心理变态而发生的家庭暴力,这种情况可分为:无情型变态人格,子女往往成为家庭暴力侵害的主要对象;偏执型变态人格,容易怀疑配偶不忠,并采取暴力行为“教育”。3、法制观念淡薄,受害者软弱,不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们的法制意识不强,与家庭暴力形成有很密切的关系,他们通常认为夫妻之间打架不犯法,一般公民认为俩口子打架是私事,说什么:“天上下雨地上流,两口子打架不记仇,白天同吃一锅饭,晚上睡觉同枕头。”往往在夫妻之间打架时,邻里朋友劝上几句了事;而基层干部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甚至夫妻打架报警,警察来了也是一样,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在处理问题上有法不依,缺乏公正力度,导致家庭暴力不仅得不到有效制止,反而助长了施暴者的威风。4、我国的法律救助略显薄弱我国现行法律打击和控制家庭暴力方面处于消极和被动状态,虽家庭成员遭受到遗弃、虐待或伤害已纳入犯罪范畴,但这些案件仅是自诉案件,司法机关是不告不理,只有造成重伤或死亡时,司法机关才主动追究,那么,出现重伤以下的案件,由于受害方慑于强者的威性不敢告发,司法机关就决不多管“闲事”。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告到基层司法部门,均认为“家务事不好管”一劝了之,侵害方不会受到任何制约和制裁,受害者的权益得不到有效司法保护,回家之后,反遭之报复,迫使受害者忍气吞声,致使侵害者更加有持无恐。二、 我国目前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制度现状我国目前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有:《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婚姻法》中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四十三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民法中处罚和赔偿条款依据不足,刑法中没有“家庭暴力罪”等罪名来惩治,以致伤害未达到轻伤以上的无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些规定的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三、关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1、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依法预防家庭暴力。从社会发展需要出发,我国应当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其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利益出发,应当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强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健全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2、发挥警力在家暴中的特殊作用。经过多年来的努力,我国已经形成了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预防和处置机制,这些机构的积极作用显而易见,但配合的不协调,从目前看,为强化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置机制,还有必要强化警察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作用。现实生活中。公安司法机关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应当依法严厉打击:对已有杀人动机但未着手实施者,可先行治安拘留,实行边拘留边教育。3、促高社会道德水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全民素质,树立良好风尚。通过多种教育活动形式加强国民的道德教育,准,制止、减少甚至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通过教育,借助舆论的力量,倡导良好的婚姻道德风尚等以制止和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彼此尊重对方的人格和尊严的重要,充分认识到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另外,通过多种渠道对弱势群体———妇女进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教育,使她们提高自身素质,拥有独立的人格和尊严,从根本上摆脱家庭暴力。笔者认为,完善的立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坚实的基础和后盾,完善的司法能够为家庭暴力问题的解决提供最为有力的执行力保障;有效的司法干预机制能够以法律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认真对待家庭暴力的产生和激化,正确运用法律手段对待施暴者,并加强对施暴者和受害者的法律教育,家庭暴力就会得以制止,社会也会更加和谐。参考文献: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年第一期2、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年第三期3、李思奇:《论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及解决方法》,《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三期4、张秀玲:《农村家庭暴力探析》,《甘肃农业》,2007年四月版5、赵丽葳:《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思考》,《理论研究》,2005年第二期

