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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保卫的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7 23:37:01

张保卫的发表论文

写作点拨:可从大学生安全教育的目的、意义等方面来写,例文如下:

实施全面素质教育,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需要培养高素质的合格人才是高等学校教书育人的根本任务。伴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教育逐渐向素质教育转变,而对大学生的安全素质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前,女大学生知识结构不平衡、能力结构不合理的现象依然十分严重。由于女大学生特定的性格特点、年龄结构、生活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决定了她们必然面临诸多安全问题的困扰。安全素质包括安全科学文化素质和伦理道德素质,每一位女大学生都应当具有最基本的安全意识和防范技能。

在全面提高女大学生综合素质的今天,不仅要求女大学生具备完善的知识体系,而且要具备较完整的能力结构,缺乏安全意识、安全素质、安全技能的女大学生已不符合全面发展的需要。因此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已成为其综合素质提升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内容。

贯彻教育兴国方针,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的急速转型,曾被誉为“象牙之塔”的高校也在不断接触社会、融入社会。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导致社会竞争日趋激烈,极大增加了社会就业压力,一些新的潜在的危险因素也在威胁着女大学生的身心安全。

而大学院校作为我国高素质高技能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一些不法分子的主要瞄准目标之一,加之女生受到性别、性格弱点、身体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致使在校女大学生的人身、财产侵害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

女大学生安全教育问题得到了国家和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新时期做好女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是社会治安稳定与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

也可选择以下内容:

校园周边治安环境日趋复杂,社会上各种社会问题,校园内都有可能发生,例如,暴力事件、偷窃事件,甚至由于心理问题导致的自杀等等问题。

这些触目惊心的事实以及各种威胁安全因素的存在警示我们,学校的安全稳定工作已面临新的挑战,如何加强女大学生的安全教育和危机管理已成为稳定高校治安形势的重要内容之一。

也成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和难点。所以,必须加强女大学生安全教育,从而为高素质、高技能型社会人才的培养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传播学是研究社会信息系统及其运行规律的科学,是研究人类如何运用符号进行社会信息交流的学科。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传播学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现存问题与对策分析

摘 要:开展舆论监督是每个新闻媒体的使命和责任,随着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现实生活的深刻变化,大众对媒体舆论监督越来越关注,需求也越来越迫切。近年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但也存在着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之处,从而出现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面对如此现状,如何建立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成为了我们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基本原则;

一、媒体舆论监督的含义与方向

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体拥有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礼仪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的权利[1]。

舆论监督的产生与社会制度紧密相连。在我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通过新闻媒体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评议的重要途径,做好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愿望,是党和政府改进工作的手段,也是新闻工作的重要职责。国务院温家宝在201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创造条件让人民批评政府、监督政府,同时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胡锦涛2009年在世界媒体峰会致辞中曾强调:“要鼓励和支持媒体在弘扬社会正气、通达社情民意、引导社会热点、疏导公众情绪、搞好舆论监督和保障人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两位国家领导人对新闻舆论监督职能的鼓励与期许,为我们未来更好地开展新闻监督指明了方向。

二、媒体舆论监督优势与现状

随着我国新闻事业的进步,新闻舆论监督也取得了不菲业绩。从最初的小心谨慎到今天的锋芒毕露;从最初的屈指可数到今日的遍地开花,新闻舆论监督在社会发展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从监督特点看,舆论监督具有几大优势。一是具有很高的受众关注度和影响力;二是具有很强的舆论导向能力;三是具有多样表现形式;四是涉及面广,关系到受众的点滴生活。从监督现状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媒体舆论监督工作配合党内监督、组织监督、制度监督和民主监督,在形成监督合力和实效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媒体舆论监督在大力弘扬正气,积极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绩,对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舆论监督在运行中还有许多不完善、不健全、不规范的地方,从而发生了监督乏力、监督不畅和监督不能的情况,甚至存在着损害公民、单位的合法权益甚至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有些新闻媒体为制造噱头,引起广大受众关注,竟然违反“真实”这一媒体舆论监督的生命,通过不实报道极大损害了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社会形象及存在价值。

例如2007年3月,广东某媒体报道称,广东香蕉发现巴拿马病,由于难以治疗,被称为“蕉癌”。报道随后被有意无意误读延伸为“吃香蕉会致癌”,香蕉运销商也借此打压香蕉价格,导致海南香蕉滞销,价格暴跌。一个以讹传讹的“蕉癌”事件,使得海南香蕉业几乎遭到灭顶之灾,香蕉种植户损失惨重,教训极其深刻[2]。

三、媒体舆论监督的完善路径

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现实下,面对新形势,如何建立起一个科学、健康、法制的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切实反映党和人民的意志,对政府、司法、社会实行有效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也是摆在新闻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媒体宣传什么、评论什么、批评什么、监督什么都要根据党的政策和国家方针来研究实施,使之有利于党的执政和国家稳定,有利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有利于社会发展和人的和谐。这就要求我们要坚持党性原则、有利稳定原则、服务大局原则、事实准确原则、客观公正原则、注重效果原则、遵守纪律原则和依法监督原则。遵循这些原则,舆论监督就可以少走弯路[3]。

同时要做到“三个不能对立”。在舆论监督活动中,要把握导向和立场,不能把反映人民意愿与促进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相对立;不能把揭露工作中的问题与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相对立;不能把抨击社会的歪风邪气与维护社会稳定相对立。

例如,2008年我国南方遭遇雨雪冰冻灾害时,尽管灾区群众遇到停电、断水及交通堵塞等重重困难,但各媒体报道的大量催人泪下、感人至深的鲜活稿件,既客观报道了灾区困难,又重点报道了从中央领导到普通百姓,齐心协力、共同奋战、舍己为国、无私奉献的英雄壮举。鼓舞了国人,振奋了民心,树立了政府的威信,体现了百姓的情怀,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把握大局。舆论监督在大局面前尤其要把握好监督的“度”。要坚持按照法律办事,按照原则开展,否则就可能危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要使我们党的报刊成为全国安定团结思想上的中心。报刊、广播、电视都要把促进安定团结,提高青年的社会主义觉悟,作为自己经常性的、基本任务。”可以说,促进安定团结是舆论监督的一项重要责任,因此在事关国家和社会利益方面开展舆论监督要更加慎重。

四、正确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的对策

作为媒体来说,一些盲目追求“噱头”的失实报道绝不能成为其营销手段,否则到头来,损害最大的还是新闻媒体赖以生存的“公信力”。怎样才能正确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首先要倡导新闻专业主义精神,强化媒体社会责任感。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是美国政党报纸解体之后在新闻同行中发展起来的一种“公共服务”信念,它最突出的特点,是相信媒介可以客观地报道新闻事实。它要求记者在从事新闻报道的时候,遵从客观性原则、真实性原则、独立性原则和自由性原则。如果在工作中缺乏科学责任和质疑精神,就会让媒体的可信度大打折扣。

例如2005年7月,一篇标题为《啤酒业早该禁用甲醛》的报道引起了广泛关注。报道开头引用了一名被称为“啤酒研究工作者”的来信,信中指出,目前很多啤酒厂为了控制成本,用可疑致癌物甲醛充当稳定剂,并称这是我国啤酒业的“行规”。这篇报道还引用了中国酿酒工业协会啤酒分会秘书长杜绿君的观点:“就产量比例来看,95%的国产啤酒都加了甲醛”[4]。虽然事后杜绿君马上发表声明指出,这篇针对她的采访报道是以讹传讹,但由于文章在短时间内已经被迅速广泛转载,不仅在国内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起了韩日等邻国的关注。

最后经多方调查,中国啤酒基本上已实现无甲醛酿造的主流,所以国产啤酒95%甲醛超标是没有根据的。可见,掌握着公共资源的媒体只有秉着对社会负责的态度,才能杜绝以公共利益之名炒作、追求轰动效应、谋求商业利益的可能。报道食品安全事件本是媒体塑造形象,提升公信力的好机会,但媒体只有以公众利益为出发点,以理性、科学的新闻专业主义精神报道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其次,要加强记者职业道德修养,杜绝恶意新闻炒作。新闻记者在工作中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采访过程中应尽可能查证所有消息源内容,不任意曲解客观事实。如果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恶意炒作之实,则是职业道德缺失的表现。恶意炒作对新闻的影响除了制造虚假新闻、愚弄受众以外,更恶劣之处还在于削弱了新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恶意炒作之所以引起社会公众普遍反感,是因为这种操作手法违背了新闻真实性原则,也使新闻丧失了应有的尊严和存在根据,更遑论新闻功能和作用的实现。因此,媒体应牢记自己的使命和肩负的社会责任,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实事求是地满足公众的知情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再次要培养记者的科学素养,倡导新闻报道的科学精神。新闻记者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科技、卫生、教育等众多领域的报道工作,要想向公众传达更多、更全面、更科学的信息,就必须不断加强学习,具有更多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科学素养。如果在进行专业领域报道时,记者既不去做资料搜集等案头工作,又不去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在一知半解的情况下,很容易对读者产生误导。因此,新闻工作者必须时刻牢记使命,树立科学精神,实事求是,多请教相关领域专家,增强报道的科学性和权威性,确保报道出的内容客观真实。

此外,要在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过程中,使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新闻舆论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进一步维护和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舆论行为权,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舆论监督也是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社会公众可以在重大决策制定前后或实施过程当中,对决策进行广泛的评议和论证,为政府部门提供可靠的民意和社情参照,从而,为各项政策的制定与完善贡献力量。这就要求新闻媒体要搭建好大众知情权的信息平台。应充分发挥信息渠道丰富、动作反映灵敏的优势,对社会环境信息实行及时采集,随时发现和掌握各个方面有价值的信息,及时、客观、真实、可靠地提供给广大群众,为他们参政议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提供保证。无论何时,舆论监督只有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充分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才会有强大的生命力。

参考文献:

[1] 刘九州.新闻理论基础[J].新闻知识,2006(3).

[2] 新华网新华时评.“蕉癌”事件的教训值得深深汲取.

[3] 朱颖.新闻舆论监督与公共权力运行[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

[4] 每周质检报告[R].2005-07-17

浅析我国媒介素养教育的传播学

摘要 :媒介素质 教育 理论从受众如何使用媒介和 社会如何干预受众使用媒介的研究,在信道高度发达的信息社会,将传播效果研究推向了全球化的主题,从受众角度,治大众传播之恶、从大众传播之善,使这一学术研究的社会意义远大于理论意义。

关键词: 媒介素质教育传播学青少年

一、着眼于未成年人 发展 和大学生素质教育

中国 大陆地区学者对媒介素养教育课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末、21世纪初,总体上尚处于起步阶段,主要是课题研究和试点运行,2004年,教育部将媒介素养课题列为新闻传播类的重点招标课题。2004年12月12-13日的《中国青少年社会教育 论坛 ——2004媒体与未成年人发展》论坛在上海召开,论坛发布了《未成年人媒体素养教育行动策略研究》,着重呼吁在未成年人和大学生中开展媒体素养教育。主要观点分布在受教育的主体、面临的问题、媒介教育的内容、媒介教育的任务讨论和如何开展媒介素养教育等方面:

1.受教育的主体:我国的媒介素质教育因该首先从高等院校起步并设立独立的课程,其核心是培养大学生对媒介信息的独立思考与批判的能力。①

2.面临的问题:中国的媒介教育面临着从专业教育的起点迈向公共教育的平台的问题,不仅是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的当务之急,也是信息社会公民教育的题中应有之义。②

3.媒介教育的内容(对非媒介人员)研究媒介信息、研究媒介、学会利用媒介促进自身的发展和进步。③

4.面临的任务:创建传媒教育学科点,探讨和研究媒介素质教育的理论问题;争取国家的支持以成就高质量的科研成果;编写高质量的教材;加速培养专业人才。

二、媒介系统变局——行业生态系统

2003年,中国大陆的报纸达2400多家、杂志超过8000种,广播电台1500多座,电视台超过1000座。④中国大陆的传播市场已从卖方(传者)市场转变为买方(受众)市场。因此受众的选择既是传媒的压力,也是传媒竞争的焦点。而受众选择媒介的或然率正比于媒介接触的报偿,反比于费力的程度。对于传者,资讯的表现形式、快餐程度以及易得程度,是传播产品能否大众化的品质要素。因此,传统媒体(尤以电视媒体为重)的传播对策日趋取悦受众并商业化;传播内容的 文化、知识日趋稀释而娱乐化;媒体对于受众的需求,迎合少于引导,导致受众满足于阅听的快感一次性地消费资讯,而不是丰厚自己的文化思想积累。

