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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语文学术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2 15:40:33

高中生发表语文学术论文

高中语文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要想学好语文,学习兴趣、良好的学习习惯等都是很重要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高中语文教学论文参考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高中语文教学论文参考范文篇1 浅谈高中语文课堂有效教学策略 本文通过对当今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背景进行概述,分析当今教学模式存在的弊端和现状,从现状入手,着手提出教学改革策略研究,呼唤学生对语文的兴趣,以兴趣为主要切入点,构建学生自主学习的动力,强调教学目标是养成学生自我阅读学习的自觉性,从而实现有效的课堂教学。 一、高中语文课堂教学的现状 (一)教学目标过于死板,不讲究创新性。 教学目标通常流于表面,意指:知识和能力;过程和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方面出发设计课程教学的目标,但有的老师对这些目标缺乏“质”的认识,流于表面,对目标的结果过分看重,过于死板,使得教学任务模糊化,教师无法进行针对性的教学,导致教师设计的课程无法遵循学生的想法。有些老师为了做到教学效果,刻意模仿名师讲课,矫揉造作效果却不大。因此,教师需要针对本学校的学生对症下药,设计出符合学生自身特点的教学模式才能创造出高的课堂效率。 (二)教学节奏松散凌乱,缺乏条理性。 在语文课堂上,重点讲究的是领悟,领悟作者的思想感情,表达自己的想法。有些学生天马行空,教师上课又随意,很容易造成教学氛围松松垮垮,看则随意,实际杂乱无章。语文不比别的学科如数学,有正确的答案和解析思路,语文比拼的是文采,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思想的深度。 (三)课堂氛围缺乏主动性,课堂“死气沉沉”。 在课堂上,老师负责在讲台前授课,课程要求改变以往的死记硬背现象,但不意味着老师需要放弃原先的模拟训练。有的老师缺乏对学生基本功的培养,无法做出有效的指引,课堂的提问经常是老师自问自答,学生学习兴趣不高,课堂死气沉沉,学生因此会失去阅读的活力和思考的效率[1]。 (四)课后作业流于表面,无法有效挖掘学生潜力。 教师培养学生重点靠死记硬背和机械式的训练,教学形式上缺乏模拟训练,作业流于表面的抄写,无法激发学生的兴趣。对于有潜力的学生,缺少了基本技能的培养和有效的思考习惯,无法充分发挥自身的特长。有些作业流于表面形式的小组讨论,实则只有几个人在说话,凑热闹,变成形式主义,效率较低。 二、有效进行语文教学策略的方法和建议 (一)教学实施方法多样化。 语文的教学围绕着经典和古文展开,特别是古典诗词,只有在古典诗词的鉴赏方面进行突破,才有可能激发起学生的阅读兴趣,使学生受到传统文化、人文精神、道德修养、文化品位的熏陶和感染,从中体味到语文的乐趣[2]。在教学实施过程中,多给学生讲述一些课本之外的历史故事,引经据典,深入其中。在阅读方面,引领学生多多朗读文言文,在语境的环境下去体悟其中的含义,能更好地让学生理解古人的意思。在课后,多促使学生看一些经典著作,包括散文、戏剧和小说等,只有引出学生的兴趣才能制定更有效的教学策略。 (二)激发学生的写作兴趣,挖掘有潜力的学生。 语文离不开阅读理解和写作。写作部分作为高中语文的重头戏,常常是令老师和学生头疼的部分。如何写好作文,和日常的积累分不开。在教学目标的引领下,教师应将作文与学生的人格构建、实际生活、阅读、口语交际等联系起来,让学生充分体验到作文教学的实践性和综合性。在写作时指导学生“乐于书面表达”,“构建自信心”,“更好地为了自我表达和与他人交流”。养成良好的写作习惯,使学生在写作时处于主体地位,写其所思所想而非作业任务,充分调动学生自身的写作潜力,引导学生体味生活,感悟生活,观察生活,拓展积累素材的途径。 (三)读写结合,提高学生综合技能。 语文教学离不开读和写,读和写是相辅相成,互为重要的环节。在阅读过程中激发灵感,引导学生将所思所想写下来是教师教学目的的主要任务之一,通过指导学生阅读文章,模仿文章的语言体系,丰富个人的情感体验,学习文章中的精华,并联系学生的实际生活进行创作,借鉴,构思写作思路和锻炼表达能力,从人格修养精神等方面全面培养学生的写作和阅读能力[3]。