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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05 07: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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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人们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法律是维护秩序,规范、调整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8000字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宪法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论文摘要:依法治国就是依完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规定了整个国家的基本制度和法律运行机制,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加强宪法的实施,必须改进全社会的宪法观念,加强宪法的宣传,宪法实施的监督,宪法的司法化等工作。

党的十七大 报告 强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入落实,全社会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依法治国,概括而言,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就是依宪治国。这是因为以宪法为最高法的完备而优良的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基础。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

(一)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借助于国家权力所具有的强制力和约束力,它的高低、大小是衡量一部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地位的重要标志。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已为世界上各成文宪法国家所公认和接受。如日本国宪法规定,宪法为国家最高法律,凡与宪法条款相冲突的法律、法令、诏敕等一律无效。这说明: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和立法基础,没有宪法依据和宪法授权,则不能制定法律;第二,即使其他法律有宪法上的立法依据,但其内容和精神也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条文相抵触,否则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遵守、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我国现行宪法也规定了自身最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规定了法治匡f家的基本制度。

宪法规定的内容是国家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例如我国现行宪法包括四个修正案

(1)全面、准确地体现了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规定:“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杂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的各项制度,发展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自力更生,艰苦奋斗,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而“—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即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的核心内容。

(2)规定了我国的国家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就是我们的国体,它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但是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工人阶级是领导阶级,而百分之八十的人口是农民,还有其他劳动人民,把国体确定为“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更加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3)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们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确定为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从中体现出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

(4)规定了我们国家在政治、经济、 文化 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再如美国1789年宪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议制度,其中包括美国国会的组成、职权、活动原则及其与总统、联邦法院的分权制衡关系等等。

(三)宪法规定了整个国家的法律运行机制。

宪法规定了宪法和法律的监督、解释体制。我国宪法在 总结 建国以来的实施 经验 和吸收各国宪政发展长处的基础上,确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这既保证了“议行合一”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贯彻执行,又兼取特设专门机关监督的优势,使宪法实施的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一般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否则势必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影响国家的法治建设,因此,各国宪法对于宪法实施的监督都做了规定。如,我国宪法就明确规定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实施。

(四)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基本权利表明了公民在—个国家中的宪法地位,是公民行为合法性的依据。自宪法产生以来,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是宪法的一项最重要、最基本的内容。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现行宪法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作了广泛的、充分的规定。首先强调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权利,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还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和自由,社会经济权利,监督权,老人、妇女和 儿童 等特定主体的权利等等。

我们不但在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且在许多方面还有保障:(1)物质保障。我们国家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广大劳动人民直接掌握国民经济的命脉,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提供了物质条件。(2)政治保障。我们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决定了全力维护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核心职能之一。(3)法律保障。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是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体现,因而它不仅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而且通过依法制裁侵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行为,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宪法所规定的这些制度,不仅为法制的统一奠定了基础,而且也为法制的完整提供了保证。如果没有宪法,各种法律和法律制度就没有统一的依据,法制的内部一致性就没有了根本保证;同时,也只有在宪法制定和颁布之后,其他法律以及整个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赖以产生的基础,有关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宪法等机关的组织,才能根据宪法的知道原则而被确立下来。

二、改进宪法观念,加强宪法实施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但是只有把纸上的宪法转化为社会主体的行动指南,宪法才能真正成为物质力量,立宪的目的、宪法价值才能实现。因此我们需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宪法意识,培植宪法信仰,使宪法铭刻在公民的心里,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首先,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

我国宪政建设缺乏先天的内在因素,宪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国家或政府推动的,是通过国家或政府来组织实施的。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重要的是要对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的普及、宣传。目前,在相当多的党政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头脑中,并没有宪法至上的观念。人民主权是宪法的原则之一,其核心思想就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的党政干部、工作人员具备了较高的宪法意识,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就不会因遇到法盲而侵犯公民权益。加强宪法的宣传工作,还必须向公民宣传宪法知识。让公民了解宪法最根本的精神就是限制权利、保护权利,国家机关只是受人民委托,为人民服务的机构,应该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国家权力应该时刻以保护公民权利为己任。不懂宪法,就意味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工作