正如社会学家拉斯非尔德所说:“大众媒介是一种既可以为善服务,又可以为恶服务的强大工具;而总的来说,如果不加适当的控制,它为恶的可能性更大”。传媒产业的平民化浪潮极易造成青少年知识结构的“扁平化”,懒于思考而思想钝化和智力愚化,目光短浅、胸无大志、缺乏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意识而漠视他人痛痒和社会发展的中心问题---生活态度逍遥化,价值观念“电视云亦云”的放任化。因此,媒介系统内演绎的格雷欣法则引起了学界和业界的密切关注。

2005年,由中国新闻研究中心 组织编写、吴飞主编的传媒三力(《传媒影响力》、《传媒批判力》、《传媒竞争力》),便从学术研究的层面,围绕国内传媒产业 环境、国际传媒发展趋势,以及当前媒体竞争格局等方面解析了中国特殊国情的传媒竞争法则;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陆续颁发了《播音员主持人持证上岗规定》制定了《广播影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方案》,希望通过实施“建设工程”、“净化工程”、“防护工程”和“督察工程”,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和文化氛围,并强调主持人着装应该充分考虑全社会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审美情趣,不能为追求所谓的轰动效应而迎合低级趣味,也不要一味追求不符合广大观众特别是未成年人审美情趣的极端个性化的主持方式,更不要为迎合少数观众的猎奇心理、畸形心态而极尽夸张怪诞的言行与表情——政府职能部门从传播实践方面整肃业界的不良传播行为。中国的媒介素质教育不仅是传播学界,更得到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力量的保障,其共识是全社会的。

三、媒介与阅听人的互动——受众生态环境

根据上海团市委与上海社科院最近在3000名未成年人中开展的《未成年人媒体需求调查》结果显示,对于“媒体上可以出现性、暴力内容”,33%的未成年人表示赞同,对于“媒体上可以出现挥霍浪废行为和傍大款行为”,48%的未成年人表示赞同。⑤ 2004年1-2月,笔者组织华北科技学院2002级135名新闻专业的学生,利用寒假在河北、山西、山东、内蒙、北京、天津、辽宁、湖北、湖南、福建、安徽、新疆等12个省市的102所初中和72所高中,随机采访了553名初中生、581名高中生,采访了原籍是上述省份的580名大学生,对他们的媒介接触行为、传播行为、自我表露的心理需要,家长对青少年成长的看法等问题,进行了以口头采访和问卷调查方式的会调查。

调查显示,传播媒介的多样性为青少年提供了丰富多样的见习社会生活的途径;就学习资源来说,他们有着可供个性化选择的媒介物;也使得当今的青少年有更加灵活的自主学习条件,课堂教学是基础教育主渠道的教育教学方式已成为过去。在回答“您获取较多有用知识的途径”的问题时,8个选项中占前4位的依次是电视、课堂教学、科普读物和家庭教育;媒介接触的首选为电视。

值得注意的是,有信息价值的信息未必都能实现其使用价值。青少年自主选择和消费的信息也未必是质量较高的信息,由于选择媒介和信源的偏好不同,对于这部分受众来说,信源的利用率与其吸引力成正比。其中,电视仍显示出强势媒介的势头,众所周知的是,导致青少年通过传媒学习尤其是利用电视学习的因素,主要是学习内容的具象和内容表现形式的生动,以及信息的易得性。

电视节目偏好调查显示,高中生对新闻类电视节目的偏好中,《新闻调查》居首位,其次是消息类,反映出他们的知晓欲和 心理参与的要求;对武侠类和言情类电视剧的偏好高于娱乐节目,反映出他们在消费大众通俗类的电视 文化时,情感需求大于娱乐需求,近三分之一的高中生欣赏义士侠客型的英雄,近三分之一的高中生欣赏缠绵忠贞的爱情。

在为中国电视打分时,中国城市电视台台长对中国电视的文化表现和节目质量的评价低于对电视的 发展 和电视频道的打分。而电视的文化表现和节目质量直接作用的对象是 社会系统,且往往表现为道德甚至价值取向问题。“电视把社会生活中物质功利主义的一个个现时典型和美好‘神化’毫无保留地展现给人们。

同时,电视也把现实生活中正在发生的缺乏伦理规范以及由此产生的道德观念严重脱序的状态活脱脱地传播给大众,使从未有过这一社会经历的青少年也经历了这种体验”。⑥ 污染了青少年早期社会化的文化空间。 人生的定向、审美的皈指、心灵的依靠、作为公民的素养和为人的道理等,在电视文化幻化的生活蓝本中,很少为青少年心理注入健康生长的文化基因。对于如何标的和实现自己的抱负,媒介无疑成为他们人生目标和行为的塑造者。因此,对青少年的成长和对未来的焦虑也是中国媒介素质 教育 的重要动因。

在信息化社会,受众和国家都有一个兼听则明的甄选问题,使得中国的媒介素质教育不得不考虑受众尤其是青少年的思辩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和抗误导能力的培养。

由于不同的传播制度和国情,较之先行提出培养理论的美国,中国的媒介素质教育在学术研究和社会 实践方面,都有望走在世界传播学研究和媒介素质教育发展的前列。

注释:

田维义:《论大学生媒介素质教育》[J],《 现代 传播》,2004,第6期。

臧海群:《媒介素养:青少年素质教育的重中之重》[J],中国青年 政治 学院,2003/11.22卷第6期。

杨光辉:《走进传媒—如何开展传媒教育 媒介素养 蔡帼芬》。

郑保卫 当代新闻理论[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3,p180]。

刘炘:《电视重构论》[ 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1990.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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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内部控制工作的经验做法及取得的成效范文

健全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是农业银行实现稳健经营、提高经营效益、防范化解风险、确保安全发展的需要。近几年来,我行在内控管理建设中,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对增强我行业务竞争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取得了一些成绩,20xx年内控综合评价首次被评为一类行。但是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我行内控管理在执行和落实上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突出的问题,制约着全行工作质量的提升。现就我行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控管理工作谈几点设想。

一、完善内控主体建设

建立内控机制。要积极培育符合我行实际的内部控制文化,使内控意识和内控文化渗透到每一位员工思想深处,使内控成为每位员工的自觉行为。熟悉自身岗位工作的职责要求,理解和掌握内控要点,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把这些作为加强内控建设的重要任务。

完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要认真借鉴同业的先进经验,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逐步建立覆盖所有业务风险的监控、评价和预警系统。重视贷款风险集中度及关联企业授信监测和风险提示,重视早期预警,认真执行风险提示制度。

树立正确的业务发展观。要在追求盈利性的同时,重视安全性和流动性,在追求业务高速发展同时,更重视风险防范和内控建设。

建立内控信息联络机制。要建立完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为内控的设计、执行、反馈提供信息保障。建立内控管理部门信息联络和定期联系机制,及时、真实、完整地传递监管意图、交流信息、沟通问题。

重视对管理人员的监管。要加强对管理层、决策层的监督控制,解决“控下不控上”的不合理现象。把内控文化建设纳入高管人员的管理,实行内控问责制,促使其转变观念,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强化内控责任落实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内控组织机构,成立了以行长为组长、分管行长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内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和目标,形成由行长负责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配合抓,层层抓落实的组织架构,负责全面组织协调、具体组织实施、拟定有关制度、内控措施评估和提交工作建设,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采取有效措施,为开展内控管理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建立例会制度。全行要加强学习,熟练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定期进行风险排查和案件分析;要晨钟暮鼓地强化防范意识,大事敲钟,小事敲鼓,没事敲木鱼,做到警钟长鸣。要深刻吸取反面典型的沉痛教训,未雨绸缪地完善预防措施;要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指导、监督作用。

强化部门自律监管。业务主管部门要实施“一岗双责”、发挥再监管作用,要强化授权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确保监督不流于形式;同时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确实可行的自律监管检查实施方案,坚持自律监管与自查自纠相结合、常规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确保监管检查到位,不走过场,不留监管盲点;监察部门要对业务部门进行再监管,使监管真正落到实处,不断提升有效监管水平。

落实防控措施。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要注重对风险点的防范,全行员工都应切记“隐患险于明露,防范胜于补牢,责任重于泰山”。各业务部门要真正把各项防范工作落到实处,组织“飞行队”加强内控管理工作检查力度,做到边检查、边通报、边整改、边处理。具体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指定专门专人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具体落实、实施;二是对上级行的各项制度认真组织学习并及时下达贯彻;三是针对检查存在的薄弱环节、重点部位和业务开拓中存在的问题,制定配套的措施和实施细则;四是对以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综合考核,确定重点监控部位,进行重点检查;五是配备专职监管进行检查辅导,检查辅导执行规章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及时反馈信息。六是抓好整改落实。对各类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要抓好后续跟踪检查,认真分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做到查找重点,对症下药,强力整治。对整改不到位进行补缺补漏,做到正视问题,认真对待,逐条落实,确保规范;对能整改的,当场予以整改;对既成事实不能整改的从中吸取教训,有效防范,严防“边改边犯”、“改后再犯”的现象;确保整改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七是严格追究责任。要真正提高内控制度的执行力,就要强化责任追究,完善惩诫问责制度,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有章不循、屡禁不止的责任人要从严处理,建立“违章责任登记制度”,实行严格惩诫。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监督检查,按照责任到位、追究到位、惩诫到位、整改到位的原则严肃对违法违纪人员的查处。

三、强化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力

强化检查。要重视检查制度落实情况的重要性,不要等上级布置时来抓检查,或发生案件后进行检查,而是应该要做到常规性检查,把执行力作为各级管理人员的首要职责,各业务主管部门要定期制订检查方案,事后的检查结果要书面报告行领导,以此作为考核职能部室工作质量的主要依据。一要提高检查频率。安全保卫、信贷、会计、科技、员工行为检查或考评等要订出规划,规定多少时间必须检查一次。二要确保检查质量。检查之前要有检查提纲,包括内容、要求、检查人员组成、目的要求等,检查之后要有书面总结。三要突出风险点检查。全面检查是需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应找准风险点,多搞一些突击性的、专题性的、带有苗头性的、针对性的检查。

严格问责。重奖之下必有勇夫,而重罚之下,必将使违规者付出昂贵的代价,使之不敢违规。其内容主要有:业务主管部门有无按规定组织本专业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其方案和检查质量结果,问题的整改情况的落实情况如何;检查组人员有无做和事佬情况,有无该查而不查,有无应发现而未发现,有无发现了未作报告、未要求其进行整改等情况。通过问责,对制度执行不到位的,要提出批评。如造成损失的',则视其损失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同时,对制度执行有力的同志要及时进行表彰以弘扬正气。

实施倒查。实践表明各类问题大多暴露在基层,在操作人员,但往往根在各级管理层,在于管理层管理不力,制度执行力不强。所以,执行力的实施内容应加上实施严格的责任倒查制度,建立检查人员对检查事实要负事实责任,以提高检查人员的责任心和检查质量;各业务主管部门未加强管理、未按规定组织各类检查、未及时组织整改,而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要倒查其责任。

定期轮岗。轮岗工作是银监会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要求,是案件专项治理的强制性要求,是防范各类风险暴露和各种陈年老帐的有效途经,也是锻炼人才、培养复合型人员的有效途经。由于我行员工无论何种岗位,都有一定的职权,所以轮岗应该是全员的轮岗,但关键岗位的轮岗尤其必要。轮岗除了暴露问题外,也能约束有关人员违规的不良心态的产生。信贷人员的轮岗,可以是管片管户的轮岗,也可以是跨网点轮岗。

四、强化合规管理

增强合规意识。合规管理是商业银行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是为适应股份制改革和现代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需要。目前,我行内控管理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增强合规意识,实施合规管理,有利于确立我行风险管理核心。开展合规管理是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的需要。全面增强合规管理,以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风险为目的,避免因不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而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风险和声誉损失风险,确保各项业务稳健发展。