在文章的选材上强调作者的立意和观点,从中学到相关的写作技巧运用到实际的文章实践中去,反复比较和揣摩,用手中的一支笔撰写生活的趣味,体验生活的美好,引导学生用个性化的视角来观察和体验自己的日常生活,提升学生的综合技能。 课堂教学是学生教育的启蒙,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与否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兴趣和自觉性。本文以高中语文的教学改革为主要论述对象,通过描述当今中国语文教学的现状,强调教学策略有效性的重要作用。让学生真正走进课堂,真正走入书本,有兴趣地学习,将教学过程看成是一场对话和沟通,为学生主动探索和发现提供全新的空间和机会,实现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高中语文教学论文参考范文篇2 浅析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语文写作教学 高中语文课程标准指出:“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重要方式,是认识世界,认识自我,进行创造性表达的过程。写作能力是语文素养的综合体现。”但是,当前不少普通高中的作教学现状并不容乐观,而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写作教学的问题更大。古人云:“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做诗也会吟。”同样,只要多读多写,基础差的学生也能提高写作水平。那么,如何在学生的读与写之间搭架一座桥梁,把学生的阅读训练与写作训练有机地结合起来,让学生在读的过程中也练习写呢?本文试对这个问题进行探讨。 一、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语文写作教学现状分析 (一)就“教”的方面看 1.作文教学的目标不切实际,严重脱离了少数民族地区学生作文的基础现状。而且作文教学缺乏科学系统的训练体系,缺乏好的作文教材。 2.作文教学的地位仍在传统的阅读教学之下。阅读教学与作文教学分离,重阅读轻写作,本来不多的作文课时往往又沦为阅读教学课时的后补;有时还存在随意压缩“综合性学习”及“写作、口语交际”的训练时间,使“以说助写”等环节成为形式。 3.割裂了读和写的密切关系。当前的阅读教学大多只是讲阅读技巧,纯粹训练学生的阅读能力,很少有老师引导学生挖掘阅读材料中的写作素材和布局谋篇的技巧,也就难以转化为学生自身的写作能力。这样的教学方式,不仅不能做到阅读材料的“物尽其用”,而且影响了整体的语文教学效率。 4.作文训练中重数量轻质量的现状,制约着作文教学质量的提高。虽然老师会经常给学生布置一些写作类的家庭作业,但少有认真加以批改和讲评者。 5.因材施教做得不到位。据笔者观察,很少有老师考虑教材中的作文训练要求与本班学生实际作文水平间的差距而采取差异化的训练方法。 (二)就“学”的方面看 1.在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生的作文水平普遍较差,大多数学生遭遇作文难写的尴尬。 写作困难主要表现为:文章写不出新意;不知该写什么;知道该写什么,却不知道怎么表达;作文语言不够生动,等等。此外,部分学生觉得作文拟题和开头比较困难,更有部分投机取巧者以抄袭来应付作业,他们对作文训练不感兴趣。 2.作文难写的原因比较复杂,它与学生的学习态度、知识积累、练笔次数和写作能力等息息相关。 首先,这些学生多来自农村,有的家境贫寒,有的父辈们并不重视读书,甚至认为读书无用,因此这些学生没有一个良好的家庭学习环境,容易形成消极甚至错误的学习态度。其次,这些学生社会信息摄取量少,因而拥有的写作素材不够;阅读量少,而且少量的读往往又是盲目的读,没能把“读”和“写”结合起来。再次,他们缺少有效的写作训练,没能掌握足够的写作技巧,而这又往往打击了他们坚持写作训练的兴趣。最后,他们生活内容较为单调,思想和视野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因而很难写出有思想、有深度的文章来。 二、读写结合: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生提高写作水平的有效途径 心理学研究表明,中学生的思维发展正处于一个由具体到抽象、由低级到高级的过程,他们的思维正由经验型的抽象逻辑思维逐步向理论型的抽象逻辑思维发展。