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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加澍发表过哪些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10:49:18

吴加澍发表过哪些论文

吴加澍,义乌中学副校长,中学高级教师、浙江省物理特级教师。1941年2月出生,浙江义乌人。1961年8月毕业于金华师范学校数理专业。他36年如一日,一心扑在教学上,严谨治学,勤奋实践,刻意求索,形成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教改思想和鲜明教学风格,在省内外有一定影响,所任物理教学质量居全省领先地位,物理高考成绩蝉获金华市七连冠。在全国、省级专业刊物上发表教学论文10余篇。曾获义乌市首届十佳教师、金华市拔尖人才、金华市优秀共产党员、浙江省首届五讲四美、为人师表优秀教师等称号。

李想院长在饮食文化应用研究、烹饪教育、餐饮策划研究方面取得了显著的研究成果,发表过专业论文40余篇,主、参编各类专著近20部,在2022年还开办过《美味四川的饮食人文精神》专题讲座,以及“饮食文化育人改革的探索”为题的主题报告,甚至还在2021年凭借《成都市美食之都建设运行与发展报告》荣获理论建设类三等奖。你想看的话应该在四川旅游学院烹饪学院的图书馆里可以找到,或者你上烹饪学院官网上看看,还可以提前了解学校和李想院长。

吴汉东发表过哪些论文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书记:徐敦楷校 长:吴汉东

综述经过二十多年的学术探索与追求,吴汉东教授在知识产权法和民商法领域均作了诸多开拓性的研究,在不少问题上为后来者奠定了研究的基础,开拓了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无形财产权理论、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等方面的研究,始终处于学术前沿。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一系列文章,首次提出了知识产权理论范畴,对知识产权基础理论进行体系化研究,其观点得到学界的普遍认同。(一)知识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没有形体的精神财富,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财产所有权的最根本的区别。对于这一新型权利,在理论上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学说加以阐释,在立法上,也不能简单搬用有形财产的权利保护方法。基于平等精神,知识产权主体制度在原始取得、继受取得及国民待遇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制度。此外,吴汉东教授倡导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建立知识产品范畴,以概括科学、技术、文化等精神领域的各类权利客体。同时,他对前苏联法学家将此类客体统称为“创作活动的成果”与我国法学家关于“智力成果”的传统说法进行了批判性分析,并以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的学说为基础,对知识产品的概念、特征与分类进行了描述、说明与概括,认为其种类主要有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二)知识产权的法律定位吴汉东教授对知识产权法进行了细致的定位分析,探讨了知识产权法与民法的关系,认为知识产权是民法对知识形态的无形财产法律化、权利化的结果,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通过对各国立法体例的考察,他认为在立法史上,凡是范式民法典都没有知识产权编,凡是规定知识产权编的民法典都不是范式。他指出,当代知识产权法是一个综合性、开放式,且最具创新活力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考虑到现代知识产权法含有程序法及公法的规范内容以及其权利范畴不断变动、发展的状况,因此该类制度可单行立法,采取民事特别法的体例较为适宜,而不必整体纳入民法典。吴教授认为,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宜在民法典作原则规定,但同时保留民事特别法的体例。(三)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关于知识产权的基本属性问题,我国理论界一直未予足够的关注。上个世纪80年代的教科书及相关著述,多将知识产权表述为一体两权,即认为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重属性;90年代的知识产权学说,一般从民事权利体系出发,将知识产权区别于财产所有权,对其作出无形财产权的定性分析。但是,关于知识产权的这种认知仍是不完整的。吴汉东教授以《知识产权协议》与《世界人权宣言》为依据,以经典学说观点为参照,从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的角度,提出知识产权的私权与人权属性。世界贸易组织的《知识产权协议》在序言中宣示“知识产权为私权”。在诸多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中,《知识产权协议》第一次明确界定了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即以私权名义强调知识财产私有的法律形式。以《世界人权宣言》为代表的主要国际人权公约都赋予了知识产权的人权意义。这种权利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其次是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吴教授认为这一规定揭示了知识产权制度的均衡保护思想,即知识财产独占权的保护与知识财产利益的合理分享,它们构成了现代知识产权法的完整内容。吴教授主张,私权与人权在本质上是统一的。就人权体系而言,私人财产权即是人权的基础性权利;就知识产权本身而言,它既具有私权属性,同时又直接构成基本人权的内容。