家庭暴力论文文献

【摘 要】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的和睦与稳定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安宁,但日益严重的家庭暴力不仅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谐,这应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叙述了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其次结合具体事例,深入分析了家庭暴力形成的原因;最后针对这些原因,从伦理学的角度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的对策。 【关键词】家庭暴力;伦理 一、家庭暴力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2月24日通过)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即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它通常发生在夫妻及父母子女之间,受害者多为社会弱势群体,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其中婚姻关系中的妻子受害最为普遍,造成的后果最为严重。 二、我国家庭暴力现状及其形成原因 (一)我国家庭暴力现状 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现象较多,下面试举两例加以说明。 2010年3月8日,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举办了遵循概率抽样原则,采取整体抽样方法的大型婚姻质量调查活动。样本范围界定在北京市8个区,发放2400份问卷,回收合格问卷2118份,有效率达。资料显示:夫打过妻的占,妻打过夫的占,吵架现象占。值得说明的是男女动武的质量有着量级不同的很大差异,妻给夫一耳光和夫给妻一耳光有质的区别。对这项调查的双变量分析表明,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2010年12月30日,《中国妇女报》关于“家庭暴力问题公众调查”中,显示有的女性曾经挨过丈夫的打,这与的男性承认打过妻子大体一致。不过有男性认为妻子挨打总有其自身原因,从中大致可以看出家庭暴力行为很受隐型观念的支配。 上述材料表明:家庭暴力是当前存在的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其表现呈多样性、复杂性,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极易引发恶性犯罪事件,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伦理成因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新型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确立半个多世纪,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早已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并经过数十年的宣传教育,已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但为什么家庭暴力在我国尚如此严重呢?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传统夫权思想根深蒂固。长期以来,在家庭生活中男性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夫为妻纲”已经深入人心。新中国成立后,虽然对这种思想进行了无情的批判,但其残余并未彻底清除,不少丈夫要求妻子绝对顺从,稍有不从,便凭借生理上的优势,武力相向。 第二、施暴者综合素质低。一方面,随着中国与世界的接轨,西方国家的生活方式、价值观、人生观传入我国,对人们的思想产生巨大的冲击,导致一些人道德沦丧,以婚外情、婚外恋为正常现象。这种对婚姻的不忠必然刺伤妻子的自尊,引起道德价值观的冲突,导致家庭暴力的发生。另一方面,施暴者大都控制能力差,性情粗暴,富有攻击性。与家人发生争执时,六亲不认,甚至大大出手,家庭暴力由此而频繁发生。 第三、法律对家庭暴力打击不力。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受害妇女不愿向外人诉说,别人是不会主动去打听的,即使碰到暴力场面,人们往往采取息事宁人的中立态度。这种将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之外的思维习惯,直接影响到我国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我国过去有关法律对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条款,但都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有法不依的现象。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伦理对策 (一)加强家庭伦理道德建设。 1、要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中国宪法和法律早已赋予了妇女与男性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然而,法律上的平等并不意味着女性已经获得了事实上的平等,现实生活中的男女不平等现象仍随处可见,并反映于包括婚姻家庭生活在内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显然,这种男女不平等在今天来说不是法律造成的后果。这种不平等更多的是与男女不平等的思想观念有关。因此,消除家庭暴力,就必须彻底破除男女不平等的旧观念,大力倡导夫妻平等,相互尊重。只有这样才能消除产生家庭暴力的社会思想基础。 2.家庭各成员之间要互敬互谅。家庭暴力的消除,既要求夫妻之间做到平等,也要求家庭各成员之间互敬互谅。如果说夫妻平等为消除家庭暴力奠定了基础,那么互敬互谅则为夫妻和谐关系进一步发展提供了保障。就夫妻而言,它是通过婚姻把两个不同的个体结合在一起,在平凡琐碎的婚后生活中必然会产生各种矛盾和利益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互敬互谅在调节家庭矛盾方面的重要性便体现出来。如果夫妻互敬互谅,那么家庭冲突就会消灭于萌芽状态中。实际生活中,所有的恩爱夫妻、完美的婚姻家庭无一不是互敬互谅的结。 (二)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道德风尚 提高全民整体素质,树立良好的道德风尚,是减少和消除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应当通过在校教育、业余教育等多种教育形式提高全民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水平,促进全民族整体素质和社会道德水准的提升。要通过各种途径,引导树立良好的婚姻家庭道德风尚,消除对家庭成员的暴力行为。使不道德者受到应有的舆论谴责,同时也通过教育使每个人懂得只有尊重别人的人,才能获得别人对自己人格尊严的尊重。同时建立对弱势群体培训文化水平、劳动就业技能的社会体制,提高她们的科学文化素养和就业技能,促使她们就业和自主创业,真正作到自食其力,实现自立自强。 (三)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本文主旨虽然是从伦理方向提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但仅仅依赖个人自律的道德约束,是无法很好的防止家庭暴力的,要真正消除家庭暴力,只能将伦理道德上的诉求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能够更加有效的防止家庭暴力。虽然说道德不能成为法律的追求,而法律却必然成为道德的最后防线,也就是说法律是最低程度的道德。下面就具体从最底线的道德——法律,谈一下如何用法律手段防止家庭暴力。 新修改的《婚姻法》虽然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都缺乏制裁性条款和可操作性。笔者认为,作为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责任规定决不可作弹性要求。世界许多国家制定的反家庭暴力法,不仅规定对受害人请求权应履行的救助义务,而且对救助机关的救助方式、手段和时间期限都作了规定。我国婚姻法既然已经设定了救助请求权,就有必要对调解救助单位提出相应的责任要求。否则,达不到设定请求权的本来目的。对此可以通过订立实施《婚姻法》的实施细则或地方性法规来具体化,如对暴力行为到何种程度才为家庭暴力、家庭暴力应当受何种处罚等做出明确规,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唐凯麟.伦理大思路[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 [2]伍小东,张文江,葛万华.家庭暴力的社会认知心理机制及其防范策略的研究[J].社会心理科学,2006(5). [3]张亚林.论家庭暴力[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 [4]刘国奎.家庭暴力存在原因及对策探析[J].政法论丛,2004(1). [5]车满青.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析[J].汉中师范学院学报,2003(5). [6]陈丽.论家庭暴力的概念和特点[J].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3(2). [7]郝艳梅.重新审视家庭暴力[J].前沿,2001(9):62-63.