这个时期是高中生思维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训练写作的最佳时期。那么,究竟如何提高少数民族边境地区高中生的作文水平呢?有人片面地强调阅读,似乎阅读能力提高了写作能力自然而然就能够得到提升。有人则片面地强调写,认为写能锻炼语言的组织能力,只要多动笔便能提高写作能力。笔者认为,这两种做法都不符合中学生的实际情况,唯有读写结合才是提高中学生作文水平的理想选择。 因为这是基于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学生写作现状得出的选择:少数民族边远地区中学生语文读写能力低,单纯强调读或单纯强调写,他们都会感到非常困难,并会丧失信心和兴趣。但如果在读的过程中勤动笔,坚持仿写或是将阅读过程的点滴感悟通过诸如写读后感的方式表达出来,就会慢慢地培养他们的写作兴趣,并在无形中提高他们的写作水平。而在写的过程中常阅读,不仅能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写作,还能帮助他们深化对文章的理解,并在反复练习中提高他们的阅读能力,而阅读能力的提高、语言素材的积累反过来又能对写作提供帮助。 关于读写要有机结合,教育家叶圣陶先生也持有这样的观点:“单说写作程度如何如何是没有根的,要有根,就得追问那比较难捉摸的阅读程度。”叶圣陶先生又再次提到:“有些人把阅读和写作看做不甚相干的两回事,而且特别着重写作,总是说学生的写作能力不行,好像语文程度就只看写作程度似的……”强烈反对将阅读与写作人为割裂开来的做法。目前,各学校非常重视语文阅读教学,也在这方面投入了大量的时间,但为什么学生的写作能力没有明显提高呢?在实际教学中,笔者发现有些教师常把同是语文教学整体的阅读教学和作文教学分离开来,这种潜意识中的分割直接导致“读”和“写”的教与学的分离。叶圣陶先生说:“语文教材无非是个例子,凭这个例子要使学生举一反三,练成阅读和写作的熟练技巧。”因此,笔者认为,语文教学应坚持读写结合,在读中练笔提高写作能力,在写的过程中返回去阅读提高读的兴趣。 作文水平是语文水平的集中体现,写作教学是语文教学的综合实践。传统的语文教学将作文教学和阅读教学割裂开来,其结果是事倍功半。要想整体提高学生的作文水平,须读写并重,统筹兼顾。在阅读教学中,要改变“为阅读而阅读”的教学现状,要在阅读教学中,注重挖掘阅读材料中的写作素材和行文技巧,并充分给予学生大胆模仿练习的机会,加强作文训练。“写作的历练在于多作。”读后要督促学生多动笔写。那么怎样勤写多练呢?叶圣陶先生曾经说过:“作日记,作读书笔记,作记叙生活经验的文章,作抒发内部情思的文章,凡遇有需要写作的机会,决不放过。”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地把他人的东西内化为自己的东西,才能使学生逐渐对写作产生兴趣,养成勤于动笔的良好习惯,从而逐步提高写作能力。 三、少数民族边远地区高中语文写作教学中读写结合的具体策略 黄麟生教授说:“语文强,语文能力强,尤其写作能力强,学生个人发展的后劲就强。”写作教学是整个语文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写作也备受广大学生、教师、家长的重视。叶圣陶先生说:“阅读是吸收,写作是倾吐。倾吐能否合乎法度,显然与吸收有密切的联系。”读和写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因此读写应当有效结合,课内与课外双管齐下,激发学生多读多写多练,逐步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 (一)发掘读写结合资源,促进读写迁移,达到读写互利共赢 1.设计阅读教学目标时,应有意指向读写迁移,体现读是为写作储备的理念。 我们可以把作文教学总体目标进行分解,化整为零,再分别加以训练。故事性强的文本,我们就可以训练学生的复述概括能力;写作方法巧妙的文本,就可以让学生重点体会和赏析写作方法;人物描写传神的,就抓住关键语句体会生动形象的描写;文笔优美的文本,则重点训练朗读,积累优美词句;对诗词歌赋,则可以让学生把它改写成散文;对文本中有留空的部分,则可以让学生发挥其想象能力进行补写或续写,等等。这样设计的目标,一改刻板的阅读教学模式,能够有效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又因任务简单,指向明确,假以时日,便能使学生的写作能力得到明显提高。 2.精心创设情境,促进读写迁移。 新课改倡导“不是教教材,而是用教材教”,因此,在指导学生阅读时,要发掘出能够激发学生写作欲望的元素,要善于把阅读材料变成写作情境。这样,大量的阅读训练实际上同时也是写作训练,不断地为作文教学提供良好的借鉴,阅读教学也真正落到了实处。 