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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女律师都发表什么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5:23:04

当女律师都发表什么论文

刚入行时,非诉讼的收入可能相对会高一些,至少我们所给的基本工资低到无法直视,自己老板不贴的也能继续做下去的,不是靠这职业吃饭就是对这份职业是真爱吧。对了,你要“帮助普通人”的话,得首先要让自己好好活下去吧。

同龄同事里,女生数量远大于男生,而合伙人里女性比例不到20%。大部分年轻女律师在攒了三五年工作经验,会选择跳槽做公司法务(或此意向)。据交流,我周围的年轻女同事没一个坚定到想要一直做律师做到合伙人级别的,而年轻男律师的职业规划更多还是奔着这个方向去的。90后的男同事已经开始筹备婚礼,80后单身妹子不少。我也有男性朋友明确跟我说他对女律师有偏见,觉得绝对不能娶回家,我也不知道是什么鬼。

做女律师确实有困难,尤其是刚入门的年轻女孩儿。 首先,青年律师的生存状况不容乐观,当然也不排除个别例外:如果你有优越的家庭背景,能为你打通各路关系,或者刚入行就遇到了超级厉害的师父,直接带你进入高级非诉领域等等。总之仅仅靠你优秀的自身素质,恐怕是不会很快成功的。 女生想要安心作好律师,家庭的支持是离不开的。目前,基本上所有的实习律师是没有固定收入的,刚拿到证时收入也非常少,所以家庭的物质供给是很必需的;另外,年轻律师刚参加工作,遇到的困难也会很多,很容易受挫,所以家庭的精神支持也是不可少的。 作为女律师,来自外界的压力是最大的。 首先,案源问题。现实中,单位或公司客户都更偏向于聘用男律师做法律顾问,这跟社会的大环境有关系,是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也就形成了女律师的天然劣势。 其次,与法院打交道的问题。先说30-40岁女律师,这个年龄段的女律师基本已婚了,但还都算风韵犹存吧。而法院的一些“资深”男法官们,虽说穿着法官袍都挺像人样的,但思想并不一定如此啊。庭下挑逗女律师的情况不是没有,就算打个电话没准儿也会说些下流的话。听我们市律协的领到讲过,尤其夏天的时候,女律师穿裙子出庭,那些男法官的眼睛基本就没在案卷上了。 再说像我这样刚入行的丫头律师吧。我们基本快跟大部分法官的子女同龄,所以只要有一点儿人性的男法官基本都不会对这些小姑娘有不当举动,而且大多会对年轻女律师比较照顾,不会故意刁难,即使是年纪大一些的女法官,也会因为母性而对我们比较客气,所以这一点算是年轻女律师的优势吧。 他们觉得,虽然律师做好了会很赚钱,但职业性质不好,终生忙碌、应酬,还要和公检法机关各种打交道,干净、不干净的交易内情,入行的时间越长,知道的就越多。对于传统的中国社会,起码做这种职业的女性,事业一般的话,收入太少;事业成功,那婚姻家庭基本上就是要出问题的了。 不管怎样,路是自己选的。我自己现在就处于事业的入行时期,但我爱我的工作,尽管压力重重,但动力也满满,而且自主的工作时间让我能充分享受自由。我自觉得内心比较强大,做女强人没什么不好的。生活中若能收获爱情和婚姻更好,但如果不能,那我也绝对不是那种需要男人养,离开哪个男人就活不了的姑娘。如果怕孤独、想找个伴儿,那一只听话的狗狗就足够了。 所以姑娘们,选择权在我们手中。

律师这一职业就是千千万万普通职业的一种,不会因为你是女生而特别眷顾,也不会因为你是女生就让你寸步难行。那么做女律师是不是很困难呢?困难一:压力大,经常需要加班作为一名女律师,每天处理的案子有很多,需要你经常加班,所以大多数都在案子打交道,根本没有时间处理自己的私事。现在青年律师生存压力都大,而且现实中,单位或公司客户都更偏向于聘用男律师做法律顾问,这跟社会的大环境有关系,是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也就形成了女律师的天然劣势,也会带来压力。困难二:应酬时不方便女律师也是一名女性,而且庭下挑逗女律师的情况也不是没有,就算打电话也有可能说一些下流的话,而且在法庭上,一些法官也是不公平的,他会故意为难女律师,而且对女律师有一些错误的行为,女律师而且要接触检察官等人,都是有风险的,所以女律师就不像一些男律师可以很好的保护自己。困难三:家庭工作不平衡律师就像火车上的乘务员,每天在家里的时间真是甚少。即使有了自己的家庭,也很难平衡家庭和工作,更有甚者甚至没有时间去管理自己的感情。那么学法的女生该怎么选择呢?那就是听从自己的内心,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然后去尝试。如果你想要将来做一个女强人,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那么你就在学校好好学习法律知识。即使做女律师有困难,也不要畏惧,努力克服,最后实现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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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 是几个关于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论文题目:

这些题目从不同角度分析了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涉及到两者之间的信任关系、信息交流、服务态度、利益诉求等方面。同时也研究了影响双方关系的因素,如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操守、初次会谈等,以及如何通过权力结构和关系管理来维系两者的合作关系。这些题目同时也体现了量化研究和质性研究相结合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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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 教育 的功能。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律师的职业道德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我国现今律师行业职业道德问题》