在私权与人权的统一范畴中理性把握与认知知识产权,有助于全面考察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价值理念和社会功能。无形财产权理论在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推动下,非物质财富成为社会重要的财产类型,非物质财产的法律制度处于不断的变革之中。吴汉东教授先后在《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撰文提出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并在《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一书中作了详细的阐述和论证,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一) 无形财产权基础理论财产是民事权利的重要客体,是社会经济运动的基础,吴汉东教授认真考察了财产制度从古罗马到现代的萌生及发展变革的过程,着重探讨了当代无形财产权制度的四大发展和变化:传统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新型知识财产陆续出现;经营标记的财产价值日益受到重视;商业秘密与反不正当竞争纳入知识产权体系。物、财产以至无形财产在我国法学及经济学著述中被经常使用,且多在转换意义中使用,因此,学者们多存歧义。吴汉东教授就财产与物这对术语作了仔细的辨析,指出在概念的内涵上(即权利的对象性),财产与物具有客体的同样意义;而在外延上(即客体的指向范围),财产与物所包容的要素并不是等同的;物为一切财产关系最基本的要素,是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之客体,因此对物的概念不宜作过于狭义的解释。吴汉东教授并不赞同将智力创造性成果概称为无体物,剖析了作为客体的财产权利是一种制度产品,而作为客体的智力成果是一种精神产品。在对知识财产、无形财产与知识产品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吴汉东教授认为知识产品不仅概括了知识形态产品的本质涵义,明显地表现出客体的非物质性。而且它突出了在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属性和财产性质,因而应将知识产权的客体表述为知识产品,而不是物或智力成果。作为近代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的产物,无形财产权是有别于传统财产权的一项新型民事权利,因而难以采用罗马法以来的物权理论加以阐释。吴汉东教授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对无形财产权的本体、主体、客体制度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指出客体的非物质是无形财产权的本质属性所在,也是该项权利与传统意义的所有权的最根本区别。他概括了无形财产主体制度的三大重要特征:一是无形产权的原始取得,从创造的身份资格为基础,以国家认可或授予为条件,二是无形财产权的继承取得,往往是不完全取得或有限制取得,从而产生数个权利主体对同一知识产品分享利益的情形,三是无形财产权制度对外国人的主体资格,主要奉行“有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以有别于一般财产权法所采取的“有限制国民待遇原则”。通过对无形财产权的利用、限制、保护、管理、经济分析以及它与反不正当竞争之间的关系等等多角度、全方位的分析,吴教授成功地构筑起无形财产权的基础理论体系。(二) 无形财产权具体制度吴汉东教授认为,以知识产权名义统领下的各项权利,并非都是来自知识领域,亦非都是基于智力成果而产生,“知识”一词似乎是名不副实。从权利本源来看,主要发生于智力创造活动与工商经营活动;从权利对象来看,则由创造性知识及商业性标记、信誉所构成。因此,“知识产权”一词在众多无形财产面前已显得力不从心。由于现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与社会财富形态的变化,财产越来越多地变为“无形的”和“非物质的”,因而应当对传统上并不被认为是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权利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和保护。有鉴于此,吴教授主张,在民法学研究中,建立一个大于知识产权范围的无形财产权体系,以包容一切基于非物质形态(包括知识经验形态、经营标记形态、商业资信形态)所产生的权利。具体包括:1、创造性成果权。包括著作权(含著作邻接权、计算机软件权)、专利权(含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含技术秘密权、经营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2、经营性标记权。包括商标权(含服务商标权)、商号权、原产地标记权、其他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识别性标记权。3、经营性资信权。包括形象权、商誉权、信用权、特许经营权。商业人格利益泛指经营领域中诸如商誉、信用、形象等各种资信。资信类财产本身不具有外在的形体,其无体性指向的是一种商业人格利益。这种商业人格利益在产权制度创新的过程中,被赋予无形财产权基本品格。吴教授对商誉权、信用权和形象权提出了新颖的见解,他认为,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由此所生之权利当为财产权。商誉权虽然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与传统的知识产权相比,又具有非确定的地域性、非法定的时间性、非恒定的专有性等显著特征,并建议在我国民法中规定商誉权为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并采取直接保护的方式,即直接确认商誉权及其侵权责任;吴教授通过信用制度的历史考察,从经济学与法学的角度分析了信用的语义,并将其界定为偿债能力的社会评价,他认为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信用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资信利益,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并建议在民事立法中确认信用权的独立地位。