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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发表论文知乎

发布时间:2024-07-03 10:33:04

法学本科发表论文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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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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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一个方向都没有吗?感觉可以写的很多啊。

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各位法学本科毕业生们,大家知道怎么书写一份毕业论文吗?以下是法学本科论文范文,请参考!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1】

论文关键词:违约责任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

论文摘要: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项最重要的制度,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则是该制度的核心内容。

目前,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到底是采用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务界都存在比较大的争议,文章从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研究出发,结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论述。

一、违约责任及其归责原则的概述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凭由何种依据来使其负责。

这种依据实际上就反映了法律的价值判断标准。

从各国的民事立法来看,有关合同责任的归责方面,主要采纳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两种归责原则。

确定不同的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承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主要表现在:

1 归责原则直接决定着违约责任之构成要件。

采纳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就意味着过错乃是构成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表明其责任的构成不以过错为要件,违约方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其对违约责任的承担。

2 归责原则决定了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下,非违约方仅就违约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史务的不符合约定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而同时采纳过错推定的方式,要求违约方承担反证自己主观上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

而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下,则一般不要求违约方负上述之举证责任,也即一般不考虑其违约方的主观过错。

3 归责原则决定了免责事由。

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不可抗力是主要的免责事由。

但债务人因遭受意外事件且不存在个人过错时也可以免责。

而在严格责任原则的适用中。

法定的免责事由主要是不可抗力。

4 归责原则对违约责任的大小也有一定之影响。

由于过错责任原则要以过错为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

因而对于违约后损失的承担上也必然要参照双方当事人过错的大小。

而采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则一般不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

因此,从以上来看,弄清楚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问题就显得十分必要了。

二、两大法系中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的比较

1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罗马法是在《阿奎利亚法》的基础上,通过后来的判例和学术解释加以补充、诠释和发展,形成了自己系统的成熟的以过错为基准的民事归责原则;这一原则又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中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和完善。

随着社会发展。

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还不足以维护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因此又有了无过错责任原则。

这在罗马法当然是作为例外。

大陆法系各国,秉承罗马法的传统,均以过错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1147条规定:“凡债务人不能证明其不履行债务系由于有不能归究于其本人的外来原因时,即使在其本人方面并无任何恶意,如有必要,均因其债务不履行,或者迟延履行而受判支付损害赔偿。

”这个条文在规定违约责任的条件时,并未提到当事人的“过错”。

对此,可以理解为该条文所规定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行为”中,已当然地包含了当事人的过错。

因为债务人尽管不能期待每一个合同都能够得到完好的履行。

在某些情形下甚至不能期待合同能够得到履行,但有权期待债务人将竭力做到使之能履行。

如果因债务人的过错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适当履行,则债务人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国现代合同理论对合同责任进行了限制,即对债务人责任的追究。

须根据其过错的严重程度。

为此,过错被分为欺诈性过错、不可原谅的过错、重过错以及一般过错。

《德国民法典》第276条规定:“(1)除另有其他规定外,债务人应对其故意或者过失负责。

在交易中未尽必要注意的,为过失行为。

(2)债务人因故意行为而应负责任,不得事先免除。

”德国学者认为,债务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违反履行义务必须是由债务人的行为造成的。

而其行为必须具有过失性。

2002年1月1日施行的《德国债法现代化法》对第276条未作大修订,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

大陆法系各国,在坚持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例如。

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能交付种类物的责任、瑕疵担保责任、债权人受领迟延责任、迟延履行后的责任等,均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债务人不论其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都应承担违约责任。

2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

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

英美法系国家以严格责任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在英国法上,许多合同义务是严格的。

确定当事人是否绝对地受有拘束去做约定的事情或者他们只是受有拘束尽可能地保障合同的履行,也就是合同当事人是否对非因自己的过错发生的违约负责,在英国合同法上,被认为是一个合同解释问题,即解释当事人合同义务的范围。

在一般意义上,此问题的答案是,合同债务是绝对的,而过错的欠缺不成其为抗辩。

因违约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不考虑过错。

一般来说,未能履行其注意义务是无关紧要的,被告亦不能以其尽到注意义务作为其抗辩理由。

在美国法上,强调违约损害赔偿不具有惩罚性,合同法在总体的设计上是严格责任法,相应的救济体系是不过问过错的。

美国《合同法重述》(第2版)第260(2)条规定:“如果合同的履行义务已经到期,任何不履行都构成违约。

”当然,英美法系国家在坚持严格责任原则的同时,也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的例外适用。