摘要:近几年,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律师队伍不断壮大,其专业水平也越来越高,总体素质越来越焕然一新。但是,律师整体专业素质的提高,不能掩盖其职业道德水平的停滞不前甚至下降,在某些地方,社会对律师的满意度并不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许将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瓶颈。对此作为未来中国律师队伍的一员,本文认为了解律师行业的道德水平现状,找出问题,分析产生原因并提出一些浅薄的对策意见,是十分重要的。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法治社会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含义及特征

所谓职业道德,就是指在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规范、道德情操与品质的总和,它既是对职业活动中行为的要求,同时又是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与义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道德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道德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有规定相关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角色就是为社会尤其是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这个职业与法律、社会的接触面非常宽,在其执业过程中,律师通常可以起到宣传 法律知识 ,传播法律 文化 的作用。在运用法律为他人服务的同时,律师如何能够守住职业道德,使自己能够不为金钱所诱惑,这两者既相互结合,又相互矛盾。律师的职业性质与法律的关系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职业道德水平要比其他职业高得多。律师职业道德除了具备法律职业道德的一般特征外,还表现为自身的一些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要求具备一般职业道德的规范,如诚实信用、遵纪守法等。同时,律师既然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其职业道德规范也就体现了法律职业的特点,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继而间接上促进国家的法治建设。但同时,律师的行业性质又区别于法官、检察官的职业特性,如律师事务所具有公司企业的性质,追求企业利益是其重要木匾,律师作为其员工也是要追求企业效益和经济利益的。这些都体现了律师职业道德具有其特殊性的一面。

(二)强制性与自治性的统一

律师可以说是专业服务于委托人的“讼棍”,也可以说是与法官、检察官共同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推进民主法治的建设的伙伴。在两种角色属性相互结合相互斗争的过程中,一方面不能成为当事人和金钱利益的奴隶,另一方面也要成为监督制约检察官和法官的一种独立力量。可见,律师的自治性是十分重要的。这种独立性和自治性对律师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较为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惩戒 措施 是维护律师行业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律师职业道德在具体表现形式方面,一方面是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律师法》中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内容,此外还有大量的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如中华全国律协制定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除了这些以规范性的文件反映出来的职业道德规范外,还存在大量的非规范性的律师职业道德,如律师职业道德习惯、意识等。可以说,从形式上看,律师职业道德具体表现为规范性和非规范性的统一。

二、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问题分析

虽然目前我国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有了比较明显的提高,但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律师道德水平,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依然困难重重。当前,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的职业性质决定其与当事人的关系最为密切,当事人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律师的“衣食父母”,但往往就是这种关系,反而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低下的主要体现:

1.唯利是图,欺当事人。有的律师给委托人做出虚假承诺――以官司“包打赢”作为相互攫取案源的方式。同时为了多收取律师费,故意把简单的案子说复杂,捶胸顿足地保证案件胜诉绝对没问题,糊弄当事人。

2.不管不顾,“有活就干”。有的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咨询后,不管自己有没有接触过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也不管自己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和能力,只要有足够费用,就接案处理。

3.相互扯皮、敷衍了事。有的律师在拍胸脯保证打赢官司,拿到律师费后,就不闻不问,一会让当事人送这个材料,一会让委托人跑那个部门。一旦无法解决问题,便想法设法扯皮推诿,敷衍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最近3年来关于律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统计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8年,各级律师协会共受理投诉案件7387件,给予行政处分762件,其中取消会员资格的有7件。”

(二)律师同业之间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律师同行关系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服务市场恶性竞争,律师职业的商业化倾向日趋严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的恶性竞争以及过度商业化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律师整个行业的公信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争相向法官赠送钱财,买通关系。然后由法官向当事人推荐该律师作为辩护律师或代理人,以招揽案源;

2.诋毁同行,抬高自己。有的律师,在某些公众场合如讲座上过分贬低对手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来抬高自己的声望和地位,借机获得案源;

3.借助新闻媒体炫耀或包装自己,夸大其词,实力有限却大包大揽各项业务,排斥同行:

4.通过向委托人、介绍业务人利益许诺或给予财物,违反职业道德排挤其他律师。

(三)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问题

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关系本应该是同在法律屋檐下,同为法律人,应同做守法事,但当今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的关系却表现为违规越矩,知法犯法、“花钱铺路”现象较为严重。律师的形象在社会上有很高的影响力,社会大众一致把律师以及法官和检察官视为公平正义的象征,但律师通过自身的专业素质钻法律漏洞,拉关系贿赂法官检察官,危害性十分巨大。“2006年阜阳中院、深圳中院、武汉中院腐败案牵涉到数名律师参与行贿,2007年广东著名律师马克东涉嫌诈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08年9月商务部郭京毅涉嫌受贿并牵出数名律师。”除上述不良现象外,律师和法官、检察官之间也存在相互不尊重,如律师在法庭上藐视法庭纪律,无视法官存在;法官看不起律师,不愿意听取律师意见,甚至无端训斥律师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

三、律师职业道德问题的原因探析

1.经济原因:由于律师职业本身的商业属性,随着律师人数越来越多,市场经济的规律决定他们之间的竞争愈来愈激烈,一旦竞争激烈,钱少了,分这杯羹的人多了,缺乏职业道德赚钱的律师、超越法律界限赚钱的律师、突破职业底线赚钱的律师也就越来越多了。经济层面上的原因会引出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那就是律师行业的两极分化问题。现如今律师贫富两极分化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刚入行的年轻律师缺乏必要的物质保障,经济上无法独立,饭都吃不饱,怎么能要求他们在人格上,职业道德上洁身自好?