加强合规评价。只有加强合规评价,才能及时发现各级行执行合规管理的好坏。合规评价的内容主要由组织合规、权限合规、制度合规、监督合规和安全合规五个方面组成。组织合规主要评价岗位责任制度、学习制度、报告制度、休假制度、回避制度等。权限合规主要评价执行上级权限管理规定、授权制度、各岗位权限。制度合规主要评价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依法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监督合规主要评价各级领导履行检查制度、主管人员落实检查制度情况。安全合规主要评价经营安全的结果,防止各类案件的发生。

提升合规管理水平。强化规章制度的学习和执行,正确运用规章制度和合规操作。构建合规管理平台,把制度执行落实到操作层面,将合规风险发生的概率降到最低。加强对制度和操作合规性的监督和再监督,主要是对各业务主管部门及人员进行自查、检查、督促是否执行各项制度的落实,监督保障部门及人员应强化再监督管理职能。建立存在问题的整改机制、重视违规问题的后续检查,突出抓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建立部门合规协作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与互动,确保合规管理的效率与质量。

20xx年我协助何总经理分管财务和内控工作,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请各位代表审议。

第一部分年年的主要工作

年在公司班子的大力支持下,我带领广大财务人员紧紧围绕年度财务工作思路,不断夯实财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业务流程,创新财务管理方法,改革财务管理体制,着力强化平稳、受控运行,为全面完成公司的各项目标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一、圆满完成了国家审计署现场审计工作。

在国家审计署的审计过程中,我们全力以赴、自查自改、跟踪反馈、及时协调,保障了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一是公司各单位成立了以一把手为组长的组织机构,以财务为主协调办公室,建立了顺畅的沟通机制,及时化解现场审计阶段发现的问题10余项;二是根据公司审前工作会的部署,及时安排和要求三省公司和机关各处室对照内控制度严格自查,整改不合规范事项200余项;三是会同三省公司和相关处室联合审查、共同把关审前和审计过程中提报的各项资料;四是针对审计组反馈的32个审计记录,立即组织三省公司财务部门和相关部门认真核对、仔细研究,反复讨论、修改三省公司及各部门的答复,从法律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角度做出了合理解释。

通过“严格、扎实、细致、周密”的工作,公司接受住了审计署的严格考验,得到了审计组的较高评价。

二、财务信息化建设取得新突破。

在核算体系改革方面,以“推进财务和资产7.0系统上线”为重点,组织本部及三省业务骨干,积极学习财务7.0系统的各项管理和操作程序,积极改变核算流程,30人历时一个月,完成了近10万条信息的设置和账务初始化工作,顺利实现了6.0和7.0系统的并行。并行后的财务核算工作量成本增加,在原本人员偏紧、工作量偏大的基础上,财务人员加班加点、任劳任怨、扎实工作,为进一步提高信息透明度、优化核算流程、提升对基层的监控力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零售费用定额管理方面,我们积极推导、演绎和引申建筑行业定额管理理念,在调研、总结和开发软件的三个阶段一直处于板块领先水平,得到了板块的认可,并委托我公司实施软件开发和系统推广工作。目前系统已经开发成功,预计2010年一季度在销售系统全面上线,为销售公司全面贯彻低成本发展战略、创新成本控制手段、实现管理向基层延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资金管理系统建设方面,通过近一年的调研、开发和推广,基本实现了对库站资金的实时监控,实现了与业务系统、零售系统的信息共享和系统自动控制,实现了资金的自动汇划、收付凭证的自动生成、账户余额的实时监控。为进一步降低资金头寸、提高核算速度和质量、降低资金风险提供了方便、快捷的信息平台,是资金管理历程中的一次跨越式变革。

三、资金、资产管理能力稳步提升。

在资金管理方面,以“降低冗余资金、加强现场稽核”为重点,确保全年无重大资金安全事故。一是持续推进银行上门收款、pos机推广和银行账户管理,有效降低了在途资金,保障了资金安全,截止年年底实现上门收款的加油站座数达到1241座,同比增加147座,上门收款率达到87%,同比提高2个百分点,比年提高73个百分点;pos机刷卡结算金额为8.9亿元,同比增长8.5倍;清理冗余账户、合并账户39个,账户数量维持在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最低限度内。二是积极贯彻落实资金安全稽查长效机制,各地市公司对加油站资金管理自查面达100%,由省公司组织的抽查和复查覆盖面平均达到60%,并根据板块《关于开展加油站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和整体部署,成立了加油站资金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累计检查站库1500余座,检查覆盖面99%以上,发现和整改问题500余项,完成了板块下达的资金稽查任务,得到了西藏公司督察组的高度评价。

在资产管理方面,通过明确转资流程和表单、组织制订预转资单价标准,结合国家审计署的审计结果,督促三省公司进一步提高转资速度,截止年年底在建工程余额61596万元,与年初相比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的比重下降了0.67个百分点。同时,依托资产6.0系统,有效的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全年共完成695万元固定资产的内部调拨,完成资产卡片的编制5万余张,充分发挥了存量资产的使用价值。并组织三省公司对各项资产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对盘亏、毁损、报废资产的情况进行了一次细致的摸底统计,确定了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335项,为下一步优化资产结构、盘活低效或无效资产提供了数据支持。

四、注重过程、加强监控,预算管理水平稳步提升。

一是月度滚动预算和资金联动控制得到进一步加强,三省公司实现了从被动接受到主动执行的转变,有效保障了费用合理、均衡发生,全年费用指标均控制在板块下达指标范围内;二是通过收集整理第一手资料,深入贯彻上级单位管理意图,2010年预算编制得到了板块领导的高度评价,预算汇报圆满成功。

五、法制意识逐步提升,税企环境进一步优化。

通过加强协调、强化内部管理、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取得了较好地成绩。一是通过努力,实现了湖北地区增值税预征率的再次下降,年节约利税800余万元;二是通过大力协调,湖北省黄石等地区税务部门纠正了在零售环节按收入比例征收印花税的违规政策,年节约印花税200余万元,摆脱了企业被动纳税的局面,净化了纳税环境,提高了企业在税企分配格局中的话语权;三是实现了中石油冠名机打发票的使用,为进一步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提升企业形象提供了优越的平台,是税企关系的一次历史性突破;四是组织了一次财税大检查,查处整改问题20余项,并根据检查结果制定和下发了发票管理办法,规范了票据的使用,降低了税务风险。

六、充实力量、加强培训,队伍综合素质不断提高。

一是进一步充实各级管理机构财务力量。年年对机关财务处领导岗位进行了充实,同时在条件成熟的地市逐步配备总会计师6人,充实了两级机关财务部门骨干力量,地市营销中心财务队伍进一步发展,基层的财务管理能力不断提升;二是全年财务系统共参加内外部培训500人次以上,重点是放在资金、资产、税务和财务系统更替等应知应会技能,短期内迅速提高了各级财务人员的职业技能,丰富了财务系统的知识储备;三是学术理论和实践紧密结合,积极探讨财务管理的热点、难点问题,年年举办不同层次财务研讨会4次,在湖北财会周刊和中油内部刊物等省部级刊物上发表论文7篇,标志着财务队伍从技能操作型逐步向学术研究型团队转变。

七、强化执行、严格考核,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年年,公司内控工作以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为宗旨,以加强风险管理为导向,以“零缺陷”做为内控工作奋斗目标,不断加大内控执行力度,不断丰富内控检查、测试手段。

一是发布年版《内部控制管理手册》,修订和完善满足不同管理层次需求的3个层面96个末级流程。

二是强化宣贯,注重沟通,营造和谐内控环境。年年举办内控培训班59期,培训2362人次,筛选、整理出与库、站业务密切相关的流程13个并汇编成册。

三是反复测试,严格考核,保持内控体系持续有效运行。年年先后组织3次自我测试,覆盖面达到44个营销中心。顺利通过了3次管理层和外部审计测试。

在财务工作取得新进展的同时,我个人在政治理论学习和专业知识方面也有了长足的进步。我认真学习了公司的工作会议报告和各类书刊,学习了同志在中纪委会议上和党的十七大会议上的讲话,学习了十七大政府工作报告和在中央经济会议上的讲话。通过不断的学习,增强了党性修养,丰富了知识储备,优化了知识结构。

第二部分一年来几点感想和认识

回顾一年来的财务工作,我对自身能力、财务面临的形势和财务工作的重点有以下几点认识。

一、本人的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领导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对财务专业的许多新事物、新知识和新形势关注不够、掌握得不够透彻,对国家和上级单位的相关政策法规理解还需要进一步加强。二是到基层去得还不够,对有些基层反映的问题解决不够迅速,抓工作没有一抓到底,布置工作多,监督检查工作少。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我将努力提高各方面综合素质,不辜负组织和公司员工对我的信任和期望。

二、财务管理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财务工作需要进一步深化。

一是成本费用控制的形势越来越严峻,压力层层传递的体制还没有形成。随着中石油a股回归上市,来自资本市场的监管和压力越来越大,同时国家所得税新条例的颁布,加大了对企业的费用开支的监管力度,而且,社会舆论对央企的监督越来越强势,集团公司党组、股份公司管理层已经将降本增效上升到战略高度,销售企业将成本费用控制列入2010年的重点工作,我们在成本费用控制中受到的内外部监管力度越来越大。从目前情况看,我们的成本费用管理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投资管理方面,部分项目达不到可研要求,一些加油站长期处于亏损或关停状态;二是资产方面,资本性支出挤占费用,资产处置不规范,一次性盘亏数额较大;三是人工成本方面,各项补贴名目繁多、标准不统一、规定不明确,公司间相互攀比;四是非生产性支出方面,四项管理性费用控制不严,标准不一。五是成本费用的压力目前主要集中在机关本部,没有实现压力的逐级传递。

二是会计工作的内涵日趋复杂,会计基础工作还不适应会计体系发展的需要。会计准则和股份公司会计手册今年已经进行了调整,变化非常大,随着经济业务的日趋复杂,我们的监管手段、控制意识和管理环境短期内还难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主要体现在对库存油品、销售价格、资产处置和账外资产的管理还不够重视、不够完善,对异地租赁、融资租赁、大额修理支出和非油业务等特殊事项的管理还缺乏完备的管理手段。

三是公司快速发展,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越来越大。与公司成立之初相比,我们的管理幅度越来越大、价值链越来越长、风险点越来越多、监管面越来越广、资产规模越来越大、各方关注度越来越高,财务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管理的难度越来越大,进入了一个风险聚集的时期,稍有放松,财务风险就会释放,进一步演变为事故。这一方面要求我们财务人员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另一方面必须紧缩地市营销中心的财权,适度下放相应的事权,各级机构要切实担负起确保财务安全的责任。

