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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中的权势作者

发布时间:2024-07-07 22:08:24

论文发表中的权势作者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论文发表中都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

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在论文发表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对文章写作发表的贡献都是非常大的,如果一定要一较高下,也要看论文发表的不同情况,在不同情况下,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所受的重视程度是不同的。

先来说说国内发表论文的情况,国内发表论文尤其是职称论文十分看中第一作者,很多职称文件中明确要求申报人员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这种要求之下,通讯作者的作用就不及第一作者了,注意并不是通讯作者没有用处,而是认可度不及第一作者,通讯作者的文章肯定也是可以加分的,只不过不如通讯作者高。

国外情况则有所不同,国外学术期刊会比较重视通讯作者,比如sci期刊,sci论文的通讯作者对文章承担着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论文的第一作者是这项科研成果的主要贡献者,而论文的通讯作者是这项成果的责任者和受益人,还肩负着对外联络沟通的责任,所以说在sci论文发表中,通讯作者显得更为关键一些。

对于作者在论文发表中成为第一作者还是成为通讯作者,要看具体情况,不论是第一作者还是通讯作者,对作者要求都是非常高的,若是想在论文发表中占据重要地位,就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管理能力才行,以上就是对论文发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的简单介绍。

论文发表:

顾名思义,就是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用于评定职称。主要为企事业单位员工、教师、科研工作者、高校学生等为了呈现学术成果及理论水平,而采取的一种行为,论文发表的载体主要为学术期刊、报纸。

“论文”是指精深而有系统的学术文章,是课题研究、问题讨论的表达形式。论文发表就是专门对社会科学或自然科学领域中某一问题,进行探讨、分析论证的文章发表在国家正式出版物上。

学术论文首先应当具有独创性。要在论题涉及的范围内,言他人所未言,提他人所未提。要有所创新,有所发现,要有独特的、合乎客观实际的看法。只是重复、模仿别人的意见,称不上学术论文。

论文发表是为了晋升,论文发表分为独著和合著,在合著的情况下就会区分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那很多小伙伴就会问到论文发表,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哪个更重要?接下来,本文针对该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见解:1、论文的第一作者指的是文章的主笔人,如果一篇论文由几个人共同写作,那就会有几个作者的出现,一篇论文通常可以有3-6个作者,因为作者排名通常也是按照贡献大小来排的,若是无法分辩贡献大小的时候,几个作者共同为第一作者的情况也是存在的,第一作者在论文发表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关键的。 2、在个人晋升中或者其他方面的考核中,第一作者是备受认可的,且其认可度、以及在各个领域中的加分情况远高于其他作者,所以不少晋升要求中是要求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论文的,这就使得第一作者的位置变得很抢手,抢手归抢手,作者署名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但如果所投杂志或者所在单位有特殊要求的,不仅要按照杂志和单位的要求来安排,还需要格外注意论文的作者数量要求。 3、在国内评职晋升中,第一作者是多数职称文件中的明确要求,要求申报人要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的职称论文才算是有效发表,这样的职称论文才能在职称评审中发挥作用,原因在于第一作者是文章的主执笔人,对文章的贡献是最大的,可以充分体现申报人的能力水平。 4、虽然说第一作者备受认可,但并不意味着通讯作者或是其他作者毫无用处,第一作者之后的第二作者、第三作者甚至第四作者都是可以发挥一定作用的,只不过越靠后作用越不明显,在职称评审中获取的加分也是越来越少的,所以在论文发表中并不只认可第一作者。 5、文章的通讯作者对这篇论文也是负有责任的,包括学术责任和法律责任,通讯作者也是论文的主要负责人,能够为论文研究提供研究经费,试验场所,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与实验相关的物质资源。通讯作者可以说是论文的认可作者,在论文的数个作者中,就会有一位是通讯作者。通讯作者也会有自己固定的办公场所,论文发表后,会对学术界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就会有通讯联系,这时通讯作者就会起到相应的作用,给通讯交流提供方便。 但如果作者发表论文就是为了晋升还是需要按照要求争取第一作者或者发表独著论文,这样对职称晋升是最有帮助的,但也有例外,如果作者参与发表国际论文,不是第一作者也是可以在职称评审中发挥明显作用的。

论文发表作者的权利

作者对论文的权利属于著作权。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论文属于科学作品,所以作者对论文享有的权利是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二条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

法律分析:1、发表权:是作者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和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的权利。是著作权的首要权利。包括发表作品和不发表作品的权利。 作者生前未发表 (未明确表示在其死后不发表)的作品的发表权:可在其死后50年内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则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2、署名权:是作者为表明其作者身份,在作品上注明其姓名或名称的权利。包括作者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和不署名的权利。3、修改权:是作者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为作者所享有,只有经作者授权,他人才能修改其作品,未经授权而擅自修改,即构成对作者修改权的侵犯。4、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论文发表后作者的权利