2.环境问题:此处特指法律环境。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司法体制下的法律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执业环境,是不容乐观的。“律师在法庭上被法官无视甚至无故训斥、因敢于为弱势群体辩护而得罪某些权要继而锒铛入狱、因为黑社会头目或贪污犯辩护而遭受公众贬抑和责难……。按照某种说法就是:中国律师……属于经济上相对富裕而又要疲于自我维护权利的弱势群体。”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裁判结果的不如人意和律师接触法律最多,代表法律形象最贴近百姓生活的事实相矛盾,这导致律师的职业压力很大,“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我国的司法制度环境决定了律师的某些不良行为可能无法得到迅速更正。

3.管理原因:司法行政部门监管不力、行业协会管理无力、律师执业机构管理无作为也容易导致有些律师钻空子,打着所谓大律师的旗号坑蒙拐,影响正常的司法秩序。

除上述三种原因之外,律师自身的原因也是不容忽视的。自身缺乏自律,唯利是图,见钱眼开等等道德素质不高的表现也极易导致误入歧途。因此加强自身修养,提高道德水平,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两手抓,无疑是一种正确选择。

四、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

综上分析,律师的职业过程会涉及多方面的关系,且每一方面都对其职业道德有重大影响。因此要提高律师职业道德,将是一项涉及多方面的长期的系统的建设工程。要把这项系统工程建设好,最根本的在于正确认识律师的职业性质和使命,树立良好的职业理念,尤其要摒弃金钱至上的观念;最迫切的在于完善监管制度,切实落实各项相关措施。

(一)思想上要正确认识律师职业的性质和使命

《律师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提供法律服务,通过专业劳动和技能赚取金钱,追求一定的经济利益,养活自己和家人,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是,《律师法》同时规定,“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我们由此可知律师不能仅仅以赚取钱财为目的,学习法律最重要的使命还是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办事,促进法律合理正确地得到实施,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如果律师铭记自己肩负这样崇高使命,在职业生涯中,就不会迷失方向,更不会因金钱而做出有悖职业道德的行为。”

(二)内容上通过各种方式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加强法学院教育中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提前防患于未然;通过律师事务所自身定期组织职业道德教育活动,提升提高自身修养与素质,进而提高律师自律意识;目前我国设有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等,而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也应设立自己的律师学院。因此,可以通过设立律师学院,将其作为一个学习和培训的基地,同时也可以作为一个律师彼此的交流平台,扩大律师行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行业凝聚力。

(三)管理上加强监督与管理,严格惩戒制度

首先要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2004年4月我国开展了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为主要内容的“律师行业整顿运动”,它从行业整体上对加强律师职业道德的提高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们往往会忽略律师事务所内部的管理问题。律师事务所是每一个律师执业的平台,其一切执业行为都要在这个平台上完成,就必须要受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约束。

其次加大严惩力度,从严治律:具体方面有通过制定更加严厉的法律法规,实行整改完善:如律师行业可学习当前法院系统开展的“五个严禁”,针对目前律师行业在职业道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通俗易懂、简单明了的几条禁令,通过行业大整顿和自我整改,接受全社会监督。对于触犯现有法律法规的害群之马,一定严惩不殆,轻则清除出律师队伍,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律师队伍的纯洁性。

五、结语

综上所述,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平也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正在不断提高。但不可否认我国现阶段律师行业仍存在很多问题。知道问题,并分析问题,才会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但笔者相信,律师行业将会在民主法治生活中占有重要的席位,其所存在的问题也终将会被解决。律师行业的明天,还需要广大法律人的共同努力。让我们为了法律职业的未来,继续努力吧!

注释:

①张善数.中国律师制度专题研究.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②魏杰.我国律师职业道德之问题分析与解决路径.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大学图书馆.2011年4月。

③六届全国律协亮点纷呈.中国律师.2008(11).第19页.

④刘桂明.律师不能成为利益集团的工具.中国律师网.2008年.

⑤⑥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试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

【摘要】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所应信奉的道德,以及在执行职务、履行职务时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它具有职业性、阶级性、继承性。律师职业道德对律师具有约束、导向和教育的功能。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

律师这个行业在很多人看来是另人羡慕的一个行业,在业外人看来,律师收入高,相对自由。中国的律师制度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起步较晚,所以中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建设起步也是很晚,相对很是落后,并且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在律师与司法官关系中,一些非正常现象导致双方职业关系失衡;在律师与委托人关系中,由于律师业务能力和道德能力存在不足,委托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在律师与公众关系中,存在公众情绪干扰律师正常执业,传媒误导甚至影响司法公正;在律师与律师同业者的关系中,存在恶性竞争问题突出。为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强化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势在必行。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涵义

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道德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职业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有明显的职业规范性。律师作为一个行业,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本行业的职业道德,称为律师职业道德。具体的讲,律师职业道德是由一定机构制定的,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具有现实约束力的思想信条和行为准则。