张保卫论文发表

三、组织结构的基础 组织的内部结构可以解释和预测员工的行为。也就是说,除了个体和群体因素之外,员工所属组织的结构关系对员工的态度和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认为组织结构对员工行为和态度具有影响的根据是什么?很明显,组织结构有助于减少不确定性,明确工作内容,澄清员工所关心的问题,解决他们提出的"我应该做什么?""怎样做?""我向谁汇报工作?""如果我有问题,去找谁来帮我?"这类问题,这就对员工的态度产生了影响,并激励他们提高工作绩效。 当然,组织结构在某种程度上也限制着员工的所作所作为。例如,如果组织的正规化、专门化程度很高,命令链很牢固,授权程度较低,控制跨度较窄,员工的自主性就较小,这种组织控制严格,员工行为的变化范围很小;相反,如果组织的专门化、正规化程度较低,控制跨度较宽,能给员工提供较大的活动自由,员工的活动内容相对也就丰富得多。策略、规模、技术、环境决定着组织的结构类型。为简洁起见,我们可把组织结构设计分为两种:机械模型和有机模型。组织结构对员工工作绩效和满意度的影响与员工的个人喜好有关,受个体差异的调节,如下图所示。 最后一点,管理人员应该了解,像工作专门化、控制跨度、正规化、集权化的结构变量,是组织研究者能够测量的客观变量。我们在本章所提供的研究发现和结论实际上是这些研究者们工作的直接结果。但是,员工们往往不能客观地来测量这些结构特征。他们以一种不太科学的方式来看待自己周围的一切,然后形成他们自己隐含的组织结构模式。为得到在公司中工作的机会,自己必须接受多少人的面试?自己那个工作部分一共有多少人?公司有政策手册吗?如果有,每个人都容易得到一份吗?公司员工都严格按照手册要求办事吗?公司及其管理人员在新闻媒介中的形象如何?员工对于这些管理所得到的答案,结合他们自己的经历及同事的看法,会形成员工对组织结构的主观印象。当然,这种印象可能与组织的客观结构格格不人。 员工们对组织结构的隐含模式十分重要。人们行为反应的基础是他们的主观认识而不是客观现实。例如,有关研究证明,许多结构性变量和与之直接相关的绩效水平、工作满意度的关系并不一致,我们认为导致这种现象的部分原因是个体差异。但另一种导致这些不一致发现的原因可能是对客观特征的多样化的认识,或者说对同一客观事物,不同的人看法不一样。研究者通常关注组织结构的实际水平,但如果人们对同一要素的解释不同,结果就会大相径庭。因此,最根本的是要了解员工是如何认识他们的组织结构的。对于有效预测员工行为而言,这比组织结构的客观特征本身更有助于预测员工的行为。 (点评) 斯蒂芬·P·罗宾斯是美国著名的管理学教授,组织行为学的权威,他在亚里桑纳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曾就职于壳牌石油公司和雷诺金属公司。他先后在布拉斯加大学、协和大学、巴尔的摩大学、南伊利诺伊大学、圣迭戈大学任教。他的研究兴趣集中在组织中的冲突、权威、政治以及有效人际关系技能的开发方面。他的有关论文发表在《商界视野》、《国际管理》。《管理评论》以及《管理教育》等杂志上。近年来,罗宾斯博士把大量的时间用在撰写管理教科书上。他的著作包括:《管理学》(第五版)、《管理学基础》、《组织行为学精要》(第四版)、《人际技能培训》(第二版)、《组织理部(第三版)、《今天的管理》等。这些书被美国许多大学用作管理教科书,还被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几百所大学用作教材。 《组织行为学》是罗宾斯的代表作,这本书首次发行于1979年,至今已再版七次。除了在美国众多大学被作为教科书外,还在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香港、马来西亚、菲律宾、韩国、墨西哥、荷兰、斯堪的纳维亚拥有大量的读者。它是一本全球通用的教科书,是一本才华横溢的学者撰写的充满睿智的教科书。本书之所以受到如此广泛的重视和欢迎,是因为它具有鲜明的特色: 第一,体例独特。全书分五篇18章,分别从个体行为。群体行为、组织发展的角度论述了组织管理中人的行为问题。每章均有要点、学习目标、复习题和讨论题。尤其新颖的是在每章的末尾,作者设计了"自我认识练习"、"与他人共同练习"用于读者自我评价;根据每章所讨论的主题,独具匠心地设计了辩论题,包括正方和反方,让读者在争论中自己总结答案;每章的开头,都用范例引入,激发你的阅读兴趣;在正文中,作者设计了两个专栏"新闻中的组织行为学"和"从概念到技能",帮助读者领会和消化教材的内容。 第二,观点新颖。本书从大量研究数据中归纳出许多新颖的观点。如关于整体冲突的观点,传统的看法是冲突不利于组织的运作,而本书作者却认为一定程度的冲突有利于改善组织的运作绩效。 第三,文献丰富。本书引用了大量第一手的参考文献,据不完全统计,从各种学术刊物和报刊上引用文献上万篇。其中既有纯粹的学术研究报告,也有大众传媒的新闻报道和流行故事。 第四,语言流畅。本书语言生动活泼,不像是传统的教科书,而是用对话的口气来书写,读起来轻松愉快,有时你甚至可能觉得在与作者对话。 对于初涉组织行为学领域的读者,不必担心自己的知识背景,作者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笔触足以使你在读完本书后顿感掌握一个全新的人类行为世界;对子已经在组织行为学领域中耕耘多年的专家学者,你不必担心没有发现和收获,书中引用的大量研究报告、翔实的研究数据和结论以及分析中的独到见解,不仅会丰富你原有的理论知识,而且很有可能会打开新的视野;对于产业界的实际工作者,你不必担心本书枯燥乏味或理论阐述,众多的案例结合理论分析会使你觉得该书就是为帮助你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而撰写的。本书给/二以知识、技人方法、教人思考、令人入迷。参考资料:

创作背景:

冼星海回国痛感民族危亡的深重,深知民众的苦痛。在民族危亡的严重关头,他站在民族斗争的前例。为了民族解放,“为抗战发出怒吼”,他纵笔谱写歌曲。1939年他去看望病床上的青年诗人光未然,听其朗诵《黄河吟》听其讲述黄河呼啸奔腾的壮丽景象遂荡其共鸣,乐思如潮。创作一星期,半月之内又完成了该作品八个乐章及伴奏音乐的全部乐谱。写就了这一时代的中华民族的音乐史诗。

《保卫黄河》这部作 品诞生以后极大激发了华夏儿女们的抗日热情,充分其中的体现出中华民族当时的苦难和 奋斗,是中华民族形成了巨大的凝聚力,预示着最终取得抗日战争的胜利。 本论文主要从 音乐特征、文化意义等方面进行浅析《保卫黄河》。

1920年5月,图哈切夫斯基在莫洛杰奇诺方向发动进攻,但失败了。可是到了6月,在南面(基辅附近的居民非常敌视波兰人),西南军事委员会主席斯大林闪电击败了波兰第2和第3集团军。波军虽然设法杀开了一条血路,但已被赶到兹布鲁奇河的另一侧,向利沃夫败退。在这种情况下,毕苏斯基将左翼部队撤出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图哈切夫斯基乐意看到的。

俄国人在7月份的推进从任何角度来衡量都是一次失败。从一开始,他们就掌握了宣传上的主动权。华沙及其附近地区的波军士气被巧妙地瓦解了。俄军袭击败退的波军,侧翼包抄,涉水渡河,占领城镇。以如此之条件,在30天的时间内,由于指挥失误,图哈切夫斯基的部队虽然向前推进了300英里,几乎到达了华沙的大门口,但却没有对当面波兰军本身形成打击。在这些士兵后面是一支庞大的,力图与军队保持联系的运输补给队,他们由3.3万余辆农用手推车组成,驾车人主要是当地人。

在8月的第一周,波兰人面临着一个令人绝望的处境。从华沙以北到登布林,他们的部队已被赶回到了维斯瓦河。俄军已把战线推进到从登布林沿维普日河到扎莫希奇和利沃夫一线。华沙桥头堡仍掌握在波军手中,守卫在这里的部队从左到右依次是第5、第1和第2集团军,这3个集团军共有8.4万名士兵;他们个个疲惫不堪,垂头丧气。维斯瓦河正好在华沙以北折向西去,守卫莫德林、普沃茨克以及部署在弗克拉河沿线的波军左翼部队已被暴露,处境危险。第4集团军在登布林附近布防,第3集团军在登布林的南面和东面布防,第6集团军在利沃夫以南布防,而第7集团军则还在南方的加利西亚。8月初,包括毕苏斯基在内,几乎没有人相信华沙还有获救的希望。一旦堤坝决口,迅猛的洪水定将汇成滔天的巨澜。

然而,仍有光明之箭刺破这忧郁的夜幕。波兰人以艰苦的努力收容掉队的士兵,整饬部队的纪律。由于悬在人们心头的威胁越来越大,人们紧密地团结起来,士气也随之提高,内部的分歧和存在的问题被暂时放在了一边。华沙桥头堡被精心部署并得到43个炮兵连的保护,普沃茨克、莫德林和登布林的要塞也能对图哈切夫斯基部队实施坚固防御。

图哈切夫斯基也有自己担心的事情。他的部队推进得太迅猛,已远远脱离了后勤补给线。这意味着他要么继续前进,要么挨饿,他不可能等候他迫切需要的预备队。在这次战役中,部队的士气起了很大的作用。正当波军的士气越来越高昂时,图哈切夫斯基部队的士气却开始下降。他的部队中并不都是忠诚的共产主义者,许多人是被强征来的农民。由于不得不向西南方面军增援,西方面军的俄军力量已被削弱。布琼尼将军带领的西南方面军是一支不甚合作的部队。弗兰格尔的部队也从克里米亚打了过来。

还有一个因素无疑也起到了支持波兰人的作用(尽管波兰人并不总是这样认为),这就是英法代表团在华沙的存在。

1920年6月底,波兰 *** 请求伦敦和巴黎在危急时刻给予积极的支持。劳埃德·乔治先生和米勒兰先生不久便同意派一个英法外交军事代表团赶赴华沙。该代表团的三项任务是:向各自 *** 报告和平谈判的有关事项;向波兰人提出军事方面的建议;为波兰人安排军需品的供应。代表团的主要成员是英国驻柏林大使、法国驻华盛顿大使以及拉德克利夫将军和魏刚将军。

8月初,交战双方为了达成令人满意的媾和条件作了各种努力。波兰人与俄国人在一个叫巴拉诺维奇的地方进行了会晤,接着又于8月11日至12日在明斯克进行了会晤。但是处于优势的俄国人提出了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列宁和托洛茨基都决心使整个世界改变意识形态。列宁认为这一目的可以在和平条件下实现,而托洛茨基(当时的军事部长)认为用布尔什维克的刺刀能更快地实现这个目的。托洛茨基的观点似乎占了上风,因为俄国人向波兰人提出了他们无法接受的条件。

魏刚将军是代表团中的主要军事成员,他的日子很不好过。毕苏斯基对劝告的兴趣远远比不上对补给品的兴趣,而当时补给品并不容易搞到,因为德国、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的工人拒绝把援助波兰的军需品装上火车。但泽港提供了一个好机会,在那里指挥部队的英国军官果断地分配了劳力,卸下了一些补给品发往波兰。

在军事代表团中工作的每一名成员都深深地体会到,容忍、耐心、持之以恒的美德是多么的必要。由于他们的东道主不愿提供详细的情报,甚至有时向他们提供错误的情报,他们不得不经常在黑暗中摸索。魏刚将军的建议常常得不到同意,即使得到同意,波军也不实际照办。后来他被授予参谋长的职位,因而成了有职有权的人物。虽然毕苏斯基对他提出的在维斯瓦河一线保卫华沙并从该基地实施反攻的建议不感兴趣,但他那自信的神情和清晰的判断在精神上给了波军指挥官以极大的支持。

让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看前线的情况:8月2日,由于同托洛茨基、图哈切夫斯基等人意见相左,政治局下令划分战线,西南军事委员会主席斯大林则被调往克里木战线。斯大林对划分战线不满意,进行了申诉,但次日命令不变,只得服从命令。由于对波战争前一阶段的胜利由斯大林所属的西南方面军制造,失败由图哈切夫斯基所属的西方面军制造,政治局这一举动严重损害了俄军的士气,并导致俄军内部混乱。波军正焦虑地等待图哈切夫斯基再给自己送一场胜利,而图哈切夫斯基却深信这次进攻将使华沙成为他的囊中之物。在魏刚将军制定作战计划时,毕苏斯基并没有说什么。在斯大林被撤职调往克里木战线的第三天晚上,毕苏斯基躲到了贝尔维德宫他的房间里。经过一番冥思苦想,在午夜两三点钟,一个大胆的作战计划在他头脑中形成。他考虑到,部署在华沙正面的波军在强大炮兵的支援下,至少能遏制住俄军的进攻3至4天,这期间,他可以率领5个半师从维普日河向北对俄军第16集团军的侧翼和后方发起攻击。这将是一次能引起连锁反应的攻击,因为他估计这次攻击能瓦解苏军士气,从而为其第5、第1和第2集团军从华沙向前大规模进攻开辟道路。

毕苏斯基离开华沙,沿维斯瓦河左岸驱车南下,在普瓦维建立了自己的司令部。他的翼侧攻击将获得出乎预料的成功。必须强调这个作战计划完全是他个人头脑里的产物。这项计划风险太大,以致不能向他的大多数将领透露。他们不久就叫嚷着要他回华沙,或者至少要把发起攻击随时间提前,因为图哈切夫斯基已经让部队向华沙推进,执行他在8日签发的命令。

