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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2 2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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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资产证券化》(林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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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

《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本中国本土化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落地操作手册。

本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详细叙述的专著。

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一本书指导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程操作。

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及理论研究人员人手一册的工具书。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必备的操作指导。

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直接下载即可。煤炭价格风险与能源风险管理(一)中国能源论文(MeiTanJiaGeFengXianYuNengYuanFengXianGuanLi(Yi)ZhongGuoNengYuanLunWen)【关键词】:煤炭 价格 能源风险 管理【keywords】:MeiTan JiaGe NengYuanFengXian GuanLi【作者】:严国荣 【来源】: 知识词典【期刊名称】:中国能源(ZhongGuoNengYuan)【国际标准刊号】:1003-2355 【国内统一刊号】:11-2587【作者单位】:中联煤炭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能源价格风险》一书的作者Tom James有十多年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的丰富经验,尤其是在能源和商品衍生品方面。他的职业领域囊括了衍生品交易、经纪业、通过衍生品提供结构化金融服务、风险管理咨询与培训。由他撰写的这本书介绍了各种能源商品(包括原油、石油产品、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电力)的衍生品交易品种,并详细说明了如何利用这些衍生品工具来进行风险控制与套期保值,这些介绍与说明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更具有相当前瞻性的实务价值。可以说前文谈到的第四个挑战,正是要通过建立各种能源衍生品品种并完善相关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法规来解决的。而本书则提供了几乎所有能源衍生品的素材,并附有一些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与相应衍生品交易的会计准则文件。这对我国发展能源衍生品市场、完善能源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与监管方面的法规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希望本书的翻译,从宏观层面讲,能为我国应对上述第四个挑战,发展能源金融市场提供一个很好的素材参考;从微观层面讲,能为我国能源企业、能源从业人员在国际市场上利用衍生品进行风险管理提供专业方面的指导。如能达到这两个目的,则不仅是原作者所乐见的,更是对参加翻译的同仁们半年多辛苦的最好报酬。

李娜,盛妤,孙韫等.上海市妇幼保健全程服务管理模式的探讨.中国妇幼保健.2008(23)15:2051-2053 李娜,马进,周成武,严素勤.卫生服务机构导入PPP模式探析.2007(10)8:1-2 马进,赵明,朱畅,李娜.完善我国公立医院管理体制的调查研究,中华医院管理.2008(24)5:1458-1460 朱畅,李娜,张君闻,马进.上海某区社区医院政府财政补助现况调查,中国全科医学.2008(11)5:438-441 周云,马进,虞慧炯,罗志坤,李娜.上海市重残无业人员救助养护需求影响因素分析,疾病控制杂志.2007(11)5:467-470 季骅.陈川.李娜.上海医院服务信息符号环境需求分析和建议.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29)1:42-43,46 季骅.李娜.三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牌标识的需求分析. 解放军医院管理杂志.2007(14)11:830-831,846 李娜,张蕾敏,程琦.1996-2005年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科研现状与对策的研究.现代大学教育.2007;5:19-21 李娜.大学生网络成瘾研究进展.社区医学杂志2006;8:59-61 李娜,王作振,江孙芳,高鑫,季建林,赵耐青.糖尿病患者人格特征探析. 中国健康教育 2004;5:420 李娜,江孙芳,高鑫,季建林,赵耐青. 2型糖尿病患者的焦虑、抑郁情绪分析.复旦大学学报(医学版) 2004;11:615-617,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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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例文:

《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

姜敏

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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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

《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本中国本土化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落地操作手册。

本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详细叙述的专著。

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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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及理论研究人员人手一册的工具书。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必备的操作指导。

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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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期刊省级期刊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办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国家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部委、全国性团体、组织、机关、学术机构主办的刊物。核心期刊目前国内有7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凡是这些来源期刊目录里有的刊物均可认为核心期刊,包括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建设中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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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资产证券化》(林华/罗桂连/张志军)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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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罗桂连/张志军

