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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女儿发表博士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4 18:33:41

高中女儿发表博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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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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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无论在哪个朝代,读书人的地位都是极高的,因为他们心中有大学问。无论是将儒家文化发挥到极致的孔子,还是三国时期被称为“卧龙”的诸葛亮,亦或是留下了悲怆《满江红》的忠臣岳飞,这些都是心怀天下、胸有沟壑之人。

读书人值得尊敬,爱国的读书人更是值得我们敬佩。两弹元勋钱学森在面对美国的百般恳求之下,还是毅然决定要回中国,这样的爱国科学家不知有多少,但是如今就有这样一个美女学霸,只因在美国发表了数篇“叛国”论文,召开无数骂声,父亲也被牵连免职。

高杏欣出生在哈尔滨,1997年考入清华大学精仪专业。她的父亲是黑龙江省公安厅的常务副厅长,家境的优渥使得高杏欣自出生起,就是一个天之骄女,然而小小她却并没有因为父亲的光环而忽略学习,自年少时高杏欣便显露出超高智商,对航空非常有兴趣的她后来经过努力的学习,如愿被清华大学录取,成为了清华大学精仪专业的一名本科生。

本科毕业之后,她选择继续深造,又考取到母校的电子工程系的研究生,硕士毕业后,高杏欣赴往美国攻读斯坦福大学的博士,在这期间,高杏欣发表了数十篇关于“北斗”的论文,帮助美国航空局破解中国的“北斗”,从中获取名利。

就在高杏欣获得美国表彰之后,消息传回国内引起轩然大波,无数中国公民骂她叛国。因为有传言称,高杏欣在清华大学上学时,因为对航空知识的了解,参与了许多“北斗”项目的研究,手上说不定掌握了许多关于“北斗”的信息,而在美国发表的论文里所涉及到的数据,可能就是从中国获取的。先不说这个传言是真是假,现代战争就是科技和信息的比拼,高杏欣将我国的科研成果拿给美国人使用,出于人道主义来说,她的这一行为已经构成了叛国,不管她以后会不会留在美国,中国已经容不下她了,而高杏欣的父亲也因为女儿的叛国行为,被免了职。

与此同时,中科院博士生导师徐颖走进了人们的视线,她向大家澄清,高杏欣在中国参与“北斗”项目期间,虽然知道了一些资料数据,但她破解的只是简单的民用码,她也接触不到核心机密,对中国造成不了什么实质性的危害,但是国家失去了一个航空人才这是肯定的,国家花了这么多心血培养出来的人却转身投靠美国,这无疑是可悲的,像高杏欣这样背叛祖国的人,国家宁可不要。

同样都是高智商天才,高杏欣却将“北斗”作为她的垫脚石,丝毫不把生她养她的祖国母亲放在眼里,她叛国的行为不仅使自己失去了一切,还连累到她的家人。我们要以她为鉴,努力学好知识,报效祖国!

真的,因为她将在中国研究的数据卖给了美国,对中国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

是真的。因为高杏欣从小性格较为孤僻,对很多事物感到不满和憎恶,她在论文中表达出了她的卖国想法,确为卖国行为,受到大家的谴责。

博士后女儿发表论文感悟

做研究除了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有时候还需要自己去切身体会,体验生活感受不一样的内心深处。

我坚持奋战五十余年,致力于科学的发展。用一个词可以道出我最艰辛的工作特点,这个词就是“失败”。——汤姆逊

成功的路上从来没有捷径,有的也只是一次又一次地摔倒再爬起来。有一句歌词曾说,“没有人能随随便便成功”,就是这样的道理。

而这样的道理,也有许多人用他们的亲身经历鼓励着之后的人们。昔日,楚庄王一鸣惊人,开创一番宏图伟业。而今,我国兰大的马天琼博士蛰伏七年,终发表世界顶级论文,不鸣则已,一鸣惊人,走向自己理想的科研殿堂。

马天琼令人震惊的科研结果

关于科研成果如何伟大这件事,不是本专业的人其实都体会不到。化学专业也不似医学专业这样,直接致力于人类,让人类直面科研成果的便利。

化学的成果,只会在上游的生产线上体现得到,一般人是不会有所感觉。可是,除了亲身体会,还有一个方法可以得知一个人的科研成果有多么优秀。

一是发表的论文多,这证明,这篇文章中的一系列研究成果,都得到了这方面的专家的一致认可,并同意出刊,甚至可以作为后来人的参考。二则是发表了高水平的论文。

这次论文的数量多,其实更具有参考价值。在科研领域的人都知道,论文的刊物,分为一区、二区等等,也是有优劣之分的。

同时,越是高水平的论文,发表的区更加高,而无论是实验过程,还是审核过程都会是一段艰难的经历。所谓,艰难困苦,玉汝于成,也是这样的道理。

目前各大专业中,最出名的几个刊物是《Cell》,《Nature》,《Science》等,这算是三个顶级的期刊,可以说能在这方面发表文章,在科研领域就已经是很厉害的人了。

