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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4-07-05 08:50:25

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权

法律分析: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发表论文与出版著作权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发表论文及出版著作权

著作权是属于你的。

法律分析: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

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的有关法律关系《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一享有作品的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享有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即以复制、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第23条又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合同或者取得许可,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从以上规定不难得出: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建立在作者和报刊出版者之间的有关许可行使该作品著作权的一种法律关系。对作者而言,发表作品是行使作品的发表权和许可报刊出版者行使作品的使用权,即许可以出版的方式(包括复制和发行)使用作品;对报刊出版者而言,是依据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使用作品。(一)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一种合同法律关系作品在报刊上发表主要包括两个环节,一是投稿,即作省将作品寄(送)给选定的报社或杂志社,并作出希望在贵报(刊)发表该作品的意思表示,二是发表,即报刊出版对收到的作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内容、形式等方面的审核,根据作品的专业、文字水平决定是否给予发表。在报刊上发表作品,一般无需双方当事人签订正式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这种合同关系的依据往往是一种双方信件交换或口头形式,也可以是由双方按没有明确规定的习惯作法而采取的态度来确定,用合同法原理分析,可以得出:投稿是作者向报刊出版者发出的一种合同要约,即作者向报刊出版者提出许可其以出版的方式使用作品的意思表示。该要约自作品送达报刊出版者之时起生效。报刊出版者作为受要约人在收到投稿后取得了承诺的资格,他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者作出同意发表作品的意思表示,当作者收到决定发表的通知后,建立在作者与报刊出版者之间的作品著作权使用许可合同关系即告成立。该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作品使用方式、稿酬的支付等,一般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来确定,无需双方另作约定。双方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作者应保证作品著作权的有效和不侵犯他人著作权,并不能将同一作品再投其他报刊社,报刊出版者则应在一定期限内刊用作品,并按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报刊出版者也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对来稿不作回音,这表明报刊出版者不接受作者的要约,此项要约不再继续有效。根据要约和承诺的法律原理,结合我国目前有关报刊发表作品的现状,作者和报刊出版者应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要约的不可撤回性,在报刊出版者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作者不得随意撤回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的规定,该法定期限为:向报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向杂志社投稿的,为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报刊出版者可能因收到该作品而拒绝了他人相似的作品,或不向他人发出相同内容的约稿,也可能已进行审稿,或付出了其他劳动,因此,作者撤稿必将损害报刊出版者的利益。至于报刊出版者收到作品后,作者能否对作品进行修改,笔者认为应予允许,一方面能使作者充分行使修改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作品更趋完善和成熟。此类作者主动的修改,可视为作者的一种新的要约,报刊社有权决定是否采用修改后的作品。(2)根据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报刊出版一者在收到作者的作品后决定采用的,应及时通知作者,该通知即为对投稿要约的承诺。只有当作者收到采用通知后,合同关系才真正建立。目前国内许多报刊社在收到稿件后往往不通知作者而直接刊用,这在程序上是欠缺的。(3)根据要约效力的时间性,报刊出版者对决定刊用的投稿,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作者。根据《著作权法》第32条,报社、杂志社的通知期限分别为作者发稿之日起15天和30天。过了期限投稿要约即为失效,在有效期满后,报刊社决定采用来稿的,则应商请作者是否同意刊用。该通知实为一个新的要约,只有当作者作出同意的承诺后,报刊社才能刊用。未经同意贸然刊用,一方面是对作者著作权的侵犯,另一方面还会出现多家报刊同时刊用作品的情况,因为在有效期满后,作者享有向其他报刊的再投权。(4)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报刊社应尊重作者的政治观点和学术观点,当对来稿的主要内容或观点不完全采纳,而需修改、补充、删节时,应商请作者修改。该修改通知并不是对投稿要约的承诺,而是一种新的要约,作者有权决定是否修改、是否按报刊社的要求修改。当然报刊社也有权决定是否采用未经修改或未按要求修改的作品。(5)受要约人没有必须承诺的义务。报刊社对决定不采用的来稿,没有通知的义务,除双方另有约定,作者在法定期限内未收到作品刊用通知的,即为报刊社对投稿要约的拒绝。(6)作者投稿要约的拘束力涉及作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得向其他报刊社发出同样的投稿要约。根据《著作权法》有关规定和一般惯例,作者不能同时一稿多投,或在前一次投稿后,法定的稿件处理期限内,再投其他报刊。(二)在报刊上发表作品是一种著作权使用许可法律关系。作者行使著作权,往往是通过许可他人的方式来实现的。报刊社依据作者的投稿,取得该作品在本报刊上刊载的权利。这种刊载权实为作者许可报刊社行使的出版权(包括复制权和发行权),和所有使用受保护的作品一样,作者有权因许可报刊社使用作品而获得著作权使用费(稿酬),报刊社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作者支付稿酬。