译者: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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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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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及理论研究人员人手一册的工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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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发表论文的期刊有很多,评职称的就更多了。关键是看你的论文是哪方面的,有什么要求。如果你不知道可以那种代理问下,他们会给你推荐相应的期刊的,我当时就是在诚毅论文网发的,是朱老师给我推荐的期刊,现在书早都拿到了,职称也顺利评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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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二叠世至中二叠世,地球经历了距今最近的一次由冰室期到温室期的转变。在此期间,大气CO 2 浓度由 200 ppmv增加至 800 ppmv,海水增温近10 ,南半球的大规模冰川逐渐消融,低纬热带雨林大幅萎缩,海洋生物多次小规模灭绝。大多数研究认为,该时期全球增温与大规模火山活动导致的大气CO 2 浓度增加有关。但是,CO 2 主要来自俯冲带火山还是大火成岩省一直是争论的热点。现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海相沉积,缺乏长尺度陆地环境记录,亟待深入研究该时期全球变暖的原因及其对陆地环境的影响。

中国科学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新生代地质与环境院重点实验室博士研究生王永达在导师杨石岭研究员指导下,以华北鄂尔多斯盆地东北缘的一套早–中二叠世河湖相地层(下石盒子和上石盒子组)为主要材料(图1),开展了系统的年代学及环境指标分析,探讨了该时期华北板块的气候环境演化 历史 及其机理。

依据剖面中部两层凝灰质泥岩的锆石U-Pb年龄(276.0 3.8 Ma和287.0 3.0 Ma)和古地磁极性序列,结合前人报道的下石盒子组火山灰锆石U-Pb年龄,将剖面地层年代范围限定在 295–266 Ma,即早二叠世阿瑟尔期(Asselian)至中二叠世沃德期(Wordian;图2)。

地化指标分析结果显示,从295 Ma至266 Ma,随着全球增温,化学蚀变指数(CIA)值逐渐降低,揭示了华北板块长期的干旱化过程;有机碳同位素值(δ 13 C org )也相应大幅度减小,暗示大气CO 2 浓度持续增加,与火山活动及相关过程密切相关(图3)。记录对比显示:1) 295–280 Ma及 270–266 Ma期间CIA及δ 13 C org 值大幅减小,对应于这两个时期强烈的大火成岩省活动;2) 280–270 Ma期间,δ 13 C org 及CIA值小幅减小,对应于弱的大火成岩省活动。相比较而言,泛大陆周缘的俯冲带火山活动则贯穿整个早–中二叠世。以上结果表明,大火成岩省释放大量CO 2 等温室气体,导致全球变暖及南半球冰消,进而引发了华北板块的干旱化。

全球变暖通过改变大气环流的位置显著影响地球水文气候。热带辐合带(ITCZ)作为地球上最大的雨带,在不同时间尺度上均随全球增温向更温暖的半球移动,从而导致低纬地区的降雨量显著变化。早二叠世至中二叠世,随着全球变暖,南半球冰川的北界由 30 S退缩至极圈之内,导致ITCZ向南移动,使得低纬华北板块(10–20 N)逐渐变干。

研究成果近期发表于国际学术期刊Palaeogeography, Palaeoclimatology, Palaeoecology(王永达, 杨石岭*, 张师豪, 黄晓芳, 孙敏敏, 丁仲礼. Early–middle Permian drying in the North China Block induced by large igneous provinces. Palaeogeography, Palaeoclimatology, Palaeoecology, 2022, 592: 110922. DOI: 10.1016/j.palaeo.2022.110922)。研究受基金委杰出青年基金项目(41725010)、中科院先导项目(XDB26000000和XDB31000000)、中科院地质与地球物理研究所重点部署项目(IGGCAS-201905)共同资助。

美编:陈菲菲

校对: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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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罗桂连/张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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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本中国本土化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落地操作手册。

本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详细叙述的专著。

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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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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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资产证券化》(林华)电子书网盘下载免费在线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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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名:PPP与资产证券化

作者:林华

豆瓣评分:8.9

出版社: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份:2016-6-27

页数:508页

内容简介:

《PPP与资产证券化》当前金融市场最热话题。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已上升为党的执政纲领和国家战略,PPP发展空间十分巨大。本书结合我国最新政策和市场动态,对PPP与资产证券化的具体实务做了系统性地介绍。作者团队均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领域极具理论及实操经验的专家。书中案例为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提供具体操作指南。

