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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重复发表算犯罪吗

发布时间:2024-07-05 12:09:05

论文重复发表算犯罪吗

如果数据很长,很多,即使你注明了引用,仍然会有危险的。给人印象不好是肯定的了,所以尽量避免为好。个人意见,供您参考。您这样想,说明你是一个负责的人,有的人根本就不想。

不可以虽然论文是你自己的 但是当它第一次被发表以后 版权是属于出版社的 而不是你的 如果你要借用其中的数据和突破 都需要得到第一个出版社得允许 除非你直接进行引用但是当你重复发表的时候 已经在实质上构成了对第一家出版社的侵权 这是典型的学术不端 也是现在全球范围内科研圈的严打对象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将自己过去已经发表的论文,在不改变内容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新文章”投给其他期刊并发表的行为。重复发表的“新论文”与原论文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作者对“新论文”做出的修改通常不会涉及研究的重点内容,而是只改变了文章摘要的叙述或换用了新的文章标题等,实验数据、研究结论这些论文的重点部分与原论文则是完全相同的。

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作者将论文重复发表往往是因为作者不满足于原论文所发表的期刊。作者可能会觉得发表了原论文的期刊太过平庸,想将论文发表在更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因而对原论文做了修改,然后重新投稿给了地位更高、影响力更大的期刊。例如,曾有作者在其所属的大学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但是这本期刊在学术界的地位并不高,仅是一本区域性的期刊,后来作者又将这篇论文投递给了国外的一本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这名作者的做法已经构成了“重复发表”,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论文重复发表是犯罪吗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将自己过去已经发表的论文,在不改变内容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新文章”投给其他期刊并发表的行为。重复发表的“新论文”与原论文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作者对“新论文”做出的修改通常不会涉及研究的重点内容,而是只改变了文章摘要的叙述或换用了新的文章标题等,实验数据、研究结论这些论文的重点部分与原论文则是完全相同的。

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作者将论文重复发表往往是因为作者不满足于原论文所发表的期刊。作者可能会觉得发表了原论文的期刊太过平庸,想将论文发表在更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因而对原论文做了修改,然后重新投稿给了地位更高、影响力更大的期刊。例如,曾有作者在其所属的大学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但是这本期刊在学术界的地位并不高,仅是一本区域性的期刊,后来作者又将这篇论文投递给了国外的一本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这名作者的做法已经构成了“重复发表”,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不可以。我国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投稿作者必须自觉遵守。一稿多投一般是指同一作者,将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同时投给一个以上的出版单位的行为。编辑和审稿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一稿多投的论文予以发表,则构成重复发表。在上述期限以外、作者已经获知自己作品将要在某刊上发表或已经发表而其他出版机构并不知情情况下,作者试图在两种或多种期刊同时或相继发表内容相同或相近的论文。作者向不同编辑部投稿的文献内容,完全重复或有相当多的部分是重复自己已投稿或已发表的论著而缺乏新意和具有创建性的。国外著名数据库一经查核某论文属于“重复发表”的,该论文将在数据库中一直被“红榜示众”数据库将对该论文从书目信息到文摘信息以及其全文的每个页面上,全部打上大红色的“RETRACTED"(重复发表)印记,以公布和鞭答这种学术失范行为,批评作者的学术不端态度,同时严肃处理作者本人(退回稿费、公开认错、书面道歉等)。

