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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8 04:45:58

社区矫正论文发表

1.《试述违法性认识在犯罪成立中的地位》:发表于陈明华主编《犯罪构成与犯罪成立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2.《死刑存废的思考》:载于杜发权主编:《法学学理初探与构建》,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3.《试析刑事证据的证明能力和体系标准》:载于《法律科学》2003年11月刊;4.《论价格违法行为的犯罪化》:载于吴明童主编《学术高峰论坛》陕西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5、《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初论》,载于赵秉志主编:《和谐社会与刑事政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 [1] 王振. 刑事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视——理念、理论与制度[J]. 前沿. 2011(05) [2]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构建的逻辑与路径之检视[J]. 学园. 2011(03) [3]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路径之探寻[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1(05) [4] 王振. 未成年人犯罪司法解释问题之省思[J]. 政法学刊. 2011(06) [5] 王振. 现代大学制度之内生自治系统略论——以软法为视角[J]. 职教论坛. 2011(17) [6] 王振. 走出保护与惩罚之间的迷思——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再检视[J]. 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02) [7] 王振. 通往权益平衡保护的刑事法之进路[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8] 王振. 刑事被害人人权保护的三维考量[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1) [9] 王振,武立松. 论间接正犯概念的扩张——正犯后正犯[J].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2) [10] 王振. 我国注册会计师犯罪与刑事责任探究[J]. 财政监督. 2009(12) [11] 王振. 社区矫正性质之诘问与反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4) [12] 王振. 反思与重构——现代大学制度构建之外部法律环境论[J]. 合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3] 王振,唐子艳. 权益平衡保护的技术分析与法理思考——以刑民交叉案件为切入点[J].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09(06) [14] 王振,唐子艳. 刑民交叉案件中权益平衡保护的法理反思[J]. 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6) [15] 董邦俊,王振. 风险社会中刑法人权保障机能之危机[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 2010(01) [16] 王振. 社区矫正制度之省思[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1) [17] 王振. 对依法治校与现代大学制度的一种理论追寻[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10(01) [18] 王振. 道德的救赎:“见危不救”现象的刑法学检视[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2) [19] 王振. 坚守与超越:风险社会中的刑法理论之流变[J]. 法学论坛. 2010(04) [20] 王振. 风险刑法中的抽象危险犯之检讨[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0(04) [21] 王振,董邦俊. 刑事司法犹豫制度的理性检讨[J].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10(12) [22] 王振. 台湾刑法犯罪成立要件初论[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7(01) [23] 王振. 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根据简论[J]. 法制与社会. 2007(06) [24] 王振,张慧. 构建和谐社会与刑罚制度改革探微[J].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07(05) [25] 王振. 刑罚目的的新思维:积极一般预防[J]. 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6] 王振. 目的理性犯罪论体系之检视[J]. 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2) [27] 王振. 安全刑法:和谐社会中的刑法新面貌[J].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8(03) [28] 王振,董邦俊. 风险社会中的刑法回应[J].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 2008(03) [29] 杨光庆,王振. 和谐的中国古代刑法[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8(09) [30] 王振. 高校安全事故纠纷解决的法律机制论纲[J]. 成都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 2008(09)