吴教授关注到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知识形象的某些特征具有“第二次开发利用”的价值。这种利用的目的,并不局限于该形象的知名度与创造性本身,而在于该形象与特定商品的结合而对消费者带来的良好影响,这即是“形象的商品化”。知名形象在商品化过程中,产生一种特殊的私权形态,它已不是人格意义上的一般形象权,而是具有财产价值的(商品化)形象权。形象权与知识产权关联性极大,但真实形象不是著作权的保护对象,虚构形象也不完全符合专利权、商标权的保护条件,形象权是一项独立的无形财产权。财产权体系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新的财产权类型不断涌现,旧的财产权制度渐次嬗变,从而对传统的私法制度带来重大的冲击,也给民法学界如何重新构建财产权体系提供了认真反思的空间。吴汉东教授在总结无形财产权理论的基础上,主张对当代财产权体系作出新的安排,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一)财产权类型扩张与制度变革财产权、人身权的两分法以及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是传统财产制度体系构建的基本范畴。吴汉东教授精辟地指出,尽管财产权的基本分类与体系构建的一般理论有着其合理意义,但也不能将其看作僵化的分析模式,因而应当适应财产权类型扩张的时代需求,对财产权制度进行创新与变革。他关注到由于所有权各项权能的分离,产生了与所有权迥异的财产权――股权与信托权;考察了在客体物利用途径不断扩展的情况下,他物权制度得以重新规制,出现了环境物权、区分地上权和空间役权等等新型用益物权;把握到债权的“物权化”与“证券化”使得物权与债权的界限日益模糊,租赁权与票据权利由此具有了新的法律属性;分析了知识形态的各种新财产不断涌现,从而导致现代知识产权体系不断扩充;探讨了一般人格利益向商业人格利益的逐渐演变,从而在现代法的框架下构建了与传统人格权有别的商事人格权。(二)财产权体系的理论建构吴教授认为,在进行财产权的法律构造时,既要遵循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又要注重内在逻辑的联结关系,即实现历史与逻辑的统一。在构建财产权体系时可以遵循大陆法系的传统,继续采用物权、债权的称谓,但不必坚执所有权绝对中心的理念,也无须恪守物权、债权的二元结构。现代的财产权体系,应是一个开放的制度体系、多元的权利范畴。他主张,我国的财产权体系包括以下三个部分,即是以所有权为核心的有形财产权制度、以知识产权为主体的无形财产权制度、以债权、继承权等为内容的其他财产权制度。在有形财产权范畴中,除所有权外,还应包括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空间利用权、典权、居住权、相邻权以及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在无形财产权范畴中,除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地理标记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知识产权外,还应包括商誉权、信用权、形象权、特许经营权等非物质性权利。其他财产权包括债权、继承权以及一些具有独立意义的财产权,如股权、信托权、票据权利等。该类权利有些是请求性财产权,有些则是兼具物权、债权属性的特别财产权。(三)财产权立法与民法典编纂自罗马法以来,经过众多立法者和法学家的培育,财产权制度已经形成成熟的概念构成,并产生了具有不同风格的制度体系。吴教授认为,我国的财产权立法,必须采取融经验与理论于一体的建构方法,遵循严格的逻辑概念与体系要求,将各类财产权制度整合于民法典的框架中。大陆法系有两种民法典编撰模式,即法学阶梯式与潘德克吞式,它们关于财产权体系的构建,在19世纪的范式民法典中作了十分经典的表现,但是,它们各有其弊端。吴教授认为,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可以考虑借鉴20世纪的范式民法典——荷兰新民法典的做法,设置一个财产法或财产权总则。他主张首先应当对财产进行定义,为建构开放的财产权体系提供基本的概念构成;其次,规定“物权一般规则”,以抽象、概括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所有权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同适用的总则规范;第三,规定“债权一般规则”,以统领单独设编的合同法和侵权法,并涵盖不能另行归类的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四,规定“知识产权一般规则”,既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入典”的问题,又能保留其民事特别法的单行体例。吴教授认为,到目前为止,民法典不专编系统规定知识产权,已为多数学者为共识。知识产权制度虽不平行移植入民法典,但在民法典中做出一般规定依然是有必要的;最后规定其他财产权,以包容物权、知识产权、债权、继承权等未能涉及的其他财产权利。知识产权的发展战略在2001年我国加入WTO以后,吴汉东教授就审时度势地指出知识产权战略是中国实施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是中国实施市场竞争的战略重点,是中国进行对外贸易的战略举措,成为当时最早提出战略的学者之一。新国际贸易体制的形成,新技术革命的产生以及新民事立法浪潮的出现,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与变革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而,他指出知识产权法应当不断修改完善,顺应历史潮流,逐渐步入国际化、现代化与法典化的战略发展道路。吴汉东教授指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特征表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在全球范围的普适性。