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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4 08: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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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清楚地明确施工方与发包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及工程款结算的主要依据。可在现实操作中,很多工程人容易忽略合同的重要细节、风险点,造成施工期间不必要的分歧和争议,施工合同履约率大大降低。今天和大家分享合同中常见八大纠纷和解决方式。1涉诉主体问题(一)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二)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三)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问题(一)无效情形1、承包人没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二)有效情形1、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认定为无效的,不予支持;2、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3实际竣工日期确定问题(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4工程价款支付问题(一)合同无效、验收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二)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5垫资及垫资利息问题(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二)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6建设工程价款认定问题(一)有约定的: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二)设计变更: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三)书面确认文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四)不予答复情形: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五)与备案合同不一致: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六)固定价结算: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7工程款利息支付问题(一)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二)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实际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8工程款优先受偿问题(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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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争议产生原因一.建设资金准备不足或资金被挪用。1.商业性质的房地产开发:一般开发商只准备工程前期的部分资金,其余的建设资金主要通过银行融资、房户的预付款的收取及承包方垫资等方式来获得。即使这样,哪一种方式都无法保证建设资金能够及时支付。2.政府公共建设工程:这类工程拨款进度常受政府办事效率的牵制,有时专项资金会被挪用,有些会因城府部门未按合同拨付,致使最终“烂尾楼“的出现。二.发包过程中不法行为遗留的后遗症。1.在建设工程招标程序中出现的不法行为,对参与投标的施工单位的资质没有把关到位,此时无相应资质的承包方通过挂靠的方式来通过资格的预审。2.在招投标程序中串标、泄露标底等行为的出现,致使建设工程款项被人为地抬高或压低,待工程竣工之时发生关于公平的争议。3.发包工程的肢解所产生的纠纷。发包方缺少业界责任心,将一个工程明里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而暗里却又将工程分割成若干的部分,指令发包给了几个承包人,致使工程建设缺乏应有的统筹和协调,必定会在工程结算时产生争议,从而引发工程欠款。三.合同双方权利失衡:买方市场之下,建设工程发包方滥用市场优势。多数发包方为赚取更大利益而对承包方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承包方在知道要求不合理的情况下为市场生存也得逆来顺受,履行中却产生了许多的争议。四.纠纷因施工企业及关联方因自身原因导致。1.非法挂靠;2.非法转包、违法分包;3.工程转包和分包中的盘剥现象严重,实际施工人约定取得价款较工程成本要低;4.建设工程相对人法律意识淡薄,风险意识比较差,不晓得维护自身的正当利益;5.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不正当,表现混乱,引发了诸多的劳资纠纷;五.人为纠纷:因缺乏有效地诚信机制导致的。此乃建设工程领域中的大害,因其产生的纠纷多表现为发包方在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及工程款项的欠付,甚至是毫无根据的拖欠等方面产生的人为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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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对于已经收取的管理费及尚未收取的管理费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基于不同的价值考虑,产生了不同的裁判标准。(一)管理费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抗字第1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收缴或者没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本案,十六化建公司依据无效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取得的105万元管理费,系违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判归十六化建公司还是返还胡某,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收缴。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十六化建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依据《解释》第四条对定,将非法转包人已经取得的管理费,认定为“非法所得”。但是对该“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取收缴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以平衡各方利益为标准,做出了符合“个案平衡精神”的合理判决。(二)法院酌定管理费支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63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款8236363.09元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公平合理。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认定合同中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但是上述案件中,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上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支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管理费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而参照合同约定确定管理费数额,而是将管理费确定为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劳务费用,从而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数额。(三)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管理费数额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86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余松坚、黄泽喜)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22%扣缴甲方(中太公司)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如前所述,2009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太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无不当。中太公司再审主张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收取此款,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件中,非法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承包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法院自由裁量权确定管理费数额。(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管理费,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路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认定涉案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路航公司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该管理义务对应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管理费。(五)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2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前提条件为当事人已经实际取得。本案中,因当事人未实际取得分包合同中约定的10%管理费,且华隆公司未能提交对此项工程进行过管理并支付相应管理费的证据,二审法院对此处理并无不当。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做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和解或调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和解,或者通过第三者进行调解。二、仲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当事人如果不愿意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功,可以根据达成的仲裁协议,将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三、诉讼。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对于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管理费纠纷法律中有以下处理方式:

1、《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2、《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再审申请人证明其提交的新的证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

(一)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存在,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二)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原审中已经提供,原审人民法院未组织质证且未作为裁判根据的,视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但原审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不予采纳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8、《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9、《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常涉及的一些问题: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

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

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

2、挂靠。

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

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

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

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

5、转包。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

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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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伴随着我国建筑行业和装修装潢行业的快速发展,地方法院、各级仲裁机构受理的关于建筑工程的合同纠纷形成逐年递增的态势。为进一步促进建筑市场的规范化,及时协调和处理各种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正当权益,因此,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阐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遵循的基本原则,就针对实际的工程案例就如何处理目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主要问题作了详细论述,并提出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一些防范措施,具有实际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建筑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与防范 引言 我国的建筑市场已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建筑相关法律法规的完整性和适用性。到目前为止,我国建筑市场已呈现为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三大法律支柱为主的建筑法律基本框架。基于建筑工程本身错综复杂的基本特点,在各阶段各种涉及到法律范围的新问题不断出现,一旦发、承包双方产生合同纠纷后多会出现无章可循的不良局面,地方法院及冲裁机构由于对于司法理念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差异,在实际受理审判中,常常出现司法标准不能协调统一的现象。因此,强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及防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以下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1、建筑工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1.1全面履行的原则 主要指发、承包双方依照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无条件全面履行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标的、质量、数量、价款等以及附加条款,都应严格依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 1.2诚实守信的原则 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基本原则,同样也是《合同法》中关键的一项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讲究诚实守信,以促进双方通力协作。 1.3公平、公正的原则 合同双方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各种变更、转让及关于争议的解决,都必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1.4不得擅自变更的原则 合同具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双方在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条款内容。 2、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的有效处理 2.1工程案例分析 笔者过去接触过这样一则工程实例,甲方为洛阳汉德置业有限公司,乙方为河南隆基建设有限公司。甲乙双方在履行建筑工程合同的过程中,随着工程施工的逐步深入,就合同条款内容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分歧,主要原因是双方对于合同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差异。此合同主要包括所有土建、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图纸答疑文件以及图纸审查意见书等各项条款,双方产生争议主要表现为图纸设计、工程质量、进度款的支付以及工期控制等诸多方面。 甲乙双方最关键的纠纷主要是工程造价计量上的出入。在进行分项工程造价计量时,该合同附加条款中已明确了“合同明细价”内容,同时依据工程进度制定了24个月的支付规划,在自愿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协议,然而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乙方突然提出要更改付款规定,一味声明付款计划商议欠妥,由于该合同造价和国内基建项目的投资造价有很大差异,它并未依据河南省工程造价定额和费用标准经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来合理界定,而是结合过去建筑经验,采取市场比较法和造价指数法,并经过双方反复协商达成的,这也是国际上通用的办法。 乙方认为协议付款内容中,关于基础工程建设资金安排过少,提出了“在维持合同造价前提下,适当增加分项工程造价”的修改意见,遭到甲方的断然拒绝,甲方认为,若可以随意修改合同条款,合同就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乙方强调指出,基础工程建设的实际造价比合同价要高出1倍以上,他们需要垫资才能完成基础工程建设,正好工程垫资违反政府的政策规定,因此,乙方根据“合同条款违背于国家法律法规”为理由强烈要求更改合同内容,双方各不退让。 在双方多次协商和仲裁均无果的情况下,于是甲方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乙方,告乙方违约并要求索赔500万元;乙方也反诉甲方,并以国家和河南省地方政策为反诉依据。控诉甲方违约,也要求甲方索赔500万元。基于此案件诉讼标的大和情况复杂的特点,法院难于作出判决,此案件法院受理1年多,至今仍未结案。 2.2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 2.2.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一般建设单位为了筹集建设资金,往往采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银行依据贷款的条件规定,需要建设单位提供各种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可以和抵押人协商,利用拍卖、变卖抵押物或抵押物折价的价值进行受偿;若协议不成,抵押人可以向地方法院起诉;当拍卖、变卖抵押物折价后的价款大于债权数额时,超出部分为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如果发包人未按合同支付价款,承包人可催促发包人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支付价款;若发包人逾期不支付,承包人可以和发包人商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上诉地方法院依法将工程拍卖,工程价款在工程拍卖、折价基础上优先受偿。” 2.2.2抗辨权的应用 ①同时履行抗辨权。主要指在合同的有效期限内,甲乙双方不按顺序各自履行该承担义务的行为。在事先未作出履行顺序要求的合同中,甲乙双方一方在另一方未给付前,对其履行要求有权拒绝。 ②先履行抗辨权。主要指双方互负债务时,即有履行的先后顺序之分。先履行方未执行或执行内容不符合具体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先履行方的履行要求。 ③不安抗辨权。主要指由于后履行合同一方不能履行债务能力,先履行合同一方有权拒绝履行合同的权利。 2.3合同的责任承担 2.3.1承包方的承担责任 施工准备责任、工程质量责任、工程进度责任、工程保管责任、及时告知责任、竣工验收责任、工程保修责任等各种责任,还包括与分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连带责任。 2.3.2发包方的承担责任 工程定点责任、经费保证责任、物资保证责任、技术保证责任、施工监督责任、误工赔偿责任以及验收结算责任等。还包括发包方得知承包方依赖于其他建筑企业仍签订工程合同,应承担无效合同产生的过错责任;承包方对基础工程和工程主体结构承担质量责任,其余责任全部由发包方承担。