一个国家法治状7兄和法治水平如何,与该国宪法的规定在实际中得到实现的程度密切相关。如果宪法得不到有效地实施,就不可能实现法治,至多只能造就人治形式下的法治,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所以,保证宪法的实施就成为一国法治建设最重要的任务。加强宪法实施的监督,就要加强监督机构监督宪法实施活动的法律效力。通过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将违宪的概念和含义确定下来,注重违宪与法律责任制度的衔接和关联,同时设立违宪责任形式和违宪责任所对应的法律制裁 措施 。对于此类工作,如能持之以恒,如能制度化,就可以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树立宪法的权威地位。还要加强社会公众对宪法实施的监督。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社会公众对宪法的监督是人民对国家进行监督,对宪法进行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一是通过宪法赋予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和检举权,通过制度的手段对违宪的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二是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也就是社会舆论和新闻批评的方式来实行对宪法的监督。

最后,加强宪法的司法化

长期以来,一些同志认为宪法作为根本法的作用,不是通过宪法条文的规定直接实现的,而是通过其他部门法来实现的,所以,宪法规范对人们的行为没有直接的法律约束力。这种错误认识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缺乏必要的法律调控手段造成的。加强宪法的实施关键还在于加强宪法的权威性,最突出的就是宪法的司法化。为此,必须赋予宪法的可诉性,使宪法直接进入司法活动当中,人们从自己周围发生的各种案例中体验到宪法的价值,在利益关系中实现宪法规范。公开取缔、撤销违宪立法,禁止、杜绝违宪行为,依法追究各种违宪责任。建立、健全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强化全国人大及其会的机构建设,强化普通法院的行政庭建没,规定审查违宪案件的权限,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地方性法规等,对违宪法律、法规宣告无效或者拒绝适用。通过弹劾、罢免等方式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我们欣喜地看到2001年8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山东“齐玉苓案”的批复,开创了将宪法引入司法诉讼的先河,这意味着任何公民的权利都会受到宪法的保护,从而使公民从心理上产生了对宪法的神圣感与崇敬感。

浅析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及规制

一、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形式

法院是刑事裁判的唯一主体和权力行使者,但由于媒体报道产生的社会效应,使其在刑事审判中掌握了主动权,成为引领刑事判决的风向标。目前,我国舆论影响审判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于传媒报道了具有争议性的司法案件,引起了民众大规模的热议,然后传媒以公共讨论平台的身份发布这些争议,致使形成了舆论与法院之间观点的对峙;[1]另一种是网民为引起广泛关注,在网络媒介上发布了争议性的案件,导致了大量的评论和转载,各家媒体也开始闻风争相报道,舆论在所谓情理的参与下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舆论压力。媒体在对进入司法程序中的司法案件进行报道时,抢先对案件进行讨论、分析,甚至攻击、侮辱与案件有关的法官、当事人及 其它 诉讼参与人,得出预测性结论,令受众产生“先入为主”的印象,造成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法院审判的现象。[2]

二、舆论影响刑事案件的特征

(一)当事人身份特殊。

涉案当事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社会名人往往是媒体吸睛寻求关注的出发点,为了防止具有特殊身份的涉案人员获得特殊法律待遇,对案情进行大肆报道,引起民众的广泛监督。法官在民众的监督下如履薄冰,稍有不慎,便会威严扫地。