3.在阅读教学中学写作,强化读写迁移。 阅读教学除了提高学生阅读素养外,还有积累词汇与写作技巧的目的。因此在阅读教学中渗透作文教学,是达到作文教学目标最有利最高效的途径和方法。作文技巧来源于阅读文本,文质兼美的阅读文本本身就是作文教学的范本,最终会成为学生的作文语言和能力。学生的写作技巧不断提高、内化为自身的能力之后,它反过来又转变为学生的阅读能力。于是读和写既各得其所,又相得益彰,最终达到互利共赢的理想境界。 (二)以读促写,引导读写结合,达到互利共赢 杜甫说:“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于漪老师说:“阅读是吸收,吸收越丰富,下笔才会越有神。”鲁迅说:“文章该怎样做,我说不出来,因为自己的作文是由多看多练习,此外并无心得与方法的。”以上观点传达了一个共同的信息:广博的阅读对写作有巨大促进作用。因为只有当语言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作者才能做到文思泉涌,妙笔生花,否则他心中纵有万千思绪,笔下也难有只言片语。文学作品是优美的,具有很强的感染力,能诉诸学生的情感,因此可以激励学生产生写作的欲望。但是能博览群书的学生为数不多,时间、精力、条件、环境等因素制约了学生的阅读,因此方法就尤为重要了。不论是课内还是课外,专题阅读还是自由阅读,笔者都有意引导读写相结合。 1.课内阅读文本作为阅读教学的主要内容,如何处理文本这是先决条件。 除了前文所谈的目标的处理外,课前的自我预习环节要把握好。积累的词汇可连词成话,积累摘抄文中经典语句并适度仿写,对经典句子段落的写法、篇章的构思技巧进行初步的点评赏析,并写出读中所悟、所感、所惑。而在课堂教学中除了突出阅读目标外,应有意引导作文教学技巧方面的训练。通过创设情境,进行当堂训练,或通过改写、续写、仿写、同题异构、学后随笔等形式进行强化训练,使读和写自始至终形影不离。 2.课外阅读作为课内阅读教学的补充,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因为课堂上的时间有限,课本所选文本有限,而课外时间和课外阅读作品相对“无限”。当然,教师应该精心组织和引导学生的课外阅读,要向学生推荐优秀阅读材料,并适当指导学生进行阅读,有条件时还可以组织学生互动交流。课外阅读分为自由阅读和专题阅读。平时我们的阅读仅限于初步了解人物、情节等浅层次的内容,不利于阅读习惯和阅读能力的培养,更无益于学生写作能力的提高。尽管对有些文章,没有必要“细嚼慢咽”;但对人物传记、文学名著等饱含写作技巧的作品则要“咬文嚼字”,不仅要读要想,还要做读书卡,写好读书摘记随笔。 (三)激励强化兴趣,培养意识习惯,达到互利共赢 任何要付出艰苦劳动的活动,要想长期坚持成为一种习惯,必须先要激发兴趣,逐渐形成意识,然后才能在行为方式上有所呈现。所以读写结合要想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兴趣和意识习惯上做文章。具体做法如下: 1.竞赛、评比、展示、交流。创造多种交流、展示的机会和平台,引导学生积极参与这些活动,锻炼平时的积累。通过以点带面,以优帮困,提高整体水平。 2.选读、选摘、选登。精选学生优秀习作当堂朗读点评,这既可以激励优秀习作者,又能为写作困难者树立学习的榜样;选摘就是鼓励学生准备一个摘抄本,经常从各类文章中摘录值得反复学习的内容,形成语文积累;选登就是把学生中的优秀习作挑选出来放在校刊、橱窗或其他刊物上刊登,给学生提供展示自己成果的舞台,帮助学生逐渐树立写作的信心,感受阅读和写作带来的乐趣。 3.办报、办文学社、办博客。以读写结合为主题,创办校报、手抄报、黑板报、文学社、个人博客。通过媒体展示、发表、互动点评等交流方式,鼓励学生自主创作。用活动来强化学生兴趣及意识习惯,在体验成功的同时促进学生把读和写有机结合起来。 总之,提高少数民族边远地区的高中语文写作教学效果,对语文老师来说任重而道远。“以读促写”和“以写助读”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必须长期坚持下去才能有效果。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语文教师把作文教学和阅读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以阅读文本为依托,在读中悟写,在写中练读,激发学生学习写作的兴趣,提高写作教学的效果。 猜你喜欢: 1. 高中语文教育论文 2. 高中语文教育论文 3. 高中语文教育教学论文 4. 高中语文教学研究论文 5. 初中语文教学的论文参考范文 6. 关于教育研究的论文范文