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本文从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及成因,探讨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不力的原因,从而提出如何完善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危害从广义上讲,家庭暴力既包括应受刑法惩罚的暴力犯罪行为,也包括应受治安管理条例处罚的违法行为,还包括应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行为。从实践中看,构成犯罪应受刑法惩罚的家庭暴力案件只占家庭暴力行为的15%左右,但却属恶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极大,能被社会所关注和对施暴者给予应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为虽然也具有违法性,应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却被视为家庭内部矛盾而忽视了它的危害性,客观上起到了纵容暴力行为的后果。由于长期放纵这类暴力行为,导致了家庭暴力行为的升级。据调查,20世纪全世界有25%-50%的妇女曾受到过丈夫或男友的虐待,而在一些国家,这个比例高75%。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对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构成严重伤害和威胁,而且还会破坏家庭的稳定和安宁,甚至影响社会的安定和发展。有多少触目惊心的家庭恶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对妻子实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实施的极端报复行为。因此,不管是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为,还是一般违法的家庭暴力行为,都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减少和消除。惩治家庭暴力,是实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的重要保障,有利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安定。二、家庭暴力的成因(一)立法不完善和执法不严格家庭暴力的解决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1)对某些家庭暴力行为,即使已构成犯罪,社会也不能主动干预。(2)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损害赔偿没有法律规定,是使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解决的另一原因。(3)对于一些特殊的家庭暴力如婚内强奸行为,立法当前尚是一片空白,使司法实践无所适从。执法不严格,使得家庭暴力得不到应有的惩罚。我国相关法规本来就不完善,再加上执法不严,使得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济更加脆弱。司法人员无法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认为家庭暴力只要不出人命就不是什么大事,正是由于这种心理“,110”出警后得知是夫妻打架掉头就走;民事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尽管当事人之间武力相向已是家常便饭,却总是判决不予离婚;刑事法官在处理家庭暴力引起的案件时,也会处处对被告人明显轻判的现象。正是这种“放纵”使法律在家庭暴力面前失去了应有的威慑力。(二)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观念的影响是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传统的家庭观、婚姻观以其强大的惯性影响了人们的思想模式和行为方式,严重削弱了我国现有的尚不完善的法律制度,成为家庭暴力产生的思想根源(。1)施暴者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秉承了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中“国法不及于家”的思想,认为家庭之间的事是私事,其他人无权管“,打家里人不犯法”(。2)受害者往往出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控告,他们宁可牺牲个人的安宁也不愿破坏家庭的稳定。于是,他们选择了逆来顺受、委曲求全的态度。可正是这种逆来顺受使暴力一步一步升级,也使得司法机关无法介入。(3)对司法人员而言,对他们影响较大的则是“清官难断家务事”这种观念。因为家庭暴力并非一般的治安问题,还涉及到感情因素。(三)社会控制手段缺乏有效性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手段政出多门,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中国目前存在多元化的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处理机制,除司法机关外,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内务司法委员会设有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了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还有各级妇联和工会中女职工委员会及农村中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等。但这些机构职责分工不明确,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协调和配合,致使对家庭暴力的社会控制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有的甚至形同虚设。三、家庭暴力的对策目前形势下应该立足于现实,用足和用好现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勇于突破和创新,建立一个多渠道、全方位、具有中国本土化特点的反家暴模式。具体有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层面。我国现有的制裁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行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律,既有实体性的规定,也有程序性的规定,且有针对某具体问题制定立法的先例,这为制定专门的单项立法奠定了基础。各地方的行政规定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补充已有法律法规的不足提供了有益的建议。各地方立法的制定也有利于促成全国性法律的出台。我国立法机关还可以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包括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要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范围和性质,以有利于司法实务中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界定和有关法条的正确使用。二是行政干预层面。一方面推动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纳入对受害者的保护性措施;一方面可以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中对相关单位和部门在反对家庭暴力中法定职责的规定,将反家暴的情况作为相关部门,如公安、妇联、民政等政绩考核的指标,推动这些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是社会救助层面(。1)推动社区调解是预防和制止家暴有效而重要的途径(;2)建立零家庭暴力社区试点,在社区内开展反家庭暴力的宣传和培训(;3)建立多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公安、社区、单位、妇联、民政、医疗、心理救助、法院等各部门的作用,并加强多机构的联动与协作,使之环环相扣,使家庭暴力的预防、调解、救助、证据收集、制裁等得以有效进行。(4)办法律热线电话、接待来信来访等方式,为全国妇女提供免费法律咨询(;5)为贫困女性当事人、严重侵犯妇女权益以及重大典型案件的女性当事人免费提供法律援助;(6)对中心接待咨询及代理案件进行分析总结,针对其中重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向有关部门提交法律意见,并提交立法建议,推动法治建设,并通过出版和发表相关书籍与文章,以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参考文献:[1]杨根乔.家庭暴力的现状、成因及其对策.合肥学院学报.200(86).[2]凌志东.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及对策.广西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3]高莉,郑晓斌.论家庭暴力.法制与社会.200(811).[4]罗萍.中国家庭幕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新疆大学学报.1997(4).[5]孙彬,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家庭暴力论文素材