1.《罪犯改造价值与冲突》,载《法学研究》,(被高校文科文摘转载),2001年第01期2.《对常见犯罪量刑基准的经验分析》,载《法学研究》,2009年02期3.《简论未成年人教养体制改革与立法》,载《现代法学》,1993年02期4 .《论刑罚配置中的法官裁量权》,载《中外法学》,2005年04期5.《多维视角下的犯罪评价 》,载《犯罪研究》,2003年第02期6.《秩序整合与法律示范》,载《中外法学》,2000年04月7.《论行刑教育化》,载《法律科学》,1999年第02期8.《刑法理性与规则意义》,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02期9.《制度性教养的命运与立法选择》,载《中外法学》,(《理性与秩序》转载,储槐植,陈兴良主编),2001年06月10.《依法治国与法文化传统.》,载《 探索》,1998年第02期11.《对推进中国法治的几点思考》,载《探索》, 1998年06期12.《中国社会转型期间的犯罪对策》,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1年01期13.《百年狱制改良的两大历史关联》,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1999年05期14.《以权力制约权力》,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2年04期15.《完善并处罚金执行规则与制度的基本思考》,载《财产刑执行的调查与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11月16.《论行刑权的两种走势》,载《政治与法律》, 2001年第03期17.《劳教制度执行管理研究》,载《法学》, 2001年第06期18.《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载《人民检察》, 2003年1月19.《寻找行刑法的原动力》,载《法学评论》, 2000年1月20.《关于“重返社会”的再探讨》,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2001年02期21.《只有创新,才有特色》,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0年01期22.《再谈假释适用》,载《中国监狱学刊》 , 2002年04期23.《宋代劳役监初探》,载《中国监狱学刊》,(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 1997年02期24.《我国行刑法制的现状与趋势》,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06卷25.《暂缓不起诉,并无不当》,载《社会科学报》,2003年4月1726.《从个案尝试看法律的生长点》,载《社会科学报》, 2003年7月1327.《也谈管制刑的法律调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被中国监狱学刊转载),2000年第04期28.《检察权与执行权的互动研究》,载《金陵法律评论》 ,2002年4月29.《减刑运作与刑罚的合理弹性》,载《云南法学》, 2002年2月30.《对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年3月31.《自由刑执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载《山东法学》,(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 1999年第01期32《减刑运作与刑罚合理弹性》,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1年01期33.《论刑事执行制度与法律的完善》,载《北京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被人大复印资料转载),2000年04期34.《完善未成年人教养制度的思路》,载《青少年犯罪研究》 ,(刊于《青少年犯罪问题》),1997年05期35.《抗日根据地的狱制特色》,载《现代法学》,1991年06期36.《劳动改造是中国行刑理论的核心》,载《探索》,1993年05期37.《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认定与处罚》,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1999年02期38.《从传统劳役刑看中国行刑制度的发展》,载《中外监狱史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2002年07期39.《人性与刑罚 刑法适用问题研究》,长安出版社,2002年10月40.《关于金融犯罪认定的若干思考》,载《犯罪认定与刑罚研究》,重庆出版社,2000年07月41.《也谈完善刑事执行法制的基本思路》,载《北京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01期42.《刑事执行中关键技术的运用和创新》(与聂宁、宗雄信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01期43.《我国行刑权的合理构建》,载于《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09卷44.《关于假释适用的若干认识》,载《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报》,2003年01期45.《论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根据》,载《司法改革与理性选择》,重庆出版社2002年7月46.《完善犯罪预防的重要尝试——谈我国第一个“社会服务令”》,载《人民检察》,2003年03期47.《从司法预防视角谈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思路》,载《法治论丛》,2004年02期48.《什么影响了我们的评判?——对一桩刑事案例的调查分析》,载《金陵法律评论》,2004年01期49.《刑罚、行刑法新解》,载《现代法学》 , 2001年第04期50.《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建议》(与万菁合著),载《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5年03期51.《普通累犯制度的法律解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5年06期52.《犯罪学理论研究的现实困境》,载《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5期53.《加强自由刑执行监督之我见》,载《人民检察》,2005年23期54.《推进社区矫正制度化的若干重要问题》,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6年04期55.《罪犯改造新模式的法理基础》,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04期56.《是历史清算,还是范式转换》,载《理性与秩序》,储槐植,陈兴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08月57《论量刑的合理性 》,载《西南大学学报》,2007年03月58.《解释犯罪与价值中立》,载《现代法学》,2004年02期59《 犯罪与法律责任的均衡之义》,载《法治论丛》,2008年05期60.《强制戒毒的现制调整与合理定位——实施<禁毒法>的两大要点》,载《犯罪学论丛》(第七卷),王牧主编,2009年09期61.《<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法案理应搁置》,[司法部重点课题《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刑法热点问题研究——惩治毒品犯罪的理论与实践》(07SFB1005)的部分成果],载《法学论坛》,2009年04期62.《也是犯罪与责任相均衡——对附条件“犯罪赔偿”的价值分析》,载《法律科学》,2009年04期63.《场所强戒由谁监督?》,载《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9年05期64.《案外情节与人身危险性》,载《现代法学》,2006年04期65.《“组织涉黑”性质的界定及其引申》,载《重庆社会科学》,2010年01期66.《利用职务便利承揽设计业务获利的行为如何定性》,载《人民检察》,2010年14期70.《国际社会处罚黑社会性质犯罪的基本经验》(与范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2期71.《社区矫正应向何处去——以重庆市试点情况为切入点》,载《刑事法评论》,陈兴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01期72 .《再谈社区矫正制度方案的调整——以〈刑法修正案〉(八)的公布实施为视角》(合著),载《社会科学战线》(与郝川合著),2011年第04期。73.