3 两大法系国家对过错归责原则不同规定的法理分析。

两大法系国家将过错责任原则或者严格责任原则作为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

但并不否认其他归责原则的适用。

也就是说,在违约责任的归责体系上,两大法系国家均采用了二元制的归责体系。

这是由交易关系的多样性、违约发生的原因和所致的后果的复杂性所致。

一元制的归责体系有其无法避免的缺点,即法官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中,难以根据具体需要而灵活运用法律来处理归责问题,从而不利于平等地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采用:元制归责体系,可以弥补一元制归责体系的不足,从而实现违约责任的基本目的。

正如学者所指出的:“合同法归根到底是要规范市民的生活,作为一种国家的上层建筑,固然可以通过设定不同的构成要件。

经由法上的因果关系,达到一定的法律效果;然彼此类似的社会经济文化生活条件既为不同的法律规则、原则提供了相似的调整基础,又为之提出了相同的调整要求,也正因为如此,才出现了众多殊逢同归的结局。

三、我国合同法中的归责原则

我国违约责任到底来何种归责原则。

学者

间存在争论,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亦是主流观点)主张为严格责任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中并没有出现“当事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的字样,被认为是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

第二种观点主张为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合同法》所有规则制度和条款,乃至合同法之全文都自始至终地贯穿着过错责任的原则。

因此,只能而且必须得出“我国《合同法》体系是建立在过错责任原则的基础上”的唯一结论。

第三种观,最主张以严格责任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这有利于促使合同当事人认真履行合同义务,有利于保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也符合国际上的一般做法。

笔者认为。

第一种观点较为合理和可取。

1 在现行的合同法律中,《涉外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都已经确立了无过错责任。

前者第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后者第17条有基本上相同的规定。

看来,将违约责任定义为无过错责任在我国的合同法上是有先例的,并非新合同法的首创。

对《合同法》的制定极具价值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及《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均规定了严格责任原则,新近制定的《欧洲合同法原则》亦肯定了该原则,这“应该被认为是两大法系的权威学者在经过充分的斟酌权衡之后所速成的共识,反映了合同法发展的共同趋势”。

在国际商业交往规则中,大多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

2 在诉讼中原告只需向法庭证明被告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需证明被告对于不履行有过错,也不要求被告证明自己无过错。

这里的逻辑是有违约及有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仅以不履行为要件,被告对于不履行有无过错与责任无关。

免责的唯一可能性在于证明存在免责事由。

不履行与免责事由属于客观事实,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认识判断相对容易,而过错属于主观心理状态,其存在与否的证明和判断相对困难。

因此。

实现严格责任原则可以方便裁判,有利于诉讼经济,有利于合同的严肃性,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责任心和法律意识。

3 违约责任以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为基础,合同是双方自由协商签订的,当然完全符合双方的意愿和利益,违约责任是由合同义务转化而来,本质上出于双方约定。

不是法律强加的,此与侵权责任不同。

因此,违约责任应比侵权责任严格。

侵权责任发生在预先不存在密切联系的当事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广泛存在使损害的发展难以完全避免,因此,法律要求除损害事实之外还要有过错要件,过错等同于可归责性,它使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

而违约责任本质上出于当事人自己的约定,这就足够使违约责任具有了充分的合理性和说服力,无须再要求使违约责任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的其他理由。

有的学者认为在意外事故情形下,严格责任对债务人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由于客观原因违约,违约一方当然在主观上并无过错,但受害方更无过错,况且。

债权人基于对债务人承诺的信赖,往往改变了他的处境,如果一味主张债务人无过错而免除其违约责任,则无异于让债权人自行承担风险。

这显然更不合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

归责原则与归责事由及免费事由有不同的涵义,归责原则是贯穿于整个违约责任制度并对责任规范起着统帅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

同一法律领域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我国合同法领域的唯一归责原则。

尽管《合同法》的相应条款规定了过错归责事由和免责条款,但是这些条款只是一般原则的例外,并不能改变严格责任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唯一性和主导地位。