孙鳌,陈雪梅,.政府外部性的政治经济学.学术论坛,2006,(3)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郝春艳,.浅谈家庭暴力.理论界,2005,(S1).郭玲霞.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山西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2005,(9).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河北省社科规划项目课题组,.河北省县域特色产业集群发展研究.河北学刊,2006,(1)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袁冶,.路在何方——韩流冲击下的国产家庭伦理剧.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6,(3)刘晓梅,.英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实践及其启示.法学杂志,2006,(3).马兰花.家庭暴力犯罪类型探析.攀登,2005,(5).吴俊,郭志民.家庭伦理传统的嬗变与当代价值——第4届海峡两岸伦理学研讨会综述.伦理学研究,2005,(1).黄伟林,.透视人情人性残缺 重建家庭伦理语言——论东西的“后家庭伦理悲喜剧三部曲”.当代文坛,2006,(2).林少菊.家庭伦理语境下的犯罪原因研究.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2).刘艳臣,.关于香港家庭伦理电视剧的一些见解.青年文学家,2005,(8)林少菊.家庭伦理与家庭暴力犯罪的成因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05,(5).王群胜,.浅析家庭暴力的原因及对策.企业家天地(下半月),2005,(9).女性弱者遇到家庭暴力该怎么办?.法制与经济,2005,(10).张亚林.论家庭暴力.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5,(5).江珊,.家庭暴力缘何阴影不散.兵团工运,2006,(1).焦少林.家庭暴力的主体与特征.安庆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3).家庭暴力,住手!.家庭与家教,2005,(3)丁海霞,.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及预防.解放军健康,2006,(3).丁海霞.家庭暴力, 一杯难咽的苦酒.价格与市场,2005,(4).王海宁.孕期对家庭暴力说不.家庭医学.新健康,2005,(7) 按照这些到网上就可以找到他们的内容了。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睦、安宁的家庭关系,不仅是每个家庭成员人生幸福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之一。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已经日益成为我国法律工作的热点。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概述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 国外和国内的不同认识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已经有了多年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有代表性的,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性伴侣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暴力"主要指男性对女性实施的有害行为。 在我国,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以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为基础而构成的家庭中,家庭成员以暴力、胁迫、摧残、折磨或其它手段侵害家庭成员身体、精神和性等人身权利的强暴行为。 二 社会学的认识 社会学者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要有效遏止家庭暴力,必须在修改现有法律的同时,开展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反家庭暴力公众运动,通过培训、宣传等社会手段改变传统文化中的性别歧视,转变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提供有效的社会救助,以及增进两性在家庭内部的平等,将反对家庭暴力作为维护家庭的和睦与社会和谐的重要内容。 三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界定 《婚姻法》修正案第三条规定"禁止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对家庭暴力的范畴作了明确表述:"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家庭暴力基本上是家庭中居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实施的。以前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有一个新的趋势在发展,男性也开始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本文所指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成员中,夫妻之间即婚姻主体之间的暴力行为。 第二节 家庭暴力的形式和产生原因 一 家庭暴力的形式 从目前的表现形式看,家庭暴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即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 1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2精神暴力和性暴力是指通过暗示性的威胁、言语攻击、无端挑剔,或漠不关心对方、停止或敷衍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以及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这种暴力的实施其危害性较之身体暴力要严重得多。 二、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 1 传统男权文化的影响是产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我国长期以来的文化基础是男性中心本位文化,男女在家庭及社会结构中的地位极不平等,我国古代封建礼教所宣扬的"三从"思想更是其极端表现。根深蒂固的男权主义虽然已经有很大的改变,但遗留的影响依然存在。 2 家庭成员的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别。处于强势地位的成员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往往在经济和生活上依赖于他们,一旦发生家庭矛盾,处于弱势地位的成员通常会成为发泄的对象,并且大都表现出逆来顺受。而这种软弱的反应使得施暴者无需为自己的行为承担任何责任。 3 随着社会的发展,工作和生活节奏不断加快,人们面临的压力越来越大,心理负担越来越沉重,长期积聚需要得到彻底的发泄,一旦这种情绪被错误地带到家中,就很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导火索。 4 社会整体环境的影响。一方面,社会对酗酒、吸毒、重婚、"婚外情"等很容易引发家庭暴力的丑恶现象尚没有形成有效的解决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暴力长期来被视为家庭私事,在通常情况下,很少会有相关部门主动管理。尽管家庭暴力性质比社会上一般暴力恶劣,但它成了相关部门不予介入,惩治过轻的真空地带。实际上是对施暴者姑息纵容,失去了法律应有的震慑和预防作用。第三节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家庭暴力不但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以及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更为危险的是,因家庭暴力而引起的自杀、杀人,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安全,阻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一 导致婚姻破裂、家族解体 丈夫对妻子施暴,使妻子的身心健康严重受损,同时也损害了家庭的和睦、夫妻间的感情。妻子面对残暴的丈夫,心中已无爱意,只有选择离婚。 二 严重伤害儿童的身心健康 有统计表明,60%以上的人在对配偶实施暴力的同时,也经常对子女实施暴力。而专家指出,即使没有受到殴打,见到家庭暴力和受到身体虐待的孩子所受的伤害同样严重。他们会性情忧郁,变得懦弱或残暴,学习成绩下降,有自杀倾向等,这些影响在成年后仍会存在。另外,有暴力的家庭,其孩子长大后大多也有家庭暴力行为,违法犯罪的比例也较高。 三 导致以暴制暴 有些妇女蒙受家庭暴力后,没有通过有效的途径解决问题,来自肉体上和心理上的痛苦,使她们产生以暴制暴的想法,这就是所谓"受虐妇女综合症",已严重地影响着家庭和睦和社会安定。 四 制造社会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在直接损害妇女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严的同时,带来了社会不安定因素,也进一步推动了性别不平等和暴力等不良文化的传播。它对生命和资源的巨大伤害表明:家庭暴力的影响远远超过了家庭的范围。不论对个人、家庭还是社会都有极大的危害,预防和制止家庭中的暴力行为势在必行。 第二章 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法律干预 第一节 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 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 1 家庭暴力对妇女权益的侵害在数量上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与上个世纪80年代相比,90年代我国家庭暴力上升了.以青岛市妇联为例,"91该组织接待来访的家庭暴力事件358件,占该类来访的,到1996年已增加到. 2 家庭暴力成为引起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据司法部门资料表明,家庭暴力案件约占婚姻案件的30%,个别地区达50%. 3 家庭暴力日益影响社会稳定和安定团结。2000年,江苏省妇联在南通监狱女子分监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在237个存在暴力的家庭中,有125人的犯罪直接与家庭暴力有关,占%。125个直接因家庭暴力而犯罪的女性中有93人长期受到丈夫的殴打、虐待,占%。她们所犯罪种涉及到杀人、介绍容留卖淫、伤害、拐卖、盗窃、、抢劫、纵火、爆炸等,有62人犯故意杀人罪,占%;伤害、投毒、爆炸、纵火等恶性案件17起,占 %。栖霞区某镇妇女胥某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矛盾,在两年中频频到镇、区两级政府上访闹事,严重干扰了政府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二 反家庭暴力的形势 中国政府历来重视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为了切实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和实现各个领域的男女平等,近年来,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积极动员全社会力量,鼓励多部门合作共同反对家庭暴力,包括:成立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门性政府机构;成立多部门合作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协调议事机构;在公安机关建立家庭暴力投诉受理机构;建立法院特邀陪审员制度;建立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建立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和庇护所;充分发挥妇女组织反家庭暴力的优势。 