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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日报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发布时间:2024-07-09 04:19:16

光明日报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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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的说就是1966~1976年的文革以后,人们要求对"文革"中的错案进行平反,然而,当时党中央的主要领导人提出"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为了反对这个错误方针,思想理论界展开了一场真理标准问题的讨论!

1.《“天地以生物为心”——朱熹哲学的生本论》,《哲学研究》2006年2期2.《儒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会通的审视及反思》,《哲学研究》,2010年1期3.《国学的原义、演变及内核》,《光明日报》,2008年9月8日4. 国学:民族自信力的试金石, 《光明日报》2007年1月11日5.《儒学的目的性问题》, 《中国哲学史》2003年第4期6. 《寻求“精英思想”与“民众观念”的统一》,《南京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7. 《儒学对唯物辩证法形成的影响》,《马克思主义研究与现实》,2007年第3期,8.《17、18世纪欧洲文化视野的孔子》,《 孔子研究》,2001年第4期,9. 《从巫仪文化到实践理性——以<周易>和“三礼”为视镜》,《人文杂志》2002年第2期10. 《义务乎 幸福乎 爱乎 》,《世界文化论坛》(美)2009年第3期11.《 论怀特海哲学对牟宗三的影响》,《哲学门》2009年4期12.《儒学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会通的审视及反思》,2010年1期13.《吕祖谦的心学及其对浙东学术的影响》,2013年4期