二、建设中国律师职业道德的意义

1、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市场中介组织要依据市场规则,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并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律师事务所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律师职业作为律师业务的物质运行者,需要建立自律性规章,以切实约束律师客观、公正、廉洁地从事律师业务,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2、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是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一支力量。国家法律、法规虽然对于保证律师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这些规定难免存在漏洞,并且在某些方面是必须由律师职业道德加以弥补的。因它覆盖面广,概括性强,能全面进行调整,能最大限度地对律师提出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3、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有利于律师队伍的建设。律师作为公民合法权益和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维护者,本身就应当是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道德的楷模。但是,有一些律师不能严格要求自己,违反法律、道德的事时有发生,给律师队伍的声誉带来许多负面影响,对于律师事业的发展极为不利。律师职业道德就是一个重要的教育手段。规范化的律师职业道德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建设提出了明确的要求,有利于律师队伍的自我教育,自我约束,从而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更出色地完成所肩负的神圣使命。

三、加强中国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律师荣誉意识的培养。西方律师业的早期,同样是由于社会民众对律师业的讥讽刺激了律师们,让他们意识到了职业荣誉的重要性。为了改变人们的评价,律师们开始为穷人提供免费的服务,有时这种服务完全不计成本,此后经过多年的发展,这种为打不起官司的人进行援助的服务演变成了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不仅如此,律师还剔除在职业队伍中的道德败坏者来提高自身的纯洁性。希望中国的律师可以建立起职业荣誉感,重视自身行为的修养和性格培养,从内心激发对行业的热爱,对荣誉的珍惜,进而提高律师整体的职业道德水平。

(二)加大法律普及力度,让法制理念深入大众。如果说对抗制诉讼模式是律师的价值体现,那么现代法制环境的建立和大众对法律的理解就是律师存在的土壤,没有土壤的包容,任何存在都是不现实的。而我国法制现代化刚刚起步,可以说法制的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对律师职业道德的错误认识不可避免。但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间的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任何人都无法避免和法律打交道,这正是律师业发展的大好时机。只有让更多人真正的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才会对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特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律师执业的环境和前景才会更好。

(三)建立有效防控体系,预防权、钱交易。相比于明确的单极利益是律师追求案件胜诉的直接动力,付出和收获的不对等则是法官受贿的心理痼疾。大多数法官认为自己的付出多于律师,而收入却不如律师来的丰厚,无法摆正心中的天平使部分法官利用自己手里的权力为个人牟利,也有的法官会干脆辞去工作,成为律师后和原来的同事订立“协议”,钱权交易就在不知不觉中开始了。为了打断这种违法的交易链,笔者认为以下措施是必要的:

1.提高法官的社会地位。

2.完善司法独立的体制建设。

3.完善关于律师和法官关系的回避制度。

4.建立更加严格的惩罚制度。

(四)明确律师应遵守的职业道德

何为律师职业道德是一个道德领域的问题,法律无法对此作出细致的规定。从现在理论界认为有三条基本原则可以作为律师执业道德的最低评价标准:一是良好的形象和声誉。律师在从业的过程中要带头遵守法律法规,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形象为当事人服务,保持律师声誉。二是职业的独立性。律师执业中要保持独立,不得和司法机关或其他与案件有关人员进行不正当接触,不受司法机关干涉,不受当时人的意志左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三是保持廉洁和清廉。这是对律师的双重要求,既要对自身保持清廉,也要做到不对法官行贿,做到对司法系统的廉洁。

参考文献:

[1]仓道来.《律师伦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0年12月出版

[2]《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1996年10月6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资会议通过

[3]司法部1994年1月8日司发[1994]003号《司法部关于印发国务院批复通知和〈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的通知》