(二)具有间接性和代理人效应。

舆论以其明显的倾向性引导大众,生成了一种足以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的舆论氛围,从而使得审判在不同程度上丧失了其应有的公正性。[3]而另一方面,一方当事人为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试图从舆论方向影响司法审判,主动要求媒体介入报道,媒体对当事人的一面之词先入为主作出倾向性的报道,引起社会大众关注,形成舆论观点,对法院的审判评论和干预,法院的中立地位受到威胁,被倾向性观点开始引领,大大影响了司法审判公正度的最大化。

(三)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我国刑法为实现量刑的合理合法化,针对不同的案件性质和事实,规定了不同的量刑情节。在实践中由于媒体等舆论的倾向性报道和评论,使得一些本应具有减轻,从轻量刑的被告人因其身份特殊而受到限制,法院在权衡下,选择了妥协民愤,舍弃了司法审判原则,牺牲了被告人的利益。

(四)影响司法公信力和权威。

随着舆论对审判影响的日益严重,使人们不得不怀疑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公平正义是法律追求的重要价值,是人们信服司法和法律的根本,司法的权威性才能牢树于民心,然而,政府部门为了平息民愤对司法进行大肆干预,严重威胁司法的独立性,使法官妥协于社会舆论,致使本已明确审判方向的在审案件被迫改变初衷,作出迎合舆论的裁判,已经生效的判决也再次被掀起再审风波。司法的权威性荡然无存,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人们不再信赖和尊重司法,反而遇事直接诉诸舆论或信访,司法名存实亡。

三、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规制

(一)提高媒体素质。

在一些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媒体的报道和评论往往具有很严重的倾向性和针对性,无法以法律的角度作出客观的评论,经常以道德的名义对案件情况进行倾向性报道,在案件没有作出判决前,提前给涉案人员定罪量刑,扣上犯罪的帽子。所以,媒体应首先做到对案件的相关情况做到保密,尤其是被告人的隐私。其次要时刻维护司法尊严,客观评价司法行为,充分考虑报道的时机和场合,适时适度的对案件进行报道,正确引领舆论方向,同时也要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丰富 法律知识 ,培养法律思维,从法律角度出发,与司法部门进行沟通,避免观点分歧。

(二)推动司法公开。

舆论之所以相悖于司法,正是由于司法的不公开透明,才会引起民众对司法正义性的质疑,对法院产生误解。司法公开是人民真正理解司法活动公正性,避免误解性舆论泛滥的有效途径。建立健全司法公开 渠道 和机制 [本文由WWw.lw54.com提供,第 一论 文网进行论文代写和论文发表服务,欢迎光lw54.com 联系方式QQ 712086966],使人民大众时刻能够了解和掌握自己所关心案件的进程,全程见证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如完善人民陪审制度,推广司法文书公开和庭审公开渠道,及时答疑解惑,澄清有关事实真相。使人民大众信服司法,扬威司法,依赖司法。

(三)提高法官水平。

法官是裁量权的最终行使者,其裁判结果是否令人信服,不仅仅是依法裁判,更是取决于其判决理由的充分性和逻辑严密性,民众主要通过判决理由对案件提出评判,所以法官需要具备良好的表达能力,向民众就裁判结果作出解释说明,而这最终要求法官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够站在法律思维的角度,向社会作出普遍接受性的发言。

中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向来是情、理、法的并重结构,所以说,规制舆论影响刑事审判的任务仍艰巨曲折。

参考文献:

[1]周福兴.新时期“媒介审判”现象的深层机制[J].新闻窗,2009,(2):18

[2]付松聚.我国“媒介审判”现象研究[D].河南:郑州大学,2009.