光明日报发表论文

但在具体评价中却有一种意见,认为邓小平只是这场讨论的“支持者”。原因是引发这场讨论的,由《光明日报》1978年5月11日公开发表的“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以下简称《实》文),是其他人倡议和组织撰写的,邓小平事先并不知道,当然也没有参与,而是在文章发表以后,特别是听到了文章引起不同意见、党中央主要领导同志不满并加以谴责,才使他特别关注并阅读了文章,不久就在1978年6月2日全军政治工作会议总结讲话中,公开明确地支持《实》文的观点。 这种“支持者”的说法在社会上流传一段时间。光明日报社的一些同志发现以后,曾经在1999年光明日报五十年大庆时出版了一本《光明日报与真理标准讨论》专著,该书全文收录了从胡福明的第一篇来稿、胡福明和光明日报编辑的历次修改稿直到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同志的修改定稿的原文,还收录了光明日报编辑的回忆文章和对历次修改稿的说明。这本书由光明日报出版社于1999年6月出版,出版前的1999年4月1日曾送请国家新闻出版署转请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审读。以下是他们审读后的意见: 本书比较清楚、真实地介绍了真理标准讨论发动的经过及历史背景,为读者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这一历史过程提供了较为详细和珍贵的历史资料。政治观点和思想倾向均无问题,有出版价值。其中,尤其是第三部分:《关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写作和发表经过,讲得更为全面、准确、可信。 但书稿的几个部分在事实把握和叙述风格等方面还显得不够一致。主要是: 一、《走进新时代的序曲》,这部分对于邓小平等老一代革命家在真理标准讨论中的作用、这种作用对于光明日报产生了什么样的影响,讲得还可以再充分一些。对于《解放军报》发表的关于真理标准的文章也应有比较清楚的交待。建议在定稿时作适当补充。 二、第二部分,即“实文”的组稿、修改和发表,虽然事实介绍的比较清楚,作者的看法也有一定道理,但有些地方语言表述过于尖刻,……等等,易引起不必要的争议,建议将这类语言删去。重要的是把事实讲清楚,而不必对其他说法作过多的批驳,读者自会作出判断。 三、书里引用了不少历史材料,但很多材料没有注明出处,为提高本书的资料和学术价值,最好能补充一些关键的注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中央党史研究室1999年4月 我们本来以为,为了对历史和人民负责,介绍事件真相、澄清不实传言而出版的《光明日报与真理标准讨论》一书,通过无可争议的原始资料,已经把《实》文的来龙去脉交待得清清楚楚,用不着再浪费笔墨。但以后的情况并非如此,这种不实传言仍在社会上流传,以致有关方面表示,光明日报的同志应该出来说话,否则以讹传讹,不实的野史就会变成了正史!这样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 《实》文的发表是邓小平关于要准确地、完整地运用毛泽东思想体系,反对两个“凡是”思想的启示下进行的,由此文引发的真理标准问题讨论更是由邓小平发动、组织和领导的。 事实胜于雄辩,流言止于智者。 由于这个问题涉及到一个出版界长期困惑的作者与编者的定位问题,剖析这个问题,对弄清楚什么是《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什么是编辑,正确处理作者与编者的关系,也有重要意义。 (一) 胡耀邦是久经考验的无产阶级革命家。在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期间,他在拨乱反正,平反冤假错案、解放老干部等诸多方面,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巨大贡献。胡耀邦亲自参与了《实》文的修改、发表,审定了由中央党校《理论动态》送去的《实》文清样,批准刊登,对推动《实》文在《光明日报》上公开发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人们对此任何时候都不应该否定。但不能不说,《实》文并非如某些书刊所说是由他“亲自组织撰写”的。 不是事实的事怎么会形成一种到处流传的舆论呢?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实》文的源头在哪里?也即文章的作者究竟是谁?是北京的孙长江还是南京的胡福明? 孙长江当年是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的研究人员,参与编辑《理论动态》。胡耀邦那时曾担任中央党校常务副校长。胡耀邦对《理论动态》情有独钟,除了亲自审读《理论动态》上的文章外,也常常与刊物的编辑们讨论当前的思想理论问题,策划重大选题。如果说《实》文是由孙长江撰写的,由胡耀邦“亲自组织”甚至由他策划、倡议是非常有可能的。 胡福明当年是南京大学政治系一名普通教师。胡耀邦与他没有任何工作上的关系,也没听说他们相识。如果说《实》文是胡福明所撰写,由胡耀邦“亲自组织”一个从来没有见过面的胡福明“撰写”一篇重要论文,则有悖于常情! (二) 解开作者之谜的关键在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同志的稿子(以下简称“中”稿),究竟是光明日报送去请他们修改的稿子(以下简称“光”稿)即胡福明投来的《实》文的第7、第8次改稿,还是如社会上流传的是他们自己撰写单独成篇的稿子,或者是由以他们写就的稿子为基础,吸收“光”稿的少许内容由孙长江“捏合”而成的稿子。 “中”稿除了开篇导言(第一段)以外,分成四个部分,连导言在内共有19个自然段。“光”稿除了导言(第一段)以外,也分成四个部分,连导言在内共分17段。 让我们逐段逐句进行对照。 首先,从《实》文的总体内容来看,“中”稿19个自然段,只有末一段是“光”稿中所没有的,其他18个自然段的内容,除了个别新引用的马克思主义导师的语录和极个别的几段话以外,都可以在“光”稿中找到。 其次,那个时候的学风、文风的特点是常常引用马克思主义导师的语录,以增加文章的权威性。