著作权还是你本人的,不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力已经转移,因为你发表到杂志社,这个许可权自杂志社给你稿费后就转移了。

出版发表的著作论文

已经出版专著了,也可以发表论文的,这个并不矛盾。

专著如果已经出版,是不可以再发表成论文的,但是如果是先发表了论文,就可以再出版专著,不过专著字数要求比较多,得再补充不少,我就是把我之前发的几篇小论文找黑马专著网出了一本专著,不过字数不够,后来补到十万字就可以了。

不能,出了专著的内容,已经是公开的资料。哪怕这篇专著是自己撰写的,摘抄其中的内容,作为发表论文的内容,行不通。但可以在原有内容基础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改动或创新,还有发表论文的可能性。

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

论文:1.问题解决的心理机制及其教学意义《教师教育研究》2005.5独立撰写2.对化学问题解决中化学表征作用的探究《现代中小学教育》2005.7独立撰写3.《在中学化学实验教学中实施探究式学习的实证研究》《现代中小学教育》2005.4合作撰写《中小学教材教学》2005.12独立撰写4.《酚类物质的污染》《化学教学》2001.45.《研究性学习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初探》《中学化学地理课题研究集锦》2002.3独立撰写6.《导电聚合物——2000年诺贝尔化学奖简介》《化学教育》2001.1合作撰写著作:1.《中学化学教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2001.7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合作撰写2.《中小学教学新大纲及教材分析—中学化学》2001.5当代世界出版社合作编者3.《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践探索》2001.4吉林教育出版社合作编者4.《化学新课程中的教学素材开发》2003.4高等教育出版社合作编者5.《普通高中化学课程标准》2003.4人民教育出版社合作编者6.《保护人类共同的家园——地球》2003.6化学工业出版社合作编者7.《化学课程标准解读》2004.4湖北教育出版社合作编者8.《新捷径同步训练—高中化学》(一、二年级分册)2003.6东北师大出版社合作编者对本人社会成果的评价和社会影响力1.《吉林教育》2000年9期,发表专题介绍《真水无香》2.《人民教育》2007年10期,发表专题介绍《在不断超越中嬗变》3.《教育家成长丛书第二辑》师范司审定编写,已经约稿,2008年4月完稿。

2013年,全院发表学术论文958篇,同比增长5.4%,其中第一作者SCI检索论文225篇、EI检索论文81篇,国内核心期刊论文446篇;出版专著21部。

中国地质科学院和中国地质学会(办事机构挂靠中国地质科学院)主办9种学术期刊,包括《地质学报(英文版)》(SCI检索刊物)、《地球学报》(EI检索刊物)、《地质学报(中文版)》、《地质论评》、《矿床地质》、《中国岩溶》、《岩矿测试》(CA收录刊物)、《岩石矿物学杂志》、《地质力学学报》(中文核心期刊)。

《地质学报》(中文版)、《地质论评》、《矿床地质》、《地球学报》、《岩石矿物学杂志》入选“2013中国最具国际影响力学术期刊”。

2013年,在“中国地质科学院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和“中国科协精品科技期刊工程”的支持下,以上述9个刊物为依托,地学科技期刊集群化、数字化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期刊网上办公系统陆续建成。“中国地学期刊网”使用效果显著(),成为国内地学界容纳期刊最多的网站,迄今为止点击率超过200万次。同时,该网站还吸引了大批海外读者,来自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波兰、蒙古等10余个国家,月点击率为5000余次,显示度日益增加。