《涉黑犯罪财产之没收与追缴》,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05期74.《限制死刑适用的司法途径――对内地某中等城市死刑裁量的考察分析 》,载《刑法评论》(第8卷),赵秉志主编 ,法律出版社,2005年12月75.《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中国检察官》,2011年13期76.《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载《中国检察》(书名),检察出版社,2003创刊卷77.《应确立常见犯罪的量刑规则——以许霆案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8年第4期78.《我国刑罚体系结构再协调问题之思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为分析样本》,载《法商研究》,2011年03期79.《未成年人收容处遇的现实阻却——从向度关系视角》(与蔡伟文合著),载《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02期80.《划分盗窃犯罪圈的基本规律》,载《现代法学》,2011年第04期81.《简谈劳教强戒模式》,载《犯罪与改造研究》, 2003年02期82.《合理调整长期自由刑执行的杠杆》(合著),[2010年教育部重点项目“文本何以承载其重——破解量刑合理性的路径”](项目编号:10XJA820004)的阶段性成果),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年05期,转载《刑罚体系结构的改革与完善》,赵秉志主编,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07月83.《建立量刑规则体系与判罚说理机制》,载《检察日报》,2013年01月25日84.《记载量刑经验的制度方式——以〈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为分析样》(与张孟东合著),载《人民司法》,2012年23期85.《再谈监禁刑执行变更范式的转换.Reconsideration of the Conversion of Change Type of Imprisonment Enforcement》,载《政法论丛》,2012年06期86.《开启理性判罚之门——由公诉人建议量刑谈起》(与娄永涛合著),载《理论月刊》,2013年02期87.《社区戒毒康复机制研究——以贵州“阳光工程”为分析样本》(与张凯伦合著),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01期88.《专家学者谈瘦肉精与食品安全监管》(与李洁等合著),载《中国审判》,2011年05期89.《“慎罚”的当代诠释——由《刑法修正案(八)》展开.Contemporary Interpretation of Cautious Punishment:Comment on the Criminal Law Amendment (8)》,载《浙江社会科学》,2013年03期90.《为重构刑罚学说寻求新方法》,载《法学研究》,2013年01期91.《新增禁令于管制的理性诠释》,载《当代法学》,2013年06期92.《改写历史的两种手法:再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03期 93.《修法视阈:证据犯罪罪名体系的重构》(合著),载《江苏社会科学》,2014年03期 94.《社区矫正语境中的观护与观察》(与程炀合著),载《海峡法学》,2014年01期 95.《完善审判权运行机制 着力化解涉诉信访》,载《人民法院报》,2014-05-01 96.《检视“打黑”对策》,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4年03期 97.《判罚结论的理性证立——由量刑说理切入》(与张孟东合著),载《法律科学》,2015年06期 98.《论量刑情节的侦查取证》(与揭萍合著),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05期 99.《后劳教时代预防犯罪资源的再利用》(与张凯伦合著),载《法律适用》,2016年03期 100.《毒品消费与供给关系实证分析——以江西省毒情为样本》(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101.《对“运动式”治理毒品的反思——由N市“百城禁毒会战”的开展切入》(与揭萍合著),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6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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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决策心理学解读——以前景理论为研究进路青海社会科学 2011年第2期 心证如何形成——以问题解决心理学为研究进路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1年第1期 论我国社区矫正程序之构建犯罪与改造研究 2010年第10期 民刑交叉案件中管辖权异议制度探析政治与法律 2010年06期 律师拒证权的法经济学分析——以证据资源的稀缺性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 2010年03期 “陪而不审”现象的系统论解读东疆学刊 2010年03期 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调处模式的选择与重构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09年第4期 论侦查不作为的构成与防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2009年02期 论诉讼上自认的性质求索 2007年09期 司法的“官僚化”与“后官僚化”——现代化语境下的刑事审判权管理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年05期 刑事程序民主论社会科学战线 2007年03期 古弹劾式刑事诉讼模式下的权力配置盐城师范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年06期 刑事诉讼权力(利)配置的原则求索 2006年05期 论刑事诉讼权力配置的均衡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2006年04期 刑事诉讼分权制衡机制之价值论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年04期 反腐败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刑事司法协助体系政法论坛 2005年02期 论诚信机制在刑事诉讼制度中的确立法学家 2005年02期 技术推进与诉讼观念变革——写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年01期 论刑事诉讼中的合意问题——以公诉案件为视野的分析法学家 2003年03期 试论诉讼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02年02期 诉讼观念的变迁与当代司法改革法学评论 2002年01期 略论数据电文的证明力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2年01期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理论问题研究河北法学 2001年01期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辨析——兼与李莉同志商榷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05期 废除法院取证制度与完善当事人举证责任江西行政学院学报 2000年04期 诉讼文化的现代变迁与我国民事审判制度变革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0年01期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成本论当代法学 1999年01期 美国陪审制度的两次重大变迁及成因探析法律适用 199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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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犯的错误不一样,家庭工作,每月给你不一样的思想汇报,减轻你的思想包袱。找(一零三思想汇报)指导帮写思想汇报不要网络随便抄,整个网络范文就2.3篇根本不适合你,被检察院抽到会出事。现在刑法对社区矫正很严格,珍惜缓刑机会,写好每月思想汇报,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下是各地检察院到司法所督查情况:

蒲城县检察院督察服刑人员思想汇报

近年来,蒲城县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监督检察工作过程中,注重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采用灵活的监督方式。上半年,该院采取看、查、核、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了全县范围内社区矫正执行档案、社区矫正人员花名册、请假登记表、矫正对象的思想汇报真实情况。同时,对矫正人员进行了一对一点验,并随机抽取矫正对象进行面对面谈话,了解其接受监管、参加教育学习和社区服务等情况。针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院均现场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

同时由被动监督向主动监督转变,主动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规范和完善送达、接收登记、建档、制定矫正个案、监护、考核、奖惩等各项工作程序。由单一监督向多元化监督转变,整合内部资源,形成由刑执检察部门牵头,侦监、公诉、控申等职能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由监督管理向综合治理转变,坚持把亲情帮教贯穿于矫正过程始终,督促司法所、矫正对象近亲属共同做好矫正对象亲情教育转化工作;会同司法局积极协调当地企业,为社区矫正对象和刑释解教人员搭建心理矫正、法治辅导、劳动就业、社会管理的平台。

通过以上工作切实强化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管工作,增强了社区矫正工作对社区服刑人员的威慑力,杜绝了脱管漏管现象的发生,有力推动了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规范开展。

美国社区矫正论文发表

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发言 这次全国社区矫正理论研讨会, 是部党组同意召开的,是继去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之后, 召开的又一次重要会议。会议主要任务是: 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全国司法厅(局) 长会议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部署, 总结推广江苏省社区矫正工作经验, 就社区矫正与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与改革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等重大问题展开研讨, 并就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工作提出要求, 作出安排。江苏省司法厅在会上介绍了社区矫正工作经验, 与会全体同志参观了南京市玄武区、建邺区和江宁区社区矫正管理教育服务中心。大家边听、边看、边思考、边讨论, 自始至终保持着思考交流的浓厚氛围。会议期间, 我国著名刑法学专家高铭暄教授、犯罪学专家王牧教授, 结合理论研究, 结合我国正在进行的刑事法律的修改, 就完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做了专题发言。来自实务部门和理论界的 位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大家一致认为: 会议主题鲜明、内容丰富, 做到了理论联系实际。会议从理论研究入手, 更注重思考的是社区矫正推进过程中遇到的现实问题, 不是就事论事, 也不是就理论而理论, 而是就现实问题进行理论思考, 用以统一思想, 坚定信念, 明确目标, 做好工作。会议达到了学习交流的目的, 取得了多方面的成果, 必将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 促进******刑罚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为和谐社会作出新的贡献。根据会议两天来的发言、研讨和参观考察, 结合对所征集的 多篇论文成果的学习了解, 我也作一个发言, 讲几点意见, 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认清形势, 增强责任感使命感, 自觉把社区矫正工作放到社会管理创新中来谋划和推进 社区矫正工作是在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进行的刑罚执行制度改革, 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社区矫正工作起点高、发展快、前景好。这项工作顺应了时代要求, 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需要, 特别是在依法治国、建设大背景下, 在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具体部署下, 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全国试行, 间跨越了三大步,实现了较快发展。从 XX 个省市开始试点, XX扩大到 个省市, 加上另外 个省 (区、市) 主动开始试点,等到 XX全面试行的时候, 全国有 个省 (区、市) 已经开展工作。 的试点实践, 探索总结形成了党委、政府领导, 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具体执行, 政法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 社会力量广泛参与, 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 XX中中央转发的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 (中发 [ XX] 号) 和 XX党的xx届六中全会做出的 !中中央关于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 都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XX 月, 中中央转发 !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 的通知(中发 [ XX] 号 ) 要求 #推进社区 矫正立法工作。XX 月, !中办、国办转发 %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的通知 (中办发 [ XX] 号) 对由司法行政机关牵头, 进一步搞好社区矫正, 加强对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提出要加快推进社区矫正立法, 建立适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减少社会消极因素。 今以来, 中央领导同志对加强社区矫正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多次调研社区矫正工作, 研究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问题。xx同志实地考察了北京市社区矫正工作,对朝阳区 #阳光中途之家 的经验作出了重要批示。在刚刚结束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 xx同志还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专门要求, 提出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 要尽可能地放到社区去矫正, 最大限度减少他们重新融入社会的难度, 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抗; 还强调进一步加强政法机关基层基础建设, 努力把社区 (农村) 建设成为社会服务管理新平台, 在有条件的城乡结合部, 要探索村庄社区化管理等。王乐泉同志专门听取司法部的汇报, 作了重要讲话, 在视察北京、黑龙江、江苏、江西、山西等地司法行政工作时, 特别对社区矫正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王乐泉同志在 !关于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调研报告 中精辟总结了江苏社区矫正工作的主要做法和特点, 立足全局提出了进一步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重点解决的三个问题: 一是解决认识问题, 统一思想, 积极稳妥推进; 二是解决协作配合问题, 整合资源, 形成合力推进; 三是解决有法可依问题, 完善法律, 依法规范推进。xx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批示, 为社区矫正工作发展指明了方向。孟建柱同志和中央政法部门有关领导同志也非常重视、关心社区矫正工作, 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 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给予多方面的支持。社区矫正工作从局部试点到全面试行, 能够取得今天这样的成绩, 是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和关心的结果, 是中央政法各部门大力支持、协力配合的结果。,