但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并不等于在保护内容、保护标准、保护水平等方面的全球法律规范的统一化。按照“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国立法提供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得低于国际公约规定的标准,这即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的一般要求。中国既是一个传统的发展中国家,同时又是一个新兴的工业化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国际化的进程中应当针对我国发展的不同阶段而规定不同的战略措施;既要考虑现实利益,又要具有超前眼光;既要遵循国际公约规定,保护外国的高新技术,也要推动国际合作,保护本国的传统知识。他认为,知识产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表现这一制度与时俱进的时代性。知识产权法从其兴起到现在只有三、四百年的时间,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法律制度创新与科技创新相互作用、相互创新的过程。从一定意义上讲,各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差异,实质上反映了国家间科技、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因此,中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必须保持其时代先进性,即通过法律制度的现代化去推动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立法体例的选择,不仅是一种法律传统、法律文化的偏好,而且涉及立法技巧、立法规则的运用,还应受制于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科技等因素的影响。基于各国立法例的历史考察与现状分析,以及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定位的认识,吴教授认为,无论何时采取何种途径,法典化将是中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必由之路。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早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吴汉东教授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就率先对著作权领域的重大难题——合理使用制度作出了系统、具体的深入研究,成为我国知识产权学界首位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专题性研究的学者。他以民法学理论为基础,综合运用法历史学、法哲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宪法学等研究方法,对合理使用制度进行多维度的分析和研究,并且兼顾了实践性的应对策略探索。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一书,得到学界的高度称誉。(一)合理使用制度的交叉学科研究追求方法创新、理论创新一直是吴汉东教授多年来坚持不懈的学术要求。他从其发展历史的探索、哲学基石的构建、经济品性的透视等研究入手,清晰地勾勒出合理使用制度的理论框架,动态地反映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基本内容,全景地体现出合理使用制度的多学科研究轨迹。吴教授认真发掘出合理使用制度创设的立法动因——平衡精神,探讨了该制度从判例法到成文法的创制历史;将价值法学理论首次导入合理使用制度之中,赋予其哲学意义;剖析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价值——“理性的公平正义原则”,指出该原则是由公平性、平等性、公益性、合理性诸原则构成,并且得出了结论:“合理使用的价值目标,在于协调创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三者的利益关系,通过均衡保护的途径,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将经济分析纳入著作权研究也是吴教授研究方法创新的大胆探索,他指出,在合理使用领域,效益价值与正义价值有着同等重要的意义。信息——公共产品理论表明,著作权的设定使得信息的产生者通过市场交易得到成本补偿;而根据不相容使用理论和交易成本理论,构建合理使用制度的目的,在于合理划分创作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区域,减少额外交易成本,实现信息资源优化配置的良好效益。同时,吴教授采用帕累托标准、市场均衡状态、成本——收益模型等理论,概括和描述了合理使用诸规则即正当使用、公平诚信使用、有限使用规则的经济品格。(二)合理使用制度的宪法学研究吴教授开拓性地将宪法学探讨导入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他认为,合理使用与公民宪法权利紧密关联,是公众利用作品进行信息交流与传播的法律形式,是公民实现表现自由权利的基本条件。他发现,西方国家在相关问题的立法和司法上呈现出两大趋势:一是对新闻作品进行有限的权利保护,从而造成合理使用的阻滞;二是赋予合理使用以准宪法权利的意义,对合理使用所涉及的权益以优先保护。通过探讨合理使用制度的私法基础,也凸现出吴教授对该问题研究的崭新视角。(三)合理使用制度的实证研究通过对合理使用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吴教授在内涵上准确界定了合理使用制度的法律定位。他对合理使用中合理性判断标准的悉心研究,进一步为合理使用制度的确立和构建提供理论上的标准,从而找到了合理使用中这一最为艰深的难题的基本解决途径。此外,吴教授还前瞻性地探讨了现代传播技术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具有理论开拓意义和实用参考价值。