论侵权法中的可救济性损害理论【2】

本科发表论文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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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日本是我省目前三大主要出口市场,比重分别为26%、19.2%和6.88%。1986年台湾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日本、欧盟,比重分别为48%、11.4%、10.8%。目前我省贸易顺差626.2亿美元,占GDP比重为31.9%,台湾1986年贸易顺差为157亿美元,占GDP比重为20.3%。而且,我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基本相同。一是资源要素短缺。1986年台湾资源要素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矿产资源贫乏,石油95%依赖进口,制造业劳动力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目前我省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结构性缺水问题凸现。能源原材料90%以上依靠外部调入,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人紧缺。二是劳动成本上升。台湾劳工工资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较快,1986年制造业雇员月平均工资比上年上升了15.8%,分别高出当年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4个百分点和8.5个百分点。劳动成本上升使台湾劳动密集型产品陷入劣势。近年来我省劳动工资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大幅上升,导致一些产品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渐丧失。三是创新能力较弱。1986年台湾研发经费占GDP比例为1.14%,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引进比例高达56.4%。目前我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1.34%,技术对外依存度为63%。四是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台湾由于连年对美贸易出超。台币升值压力骤增。1986年台币兑美元比上年升值近11%。近年来我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连续升值,对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五是环境保护压力增强。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民众环保意识增强,1986年发生了鹿港反杜邦运动和宜兰拒绝台塑集团投资建厂等事件。近几年来我省群众对环境诉求越来越高,已经先后发生了多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台湾80年代中期推动经济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台湾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经济转型。第一次转型在1952年至1960年之间,由殖民经济形态转为进口替代工业发展阶段,初步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第二次转型在1961年至1985年,重点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经济,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第三次转型是从1986年以来,着力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到资本技术密集型。建立更加开放的自由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提出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导的转型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 1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台湾在1986年召开了第三次科技大会。相继制定出台《科技发展十年规划》、《科技专案计划》、《高技术产业水准政策纲要》等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科技专案预算,增加科技投入,建设高速电脑中心、国际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生物科技中心、作物种源中心等“四大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整合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进行应用性研究开发,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从1996年至1986年的10年间,台湾科研经费增长了4.8倍,科研经费占GNP的比例从1.14%提高到1.85%,专门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5.4%提高到11.9%,台湾地区整体科技实力IMD世界排名为第7位。 2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推进产业加快升级。台湾提出发展“策略性工业”,制定《策略性工业之适用范围》,出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确定资讯、通讯、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污染防治、医疗保健、特用化学品与制药、航空太空、消费性电子及高级材料等10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软件、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生物科技和能源节约等8大关键技术。对划入策略性工业的新兴产业。通过免税、加速折旧、纳税限额、放宽保留盈余、关税减免以及融资安排等方式,给予租税奖励和贷款照顾,同时发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对高技术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使台湾从传统制造加工基地迅速成为全球高技术产业基地。1999年与1986年相比,农业就业比重由17%下降到5.4%,工业就业比重由41.6%下降到37.2%,服务业就业比重由41.4%上升到54.5%。高科技产业比1986年增长1.7倍,高科技产业占工业比重提高到38.4%,微型电脑、监视器、电脑终端机等11项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排名世界第一。 3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台湾制订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确立个案整体辅导、提供市场咨询、协调厂商合作、帮助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培训和对外投资辅导等6项主要任务,并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以强化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分工协作网络,完善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至1994年中卫体系产业群已达113个,受影响的厂商有1.5万家,产值影响率为45%。同时,在财税扶持上,实施“两税合一”方案,规避重复征税,激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并设立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7家地方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筹资4.5亿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服务。 4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加快金融市场自由化。台湾制定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和《全民优惠释股方案》,采取“出售股权、标售资产、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为民营企业以及办理现金增资等5种方式实施公有企事业民营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鼓励岛外银行到台湾设分支机构,废止中心汇率制度,放松外汇管制,放宽银行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支持银行开发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金融商品。到1996年6月底为止。共有4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65家分行以及27家办事处。1997年有10多家民营新银行存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新台币。1999年8月,共成立了124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2400余家高科技企业,保证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5调整外贸 发展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台湾为了适应 经济国际化趋势,实行“分散市场”策略,大力实施“亚太战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台商投资东南亚,协助台商拓展中东欧新兴市场,大幅调减关税,降低进口管制,鼓励加工贸易。在高雄、台中港区设置海空联运的仓储转运区,在中岛、成功、台中港和小港4地设置4个专区。调整出口加工区功能,使外贸重心逐步由美国移向亚洲。到1997年,台湾对美国市场依赖从1987年的44%下降24%,对中国大陆(包括香港)市场依赖由8%提高至24%。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27.6%上升到52.5%。对美国和东南亚投资比重下降了25.3%和32.4%,对祖国大陆投资上升了64.6%。外贸顺差失衡得到矫正,1993年外贸顺差比1987年减少了104.95亿美元,外汇储备趋缓。汇率开始趋于稳定。 6实施环保节能措施,着力降低能源消耗。台湾相继制定出台《 环境保护法基本草案》和《环境研究发展规划》等56项法规,大力实行能源多元化政策,提高使用核电比例,推动太阳能利用,推进石油进口地多元化,逐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同时,实施经济鼓励。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改造,开展能源节约技术和再生能源研发, 组织专家到企业提供节能技术的诊断服务。促进再生能源利用,降低传统能源消耗。政府机关率先实施减少10%的油、电、水用量,以引导全民节约能源。1981年至1991年,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均0.90%的速度递减。石油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67.65%下降到1991年的53.47%。 三、借鉴台湾 经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启示和建议 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阶段。我们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和做法,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 1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台湾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根本动力。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120多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645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7家,行业与区域创新平台26个。但在现有县级以上自然科学和技术研发领域中,研发机构规模偏小,100人以下占4/5,产业技术 应用研究比例偏低,应用研究成果应用只占51.8%。为此,我省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源整合,推动研发机构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加快发展。以新竹科学工业园为重点的高科技园区,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13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6家,但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规模偏小、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等弱点。要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各项配套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别是环杭州湾高新区要致力于建成全省高科技产业集聚地,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3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把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配套体系,是台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生产能力的主要做法。我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辅导、技术开发、融资担保、品牌建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生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纳入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强化企业专业化分工与配套协作,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发挥金融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成功之处。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充裕,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潜力巨大。要加快我省地方金融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资产重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 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并努力构建我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做大做强“浙江板块”。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促进产权合理流动。积极培育地方风险投资公司,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服务。 5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我省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保节能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生态化工业示范园区。 6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构筑内外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转变,是台湾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趋势下,我省要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在科技、人才、 教育、环保、 文化、医疗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高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建设和完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推进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 物流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省国际资本集聚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把利用外资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和市场战略联盟,鼓励民营企业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资源基地、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看了“学术论文发表知乎”的人还看: 1. 发表医学专业学术论文(2) 2. 核心医学学术论文 3. 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学术论文的发表方法 5. 学术论文的发表