[4]陶髦等著.《律师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5]茅彭年,李必达主编.《中国律师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2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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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6】擅自安装软件,两家公司被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赔偿2405万元2018年中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达索公司的侵权案件进行了审判。最终的审判结果表示:案件中的侵权方即上海某电动车技术公司应当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使用原告方达索公司的CATIA V5 R20计算机软件。与此同时,上海电动车技术公司需要承担案件原告所花费的律师费、诉讼费、赔偿费,共计九百万人民币。随后不久,侵权事件再次发生。在该案件中原告方依旧为达索公司,被告方为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过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审理,判处被告侵权方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万人民币。与此同时,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其违法的侵权行为,不得再擅自使用达索公司所开发的软件。专家点评案件中的被告方为侵权事件的发生支付了高额的资金,但是知识产品对于一个公司而言是不能用价格来衡量的。知识产品的价格往往会高于其所创造的经济利润,因此法院的判决决定是公平且合理的。高额的经济损失赔偿能够有效的对创新机制进行维护,使得市场中侵害知识产权、擅自使用知识产品的事件发生的概率得以减少。只有这样,知识产品创作者或单位的著作权才能得到真正的维护和保障,这对于社会创新能力的提升是十分有益的。在此次案件中,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有待进一步商讨。案件中法院完全可以在实际损失的框架下进行原告方实际损失的评估。但在本案中,被告方所支付的赔偿资金就只是原告方实际的资金损失数额。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实际损失在计算过程中需要考虑到酌定因素,因此在判定赔偿金额的过程中也应当阿紫实际损失框架基础上进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蒋舸【案例7】游戏网站3DM侵犯著作权案案情回顾由于在没有获得日本游戏公司的允许,就将该公司所开发的游戏上传至3DM游戏网。日本游戏公司向3DM游戏提起诉讼,控告该游戏网站侵犯了公司的权利案件中所涉及的游戏软件共计五个。日本游戏公司提起诉讼以后,北京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判决中明确表示:3DM的侵权行为成立。因此,3DM公司应当向游戏的开发单位即日本公司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案件最终的赔偿金额为160万元左右。在我国3DM游戏网站也被众多网友称为游戏破解网站,因为在这一网站中能够玩儿到很多需要付费的游戏。这种破解游戏也归属于盗版游戏的范畴中,但是由于破解游戏在使用过程中不需要支付软件费用,因此也受到了很多网友的喜爱。但是,这种游戏形式的存在是不合乎法律法规的。专家点评虽然说娱乐休闲活动时没有国界划分的,但是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制度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差别的。当下,全球版权的低于差别在不断的减少,但依旧是存在一定的差别的。因此,上述案例的国际性特征值还是很值得研究和分析的。在本案中对侵权行为及相关的赔偿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其结果还是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和借鉴性的。在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问题,即在游戏进入到国内市场前,游戏产品的前置性内容审查是否具有必要性。对于没有通过审查的游戏,将不赋予进入市场的资格。也就是说,没有通过审查的产品是不能够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润的。产权的保护与游戏公司的生存发展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产权对于游戏企业的发展十分重要。但在缺乏有效救济的状况下,行政审查介入问题的方式也十分值得关注。就我国游戏审查制度而言,没有通过审核的游戏产品是不能进入到市场的。这类游戏主要包括:带有暴力色彩的游戏、带有种族偏见的游戏等。游戏产业的经营者们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违规行为,使得游戏产业能够在合法的轨道上稳定发展。除此之外,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也要好好保护自己的产权不受侵害。——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邱治淼【案例8】利用微信公众号泄露电视剧《人民的名义》剧情案本案件为我国第一个立案并进行判决的微信公众号侵权案件,罪名为违法传播影视作品。通过江西省新余市扫黄打非办公室的大量调查发现,《人民的名义》被微信公众号违法传播。该公众号的运营者在传播影片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打赏,这种行为严重影响了该影视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及传播权。随后,当地人民法院判处本文的被告方:公众号实际运营人陈某周期为五个月的拘留并向原告方支付10000元人民币的赔偿金。与此同时,对其作案工具电脑、主机及经营过程中的不法收入进行没收。专家点评这类案件的的侦办主要有两个难点。一是技术破密难,在对案件相关的信息和数据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技术能力有限或者鉴定费用较高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的获取信息。二是法律层面的界定较为模糊,借助微信号侵犯著作权的过程与一般的网站实质内容被侵权之间有着明显的差距,而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此进行详细的说明,除此之外,相关的法律也没有对盗链以及聚合盗链等侵权行为进行规定,还需要相关的部门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该案在侦办的过程中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其中,国际版权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权庭以及全国“扫黄”办公室等部门都在该案件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国家版权局,两次来江西对该案件进行督办和调查。此后,江西省版权局也针对该案件进行了专门的研究以此来推进该案件的顺利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相关部门对于类似的侵权案件的态度。——江西省版权局版权管理处处长 阙米秋【案例9】文著协诉知识分享平台侵犯著作权案文著协诉称,《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就对汪曾祺的作品《受戒》进行电子化复制,在固定的网络平台上通过付费下载的方式向公众提供该作品的版权,从中获取利益。最终,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审理,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这两个公司立即停止对该著作的侵权行为,并对文著协以及同方知网公司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专家点评以中国知网为代表的服务商或者知识资源分享平台必须要严格遵守《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这类网络平台或服务商既不能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第三十二条二款对相关的著作进行转载摘编,也不具备相关的免责待遇。该案件的审判不仅对一些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间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打击和遏制,还从根本上保护了相关著作权人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不仅如此,该案件的实力还促进了文著协后续相关工作的开展,对相关的平台和服务商也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规范了我国知识资源分享平台以及服务商的相关活动和工作。知识资源分享平台或服务商不仅传播力量大,其涉及到的著作范围也较广,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的按照《著作权法》中的规定进行。现阶段,大多数的司法机构也加强了对这类侵权行为的重视程度,期望可以通过严格的执法手段和机构来阻止这类事件的发生,以此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益。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丛立先    【案例10】凸凹等6位作家诉出版社侵权案案情回顾作家凸凹、裘山山、李迪、李培禹、梁鸿鹰、徐可发现在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盈利性刊物《全国优秀作文选·美文精粹》有他们著作权的作品的出现,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该公司并没有得到这6为作家的许可和授权。因此,这6位作家便将江苏凤凰教育出版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6位作家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维权行为,其也受到了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的重视和支持。经过一段时间的调查,认定该公司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相关的著作的侵犯行为成立,法院判定被告要对6位作家进行一定的经济赔偿,即对每个侵权作品赔偿2500元,并且诉讼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专家点评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可以了解到,报刊进行相关的文章转载时需要支付每千字100元的转载稿酬。