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研究在国外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和探索。近年来,一些国外学者和机构对青少年社区矫正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实践,以此探索出一些有效的社会工作介入方法。例如,美国的付涛纪实阁在社区矫正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们通过建立社区矫正项目,提供咨询、教育、就业等支持服务,帮助青少年矫正并重新融入社会。此外,一些国外研究机构也采用了多种科学的研究方法,如问卷调查、访谈、实地观察等,深入探讨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实践经验和效果评估。总的来说,国外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介入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为我国的社会工作实践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启示。,如果觉得不错,可以选择为最佳答案哦;

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

社区矫正是社会工作的重要领域。近年来,循证矫正在我国的兴起,不仅为提升社会工作的专业合法性、走向社会承认提供了新的契机,也为连接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搭起了新的桥梁,标志着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发展取向。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科学化发展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证据为本”的科学实践

循证实践又称“证据为本的实践”,指实践者根据研究者所提供的最佳证据,在管理者的规划与协调下,参考相关的实践指南、标准或手册,在考虑实践对象具体特征基础上进行的实践。循证实践的热潮兴起于20 世纪90 年代,率先在循证医学中迅速获得了成功,医生对病人的诊断、治疗、预防、康复和其他决策都建立在当前最佳临床研究证据、临床专业知识技能及病人的需求三者结合的基础之上。循证矫正则是循证实践在罪犯矫正领域的应用,它指矫正社会工作者在矫正罪犯时,针对罪犯的犯因性特点和具体问题,寻找并按照现有的最佳证据,结合罪犯的特点和意愿来实施矫正活动的总称。可以说, 这是一场由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强力渗透所引致的矫正工作的方法论革命,也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普遍认可的矫正工作发展的新趋向。

循证矫正的理念与方法区别于传统矫正之处在于:一是强调实践的有效性。20 世纪90 年代,美国谢尔曼研究小组通过科学评估发现,全美500 多个犯罪预防项目中仅部分有效。学界开始意识到,采用以严格科学规范为指导、已经证实有效的矫正项目和干预措施,是提高矫正成效、实现矫正资源效益最大化的前提条件。二是强调证据的最优性。不同于传统矫正工作遵循个人知识、经验以及专家权威等一般性证据,循证矫正强调遵循从大量研究中筛选出来、经过全面科学验证、最契合于具体问题解决的最优证据。三是强调研究与实践的融合性。不同于传统矫正研究与矫正实践的脱离,循证矫正要求研究者尽可能贴近现实、立足现实,从实务工作者角度去研究和生产证据; 而实务工作者要运用理论、反思理论,从研究者的视角去实践证据和检验证据。在证据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二者形成关联互动和相互转化, 实现研究与实践有机融为一体、相互促进。

“专业合法性”提升的新契机

如果我们将社会工作中国化视为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从少数人倡导,到政府与社会民众广泛认同, 社会工作在专业合法性的不断提升中获取实践资源和权力、扩展实践空间的深度和广度,以实现自身职业化和制度化的长足发展。那么, 新时期中国社会工作提升专业合法性、获取应有专业地位和话语权的关键在于向政府和社会充分展示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正如华东理工大学社会与公共管路学院何雪松教授所提出的,证据为本的实践是推动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并获得社会认同的一个可能策略。而本土循证矫正的兴起,正提供了这样一个促使社会工作获得“社会承认”的有利契机。

首先,循证矫正注重有效实践, 为社会工作介入社区矫正并彰显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提供了空间。这种实践的有效性又可以分为结果有效和过程有效。结果有效在理论上可以定义为“促使社区服刑人员回归社会”,在操作层面则表现为降低重犯率。而社会工作者善于整合社会资源、运用科学方法助人自助,可以有效帮助服刑人员修正心理结构和行为模式、恢复和增强社会功能、融入和适应社会生活。过程有效则主要指公开透明的决策与执行过程, 能有效确保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与合理诉求,提高矫正服务质量,彰显公平正义。社会工作正是以公平正义为基本准则,促使案主从无权到增权,同样高度契合于社区矫正的制度目标。2001 年,I FSW(国际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和I AS SW(国际社会工作学院联合会)共同对社会工作给出的定义中指出,个人权利与社会公正是社会工作的基本原则, 这与循证矫正强调过程有效的价值追求高度契合。由此,社会工作在介入社区矫正的过程中,专业实效和社会价值所能彰显的空间无疑是十分巨大的,而彰显程度则取决于专业知识和科学方法的运用。

