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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胡桂玉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6 05:11:00

赣榆胡桂玉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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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榆区营商环境论文发表

赣榆位于江苏省南部,隶属于连云港市。目前赣榆还未被划入市区范围,因此无法享受市区待遇。但是,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赣榆的经济、文化、教育等方面也在逐步提升,未来也有可能加入市区范围。具体时间还需等待相关部门的决策和规划。在未来,赣榆将继续努力发展,争取早日成为一个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

赣榆是江苏省连云港市下辖的一个县级市,目前还没有完全融入连云港市区。要想享受市区待遇,需要赣榆市的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能够与连云港市区相当甚至更好。具体来说,以下几个方面需要关注和改善:首先是经济方面。赣榆市需要大力发展产业,提升经济实力和竞争力。可以通过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进科技创新、提高产品质量等方式来促进经济发展。其次是社会方面。赣榆市需要加强教育、医疗、文化等社会服务设施的建设,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同时,要加强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管理,提高市民的幸福感和安全感。第三是交通方面。赣榆市需要加强与连云港市区的交通联通,打通交通瓶颈,提高交通运输效率。可以通过修建高速公路、铁路、机场等交通设施,提高赣榆市与连云港市区的互动性和便捷性。总之,赣榆市要想享受市区待遇,需要在经济、社会、交通等各方面的发展上不断努力,提高市民的生活质量和城市的整体形象,才能最终实现市区待遇的目标。

赣榆是江苏省连云港市的一个县级市,目前在城市化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进步,但与市区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要想享受市区待遇,赣榆需要在多方面努力。首先,赣榆需要加快经济发展。要提高城市化水平,就需要有强大的经济支撑。赣榆可以加强产业升级和技术创新,加大对产业的扶持力度,吸引更多的投资和人才,推动经济向高质量发展。其次,赣榆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过程中,基础设施是支撑城市发展的重要保障。赣榆可以加大对交通、水利、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投资,提高基础设施的质量和覆盖面,提高城市化水平。再次,赣榆需要注重环境保护。城市化过程中,环境问题一直是一个难题。赣榆可以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广清洁能源、绿色出行等,提高生态环境质量。最后,赣榆需要加强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城市化过程中,政府管理和服务质量是决定城市发展的重要因素。赣榆可以加强政府工作效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城市化水平和市区待遇。总之,赣榆要想享受市区待遇,需要在经济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政府管理和服务等多个方面全面提升,才能达到与市区同等的水平。

针对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政府部门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建立了多个政策法规和服务平台,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同时,社会各界也加强了对民营企业的关注和支持,帮助企业解决了一些实际问题。但是,一些问题仍然存在,如政策执行不到位、市场竞争不公等,这些都制约了民营企业的发展。所以,仍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提升营商环境,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和保障,让民营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