“中”稿共引用了15条语录,除了2条是新增加以外,13条语录都是来自“光”稿。如果一篇论文,不仅内容的绝大部分均来自另一篇论文,而且连援引的语录绝大部分也一样,能认定这篇论文是独自成篇的吗?“中”稿作为论据,举了几个例子。自然科学史方面,举的是化学元素周期表的发现和证实的过程,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从假设到成为真理的经过;社会科学方面简要介绍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从提出到被确认为真理的历史等。但这些内容无一不是在“光”稿中被列举过,特别是占整个文章四分之一篇幅的文章第三部分,举的例子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党宣言》修改个别论点和列宁对它的评价,“中”稿和“光”稿并无不同。大千世界,悠悠万物,一南一北素无往来的两名作者,分别构思和撰写自己独立成篇的文章,选取的事例居然也如此雷同,这能是巧合吗? 第三,再从文章的具体章节段落来看,第一段导言,“中”稿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什么?这是早被无产阶级革命导师解决了的问题。”“光”稿是:“检验真理的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早被无产阶级的革命导师解决了的。”只是把“这个”改为“这是”,把“问题”挪了个地方。 “中”稿的第2段也是照抄,只是把“光”稿第2段中引用的一段毛主席语录摘取出来,移到“中”稿的第3段中,而这段语录就成为“中”稿新添加的。 像这样整段照抄照搬,或略加增删修改的,还有“中”稿中的第4段、第5段、第6段、第7段、第9段、第12段、第18段等。 有意思的是第13段,文字不长,照录如下:“毛主席说:‘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97页)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就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坚持辩证唯物主义。” 按“中”稿的说法,这一段是新加的。但仔细一对照,这段话前面两句耳熟能详的语录,原来出自“光”稿中的第6段,而后面的三句话,有两句出自“光”稿的第12段,“中”稿加了“坚持马克思主义”一句,第13段也就变成新添加的了。 这里请细心的读者耐着性子阅读对照“中”稿的第14段和“光”稿的第13段,从中可以学到一些如何做好编辑工作的知识,区分什么是作者,什么是“为他人作嫁衣裳”的编辑。 以下两段文字依次是“中”稿和“光”稿: (“中”稿)马克思主义导师们不仅提出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且亲自作出了用实践去检验一切理论包括自己所提出的理论的光辉榜样。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待他们所共同创造的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科学文献《共产党宣言》的态度,就是许多事例当中的一个生动的例子。1848年《宣言》发表后,在45年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一直在用实践来检验它。《宣言》的7篇序言,详细地记载了这个事实。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发挥的一般基本原理整个说来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同时,他们又指出,“这些基本原理的实际运用,随时随地都要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转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8页)马克思和恩格斯根据新实践的不断检验,包括新的历史事实的发现,曾对《宣言》个别论点作了修改。例如,《宣言》第一章的第一句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恩格斯在1888年的《宣言》英文版上加了一条注释:“确切地说,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宣言》发表以后人们对于社会的史前史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特别是摩尔根的调查研究证明:在阶级社会以前,有一个很长的无阶级社会;阶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非从来就有的。可见,说“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确切。恩格斯根据这种新实践得出的新结论,作了这个说明,修改了《宣言》的旧提法。《宣言》还有一个说法,谈到无产阶级要用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以推翻资产阶级。1872年,两位革命导师在他们共同签名的最后一篇序言中,明确指出:“由于最近25年来大工业已有很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随着发展起来,由于首先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经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9页)列宁对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这个说明十分重视,他认为这是对《共产党宣言》的一个“重要的修改”。(《列宁选集》第3卷第208页)。 (“光”稿)马克思主义的导师提出了检验真理的实践标准,并自觉运用它检验和发展自己的理论,以至修改个别结论。现在来看看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根据实践来检验《共产党宣言》的。