吴汉东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中国知识产权研究的开拓者和领军人物,在知识产权基础理论研究、知识产权前沿问题探索和知识产权法学教育等方面均取得了具有国内国际影响的重大突破,为丰富和发展中国知识产权学术研究与事业做出了重大贡献。

其《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和《无形财产权制度研究》,是知识产权界公认的有影响的权威著述,分别获得了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和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在著作权基础理论领域,吴汉东教授率先对合理使用这一著作权“世界性难题”进行研究,其专著《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入选首届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奖。2022年,吴汉东教授的专著《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荣获第八届钱端升法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

王澍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同样有中国建筑的焦虑,但是这篇文章并没有在1987年发布。

王澍(普利茨克奖获得者,中国美术学院建筑艺术学院院长)何镜堂(世博会中国馆总设计师何镜堂,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张永和(2005年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建筑系主任,普利兹克建筑奖中国评委第一人)马清运(美国建筑师协会会员,设计总监,2006年担任美国南加州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刘家琨(这个我很喜欢,哈哈,感觉有点安藤的感觉,有些作品有一丝禅意,安静发人深省)马岩松(“梦露大厦”设计在加拿大多伦多ABSOLUTE超高层国际竞赛中中标)都市实践的王辉、刘晓都、孟岩朱培徐甜甜(提她是因为她是女的啊!有个女的多不容易啊!16岁保送清华,后在哈佛留学,期间,怀上了两个孩子,哈哈,我好八卦。。之后到荷兰OMA等工作,回北京后自己开事务所。不过提她真的只因为她是女的。。)贝聿铭是美国国籍,不算中国的了吧。。。

作品名称备 注 作品名称 备 注 南京华侨大厦 1985-1987,已建成 自宅室内 1997,已建成 浙江海宁陈默艺术工作室 1998,已建成 苏州大学文正学院图书馆 1998-2000,已建成 上海南京东路顶层画廊 1999-2000,已建成 中国美术学院象山校区规划及建筑设计 已建成 南京三合宅 已建成 宁波五散房 2003-2006,已建成 金华瓷屋 2003-2006,已建成 杭州中山路综合保护与有机更新工程 2007-2009,已建成 宁波美术馆 2005,已建成 南宋御街陈列馆 2009,已建成 2010年中国世博会宁波滕头案例馆 已建成 2010年 衰朽的穹隆(The decay of Dome, 威尼斯双年展之第十二届国际建筑展参展作品 建成并已拆毁 作品名称 备 注 作品名称 备 注 杭州国旅航空售票处 1989,建成并已拆毁 海宁市青少年宫 1988-1989,已建成 杭州中国美术学院国际画廊 1991,建成并将拆毁 杭州孤山室内小剧场 1991,建成并已拆毁 杭州斗乐桥人防地道口 1991,建成并已拆毁 瓦园 2006,威尼斯建筑双年展 方案作品 作品名称 备 注 作品名称 备 注 中国美术学院杭州湖滨校园改造规划 1993,方案 中国美术学院雕塑系馆 1993,方案 中国杭州虎跑禅心茶道园 1994,方案 一个退休建筑教师的住宅 1996-1999,方案 以上作品及多篇专业论文陆续发表在《中国当代青年建筑师作品选》、《东南大学建筑系理论与创作丛书--青年建筑师作品选》、《中国室内设计精粹》、《建筑师》、《今日先锋》、《时代建筑》、《室内风景》、《室内》、《时尚》等国内书刊上。

