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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顶尖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6 08:27:48

国际顶尖论文发表

众所周知,在世界范围内的顶尖期刊上发表论文可以推动一个人学术地位的提升,也能为职业前景奠定坚实的基础。因此,大家在发论文的路上你追我赶,乐此不疲。然而,在无数文章被提交之后,但只有极少数被接收。2013年,Nature共收到11000篇论文投稿,最终只发表了856篇,发表比例为7.8%。那么,想在顶尖期刊发表论文,除了研究本身之外,还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在伦敦举办的一次Naturejobs职业展览会(Naturejobs Career Expo)上,Nature的母公司——英国麦克米伦出版公司(Macmillan Publishers Limited)的编辑Peter Gorsuch,以及Nature的编辑Sadaf Shadan为大家分享了一些科研成果发表过程中的建议,Nature Communications的资深编辑&团队经理Nicky Dean也分析了这些牛刊看重的要素,以下是他们一些观点。 数据是所有研究工作的核心。 Peter指出,事实上,一篇论文如果没有出色的数据支撑,几乎不可能在顶尖期刊上发表。而且,即便数据出色,如果文章的质量很差也是不行的。 假设你的研究在讲述一个“故事”。 一篇文章应该从提出问题入手,之后形成逻辑论证。Sadaf 指出:“一篇优质论文通常少不了有力的证据和引人注目的结论。”所以,确保你的“故事”中没有任何漏洞。一项优秀的研究应该构建出某种系统或者想法的轮廓,一篇论文也应该讲述一个清晰明了、引人入胜的“故事”,同时在写作时对目标期刊的风格做到心中有数。比如,这篇论文是发在Journal of Virology(病毒学期刊)合适呢?还是发在Infectious Diseases(传染病学期刊)合适? 了解你的读者。 没人有义务必须读完你写的文章,如果不仔细斟酌论文的受众的话,也会在无形中降低论文的潜在影响力。科研论文的受众很特别,但千万不要对你他们的知识水平值期待得太高,尤其是在影响力比较大的一些期刊上,这些期刊的收稿标准之一就是论文相关性比较宽泛。所以,尽管你的读者可能是科学家,但不一定就是你所在研究领域的专家。 简洁,干净、清晰。 Nicky表示,千万不要低估标题跟摘要的重要性。尽管学者们在论文写作末期才会考虑这两个细节,但它们正是编辑跟审稿人最关注的点。要确保标题和摘要起到诱饵的作用,拉着读者往下读。这就意味着尽量不要在标题和摘要中使用不必要的专业术语。例如,“Sylvilagus nuttallii: a semi-arboreal lagomorph(山棉尾兔:一种半栖树兔形目动物)”就远远不如“Tree climbing behaviour in Mountain Cottontail: Sylvilagus nuttallii(山棉尾兔的爬树运动行为)”。 摘要部分应该介绍研究主题、论文要回答的问题,还应该总结主要研究发现,并对其可能产生的价值以及应用这些研究发现的前景给出观点性陈述。可以通过思考以下几个问题来展开论文:论文想展示的主要结论是什么?该研究成果会对哪些领域产生影响?与该领域之外的其他领域相关性有多大?  一个出彩的论文标题和摘要吸引读者去关注论文。 此外,留心自己平常所读论文的结构和语言。不只是自己的领域,其他领域也会为你提供很多的灵感。 充分利用图表。 图表能够直观地展现你的发现,而且图表与图表之间一定要有逻辑顺序,并且与你论文所讲述的“故事”一一对应。在大数据时代,图表在科研成果中的应用简直到了泛滥的地步,所以你要懂得取舍。Peter建议,在所有的数据中,选最能展现自己研究要点的数据,而不要将所有数据都往论文上堆砌。此外,科学研究最基本的能力之一就是从别人的研究中受到启发或者获得灵感,因此在顶尖期刊上发表论文,就能让更多需要看到你研究的学者看见你的论文。 Nicky说:“有的学者知道如何构思一篇论文,论文语言水平也很好。这些论文经过了深思熟虑和仔细打磨,观点成熟,结构清晰,让人一看就知道重点在哪里,这无形中就增加了读者的兴趣和论文的影响力,所以有想法还不够, 论文写作水平也很关键 。” 历经多年的科研训练,大多数人都形成了一种在论文中去展现“快来看看我做了些什么”的写作思维,但是如果真正想要提高自己的研究价值跟影响力的话,更应该建立在论文中展现“ 来看看这个问题为什么重要 ”的写作思维。

SCI论文,就是被SCI索引收录的期刊所刊登的论文。SCI(Scientific Citation Index)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ISI)编辑出版的引文索引类刊物,创刊于1964年。