1848年《宣言》发表后,他们在45年中一直根据实践来检验《宣言》,《宣言》的7篇序言正是生动的说明。首先,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不管最近25年来的情况发生了多大的变化,这个《宣言》中所发挥的一般基本原理整个说来直到现在还是完全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8页)130年来,世界无产阶级革命的实践证明这个结论仍然是正确的。同时,他们根据新的实践经验,发展了自己的学说,并且修改了个别观点。这里举一个修改《宣言》的例子。《宣言》第一章的第一句是“到目前为止的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恩格斯在1888年的《宣言》英文版上加了一条注释:“确切地说,这是指有文字记载的历史。”(《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51页)在1847年,社会的史前状态,全部成文史以前的社会组织,几乎还完全没有人知道;后来,陆续发现土地公有制的世界各地原始社会的基础。特别是摩尔根在夏威夷岛土著居民中调查研究了几十年,发现了氏族的真正本质及其对部落的关系,揭示了原始共产主义社会的内部组织的典型形式,从而证明:在阶级社会以前,有一个很长的无阶级社会;阶级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并非从来就有的。可见,说“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阶级斗争的历史”并不确切,因此,恩格斯作了修改。此外,《宣言》还有一个重要修改。马克思恩格斯说:“由于最近25年来大工业已有很大发展而工人阶级的政党组织也跟着发展起来,由于首先有了二月革命的实际经验而后来尤其是有了无产阶级第一次掌握政权达两个月之久的巴黎公社的实际经验,所以这个纲领现在有些地方已过时了,特别是公社已经证明:‘工人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29页)在《宣言》中说,无产阶级要用暴力革命夺取政权,以推翻资产阶级。在1848年2月革命和巴黎公社的实践基础上,马克思得出新结论说:无产阶级必须用革命暴力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专政。列宁指出:这是一个“重要的修改”(《列宁选集》第3卷第208页) 两相对照,“中”稿只是从语法修辞方面比“光”稿精炼,实质内容上并无区别。 (三) 对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在参与修改《实》文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做出的重要贡献,光明日报同志在所编辑出版的《光明日报与真理标准讨论》一书中已作了高度评价,认为“保持了基本观点,质量上有了提高”,具体包括:对原稿作了不少删削;加了毛主席修改个别提法的例子,使文章论据增加了份量;加了小标题,使主题更加鲜明,最后一段写得更加有力;加强了针对性等。 但不能据此推断出“中”稿就是一部独立的作品。 与“光”稿对照,首先,“中”稿的主题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变更,依然是论证实践与理论的关系,确认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其次,基本观点、主要论据也没有变化。“中”稿和“光”稿都是四个部分,只不过“光”稿标以(一)、(二)、(三)、(四),而“中”稿使之具体化:“检验真理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革命导师是坚持实践标准的榜样”、“任何理论都需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中”稿和“光”稿所引的经典著作的语录和所援引的实际例子基本相同,论据也基本一样。 解开《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作者之谜(下) 第三,任何有影响的论文,都应当有体现其个性和特色的核心内容。“光”稿的核心内容其实就是两点,一是反对两个凡是,一是强调唯一标准。“中”稿在这两个方面均没有突破。 (四) 《实》文在组稿、修改、发表过程中,作者、编者(光明日报)和参与修改者(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三方的定位也是很清楚的。光明日报作为新闻出版单位,与胡福明从一开始就是编者与作者的关系,光明日报向胡福明约稿,胡应约投来了《实》文;光明日报选中了《实》文,并提出修改要求,胡进行了修改,光明日报也作了修改,最后在《光明日报》上发表。光明日报与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及孙长江的关系,从一开始就是一家新闻出版单位与“特约编辑”的关系,即光明日报总编辑听说孙长江也在构思同一主题的文章,决定把孙请来参加修改胡福明来稿的讨论会。光明日报后来把“光”稿送去,也明白告诉是请他们帮助修改。这一点,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心里完全明白,所以在《理论动态》正式刊出《实》文时,经过他们的再三斟酌,仍在文章后面专门注明“《光明日报》社供稿,本刊作了些修改”。 如此在1978年5月明白无误的事情,后来怎么又模糊起来,到了20多年以后的今天,甚至变为《实》文是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自己写的,而且成了“胡耀邦亲自组织撰写”的呢?光明日报1984年曾经发生过一件事情,由于它与《实》文有关,这里不得不介绍一下。 1984年是新中国成立35周年,也是1949年6月16日创刊的光明日报建社35周年。1982年年底组建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决定举办一次1979—1983年度优秀理论文章评奖活动,纪念国庆、社庆,扩大报社影响。