俄国人的攻击是分多路进行的。第16和第3集团军将分别在桥头堡的南北两侧进攻。第15集团军将以纳谢尔斯克为依托渡过弗克拉河进攻莫德林。与此同时,北侧的第4集团军将向西向南推进,威胁普沃茨克,与第15集团军协同攻击波军的翼侧和后方。拉济明在13日午夜至14日清晨失陷,这样,苏俄红军到达了离华沙仅15公里的地区内。此时波兰的第5集团军在弗克拉河上打得十分艰苦。魏刚和拉德克利夫的镇静与自信(即使并不真正感到自信,但他俩至少装出了自信和镇静的样子)对波军总参谋部产生了一种稳定人心的效果,因为一些政界要员正在逃离首都,而且波军士气正在瓦解。不过,这些紧急情况已送到了毕苏斯基的手中,他因此同意把进攻时间提前到16日。

在这危急的关头,华沙的得救在很大程度上归功于西科尔斯基将军,因为他率领第5集团军在弗克拉河防线打得十分漂亮,击退了俄军的一次次攻击。即使这样,形势依然十分严峻,因为虽然第1集团军仍然屹立在华沙面前,但是西科尔斯基的左翼已遭迂回,而且俄军第4集团军在16日已经开始在普通斯克地区攻击他的后方。然而,那天上午,毕苏斯基在维普日河一线发动了反攻,波军的形势很快就变得越来越好了。

俄军的两个方面军本该由一个指挥官统一指挥,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实际上,俄军的这两个方面军只是由莫济里集团脆弱地连接在一起的。尽管这一集团的兵力不详,但是,他们很显然是俄军第57步兵师的一部分。这些人员和西方面军的第16集团军被毕苏斯基的反攻打得措手不及。假如俄军总参谋部不轻视几天前第12集团军缴获的波军作战命令而抓住战机的话,这种情况是不会发生的。结果,毕苏斯基的第一个作战目标,即夺取布列斯特-利托夫斯克-华沙公路,在两天的预定时间内就实现了。

实际上,毕苏斯基对敌军缺乏抵抗的现象非常担心,生怕中了敌军的圈套。直到18日他的部队与敌军全面接触,他才放下心来。18日这天,他的各师部队在左翼进攻新明斯克,在右翼沿布格河一线挺进。俄军第16集团军惊惶失措,在他们的进攻面前狼狈而逃。这次翼侧攻击非常成功,毕苏斯基不顾哥萨克巡逻队的威胁,决定返回华沙,以便发展这一极其有利的形势。在华沙,他发现下级指挥官们仍处于深深的绝望中,总担心被俄第4集团军包围。毕苏斯基不得不说服他们按他构想的作战计划发动进攻。

他的命令是:第1和第2集团军向前突击,与此同时,第5集团军向北直逼东普鲁士边境,以求切断图哈切夫斯基的第4集团军的退路。波兰第4集团军将全速向比亚韦斯托克铁路线上的马乌基尼亚推进,歼灭溃退的俄第16集团军。除了第1集团军因兵力过于分散未能按作战命令完成任务外,波军的其余各部队的作战行动均取得了迅速而全面的成功。起初,波军官兵曾满腹狐疑,他们怀着坚定面自信的目标向前推进,一切犹豫都被抛到了九霄云外。

另一方面,在遥远的后方指挥俄军的图哈切夫斯基此时越来越失去信心。直到18日他才得到毕苏斯基发动翼侧进攻的消息,而此时他的第16集团军正在波军的痛击下狼狈而逃。然而,第16集团军司令官(他几乎耽搁了24小时才采取行动)竟然还向他报告说,他认为形势并不严重。不过图哈切夫斯基对战场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他的第4集团军司令官未能在弗克拉河一线围歼西科尔斯基的部队,而此时西科尔斯基的部队正给俄第15集团军造成巨大的压力。俄军左翼的情况也同样严重。虽然图哈切夫斯基已多次向布琼尼发出紧急命令,要他率哥萨克骑兵向北进攻,但布琼尼拒不执行命令,而执意要首先攻下利沃夫(而他却始终未能做到这一点)。图哈切夫斯基正确地判断出战场情况异常严重,因此他命令立即撤退。

他下达的脱离接触的命令是简单明确的,但由于时间太迟,有些部队已难以执行这一命令。波军的攻势越来越猛烈,其速度令人惊骇。

俄第4集团军到普扎斯内什-马库夫一线集结。在完成这一任务的同时——除非它的前进受到严重的阻碍——它应给第15集团军以尽可能多的援助,因为第15集团军已接到命令要和第3集团军一起顶住敌人的进攻,以便让第4集团军的后备部队有足够的时间进行集结。第16集团军应该撤到利维茨河的东岸,莫济里集团负责掩护其左翼。第12集团军将攻击渡过维普日河的波兰军队。最后——希望似乎很渺茫——第3和第16集团军将分别抽出一个师的兵力,强行向德罗希琴-亚努夫地区推进,以便成为俄军的总预备队。

但是,这项计划的每一步都被波兰人挫败了。在俄军的右翼,第4集团军司令官(一位没有作战经验的将军,后来因没有击败西科尔斯基并占领华沙而受到图哈切夫斯基的指责)暂时与总指挥部和友邻部队失去了联系,他并不知道撤退的命令,还以为总的形势对苏俄军队有利,因此继续沿着维斯瓦河发动攻击。当他于19日终于重新与明斯克恢复联系时,他仍非常乐观,但他马上就收到了让他撤退的强制性命令。第15集团军在加伊·汗骑兵军的有力支援下,在切哈努夫地区进行了顽强的阻击,企图在纳雷夫河与普鲁士边境之间打通一条狭窄的走廊,让第4集团军突围。但是,该集团军获救的希望已十分渺茫。

第16集团军在20日被打垮,节节败退。这就使士气高昂的波兰第2和第4集团军(一直远离苏俄第12集团军的攻击范围)能够从翼侧攻击俄第3和第15集团军,并迫使他们退到普扎斯内什-马库夫-奥斯特鲁夫-别尔斯克一线以后。两天后,波军又推进到奥斯特罗文卡-沃姆扎-比亚韦斯托克。随着苏俄第3和第15集团军潮水般的败退,俄第4集团军已经无法赶到姆瓦瓦,加伊·汗将军所部的英勇抗击虽然使该地区的波军打得十分艰苦,但是他的努力并没能阻止他的骑兵军和第4集团军中的大部分人涌进德国边境。

毕苏斯基下令停止追击。他的部队已经到了格罗德诺、布列斯特-利托夫斯克和布格河上的弗沃达瓦一线。而俄国人在预备队的掩护下正设法在涅曼河东侧重新组合。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俄国军队,包括被俘和在普鲁士境内被缴械的人员,至少损失15万人,大约230门大炮,1000余挺机枪和大量的弹药,波兰军队约损失5万人。

华沙之战结束了,但战斗并没有停止。趁俄军立足未稳,波军便恢复了攻势。西科尔斯基的部队已经攻占了平斯克以南到捷尔诺波尔一线的地区。与此同时,毕苏斯基在涅曼河上的格罗德诺地区取得了决定性的胜利,尔后又在什恰拉河一线把打了败仗的苏俄军队赶到明斯克。俄军的唯一攻势是由布琼尼将军在南部对扎莫希奇发动的,但也被击退。苏俄4个集团军实际上已被消灭,5万人被俘,160门大炮被缴获。10月,波兰和苏俄达成了停战协议,次年3月双方签定了里加条约。根据该条约,波兰人的东部边界线比华沙之战前俄国人所提出的边界线还要向东推进很多。

图哈切夫斯基真能拿下华沙吗?如果他能做到这一点,他真能实现饮马莱茵河的梦想吗?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几乎可以肯定地回答“他能够”。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的回答是“十分可能”。那么是什么力量拯救了华抄?拯救了中欧呢?在这次战役中有两个决定性的因素。也许最重要的一点是图哈切夫斯基远离战场,他遇到的许多麻烦就是由此而产生的。这样说,并不是要贬低毕苏斯基大胆发动翼侧攻击的杰出才能,因为正是这场翼侧进攻才使波兰打赢了这场战役,因而它也是一个决定性的战役行动。但是徜若图哈切夫斯基在毕苏斯基发动攻击之前就占领了华沙(这一点他本来肯定可以做到),那么,毕苏斯基的侧翼攻击即使能够发起,也为时太晚了。

图哈切夫斯基是一个非常杰出的人物。华沙之战时他年仅27岁。他出生在一个有教养的家庭里,作为沙皇禁卫军谢苗诺夫斯基警卫队的一名中尉军官,他曾参加了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来他被捕入狱。1917年秋获释出狱后几个月,他便加入了 *** 。主要由于他的朋友列宁和托洛茨基的举荐,他提升很快。1918年至1920年间,他以极大的热忱多次率领第1、第5、第8和第9集团军投入了反对高尔察克元帅和邓尼金将军等白俄军队的战争。他因此先后担任了南方战区、高加索战区和西方战区的总司令。

在军事思想方面,图哈切夫斯基走在了他的同事们的前头。他非常聪明,具有极强的理解能力。他确信战争必须是总体战。他发表了许多学术演讲和论文专著,逐渐成了空战、装甲战和化学战方面公认的专家。他的勇敢精神是无人怀疑的,而且他具备指挥官的许多素质。然而在华沙之战中,他却想在距前线300英里之外的后方指挥他的部队,这与他的一贯作风大相径庭。这一仗使他失去了应得的胜利,但对欧洲来说这又是极为幸运的事情,因为他是一个危险的人物:他很可能成为把基督教的各种文化和欧洲文明扫进地狱之门的苏俄异教徒的军事魔王。图哈切夫斯基在军事上的声望并没有因这次华沙之战而受到损害,他后来担任了苏军总参谋长。但在1937年,斯大林处决了他,并把他的许多极有价值的著作和论文付之一炬。

现在看来,当图哈切夫斯基发现波军在他前面仓促溃逃时,他的战略部署很可能发生了重大变化。但是,由于认为华沙已成了他随时可取的囊中之物,他放弃了用4个集团军进行正面攻击的计划,而是用2个集团军(第4和第15集团军)向西向南进攻维斯瓦河上的波军据点,并渡过该河。他的这一部署有三重目的:攻击波兰守军的翼侧和后方;切断波军通过但泽走廊撤退的通道;以完成图哈切夫斯基向西进攻德国的革命抱负。

这是一次代价极高的失策。假如图哈切夫斯基深入前线,亲自掌握战斗的情况并了解部队的位置和处境,这种失策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他不仅没有攻下华沙,而且还使自己陷入了被动:让第4集团军背向德国边境。一旦情况出了偏差——事实果真如此——该集团军生还的可能性很小。

1923年,图哈切夫斯基在莫斯科军事学院作了一系列的演讲。他在讲演中承认,他未能占领华沙是因为兵力配置不当,但他并没有充分意识到向波军发动协调一致的向心突击或同时对波军两翼发动进攻的必要性。俄军两翼部队相距很远,同时发动进攻是要花时间的,而时间正是毕苏斯基所需要的。而且两翼进攻还要冒兵力分散的极大危险。但是,图哈切夫斯基在拥有4个集团军的情况下却未对波军发动全面的向心攻击,这的确使人难以理解。

集中兵力是战争的一条重要原则,图哈切夫斯基和加米涅夫都犯了忽视这一原则的错误。加米涅夫本应将俄军的两个方面军交由一个人指挥,以利于协同动作。然而,华沙之战时,俄军两个方面军的两个指挥部却相距200英里。更糟糕的是,图哈切夫斯基和叶戈罗夫两人互不喜欢,这与萨姆索诺夫与伦南坎普夫之间的关系多少有点相似。叶戈罗夫接到了让他派布琼尼的骑兵去警卫图哈切夫斯基的左翼的命令,但布琼尼执意要首先拿下利沃夫,而叶戈罗夫并没有制止他。倘若叶戈罗夫服从命令,他很可能会阻止毕苏斯基的翼侧进攻。不过即使没有布琼尼的支援,图哈切夫斯基仍有一个很好的机会使他的战略获得成功:他亲临前线,发动一次正面进攻来控制和协调合围波军的行动。然而,他的指挥部却远在明斯克,通信情况又非常糟糕。在这种情况下,他是不可能成功地指挥这次复杂的作战行动的。