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地质学报(英文版)》(ACTA GEOLOGICA SINICA (English Edition)):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创刊于1922年,原名《中国地质学会志》,是我国历史最悠久的科技期刊之一。现为双月刊。刊物多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的表彰,自2006~2011年连续6年荣获中国科协A类精品期刊工程资助,获2012~2014中国科协“优秀国际科技期刊一等奖”资助。近年来,刊物在国际化的进程中步伐大大加快。连续被美国科技情报研究所的《科学引文索引》(SCI)、《化学文摘》(CA)等10多家著名文摘或数据库选为源期刊。2013年《地质学报(英文版)》共出版6期,1746页,刊发论文132篇,海外论文27篇(占20.5%)。2012年《地质学报(英文版)》在JCR中,影响因子为1.568,仍居中国大陆地学期刊影响因子榜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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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地质学报(中文版)》(ACTA GEOLOGICA SINICA):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其前身为《中国地质学会志》,是中国最早的科技期刊之一。它以反映中国地质学界在地质科学的理论研究、基础研究和基本地质问题方面的最新、最重要成果为主要任务,兼及新的方法和技术。现为月刊。《地质学报(中文版)》多次获得科技部、中宣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新闻出版总局)的表彰,2005年获国家期刊奖,2006~2010年连续5年赢得中国科协B类精品期刊工程资助,是国内外多家文摘或数据库的源期刊。2013年度发表论文160篇,共1952页,其中超过半数为重大科研项目(如国家973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支持成果;出版一期“同位素专辑”,为学科发展提供了动力。2012年度影响因子为2.077,总被引频次为4574次,影响因子及总被引频次在地质科学类排名分别为第4位和第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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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地质论评》(GEOLOGICAL REVIEW):由中国地质学会主办,创刊于1936年,一直以爱国、争鸣为办刊宗旨。刊头图案,缺右上残左下,为创刊之时东北遭侵吞,西南被蚕食,一直沿用至今,表达了我国地质学家的忧国爱国之情。《地质论评》现为双月刊,以论、评、述、报为特色。

《地质论评》是中文核心期刊,曾获得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广电新闻出版总局)、中国科协的国家期刊奖、优秀科技期刊奖、双奖期刊称号,被国内外众多检索系统收录。2006年入选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精品科技期刊工程;2009年被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评为中国百种杰出学术期刊。2013年度正式发表论文100余篇,通讯资料和消息报道10多篇。2012年度影响因子为1.500,总被引频次304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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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学报》(ACTA GEOSCIENTICA SINICA):由中国地质科学院主办,为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双月学术期刊。《地球学报》是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自然科学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科技期刊精品数据库收录期刊、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核心库来源期刊,是首批“中国精品科技期刊”,并进入SCI总被引频次100以上中国期刊排行榜;2013年被EI收录,成为EI来源期刊。2012年影响因子2.115,总被引频次2099次。