高中还有论文么?

1、科研论文的格式。科研论文有比较固定的表述格式,包括如下内容:①题目:科研论文一般采用研究项目(课题)的名称,不是课题研究论文的题目,可以自拟。②摘要:用200字以内的文字,把本文的中心思想和核心观点表述完整。③关键词:本文中的核心概念,起重点提示作用。④引言:课题的提出,研究的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成果、问题及发展趋势,本课题所要解决的问题。⑤正文:研究的对象、方法、过程,研究的结果和分析。⑥结论。总论点,已经的问题和尚待解决的问题。⑦注释:注释应当客观真实,必须对别人的观点注明出处的一般是指那些比较新颖、比较前沿的观点。如果不做说明就有可能被误会为是论文作者的原创。对于已经成为学术界的常识、即使不做说明也不会对提出者的归属产生误会的观点,则可以不注明出处。如果语句太短、太常见,或者表述非常格式化,不同的人书写的结果都差不多就不存在剽窃的问题。科普文章和学术论文的标准不完全相同,但也必须着重防止表述方面的剽窃,必须用自己的语言进行介绍。⑧参考文献:即把注释内容的出处,客观、真实地在文末罗列出来。著作(或文章)名称、页码、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多参考《中国教育学刊》等与国际接轨的刊物,反复体会,就可以理解、内化了。2、科研论文的内容。科研论文写作关键是找准主题,主题要有创新。作者要更新思路、更新观念,论文写出来要给人眼前一亮、耳目一新的感觉,同时还要有信息量。因此,写科研论文就要选择有价值的题材。例如,某小学搞了“小先生制”。“小先生”要备课,要预习,要像老师那样摘出课文中的美文佳句,要把重点划出来,要把板书设计出来,等等,完成教师备课时所要完成的任务。这已经完全不同于以往预习的概念,而是落实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课堂理念。如果学生能完成这些东西,就基本上把课文弄懂了。这其实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式。我认为,通过这个事例,可以对小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探讨了。总之,撰写科研论文就是要善于捕捉这样一些有价值的东西,找准切口和视角,务求新意。3、关于普通教育教学论文的撰写,我有以下几点看法:①写实践体会。认识和创新本身来源于实践。作为教师,在鲜活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一定会有许多认识、体会和感悟,也有很多经验、教训值得总结和提升。因此,我们可以把自己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经验和做法总结和提炼出来,供大家相互交流和共同探讨。②写身边的教育现象——《关于教师写博客的几点看法》③写社会关注的教育热点、难点、关键点、焦点等问题——《关于新一轮“减负”热的冷思考》④关注学校发展问题——《走综合中学办学之路,促进城乡教育一体化》

高中学生语文论文发表

在汉语作为第二语言的写作习得过程中,写作范文是一个不容忽视的话题。接下来我为你整理了高中语文议论文范文,一起来看看吧。

淡淡的七月,因微笑而浓郁;轻轻的微风,因微笑而香甜;清清的流水,因微笑而欢快。问问天空的鸟儿,微笑是什么?问问河边的垂柳,为何要微笑?回眸人生何许,追忆曾走过的岁月,你是否学会了微笑?