当报刊需要转载的文字找不到其作者时,报刊可以将相关的情况以及稿酬交给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然后再由协会转交给相关的作者。报刊的转载法定许可制不仅为报刊节省了时间和精力,还极大地促进了报刊的发展。但是现阶段报刊转载在支付稿酬方面的管理制度比较混乱,还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改善。根据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在全国1万多家报社中,只有几十家会按照相关规定将稿酬交由文著协,并由其转交给被转载著作的作者。这种现象说明了我国在这方面的管理监督制度还不够完善,对权利人获酬权的救济保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的调整。虽然在该案例中相关的公司以及期刊受到了应有的惩罚,也接受了赔偿,但是在这一过程中社会成本的花费较大。所以说,相关部门应该尽快的采取措施,从根本上解决著作侵权的行为。 ——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 张洪波2.2专利权案例分析【案例1】福药公司与辽宁省知识产权局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再审案江苏微生物研究所具备“一种含1-N-乙基庆大霉素C1a或其盐的药用制剂及其制备方法”发明专利权,但是该研究所发现福药公司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在其专利权的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江苏微生物研究所请求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对该事件进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福药公司辩解道,他们所生产和销售的注射液的原料药都是经过相关授权的,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并且只有生产依替米星注射液的唯一商业用途,最后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不成立。为了更详细的了解此案,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本案关系图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受理此案后对该侵权纠纷案件作出处理。其认为:但凡含有硫酸依替米星的药用制剂都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而福药公司所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也属于其保护范围之内。因此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判定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令福药公司在收到处理决定书的当天开始停止对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生产和销售。福药公司对于该处理决定表示不服,变向沈阳中院提出了行政诉讼,但是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和处理,沈阳中院维持了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审判结果,认为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沈阳中院认为专利许可应该是以书面的形式表达出来的。福药公司在进行辩解的时候认为,其生产和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人方圆公司以及其专利独占许可人山禾公司许可和授权之后才开始使用的,因此这并不能算作是侵权行为。但是经过调查可以了解到,福药公司并不能提供方圆公司对该产品的授权许可书。不仅如此,方圆公司在2008年之前虽然向福药公司提供过该原料药,但是当时的方圆公司并不是专利权人,这也说明了方圆公司没有权利向福药公司提供该原料药的专利权,这也是沈阳中院维持原判的主要原因。福药公司不满一审的结果,又向辽宁省高院再一次提起了申诉,经过调查,辽宁身高院取消了辽宁身知识产权局以及一审的审判结果。辽宁省高院认为,辽宁省知识产权局在对该案件进行处理的时候,不仅没有从多个角度对福药公司的申辩进行调查,也没有确切的证据判断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就直接以侵权案对福药公司进行相关的处理,并禁止福药公司继续生产和销售硫酸依替米星氯化纳注射液。辽宁省知识产权局的这种做法是不可取得,因为其没有切实的证据证明福药公司的侵权行为。对于二审的决定江苏微生物研究所也提出了异议,并向最高法院提出了再审的要求。但是最高法院却驳回了其要再审的要求,选择“默示许可”的态度,并对其进行了详细的说明。最高法院认为,任何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使用他人专利权的时候,必须要与专利权人签订相关的合同,并向其支付相应的专利使用费用。但是这一规定并不是强制性的,换句话说就是即使没有签订相关的书面合同,经过了专利权人的默示许可也是可以对该专利进行使用的。比如,某一物品的唯一商业用途就是实施某项专利,而相关的专利权人允许购买人实施该专利权的行为就是指专利权人默认许可了将该专利给予他人进行使用。而对于该案件来说,福药公司用于生产销售的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的原料药是经过其专利权人以及其专利权人第三人许可的,并且该原料药的唯一合理的商业用途就是用来制造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这也是就是说福药公司使用该原料药生产硫酸依替米星氯化钠注射液并进行销售的行为是合法的,并没有侵权的行为。在该案件中,福药公司对原料药的生产和销售都是在2008年以前进行的,但是辽宁省高院以及最高法院都认为默示许可的观点是被允许的。不仅如此,在我国还有很多相似的案例都是与专利的默认许可有一定关系的。我国的最高法早在2008年就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朝阳兴诺公司按照建设部颁发的行业标准复合载体夯扩桩设计规程设计、施工而实施标准中专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实施权问题的函》中表明了对默示许可的态度。在该条例中明确表示了默认许可的合法性。我国在很早之前就曾出现了默示许可相关的案例,但是那时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对其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说明,这使得相关部门在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无法可可循。而该案件的审理对于后续此类案件起到了重要的借鉴意义。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相关的部门还应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的加强专利默示许可方面的法律条文的明确性以及稳定性。在该案例的基础上对本文开头提出的问题进行说明,在默示许可观点的基础上,相关的专利权人在对购买者售出该电机的同时也默认了其可以使用洗衣机的专利,并且有权生产、销售、出口这类洗衣机。【案例2】苹果涉11项专利侵权,收购苹果的罗永浩离梦想近了根据相关的数据可以了解到,在双十一的时候天猫的销量突破了2000亿的大关,最终交易额高达2135亿元,这也是相关的企业与众多买家共同努力的结果。根据外国媒体Apple Insider的相关报道可以了解到,Dynamic Data Technologies向苹果提起了诉讼,称苹果的产品和服务侵犯了其包含视频处理、优化等11项专利。Dynamic Data称,虽然这11项专利涉及的领域和范围都有很大的差距,但是这11向专利都与其视频处理有一定的关系。该案件的起诉文件长达68页,其中包含了这11向专利的相关内容。据了解,第一项专利是与改善视频的画质技术有关的。第二项专利是与相关视频中颜色键的保存相关。第三项专利是根据相关的技术来达到对物体的运动位置进行确定的技术。不仅如此,在这11项专利中还包括视频的叠加处理技术、减少相关视频处理过程的时间和消耗的技术以及减少内存的技术等等Dynamic Data认为苹果的这种侵权行为是故意的,明知故犯的。因此,Dynamic Data不仅要求苹果要承担相关的经济损失以及律师费用,还要根据现阶段出现的问题想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但是真相具体是怎样的呢?真的是像Dynamic Data所描述的这样吗?有关资料表明,这起诉讼很有可能是专业组织发起的“专利流氓”案件,其对谷歌、微软等公司也都提起了类似的诉讼。与此同时,苹果和高通的官司还在进行中,这起诉讼对于苹果的发展也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和打击。而且该诉讼在一定程度上也会让一些人在看苹果的时候带上偏见。不仅如此苹果还遭到了华尔街投行的降级,这使得苹果很难完成原计划的盈利目标,对其企业的发展也带来了很多的负面影响。根据相关的资料可以了解到,纳米盒事件几乎每年都会发生。纳米盒是上海的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开发的教育类软件。但是这款软件与学习和教育相关的活动很少,里面内容都比较的低俗和无聊,对使用者没有太大的帮助。在此基础上,全国“扫黄打非”办部署上海市“扫黄打非”等部门对这类事件加强了处理力度,以此来避免该事件的重复发生。法拉第未来还有未来吗?现阶段,法拉第正处于一个发展的特殊时期。法拉第现在正面临着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法拉第正与恒大处于互撕的状态,法拉第试图采用一些手段来获取FF的资产以及知识产权。二是法拉第的资金比较紧缺,企业内部希望通过裁员的手段来减少相应成本的指出,以此来维系企业内部的正常发展。根据相关消息了解到法拉第一位副总裁和其中一位创始人Nick Sampson已经相继辞职,这对法拉第的内部运营也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不仅如此,法拉第还在美国的一个大型网站Go Fund Me上发起了筹款,根据网站内的情况可以了解到,该筹款持续了很多天,获得了将近2.1万美元的捐赠。该项目的最终目的是希望在两周内能够筹集到5万美元,以此来缓解企业内部资金紧缺的问题。根据企业内部的人员的回应可以了解到,法拉第希望用这笔资金来维持企业内部相关生产团队的正常运行。【案例3】案例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摩托车(小型)”外 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案情简介】请求人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在2014年9月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提出申请,对名称为“摩托车(小型)”的外观设计进行专利申请,该专利在2015年2月25日正式成立。