[3]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209

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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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涉嫌诈罪。以代写代发期刊论文为名取被害人财物,是典型的诈行为。

山寨杂志社代发论文的行为是妥妥的犯罪,犯的就是诈罪,通过非法的方式去取他人的金钱。北京警方在查获违法杂志社之后就对19名嫌疑人进行了刑事拘留,案件也会进行进一步的审查,之后他们也要被判刑。这件事情也给众多的网友提了一个醒,就是要通过正规的途径去发表论文,不要相信网络上的一些便捷途径。

评职称或者升职的时候是需要有相应的论文的,不然就没有办法升职成功。网络上有一位30多岁的网友所在的建筑公司需要评职称,条件就是参加的人要有相应的论文。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人都忙着工作,除非是之前发表过论文,不然就想通过一些网络途径去买论文或者代发论文。这个网友就在网络上搜索了一家出版社,转账了1800元钱,需要发三篇。之后店铺确实给他邮寄了杂志,但公司在核实的过程中却发现杂志是不存在的,所以网友就发现自己被欺了之后也报了警。

诈罪是要被判刑的,有些人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心知肚明,但仍然去做,就是因为能够获得很多的利益。其实这种代发论文的事情存在已久的,但是由于受害者害怕杂志社揭发自己疑难论文的事情,所以往往不会报警,也让警方没有办法追查到这些违法犯罪的杂志社。无论是代发论文或者代写论文,这都是违法的行为,对方你会随便的给你一些在网络上复制下来的论文,根本不会认认真真的做实验,也不会给你写。所以不要花钱去被别人,这是很愚蠢的行为。