本科生发论文的步骤如下:

第一:发表之前要明白自己发表论文的用途,比方我们学校升学和毕业发表的期刊要求是不一样的,这个需要您问相关的导师,他们都会给您建议和要求。

第二:知道要求后,就要发对应的相关期刊了,我们考研的话,是要求发核心期刊加分多,但是核心期刊是真的难。

第三:找到心仪的期刊后就是准备好论文了,选择好期刊你可以看看该期刊上的论文都是什么水平,也就大致知道自己能不能被录用了,论文准备好以后整理一下格式,这里特别以注意,格式不对论文,写的再好也发不了。

第四:关于价格问题。这个怎么说呢,特别差的期刊的确便宜,页码厚的不要不要的,特别好的期刊也便宜。页码薄的不要不要的。最好发也最贵的 就是在这两者之间的期刊。

第五:关于论文的实用型以及意义。对我个人来说发表论文这个事情可能会上瘾,每次拿到发表成功的期刊时候都有满满的成就感。当然实际带给我的意义只是在毕业的时候使用,后期在我晋级时候也算是一种学术成果。

您好,一般论文是本科及本科以上可以发表论文(德高望重的人除外),只要你在一方面有建树就可以去发表。

本科不但可以发表论文,并且很多学校对发表论文还有奖励,因为发表论文是提高科研能力的重要途径,发表了有影响力的论文后,对今后的保研、留学都有很大的帮助。

法国科学家发表论文吗知乎

很多人纳闷,许多科研项目耗费的经费很大,动辄上千万,甚至百亿的都有,可是这些科研项目的成果最终都会被发表在一些国际杂志上,供世界各地的科学家看,这看起来不是血亏了吗?

科学、科技和科学家

要了解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搞清楚两个概念:科学和科技。这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所谓科学实际上就是类似于牛顿力学,爱因斯坦相对论和量子力学这类学问,你看,这些理论在现在全世界的各个高中、大学都在教授。甚至牛顿当年的著作《自然哲学的数学原理》到书店就能买到。所以,我们可以这么说:科学是没有国界的,它是全人类的智慧集合。

至于科技,那就完全不一样。科技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原子弹,芯片,卫星。他们有具体的用处,而且常常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企业的机密。

所以,科技是有国界的,而且科技实力往往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原子弹,芯片这些国家级别的科技都是机密,这些是不会去发表国际杂志的。当然,并不是说所有的科技都是不发表的,也会有一些发表。国际上的惯例其实是依靠“专利”来保护技术。爱因斯坦在提出相对论之前就是一个三级专利员,每天的事情就是看一些科技专利。

由于一些科技是国际级的机密,这也使得研究这类学问的科学家成了抢手货。比如,二战期间,德国有一大批杰出的科学家,苏联和美国在战争即将结束时就去抢人。美国的火箭之父冯·布劳恩就是德国人。

那你可能要问了,为什么科学就不能像重要的科技这样不去发表?

