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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案件书面审理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8 08:24:07

认罪认罚案件书面审理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检察官应当依法在权限范围内提出量刑建议。在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前,应当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切实开展量刑协商工作,保证量刑建议依法体现从宽、适当,并在协商一致后由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独立成章,共十二条,1380个字,即第三百四十七条至第三百五十八条,就刑诉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的概念,认罪认罚的程序适应,人民法院重点审查的内容作了明确解释,将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前两款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是一个关于从宽处罚的文书,签署了该文书,可以从轻处罚。这是自愿签署的,也是可以反悔的。犯罪人投案自首,仅仅表明对自己所犯罪行的态度,并不会改变其原来犯罪事实。因此,审判人员在决定对自首的犯罪分子量刑,必须以其犯罪事实为主要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首先按照自首者罪行的轻重对照有关法律,拟定一个刑罚幅度,而后结合自首的从宽情节,所以要把握好度,做到严宽适度,不枉不纵。具体考虑自首情况。主要包括:(一)自首的时间。犯罪人投案自首的时间早晚,说明其悔悟时间的早晚同时也说明了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的持续状态长短。(二)自首的原因及动机。犯罪人犯罪之后的认罪、悔罪、悔改心理是自首动机的三大要素,悔罪态度好的情况下,投案自首的,也说明了其悔悟的程度,量刑时也要考虑(三)交待罪行的情况。交待罪行是否彻底,是否主动,也说明了投案者是否是真心悔悟的认罪认罚书的样本是怎样的?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要求的,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书面签署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应经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签字确认,方为有效。三、《认罪认罚具结书》载明:犯罪嫌疑人基本信息、认罪认罚情况、被指控的罪名及适用的条款、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拟提出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及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情形。四、检察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情形拟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有其他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应适当调整量刑幅度。具体量刑幅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值班律师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人民法院一般将直接依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及相应《起诉书》载明的内容认定其犯罪事实,且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量刑建议一般应予采纳。六、《认罪认罚具结书》签署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撤回,但应书面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人民检察院将重新作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提出书面撤回申请,但对《认罪认罚具结书》确认的《起诉书》载明的主要犯罪事实、罪名和认罪表述提出异议或变更的,视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签署过的《认罪认罚具结书》不能作为本人认罪认罚的依据,但仍可能作为其曾做有罪供述的证据,由人民法院结合其他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认定。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经人民检察院同意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基于新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重新作出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又重新确认该《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仍应重新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九、经协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不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有权不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不适用本制度。本人已阅读并完全理解上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并由本人签署后附卷留存。签了认罪认罚书之后可以从宽处理。认罪认罚书的签订也是有一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必须符合《中国刑事诉讼法》中适用认罪认罚的规定,同时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也要签字才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认罪认罚案件上诉问题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由于耗时费力,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普法宣传不够,做当事人工作时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误解,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二)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三)衔接配合需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总体较好,同时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却缺乏律师参与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判决时得到了依法从宽处理。再上诉就是对刑事诉讼程序制度的规避,也违反了诉讼诚信原则。如果检察院不抗诉,是不会加刑的;如果检察院抗诉,有可能加重刑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对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经二审审理后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诉讼程序,或者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错误的,应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但是,对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唯量刑不当的认罪认罚上诉案件,二审法院不得以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对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有新的犯罪事实,或者自首、坦白等情节指控不成立的,经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或者变更起诉后,可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不得对被告人再次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进行审理。法律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

认罪认罚论文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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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认罪认罚具结书格式和一般承诺书相差无几,它包括有主要违法的主体、违法行为以及相关的法律后果等。具结书指的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于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自己的违法行为,真心实意得悔过,并且愿意积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签署的法律文书。这个法律文书相当于是一种承诺书,也是控告方和被告方两者之间的一种协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为,同意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实体上⾃愿接受刑罚,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认可。

⼆、认罪认罚价值: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2.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3.探索形成⾮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内涵和外延: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宽。

三、从宽注意事项:1.可以从宽不是⼀律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坦⽩不作重复评价。

四、具认罪认罚体适⽤:1.适⽤于诉讼全过程、各阶段,没有适⽤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没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3.被害⼈权益保护:应当听取被害⼈及诉讼代理⼈的意见;被害⼈及其诉讼代理⼈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优于被害⽅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般不影响从宽处理。4.有重⼤⽴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利益,经最⾼检核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5.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反悔,符合法定不起诉和⽆罪的,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审判中反悔,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需转换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该制度包括“认罪”和“认罚”两个方面:所谓“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所谓“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确表示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给予的刑罚。因此,对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从实体上、程序上依法从宽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为,同意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实体上⾃愿接受刑罚,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认可。

⼆、认罪认罚价值: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2.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3.探索形成⾮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内涵和外延: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宽。

三、从宽注意事项:1.可以从宽不是⼀律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坦⽩不作重复评价。

四、具认罪认罚体适⽤:1.适⽤于诉讼全过程、各阶段,没有适⽤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没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3.被害⼈权益保护:应当听取被害⼈及诉讼代理⼈的意见;被害⼈及其诉讼代理⼈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优于被害⽅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般不影响从宽处理。4.有重⼤⽴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利益,经最⾼检核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5.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反悔,符合法定不起诉和⽆罪的,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审判中反悔,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需转换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认罪认罚实务问题研究论文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避免一味从宽、片面从严两种倾向。要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个案公正与制度公正的平衡,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不妨碍树立和引领社会行为规范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认罪认罚属于罪后情节,同时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而犯罪的性质、实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决定刑罚轻重处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或者量刑时,既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避免罪行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由于耗时费力,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普法宣传不够,做当事人工作时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误解,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二)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三)衔接配合需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总体较好,同时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却缺乏律师参与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问题:办案效率提升不显著量刑指南缺失、量刑经验不足、值班律师未发挥预期作用。对策:对诉讼文书进行简化、改进速裁程序出庭方式、完善值班律师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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