其次,循证矫正强调科学知识与方法的运用,为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开展和普及提供了支撑。“ 证据为本的实践”的兴起可以追溯至被称为社会工作奠基人的玛丽•里士满所著《社会诊断》一书,她提出“社会工作者的服务是一个包含评估、诊断和鉴定的'科学过程”的论断,被誉为“为这一新的专业建立了科学基础”。它的出现逐渐替代了“权威主义为本的实践”,形成了社会工作实践的主流模式,并由五个紧密相连的环节组成:一是社会工作者要建构案主的特定临床问题, 包括问题起因、评估、可能的治疗方法、成本、预防措施等;二是找出解决问题的最佳证据;三是评估证据的有效性和实用性;四是根据证据评估和案主期望选择最佳介入方式、评估案主系统、确立目标和个性化治疗计划、监督朝向目标的进展情况;五是鉴定干预结果。由此,开展科学研究、寻找最佳证据, 以匹配科学知识与案主问题,并据此提供专业服务,成为“证据为本” 的社会工作实务开展的基本立足点。

最后,循证矫正关注研究与实践相结合,为社会工作者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提供了可能。社区服刑人员身处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网络之复杂程度往往远超出常人, 而社会工作者以案主问题和需要为中心的个案管理方式,有利于深入现实提炼出有效、可信的证据并对其进行评估和检验。循证矫正还强调证据生产和证据使用之间的关联性互动,这要求实务主体是具有反思能动性的实践者,并具备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系统。正是社会工作者独有的学科背景与专业理念,决定了其在研究与实践融合上能够发挥独有作用。因而可以说,社会工作者既是深入现实生产和检验证据的主要力量,也是弥合研究与实践之间鸿沟、实现互动的有效中介。

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新桥梁

在当前中国社会工作发展中,社会工作者普遍存在的“反理论”立场和倾向,致使大量宝贵的实证经验流失、难以致用于理论提炼与提升。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缺少提炼经验的手段以及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回顾国际社会工作发展历程,尽管对于实证主义社会工作的理论质疑从未平息,但我们绝不能因此而停止或放慢追求科学发展的脚步。当下我们正身处一个日益基于数据而非经验做出决策的“大数据时代”,社会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发展乃是大势所趋。因此,应尽快形成有利于处理、分享全国范围内海量经验样本的信息库和知识库,以便学界或实务界从中总结、提炼出具有普适性的一般理论,使矫正对象从“无证可循”的“碎片化案主”走向实证主义下的“类型化案主”或“标准化案主”。这不仅是科学提炼本土现实、形成本土理论的必要举措,也是在“社会工作全球化共识”下主动参与普适性理论建构的必由之路。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具有科学理性的循证实践的兴起,并不必然地站在追求人文关怀的经验实践的对立面。

总而言之,在我国社会工作发展面临这样一个机遇与挑战并存的形势之下,需要有对未来的准确预判和付诸实际的勇敢探索。对社会工作专业发展来说,唯有坚持倡导和不断践行循证理念、更新和重构自身知识体系,才能在中国社会工作发展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主体作用、成为主导力量。但需要警惕的是, 不能沦为过度依赖证据和迷信证据的理性技术专家,而要成为“反思性的实践者”,将科学手段与个体经验、具体问题结合起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证据和反思证据。科学性和专业性是社会工作获得政府和社会认可、得以长效发展的根本动力。相信随着社会工作在社区矫正等各个领域的不断扩展以及专业优势的进一步发挥,我国社会工作之于现代社会服务与社会治理的功效将日益凸显,总体专业地位也将得到进一步确立和提升。