兰州大学的马天琼博士就是在《Science》上发表的文章。

马天琼是化学化工专业的学生,她所研究的领悟是共价有机单体的连接。在她之前,这项课题一直处于停滞不前的状态。

人们虽然可以通过多种途径得知,晶体的构型,构像,甚至是连接的价键。但是,这项技术之所以不成功,就是在于单晶这个方面。

多少科研工作者,最后得到的晶体,全是多晶体的,这与之前设想的单晶不同,自然达不到化工专业所想的效果。

曾经,因为人类一直沿用的金属的范围广泛,但是纯提炼出的金属,各有优劣,并不能全面发展。

之后,人们发明的合金之后,金属的用途变得更加广泛,甚至在如今生活中的锅碗瓢盆里面都可以看到高合金的影子,更不用提,一些机械设备中那些关键部位的合金零件。

同样的道理,多晶体的如今已经有成熟的技术可以被广泛利用,单晶体既然有着如此预测不到的发展,能够得到突破,绝对对未来产生良好的效果。

马天琼这项研究的发表,会为以后无数科研人员,提供数不清的研究成果。

一个科研者的成功离不开团队

毫无疑问,马天琼作为一个科研工作者是成功的。而且,她当时所处的位置也仅仅是一个学生而已,并不是一些在科研中钻研多年的老师。

所以,以这个角度看,她成功的背后,似乎更加让人难以望其项背。不过,一个科研的成功,背后向来都有着一批共同努力的人。

拿如今最简单的一个例子来说,无论是毕业论文的最终定稿,还是投稿文章之后的相关事宜,都需要把在整个第一作者实验过程中,接受的旁人的帮助标注清楚。

没有人孤军奋战可以获得成功,有的只能是一个团队在背后的努力。所以,能够让马天琼获得如此大成就的重要原因就应该是帮助她的人。

在马天琼发表的文章中,参与的学校并不是只有兰州大学,还有北京大学,加州大学等,他们中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曾帮助过马天琼,或者是为她点明过思路。

马天琼是幸运的

除了拥有一个好的团队,一个好的老师也会促进学生的成功。如今新闻中,出现了许多研究生或者博士生因为老师的某些原因,毕不了业,因此而想不开的。

所以,在现在,一些学生在报考学校的时候,导师也是一个首要的条件。

马天琼十分幸运,她的老师得知她选择的课题困难重重,就一直在旁边耐心的辅导鼓励。这对于学生有着最大的鼓励作用。

甚至到了后来,马天琼还是没有任何成果,老师都在劝她放弃这个课题,选择一个稍微简单一点的课题,好安心毕业。

从某种角度来说,当一个学生踏入研究生的行业开始。你的导师已经不单单是你的导师,他也是你的老板。你从导师手里获得知识的同时,相应地也要将导师当作领导,来听从他的指挥。

如果幸运的话,一个好的导师,他不会将自己变成你的老板,而是你的朋友,你科研路上的促进者。无疑,马天琼的导师就担任着这样的角色。

最后,其实是马天琼成功的首要条件,就是她的坚持,她的容忍。一个课题,蛰伏七年。在二十多岁的年纪,旁人都已经参加了工作,或者走向了结婚的生活。最起码,他们都在多姿多彩的生活中。

而马天琼,一头扎在科研中就是七年,且这中间没有任何成就。这样的事情无论对谁来说,都是一种难熬的生活。

到了最后,马天琼的导师都已经选择放弃了。可是,她却没有选择放弃。甚至,她说这是她的理想,是她希望钻研的东西。她的坚持以及忍耐,让大众看到了一个科研工作者最应该拥有的品德。

其实,用楚庄王的名言来形容马天琼是再合适不过的。“不鸣则已,一鸣惊人”,就像是两个人的写照一样。虽然分属不一样的时代,但他们都在告诉人们“坚持就是胜利”的道理。

如今,很多人说,科研工作者,似乎最看重的是自己的名利了。

他们手中的文章大多没有什么价值,只是在一味地浪费科研资源。并且,不会对这个社会产生影响。马天琼,这个新时代的科研工作者,想必会唤回大众对于科研工作的热枕。

后来这名女博士在自己的领域取得了很多的成就,为我们的国家做出了很多的贡献。

她可以称得上天才年轻人,也是靠她自己努力,得来的成果,我非常敬佩这样有志向的年轻人。

中国女博士发表论文

重庆人

“易红:重庆大学应用数学专业毕业,获博士学位,重庆工商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学院教师。女,1992年1月生,重庆人,现任数学与统计学院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偏微分方程,先后在国内外期刊上发表论文5篇。