从上述的事情中也可以看得出,这个灰色产业存在的时间是比较久的,也与升职的方法有一定的关系。

论文著作论文要求为任现职以来发表,内容与所申报专业一致,字数在2000字以上,需附论文资料来源或临床资料一览表,并提交至少1份原始资料参加评审;申报副高职称,须提交临床研究型论文;申报正高职称,基础性研究论文和硕士博士学习期间发表论文仅限1篇;论文仅认可第一作者,通讯作者不予认可;论文一律以杂志正刊原件为依据,对增刊、手抄稿、征稿通知、单个印刷体、清样稿、复印件等不作为评审依据;提交评审的学术论文须附论文检索审验信息表、论文复制比检测证明,复制比不得超过30%。综述规定提交评审的反映本专业国内外技术发展动态的1份综述材料,应符合综述书写和标注规范,提供所有参考文献原文复印件,参考文献要求20篇以上,其中近3年不少于10篇。提交评审的综述须附复制比检测证明,复制比不得超过30%。(二) 论文著作要求①三级医院和省级公共卫生、妇幼保健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著、 经验 交流学术 文章 在“中文核心期刊”、“SCI”刊物或“统计源核心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②市级、县级公共卫生机构:任现职期内,有1篇本专业、质量较高的论著、经验交流学术文章在国家公开出版发行的医学类期刊上发表;或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的本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著作或译著1部。③一级、二级医院:不做要求医学全在。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三)期刊目录说明本条件所述“中文核心期刊”以北京大学图书馆发布目录为准、“统计源核心期刊”(又称为科技核心期刊)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发布目录为准。在申报材料时请附该期刊被收录的“中文核心期刊”或“统计源核心期刊”目录,“SCI”文章需附检索证明。安徽省评职称论文 范文 赏析论医师职业精神培育【摘要】 医师职业精神是指医者表现在医学行为中的主导思想.是在医学实践中建立和凝炼为整个医学界乃至全社会所肯定并倡导的基本从业理念、价值取向、职业人格及其职业准则、职业风尚的总和。针对当前医护人员职业精神缺失现象,探讨医护人员职业精神培育的途径.【关键词】 职业精神;培育【中图分类号】R5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06-0399-02医学人文是以医学价值为核心,以哲学思维的探究、追寻为 方法 ,以人和人的世界(医学人和医学人的世界)目的为归宿,以“我思”医学思想、医学精神)寻找医学灵魂.从而获得医学世界和医学人的“我在”的综合性学科。医师职业精神是指业医者表现在医学行为中的主导思想.是在医学实践中建立和凝炼为整个医学界乃至全社会所肯定并倡导的基本从业理念、价值取向、职业人格及其职业准则、职业风尚的总和。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最早由美国医生联盟、欧洲内科医学联合会等于年发布的2000年《医师宣言》中提出,至今已有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个国际医学组织认可并签署该宣言。中国医师协会于2005年正式宣布加入推行此宣言的活动,此举得到卫生部的大力支持。1 医学职业精神的内涵所谓医学职业精神是指在医学领域医务人员应确立的理想和信仰, 即在医疗实践整个过程中, 在任何情况下, 医务人员要始终坚持医学职业精神和专业精神的统一。其中, 职业精神指的是理想信念, 敬业与责任, 是一种在职业认知、情感意志基础上确立起来的、对职业理想与信仰的追求, 它是在长期的医疗实践中养成的, 表现在把病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坚持以病人为中心, 关爱病人的健康, 重视病人的权利、人格, 维护病人的利益与幸福; 专业精神是指求真务实、开拓创新, 在医疗临床实践中尊重客观事实与医学规律, 依据循证医学方法进行科学试验的开拓创新, 在操作规范指导下进行医学临床防治疾病实践, 防止差错事故, 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为人类健康服务。由美国内科学会等单位倡议的并获得美国、英国、法国、中国等36个国家和地区的120个国际医学组织认可的《新世纪医师专业精神―医师宣言》[1],充分体现了当代医学的职业精神。对此,我们试概括为:患者利益至上,医学诚信第一,提高业务能力,促进社会公平。《医师宣言》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列为其基本原则的第一条,这在全世界得到普遍的认同,医学虽然是在不同民族 文化 传统中发展起来的,却都是把治病救人放在首位的,这是由医学职业本质所决定的。要做到这点必须坚持利他主义,也就是我国长期提倡的“专门利人、毫不利己”的精神。医师职业精神是医师临床能力中最重要的要素。其核心是指医师富于谦逊、正直、责任心和诚实等品质。医生要有爱心、良心和责任心, 要想方设法为病人看好病, 想方设法是指对病人负责的态度, 看好病是指医生具有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对技术精益求精的追求。这正是新时代医学职业精神的体现与要求。2 医学人文在当代医疗过程中的日渐缺失随着西医的逐步扩张乃至成为主流,以及中医越来越西医化,中国的医师职业精神在一定意义上出现了断裂。在协和医学院开办之初,国际平民 教育 之父晏阳初就提出:协和未来的医生需要的是一个科学家的头脑和一颗传教士的心灵。毫无疑问.晏阳初凭借他的一双慧眼,透彻地看到了“传教士心灵”--医学职业精神的极端重要性。在全面发展时期,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医德建设为主题、以中国特色的医学伦理学建设为主要载体的医学职业精神再建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大众及政府对医疗行业的期望值与日俱增。医疗工作逐渐成为一种高技术、高付出、高负荷、高风险、高压力、高要求、高期望的职业。在现代医疗体制和管理机制尚未完全成熟,社会贫富差距加大,医疗费用增加.政府财政支持有限和医生付出与收入不相对应的情况下,医生们既要尽可能地用最少的医疗资源、费用和时间满足患者诊治和康复的要求,又要处理好与患者甚至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有时不得不忍受人身侮辱和攻击,且得不到及时、适当、合理的保护与支持。职业压力导致职业倦怠,表现为工作进取心下降,职业精神退化,自身保护意识增强,医务人员工作满意度降低,直接影响为患者提供持续、良好的医疗服务。降低了患者满意度。有些人简单地把“看病难、看病贵”的原因归咎于医院及其医生,媒体对医院、医生的过多负面宣传,更加深了社会及患者的不理解、不支持。另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利益驱动。确有极少数医务人员忽视自身道德修养。