SCI(科学引文索引 )、EI(工程索引 )、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 ) 是世界著名的三大科技文献检索系统,是国际公认的进行科学统计与科学评价的主要检索工具,其中以SCI最为重要。

《科学引文索引》(Science Citation Index, SCI)是由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 ISI)的尤金·加菲尔德(Eugene Garfield)于1957 年在美国费城创办的引文数据库,其覆盖生命科学、临床医学、物理化学、农业、生物、兽医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综合性检索刊物,尤其能反映自然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是目前国际上三大检索系统中最著名的一种,其中以生命科学及医学、化学、物理所占比例最大,收录范围是当年国际上的重要期刊,尤其是它的引文索引表现出独特的科学参考价值,在学术界占有重要地位。许多国家和地区均以被SCI收录及引证的论文情况来作为评价学术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从SCI的严格的选刊原则及严格的专家评审制度来看,它具有一定的客观性,较真实地反映了论文的水平和质量。根据SCI收录及被引证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学术水平的发展情况。特别是每年一次的SCI论文排名成了判断一个学校科研水平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标准。

SCI以《期刊目次》(Current Content)作为数据源,目前自然科学数据库有五千多种期刊,其中生命科学辑收录1350种;工程与计算机技术辑收录 1030种;临床医学辑收990种;农业、生物环境科学辑收录950种;物理、化学和地球科学辑收录900种期刊。各种版本收录范围不尽相同。

SCI论文可以算是国际学术界的顶尖论文论文,它可以代表本专业在全球的最先进技术以及发展趋势,因此SCI论文对于很多作者来说是对自身学术水平的最高认可,国内的越来越多的科研单位和博士生都是非常重视SCI论文的发表的。

就目前国内情况来看,科研工作者是发表SCI文章的主要群体,要想自己的科研水平和成果达到国际认可的先进水平,不发表SCI文章很难有说服力,因此,SCI文章发表是国内很多专业技术人员的目标,总体来说SCI文章的国际认可度是国内学术期刊无法比拟的,包括各类核心期刊。另外,SCI论文审核也是非常严格的,审核所需时间未必会长,但对文章的要求是非常高的,不光需要足够的学术能力,还需要很好的写作能力。

拓展资料:

SCI论文的重要性:

国际顶尖期刊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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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发表论文,教育,医学,建筑,经济,文学刊物收稿绿色通道,10余年发表经验,期刊发表论文先审核,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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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学国际顶尖论文发表

很多!以下是《美国经济评论》甄选出对经济学发展与实践产生深远、重大影响,且富有创造性的20篇最佳论文。其实每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代表论文都是对经济学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论文。一、《生产理论》(1982) C.W.柯布与P.H.道格拉斯著二、《知识在社会中的利用》(1945)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著三、《经济增长与收入不平等》(1955)西蒙·库兹涅兹著四、《资本成本、公司财务与投资理论》(1958) F.莫迪尼安尼与M.H.米勒著五、《最优货币区理论》(1961) 罗伯特·蒙代尔著六、《资本理论与投资行为》(1963)戴尔·乔根森著七、《不确定性与医疗保健经济学》(1963) 肯尼斯·阿罗著八、《新古典增长模型中的国家债务》(1965)彼得·戴蒙德著九、《货币政策的作用》(1968) 米尔顿·弗里德曼著十、《移民、失业与发展:两部门分析》(1970) J.R.哈里斯与M.P.托达罗著十一、《最优税制与公共产品》(1971) P.A.戴蒙德与J.A米尔利斯著十二、《生产、信息成本与经济组织》(1972) A.A阿尔钦与H.德姆塞茨著十三、《代理经济理论:委托人问题》(1973)斯蒂芬·罗斯著十四、《产出——通胀替代的若干国际证据》(1973) 罗伯特·卢卡斯著十五、《寻租社会的政治经济学》(1974) 安尼·克鲁格著十六、《垄断竞争与最优产品多样化》(1977)A.K.迪克西特与J.E斯蒂格利茨著十七、《几近理想的需求系统》(1980) A.S迪顿与J.米尔鲍尔著十八、《论信息有效市场的不可能性》(1980) S.J格罗斯曼与J.E斯蒂格利茨著十九、《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化与贸易方式》(1980) 保罗·克鲁格曼著二十、《股价过度波动能根据其后的股利变化进行解释么?》(1981) 罗伯特·席勒著