图哈切夫斯基是个优秀的将军,他不会不懂得士气的重要性。在从别列律纳河进军的全过程中,他一直十分重视包围敌人以及此举对敌军士气的影响。事实上,这正是他企图在波军后方渡过维斯瓦河的一个原因。然面,由于指挥不当,他使自己的部队远远脱离了后勤补给线。这样,他的部队竟一时陷入了要么取胜,要么饿死的困境。俄军本来就对自己的后勤系统不抱任何希望,遭到波军的反攻后,他们本来就不很高的士气自然会一落千丈。图哈切夫斯基远离前线仅仅是造成这种恶果的部分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图哈切夫斯基的运输计划不当,他没有意识到部队在这种情况下是不可能就地解决给养问题的。如果一直在前线,他就有可能掌握部队的前进速度,使其同3.3万辆为部队提供粮食和弹药的摇摇晃晃的四轮车同步前进。

这一连串的失误——失去控制、失去支援、失去后勤补给——已足以使苏俄军队丧失取胜的机会。此外,图哈切夫斯基的部队铺得太开,为敌人发动有胆量的反攻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而毕苏斯基恰恰把握住了这一机遇。

在贝尔维德宫苦思冥想一夜之后,毕苏斯基拟订了一个十分大胆的计划。但这一计划却得不到部下、国防委员会或英法代表团的赞同,因为这个计划要把北部战区的部队调到南部战区,以便攻击已经铺开却部署不当的俄第16集团军,而华沙的人们却普遍认为,北部防区脆弱,应该从南部抽调部队来加强维斯瓦河的防御,并在部队士气恢复后从维斯瓦河发动反攻。

毕苏斯基的参谋长罗兹瓦都斯基将军曾于上午向他的上司递交了一份作战计划。他在该计划中建议第4集团军在华沙东南方向30英里处的加尔沃林集结,然后北上直逼华沙。这一计划与毕苏斯基的设想非常接近,但它冒的风险更大,而且没有考虑到士气的因素,而士气恰恰是毕苏斯基作战计划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毕苏斯基以国家元首的权威和对自己的判断的不可动摇的信念,使犹疑不决者相信,为了促成胜利的到来,必须铤而走险。毕苏斯基签发了命令,为参战部队作了战略部署。

尽管部队的最初集结既困难又危险,但毕苏斯基的计划并不复杂,他的目标是:在他把5个半师的兵力调到维普日河南岸对付比较脆弱的莫济里集团时,波军应在华沙前面的利沃夫附近把俄军牵制2至3天的时间。一旦击溃了莫济里集团,他将以最快的速度——他没有骑兵——率部队猛扑俄第16集团军的侧翼和后方。他预计这必将使敌人乱作一团。这种行动不仅可以防止该集团军突破华沙防线,而且还可为波军在中央实施强有力的反攻创造一个有利的机会。该计划的核心是对俄军实施双重反击,他本人负责实施较难的部分。

“震荡”部队(毕苏斯基的说法)是由第4集团军的第14、第16和第21师以及正在南线作战的2个精锐师,即第1独立师和第3独立师组成的。这两部分部队在脱离战斗并随后进行集结的过程中都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因为他们都在与敌人交战。第4集团军当时正在布格河一线作战,这3个师不得不在敌人面前实施侧翼行军,其中正在亚努夫地区作战的第14师必须行军40英里以上才能到达集结地域。

从南部地区抽调部队困难更大。尽管这里的部队从士气和战斗力上讲都比北部地区的部队强一些,而且他们还阻止并打退了布琼尼的哥萨克骑兵的强烈攻击,但是,布琼尼将军仍是个现实的威胁。如果从这里抽出2个精锐的独立师,波俄两军的兵力双比就会变得十分悬殊,波军的战线上就会出现一个可以利用的缺口。从这里抽调2个师的工作是由雷兹·希米格维将军负责的。他不顾有人预言会失败,发动了一次强有力的进攻,并在一个骑兵旅的帮助下极其巧妙地使部队脱离了战斗。

波军“震荡”部队的集结地区选择在维普日河南岸,左侧以登布林为依托。时间是这次行动的关键,部队全部调集完毕,这主要应归功于有关的指挥官。有很多问题可能导致这次计划失败,而且也差点导致了失败。当那些正与敌军紧张拼杀的战士不明不白地从前线撤下来的时候(尤其是经过长时间的行军之后),他们的士气很可能受到影响。但毕苏斯基到达普瓦维(他的新指挥部所在地)时,却惊喜地发现,尽管部队的被装和装备极为糟糕,但部队的士气总的看来还是很高的,而且部队似乎也能胜任他们面临的任务。南线部队撤下来时经过了残酷的战斗,在战斗中,一位携带发动侧翼进攻命令的军官阵亡,作战命令因此落入俄军手中。这一意外事件很可能使波军整个作战计划付诸东流,可幸运的是,俄军总参谋部怀疑这一文件的可靠性,仍然根据从第12集团军那里得到的错误情报行事。

毕苏斯基发起反攻。他觉得刚刚撤离战场的部队需要3至4天的时间休整、补充装备和领会作战意图。但是来自华沙方面的压力使他不得不将攻击时间提前一天,定在16日凌晨,因为华沙桥头堡的处境异常紧张。他的第一个作战目标是占领华沙-布列斯特-利托夫斯克公路,其攻击部队的序列从左至右依次是第14师、第16师、第21师、第1独立师和第3独立师。进攻是在一个十分宽阔的正面实施的,第14师从登布林向北稍偏西方向推进,而第3独立师几乎是向正北方向并沿着布格河西岸向前推进。

俄军完全没有料到波军会从翼侧发起攻击,事实上,他们在18日之前没有进行任何抵抗,而图哈切夫斯基正是在这一天才第一次得知波军发动反攻的消息。造成这种情况的部分原因是莫济里集团崩溃得太快,显然来不及上报情况。图哈切夫斯基后来把毕苏斯基的迅速推进归因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华沙正面的激战迫使他从交通线上撤走部队;二是他曾指望布琼尼对波军右翼采取行动,但布琼尼只顾自己在利沃夫前的作战。俄军第12集团军划归图哈切夫斯基指挥,虽然该部肯定对波军第3独立师造成了严重威胁,但它似乎并没有接到任何情报和命令。

波军第14师到达加尔沃林及其郊外,第21师到达武库夫,这2个师均末遇到俄军抵抗。这天,毕苏斯基正同第21师指挥所的参谋共进午餐,有人报告,俄军的抵抗已遭到一群情绪激昂的,持各种农具的农民的坚决还击。那天夜里,第14师还占领了科乌别尔,翌日,第14师抵达新明斯克。同一天,第21师到达索科武夫,而第1独立师到达了布格河畔的德罗希琴附近。来自前线部队的战报都提到。波军伤亡很小,而俄第16集团军的左翼一片混乱,土崩瓦解。还有消息说,华沙卫戍区的波军第15师已经按照命令沿着华沙-明斯克公路向东发动攻击。该师现已奉命与第4集团军会师。

在前线长时间穿梭指挥和鼓励将士的毕苏斯基回到华沙。在他离开的那天,部队的热情受到了影响,翼侧攻击少有甚至没有进展,这足以说明他在军队中的影响力。回到华沙,他发现将士们精神萎靡,总参谋部对前方战况知之甚少,还在担心遭敌合围。虽然毕苏斯基命令第1、第2和第5集团军立即发动进攻在一定程度上恢复了人们的信心和勇气,第15师攻克希尼亚多沃的消息传来时,华沙居民才开始认识到不仅华沙已经获救,而且俄军已经彻底失败。即使在这个时候,人们也尚未充分认识到这一胜利的全部意义。

华沙被解救了,东欧和中欧同华沙一样不再受到苏俄布尔什维克的威胁了。这全靠波兰士兵的勇敢以及波兰国家元首制定的英明决策。但是,胜利也应该部分归功于英法代表团。在那些严峻而光荣的日日夜夜里,代表团的成员们在外交战线上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在后勤补给方面提供了极大的帮助,在道义上提供了虽不明显但却无法否认的支持。尤其是代表团的军事成员们,无论在战场内外,他们都发挥了稳定人心,提供建议和鼓舞士气的重要作用。无论从哪个方面看,他们的功绩都是不可抹煞的。

张卫平发表的论文

1.《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2);2.《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3.《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4.《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5.《守望想象的空间》(自选集、法律出版社2003);6.《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法律出版社2004);7.《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4);8.《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2005年人民大学出版社);9.《推开程序理性之门》(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10.《民事诉讼:回归原点的思考》(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重庆人民出版社1991);2.《破产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3.《民事诉讼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8);4.《民事诉讼现代化与制度建构》(法律出版社2000);5.《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6。《傲慢与偏见》(文协出版社2004)7.(童年在人间我的大学》(文协2006年)8.《性侵犯诉讼教程——鹰郡案为例》(文协2007年) 发表学术论文百余篇,主要有:1、《在有与无之间——法学研究方法论漫谈》,《法治研究》,2010年第1期;2、《起诉难:一个中国问题的思索》,《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3、《回归马锡五的思考》,《现代法学》,2009年第5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0年第2期)(《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资料2010年第1期);4、《案外人异议之诉》,《法学研究》,2009年第1期;5、《无本之木——民事诉讼法学贫困化的思考(一)》,《司法》,2008年;6、《认识经验法则》,〈清华法学〉,2008年第6期;7、《司法公正的法律技术与政策》,〈法学〉(核心),2008年第8期;8、《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律》,2007年第4期;9、《再审事由构成再探讨》,《法学家》(核心),2007年第6期;10、《判决执行力主体范围的扩张————以实体权利转让与执行权利的获得为中心》,《现代法学》(核心),第5期;11、《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沿革、改革与民事诉讼法的修正》,台湾中央研究院,2007年;12、《民事诉讼中的异议制度研究》,《清华法学》,第1期;13、《诉讼调解:时下态势的分析与思考》,《法学》(核心),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第9期全文转载;14、《Reform of lawsuit system and revision of filing conditions》(起诉条件与诉讼要件)《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4月;15、《关于民事执行中的举证责任》《执行工作指导》(中国审判指导丛书),最高法院执行工作室编,2006年第1期;16、《民事诉讼法修改之我见》,《法商研究》(核心),2006第5期;17、《管辖权异议:回归原点与制度修正》,《法学研究》(核心),2006年第4期;18、《再审价值:有限纠错》,《法律适用》(核心),2006年第7期;19、《民事诉讼法任务的构成与修正》,《法学》(核心),2006年第5期;20、《民事诉讼“释明”概念的展开》,《中外法学》(核心),2006年第2期;21、《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下)》,《中国司法》,2006年第2期;22、《民事诉讼法的修正与程序正义的提升(上)》,《中国司法》,2006年第1期;23、《民事诉讼法律审的功能与构造》,《法学研究》,2005年第3期;24、《法律审研究》(《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二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25、《民事诉讼法律审事由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收录),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26、《民事诉讼体制转型中的〈民事证据规定〉》,《中国司法》2005年第4期;27、《民事诉讼中的矛盾群及解》,《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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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第6期;83、《集团诉讼理论探讨与模式构想》《法学硕士论文选》(独),群众出版社,1989年2月;84、《当前股票、债券发行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法学杂志》,1989年第五期;85、《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与变革》,《外国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86、《选定当事人制度的理论讨论》,《法学与实践》,1989年第3期;87、《集团诉讼适用中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89年第4期(获司法部直属院校“七五”期间优秀论文奖);88、《破产法实施的心理---文化环境 》,《学习与探索》,1988年第6期;89、《论破产原因》,《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90、《苏联东欧各国检察长对民事诉讼的参与》,《外国法学研究》,1988年第3期;91、《试论产品责任诉讼》,《广东法学》,1988年第1期;92、《横向经济联合中的复合合同关系》,《国内外经济管理》,1987年第15期;93、《杨沫初恋一文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法制月刊》,1987年第10期;94、《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下),《中国法学》,1987年第6期;95、《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新课题》(上),《中国法学》,1987年第5期;96、《集团诉讼的历史发展与现状》,《外国法学研究》,1987年第2期;97、《对租赁经营的法学思考》,《学习与探索》,1987年第3期;98、《人民调解制度与中国传统文化》,《法学》,1987年第5期;99、《日本行政诉讼制度》,《法学杂志》,1987年第1期;100、《选定当事人制度初探》,《法学季刊 》,1987年第1期;101、《日本法院对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3期;102、《关于破产制度中的几个问题》,《宁夏社会科学》,1986年第2期;103、《费尔巴哈早期刑法思想剖析》,《外国法学研究》,1986年第1期;104、《论技术商品与技术转让合同》,《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5期;105、《当前股票、债券发行中若干法律问题探讨》,《法学杂志》,1985年第6期;106、《日本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看法》,《政治与法律》,1985年第1期;107、《日本刑事犯罪的新动向》,《中国法学》,1984年第2期;108、《一门新兴的学科---被害者学》,《法学季刊》,1984年第4期。) 1、《法学蓝调》(独著),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2、《民事诉讼法教程》(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3、《推开程序理性之门》(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8年出版;4、《三言九问》,何家弘、张卫平、汪建成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10月;5、《简明证据法教程》,何家弘、张卫平主编,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出版;6、《那门是窄的》(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2月;7、《琐话司法》(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10月;8、《民事诉讼案例教程》(独著),法律出版社,2005年8月出版;9、《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独著),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出版;10、《民事诉讼法习题集》,法律出版社,2005年;11、《知向谁边》(独著),张卫平,法律出版社,2005年出版;12、《民事诉讼法》(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13、《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独著),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14、《民事程序法研究》第一辑(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5月;15、《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16、《守望想象的空间——张卫平论文集(1)》,法律出版社,2003年9月;17、《民事诉讼案例教程》(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8月;18、《探究与构想——民事司法改革引论》(独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19、《外国民事证据制度研究》(主编),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20、《民事诉讼考研必读资料》(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21、《司法改革:分析与展开》(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10月;22、《司法现代化民事诉讼的基本建构》(合著),法律出版社,2002年;23、《外国证据法资料》(上下)(主编、翻译部分),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24、《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独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12月;25、《民事诉讼法教程》(司法部统编教材、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26、《法国民事诉讼法导论》(合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0月;27、《司法部直属院校“八五”期间优秀论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12月;28、《转换时期我国民事诉讼理论体系的逻辑发展与契合》(第一卷),《湘江法律评论》湖南出版社,1996年;29、《破产法教程》(修订本),法律出版社,1995年10月;30、《日本民事执行法的理论与实务》(合译),重庆大学出版社,1994年12月;31、《中国审判理论研究》(合著、副主编),重庆出版社,1993年10月,(重庆社科一等奖、国家八*五科研课题);32、《破产程序导论》(独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6月;33、《程序公正实现中的冲突独著与衡平》,成都出版社,1993年5月,(全国首届诉讼法学科研成果 “南丰杯”一等奖、首届全国高校人文科学研究成果二等奖);34、《中国行政诉讼法原理》(合著),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35、《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学》(合著),重庆市人民出版社,1992年9月,(重庆社科二等奖);36、《股票制度规范运作》(合译),山西高校联合出版社,1992年9月;37、《中国民事诉讼法学》(合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5月;38、《新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终述》(合著),长春出版社,1991年11月;39、《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合著),重庆出版社,1990年11月,(重庆社科二等奖、四川省社科三等奖);40、《破产法教程》(合著),法律出版社,1990年6月;41、《行政诉讼法导论》(合著),重庆大学出版社,1989年12月;42、《行政诉讼指南》(合著),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89年12月;43、《民事诉讼法新论》(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7月。 1.《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2年,部分词条;2.《诉讼法大词典》,四川省人民出版社,1989年10月,部分词条;3.《行政法词典》,山东大学出版社,1989年,部分词条。