许多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就反家庭暴力相继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性文件。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和妇联组织等联合成立的维护妇女权益协调机构、 "110"家庭暴力报警中心、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庇护所等社会干预机制纷纷建立,同时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予以明确规定的社会呼声越来越高。 第二节 "家庭暴力"作为法律问题发展衍变的三个阶段 一 第一阶段 1995年北京举办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之前。在这一阶段,中国颁行的宪法以及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都体现了国家保护家庭成员权利,禁止家庭暴力的精神。但是事实上,家庭暴力问题尚未引起社会公众和执法机关的普遍重视。家庭暴力事件通常被作视为家庭纠纷,主要通过民间调解等手段来处理。二第二阶段从1995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前。1995年,中国政府成功地在北京举办了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北京宣言》和《行动纲领》都再次强调和重申了国际社会反对家庭暴力的决心和态度。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广泛地引起中国社会的关注,反对家庭暴力的宣传力度显著加大,相关立法研究工作增强,法律干预和司法支持手段明显增多。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湖南省长沙市通过《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中国出台的第一个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政策。2000年3 月,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这是中国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家庭暴力"一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的法规中。 三 第三阶段 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通过之后。2001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婚姻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法院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并专门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和施暴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中国第一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立法的重大突破,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此后,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工作得到进一步重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从而为各级法院正确适用婚姻法,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提供了依据。 第三节 法律干预 一 立法 我国现在初步建立了以宪法为基础,包括民法通则、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各种法律法规在内的法律体系。 1 国际条约 中国已经签署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公约,是《北京宣言》、《行动纲领》等国际文件的承诺国,已向全世界庄严承诺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妇女、 &/92(*"3(-7%+2$儿童、老人等一切弱势群体权益。 2 国家级立法 (1)《宪法》关于保障公民权利、男女平等等规定是中国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依据。 (2)《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虽然没有使用"家庭暴力"的概念,但全法始终贯穿了反对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暴力,保护妇女权益的精神(总则、第33-35条、第40-42条)。 (3)《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禁止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暴力,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精神(总则、第二章、第47、52条)。 (4)《民法通则》规定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等权利(第98、101、103条),并规定了相应的侵权责任形式(第134条)。 (5)《婚姻法》是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规定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救助措施:受害人有权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所在单位和公安机关等寻求救助(第43条);相应机构应当应受害人要求采取救助措施;对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应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第43、45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为法院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第32条),并规定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受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第46条)。 (6)《继承法》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引起继承权的丧失:"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第7条)。 《刑法》通过对杀人罪、伤害罪、强奸罪、侮辱罪、非法拘禁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罪名和刑罚的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人予以惩处(第232-238条、第240、246、257、260、261条)。 (7)《行政法》通过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禁止家庭暴力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等规定应由公安机关予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第22条)。 (8)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 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家庭暴力受害人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究施暴人的民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提起自诉,或通过告诉,由司法机关依法定程序追究施暴人的刑事责任;对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制止或处罚家庭暴力职责的,受害人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要求其限期履行并赔偿相应损失。  (9)地方性法规。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先后出台了确保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截止2003年7月为止,已有湖南、四川、宁夏、江西、陕西、湖北、黑龙江等7个省、自治区人大先后通过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等专门性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 二 有关司法措施 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不仅需要完善的立法,更需要法律的有效执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案件有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之分,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是指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案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而处理的案件。这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在法律运用,处理方式、基本程序上有所不同。 1 涉及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实践中,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主要有:因家庭暴力导致的轻伤案件;因家庭暴力导致的重伤案件,因家庭暴力杀人案件 以及受虐妇女由受害者变为施暴者导致的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件。 (2)审判程序 对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而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刑法学程序、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 2 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的法律执行 (1)我国目前的立法没有规定"家庭暴力"这个案由,司法实践中,法官审判的家庭暴力案件主要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离婚案件和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引起的损害赔偿条件,有些也尝试着直接立为"家庭暴力案件". (2)审判程序对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民事法律的家庭暴力案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审判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主要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 特别要提出的是,无论因家庭暴力导致何种案件,都不应适用调解的方式解决。