在此之后,该专利的申请人提起了有关侵权纠纷的诉讼,其认为上海某公司在未经他们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生产、经营和销售该摩托的外观设计,于是便请上海知识产权局对该侵权纠纷案件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在接受了该案件的诉讼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便对该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可以了解到被请求人在2016年5月12日在一本杂志上刊登了相关的摩托车广告,从广告的图片中可以看出这辆摩托车的左侧和右侧被展示了出来,并在其固定的位置上刻上了专有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而请求人则在2016年11月10日在广州进行了保全证据申请,并对涉案摩托车的出处以及相关的证件进行了调查和备案。对于这些事实,被请求人并没有反驳,并且为自己辩解道,该摩托车的配件以及外观都是从其他公司购买的,并不是其公司内部自己设计的,被请求人只是在后期对这些零件进行了组装和销售。不仅如此,被请求人辩解道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经过对该案件的处理和调查之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认为被请求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企业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主要是因为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在使用该摩托车外形的过程中,无论是自行购买的零件在进行组装还是向第三方直接购买都应该经过该摩托车外形专利人的同意和授权。在对涉案的摩托车以及申请专利的摩托车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可以发现两款摩托车在外形上并无太大的差别,基本可以认定是相同的,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上海某公司确实侵犯了他人的专利。被请求人没用经过专利权人的授权便擅自对相关的专利产品进行生产和销售,这已经属于侵犯行为,应当立即停止。最后,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判定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在本案件中,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在接收到请求人的诉讼之后,立即对改时间进行处理和调查,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极大地体现了我国相关部门面对类似侵权案件的态度,为我国在这方面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4】案例二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处理“产品质董追溯防伪系 统及追溯防伪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北京金源茂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2003年2月25日正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产品质量追溯防 伪系统及追溯防伪方法”的专利申请,该申请于2016年8月3日正式被批准。该专利的申请成功也说明了当求情人在提起诉讼时的行为是合法且有效的。请求人认为某杂志社以及某就业未经过其允许便擅自对该专利进行使用,侵犯了其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处理结果】在该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请求人不仅提供了被请求人购买白酒并对溯源防伪全过程进行保全的公证书,还提供了该酒业公司职员录制的其白酒产品防伪标签防伪溯源过程的视频影像。但是被请求人也为自己辩解道,其签订的时间要早于该专利的申请时间,而且其还有相关的《技术服务合同书》。经过对案件的一系列审理之后,合议组提出了以下几点:一是被请求人某酒业所提供的《技术服务合同书》并不能确定其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是否相同,因此该合同书并不能为其技术申辩提供有利的证据。二是从请求人所提供的该酒业职员的录制影像中可以了解到,该就业所使用的产品追溯平台与溯源防伪方法方面的技术与该专利的技术大致相同,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畴。三是该酒业所使用的防伪凭证的具体技术是由被请求人某杂志社所提供的,这说明某酒业与某杂志社都参与本次侵权行为。经过最终审理,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认定该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某酒业与某杂志社立即停住对该专利的使用。【典型意义】在现在社会上,酒类产品的质量问题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由此所引发的相关产品的质量溯源防伪技术的侵权案件也受到了相关部门的重视。在该案件中,北京市知识产权局在接到专利权人的诉讼之后便马上对该案件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不仅详细的调查了事情的来龙去脉,还结合了相关的法律知识对双方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终确定其侵权行为成立。此举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5】江苏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 动灭火装罝”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请求人国安达股份有限公司在2011年7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关于“双驱动多喷口管网自动灭火装 置”的专利申请,在2012年4月11曰该专利被正式批准,并获得授权。该专利权在涉及到相关的法律案件和侵权案件时是合理有效的。在此之后,请求人向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起诉讼,其认为被请求人某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和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生产和销售“非贮 压式悬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管网式)FZXA_CX”,侵犯了其专利权,并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生产和使用。【处理结果】江苏省知识产权在街道诉讼后便马上展开相关的调查,其认为涉案产品与涉案专利最大的区别就在于涉案专利产品的管网是U形的,而被控侵权产品的管网是软管,形状是可变的。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申辩的时候都认可侵权产品是被用于大客车的后置发动机舱内,为了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涉案产品是很有可能将管网的形状设置为U形的。但是无论该侵权产品的管网形状是什么样的,该产品的技术手段都是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手段是一样的,这就说明了侵权产品属于该专利的保护范围。因此认定被请求人的侵权行为成立。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最终做出判决,被请求人确实是侵犯了该专利权,并要求其立即停止对该产品的使用、生产和销售。【典型意义】该案件的成功办理也为后续很多类似案件的办理提供了借鉴的意义,有利于相关部门更好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江苏省知识产权局提供)【案例6】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处理“极速拉线装置”实 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投诉方杨光献在2015年10月8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有关“极速拉线装置”的专利,并在次年的3月9日正式得到了该专利的授权。在此之后,投诉方发现阿里巴巴电商平台上的240条链接的使用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投诉人便向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起了诉讼,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和材料。【处理结果】在接到诉讼之后,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委托中国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对本案件中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进行判断。相关部门对投诉所提供的侵权资料以及证据进一步的调查,并将涉案专利与涉案的产品进行相比较,最后发现被控侵权产品有三项技术属于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阿里巴巴所制定的投诉规则可以了解到,专利权人在对旗下相关的产品投诉之后,如果涉案产品确实在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那么电商平台会及时的通知被控侵权方,以此来方便其进行处理。在该案件中,阿里巴巴在通知卖家之后,又结合了卖家提供的相关线索了解到,被控侵权产品确实在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之内。在此基础上,阿里巴巴马上断开了涉案的链接。【典型意义】该案件主要体现了全国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领域专利执法维权的协作机制。通过当地的知识产权局或者维权中心与电商平台的通力合作,对本案件进行及时的处理和调查,这不仅能够有效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极大地打击了电商平台上一些卖家的侵权行为,促进了电商平台健康稳定的发展。(浙江省知识产权局提供)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论文选题哪个好答案如下:刑法好。写明基本情况,这部分内容主要是对工作的主客观条件、有利和不利条件以及工作的环境和基础等进行分析。其次写工作的成绩和缺点,这也是总结的中心。