为什么要发表论文?

历史告诉我们,任何的自我封闭都会导致自己落后。“科学”这个东西尤其如此。科学的前身是自然哲学,而自然哲学起源于古希腊。现代科学则是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伽利略和牛顿的时代。在当时,学者们就集合成一个团队,也就是早期科学院的雏形。他们当时就形成了一个习惯,在公众面前宣读自己的最新成果,然后由同行来评判这个成果。

发明权之争

当时,学者们常常会因为发明权的问题引发争吵,最典型的例子就是牛顿。他和胡克因为万有引力发明权吵过,他和莱布尼茨因为微积分的发明权也吵过。也就是在这个时期,科学界逐渐认可的方式就是谁先发表论文,谁获得发明权。比如,客观上说,牛顿要早于莱布尼茨发现微积分,但是他没发表,而莱布尼茨先发表了,所有,在微积分的发明权上,两者被并列了。这事要放到现在,很可能就是莱布尼茨独享发明权了。

同行评议

在科学研究这个领域,其实是鱼目混珠的,什么样的人都有。但是科学的发展是累加式进行的,说白了就是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做学问。如果前人的研究都搞错了,那后人再在这个基础上做学问,那也一定会错了。所以,要保证科学朝着一个正确的方向发展,就必须尽可能确保正确性。于是,就需要引入一套合适的机制:同行评议。

学术交流

在发论文和审论文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学术交流的过程,科学的发展十分依赖交流。还说回到牛顿,牛顿因为和莱布尼茨的微积分发明权之争,使得英国的数学圈和欧洲的数学圈不再进行交流,在长达100多年的时间里,英国的数学圈地位一落千丈,直接把学术中心的位置拱手让给了法国。

通过以上三点,我们就发现,发表论文不仅仅是告知其他人自己的学术成果,同时也是在帮助自己,确保自己的贡献被世人所承认,这样也能够同时了解到自己领域内最前沿的发展。所以,我们才说科学是无国界的,它是全人类的智慧结晶。但我们也不能忘了,核心科技是有国界的,它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

Nature 是科学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期刊之一,以其高水平、严谨的科学论文而著名。发表 Nature 论文的难度较大,以下几点具体阐述:

长期以来,科学家们一直认为,在木星的内核,材料物理的规律有着显著特征。在那种极端压力的环境下,就连氢气都能被挤压成为金属。由于金属氢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多年以来,科学家们一直在寻找合成金属氢的方法。

目前来说,已知的唯一方法就是用金刚石对顶砧压缩氢原子。经过数十年的努力(自首次理论提出已经有80年 历史 了),一个来自法国的科学家团队终于在实验室环境下造出了金属氢。尽管存在很多怀疑的声音,但科学界还是有很多人认可这一成果。

近日,arXiv发表了该团队的预印本论文“Observation of a first order phase transition to metal hydrogen near 425 GPa”。该团队由来自法国原子能和替代能源委员会和同步加速器SOLEIL等机构的Paul Dumas、Paul Loubeyre和Florent Occelli组成。

在论文中,他们指出,在量子限域的法则下,“金属氢应该存在”是无可争辩的事实。亦即如果任何材料的电子受到足够的限制,那么最终就会发生所谓的“带隙闭合”。简而言之,任何绝缘材料在足够大的压力下,都应该能成为导电金属。

他们还说明了使其实验成为可能的两项进展。

第一项是他们使用的金刚石对顶砧装备, 其金刚石顶端是环形(圆环形),而不是扁平的。这使得该团队能够突破其他金刚石对顶砧(400GPa)的压力限制,并达到600GPa。

第二项是他们在SOLEIL设计的一种能够测量样品的新型红外光谱仪。一旦测量到样品达到425GPa的压力和80K(-193℃)的温度,就会向研究人员汇报样品开始吸收所有的红外辐射,从而表明样品已经将“间隙闭合”了。

自然地,该研究引起了一些批评和质疑。主要是因为,以前关于金属氢合成的想法要么被证明失败,要么就毫无结果。此外,这项研究还没有接受同行评议,别的物理学家也尚未进行实验验证。