开大处方,诱导医疗消费,收受“红包”、“回扣”;有的业务上不求上进,工作上缺乏责任心.渐失职业职责,出现一些有悖职业精神的表现。3 医师职业精神教育的培育医学已发展成为预防、治疗、保健和康复四位一体的格局。医生的任务从传统的单纯治疗转变为促进健康,防止疾病,提供初级卫生保健.遵守职业道德,热心为患者治病和减轻患者痛苦。时代要求医生成为优秀的健康管理人才、医学专家、患者和社区的代言人、有判断力的思想家、信息专家、掌握先进社会科学和 自然科学知识 并能终身学习的学者。l995年.WHO提出五星级医生作为未来全球性策略,所谓五星级医生是指保健的提供者、决策者、健康教育者或交际家、社会领导者、服务管理者。显然。新世纪的医生.除了要有扎实的 医学知识 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人文素质,在语言文字修养、美学艺术修养、 文明礼仪 修养、伦理道德修养等方面达到与专业技术素质相应的水准。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一《医师宣言》是一份适用于世界各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执业医师行为准则。其中涉及的职业精神和管理理念可以有效地引导医师承担救死扶伤的艰巨任务和来自社会各方面的诸多压力。在新时期,如何正确面临执业环境和肩负的职业使命,如何切实有效地加强医师职业精神建设,是摆在医学界和全社会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弘扬医学人文,促进医师职业精神重构,积极推进医学人文信仰的建立。医学人文信仰是人们基于人的生存发展价值的认知而产生的对医学人文的笃信与崇敬,并以此设定人生目标并付诸医学实践的特殊情感,其实质是对人生目的终极性的确认与追求。在当今时代各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医学人文信仰在医疗实践活动中极具重要价值,它是平衡医学技术主义的重要砝码,是抵制市场经济负面影响的重要精神支柱,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根本。因此,在医学人文信仰长期不被学界和医务界所重视的状况下,在当前医疗卫生服务中出现的“医德失范、医德迷茫、人文衰微”以及诸多医患冲突现象已引起社会各界瞩目的情形下,从医学伦理视域考辨医学人文信仰问题,无疑是对上述问题的积极应对。因之,在坚持“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实践中,促进医疗卫生服务中的医学人文信仰的构建,具有极强的现实意义。全面提升医务人员人文素质。医生从事的是治病救人的神圣职业,医生的人文素质如何,决定医学事业的发展,决定医院的繁荣和医生个人全面素质的提高。全面提升医生的人文素质首先要培养医生的职业道德。技术不等于文化,掌握高技术的人不一定人文修养就高。只有把思想教育的训导和文化情感的激发有效地结合起来.才能切实提高医生的人文修养.这是塑造优秀医生的有效途径。其次,医生要不断学习人文科学知识。医生除掌握本学科技术的最新进展外.还必须涉猎诸如文学、艺术、伦理、法律、心理、社会、哲学、历史等人文社会科学的相关知识。文学可以弥补医生人生经历之不足,增加对人与社会的体察。此外,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还要自觉养成人文关怀的习惯。医生在诊疗活动中尊重患者人格。使用敬语称谓。注重医患之间的沟通与交流,关心患者疾苦,并适当对患者进行心理安慰,帮助患者克服自卑、消除顾虑、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和勇气.以及医生在医疗过程中始终遵循知情同意原则等.这些都体现了医生高尚的人文素质和修养。着力营造医院人文环境。人文的就医环境主要体现三个方面:第一是以患者为中心,如公共环境宽敞明亮、方便快捷、导向标识清晰、流程顺畅;第二是以医护人员为主体,只有为高强度工作的医护人员提供完善便捷的工作、学习、研究、休息环境,才能提高整体的工作品质和效率:第三是为管理者节省人力和建筑空间、便于管理等。总之,营造医院的人文环境要坚持从人的需求,从艺术的本体以及医院文化建设出发,在医院经营管理过程中,以先进的医院文化引导为基本手段.以激发职工自觉性、积极性、创造性为目的,将医学人文理念融于医院管理中,形成现代管理型医院。当前.医疗环境已被纳入直接影响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指标.公众进入医院后的印象可以决定日后对该医院的信任程度,而信任程度的高低直接影响医院在社会中的竞争力。建设现代化管理型医院,必须把医学人文理念用于指导、实践医院的各项工作,以深层次的文化建设促进业务建设,以文化力促进战斗力、竞争力,提高医院的内涵质量.进而推动现代化医院的健康发展。完善自我规范和激励约束机制.医生的自我规范在美国已有很长的历史.这些规范是被广泛认可的有价值的认证。近年来,这些认证变得更为严格,需要定期再认证,包括最新技术知识的考察和行医表现的评估。作为《医师宣言》的支持者和签署者之一.中国广大的医务人员更应积极的将这一职业理念和自我规范体现到每天的日常工作中。此外,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机构还要积极探索和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机制、动力机制、学习机制、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将医生的人文素质作为医生评聘、职称晋升、执业注册考试和考核、医院评估等的重要内容.将提高医生人文素质和医院的人文环境作为行业自律的主要内容.作为表彰优秀医师和模范医院的重要条件。职业精神建设重在人文实践.医师职业精神建设重在从医过程中实践医学人文精神。医学人文实践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①体现人文关怀的服务态度;②良好的医院、病房的人文环境;③疗效好、损伤小、价格合理的医疗服务;④正确地处理医疗中的各种伦理社会法律问题:⑤在医院管理各环节上维护病人的权益;⑥在保健政策上体现对病人和人的健康的人文关爱。根据以上内容。可将医学人文实践划分为三个层次:服务态度与环境、医院管理与政策及医疗实践全过程引。目前引起医院重视并着力推行的大多是服务态度的改善与环境的改造,这虽然也很重要,但对患者来说并非是最重要和最根本的。医师职业精神教育中首先要营造良好的人文环境,继承和发展我国 传统文化 中的人文精神; 以人文课程为基础, 加强职业精神教育; 加强医学实践锻炼; 加强临床实习生的职业精神教育; 营造浓厚的职业精神教育环境氛围。通过专题讲座、分组讨论、角色模拟、具体实践、典型事例分析、个人观点表述和对“隐匿”事件的处理等手段培养医师职业精神。医师职业精神同样也可以进行评估,目前采用的评估重点已从传统判定型的 总结 性评估转化为重视品质提升的形成性评估,即更加看重医师的进步。有效的医师职业精神评估需要设定多个考评者、不同的考评地点、真实的环境、可能涉及医患冲突的场景,考评过程需要在严肃又不失宽松的氛围中进行。总之,新形势下对医师职业精神赋予了新的内涵,具有良好的医师职业精神已不仅仅是好医生的标准,它已成为一名合格医生的基本条件。