论文重复发表是犯罪行为吗

副教授另有两篇论文重复发表 网友再揭内幕,“抄袭门”升级 广东商学院廖丽霞副教授涉嫌抄袭重庆本科生论文事件在网上升级:有网友报料称,在中国知网(国内专门收集公开发表论文的网站)上,廖发表的10多篇论文均能查到,其中有两篇论文惊人地相似,分别在不同时间发表在不同学术刊物上。 这两篇论文分别是:《钱钟书〈诗可以怨〉解读》、《尖锐的解结与批判——〈诗可以怨〉解读》;《论通感的表达功能》、《论艺术通感的表达功能》。 经查,《论通感的表达功能》是2005年9月向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投稿,发表在2006年第1期上。而类似的论文《论艺术通感的表达功能》早在2001年6月向山西大学学报投稿,2002年2月发表在该学报上。 《钱钟书〈诗可以怨〉解读》一文是2002年5月向贵州教育学院学报投稿,发表于2002年第5期贵州教育学院学报,而《尖锐的解结与批判——〈诗可以怨〉解读》一文,又于2004年3月向中山大学学报投稿,发表在2004年第4期中山大学学报上。 根据中国知网的资料显示,廖丽霞,女,1960年出生,重庆人,广东商学院副教授,从事写作理论研究。 观点和内容类似的论文为何不同时间向不同刊物投稿?记者多次拨打廖副教授的电话,不过对方一直不肯接听。 业内说法 重复发表属学术不端 重庆工商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院长蔡敏认为,这种行为属学术不端。 蔡推测,将自己的论文“重复”发表,可能与目前对高校教师的考核方式有关,也就是说,在各种指标考核面前,廖副教授也可能迫于无奈。 蔡透露,目前高校对教师的考核包括教学和学术科研。教学不好评估,因为学生的口味很难协调平衡,那么考核高校教师的主要是学术,学术包含发表学术论文、专著、科研课题等,而这一切都与大学教师的职称相关。特别是发表论文,有的还必须要求在某种层次的刊物上发表。 “大学教师中,抄袭和剽窃还是少数。”蔡说,个别老师实在做不出论文,也有可能会动歪脑筋达到目的。 网上调查 八成网友认为副教授抄袭 昨天,本报对重庆长江师范学院本科毕业生魏巍、广东商学院副教授廖丽霞的论文在本报网站上公布,同时,搜狐网站全文转载本报报道并进行了网上民意调查。 结果显示,近80%的网友认为两篇论文非常雷同,可以认定为抄袭,但超过40%的网友认为此事没什么大不了,现在论文抄袭成风很正常,还有36%的网友对此事的态度是“息事宁人算了”。 肯定说 整段文字都一样 两篇论文同时公布之后,大多网友对比后认为,雷同的文字部分过于严重,整段整段的文字都是一模一样,明眼人一看就知道是抄袭了,只是副教授抄袭得太显眼了,也改一改标点符号嘛! 同情说 天下文章一大抄 让人意外的是,网友们并没有对抄袭事件表现出特别的痛恨,超过四成网友认为“天下文章一大抄”再正常不过,有的人在留言中还对廖的行为表示同情:“本科生的论文一般是不上网的,这次意外被发现了,真是有点儿背。” 斥责说 抄袭行为有害无利 一位匿名网友在本报网站上留言说:模仿只是学习的方法,目的在于水平的提高,对社会作出贡献。像在一些工业领域(如汽车等),技术模仿过来,加以研究,自己做出有价值的东西,就是很好的。但抄袭别人的文章为自己的论文,用于评职称等,对社会有害无利,这样的行为不如“山寨”。 另类说 两人可能都抄袭 一位合肥的搜狐网友说:事情的可能是两人都抄自第三人,现在本科生认真作论文的几乎没有,所谓创作记录都是为了应付教学评估编造的,也不一定可靠,千万别当真。 本组稿件由记者 汤寒锋 何英 采写 郭娟 制图 (责任我:苏燕)

重复发表是指作者将自己过去已经发表的论文,在不改变内容重点的基础上做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新文章”投给其他期刊并发表的行为。重复发表的“新论文”与原论文实际上没有本质的区别,作者对“新论文”做出的修改通常不会涉及研究的重点内容,而是只改变了文章摘要的叙述或换用了新的文章标题等,实验数据、研究结论这些论文的重点部分与原论文则是完全相同的。

重复发表是一种严重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作者将论文重复发表往往是因为作者不满足于原论文所发表的期刊。作者可能会觉得发表了原论文的期刊太过平庸,想将论文发表在更有影响力的期刊上,因而对原论文做了修改,然后重新投稿给了地位更高、影响力更大的期刊。例如,曾有作者在其所属的大学出版的期刊上发表了一篇文章,但是这本期刊在学术界的地位并不高,仅是一本区域性的期刊,后来作者又将这篇论文投递给了国外的一本影响因子较高的期刊,这名作者的做法已经构成了“重复发表”,是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

卖论文发表算犯罪吗

买卖他人论文(包括抄袭论文)违法。违反的法律是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主要是著作权法但是知识产权法属于私法,没有权利人主张权利行政机关或他人不能强制干涉。所以你所说的问题现在还无法脱离权利人的主张自动解决。

这种行为是官场里面流出来的普遍现象,只有道德遣责,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违法,请你阅读 教育部 《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买卖论文,在校生开除,已经毕业的要注销学位证 毕业证。

如果卖自己写的论文,一般不算违法,但是未经别人同意,买卖别人论文的,会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那是违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一条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第十三条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第十四条