不过,这项成果还是有不少支持者的。其中一个是来自美国阿贡国家实验室的副教授Maddury Somayazulu。在一次采访中,他表示:“我认为这确实是一个诺奖级的发现。这可能是关于纯氢研究的最清洁、最全面的工作之一。”Somayazulu还表示,他非常了解该研究的主要作者Paul Dumas,他认为后者是一位“非常严谨、做事条理的科学家”。

另一个对这项研究高度肯定的科学家,是来自卡内基研究院地球物理实验室的Alexander Goncharov。2017年1月时,哈佛大学莱曼物理实验室的研究团队宣称使用类似方法获得金属氢时,他就表示过怀疑。(哈佛大学这项成果当时也引起一些争议,但没过几天,由于操作失误,他们的金属氢样本就消失了。)不过对于这个法国团队的最新研究,他则表示:“我认为这篇论文包含了氢的间隙闭合的有力证据。尽管其中的某些解释是错误的,还有些数据可以做得更好,但总体上,我是相信这项成果的。”

作为合成材料,金属氢的应用是极其广泛的,尤其是它在室温下具有超导特性,并且是亚稳态的(意味着一旦恢复为常压,它也能保持其固体性)。这种属性在电子产品中非常有用。

这对于从事高能物理学研究的科学家来说也是一个好消息,就像目前正在欧洲核子研究中心进行的研究那样。最重要的是, 这项研究将使得天体物理学家无需发送探测器,直接在地球上研究巨行星内部的条件成为可能。

因此,金属氢的潜力就像冷聚变。鉴于此,任何声称已经成功造出金属氢的人,自然会面对很多棘手的问题。我们所能做的就是希望最新的实验能够成功,然后为之庆祝,或是等待科学家的下一次尝试。