在这种方式下,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人无法在平等的前提下争取自己的权利。 第三章 反家庭暴力存在的法律问题 第一节 立法缺陷和司法不力 虽然我国已形成了一套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体系,但家庭暴力范围不明晰,家庭暴力举证难司法机关介入家庭暴力难等立法以及司法上的问题,仍然制约着反家庭暴力工作的推进。 一 立法缺陷 1 我国现行法律针对家庭暴力虽有一些具体规定,但这些条款大都是从宏观上立论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等条文,在明确提到家庭暴力的《婚姻法》中也只是笼统的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只有在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概念,并且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这也导致了法庭认定这一事实的比率低。 2 目前,我国《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虽然对家庭暴力行为都有禁止性规定,但缺乏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可操作性较差,对家庭暴力惩治不力。 3 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而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在遭到暴力后,因缺乏法律常识没有报案或去医院开具诊断证明,这样当对方否认有暴力行为时,便无据可查。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4 家庭暴力受害者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可依。《婚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方可以提出民事赔偿,但受害妇女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仍然困难。 5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 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我国法律着重于制裁造成严重后果的暴力行为,对于多发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家庭暴力行为缺乏措施。另外,着重于行为发生后的制裁,缺乏预防行为发生和制止行为继续的手段。二司法不力1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其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对向法院控告丈夫的妻子尤其难以理解,并因此责备受害妇女,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2 司法人员中对我国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认识不一,仍有相当一部分人因受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对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人员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例如: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纠纷不属其工作范围为由不予处理,立案不及时,直接导致鉴定难。派出所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而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任。 3 受虐人往往希望维持家庭,她们投诉的目的只是制止施暴而不是使对方被拘禁或罚款,更不想因此使婚姻关系破裂。如何确定司法机关的角色定位,使司法更积极更妥当的介入家庭暴力也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4 执法机构的干预是制止家庭暴力的最有效手段,而现在因家庭暴力的执法主体部门虽然多但不够明确,各个主体部门之间的执法还需进一步磨合,以及执法程序不规范,也造成了对家庭暴力的制裁不力,致使家庭暴力总是游离于法律之外,受虐妇女也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第二节 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四项实际困难 一 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认识不足,导致取证难 对于家庭暴力,社会公众的观念仍停留在"家务纠纷"层面上,导致律师向受害妇女亲朋邻居乃至居委会工作人员取证时,他们含糊其词,甚至拒绝作证,造成取证困难,受害妇女权利难以保障。 二 公安人员缺乏社会性别观念,立案不及时,导致鉴定难 多数派出所的公安人员对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时立案侦查,不给受害人出具委托鉴定函。律师说,因没有法医鉴定书,就无法追究 暴者的刑事责任。 三 家庭暴力立法不完善,对家庭暴力行为认定难、刑事处罚难 目前我国没有针对家庭暴力的专门证据法规则,通常是适用普通案件的证据规则。而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很少有目击证人,单凭受害人陈述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给法院认定家庭暴力行为带来困难,使很多家庭暴力案件因缺乏证据无法立案。 四 对施暴者进行制裁难 现行法律主要适用对施暴者进行事后制裁,缺乏对家庭暴力正在发生及持续过程中的救济措施。一些受害妇女希望,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法律能对丈夫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而现在公安机关或居委会能做的只是让施暴丈夫写保证书,形不成任何约束力,有的丈夫可能前脚写了保证书,后脚回家继续施暴。 第三节 影响家庭暴力案件办理的一些消极社会因素 由于目前我国社会中,还存在一些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因素,影响了家庭暴力案件办理,主要包括:在中国的传统社会中,认为女性的理想角色就是局限于家庭范围内,恪尽本分地做个贤妻良母,在家中孝敬公婆、照顾子女、操持家务;男尊女卑的夫权思想仍残留在一些人的脑海中,认为男人是家庭的主人。而女性则被认为是男人的附属品依附于男人而存在。在部分人的思想观念中,当男人运用暴力手段从肉体上精神上统治奴役女性时,是被容忍和允许的,打老婆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的事情。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为了维护家庭的"面子"而极力掩盖,认为那是家丑,同时惧怕遭来丈夫更大的暴力,于是默默忍受,不愿声张。部分女性经济地位的相对低下,认为自己是靠丈夫而生活的,丈夫为了养家,在外面奔波劳累,回到家中发发脾气是情理之中的事情。 如此种种消极的社会、道德、伦理原因,导致家庭暴力案件办理困难。尽管"家庭暴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但从统计数字来看,法庭最终认定构成"家庭暴力"的却是凤毛麟角。1980年,以家庭暴力为由离婚的占%,2001年新婚姻法颁布后初期因该原因离婚的也比率相当。 第四章 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 第一节 立法 完善立法是提高法律干预效果和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办法。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根本难点在于,我国没有专门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现有法律、法规的具体运用也缺乏可操作性。一立法形式的选择我们国家目前没有专门用于制止家庭暴力的单项立法,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分散于《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其它机关的法律法规之中。下一步,是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与司法需要逐一修改现行各法的某一个方面,还是应多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 但是,我认为在解决家庭暴力的法律改革的宏观战略上还是应当走专门立法的道路。主要是因为: 首先,用分散的各种法律适用甚至是套用反家庭暴力案件是片面的、有限的。将反家庭暴力纳入婚姻法调整,而婚姻法性质上是民事法律,它主要是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对夫妻和家庭成员在家家庭生活中的行为予以调整、约束力、救挤力有限。而套用《刑法》和《治安处罚条例》的故意伤害和虐待罪等条款,因为法律规定的笼统、具体操作措施的缺乏,使得司法实践中由于证据不足或情节不够恶劣达不到法定罪名的最低标准而使受害人得不到保护,施暴人受不到制裁的案例屡见不鲜。 其次,反家庭暴力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到社区干预,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诸多方面,不仅有民事法律问题,还涉及到行政法、刑法等实体和程序法的诸多方面。各个法律的结合适用不完全符合其本身性质对一个综合法律的要求。 .':&4."*$,; 同时,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反家庭暴力的时间很短,而家庭暴力的情况在不断上升的趋势,逐一修改现行各相关法律,那么,这样的修改会有很多,需要的时间也会很长。这很难适应当前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不利于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也不利于对施暴者的教育矫治和惩处。 一些地方立法已经为国家专门立法做了有益的尝试。从1996年湖南长沙市出台《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至今,全国已有3省11市出台了这样地主性防止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条例或法规性文件,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法律效果明显,中国法学会反家庭暴力项目的法学家们也开始了《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草拟工作。 