【 摘要 】本文针对我国施工企业面临建筑业市场化、工程管理国际化的形势,从合同管理的重要性入手,分析了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对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完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了探讨。

【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合同管理 现状

1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 建筑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与完善。2004年11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WTO满3周年了,这意味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3年保护过渡期结束,2004年12月11日起建筑市场全面对外开放,中资、外资企业都将享受“国民待遇”。全球经济一体化是世界经济发展不可逆转的趋势,逐步对我国国民经济主要支柱的建筑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给国内建筑施工企业带来了较大的冲击, 另外,市场经济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它的法律强制性,因此在建筑领域逐渐出台了《合同法》、《招投标法》、《建筑法》等以合同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合同是联系各合同主体的纽带,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必然要受法律的制裁,从建筑市场总体情况来看,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建筑企业利润减少,合同的风险加大。只有重视合同,重视合同管理,才能有效的降低工程风险,增加企业利润。

2 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施工企业与国际交往逐渐频繁,到国外承包的工程及在国内承包的`国际投资项目也越来越多。严格的合同管理是这些国际工程的惯例,一般都严格使用FIDIC合同条件。

就目前国内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现状而言,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1)缺乏完全法制化的社会环境。建筑和合同法律体系不够完善,部分法律条文不够严谨,有空子可钻。另外,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然存在。

(2)缺乏规范化的市场环境。业主利用买方市场的优势地位,提出苛刻的合同条件,施工单位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业主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随意性太强,存在不按合同、不按规则和惯例办事的现象。

(3)施工企业的合同法律意识和合同管理水平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还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4)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对合同管理人才培养不够重视。我国的合同管理起步较晚,合同管理人才缺乏。另外,由于外部环境不规范的因素太多,企业内部还没有形成重合同的意识和重视合同管理人才培养的环境。

在建筑市场上,不慎签订的一个合同就有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甚至面临破产的窘境,因此,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以提高企业的生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