探析从民事处分权视角看民事再审程序论文关键词:处分权当事人再审程序论文摘要: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我仅从民事处分权的视角将再审程序一分为二,论述它在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民事再审程序(以下简称再审程序),是指对于已经作出确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审程序是民事诉讼法中的一种独立的审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经的审判程序,又不同于民事诉讼法中的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就其性质而言,再审程序是纠正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判的一种补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审级的具有特殊性质的审判程序[1]。再审程序在设置上既要考虑维护终局判决的稳定性、权威性,又要考虑通过纠错来实现法的正义。我国《民事诉讼法》已明确赋予当事人对生效的错误裁判申请再审的权利,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实现。直接原因有两个:一是法律对申请再审的规定过于简单,使申请再审没有形成规范意义上的诉;二是法定再审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国再审制度中应确立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尊重当事人的民事处分权。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与制约(一)民事再审程序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根据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要求,诉讼程序是否启动应该由当事人决定,在实践中体现为“不告不理”原则。但再审程序的启动主体有三方:法院、检察院、当事人。在实践中多由法院、检察院启动,当事人的处分权形同虚设。但从本质上看,当事人的处分权是最基本的诉讼权利之一,不但在一审和二审程序中要切实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审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当事人一方可以申请启动再审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8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该条的规定就是体现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使申请再审得不到及时回应的现象得以缓解,使当事人的程序参与程度有所改观。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不能直接启动再审程序,而必须依赖于法院决定再审,而法院却往往对再审申请采取行政化、职权化的单方面审查方式,缺乏规范性、公正性,复查过程不公开、不透明,当事人参与度低,而且过程繁琐复杂、周期漫长、效率低下,从而导致结果上不能及时保障当事人权利,过程上招致当事人不满,纷纷寻求检察院抗诉和人大、党政领导监督。2.规定再审的法定事由。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原因,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13项规定。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规范了再审事由,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事由从5项情形具体化为13项情形,增强可操作性,减少随意性,避免应当再审的不予再审,疏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渠道,切实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3.明确了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两年后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该条修改后明确了在两年以后如果发现现行规定的特殊事项,可不受判决、裁定生效后两年的这个期间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这些特定事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即可。这在无形中扩大了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期间,使得当事人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利益。(二)民事再审程序对民事处分权的制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所以说处分权不是绝对的。因此,凡是当事人以享有处分权为名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获取非法利益的,必须给予监督和制约,最典型的例子如双方串通侵吞国有资产,从表面上看是双方当事人在行使处分权,实质上却是对处分权的曲解和滥用。由于审判权具有被动性、消极性的特征,对于滥用处分权的行为有时难以行使监督权,而检察权却由于具有主动性、积极性的特征,弥补了审判权的这一不足,从而使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处分原则能够更好地得到贯彻执行。我国民事诉讼法是根据“事实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来设计再审程序的。这种立法指导思想的积极意义在于,它重视保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充分体现了实体公正,尤其强调了个案的实体公正,目的是为了使每一个案件都得到正确的处理,使每一个错案都得到彻底的纠正。但是这个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运用到民事诉讼程序上去,并不是绝对正确可行的。从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认为有错误,就可以依职权强制启动再审程序而无需经过当事人同意。可见,当事人的处分权在此受到了再审程序的制约,无法自由行使。实践中一般将处分权的范围理解为当事人行使处分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再审程序中当事人处分权受到明显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对于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依职权再审的,当事人无权撤回再审申请。因为无论是检察院抗诉再审还是法院依职权再审,都不是基于当事人的处分权引起的再审,而是基于法院或检察院的职权引起的再审。依职权再审是司法机关主动纠正裁判错误,贯彻有错必纠原则,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处分权被司法机关的职权所掩盖,当事人此时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再审程序参与权和再审诉讼实体权利处分权。当事人只在再审程序中对实体问题有处分权,对再审程序没有程序处分权,不能选择以撤回再审申请的方式结案。2.当事人除了受到诉讼程序审理范围的限制外,还要受到请求权本身的性质所制约。人身关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过再审恢复,因为这样就限制了当事人的处分权。例如在离婚案件中,离婚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对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申请再审,不能对婚姻关系进行再审。二、再审程序中保障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重新建构(一)取消法院的再审启动权民事诉讼法第177条规定法院可主动启动再审,这种规定在实践中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首先,这不符合诉审分离原则。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启诉讼程序。目前审判方式改革的趋势是淡化法官职权主义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预诉讼的职权,强调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诉讼结构的平等对抗原则。法院主动启动再审,明显与法院作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诉自审”的尴尬局面;其次是对当事人处分权的不当干预。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为程序主体地位的要求。申请再审是当事人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途径,是否放弃自己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这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判断发动再审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来决定。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应当由当事人决定,法院不应依职权去寻找纠纷而主动开始。这不仅是民事案件的性质所决定的,而且是诉讼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对诉讼程序的启动只有坚持不告不理原则,才能维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会形象。若法院采取主动的行为,试图积极地发现和解决社会中中出现的和潜在的的纠纷,势必使自己卷入当事人之间利益的冲突之中而难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二)限制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检察院可以对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诉。民事抗诉制度的设计从出发点来讲无疑是好的,是为了实现正义而设计,但检察监督权的行使不能毫无制约,否则会助长另一种权力的滥用。检察机关以国家公权力对已生效的裁判进行抗诉,无疑是在代表国家支持一方当事人,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破坏了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使当事人在寻求公权力救济时的力量对比失衡,与立法赋予检察机关民事诉讼抗诉权的目的和检察机关通过民事抗诉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实践表明,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大多源于当事人的申请,很少由检察院自行发现而抗诉的。在没有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检察院的抗诉与当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这样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规定。所以应该限制检察院仅对生效裁判结果危及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于履行职责,致使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等可提起抗诉,以免造成对当事人诉权的损害和对法院审判权的不当干预。(三)弥补再审事由的缺陷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否允许当事人申请再审?将发现的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有类似的规定,因为通过对新证据进行再审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无疑符合客观真实与实体正义的基本要求,但无限制地承认新证据并作为再审事由,势必给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冲击。对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可否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条件,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别对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就可以再审;也不能凡是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都不得再审。前者明显不利于维护判决的权威性,也有违诉讼经济的原则,容易导致当事人缠讼;后者则忽视了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的一些状况,例如重要证据为他人占有或对方占有而无法获得等客观情况。大陆法系许多国家的立法对新证据作为再审事由在种类或适用条件上均附加了相当严格的限制,如德国、法国和意大利将新证据限定为特定的书证或证书。同大陆法系国家有所不同,美国对作为再审事由的新证据则强调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即在原审中当事人未提交证据是否已尽注意。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其应有借鉴,应当对新证据的范围加以限制,以显现再审程序的严肃性,避免启动再审程序过于随意。三 、结语在诉讼制度中当事人处分权的作用使当事人具备了与法院审判权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贯彻当事人处分原则,才能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民事纠纷得到公正解决,体现民事诉讼的正义性。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应尊重民事处分权,在贯彻落实民事处分权的同时又对其进行必要的制约,将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从总体上看,再审程序注重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保护的力度和强度有待加强和完善,以便于更好地执行再审程序。参考文献:[1]常怡.民事诉讼法学[M].法律出版社,2008.[2]王亚新.法律程序运作的实证分析[M].法律出版社,2003.[3]张卫平.民事再审:基础置换与制度重建[J].中国法学,2003,(1).[4]张卫平.诉讼构架与程式:民事诉讼的法理分析[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5]邵明.民事诉讼法理研究[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1950年生 男,汉族,北京人,中国男子篮球运动员。1960年入什刹海业余体校学习,1964年入东城区业余体校学习。1965年入北京青年篮球队,1966年入北京篮球队(其所在队曾获得 年全国冠军),1973年入国家队。在国家队效力8年,司职二中锋,脚步动作扎实,篮下攻击能力强,人称“篮下魔术师”。多次参加国际比赛,足迹遍及全球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其所在队曾获:1974年第7届亚运会第3名(伊朗,德黑兰);1975年第八届亚洲锦标赛冠军(泰国,曼谷);1977年第九届亚洲锦标赛冠军(马来西亚,吉隆坡);1978年第8届亚运会冠军(泰国,曼谷);1978年第八届世界锦标赛第11名(菲律宾,马尼拉);1979年第十届亚洲锦标赛冠军(日本,名古屋)。1978年,在有美国、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巴西、意大利、加拿大等16支世界强队参加的第8届世界锦标赛中,取得个人总分排名第一的佳绩,被提名为最佳运动员,获得锦标赛“得分王”称号,并被大会誉为篮坛“神射手”。1977年,在第九届亚洲锦标赛中,被评为最佳前锋。1978年,获运动健将称号。1979 年,获北京十佳运动员称号。1999年,获“新中国篮球运动杰出贡献奖”。退役后入北京体育学院学习。毕业后,1983年任北京青年男篮主教练。1984年任北京女篮主教练。1985年起任中国男子篮球队教练。任国家队教练期间,曾率队参加第十三届亚洲锦标赛(1985年,马来西亚,吉隆坡),获第3名;第十四届亚洲锦标赛(1987年,泰国,曼谷),获冠军;第十届亚运会(1986年,韩国,汉城),获冠军;第十 届世界锦标赛(1986年,西班牙),获第9名;第 届大学生运动会(1986年,前南斯拉夫,萨格勒布),获第 名;第二十四届奥运会(1988年,韩国,汉城),获第11名。1988年赴美国学习、工作,期间多次协助安排、组织中国队和篮球俱乐部管理人员访美、训练、比赛、考察,并组织及协助美国教练来华讲学。担任多届全国篮球教练员培训班授课教师及翻译。多次主持全国青少年篮球夏令营。中国青年女篮技术顾问,多次安排、组织球队去美国、澳大利亚训练、比赛。1997至2000年任国际管理集团中国部高级经理。负责中国男篮甲A联赛的宣传与推广。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讲座栏目——《篮球课堂》节目主持,中央电视台NBA 、CBA现场转播解说顾问、特约嘉宾主持,曾多次对NBA总决赛、全明星赛进行现场直播报道及采访报道,创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收视佳绩,被广大电视观众誉为“一道独特的风景线”。新华社《体育快报》“观战指南”专栏作者。«NBA时空»专栏作者。搜狐网站篮球专栏作者。多次在各种报刊上发表文章,介绍、点评中国篮球及世界篮球。拍摄出版了系列教学片《现代篮球教学法》(录像带10盘,VCD 10盘)。著作有:《张卫平篮球训练营》、译著《 篮球运动实用知识规则》2003年起,任中国男篮奥运希望队领队。张卫平体育天资突出,五六十年代的青少年,有理想的身高、良好的身体素质、优秀的智能天赋,10岁迈进素有“健将摇篮”之称的北京什刹海业余体校,少年篮球班接受基础训练。十四、五岁猛窜高个儿,弹跳强,力量好,动作谐调而迅捷,有超常的篮球意识与手感。教练、行家看准他是打篮球的“料”。上中学后转入东城区体校定向培训崭露头角,1965年刚15岁就选入北京青年男子篮球队。当时,好苗子云集的青年集训队竞争激烈,他作为前锋队员,身高、弹跳和力量占优,手脚迅捷“有活儿”,篮下攻击力强,头脑清醒睿智、意识好,基本技术底子磁实,进攻方式多,左右手都能投(篮),3--5米跳投精准。凭实力,他不到一年入选北京男篮一队。紧接“文革”狂飙席卷,运动队瘫痪,人员散失,而他仍保留队中。1973年国家体委全面恢复各项运动、他选入钱澄海执教的新一届国家男子篮球队,司职二中锋。1974年,他作为中国男篮队前锋参加第七届亚运会男篮比赛,获季军。“文革”结束后,中国体育重归国际体联大家庭,参加的第一个世界级篮球大赛,就是1978年在马尼拉举行的第八届世界篮球锦标赛,获第11名。此前,他代表国家队夺得第八(1975年)、第九(1977年)两届男篮亚锦赛和第八届亚运会(1978年)篮球比赛,摘得“三连冠”(军),已经加冕“亚洲最佳前锋”、“运动健将”耀眼桂冠的他,再彪加“篮下魔术师”的绰号。第八届世锦赛,有美国、前苏联、前南斯拉夫、巴西、意大利和加拿大等世界“超级强队”角逐,16支世界劲旅交锋大战,中国队夺得第11名,令世界篮坛不可小觊,张卫平的上佳表现和最高得分功拔头筹。他被赛会提名为最佳运动员、誉为“神射手”、获得“得分王”称号。张卫平进入自己篮坛生涯的巅峰期,时年28岁,即至1979年代表国家队夺得第十届男篮亚锦赛冠军(“四连冠”),戴上“北京十佳(运动员)”之冠,他选择了激流勇退。他退役后入北京体育学院学习深造。1983年,从体院专科篮球专业毕业的他出任北京青年男篮主教练;1984年任北京女篮主教练;1985年任国家队教练。张卫平辅佐钱澄海执教国家男篮跨四个年头,成绩斐然,除1985年带队迈出低迷期拿了第13届亚锦赛第3名;1986年第10届亚运会、1987年第14届亚锦赛连夺亚洲冠军、重显“霸主”之身。1986年作为调研组成员赴西班牙考察、并率队参加第10届世界男篮锦标赛,中国队获得第9名,首次跨进世界十强之列、创造了历史新章。1988年汉城奥运会中国男篮保住第11位、较之他的前任们是从未取得过的最好名次,但对他尚存些许抱憾。作为运动员和教练员,张卫平23年(含“文革”7年“无战事”),征战国内外比赛千余场、退役后完成大学专科学业,30岁出头进入国家队执教,进而1988年奥运会后离开国家男篮赴美国深造学习、考察乃至工作(将近10年),他的运动生涯、人生轨迹,于改革开放的中国体坛,给一拨又一拨走下冠军领奖台的运动员们,呈现再创人生二次辉煌的“张卫平模式”,开“一代先河”。近10年“舶”美的张卫平,身没离篮坛,情不凉祖国,期间往来大洋两岸,多次协助安排、以至组织中国篮球(男、女)队、省、市的篮球俱乐部经理人员访美,选外援,协调社会多方面力量开拓深层次、分批量以赛带练、兼考察,曾组织(协助)美国资深教练来华讲学送“经”。摸索先进的篮球理念、现代科技训练、比赛的“外学内用”;他担任(多届)全国篮球教练员培训班授课讲师加翻译。他从国家利益出发,思考的触角和视野深远而隽永,那就是“体育的变革性发展要从娃娃抓起”的理念、及其演进论断。世纪之交十多年间,他多次主持全国青少年篮球夏令营活动,营造序列化、传统化社会大背景,开办“张卫平篮球课堂”训练营,把发现培养篮球新人的路拓宽,成才几率加大。令国人好一阵惊喜、更希冀厚望的新人王治郅、姚明们已经在世界篮坛彰显中国的骄傲与未来,也在史实般的接力并领跑着张卫平们播引的篮球生涯的价值轨迹。90年代归来的他,为职业化变革方兴未艾的大中国球市构建“软件”平台。他用全新的思维、定位自己同快速与世界接轨的中国篮球运动助推模式,市场条件下篮球运动的经济属性“发酵”,篮球运动的文化元素以广义的人性化融合切入当今人们的生活,快乐篮球——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从这个意义上说,张卫平的投入与辛苦是开创性、前卫意义的先驱之举,功载中国篮球职业化变革史册。2003年,张卫平改任中国男篮奥运希望队的总教练;2005年兼任CUBA篮球事务资深主管。张卫平身兼中国青年女篮顾问、频繁“架桥”组织中国球队去美国、澳大利亚训练、比赛;肩负国际集团中国部高级经理;宣传中国男篮甲A联赛、推广青少年乃至教练员的技术培训;受聘主持中央电视台体育频道《篮球课堂》、《篮球公园》——“攻防解析”演示节目、NBA、CBA、CUBA比赛现场转播解说嘉宾、顾问,屈指十年,成为球迷与广大电视观众感悟生活乐趣的“一道意味独特的阳光窗口栏目”。中国优秀运动员的知识化进而向“博士化”的总趋势,是中国改革开放、市场经济走向成熟进程中的“体育现象”之一景。张卫平同样不失为先导者。九十年代中期以后,他早期的论文《篮球运动员意志品质的分析》、《策应打法成功的决窍》等见诸于《篮球》等专业杂志或中央级报端。有着鲜明的实战质感与理性经验谈。近期出版专著贯穿现代篮球理念张力、知识辨析的导向特质,展示撰著者的经验进行理论升华。《张卫平篮球训练营》融知识性、趣味性和实用性于一体,加大年轻读者、球迷及普及教练人员的看点,还有译著《篮球运动实用知识规则》,都是普及性读物。而他编撰、录制、出版的系列教学片《现代篮球教学法》(录像带10盘;VCD10盘)是其代表性力作,集现代篮球理念、科技训练思想方法之大成。张卫平个人网站:

这篇文章还可以,对你应该有帮助,拿走不谢。 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214.6%,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张卫华2008发表论文

在国内外顶级期刊发表论文300余篇,SCI,EI收录200余篇。发表在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会刊F专业期刊《Rail and Rapid Transit》上的论文“A study on dynamic behaviour of pantograph by suing hybrid simulation method”(“基于混合模拟方法的受电弓动态特性研究”),是应用他所提出的弓网系统混合模拟创新方法,进行了国内外4种受电弓的运行性能和动态参数测定与分析。2006年6月28日,张卫华接到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主席、帝国勋章获得者、皇家工程师Alec Osborn先生的信函,被告知他的这篇论文被评为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2005年最佳原创论文,获得Thomas Hawksley 金奖,其合作者梅桂明、吴学杰和陈良麒获得铜奖。

张卫华教授1999年获得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基金”。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主要参加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项,第二主持国家科技攻关重点项目2项,主持四川省基金项目2项、铁道部科技开发项目3项。另外还主持和参加大型机车车辆整车试验研究项目多项。(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高速及超高速弓网振动特性研究(2)国家973计划课题:时速500公里条件下高速列车基础力学问题研究(3)国家973计划课题: 轮轨系统的动态行为与性能演变规律(4)国家973计划课题:高速弓网载流磨损滑动失效机制与材料设计(5)国家863计划课题: 高速检测列车车内噪声研究(6)国家863计划课题: 350km/h动车组综合试验研究(7)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 受电弓、接触网设计分析平台建立(8)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共性基础及系统集成技术项目(9)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高速受电弓技术(10)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高速受流评估技术研究(11)国家科技支撑计划课题:高速弓网动态行为研究(12)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转向架技术重点项目(13)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高速铁路走形部运行可靠性试验(14)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武广高铁试验(15)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CRH5动车组滚振动试验(16)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大功率机车、动车组轮轨关系及可靠性研究(17)铁道部科技研发计划课题: 380km/h高速弓网关系深化研究(18)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高速列车轮轨系统动力学的研究(19)国家科委 九五攻关项目高速轮轨粘着和脱轨机理的研究(20)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轮轨接触表面波浪形磨损和滚动接触疲劳的研究(21)国家计委 十五攻关项目:空心轴传动高速动力车转向架的技术设计及动力车客车台架试验(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铁路机车车辆动态模拟试验研究(2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高速铁路受电弓/接触网系统的混合仿真及非线性控制研究(24)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基金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和试验研究(25)国家优秀博士论文专项资金提速和高速列车动态曲线通过理论和试验研究(26)博士点基金项目高速受电弓--接触网系统动力学性能的研究(27)铁道铁道部科技开发项目,六轴滚动振动试验台试验方法的研究(28)铁道部科技开发项目,机车车辆综合性能设计--虚拟样机等

张卫华哪一年发表论文

在国内外顶级期刊发表论文300余篇,SCI,EI收录200余篇。发表在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会刊F专业期刊《Rail and Rapid Transit》上的论文“A study on dynamic behaviour of pantograph by suing hybrid simulation method”(“基于混合模拟方法的受电弓动态特性研究”),是应用他所提出的弓网系统混合模拟创新方法,进行了国内外4种受电弓的运行性能和动态参数测定与分析。2006年6月28日,张卫华接到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主席、帝国勋章获得者、皇家工程师Alec Osborn先生的信函,被告知他的这篇论文被评为英国机械工程师学会2005年最佳原创论文,获得Thomas Hawksley 金奖,其合作者梅桂明、吴学杰和陈良麒获得铜奖。

◇“交通工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内容体系的研究与实践”项目获校级教学成果奖。◇ 博士学位论文荣获东南大学校级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合肥市用地形态对交通拥挤的影响及对策研究”项目荣获合肥市2008年度科技进步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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