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德国计算机犯罪论文发表

二、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情况鉴于计算机犯罪形式的多样化和危害性,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是各国面临的迫切问题,下面介绍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情况。1、美国。电脑已成为美国经济、资讯、防卫系统的主干,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2]所以,有关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相对走在前面。美国联邦及各州大多均有关于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美国反计算机犯罪的主要联邦法律是《计算机欺和滥用法案》(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在著名的因特网蠕虫案中,正是利用这项法律控告了Robert Morris。该法案禁令一系列计算机犯罪,包括从银行、信用卡发行者的计算机中非法获取机密和财经信息,偷盗通信的口令。存储在“提供电子通信服务设施”上的报文受到《电子通信隐私权法案》(ElectronicCommunications Privacy Act,ECPA)的保护。在此法案之下,未经适当的授权,阅读他人的报文(包括窜改报文或阻碍他人访问)是非法的。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它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其中包括《反盗窃联邦财产法》、《反邮件诈法》、《版权法》、《线路欺法》、《伪证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通常,州立法案比联邦法案更加严厉。例如,根据加利福尼亚法律,一个人“有意地和未经授权地访问或造成访问任何计算机、计算机系统、计算机网络”,是有罪的。2、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3]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①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②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是为了自己或他人犯其他的罪,如利用读取的信息进行诈或讹诈等,则构成处罚更严厉的犯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②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4]3、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①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分的,处1年监禁并处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处20万法郎罚金。”②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②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处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5]4、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终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6]5、德国。德国1986年施行的第二次经济犯罪防制法即对于该国的刑法加以修正,加入了有关防制电脑的各项规定,主要有电脑诈欺罪、资料伪造罪、资料刺探罪、资料变更罪、电脑破坏罪等,并将电脑资料及程序纳入《不正当竞争防制法》中所谓“有关营业或经营上秘密”的范畴加以保护。6、日本。日本自1987年5月以“修正刑法第一部分的法律”将电脑纳入刑事规制的范畴,其主要类型有:①与伪造文书罪及毁损罪有关者:②与业务防害罪有关者;②与财产利得有关者。纵观以上外国的立法,不难发现,先进国家的立法趋势是将计算机犯罪纳入刑法加以规范。目前我国计算机应用已日益普及,滥用计算机的犯罪行为也日益增多,为了能有效地防制计算机犯罪,有必要加强计算机犯罪的刑事立法。我国在1997年3月新修改的刑法中将计算机犯罪的问题纳入了调整范围,用四个条文加以规定,即第217条第1项,第285—287条,具体规定了四种形式的计算机犯罪:①软件盗版罪(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述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行为”: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5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②计算机破坏的犯罪(第286条)。A、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第286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B、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第286条第2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溯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C、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罪,第286条第3款规定:“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④利用计算机实施的其它犯罪(第287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盗窃、贪污、挪用公款、