本文转自:iMaterials材料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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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美国、日本是我省目前三大主要出口市场,比重分别为26%、19.2%和6.88%。1986年台湾主要出口市场是美国、日本、欧盟,比重分别为48%、11.4%、10.8%。目前我省贸易顺差626.2亿美元,占GDP比重为31.9%,台湾1986年贸易顺差为157亿美元,占GDP比重为20.3%。而且,我省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与台湾20世纪80年代中期也基本相同。一是资源要素短缺。1986年台湾资源要素制约经济发展问题突出,土地资源紧张、矿产资源贫乏,石油95%依赖进口,制造业劳动力供需矛盾比较尖锐。目前我省资源要素瓶颈制约加剧。土地供需矛盾突出,结构性缺水问题凸现。能源原材料90%以上依靠外部调入,劳动力特别是技术工人紧缺。二是劳动成本上升。台湾劳工工资自1980年代以来上升较快,1986年制造业雇员月平均工资比上年上升了15.8%,分别高出当年经济增长率和劳动生产率4个百分点和8.5个百分点。劳动成本上升使台湾劳动密集型产品陷入劣势。近年来我省劳动工资在企业生产成本中大幅上升,导致一些产品价格低廉优势的逐渐丧失。三是创新能力较弱。1986年台湾研发经费占GDP比例为1.14%,中小企业生产技术引进比例高达56.4%。目前我省研发经费占GDP比重为1.34%,技术对外依存度为63%。四是货币升值压力加大。台湾由于连年对美贸易出超。台币升值压力骤增。1986年台币兑美元比上年升值近11%。近年来我省贸易顺差不断扩大,人民币连续升值,对外贸出口产生了较大影响。五是环境保护压力增强。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民众环保意识增强,1986年发生了鹿港反杜邦运动和宜兰拒绝台塑集团投资建厂等事件。近几年来我省群众对环境诉求越来越高,已经先后发生了多起因环境问题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 二、台湾80年代中期推动经济转型的举措和成效 台湾在几十年的经济发展历程中,经历了三次重大的经济转型。第一次转型在1952年至1960年之间,由殖民经济形态转为进口替代工业发展阶段,初步实现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变。第二次转型在1961年至1985年,重点是大力发展出口导向经济,形成外向型经济体系。第三次转型是从1986年以来,着力把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到资本技术密集型。建立更加开放的自由经济体系。20世纪80年代中期台湾提出自由化、国际化、制度化为主导的转型理念,出台了一系列推动经济转型的政策措施。 1加大科技经费投入,提升科技发展水平。台湾在1986年召开了第三次科技大会。相继制定出台《科技发展十年规划》、《科技专案计划》、《高技术产业水准政策纲要》等政策法规,大幅度提高科技专案预算,增加科技投入,建设高速电脑中心、国际同步辐射研究中心、生物科技中心、作物种源中心等“四大中心”,设立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高技术产业发展。同时,整合科技资源。加强产学研合作,发挥台湾工业技术研究院的作用。围绕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和市场化进行应用性研究开发,向企业提供技术转移和各项工业技术服务。从1996年至1986年的10年间,台湾科研经费增长了4.8倍,科研经费占GNP的比例从1.14%提高到1.85%,专门技术人员占就业人口的比重由5.4%提高到11.9%,台湾地区整体科技实力IMD世界排名为第7位。 2制定产业导向政策,推进产业加快升级。台湾提出发展“策略性工业”,制定《策略性工业之适用范围》,出台《促进产业升级条例》,确定资讯、通讯、半导体、精密器械与自动化、污染防治、医疗保健、特用化学品与制药、航空太空、消费性电子及高级材料等10大新兴产业,重点发展光电、软件、工业自动化、材料应用、生物科技和能源节约等8大关键技术。对划入策略性工业的新兴产业。通过免税、加速折旧、纳税限额、放宽保留盈余、关税减免以及融资安排等方式,给予租税奖励和贷款照顾,同时发挥新竹科学工业园区对高技术产业集聚带动作用,使台湾从传统制造加工基地迅速成为全球高技术产业基地。1999年与1986年相比,农业就业比重由17%下降到5.4%,工业就业比重由41.6%下降到37.2%,服务业就业比重由41.4%上升到54.5%。高科技产业比1986年增长1.7倍,高科技产业占工业比重提高到38.4%,微型电脑、监视器、电脑终端机等11项高科技产品的产值排名世界第一。 3加强扶持中小企业,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台湾制订了《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实施“辅导中小企业方案”,确立个案整体辅导、提供市场咨询、协调厂商合作、帮助企业融资、加强人才培训和对外投资辅导等6项主要任务,并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以强化产业内部组织结构,健全分工协作网络,完善产业链,壮大产业群。至1994年中卫体系产业群已达113个,受影响的厂商有1.5万家,产值影响率为45%。同时,在财税扶持上,实施“两税合一”方案,规避重复征税,激励中小企业扩大投资,并设立 “台湾中小企业银行”和7家地方民营中小企业银行,实行优惠利率贷款,扩大中小企业融资。筹资4.5亿元成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和融资服务。 4推动公营事业民营化。加快金融市场自由化。台湾制定了《公营事业移转民营条例》和《全民优惠释股方案》,采取“出售股权、标售资产、以资产作价与民间合资成立民营公司、公司合并且存续企业为民营企业以及办理现金增资等5种方式实施公有企事业民营化改革。同时,大力推进金融自由化改革,鼓励岛外银行到台湾设分支机构,废止中心汇率制度,放松外汇管制,放宽银行利率,实施利率市场化,支持银行开发保证金交易、利率互换、买卖期权等金融商品。到1996年6月底为止。共有40家外国银行在台湾设立了65家分行以及27家办事处。1997年有10多家民营新银行存贷款额超过1000万元新台币。1999年8月,共成立了124家风险投资公司,投资于2400余家高科技企业,保证创业企业的资金来源,增强科技企业的创新活力。 5调整外贸 发展战略,大力开拓国际市场。台湾为了适应 经济国际化趋势,实行“分散市场”策略,大力实施“亚太战略”,采取有力措施支持台商投资东南亚,协助台商拓展中东欧新兴市场,大幅调减关税,降低进口管制,鼓励加工贸易。在高雄、台中港区设置海空联运的仓储转运区,在中岛、成功、台中港和小港4地设置4个专区。调整出口加工区功能,使外贸重心逐步由美国移向亚洲。到1997年,台湾对美国市场依赖从1987年的44%下降24%,对中国大陆(包括香港)市场依赖由8%提高至24%。高科技产品出口比重由1986年的27.6%上升到52.5%。对美国和东南亚投资比重下降了25.3%和32.4%,对祖国大陆投资上升了64.6%。外贸顺差失衡得到矫正,1993年外贸顺差比1987年减少了104.95亿美元,外汇储备趋缓。汇率开始趋于稳定。 6实施环保节能措施,着力降低能源消耗。台湾相继制定出台《 环境保护法基本草案》和《环境研究发展规划》等56项法规,大力实行能源多元化政策,提高使用核电比例,推动太阳能利用,推进石油进口地多元化,逐渐降低对石油的依赖。同时,实施经济鼓励。推进节能技术的开发和改造,开展能源节约技术和再生能源研发, 组织专家到企业提供节能技术的诊断服务。促进再生能源利用,降低传统能源消耗。政府机关率先实施减少10%的油、电、水用量,以引导全民节约能源。1981年至1991年,国民生产总值能耗以年均0.90%的速度递减。石油在一次能源中所占比重由1981年的67.65%下降到1991年的53.47%。 