武汉大学社会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  武汉大学研学实践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

畅销书《为什么妈妈不讲童话?》作者

教育工作者,武汉大学研学实践教育研究中心主任 [1]  ,“星火式教学法”创始人 [1]  ,“研学城市发起人” [6]  ,“家校社三位一体”电影研学创始人 [10]  宿州“引才大使”

这位女博士发表论文之后,惊艳世界,后加入了世界著名企业成为骨干,如今她的发展很好,前途不可限量,至今还在带着科研团队潜心研究她自己的科研。

其名为李晟曼,有天赋还很努力,在学术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上学期间包揽过国家奖学金等多项奖项,在Nature Materials等期刊上发表十余篇论文。

是的,年轻的女副教授,受到大家的质疑,但是优秀又努力的人很多,她的付出值得这样的回馈。

中国女博士论文发表

她是一个极其自律的人,能够将自己的工作和生活分开,并且在工作中取得重大成绩的人,而且能够得到高层的欣赏。她的经历相当励志和感人,是一个值得让人敬佩的人。

现在的她依旧坚持着自己的梦想,并且取得了成功。是值得我们所有人学习的。

我们可以直接去百科上搜一下,这些消息都是真的,她不仅发表过十余篇的sci论文,而且在26岁的时候就被特聘为湖南大学的副教授,湖南大学的官网上已经明确写出。当代的年轻人真的很厉害,不论是华为的四大天才少年,还是这位26岁就被聘为湖南大学副教授的李晟曼,这些人的成绩,都是一步一个脚印走出来的,绝对没有水分。

华为的四个天才少年和李晟曼副教授身上有一个共同点,这些人绝大多数毕业学校都是华中科技大学,华中科技大学的教育实力十分强大,是腾讯和华为校招的最主力的输出点,为什么这些仅仅不到30岁的年轻人有如此巨大的成就,和他们的努力分不开关系。

其他好的大学也会有出现很多天才,但是这些天才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善于思考,刻苦努力。很多的天才,从小时候就展现出了惊人的天赋,他们对于一些事情想的更深,尤其是一些知识性的问题,他们会拓宽知识面,想到更多的可能性,并且积极的去解决这些未知的东西。而且这些人都是十分努力的,很多人在初高中的时候成绩名列前茅,但是还在自学了其他东西。大学的他们更是十分出彩优秀,不仅仅参加各种学科竞赛,而且帮助老师完成各种各样的科学项目,拓宽了他们的视野,也锻炼了他们的能力。

所以李晟曼的成功并不是一朝一夕,而是她夜以继日不断努力的结果。

其名为李晟曼,有天赋还很努力,在学术方面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上学期间包揽过国家奖学金等多项奖项,在Nature Materials等期刊上发表十余篇论文。

中国女博士发表论文刷屏

近期,26岁的女博士获聘湖南大学副教授引起了人们的热议。这位受聘的女生李晟曼是今年6月刚毕业的华中科技大学女博士,长相姣好,但是没有教学经验以及海外的留学经验,很多人知道她被受聘湖南大学材料与工程学院担任博士生导师时,就开始表示质疑和疑惑,为什么她这么年轻就可以被聘为大学的副教授呢?

李晟曼的本科是在华中科技大学就读的,虽然学校的名气没有清华北大的大,但是它们的实力也是很强的。华中科技大学实际上已经是国内顶尖科技人才的摇篮,培育出的优秀人才不再少数。李晟曼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是很优秀的,之前曾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过十余篇论文,同时引起了国际知名企业“台积电”的重视。 这就说明她在这个专业的能力以及学术能力是很强的。如果没有同等的付出与努力,那么她也不会取得如此好的成绩。

成功的人往往不一定是死读书的人。真正会懂得学习的人其实是会权衡生活和学习的,李晟曼在华中科大期间,积极参加社会活动,情商很高,沟通能力也很强。同时她还也是一位体育健将。她曾经拿到过马鞍山冬季5000米长跑冠军以及多个羽毛球比赛冠军。过硬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也使得她的生活很自律,有多元化的思维。同时,比较幸运的是,她在本科期间已经明确了自己未来发展的目标和方向,这就使得她有动力去努力。

每个人的成功都是光鲜亮丽的,但是背后的付出与努力只有他们自己知道。厉害的人靠的都是自己的自律以及个人的努力换来的,所以我们需要做的,就是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在关注别人的成功的同时,努力实现自己的人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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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她已经是一位教授了,而且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就,也是相当令人敬佩了。

女博士学习特别努力,她的天赋较好,有才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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