特别要注意加强医师职业精神培育,注重提高医师职业精神培育的方法、途径和效果,成为精于专业,诚于品德,名副其实的德医双馨的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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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是属于知识产权的,论文作者对论文享有著作权。论文著作权实行自愿登记,论文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我国实行作品自愿登记制度的在于维护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一、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不予保护的对象。本法不适用于:(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二)单纯事实消息;(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有:(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12)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三、除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严重的,还可能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侵权行为: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3.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4.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5.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6.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8.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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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不违法。目前我国是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代写论文”这块领域还属于法律空白区域。相关的规定有教育部令,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确实有法律效力,但是约束的对象基本只是学生或者体制内在职人员。我国在2018年严厉查处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但是其范围仍旧限制在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指导老师、学校单位都有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对第三方机构却难以有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虽然这样明文规定了,但目前真实有效的对代写论文机构的限制基本就两种。第一种,合法的互联网“商场”——比如淘宝等——是禁止代写论文这项服务的。但是实际上限制起不到特别有效的作用,弃号东山再起也是分分钟的事。而且这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罪名,因此,不违法。第二种,说代写,实际上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诈。2020年泰州姜堰警方查获了一窝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的犯罪团伙,这伙团体成员大多只有初高中文化水平,收钱不办事,或者没有按要求办事,其行为已然构成诈,且数额巨大,是违法的。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由于代写论文领域的法律之空白,代写论文机构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成了诈,那就是违法的了。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属于论文作假行为、个人与组织有何差别,或者想知道互联网经营代写机构会不会受到平台处罚、具体什么行为构成诈,也许你需要一个能为你详尽解答的人,推荐一个平台——掌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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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论文,法律并不禁止,但如果使用委托他人书写的论文用于评定职称、毕业论文答辩等需要委托人自行撰写论文的用途,则违反相关职称评定、学位颁发的规定。可能受到取消职称、学位等处罚,这一类处罚目前应该属于行政处罚的范围,即委托人可能承担行政责任。代写网站开办人以代为撰写论文参加职称评定、论文答辩等方式招揽“顾客”,其对论文的不正当用途是明知的,从这一点看,其亦应承担行政责任。同时,若其论文系剽窃他人论文而来,同样违法,应向合法的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并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引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 1、因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并注明作者和作品名称; 2、引用部分不属于引用作品的主要部分; 3、未对被引用 作品著作权 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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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1、这是因为,研究会对实验对象的权益、隐私和安全等方面产生影响。在一些国家或地区,从事人类和动物研究必须符合伦理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获取知情同意、保护个人隐私和保证研究行为的道德性等。2、另外,发表论文时,许多期刊要求作者提交知情同意书或伦理审查委员会批准文件,以证明研究已经获得了适当的伦理许可和知情同意。