世界学术期刊学术影响力指数(WAJCI)Q1区中国科技期刊刊名WAJCI指数学科内WAJCI世界排名综合性科学技术NATIONAL SCIENCEREVIEW*22.1838/148SCIENCE BULLETIN*10.26212/148科学通报3.09631/148中国科学院院刊2.58735/148数学SCIENCE CHINAMATHEMATICS*1.72471/313应用数学APPLIEDMATHEMATICSAND MECHANICS(ENGLISH EDITION)*1.77557/252应用物理学NANO RESEARCH*3.41317/148NANO-MICROLETTERS*2.51827/148光学LIGHT: SCIENCE &APPLICATIONS*5.4837/104物理化学NANO RESEARCH*2.54536/145应用化学CHINESE JOURNALOF CATALYSIS*1.80113/71JOURNAL OFENERGY CHEMISTRY*1.71617/71地球科学综合GEOSCIENCEFRONTIERS*1.85548/192地质学岩石学报*4.4298/91ACTA GEOLOGICASINICA(ENGLISH EDITION)*3.51314/91地质学报3.38216/91地质论评3.26817/91自然地理学地理学报3.5207/87地理研究2.68612/87地理科学进展2.08920/87地理科学2.02021/87生物学SCIENCE CHINALIFE SCIENCES*1.79023/92细胞与组织工程BONE RESEARCH*2.1324/24细胞生物学CELL RESEARCH*4.05818/191遗传学与遗传性GENOMICS,PROTEOMICS& BIOINFORMATICS*1.78937/172古生物学JOURNAL OFPALAEOGEOGRAPHY*2.2017/55植物学MOLECULAR PLANT*6.39211/230JOURNAL OFINTEGRATIVEPLANT BIOLOGY*2.66144/230JOURNAL OFSYSTEMATICSAND EVOLUTION*2.43148/230动物学CURRENT ZOOLOGY*2.07735/172生物化学与分子生物学MOLECULAR PLANT*3.11022/293医药卫生综合CHINESE MEDICALJOURNAL*2.14338/179结合与补充医学中国中药杂志2.79211/58CHINESE JOURNALOF NATURALMEDICINES*2.78412/58中草药2.66013/58免疫学CELLULAR &MOLECULARIMMUNOLOGY*2.08531/156男科学ASIAN JOURNAL OFANDROLOGY*3.3381/7放射学、核医学与医学成像SIGNALTRANSDUCTIONAND TARGETEDTHERAPY1.69732/129药学与药理学

顶尖期刊:American Economic ReviewEconometrica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 Studies一流期刊:Economic JournalGames and Economic Behavior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Econometrics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Journal of FinanceJournal of Labor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tary Economic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Review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Journal of Financial EconomicsReview of Financial Studies二流期刊: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AEA Papers and ProceedingsBrookings Papers on Economic ActivityEconometric TheoryEconomic TheoryEurope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Applied EconometricsJournal of Business and Economic StatisticsJournal of Comparative Economics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Journal of Economic Behavior and Organiz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Dynamics and ControlJournal of Economic EducationJournal of Economic Growth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Journal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Strategy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Journal of Experimental EconomicsJournal of Health EconomicsJournal of Human ResourcesJournal of Industrial Economics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Journal of Mathematical EconomicsJournal of Money, Banking and CreditJournal of Population EconomicsJournal of Public EconomicsJournal of Real Estate Economics and FinanceJournal of Regulatory EconomicsJournal of Risk and Uncertainty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Social Choice and WelfareReview of Economic Dynamics三流期刊:Canadian Journal of EconomicsChina Economic ReviewEconometric JournalEconomic inquiryEconomica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ultural ChangeEconomics LettersEconomics of TransitionHealth economicsIndustrial & labor relations review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Game Theory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Industrial Organization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Journal of institutional & theoretical economicsJournal of law, economics & organizationJournal of regional scienceJournal of transport economics & policyLand economicsMathematical Social SciencesNational Tax JournalOxford Bulletin of Economics and StatisticsOxford economics papersPublic ChoiceReview of Economic DesignReview of Income and WealthScandinavian Journal of EconomicsSouthern Economic Journal四流期刊:其他SSCI经济学期刊(注意不是国内的CSSCI)。不入流期刊:其余期刊均为不入流,比如说《经济研究》、《世界经济》。

尤其是人的顶级期刊有哪些,你比如说法律法规的知识,还有经济的一些作用的。

高中生发表国际顶尖论文

高中生如果能够独立的在SCI发表论文,他不需要被高等学校破格录取,他完全有能力考上高等学校。

基本不可能,但不是完全不可能。如果你的论文是重大的科研成果,振撼了中国学术界或世界学术界,被许多国内外权威杂志转载,被许多专家学者评论赞赏,那是完全可能的,如果只是达到一般水平,被专家学者视为空气,视而不见,那是不可能的。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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