《地球学报》作为中国地质科学院树立其学术形象的重要窗口,力图充分展示院综合学术水平和科研竞争实力。2013年《地球学报》共出版正刊6期,刊载论文86篇,报道各类信息快报26篇,共770页。另出版增刊1期,载文35篇,共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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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矿床地质》(MINERAL DEPOSITS):创刊于1982年,双月刊,由中国地质学会矿床地质专业委员会和中国地质科学院矿产资源研究所主办,是中国唯一报道矿床学最新研究成果的期刊,内容包括矿床地质特征及与矿床有关的岩石学、矿物学、地球化学研究成果和科学实验成果及新技术、新方法。被《Chemical Abstracts》、《CSA Technology Research Database》、《Peферативныйжурнал》(俄罗斯文摘杂志)、《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NKI)、《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文科技期刊全文数据库》等检索期刊及数据库收录。2013年度刊出95篇论文,并始终保持基金项目的较高比例。2012年影响因子为2.595,总被引频次3372次,位居地学类期刊前列。另外,有20篇发表在《矿床地质》2007~2012年的论文获得中国精品科技期刊顶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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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岩石矿物学杂志》(ACTA PETROLOGICA ET MINERALOGICA):由中国地质学会岩石学专业委员会、矿物学专业委员会,中国地质科学院地质研究所联合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1982年。2005年起改为双月刊。《岩石矿物学杂志》主要报道岩石学、矿物学各分支学科及有关边缘交叉学科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成果,创造性和综合性研究成果,岩石和矿物鉴定的新方法、新技术和新仪器以及与有关的最新地质科技信息。《岩石矿物学杂志》是国内外多家检索系统和文摘的源期刊,被台湾中文电子期刊思博网和国际的AJ、BIG、CA、GEOREF、CSA和国内的《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自然科学技术版)、《中国地质文献数据库》、《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等收录。

2013年度发表论文103篇,共1066页。网站日平均访问量超过1600次,比2012年提高约40%。2012年度影响因子1.075,总被引频次1334,他引率0.94,在同专业领域期刊中排名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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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岩矿测试》(ROCK AND MINERAL ANALYSIS):1982年创刊,由中国地质学会岩矿测试专业技术委员会和国家地质实验测试中心共同主办,是中国唯一的地质分析测试专业杂志,所载内容反映了中国地质物料分析测试的水平。

举办作者培训班,学习先进办刊理念。实现了从投稿到稿件发表整个过程的信息化管理。2013年,《岩矿测试》载文量增加,刊物的学术参考价值、整体质量和核心竞争力有所提升。收稿330篇,各期发表论文24~30篇,页码142~180页。在《哥白尼索引》公布的2011年度579种中国期刊的评估值中,排名靠前;在美国《科学引文索引(扩展版)》(SCIE)施引文献数558篇,比较突出。刊物订阅机构用户总计3924个,读者不乏国际高端(如牛津大学、法国国防部、美国国会图书馆等)人才。2012年度影响因子为1.37,总被引频次为163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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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中国岩溶》(CARSOLOGICA SINICA):创办于1982年,季刊,由中国地质科学院主管,中国地质科学院岩溶地质研究所主办,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岩溶研究中心、中国地质学会岩溶专业委员会、中国地质学会洞穴专业委员会协办的我国唯一公开出版的岩溶学术刊物,曾多次被评为广西优秀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中国科技核心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1992年版,2004年版),并被美国化学文摘(CA)、美国地质文献数据库(GeoRef)、美国剑桥科学文摘(CSA)、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JST)、波兰哥白尼索引(IC)、美国乌利希国际期刊指南(UIPD)及美国汤姆森Gale数据库、美国国会图书馆等国际著名的文献检索数据库及国内的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中国科技论文与索引数据库(CSTPCD)、中国学术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等收录。

2013年共出版4期,刊出论文66篇(487页)。2012年度影响因子为0.884,总被引频次为92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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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地质力学学报》(JOURNAL OF GEOMECHANICS):由中国地质科院地质力学研究所主办的学术性期刊,创刊于1995年,以“弘扬李四光学术思想,求实、创新、发展”为办刊宗旨,是反映地质力学领域科研成果的对外窗口。主要报道地壳运动与大陆地质构造及其动力机制等方面的前沿动态和基础理论研究成果,同时关注矿产资源勘查、地质灾害调查与防治、环境变迁规律等方面的应用科研成果。《地质力学学报》是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来源期刊,中国科技论文引文数据库的来源期刊,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CAJCED)统计源期刊,“万方数据—数字化期刊群”全文上网期刊,被中文科技期刊数据库、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和CNKI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CJFD)全文收录。2013年度总计发表论文44篇,共446页。刊物的引用率和影响力逐年提高,2012年度影响因子为1.013,总被引频次为558次。

网址:

中国地质科学院年报.2013

(注:期刊影响因子根据2013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的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

中国地质科学院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

邮编:10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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