——题记

迎着习习的微风,享受着成功的喜悦,聆听着潺潺的流水,回报生活一个亮丽的微笑;接过母亲手中可口的饭菜,专心听着老师谆谆教诲,感受着朋友间珍贵的友谊,回报亲朋好友一个真诚的微笑;虚心接受着上帝的训诫,顽强地同命运搏斗,勇敢地攀登着科学的高峰,那么,让我们回报命运一个坚强的微笑。

阳光的灿烂,友谊的可贵,成功的欢乐,雨露的清凉,花儿的芬芳,鸟儿的歌唱……原来生活如此美好。

黯淡的黑夜,欺的可恶,屠杀的残忍,泥泞的艰辛,残花的凄零,泪水的咸涩……原来命运如此不公。

面对失败与挫折,我们沮丧,不知所措;面对成功与希望,我们兴奋,得意洋洋;面对坎坷,我们心烦意乱;面对鲜花,我们兴高采烈。有时,我们会觉得生活实在有太多辛酸;有时,我们又会觉得生活有太多值得人留恋的东西。当我们学会微笑,才发现,困难不过是小小的绊脚石,挫折不过是饥饿的拦路虎。而微笑,是消灭它们的最佳武器。

也许,我们在茫茫浓雾里找不到前进的方向;也许,我们会不被人理解;也许,我们没有勇气迈向成功;也许,我们不能感受到真情的温暖。给你一个微笑,那是远行的路标,永远会为你导引方向;那是一种神奇的力量,让你充满智慧与勇气;那是垫脚石,让你走上成功的大道;那是可贵的真心,融化你内心的积雪;那是泥土填平心灵的代沟,消除人与人之间的隔阂。

微笑是成功者终生的伴侣,微笑是强者的希望,微笑是真情的诠释,微笑是灵魂的圣洁,微笑是生命的永恒。

送你一个最真诚的微笑,胜过任何的金银珠宝;送你一个最真诚的微笑,胜过一切最温馨的祝福。曾有人说过:“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但在我看来,“要是为微笑,二者皆可抛。”微笑的价值是无法衡量的,只有学会微笑,你才能读懂其中深奥的含义,明白什么叫“微笑”!

结庐在人境,而无车马喧。问君何能尔?心远地自偏。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山气日夕佳,飞鸟相与还。此中有真意,欲辩已忘言。好一首《归园田居》,好一个视功利为粪土的陶渊明,好一派平淡的生平。

轰轰烈烈的生活我不喜欢,惊天动地的举措我没有去做过。朋友们,在这个激越的年月里,我却钟爱一种平淡,因为那是一种享受。

品一杯香茗,翻几页书,每有会意,便欣然忘食,平淡是一种享受。

看着李清照东篱把酒黄昏后,有暗香盈袖,一种凄美的平淡,却是“帘卷西风,人比黄花瘦”的叹息,因为她有着令人羡慕的前半段生活,待到末年时,过着平淡的生活,就耐不住那寂寞了。

平淡,是一种享受。桃花源便是陶渊明平淡的畅想的最高境界。在那里,人们老有所养,幼有所乐,人们尽享平淡的天伦之乐。

平淡,是一种享受。刘禹锡“巴山楚水凄凉地,二十三年弃置身”。没有功名,没有皇帝的垂青,终于在平淡中明白“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而他在享受平淡中是否悟出了那真意?

平淡,是一种享受。吴钧在与朱元思书中,早已告诉了我们。他是一个享受平淡之人,在富春江中从流飘荡、任意东西。因为他平息热衷功名利禄之心,放弃经纶事务之任,他过得平淡、潇洒,一种快乐和喜悦溢于言表。

平淡,是一种享受。欧阳修虽遭贬谪,但却在平淡的生活中与滁民同乐,没有悲叹,没有灰心丧气,而是享受一种平淡的快乐,所以他才有“醉翁之意不在酒,在乎山水之间也”。

平淡,我是宇宙中之一员,我不喜欢灯红酒绿,成名利欲。在平淡中,可以读古人之心;在平淡中,可以观自然之美;在平淡中,可以明白事物;在平淡中,可以感动彻悟;在平淡中,可以兼济天下;在平淡中,可以拥有许多。