在评奖过程中,光明日报有关部门的一位负责同志发现评选出来的年度优秀理论文章,反映不了报社的理论成就。能够代表成就的是《实》文,而它又不属评奖范围。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决定设立只有一个名额的“特别奖”,奖给《实》文及其作者,奖金为1000元。本来这奖金是只奖给胡福明的,后来考虑到《实》文经过了多次修改,光明日报的同志修改过,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也修改过。光明日报的编辑,修改作者文章属于本职工作,无须嘉奖,而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纯为尽义务,应酌情奖励,给多了不适合,太少了又拿不出手,就从给作者的奖金中分出300元,作为修改文章的“劳务费”。从光明日报的同志来说,纯属一番好意。可能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对此另有看法,他们拒收这笔“劳务费”。授奖单位颁发奖金,接受单位拒收,虽然有些反常,但总的来说也还可以理解。 但是让人不可理解的是,这件纯属业务活动的寻常事,后来却被炒作得沸沸扬扬,有的同志一方面说“这是公然篡改历史和严重的侵权行为”,另一方面又说,这是一个“大人物”导演的,旨在“抹杀中央党校特别是胡耀邦在真理标准讨论中的重要作用。”致使光明日报社蒙受了一次不白之冤。 (五) 为了把作者的谜团进一步解开,有必要从《著作权法》的角度,正确认识作品、作者和编辑的定性、定位,正确处理作者与编者(编辑)的关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是直接创作作品的人。创作作品是指作者将自己的创作构思,运用自己的技巧、方法,借助于一定的符号形式写出表现自己的思想、观点和个性、特色的作品。 编辑则指编辑作品的人。所谓“编”,在古代指用以穿联竹简的皮鞭或绳子,今指编织、编列;“辑”古指协调驾车的众马,今指连缀、搜集。把“编”和“辑”联结一起,编辑即指搜集材料并将之连缀汇集,加以鉴别、选择、分类、整理、加工和校勘的过程。 弄清了作品、作者和编辑的概念,联系到《实》文发表的实际,我们认为:《实》文是一部文字作品,有它不同于其他作品的独立主题,即论证实践与理论的关系,宣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主题贯穿全文始终。尽管实践与理论关系,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在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中并不是新的课题,但这一命题在20世纪七八十年代的中国提出,却有着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 作为一部作品,光有主题是不够的,还要有围绕主题展开的基本内容(包括基本观点和论据、论证)。在《实》文中,不论胡福明的初稿和历次改稿(三个部分),还是光明日报的两次改稿(四个部分),其基本内容均是:(一)阐明任何理论,区别是真理还是谬论,归根到底是由社会实践来检验的;(二)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最基本的原则;(三)马克思主义导师们如何坚持实践标准,修改自己著作中的个别观点,批判“两个凡是”;(四)揭批林彪、“四人帮”是如何反对实践标准,歪曲毛泽东思想,提出要肃清其流毒和影响。 作为一部作品,除了主题、基本内容以外,还应有属于它自己的个性和特色的地方。在《实》文中,除了它特有的论据以外,主要是两处:一是通过理论论证和马克思主义导师修正自己个别论点的实例,强调实践标准的正确性、重要性,反对“两个凡是”。二是强调检验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即实践,没有第二个标准。在这一点上,“中”稿比之“光”稿没有什么新的东西。 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同志的修改说到底就是一名编辑所应该做的,不能因为对原作进行了修改,编辑就可以自封为作者。如果这样,编辑工作就不是“为他人作嫁衣裳”,而作者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保护。 有的同志可能会问,如果小修小改,当然编辑不能成为作者,但如果改动得多、大,是否就可以成为作者呢?也不能,除非主题、基本内容、核心问题、文字风格都改得面目全非。 从《实》文修改过程来看,光明日报同志的修改并不小,包括标题突出“唯一”、框架由三部分改为四部分,修改后篇幅增加了1/3;突出了邓小平要完整地、准确地理解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体系的观点,批判了“两个凡是”;文章结尾部分提出“科学无禁区。凡是有‘禁区’的地方,就没有科学”,指出现在仍有“禁区”,有待于我们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武器把它冲破,等等。如果按照“中”稿对待“光”稿的同一标准,“光”稿应该认定为一篇全新的文章,光明日报的同志也就应该从编辑变成了作者。但光明日报的同志从来就没有想过把《实》文当成自己的作品,也从来没有想过自己因此就变为作者。他们认为这不仅不符合历史事实,而且也有悖于新闻出版职业道德,违背《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 列宁说得好:“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面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列宁选集》第31卷第85页)在《实》文问题上,中央党校理论研究室的同志,作为参与修改者,是有重要贡献的,但如果再向前迈一小步,把自己当作文章的作者,“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如果把这个问题硬扯到中央党校甚至胡耀邦那里去,可能就要犯更大的错误。