高坚、贾康作序推荐,邢早忠、姚余栋、魏革军、黄世忠、唐斌、曹德云联袂推荐。

本中国本土化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落地操作手册。

本从资产证券化参与机构的角度对业务操作的完整流程进行详细叙述的专著。

一本书系统了解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过程。

一本书指导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全程操作。

PPP项目融资与资产证券化市场的从业人员、监管机构人员及理论研究人员人手一册的工具书。

机构和个人投资者必备的操作指导。

大众读者快速、全面了解PPP的专业读物。

作者简介:

作者简介

主编:林华

特许金融分析师、美国注册会计师、注册风险管理师。

现任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董事长,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院长,兴业银行独立董事,南开大学与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客座教授,财富50人论坛固定收益首席。在美期间任职于毕马威结构金融部,先后为GE资本、摩根大通银行、世界银行及汇丰银行设计ABS, CLO, MBS, CMBS等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型,并负责此类产品的定价和会计处理。归国后曾任中国广东核电集团资本运营部投资总监,厦门市创业投资公司、金圆资本管理(厦门)有限公司总经理,被深圳市政府认定为深圳市领军人才。

著有《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中国资产证券化手册》,译有《全球REITs投资手册》。

副主编:罗桂连

现任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挂职)。清华大学管理学博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访问学者。2000年以来一直在基础设施项目融资及PPP领域从事实务、理论和政策制订工作。近年来在中国保监会资金部投资处工作,致力于推进保险资金、养老基金等中长期资金投资基础设施项目。

副主编:张志军

现任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资信评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证券业协会科研课题评审专家组成员。清华大学硕士,在证券资信评级行业有十余年从业经验,曾在《中国证券》等期刊发表论文多篇,编写了《资产证券化——原理、风险与评级》等多部专著。

作者:

黄长清,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分析网专家顾问,现任嘉兴天风兰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曾供职于中信证券、一创摩根和恒泰证券,首次在合资券商中牵头建立了资产证券化和私募结构化融资的双重业务流程,负责完成了国内多个首单创新型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和类REITs项目,已完成或正在执行的各类资产证券化项目超过50单。拥有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和南开大学会计学学士学位。

许余洁,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究总监,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首席研究员,西南财经大学特聘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操作手册》副主编。2013年7月供职于中国证监会研究中心(2015年改称中证金融研究院),暨证监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联合培养博士后。2014年从事明斯基《稳定不稳定的经济》一书中文版的翻译校稿。两年多以来,在《人民日报》、《金融法苑》、《中国金融》、《工业技术经济》、《中国经济报告》、《中国证券报》等报刊杂志上发表文章30余篇,并以笔名“余吉力”在财新博客上坚持撰写100篇读书心得,广为转载。

米涛, CFA,美国注册会计师(CPA)加州大学欧文分校MBA,现任职于某大型海外直接投资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类资产投资。对发达国家PPP/PFI类型资产有超过10年咨询和直接投资经验。通过直投、跟投和基金投资等方式,主持和参与完成了近5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投资,投资标的包含欧洲机场、高速铁路、港口、美国天然气管线等。通过投前尽职调查、投后管理以及同各类型监管机构(如英国CAA, Ofwat, 美国的FERC)沟通和谈判,积累了大量第一手监管类基础设施资产投资和投后管理经验

李耀光,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经济学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中国注册会计师(CPA)。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中国资产证券化论坛理事兼教育委员会委员。现就职于某中美合资证券公司,担任结构融资总监,负责境内资产证券化与REITs等结构化金融产品的设计与发行,并参与跨境证券化产品与REITs的研究与执行,成功完成或执行资产类型覆盖商业及工业地产、应收账款、银行信贷、消费金融、公共事业收费权等。在此之前,曾就职于某行业领先的内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四大国有银行总行,长期从事理财与资金池投资管理、资管产品设计及结构化投融资相关工作。合著有《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发展报告2015》等书籍。

洪浩,现任职于中泰证券债券与结构金融部,负责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曾任职于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在信托公司建立了全流程的服务体系。负责或参与十余单公募、私募资产证券化项目。北京大学理学博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特聘研究员。