三、借鉴台湾 经验促进我省经济转型升级的启示和建议 目前我省正处于全面提升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水平的关键阶段。我们可借鉴台湾的经验和做法,抓住当前的战略机遇期,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再创竞争新优势。 1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区域自主创新能力。整合科技研发资源,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是台湾推进产业升级、促进经济转型的根本动力。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和实验基地120多家,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31家,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645家,省级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87家,行业与区域创新平台26个。但在现有县级以上自然科学和技术研发领域中,研发机构规模偏小,100人以下占4/5,产业技术 应用研究比例偏低,应用研究成果应用只占51.8%。为此,我省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政策、项目、资金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加大科技资源整合,推动研发机构联合,建立产学研战略联盟,加强行业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发,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2加强高新技术开发区建设,引领高科技产业加快发展。以新竹科学工业园为重点的高科技园区,在台湾高科技产业发展中发挥了龙头带动作用。目前我省已有省级以上高新技术开发区13家、高新技术产业基地46家,但还存在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业规模偏小、主导产业优势不明显等弱点。要进一步完善高新区各项配套功能。提升高新区要素资源吸附能力、产业支撑能力和经济辐射带动能力,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强的高科技产业集群。特别是环杭州湾高新区要致力于建成全省高科技产业集聚地,先进制造业研发基地和现代服务业高地,成为我省新型工业化的先导区域。 3加大扶持中小企业力度,提高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建立中心卫星工厂制度,把中小企业纳入产业配套体系,是台湾提高中小企业产业配套生产能力的主要做法。我省要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创业辅导、技术开发、融资担保、品牌建设、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国际交流、权益维护等方面的问题,着力培育发展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加入大企业生产体系,引导中小企业纳入支柱产业的产业链,强化企业专业化分工与配套协作,提高产业整体竞争力。 4加快地方金融创新,增强金融对产业的支撑。发挥金融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成功之处。目前我省民间资本充裕,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发展地方金融业的潜力巨大。要加快我省地方金融改革,推动地方商业银行资产重组,扩大地方商业银行经营规模,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快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的试点 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并努力构建我省多层次的资本市场,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做大做强“浙江板块”。规范发展产权市场,扩大产权交易规模,促进产权合理流动。积极培育地方风险投资公司,引进国际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有效的服务。 5大力推广节能环保技术,缓解资源环境承载压力。高度重视节能环保。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是台湾推进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举措。我省要按照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 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环保节能新技术研发,加快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加强社会各领域的节能减排工作。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积极推广先进成熟的节能新技术和清洁生产技术,实施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工程。积极优化能源结构,鼓励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推进清洁生产和工业园区生态化改造,建设一批不同类型的生态化工业示范园区。 6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构筑内外一体化的开放格局。从进口替代向出口导向转变,是台湾经济转型的一个重要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加快的趋势下,我省要大力实施经济国际化战略,进一步扩大与世界各国在科技、人才、 教育、环保、 文化、医疗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交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推进服务外包基地建设,提高服务贸易的市场份额。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分散贸易风险,减少贸易摩擦。建设和完善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功能。推进保税港区、“区港联动”和保税 物流园区建设,使之成为我省国际资本集聚和技术合作的重要平台。把利用外资与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推动民营企业与跨国公司建立生产和市场战略联盟,鼓励民营企业融入跨国公司产业链,提升民营经济竞争力。支持企业“走出去”到境外设立生产基地、资源基地、营销 网络和研发机构,加快建设境外经贸合作区。 看了“学术论文发表知乎”的人还看: 1. 发表医学专业学术论文(2) 2. 核心医学学术论文 3. 如何发表学术论文 4. 学术论文的发表方法 5. 学术论文的发表

有用啊。大学生在知乎万方上发表论文有用,可在上面查重,降低重复率。希望我的回答能让你满意

本科当然也可以发表论文。有很多非常优秀的本科学生在本科期间就发表过国际期刊,不过这种论文的要求非常高。

本科生在校期间,著书立说,写出有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能够在刊物上发表,就是代表了学术水平。是值得庆贺的好事。当然可以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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