有难度,除非很有理论深度、很有指导意义的文章,而且每期的定调不一样,有时候你的文章这一期发不了,下一期,与主调一致了,就有可能给你发了。普通人就发论文一般就在理论研究刊,副刊就刊发些小杂文

光明日报论文发表

不可以,期刊仅允许每篇论文有一个正式的版本,以确保研究论文能够有效的记录学术研究的工作。为了避免重复发表,大多数出版社都不允许一稿多投及重复发表。

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以特约评论员名义公开发表:《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这篇文章在广大干部。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1978年5月11日在《光明日报》发表的特约评论员文章,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文章指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是从根本理论上对“两个凡是”的否定。

这场讨论冲破了“两个凡是”的严重束缚,推动了全国性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解放运动。门捷列夫根据原子量的变化,制定了元素周期表,有人赞同,有人怀疑,争论不休。尔后,根据元素周期表发现了几种元素,它们的化学特性刚好符合元素周期表的预测。这样,元素周期表就被证实了是真理。

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在300年里一直是一种假说,而当勒维烈从这个太阳系学说所提供的数据,不仅推算出一定还存在一个尚未知道的行星,而且还推算出这个行星在太空中的位置的时候,当加勒于1846年确实发现了海王星这颗行星的时候,哥白尼的太阳系学说才被证实了,成了公认的真理。

范光明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一、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题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特约评论员文章,从根本上、理论上否定了“两个凡是”的错误方针,揭开了真理标准问题讨论的序幕。

二、《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

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

文章指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是从根本理论上对“两个凡是”的否定。

法学院现有教职员工52人,其中教授18人、副教授18人,博士生导师3人,具有博士学位28人;学院教师队伍年龄和学缘结构合理,专职教师毕业于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山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等全国著名高校的法学专业,具备良好的教育背景和科研能力,科研成果丰硕。其中崔卓兰教授被聘任教授二级岗,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和广东省首届“中青年法学家”;黄立教授、马栩生教授被评为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有6名教授被聘为广东省人大立法顾问;黄立教授、杨振洪教授、张永忠教授分别担任广东省犯罪学研究会、广东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广东省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首任会长;一批教师成为各级人大代表和多个行业的立法咨询专家。另外,学院还聘请了张文显、马怀德、黄进、赵秉志、王保树、谭玲、杨宗仁等知名学者、司法界专家为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据统计,2008-2013年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超过150篇,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期刊发表论文5篇,被《新华文摘》、《中国社会科学文摘》转载论文超过10篇。2008-2012年出版学术专著、译著和教材超过40部;2009年至2011年学院在法学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数位居广东省法学院校第二。 崔卓兰,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太平洋学会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吉林省宪法行政法学会总干事,吉林省行政管理学会理事,吉林省政府、长春市人大、长春市政府立法顾问,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和广州市政府法律咨询专家,广东省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 吉林大学“匡亚明特聘教授”,曾任吉林大学法学所所长、《法制与社会发展》常务副主编、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等职。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 杨振洪,三级教授,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负责人,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社会救助研究服务中心副主任,广东省社工委社会创新咨询委员会委员,广东省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香港浩霸国际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知识产权仲裁院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刑法学等。曹旅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律史学会理事,在《法学研究》、《中国史研究》、《考古》等刊物发表论文三十余篇。主要著作有《秦律新探》、《张家山汉律研究》、《秦汉魏晋法制探微》与《黄永年先生编年事辑》,曾获“中国法律文化研究优秀成果奖”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丛中笑,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财政部天和经济研究所专家委员会委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学、法经济学、财税法学。陈永鸿,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宪法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地方立法学会常务理事,在《光明日报》、《法商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出版专著两部,参编10余部。主要研究领域为宪法学。黄立,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犯罪学。孔繁华,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社会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社会法学。马栩生,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律师学院副院长,广东省民商法学会副会长,广州、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第二届“广州地区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王水明,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秘书长,“法治广东建设五年规划”宣讲团成员,加拿大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刑法、国际刑法。王涛,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咨询专家,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中国法制史、比较法制史。伍劲松,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州市天河区人大常委会委员,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美国Brigham Young University 访问学者。著有《行政解释研究》,在《法学家》、《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主持省部级课题4项。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许楚敬,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美国乔治城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在《中国国际法年刊》、《现代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比较法研究》和《政治与法律》等法学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公法和国际经济法学。杨晓生,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中国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社会学会体育社会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要从事体育产业领域的相关教学和研究,主持了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课题及横向课题多项,参与完成了多项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主编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产业经济学》、《体育赞助导论》教材,参编了由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体育市场营销学》、《社会体育专业学生学习与职业设计》教材。在体育学术期刊发表论文近20篇。于群,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立法咨询专家,曾从事政府法制工作长达7年。主要研究领域为理论法学、民商法学。张芳芳,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从事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先后在《中国法学》、《学术研究》、《当代法学》、《人民司法》等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论文《体育仲裁协议与商事仲裁协议的比较研究》获2007年广东社会科学学术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主要研究领域为民事诉讼法学、仲裁法学。张永忠,教授,博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华南师范大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广东省法学会信息通信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六五”普法高级讲师团成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信息传媒法、知识产权法学。曾二秀,教授,博士,硕士生导师,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欧洲学会欧洲法研究会理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客座研究员,兼职律师,广东省南粤优秀教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私法学。周贤日,教授,博士,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后,硕士生导师,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广东省社会工作委员会决策咨询机构专家,广东省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广东省法学会劳动关系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理事,广东省法学会理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广州市总工会法律顾问团专家,广东省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主要研究领域为社会法学、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商法学等。