综上,我认为,一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社会救助、行政措施、司法救济、法律责任都做了具体规定的专门性法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以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最有效地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 二 立法内容 现阶段要完善法律中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应着重注意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慑力,主要是: 1、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目前主要是我国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概念所采用的是严格的界定标准,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来的行为".根据这一定义,我国是套用刑法的相关规定,以情节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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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公司在大众对其市场营销项目厌倦之前,就已经厌倦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项目。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却不同,它的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注1)项目自确立以来,从1991年2002年,每年都坚持不懈地不断完善和更新。Liz Claiborne在防止和反对家庭暴力方面担负起了领导者地位,而这个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也成为了公司的一个标志 性项目,Liz Claiborne的营销团队通过每年推出新的角度和新的创意来保持这一项目的新鲜感,在保持项目核心目标和主题不变的前提下不断扩展其内涵和范围。 成立于1976年的Liz Claiborne是一家总部位于美国纽约的生产和销售服装、佩饰和香水产品的公司。该公司拥有和经营着几十个不同的服装品牌,从传统经典风格到流行风格,以适合各种不同的消费群体的需求,如:Liz Claiborne、Bora Bora、ENYCE 、DKNY等。其产品通过遍布于世界的30,000多个专卖店和零售机构被销售。 自从开展这一系列涉及家庭暴力的项目和活动以来,在十年的时间里,Liz Claiborne被持续地盛赞为“一个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不容易操作的话题,这样才使Liz Claiborne公司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剑指目标客户群 在1991年,总部位于美国的全球著名女性时装品牌Liz Claiborne(丽诗加邦)计划开发出一套善因营销(Cause-related Marketing)项目。在当时,善因营销这种营销方式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的善因营销项目的操作方式无非是:消费者在购买某商品时,每花费一美元就捐出其中的几美分给一个慈善组织。但是,Liz Claiborne想更进一步,因为研究显示,消费者在做购买选择时,越来越考虑一家公司的声誉,消费者尊重那些关注并参与解决社会问题的企业。 该公司希望能找到一个当时妇女们所关注的问题,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发出一套营销项目,要求它既要合时宜、与消费者相关,又要具有新闻性。首先,Liz Claiborne邀请了美国著名的女性艺术家来创作涉及重要妇女问题的公共艺术作品。在芝加哥,艺术家Leah Komaiko领导了一个项目,来自各种不同文化背景的儿童写了一本关于“上班族母亲”的书。在旧金山,六位知名的视觉艺术家创作了一系列关于家庭暴力的公益广告。由此产生了美国营销史上颇具生命力且非常成功的一套围绕反家庭暴力主题展开的善因营销项目。 有几个因素使这个项目与众不同。首先,Liz Claiborne挑选了一个并不是特别时髦且并不容易操作的话题。在当时,乳腺癌问题已经吸引了很多企业的赞助以及媒体的关注,而媒体对家庭暴力这一问题的关注很少。正是由于这些原因,Liz Claiborne公司才能独自“拥有”这一话题。第二,该公司在接下来的十多年时间里,持续不断地围绕这一主题开展各种项目。 在项目开始的第一年,一项全国性调查发现,93%的美国女性相信家庭暴力是一个问题。这一数字在Liz Claiborne的客户当中更高,持这种观点的客户表示,将会对开展相关项目来帮助解决这一社会问题的公司有好感。 来自旧金山的六名艺术家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合作创作了一条公益广告,该广告于1992年的10月,即“全国家庭暴力宣传月”(National Domestic Violence Awareness Month)期间,出现在旧金山湾区的200多个户外广告牌上以及公共汽车站。同时,该公司为第一个24小时家庭暴力救助热线提供资助,并且牵头成立了一个致力于筹集资金和提供援助的志愿者团队。 以上的这些举动不仅使家庭暴力热线的电话数量增加了三倍,而且还吸引了很多女性和时尚媒体的报道,如《妇女着装日报》(Women's Wear Daily)、Mirabella和Elle,同时也为公司的高层主管创造了很多演讲的机会。 新角度、新创意保持新鲜感 在1993年,Liz Claiborne展开了第二轮的项目。艺术家Barbara Kruger创作了非常有感染力的新版公益广告,在“全国家庭暴力宣传周”期间被投放于波士顿和迈阿密的户外广告牌上。同时,该公司在公共广播电台投放这条公益广告,并向公众投放教育性宣传材料。 在1994年,Liz Claiborne聘请艺术家Annette Lemieux创作限量版的体恤衫和咖啡杯,通过Liz Claiborne分布于全国各地的专卖店以及一个免费的热线电话来销售。另外,Liz Claiborne开始接触意见领袖,它进行了一项问卷调查,调查对象为“财富1000强”名单中的公司的高层主管。当被问到“家庭暴力是否影响它们公司的业务”时,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说家庭暴力对各自公司的业务有影响,一半的受访者认为帮助员工应对他们所面临的家庭暴力问题会有助于公司的业务。 在1995年,Liz Claiborne开展了一项员工艺术比赛,来为反家庭暴力运动设计品牌形象。最后获奖的是一个非常具有戏剧性的、手绘的、包含红黑两色的心形图像,图像周围的口号是:“了解事实、积极参与、结束家庭暴力”(Get the Facts, Get Involved, End Family Violence)。这一形象被印在纪念性的体恤衫和咖啡杯上。在体恤衫和咖啡杯的另一面则印上了阻止家庭暴力的四个步骤。 在1996年,这一项目转移方向,第一次针对男性开展工作。该公司制作了一条30秒的电视公益广告,广告起用来自一些大学的知名美式橄榄球队员为演员。该广告在一些大学的橄榄球场被播放,并且在地区性和全国性的橄榄球比赛的电视转播中播出。 在1997年,该公司继续前一年的战略。传统的涉及家庭暴力问题的公益广告往往针对女性,告诉她们如何识别暴力性行为、如何取得帮助。而Liz Claiborne的公益广告以前卫、先锋、富有新闻性的方式来谈论这一问题,向男性传达信息。这一次,该公司起用知名的男性音乐家做演员,如Backstreet Boys(后街男孩)、Clint Black、Coolio、Kenny Loggins、Richard Marx、Travis Tritt等。这些出现在公益广告中的演员具有阳刚气质,且是众多男性心目中的典范。他们献身说法,主张男性应该在反家庭暴力运动中采取主动姿态。这一套广告呼吁,那些即使没有实施过家庭暴力行为的男性应该站出来劝阻他们的朋友、兄弟和同事。这一套条广告被播放于全国2000多家广播电台。 在1998年,这一项目又调整方向,将注意力转向了父母,出版了手册《如何与你的孩子交谈:关于健康的人际关系》。这一与专家合作开发的手册指导父母们如何帮助和引导他们的子女在谈恋爱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暴力现象。 在1999年,Liz Claiborne与“家庭暴力预防基金会”合作,推出了一本长达20页的手册《女性指南:如何与他人讨论家庭暴力》。 在同一年,Liz Claiborne赞助了第一届反家庭暴力“纽约市行走” 活动(New York City Walk)。作为这次活动的冠名赞助商,Liz Claiborne向这一活动提供了赞助。 在2000年,该项目的注意力集中在青少年。自从20世纪90年代开展活动以来,Liz Claiborne就开设了一个互联网网站。在2000年,该公司又推出了一个专门涉及恋爱中的暴力行为的网站—— (意思为“爱不是滥用”)。该网站在推出的第一年中,每月有25000人访问。另外,一本新的宣传手册《给青少年的指南》(A Teen‘s Handbook)出炉。该公司通过专卖店、诊所、家庭暴力避难所、救助机构、警察局、政府的卫生部门以及学校等管道将75000份指南散发给许多个人和组织。 到了2002年,该项目继续被更新,在内容上有了延伸。Liz Claiborne的董事长和CEO在第七届全美家庭暴力年会上演讲。另外,该公司继续赞助V日(V-Day)——一个全球性的、阻止对女性实施的暴力的运动。该公司还与女性电视频道Lifetime合作,推广“停止暴力周”。另外,该公司还推出了一个针对11至14岁青少年的新网站—— 。2002年的活动产生了8400万人次的媒体印象(注2)。许多知名媒体进行了报道等。 在2003年,该公司与Marie Claire杂志和宝利来(Polaroid)公司合作,开展了一个名为“不再”(No More Tour)的全国巡回路演和反家庭暴力电影节活动,途径华盛顿、亚特兰大、洛杉矶等地。每一站的活动包括:在大学校园举行的音乐会、反家庭暴力电影作品展映、与畅销书作家和青年暴力问题专家Rosalind Wiseman的对话等。到了2004年,该项目进入第十三个年头。该公司的产品标签开始出现反家庭暴力的信息以及相关的网站地址。 坚持的力量 不断翻新但万变不离其宗的善因营销,使Liz Claiborne的社会尊重度和影响力大幅攀升。到2003年为止,Liz Claiborne一共分发了50万本宣传册和9万多个海报,给全美范围内的组织和个人使用。数年中,其CEO Paul Charron被邀请参加了一系列高规格的活动,如进入美国前总统克林顿的由四十人组成的“全国反家庭暴力咨询委员会”;被美国前副总统戈尔邀请参加在白宫玫瑰园举行的一个反犯罪法案的签署仪式。还数次进入美国女性经理人协会评选的“最适合女性经理人工作”的30家公司名单。 通过Liz Claiborne的努力,家庭暴力问题由一个原先的属于家庭内部的私人问题变成了一个公共健康问题,从政府、企业界和非营利组织获得了必要的资源和资金。 尽管许多公司都在争夺时尚和女性类别媒体的报道版面和空间,尽管媒体不太愿意触及像家庭暴力这样的敏感话题,Liz Claiborne持续的善因营销项目还是争取到了许多媒体的报道,获得了很高的认知度。在整个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所有的媒体报道和公益广告所获得的媒体印象总数为13亿人次,相当于1200万美元的广告价值。 而与此同时,该项目获得了包括SABRE和公关新闻白金奖在内的多项公关和营销业内奖项,并被业内人士认为是美国最成功的善因营销项目之一。另外,Liz Claiborne不断得到一些来自员工和消费者的反馈,那就是许多人将该公司与反家庭暴力问题联系起来。该善因营销项目显示出Liz Claiborne的企业社会责任感,并加强和深化了Liz Claiborne与其核心的女性客户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个著名的时尚品牌,Liz Claiborne 用十年的专注,创造了一个善因营销的“善果”——成为一个公众心目中“富有创意、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领袖”。 注1:Cause-related Marketing也被翻译成“事业关联营销”或“高尚目标市场推广运动”。 注2:媒体印象(Media Impressions)的定义:一篇新闻报道的媒体印象为刊载该文章的报纸或杂志的发行总量或进行报道的电视台所覆盖的总观众人数。 专家点评 在许多人的印象中,与公益事业相连的往往是跨国公司,鲜见国内企业的身影。其实国内企业对公益事业的投入并不少,但主要是对偶然的、孤立的事件被动参与,而不像跨国公司的公益行为具有系统性和长期性。