何玉桂律师发表的论文

《现代法学研究》是双清学术出版社旗下的法学研究领域专业期刊,本刊刊登法学相关的研究性论文。

1.《强制执行竞合刍议》,载《安徽法学》1995年第3期。2.《论协议管辖及我国立法之完善》,载《学术界》1996第1期。3.《试析起诉的消极条件》,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6年第5期。4.《试论仲裁协议若干法律问题》,载《律师世界》1996年第5期。5.《美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及其发展》,载《社科信息》1996年第7期。6.《“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之我见》,载《江西法学》1997年第1期。7.《诉讼成本控制论》,载《法学评论》1997年第1期。8.赵钢、占善刚:《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民应有的诉讼观念》,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9.《代位执行中的几个基本问题》,载《政治与法律》1998年第1期。10.《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法院审判行为约束软化的若干表现及其矫正》,载《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998年第2期。11.《论代位财产保全》,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4期。12.《也论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查证之关系》,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6期。13.《公证文书的证据效力不应轻易否定》,载《律师世界》1998年第9期。14.《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新论》,载《法学评论》1999年第2期。15.《美国民事没收法与正当程序的冲突与衡平》,载《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9年第3期。16.《试论民事诉讼特别地域管辖之立法缺失及其完善》,载《法学》1999年第8期。17.《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之关系探析——从法院裁判之生成角度分析》,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年第5期。18.《关于二审程度中反诉问题的一点思考》,载《河北法学》2000年第6期。19.《完善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之构想》,载《现代法学》2000年第1期。20.《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之初步检讨》,载《法学评论》2000年第3期。21.《略论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恒定原则》,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6期。22.《略论专属地域管辖适用之特质》,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23.《关于撤诉的几个问题》,载《法学评论》2003年第4期。24.《再论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及其适用——以〈民事诉讼法〉之修订为背景》,载《诉讼法论丛》2004年版。25.《试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法学评论》2004年第4期。26.《略论民事强执行中不动产查封之方法》,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2期。27.占善刚:《当事人陈述探微》,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28.占善刚、刘显鹏:《论不服仲裁裁决应有之救济途径及其适用》,载《仲裁研究》2006年第1期。29.占善刚:《略论诉之追加》,载《法学评论》2006年第3期。30.占善刚:《关于民事诉讼期间的几个问题》,载《珞珈法学论坛》(第5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31.占善刚、熊洋:《关于二审程序中诉之追加问题的思考》,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32.占善刚、刘丹:《试论行政诉讼中之自认》,载《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33.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之自由证明》,载《法学评论》2007年第4期。34.占善刚、阮志勇:《漏判及其救济刍议》,载《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35.占善刚:《证明妨碍之比较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6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36.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之文书提出义务》,载《求索》2008年第3期。37.占善刚:《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初探》,载《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38.占善刚:《证据协力义务之比较法分析》,载《法学研究》2008年第5期。39.占善刚:《当事人讯问之比较研究》,载《法学评论》2008年第6期。40.占善刚:《我国民事判决脱漏应然救济途径之探究》,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41.占善刚、朱建敏:《证据保全若干问题探析》,载《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期。42.占善刚:《试论我国刑事诉讼中免证事实之应有范围及其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年第10期。43.占善刚、熊洋:《论第三人之文书提出义务及对我国立法的借鉴》,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44.赵钢、占善刚:《浅议10年司法改革之得失》,载李林主编:《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45.占善刚:《证据法定与法定证据——兼对我国<民诉法>第63条之检讨》,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1期。46.占善刚:《主张的具体化化研究》,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2期。47.占善刚:《论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主义的例外》,载《法学评论》20010年第3期。48.占善刚:《证明妨害论——以德国法为中心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10年第3期。49.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抗辩论析》,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50.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费用请求权简论》,载《求索》2010年第6期。51. 占善刚、王登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基础与制度构建》,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第1期。52.占善刚:《对我国民事申请执行期间制度的初步检讨——以《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修改为对象的分析》,载《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53.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不变期间探微》,载《学习与实践》2012年第1期。54.占善刚:《民事诉讼“期间”的法律规制思考》,载《理论探索》2012年第4期。55.占善刚:《言词辩论的全部意旨研究——德国、日本的判例、学说之考察及其启示》,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2期。56.占善刚:《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之定性分析》,载《法律科学》2012年第3期。57.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共通原则研究》,载《法学评论》2012年第5期。58.占善刚、王登辉:《案外人申请再审研究》,载《珞珈法学论坛》第11卷,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59.占善刚:《附理由的否认及其义务化研究》,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1期。60.占善刚:《试论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及我国立法完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61.谢绍静、占善刚:《比例原则视角下我国民事诉讼罚款制度的立法完善——以《〈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增加罚款数额为切入》,载《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13年第3期。62.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保全的类型化分析》,载《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期。63.占善刚、刘丹:《民事诉讼中的勘验协力义务论析》,载《证据科学》2013年第5期。64.占善刚:《民事诉讼中罚款之检讨》,载《法商研究》2013年第6期。65.占善刚:《论民事证据调查的应有法律规则——以证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作证为视角》,载《学习与实践》2014年第2期。66.占善刚、刘芳:《论舍弃上诉权》,载《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67.占善刚:《论我国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作证之应有后果——〈民事诉讼法〉第78条评析》,载《法学家》2014年第2期。68.占善刚:《德国、日本民事诉讼中不知的陈述规制之比较及其启示》,载《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69.占善刚:《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性质及其给付路径》,载《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0.占善刚、刘丹:《论我国行政诉讼中自认制度的构建》,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71.占善刚、刘芳:《程序违法与发回重审——〈民事诉讼法〉第170条之检讨》,载《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年第5期。 72、占善刚、宋庭辉:《论民诉法“涉外诉讼程序”一编的废除》,载《天津法学》2015年第2期。 73、占善刚:《当事人申请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制问题》,载《理论探索》2015年第4期。 74、占善刚、杨瑜娴:《论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性质及制度矫正》,载《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75、占善刚:《民事诉讼鉴定费用的定性分析》,载《法学》2015年第8期。 76、占善刚、严然:《“省统管”背景下地方人大监督同级司法机关问题研究》,载《学习与实践》2015年第10期。 77、占善刚:《证据保全程序参照适用保全程序质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1条第三款检讨》,载《法商研究》2015年第6期。 78、占善刚:《民事诉讼发回重审的理由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6期。

中南六省(区)2022律师论坛将于今年年底在广西南宁召开。本次论坛由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六省(区)律师协会共同主办,广西壮族自治区律师协会具体承办,论坛的主题是“机遇 发展 跨越”。