高处不胜寒。起舞弄清影,何似在人间。古人有古人的平淡,我也有我的平淡。平淡即生活,平淡即快乐,快乐即享受。虽然现在的我尚年小,没有明白那陶渊明的“真意”,但我想让喧哗的齿轮在内心停止,让平淡带来宁静的喜悦,这是一种生活,也是一种享受。

平淡,也是一种享受,来自于心灵深处。

一棵小树说:“让我长在充满阳光的位置上,我将很快为你献上一簇绿阴。”

一缕花香说:“让我飘到人群当中,我将带给人们一份美秒的心情。”

五线谱上的音符说:“让我站在该站的地方,我会为你谱写出悦耳的旋律。”

画板上的色彩说:“让我住在适合我的所在,我将为你展现、一幅完美的图画。”

一位先哲说:“给我一个支点,让我站在适当的位置上,我将托起整个地球。”

世间万物都有自己的位置,他们需要适合自己的位置。就连垃圾也不例外,环保学家反复对世人说,垃圾是放错了地方的资源。可见,位置是诱人的,但诱人的位置并非有意者都可思而得之。

屈原自投汨罗江,一代文豪自此灰飞烟灭,是因为在腐败的楚国宫廷没有赢得应有的位置;李白行走江湖,游历山水,与朝露斜晖为伴,以麻布黄卷为友,也是因为争权夺势的朝廷没留下他的位置;蒲松龄厌倦官场,隐居山野,一本《聊斋志异》映出了一些人的狰狞面孔,也是因为在浮浮沉沉的前半生没找到自己的位置……

千里马本身的素质固然重要,然而如若缺乏英明的伯乐,千里马也只能和普通马一样,老死厩中;背负名将驰骋沙场建立赫赫战功,那只能是遥远的幻想。毛遂自荐的人们是为了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然而现实生活中一些有了位置的人,由于不能摆正自己与人民的位置而落马乃至毁灭,令人扼腕。

历史上有许多有关位置得失的事例可供借鉴。苏秦挂六国印,联横合纵;管夷吾、百里溪被举为相,为国家昌盛做出了非凡的贡献;诸葛亮错用马谡失街亭,从而又一次错过了夺取中原的大好机会。

鲁迅如果当初从了医,那太可怕了——他能救治一个个肉体上有病的国人,却不能救治精神上病魔缠身的国人。他的弃医从文唤醒和激励了一个又一个革命者,更为后人留下了无法估量的精神财富和文化遗产。可以说,正确选择自己的位置造就了鲁迅。

所以,我们要积极追寻和争取属于自己的位置,而不仅仅是等待位置。“是金子总会发光的”,但那等待太漫长了,甚至可视为一种懦夫式的逃避退缩。是“金子”就应当立马置于阳光下,那样的位置才适合它。

看来是备战高考的吧,现在时间够用,每本书就那些古文古诗的,是名句又没让你全篇背,自己过一遍,记得留心作者和出处,这样才节省时间呢,或者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安排,像壹品优这样的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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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

不一定,论文是对某个学术领域的研究成果,它是非常正规且严谨的文章,而高中生发表的论文,除非质量非常高,最重要的是能吸引到一位赏识自己的大牛导师,否则保送的几率微乎其微。

尤其是现如今教育的各种制度越来越严格且规范,对论文的审核也越来越严格,因此高中生想要通过论文被高校保送,是很困难的。

对于高中生来说,与其想着凭一篇论文而被保送这种事,还不如努力学习,在高中时期掌握各种文化知识,并熟练运用它们,这样到了高考时,凭借自己的勤奋与努力,不出意外肯定会取得一个令人满意的成绩,再以此进入一所知名高校,这种脚踏实地的做法才是值得学习的。

你好,一般来说高中生能够发SCI论文的是非常稀少的,这种情况非常罕见。这要看它的影响因子,也要看是哪一方面的文章,如果影响因子非常高,学术价值非常高,那么是有可能被破格录取的。

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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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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