街道社区矫正论文发表

社区矫正在我国是指针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这四类犯罪行为较轻的对象所实施的非监禁性矫正刑罚或考验。以下是我和大家分享2021社区矫正学习 心得体会 精选范文三篇相关参考资料,提供参考,欢迎你的参阅。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1   20xx年上半年,双塔司法所在市司法所的正确领导下,在街道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立足职能、扎实工作,积极开展了“社区矫正基层组织队伍建设年”活动和强化帮扶队伍建设等工作,截止20xx年6月,本辖区社区矫正在册人员共44名,其中丰足片14名,县前片8名,赵家片7名,城北片6名,民声片5名,周家青片4名;本年度集中教育和公益劳动次数已达110次,走访教育次数207次,已承办审前社会调查案件14余起。   目前我司法所工作人员有3名,社区矫正工作者1名,社会志愿者队伍已增长至164名,20xx年上半年三支队伍的建设有了明显进展,同时为深入贯彻上级相关部门的各项制度,我司法所今年上半年以来也在积极实行各项措施予以落实。   一、积极学习宣传20xx年3月新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时将其与现行制度规定相结合,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后,主要通过社区矫正人员集中学习的机会,再进一步贯彻到社区服刑人员队伍中。   二、抓好抓实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为加强新增社矫对象遵纪守法等意识,我司法所对每名拟纳矫对象均开展了必要的矫前教育。在矫前教育中,主要开展:相关社区矫正知识的宣讲,使其明白社区矫正工作的严肃性,树立正确的身份意识,积极配合街道社矫办开展工作;预留相关联系方式,便于街道社矫办能及时通知其劳动教育以及相关活动的开展;在平台录入《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了解相关罪错,加深其社会在服刑意识,并能在社矫期间切实约束言行,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三、逐步壮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按照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不低于1:1的配置比例,逐步扩大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规模并建立志愿者名册,同时对符合条件的志愿者颁发聘书。通过“一帮一”、“多帮一”机制,利用社区监督人、社区矫正志愿者熟悉矫正对象生活环境的有利因素,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确保社区服刑人员不脱管,并有的放矢的开展日常帮教工作,帮助他们消除思想顾虑,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四、建立健全村/社区社矫小组建设。我司法所除做好日常考核外,许多社矫相应工作需要依托村/社区社矫小组的开展,在双塔街道所辖26个社区(村)中,均已建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并委托社区(村)治保主任负责社区(村)社矫工作的开展,由党支书、村主任担任社矫志愿者,加强了社区(村)社矫在村务工作的受重视程度;同时县前社区和城北社区已首先建成了帮教工作站,随后其它有5名(含)以上社区服刑人员的村/社区的基层组织网络也陆续得到了健全。   五、整合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帮扶教育。确定社区(村)治调主任为辖区帮教工作第一责任人,书记为帮扶工作站站长,管片民警为社区服刑人员监管联系人,家庭成员为监护责任人,形成多方互动实现全方位监督,实时控制社矫对象活动,协调了相关工作有序、规范的开展。   双塔司法所通过多项帮扶队伍建设工作,逐步完善本辖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体系,进一步防范了社区服刑人员脱漏管和再犯罪事件的发生,并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化的建设。   20xx年下半年,我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在继续加强和完善现有 制度和举措并逐渐形成日常工作的同时,也会积极寻找自身的缺陷和不足,并采取相应措施和行动予以改进,下半年我司法所计划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继续加强新增社矫对象的矫前教育工作,以正确掌握每名纳矫对象的动态心理反映以及社会表现,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矫正措施,使新入矫教育对社矫对象纳矫后开展有针对性的帮教产生积极的影响;二、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方法,在严肃制度的同时,想社矫对象之所想,坚持人性矫正,保证相关制度能更好的落实。   我司法所将在下半年通过上述等一系列举措,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以人为本,不断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并不断学习,提高业务能力,争取社区矫正工作取得更好更突出的成效。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2   剥政对象一直是社区服刑人员中比较难管的一类,在社区矫正工作中需要采取分类改造、因人施教、重点关注等针对性管理措施,以提高他们改造意识,增强社区矫正实效,树立社区矫正威信。   赤溪司法所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发现一名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A,存在明显抵触情绪,在日常报到中无故拖延时间不来报到,并老叫嚷着“以前都不用的,凭什么现在这么麻烦?”等不满言论。针对这一情况,工作人员在对他的个别谈话和思想教育中着重讲解了政策变化、法律规定和社区矫正具体要求等内容,并督促他要认真遵守规定,自觉服从管理。但是,该服刑人员仍然以开店时间忙走不开等各种借口拖延报到,在司法所多次电话提醒后,依然我行我素,始终不来司法所报到。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上报局司法局矫正科,与派出所进行沟通,向镇政法书记汇报等工作外,重点采取攻心策略,抓住该服刑人员在开店,害怕司法机关到他店里的心理,在电话中明确告知“情况已经汇报局里,局里同意在电话警告无果情形下,出动警车到你店里把你带回来报到”,该服刑人员意识情况不妙,急忙转换态度,答应明日准时到所里报到。次日,该服刑人员准时到司法所报到,做好 思想汇报 ,并保证今后会准时报到,司法所也乘机对他进行社区服刑人员奖惩规定教育,再一次对他敲响警钟。   赤溪司法所在做好社区矫正日常管理的基础上,将工作重点放在落实“三防”工作要求上,用实际行动切实发挥社区矫正实效,稳步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学习心得体会3   6月底由省司法厅组织的全省社区矫正培训会在乐山举行,我有幸参加了此次培训。此次培训涉及了社区矫正的发展历史以及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概况,也包含社区调查评估和矫正文书档案的制作。通过此次培训我对社区矫正的工作又得到进一步的了解。   我从事社区矫正工作已经二年了,在这段时间的工作实践中,县局组织我们参加过很多次社区矫正矫正工作培训班,使我们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水平得到了一定提高。借此机会我想浅谈在学习过程中的一点感想:   扎实掌握专业知识   灵活运用工作中   我们作为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面对的是社会上的一些特殊群体,他们来自大墙内外、来自社会的阴暗处,他们都有着不同的经历和故事,在他们的内心深处有着不尽相同的思想缺陷和被扭曲的心灵,这都是我们在工作中需要发现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比如在谈话沟通方面,针对不同的社区矫正人员,要注意运用不同的方式方法。对于文化程度较高的社区矫正人员,我们尽量用委婉的言语,以免伤害他的自尊;而对于文化水平不高的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尽说文绉绉的话,否则他会觉得你不真诚,而不愿与你沟通。   社区矫正工作必须   "帮""教"并重   在实践工作中,作为矫正工作者,我们不能只是单纯的进行帮助或教育,应当将两者辩证的统一起来。如果单纯"只教不帮",许多社区矫正人员自己无法解决的实际问题就会成阻碍他改造的"绊脚石",直接影响工作成效。而"只帮不教"虽然帮助他们解决了许多困难,但忽略了从他的思想根源上对他的教育,忽略对他的法制观念的培养,一旦生活环境有所改善,个别社区矫正人员就会"故态复萌",重蹈覆辙。   因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帮""教"并重,缺一不可,比如有些社区矫正人员其实素质挺高,因过失犯罪被判刑,对他们主要是给予心灵上的沟通,减轻他们的心理压力和负担;而有些社区矫正人员,法律法规他们可能比我们还要熟悉,没有必要给他们讲大道理,而要和他们拉拉家常,帮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就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培养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域   对于公益劳动,我们需让每一名参加劳动的矫正人员都能够感到他们并不是在从事被惩罚的劳动,而是在参加一种奉献爱心的公益活动;因此培养参加公益劳动的积极性只有将参加公益劳动变成矫正人员的一种习惯、一种要求,在他们中形成良好的劳动氛围,才能使公益劳动变得真正有意义。   加强社区矫正执法工作专业化   档案管理规范化建设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规定,切实加强在社会服刑人员教育管控工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台账,直观了解每一位服刑人员的基本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与监督管理。并有效结合县司法局的档案检查工作,查找自己的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明确下一步具体工作方向。   写在最后   在县司法局领导的关心下,我将继续努力工作,通过学习、实践,逐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验,做一名合格的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