刘洪光,男,上海大学法学硕士,中国资产证券化研究院研究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业务方向为IPO、资产证券化、资产管理等资本市场法律事务。资产证券化领域,主要案例有中航租赁资产证券化、唐山路桥收费收益权资产证券化、河北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中国飞机租赁资产证券化(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金坤小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蚂蚁微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城商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奥克斯融资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第一期、第二期、第三期)、北京文科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某国家AAAAA自然旅游景区资产证券化、先锋国际租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等数十个资产证券化项目。

张武,普华永道中国金融机构服务部的合伙人,专注于金融企业的审计和会计咨询服务以及企业结构化融资(如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会计服务,主要客户包括商业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私募股权基金和投资公司等。他负责过诸多资产证券化会计服务项目,在结构设计、会计处理、服务商运营和内部控制设计和评价等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务经验。

陈诣辉,清华大学博士,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研发部副总经理,从事信用风险管理、信用衍生品、资产证券化评级的研究与实务工作,曾在《金融研究》、《改革》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六篇。

高瑞东,现为财政部财科所博士后、任职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早稻田大学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公共财政管理学硕士,曾任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经济部顾问,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学院助理研究员。在《Accounting & Finance》、《Pacific-Basin Finance Journal》、《OECD Economics Department Working Papers》、《中国金融》等发表有影响力的经济金融论文20余篇。

自从2019年3月7日财政部颁布《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财金[2019]10号)以来,PPP业内众多大咖已经针对该10号文发表了不少文章,观点不一,甚至相左。如果单独是学术观点的交流,百家争鸣固好,但是作为一个对PPP将起到重大实践性指导作用的10号文,属于操作手册性质而并非学术论文,规则内容必须清晰、必须让人理解到位,否则,将可能引起再次引起社会对于PPP的茫然与无助。正是基于此,本着对人对己负责的态度,我们觉得有必要对10号文的若干关键问题再次解读。我们不能保证自己的观点是多么正确,只是力求客观,更是期待能够引起一番讨论,最终由立法者以正视听。让PPP规则能够在清晰、务实、易懂的状态下指导PPP的前行。

一、规范的PPP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公共服务领域的公益性项目,合作期限原则上在10年以上,按规定履行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程序;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2.社会资本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并承担相应风险,政府承担政策、法律等风险。

【解读A】

一直以来,很多PPP项目的风险分配中尤其涉及政策、法律等问题都是观点不一,很多政府在风险分配中都对政策、法律风险进行了细分:(1)对于本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由于政府本身具有可控性,因此,风险由政府承担;(2)而对于上级政府颁布的政策、法规等风险,由于本级政府不具有控制力和预见性,视同如不可抗力,由双方分担。这种划分经常在实践中引起政府与社会资本方的争议。本次意见的规定,应该理解是,只要是政策、法律风险就由政府承担,不管对于本级还是上级,对合理的风险分配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若如果部分政府担心未来十年自己发生变化,而强迫社会资本方自愿承担本级政府的政策、法律风险,那么是不是就是不合规PPP了?希望立法者说的再清楚些。

3.建立完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制,不得通过降低考核标准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政府支出责任;

【解读B】

考核标准固然好,立法意图固然值得提倡。但是,这种简单的规则表达,实践中难以操作。

“考核标准”本身就没有一个相对明确的划定,也就无法认定什么叫“降低”。在实践中,尤其是在诸如文化旅游、养老、健康、体育等运营类项目中,每个运营方都可能有自己独特的运营模式和内容,缺乏普遍规律性,考核标准难以设定(这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等具有明显区别),目前市场上出现的绝大部分上述运营类项目都是参照政府付费项目的“运维”的理念,而不是“运营”的理念来设定考核标准,充其量加点对“消费者投诉”、“安全性”等简单的绩效考核标准。这样显然是社会资本方为了减少绩效考核不合格的风险。

因此,实际上“降低考核标准”是很难认定的。那么,本条规定实际上几乎形同虚设。

4.项目资本金符合国家规定比例,项目公司股东以自有资金按时足额缴纳资本金;

【解读C】

此条十分重要。股东的认定原本无须多言,但是,PPP项目长达10年以上且投资额很大,很多社会资本方难以忍受这么长周期的投资回报。

1、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若A公司和B公司组成的社会资本方联合体约定,B公司可以做股东3-5年,在3-5年期满后,由A公司收购B公司股份,则到期退出方B公司是否真正的股东?这个至关重要。

图例:

(1)若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可以解决了A公司的现金流不足的弊端,尤其对于施工企业,当项目进展到3-5年后,施工企业A公司可以从施工角度获得工程款收益来收购B公司的股份,从而实现项目的“投资自平衡”,避免出现财务危机,并可以做更多项目。

(2)若不认定B公司为真正股东,则A公司将必须独立存在10年以上(当然将来也有可能进行对外股权转让,但是这是不确定值,风险性大),那么将难以调动社会投资人参与PPP的积极性,甚至说很少有人有这个能力参与,PPP仍然很难得到发展。

2、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组成联合体的情形

在以往PPP项目中(尤其是资管新规出台之前),一种常见的模式是,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出资人与实体企业(例如运营商、建筑商)组成联合体参与PPP项目,其中的出资人显然也是股东之一。信托公司的资金很少是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几乎都是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而来的资金(无论是单一信托的“通道”,还是真正的集合信托)。但是,按照本10号文的规定,股东以“自有资金”作为资本金缴纳,那么,将意味着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募集资金的形式将无法参与PPP项目的投资,从理论上看,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参与PPP项目仅能采用债权融资的形式(与银行贷款相同的地位和作用),但实际上,无论从资金的期限上还是成本上几乎都不能满足PPP项目的要求,因此,实际上10号文几乎宣告了以信托公司为典型代表的金融机构彻底无法参与PPP 项目了。

二、在符合上述条件的同时,新上政府付费项目原则上还应符合以下审慎要求:

1.财政支出责任占比超过5%的地区,不得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污水、垃圾处理等依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表现为政府付费形式的PPP项目除外;

【解读D】

此条规定相当重要,值得赞扬。实践中除了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外,对于医疗、交通、教育等领域也有可能出现这种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情况,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社会对于PPP的正确理解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2.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3.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成本,加强跟踪审计。

理解清晰,无须解读。

对于规避上述限制条件,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项目内容无实质关联、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不予入库。

【解读E】

这句话本意是好的,但是总感觉表述不清晰,拆分理解如下:

1、适用前提是本应属于政府付费类项目,即项目本身不具有实质性运营成分,而硬是将其他无实质性关联的运营包含进来。最典型的是将市政道路周边的停车场、广告牌加入进来。在这种情况下,实施动机就是想建设市政道路,是为了“迎合”PPP的规定才进行包装。

2、如果项目本身就是有实质性运营的项目,那么就不是政府付费,不用符合此项规定。因此,不要误解为,可行性缺口补助项目中使用者付费比例必须不低于10%。例如,养老项目,公益性成分较大,就算是收入严重不足低于10%,那么政府也应该补贴;又如市内文旅项目,是为了提升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品质,就算收入少于10%,政府也可以补贴。这些都是合规的。千万不要在这里曲解了。

3、对于不准予入库中的“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规定,到底是两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的“和”,还是两个条件只满足一个即可的“或”,这几天不同专家都有各自不同的观点。这一点很重要,涉及到打击面是否过大,很多项目是否还能做得下去得问题,将来得应先过会很大。

我们认为,应该理解为“和”,也就是说,对于政府付费的项目中加了使用者付费项目,只有同时满足了“无实质性关联”和“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才是不予入库的。原因:

(1)应从文中表达的逻辑看,如果是“或”的关系,那么,一个“无实质性关联”的规定就足够了,已经涵盖了从0%-100%的所有使用者付费比例,换句话说,如果只要是“无实质性关联”就不准入库,那何必再写出“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多此一举。显然,增加了“使用者付费比例低于10%”的表达,就是为了给出一个范围,即使用者付费比例又是低于10%的,才不予入库。如果“有实质性关联”或者“使用者付费比例高于或等于10%的”,则都是可以入库的。

(2)从内容本身理解,本段前一句是“将新上政府付费项目打捆、包装为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这句话也是明显的指出了,不允许将政府付费项目包装成了少量使用者付费项目。言外之意,如果包装成了不少量的使用者付费项目,就可以了。

(3)从实践中,对于综合类PPP项目,例如片区综合开发,其中有运营类的污水处理、文旅、医养、也有没有收益的市政道路、管网、环境治理等,这些项目彼此之间并不是具有多强的关联性,甚至毫无关联。如果不允许合成一个项目,那么像产业园区PPP项目、特色小镇PPP项目就没有存在的合规性基础了,财政部PPP项目库中的“城镇综合开发”类别就应该去掉了。