同等学力申硕小论文发表的有效期因不同的招生院校或招生专业而异,一般在两年至五年之间。在进行同等学力申硕时,需注意所报考的学校或专业是否有相关明确规定,同时也建议提前向招生单位了解相关政策和要求,以便更好地做出计划和准备。

结论:为五年。原因:国家教育部有关部门规定,同等学力申硕的学位论文应该在学位授予前发表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时间的有效期是五年。如果在五年内没有发表,则需要重新完成一篇新的学位论文。内容延伸:同等学力申硕是一种通过在职或自学等非正规的途径获得本科学历的人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被录取到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同等学力申硕的论文要求与硕士研究生一致,研究内容和学术水平也要达到硕士研究生的要求,论文发表时间的有效期限制也是为了确保研究水平和质量的一致性和保证学术诚信。

一般不违法。目前我国是将“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视为学术不端行为,并没有较为完善的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代写论文”这块领域还属于法律空白区域。相关的规定有教育部令,是教育部的部门规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确实有法律效力,但是约束的对象基本只是学生或者体制内在职人员。我国在2018年严厉查处高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但是其范围仍旧限制在学校范围内,对学生、指导老师、学校单位都有较为严厉的惩处措施,但是对第三方机构却难以有效《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社会中介组织、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者参与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由有关主管机关依法查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虽然这样明文规定了,但目前真实有效的对代写论文机构的限制基本就两种。第一种,合法的互联网“商场”——比如淘宝等——是禁止代写论文这项服务的。但是实际上限制起不到特别有效的作用,弃号东山再起也是分分钟的事。而且这也没有相应的法律罪名,因此,不违法。第二种,说代写,实际上收钱不办事,可能构成诈。2020年泰州姜堰警方查获了一窝买卖、代写、代发论文的犯罪团伙,这伙团体成员大多只有初高中文化水平,收钱不办事,或者没有按要求办事,其行为已然构成诈,且数额巨大,是违法的。总而言之,一般情况下,由于代写论文领域的法律之空白,代写论文机构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成了诈,那就是违法的了。如果你想知道什么属于论文作假行为、个人与组织有何差别,或者想知道互联网经营代写机构会不会受到平台处罚、具体什么行为构成诈,也许你需要一个能为你详尽解答的人,推荐一个平台——掌上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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