家庭教育是整个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基础,它是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无法取代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家庭教育的重要性论文范例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家庭教育中父性教育的重要性

【摘要】无论是远古时代还是现代社会父爱的教育都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父亲的角色是人类文明的产物。但是,由于父母在生物学上的差异和受文化传统的影响,在极其漫长的时间内,人类尽管出现了父亲的角色,但这个角色并不参与孩子的教养活动。如果失去父性教育孩子会成什么样,这种后果对孩子的性格的影响,往往是触目惊心的。现代父性教育成了人们关注的家庭教育问题。本文就父性教育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性问题进行分析。

【关键词】家庭教育 父性教育

1.父性教育的概念

所谓父性教育,就是给孩子提供充满父亲角色特性的教育。或者通俗地说,由父亲来实施、体现父亲人格的家庭教育,父性教育与母性教育加在一起,才是完整的家庭教育。类似的概念,则“父爱教育”,“父职教育”等。但我认为,用“父性教育”应该更准确一些。父性,代表了父亲这一角色的全部人格与特性。实施父性教育的前提,是父亲们自己先教育自己。所以,更广义的父性教育,也包括对父亲们自己的教育。

2.当今社会家庭教育的现状

母亲教育是家庭教育中的主要部分。

由于中国的父母受着“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观念及当今社会日益激烈的竞争等方面的影响,男人的工作压力越来越大,应酬越来越多,教育子女的重担基本落在了女人肩上。据《人民日报》报道,一项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家庭教育中,以母亲为主的占50%,以父亲为主的占20%,平分秋色的占30%。一些正在读小学的孩子总是埋怨父亲从来没有或者很少在放学的时候接自己。

父性教育的缺失导致更多的儿童问题产生。

现今,越来越多的孩子长期在父亲缺席的家庭中度过其童年和青少年时期。美国哈佛大学有一个对单亲家庭的研究,表明90%以上的儿童问题与父性教育的缺失有关。上世纪90年代的一项抽样调查,发现夫妻离婚后85%的孩子是由女方抚养的。一份研究报告中谈到,在少年犯罪者中,认为父母关系不好的占,而对照组的普通孩子中只占。06年曾经震惊杭州的“萧山杀人分尸案”就是一个家庭教育失败的例子。主谋陈娟从小遭遇父母离异,后来基本跟母亲生活在一起,可是母亲也同样忙于工作。曾经开朗、活拨的女孩变成了杀人犯。可见父性教育的缺失导致孩子的性情大变,最后因为一点小矛盾就杀人,酿成大错,毁掉几个家庭的幸福。

没有父性教育,母性教育较难支撑,而且较容易变得偏激狭隘。单独的母性教育,就像跷跷板没有另一面的重量,难以达到平衡。可惜,我们现今的家庭教育,基本就是母亲一个人站在跷跷板上,唯有母亲这一侧在费心思、在用功,而跷跷板的另一侧则空空如也。这就是为什么现在我国有许许多多的家庭教育不成功、孩子不健全、家庭不幸福的一个重要原因。

3.父性教育缺失的原因

父亲错误的教育观念。

在现今的中国,很多父亲认为教育子女是母亲的事,而父亲自己的责任不在此。有些父亲甚至认为花多些钱将子女送进名校,给孩子请名师辅导,进培训班等让孩子受良好的教育他们的任务就完成了。其实这样看来,父亲是将自己的责任推卸掉了。

父亲不当的教育方式。

有些父亲,在家庭中过于严厉,过于严肃,对孩子的管教过于严格,不仅不会达到想要的效果,反而会使孩子对其敬而远之。不敢接近,不敢沟通,这样就适得其反了。不仅没有起到教育的作用,反而使孩子与父亲之间产生更大的距离。一个13岁的孩子强强伙同他人将亲生父亲活活杀死,强强的父亲总是对孩子进行粗暴的打骂,使强强的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长期的家庭暴力使强强变的凶暴、易于冲动、控制力差、胆大妄为与不计后果,可见父亲的教育方式很重要。

当然父亲的教育方式也不能太过宽松,同样起不到教育的作用,不管怎样,教育孩子要宽严适度,刚柔并济才会达到效果。

4.父性教育的重要性

父性教育对孩子的影响重中之重。

首先,父亲会给孩子积极的人生态度和自强不息的精神。通常父亲都会是坚强的,父亲是山,他能支撑孩子的信念,使孩子变得刚强。在孩子遇到挫折的时候,父亲总会鼓励孩子勇敢的面对它,想办法克服困难战胜挫折。孩子们最佩服父亲的不低头、不服输、不流泪的精神。父亲乐观的生活态度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孩子。

其次,父亲培养孩子的探索精神。男性天生就喜欢探索,喜欢新奇的事物。在与孩子一起的时候,父亲总会带着孩子一起进行探索。他们会将玩具拆开,在组装,以满足孩子的好奇心,而这时母亲总觉得他们在捣乱,还会伴有训斥。父亲会带孩子弄一些“恶作剧”,而母亲则禁止孩子的这种行为,父亲有时会带孩子弄“大恶作剧”,这样孩子会更加喜欢探索,并且好奇心会增强。世界上第一架飞机的发明者莱特兄弟,是在他们父亲的启发下联想、思考所取得的成果。父亲会培养孩子大胆的思考,大胆的实现,充分开发孩子的想象力。

再次,父亲会带动孩子身体及整体素质的发展。一般与父亲常接触的孩子更容易亲近大自然,父亲常会带孩子玩,如爬山,打球,玩沙子,和泥巴等。当孩子正处于成长时期,这样做会促进他们的骨骼发展,身体发展。而母亲则不会带孩子们做这些认为比较危险的活动。

父性教育是母性教育不能取代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男性气质与女性气质是不同的。男性勇于冒险、富于智慧、大度、坚定、勇武和暴躁,而女性则稳重、温柔、服从、忍耐、易焦虑和自卑。从这里能看出男性和女性的教育功能是不能互相取代的。

现在国内外有很多研究,母亲抱孩子和父亲不同。当母亲抱孩子的时候,母亲抱孩子的动作和姿势,感觉是平稳的,几次下来孩子感觉到的是安全感。而父亲则就不同了,他们通常开始的时候动作规规矩矩,而后来就把孩子抛来抛去了。而母亲则很少这样,这时孩子在父亲这里感受到的是力量,和母亲的感觉是截然不同。

在教育孩子文化知识方面,父亲的知识面要比母亲的广。接触的人物、社会现实要比母亲多,父亲可以给孩子提供很多的信息,从历史人物到天文地理,以及各种奇闻轶事。当孩子问母亲问题时,母亲则会详详细细的把结果告诉孩子,而父亲则会不耐烦的草草几句了事,此时孩子便会自己开动脑筋思考为什么。母亲的回答就让孩子没有动脑筋的机会了,而父亲在另外一方面推动孩子主动动脑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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