光明日报发表的社论论文

1978年5月10号,中共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理论动态》刊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文章指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1978年5月11日,《光明日报》发表本报特约评论员文章《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真理标准问题的大讨论。文章指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这是从根本理论上对“两个凡是”的否定。

1978年5月10号,中共中央党校的内部刊物《理论动态》刊登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一文.文章指出: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1 主要针对中央“左”的错误以及“两个凡是”即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维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2 经过两年徘徊,1978年12月18日,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四人帮”设置的禁区是在真理大讨论之后就开始彻底解除的5月10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在中央党校《理论动态》上刊载.5月11日在《光明日报》上发表,署名是特邀评论员.5月12日《人民日报》《解放军报》全文转载.新华社发了通稿,不少省的党报也随之转载.这篇文章分四个部分:1、检验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实践;2、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3、革命导师是坚持用实践检验真理的榜样;4、任何理论都要不断接受实践的检验;请读一读该文的精华:——辩证唯物主义所说的真理是客观真理,是人的思想对于客观世界及其规律的正确反映.因此,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就不能到主观领域内去寻找,思想理论自身不能成为检验自身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的标准,正如在法律上原告是否属实,不能依他自己的起诉一样.——有的同志担心,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会削弱理论的意义,这种担心是多余的.凡是科学的理论,都不会害怕实践的检验.相反,只有坚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才能够使伪科学、伪理论现出原形,从而捍卫真正的科学与理论.——自吹自擂证明不了真理,大规模的宣传证明不了真理,强权证明不了真理.——(革命导师)他们并不认为自己提出的理论是已经完成了的绝对真理或“顶峰”,可以不接受实践的检验的;并不认为只要是他们作出的结论不管实际情况如何都不能改变;更不要说那些根据个别情况作出的个别论断了……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宝库并不是一个僵死不变的教条,它要在实践中不断增加新的观点、新的结论.抛弃那些不再适合新情况的个别旧观点、旧结论.——现在“四人帮”及其资产阶级帮派体系已被摧毁,但是“四人帮”加在人们身上的精神枷锁,还远没有完全粉碎.毛主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曾经批评过的“圣经上载了的才是对的”这种倾向依然存在.无论在理论上或实际工作中,“四人帮”都设置了不少禁锢人们思想的禁区.对于这些“禁区”,我们要敢于去触及,敢干去弄清是非.科学无禁区.凡是有超越于实践并处奉为绝对的“禁区”的地方,就没有科学,就没有真正的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而只有蒙昧主义、唯心主义、文化专制主义.这篇文章,紧密地联系当前思想实际,具有强烈地现实性、针对性,明显地向“两个凡是”发起了猛烈地理论进攻.文章以“深入揭批四人帮”为引线,行文曲折、婉约会意,虽从头至尾没有半句提到“两个凡是”,但却句句击中要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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