报刊社自己的记者、编辑由于与报刊社有劳动关系,所以他们写的文章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属于职务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一般情况下报刊记者、编辑所写的文章属于这种情况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作权,但单位享有免费、优先使用的权利。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还是你本人的,不过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力已经转移,因为你发表到杂志社,这个许可权自杂志社给你稿费后就转移了。

作者仍然享有作品的著作权

独立作者发表论文优势

你是第一作者的话,没多大影响。评职称什么的可能要求是第一作者,但评奖学金等等,可能是第一作者点2/3,第二作者点1/3;如果是独立作者的话,他就是1了。看具体情况,挂第二作者的好处就是可以分摊版面费。

独立发表论文,意思就是论文的作者只有你自己,就是这个论文发表出来后,署名只有你自己,当然这个论文也是只有你自己完成的,这种情况叫独立发表论文。如果你是和其他人一起撰写的论文并发表出来,发表出来的论文署名不止你自己,还有其他人,这就是是联合发表,不是独立发表。以第一作者独立作者发表还是以第二作者发表,分量区别还是很大的,独立发表的,当然含金量更高。淘淘论文网上有很多这方面的知识,你可以去看看。

有的单位要求作者独立发表学术论文,如果是这样就不能给加他,很多单位没有此类要求,第二作者不影响你。这事最好详细咨询下本单位的要求。

独立作者是本论文研究是有您一个完成后面加一个第二作者是有第二作者辅助完成一般没有什么问题,主要还是要看您学校或者单位的要求只能说第二作者就是占了您的光了《科技传播》杂志国家级科技学术期刊中英文目录知网 万方全文收录百度空间有详细期刊信息

论文发表作者权限

著作权归毕业论文的作者。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为生前及死后50年,在其死后的50年中,相关权利由其继承人享有,但署名权等非财产性权利除外。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与归属 发表日期:2006-4-17 15:22:14 1、取得学位论文版权的取得方式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规定。在实行登记制度的国家,学位论文享有版权需以登记为前提,如果不进行版权登记,是不可能享有版权的。这些国家即使是已经公开出版的作品,也必须进行版权登记,不登记作品不享有版权。我国实行版权自动保护原则,学位论文一经完成,即享有完全的版权。并不以是否出版、发行、固化、登记为版权之成立要件。2、归属从目前知识产权法学研究成果的共识看,学位论文的“作者”已经是没有争议的一个问题了,换而言之,在学位论文上署名的就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但对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争议较大。国内部分高校和有权授予学位的机构在解决学位论文版权问题时,常直接在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管理条例中直接规定了学位论文的归属。例如北京某高校规定:“研究生学习期间凡教学计划内安排的研究课题(如学位论文、课程专题等)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外科技活动所取得的一切研究成果为学校职务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研究课题虽属研究生自选,但利用学校的条件(如名义、指导、设备、资金、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研究成果,也属学校职务成果。学校职务成果属清华大学所有,未经学校审核同意,不得自行转让或做其他处理,这一办法同样适用于本科生。” 学校在处理这一问题时,显然是将著作权法的第十六条规定做了过分有益于学校的扩大解释,是有悖于法的公平与正义精神的。据了解该校很多学生在入学之初就签署了遵守知识产权规定的保证书,如果不能用“失学的胁迫”去解释学生签订合同的情形,就只能有一种解释,那就是学生在法律方面的无知,他们在“不知不觉”中就将自己的利益出卖了。令人意味深长的是,无论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版权公约,还是Trips,都几乎毫无例外对学位论文的版权问题做出了“回避”。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无非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完全的版权;二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学位论文的署名权,学校享有学位论文版权的其它权利;三是学位论文的作者享有版权,但学校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后两种情况是在学位论文被视为职务作品的情况下,才得出的结论,但笔者认为,学位论文认定为职务作品是非常牵强的。按照法理学者的观点,学生就读期间和学校所形成的关系应该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是学生支付学费而学校要提供教育。学校在学生在校期间所提供的必要的物质是为了完成“教育”这个特定的合同义务。毕业生撰写学位论文是为了“自己”获得专业学位,而不能认定为是为了完成学校所交给的“任务”。如果说写作学位论文也算完成任务的话,那也是毕业生自己在完成自己的任务,因为只有完成了得到学校认可的学位论文,才能取得学位。一言以蔽之,学位论文的版权应毫无异义的属于作者本人所有,即使毕业生的学位论文仅是学校大项目中的一个部分,他仍应该就他所负责的部分享有完全的版权。如果学校在相关学位论文的研究上投入了较多的人力物力,学校可要求享有该作品的优先使用权或者免费使用。国内很多高校目前的做法已经证明了笔者这一观点的正确性,如浙江大学和北京大学在毕业生离校前要求毕业生对自己的学位论文出示“独创性声明”或“学位论文使用授权书”,这事实上等于已经承认了学位论文的版权由作者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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