综上,财政部的本意就是,你要是项目之间不具有关联性也行,你必须做到使用者付费比例达到或超过10%,否则,你就不能入库。如果你打包后达到或超过了10%,那么,我就允许你入库,做合规PPP。

3、“使用者付费比例超过10%”实践中难以掌握

这个问题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说过,这里简要在说一下:

(1)对于垄断性项目。首先我们说,使用者付费项目其实并不是简单的一类,实际上是分成了两类,一类是类似于污水处理、供热、供水这样的项目,我经常称之为垄断性项目,这类项目的特点是收益相对好预测,并且未来收益稳定。那么,通常来说,如果设定了使用者付费占比指标,是比较容易预测出来到底未来收益是否能够达到这个占比指标。

(2)对于竞争性项目。市场上存在很多与垄断性项目形式完全不同的使用者付费项目,例如养老、医疗、文化旅游、养生等,这些项目既是在建成之前无法预测收益的,更是在建成之后无法确定收益的。如果我们设定了某一个项目的使用者付费占比(比如10%),那么,谁能预测出未来的收益呢?实际上是根本无法预测出来,可能大起大落、大喜大悲。只要财务指标一调整,就可以达到超过10%。因此,这个指标的设定根本就是在实践中无法产生指导和衡量意义的,很多政府和项目为了满足这个指标,把本来就无法预测的收益强迫来进行预测,最终很可能引起市场上的混乱。

三、强化财政支出责任监管。。。。。。新签约项目不得从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

【解读F】

这是一个明显的推翻财政部原规定的新规定,对此也没有太多的争论必要,财政部金融司负责人在近日就《意见》答记者问中已经阐述了原因:一是防止部分地区通过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大量安排PPP项目支出,“放大分母”,规避一般公共预算10%的硬性约束。二是政府性基金预算“以收定支”,且各年度收支规模波动较大、不确定性强,从中安排PPP项目中长期补贴支出,会增加财政支出风险,难以切实保障PPP项目合同履约。三是政府性基金预算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主要偿债来源,若再从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安排PPP项目运营补贴支出,容易造成“一女多嫁”,不仅加大地方政府偿债压力,也不利于PPP项目本身的可持续。

这里我们要重点强调的是,对于片区综合开发类项目,以前很多项目的设想是将本项目包含土地的出让金形成政府性基金预算后,在统筹到本项目中,实现“土地出让金从项目中来回到项目中去”,但是本次规定,明确禁止了这个模式。未来的综合开发类项目,从土地开发角度,仅能通过周边土地二级开发收益来进行投资弥补了。这将对三四线城市及广大区县级项目造成了很大影响。

四、加大融资支持。。。。。。鼓励通过股权转让、资产交易、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项目存量资产,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

【解读G】

这里提到的“股权转让”,是为了“丰富社会资本进入和退出渠道”,但是并没有说是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还是可以转让给本来就是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另一方。如果是后者,那么我们拍手叫好(原因参见“解读C”),其实也是让退出方获得了退出渠道(尽管社会资本联合体的另一方还继续在PPP中,并且还需要负担收购股权的责任);如果是前者,意义不大,因为未来谁也不知道:如果项目运营的好,自有新人愿意加入,无须政府“鼓励”;如果项目运营的不好,“鼓励”也没有实际意义,还是盘活不了存量资产。

同时,还要说一点,PPP项目合同中,几乎都会写“社会资本方股权转让必须经过政府同意,方可转让”,那么,财政部的这个“鼓励”的规定,又能如何起到作用呢?总不能要求地方政府在PPP合同中不得加上股权转让限制条款吧。

五、聚焦重点领域。优先支持基础设施补短板以及健康、养老、文化、体育、旅游等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

【解读H】

“优先支持”这个词语如何理解?

(1)如果是从准许入库的角度,前面已经有了合规性的要求,只要合规就可以入库。那么,无须优先支持。

(2)如果从投融资支持角度,那么应该在本条(一)(二)中体现,引导保险资金、中国PPP基金进入,但是在本款中没有表达这层意思,那么到底“优先支持”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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