你有具体的题目吗?或者大致要求啊~

老师都发表什么论文

一般来说作为教师,评职称《教师》这本期刊还不错,针对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研员,学校教育教学管理者和广大教师。细分的话有《当代职业教育》、《理科考试研究》《校园英语》等很多正规期刊,能在中国新闻出版总署能查到的就可以了。《中国职工教育》面向全国各级工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机构、党政工作者、广大教育工作者、企业高层管理者、行政人员、财务人员、相关专业在校硕士、博士生等人士征集各方面的学术论文。再说的话就是《科教文汇》我同事就在上面发表过,还是不错的。普教类稿件(幼教、小学、中学等)可以是教育教学理论、教研教改成果、教育管理经验、教育教学心得,以及优秀教案,班主任、团体、学生会工作经验,特教、幼教、职教工作经验等。

网站、报纸和期刊都可以, 但是从正规性上来说,知网收录的教育类期刊,是最合适教师发表的,也是最能代表含金量的。

教师可以在哪些地方发表论文?我看到:通知:部分论文、考试取消、条件放宽。查阅各省最新政策可搜: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20号办(简称、统称,搜索可查各省全部政策,在百度、360、搜狗58-68页,也可搜17年前的:全国论文办郑州郑密路18号)、全国职称办郑州郑密路20号办、高级职称全国办郑州郑密路20号办。 搜:高级经济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会计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农经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审计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统计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政工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工程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教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郑州郑密路全国办。在百度、360、搜狗58-68页。论文考试答辩取消,条件也放宽了。搜:高级经济师全国办郑州郑密路20号论文办(报考办、考试办、评审办、业绩办、成果办、项目办、答辩办),把“经济”换成“会计、审计、工程、教师等任何职称”都一样搜。 查阅最新政策、论文(选题、题目、范文、辅导)、报考条件、评审条件、考试科目,搜:高级经济师最新政策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选题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题目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范文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论文辅导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报考条件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评审条件郑州郑密路全国办、高级经济师考试科目郑州郑密路全国办。后面把“高级经济师”依次换成“高级会计师、高级农经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统计师、高级政工师、高级工程师、高级教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等”再搜索。在百度、360、搜狗58-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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