3 加强合同管理的几点建议

3.1 树立合同观念,加强合同意识

企业要对管理人员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合同管理人员,不但要学习《建筑法》,更要学习《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使他们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处处以合同为依据,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只有这样,才能按合同办事,才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国际工程中,合同管理更是项目管理的核心,尤其对承包商来讲,可以说其合同管理直接关系到项目实施是否顺利,自身的利益能否得到保护。

3.2 设立合同管理机构、培养合同管理人才

一个合理的合同管理机构,以及对合同管理部门的权责及与其它职能部门之间的界面的合理界定,是合同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合同管理人才,需要素质高、学习能力强、知识面广、责任心强,需进行在职培训,组织专题学习和讨论,学习的内容有《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建立有效交流渠道,以达到互相促进、互补不足的目的,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的责权利,建立完善岗位竞争机制和奖惩机制,以机制促进人,

3.3 建立和完善企业的合同管理体系及合同管理制度

施工企业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个环节建立和健全具体的可操作制度没,这些环节应包括:介绍信的开具、信息的跟踪、合同的草拟、洽谈、评审、用印、交底、责任分解、履约跟踪、变更、索赔、违约、解除、终止等。使合同管理有章可循,规范合同签订程序,减少失误。

3.4 建立合同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合同管理的窗口。为了能及时掌握合同的实施情况,合同文件、变更记录、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各方的来往函件等文件要及时传递给合同管理人员,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合同管理应建立在信息管理的基础上,施工企业要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进行合同管理,可以建立局域网,信息网站等。

4 总结

合同管理是一项高智能的工作,是一个复杂的体系,是项目管理的核心。面对我国建筑领域市场化的推进以及我国建筑业国际化的趋势,没有有效的合同管理,就不能实行有效的工程项目管理,就不能顺利的完成工程预期目标,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合同意识,只有合同管理规范化,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参考文献

[1] 金芳,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施工企业的策略研究[D].武汉理工大学硕士论文,2005.

[2] 韩风光,中小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研究[J].中国科技论文在线.

[3] 朱小林,论如何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J].经济建筑,2006(9).

[4] 王才旭,试论建筑施工企业面临国际竞争的对策[J].四川建筑,2005(6).

发表论文合同纠纷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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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分析:(一)去中介公司所在地的工商局或工商所进行投诉,需要携带相关证据原件,事先查好房屋中介公司的营业地、法人等信息。

(二)工商局的消费者投诉还是最有用的办法,如果工商局会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并通知结果:协调解决,拿好合同和押金去中介公司。

(三)去法院起诉。

合同纠纷: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协商的,搜集证据去法院起诉维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之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英国《安娜法令》开始保护作者的权利,而不仅仅是出版者的权利。

法律分析:1、认定双方成立以委托理财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关系,并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应根据人民法院审理借款合同纠纷的一贯原则认定。例如,约定的收益,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予保护。企业之间的委托理财行为如被认定为借贷性质后,因其违反了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资金占用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2、认定双方之间成立有“保底条款”的委托代理关系,并以委托合同纠纷确定案由。除受托方为证券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禁止订立“保底条款”的主体外,一般应认定为有效,委托人请求受托人按照约定返还本金及约定回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由于市场风险导致受托人难以履行合同,受托人请求减少支付超出正常孳息部分的回报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调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合同主体委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公司(包括不具备受托从事资产管理经营范围的公司和具有相关经营范围的各类投资咨询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2、委托关系自然人之间相互委托、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自然人与有限公司之间相互委托、信托投资公司委托自然人、证券公司委托自然人、有限公司委托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证券公司监管下的当事人之间开展的委托理财行为。3、管理资产的交付方式第一,资金的直接交付,这种情形下委托人对委托资产一般没有控制权或控制权较弱;第二,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的托管,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无效:(一)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信托财产不能确定;(三)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四)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和解:当事人有自行解决的意向,可以协商处理版权纠纷。2、调解:当事人可以委托第三者(版权局、著作权保护机构如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版权保护协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自然人等)调解著作权纠纷。3、仲裁:当事人可以根据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4、诉讼: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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