3.何镜堂

以“中国馆之父”闻名于世,被誉为“校园建筑设计掌门人”,中国工程院院士,华南理工大学建筑学院院长兼设计院院长、总建筑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

4.张永和

1977年考入南京工学院(现东南大学)建筑系本科,后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利分校建筑系获硕士学位。2005年任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建筑系主任,成为首位执掌世界建筑研究重镇的华裔人士。

5.马清运

马清运,美国建筑师协会会员,设计总监。1988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建筑系,并获建筑工程学士学位。

吴建辉发表哪些论文

别忘了,科学至今没有解释为什么如此众多的细胞可以有条不紊地结合成为一个整体,由大脑控制来完成人的各种行为。

白天的时候人的思维方式容易形成定势就是所谓的理性思维晚上或者焦急时大脑思维混乱但也有可能造成大量不相干的区域的活动由于综合继而产生灵感这是根据我的灵感的产生想出来的

吴长城发表的论文有哪些

主持或参加的教学研究课题1、参加湖北省教育厅立项课题《劳动经济课程体系研究》,1998—1999年2、参加学校立项课题《劳动保障信息管理系统模拟实验室建设及软件开发》,2002-2004年3、主持自选课题《高校劳动科学课程设置与改革》,1997年4、参加:教育部面向21世纪“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课程结构主干课程及其主要教学内容研究”课题子课题 2002.5-2003.6在教学方面的主要教材及论文1、主编《薪酬制度与管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2、主编《新酬构架原理与技术》,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3、主编《薪酬管理》,海天出版社,2002年4、主编《薪酬案例诊断与推介》,中国经济出版社,2003年5、参编教育部“十五”规划教材《社会保障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6、参编《50门重点课程介绍》,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7、参编教育部面向21世纪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核心教材《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1年8、“学科、课程、学生是学校生存与发展之本”,《劳动—就业与社会保障》2005.12主持的主要课题1、主持“公务员薪酬制度研究”课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5年2、主持“公务员工资水平平衡比较机制研究”子课题,国家人事部重点课题,2006年3、主持“完善社会保障机制,提高社会保障能力”课题,湖北省统战理论研究会重点课题,2006年4、主持“IT人员薪酬方案设计”课题,湖北省教育信息化发展中心,2003年5、主持“员工职业生涯规划设计”,开行湖北省分行,2005年6、主持“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调研”课题,2008年发表的学术论文1、“论城镇化与劳动就业”,《财贸经济》2002.92、“关于借鉴国外员工持股制度的思考”,《中国劳动保障报》2001.12.223、“中国劳动关系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改进”,《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6.14、“解决当前就业问题的基本思路”,《中国劳动》2003.115、“关于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居民收入差距的几点看法”,迟福林主编《政府转型与社会再分配》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3

世界各地有很多优秀的学者和研究人员在各自的领域做出了杰出的贡献,以下是一些知名的外国论文学者:Stephen Hawking:英国著名物理学家,曾发表多篇关于宇宙学和黑洞的著名论文,如《时间起源》等。Noam Chomsky:美国著名语言学家和政治学家,曾在语言学、语言心理学、政治学等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Albert Einstein:德裔美国物理学家,是相对论和量子力学领域的开创者之一,曾发表多篇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论文。Edward Witten:美国物理学家,曾在弦理论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被誉为现代物理学的“爱因斯坦”。Ada Yonath:以色列生物学家,曾获得诺贝尔化学奖,她的研究成果在理解细菌蛋白质合成中的作用和机制方面做出了杰出贡献。Richard Feynman:美国理论物理学家,曾发表多篇有影响力的论文,如“QED:电磁学的奇妙理论”。David Gross:美国理论物理学家,曾获得诺贝尔物理学奖,他的研究成果在高能物理学和量子场论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Ada Lovelace:英国计算机科学家,被认为是计算机科学的奠基人之一,她在19世纪就提出了计算机程序设计的概念。Marie Curie:波兰物理学家和化学家,曾获得两次诺贝尔奖,她的研究成果在放射性和核化学领域做出了杰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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