(一)确定论文提要,再加进材料,形成全文的概要论文提要是内容提纲的雏型。一般书、教学参考书都有反映全书内容的提要,以便读者一翻提要就知道书的大概内容。我们写论文也需要先写出论文提要。在执笔前把论文的题目和大标题、小标题列出来,再把选用的材料插进去,就形成了论文内容的提要。(二)原稿纸页数的分配写好毕业论文的提要之后,要根据论文的内容考虑篇幅的长短,文章的各个部分,大体上要写多少字。如计划写20页原稿纸(每页300字)的论文,考虑序论用1页,本论用17页,结论用1—2页。本论部分再进行分配,如本论共有四项,可以第一项3—4页,第二项用4—5页,第三项3—4页,第四项6—7页。有这样的分配,便于资料的配备和安排,写作能更有计划。毕业论文的长短一般规定为5000—6000字,因为过短,问题很难讲透,而作为毕业论文也不宜过长,这是一般大专、本科学生的理论基础、实践经验所决定的。(三)编写提纲论文提纲可分为简单提纲和详细提纲两种。简单提纲是高度概括的,只提示论文的要点,如何展开则不涉及。这种提纲虽然简单,但由于它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时能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编写要点编写毕业论文提纲有两种方法:一、标题式写法。即用简要的文字写成标题,把这部分的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简明扼要,一目了然,但只有作者自己明白。毕业论文提纲一般不能采用这种方法编写。二、句子式写法。即以一个能表达完整意思的句子形式把该部分内容概括出来。这种写法具体而明确,别人看了也能明了,但费时费力。毕业论文的提纲编写要交与指导教师阅读,所以,要求采用这种编写方法。

美国社区矫正论文发表时间

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位于北美洲中部,面积约为962.9万平方公里,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6.3%,居世界第四位。在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美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达到了黄金时期。美国设州领土还包括北美洲西北部的阿拉斯加和太平洋中部的夏威夷群岛。

一、社区矫正法什么时候出台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法律制度的确立,为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社区矫正写入刑法有以下五方面的重要意义。二、社区矫正可以去外地吗《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社区矫正人员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社区矫正人员因就医、家庭重大变故等原因,确需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在七日以内的,应当报经司法所批准;超过七日的,应当由司法所签署意见后报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返回居住地时,应当立即向司法所报告。社区矫正人员离开所居住市、县(旗)不得超过一个月。三、社区矫正到期如何解除《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期满,司法所应当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按照规定程序公开进行。司法所应当针对社区矫正人员不同情况,通知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群众代表、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参加宣告。宣告事项应当包括:宣读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鉴定意见;宣布社区矫正期限届满,依法解除社区矫正;对判处管制的,宣布执行期满,解除管制;对宣告缓刑的,宣布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对裁定假释的,宣布考验期满,原判刑罚执行完毕。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社区矫正人员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并书面通知决定机关,同时抄送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刑期届满的,由监狱、看守所依法为其办理刑满释放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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