意味着有其他方法可以破坏网络安全,比如恶意编程的软件、病毒、向并非绝对诚实的一方发送信息等。

这意味着全人类在这一领域取得了巨大进步。科学没有国界。任何一个科学家的成果都属于全人类,是为世界的进步再做推动,值得敬佩。

计算机技术经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普及和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就巨大的影响。但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的安全漏洞进行犯罪活动,如信息窃取,信息欺诈,信息攻击,信息破坏等,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严重危害。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逐步完善,科学技术在生产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尤其是新一轮技术革命的到来,带动了高技术产业的发展。计算机是人类社会最先进的发明之一,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和学习中得到了广泛性应用。一方面,计算机技术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改变原来的生产和生活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体系,应用于教学、研究、科研、管理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计算机技术也会带来一系列不良的影响,通过游戏娱乐等方式吸引人们过多的关注度,甚至引发网络犯罪。其实,计算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既能够丰富人们的生活,简化工作流程和步骤,也会在网络上造成犯罪,给人们的身心带来危害。针对这样的现象,本文就从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入手,简单阐述一下它对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从而不断推动新技术革命,更加方便人们的生活。关键词:计算机技术;社会发展;积极影响;消极影响进入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进入了第三次技术革命时期,伴随着计算机技术的推广,它的应用领域也不断扩散开来,从最初的军事方面扩展到目前的生产生活,办公室、学校、家庭都必不可少的与计算机技术联系起来,人类已经由高度的工业化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传统的经营与生活方式发生了全面变革。当然,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应用也带来一系列变化,对人们的生活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为了进一步突出它的积极作用,避免消极影响,我们一定要明确计算机技术的发展情况,并分析它对社会带来的变化,确保人们更加便利的开展工作和学习。1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计算机的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过程,从远古时代的结绳、石子记录方式到后来的珠算、尺子等工具的发明,都可以看作是计算机技术的雏形。计算机在实际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三大阶段,即机械式计算机、机电式计算机和电子计算机。17世纪开始,欧洲数学家就出现了发明计算机的想法,并开始着手设计以数字形式为基础的运算设备。直到1623年,第一台计算机问世,由一位德国科学家制造出来的机械计算机,当时的设备只能够计算六位数字以内的加减乘除运算。而计算机这一概念的产生是在1642年,法国的数学家帕斯卡制成了滚轮式加法器,计算机的概念才由此产生。1674年,莱布尼兹基于帕斯卡的研究对计算机进行了改进,计算机能够解决十进制的数乘运算,并创新性的提出了“二进制数”的概念,计算机第一次广泛使用则是在1820年。到了19世纪,科学领域开始向前迈进,却遇到了计算上的困难,不利于军事的发展和变革,美国、德国、英国等国家开始对计算机开展系统研究,希望改变运算困难的问题。第一台二进制的计算机出现于1938年,由德国科学家研制而成,并不断开发Z式类型的系列机,Z3系列更是成为了第一台通用程序控制机电式计算机。1946年2月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莫尔学院制成大型电子数字积分计算机,这就是人们通常意义上说的世界上第一台计算机,起初它只应用在军事方面,经过多彩改造和升级之后才变为通用的计算机设备。1946年6月,冯•诺依曼博士发表了“电子计算机装置逻辑结构初探”论文,并设计出第一台“存储程序”的离散变量自动电子计算机,1952年正式投人运行,其运算速度是EMAC的240倍。电子计算机的发展经历了电子管、晶体管、集成电路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4个阶段,计算机的体积不断减小,重量不断减轻,运算速度不断提高,价格越来越低,运算的可靠性越来越高,应用领域从最初的只在重要部门或科学研究部门进行科学技术到现在已经进人办公室、校园和家庭。2计算机技术对社会发展的积极影响计算机技术改变了人们单一的生活方式,不仅能够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实现资源的共享和传播,还具有娱乐功能和互动性,对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具体而言,计算机技术的正面影响如下。2.1推动生产力的提高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首要动力,自从工业革命开始,人类就经历了连续三次技术革命,而计算机技术的崛起就被誉为第三次变革,这阶段也是最具跨时代意义的时期,解决了前两次革命遗留下的问题,并带动了人类社会的全面变革,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现如今,计算机已经普及到千家万户,它在国民经济增长中的作用无法取代,对生产力的带动显而易见。将计算机技术与劳动生产结合起来,能够转变过去的纯体力劳动,优化社会结构,并实现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帮助人们掌握大量的信息和资讯,提高人们的生产能力。2.2带动社会生活的发展计算机不仅对社会产生巨大的影响,还对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变化,随着算计机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它延伸到了生活、学习、工作等各个领域,银行、医院、学校等区域也都开始利用计算机技术,它已经成为了我们生活的一部分。当然,计算机对人类生活的改变不仅限于此,它能够发挥自己特有的功效,开发硬件和软件系统,学生利用它可以进行网络学习,打破空间和时间限制,办公室人员运用计算机能够实现信息的交互与共享,处理图片、稿件,快速生产报告,最大可能的缩短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提高服务水平。2.3改变生产方式与工作方式传统的生产与工作方式较为落后,计算机的出现改变了人们的劳动方法,通过一系列辅助技术能够代替人工重复劳动,节省更多的体力,并最大限度的提升人们的素质。过去人们的工作较为繁重,从事的都是危险的活动,计算机的出现彻底解放了人们高强度的工作,简化了人们的工作流程。3计算机技术对社会发展的消极影响计算机技术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具有负面作用,存在一系列消极影响。3.1淡化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计算机技术虽然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让人们能够随时展开沟通和交流,但是这种方便快捷的交流方法也使得人们见面沟通的次数越来越少,原来的亲密关系也发生了变化。网络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更是让人们习惯于网络交谈,家庭聚会、同学聚会都改为了网上互动,人际关系变得更为陌生,社会之间也逐步趋于冷淡。3.2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计算机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使得它的优势被展现了出来,各种各样的资讯、图片、视频冲击着人们的生活,计算机技术变为了人们娱乐的方式。现如今,网络游戏变得更加多样,人们通过网络可以参与娱乐,导致很多自制力差的学生沉迷其中无法自拔,荒废了学业和工作,长时间的操作计算机鼠标,一个姿势的摆动,还会对健康带来影响,导致人们产生眼花、失眠、记忆力减退等问题,严重阻碍他们的身心健康。3.3计算机犯罪高发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计算机的安全漏洞进行犯罪活动,如信息窃取,信息欺诈,信息攻击,信息破坏等,对国家、团体或个人造成严重危害。人们可以在网上办理各种业务,并把自己的隐私信息也都放到了网上,保存在网络服务器中,而一些不法分字瞄准机会,通过计算机技术盗取网名的个人信息,再利用这些盗来的信息去做坏事,对受害者造成非常大的困扰,有的甚至威胁到了他们资金的安全,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4结论总而言之,计算机技术经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技术不断成熟和完善,在各行各业中得到了普及和应用,对人类生活产生就巨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具有两方面特征,一是带动生产力发展,提高工作效率的积极影响;二是淡化人际关系,引起网络犯罪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规避消极影响,正确发挥计算机的优势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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