从“两法”实施谈律师执业难__文韬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诉法》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同样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施行。法律颁布一年过去了,生效实施也将近一年。我们看到,相对于今天执法的艰难,当初立法的艰难,难免有些娇情;我们也看到,除不足以影响全局的个案外,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控辩式改革,从总体上看成效不大,甚至是失败的。执业环境不是有所改善而是越加险恶和艰难。一九九七年,全国刑事辩护业务比去年同期大幅度下降,而且这种下降趋势仍在持续。律师执业的艰难,必将影响到律师的积极性,而律师的消极对抗心理,必然导致律师事业的萎缩,更为严重的是,律师逃避刑辩业务,必然导致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舞弊行为会更加肆无忌惮,直接的后果是导致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举步维艰。这绝不是危言耸听,这已经引起了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深深忧虑。本文试图就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产生原因及对策作一个粗略的分析,以期引起更多的有识之士对中国律师处境的关注。一、律师执业难的具体表现(一)各有关司法部门、行政职能部门对律师工作不予配合,甚至于百般刁难,使律师常常陷入难堪的境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笔者曾受理一起在公安侦察阶段且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抢劫案。第一次与公安机关联系,他们答复:等着,他们联系承办人。第二次去答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跟踪追到检察院,该院的科长伏案疾书,听到犯罪嫌疑人的名字连头也未抬就说:本案发现有漏罪,要退回补充侦查,不批准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机关联系,答复曰:案件已退到派出所侦查,不能批准会见。再与公安分局联系,答曰:漏罪未侦查清楚,不能会见。过了一段时间又与公安分局联系,好不容易从内勤处领到一张“律师会见申请表”,笔者诚惶诚恐一字不漏填好,盖上律师事务所公章,连同他们所需要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会见证、委托书等于次日送到公安分局,心中窃喜,奔忙了数十日终于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谁曾想遭至承办警官劈头盖脸的责备:怎么不早来,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满腔的怒火不能发泄,满肚子苦水吐不出来,又追到检察院,用了整整一天,终于获得“同意会见”这四个字。从接受委托起,历时两个月,亲自跑了九趟,终于得到这四个字,真要高呼“谢主隆恩!”只要这样一个案件就够了,就足以完完全全、彻彻底底伤透一个律师的心。律师可以承受辛劳,但律师在当事人三天两头的追问下而又无工作进展时,实在输不起律师的信誉;律师可以忍受清苦,但律师面对各职能部门的冷漠、轻蔑,实在输不起自己的人格与尊严。这样乞讨般的执业环境导致越来越多律师及律师所宣言:未到法院的刑事案件,拒绝接受。甚至有部分律师宣言:拒绝受理刑事案件。(二)、由于立法的疏漏,造成律师执业艰难。首先是律师取证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规定,辩护律师收集证据材料,需经证人或者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这无疑给律师多设置了一个障碍。原来的《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这“作证的义务”仅针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而对律师就另当别论,从立法上肯定了证人、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拒绝律师调查的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历史性的倒退,这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更是举步维艰。其次是律师阅卷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也就是说,公、检、法人员收集的证据,既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重的证据,也包括无罪、罪轻的证据。但律师在公安机关无权阅卷,甚至于无权询问案情;到公诉机关,律师仅能查阅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对证据仍然无权查阅。而公诉机关向法院移送的证据,是“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对于不利于指控的证据,即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公诉机关显然不会移送。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查阅得到的,是公诉机关有选择移送的,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那么,试问,对于公安、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而且已经收集在案的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的证据,律师如何查阅?事实上,对这部分证据,律师根本不可能查阅,甚至连法院也不可能看到。原来的《刑诉法》中,虽然律师进入诉讼的时间较晚,但因为能查阅全部卷宗材料,而每一宗案件内几乎都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律师尚能在这样的夹缝中有所作为。而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律师完全丧失了查阅这方面证据的机会。另一方面,律师在侦查阶段无权调查,而在起诉阶段已时过境迁,且也只能查阅诉讼文书及鉴定材料而无从调查。律师如果真要调查了,倘若这些证人已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询问过,但由于时间久或其它原因,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调查不一致的,律师又撞上了《刑诉法》第三十八条“……引诱证人改变证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巨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有义务收集无罪或罪轻证据,而无义务移送,同时律师自行取证又阻力重重,这无疑将律师逼入了死胡同,从而变相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控辩式的审判方式要求,控、辩双方在事实、证据、法律等诸多方面进行理性对抗,使中立者法官得到一个正确的评判。而对抗的前提至少是形式上相对的力量均衡。而现实的结果是控方拥有强大的财政支持,有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为取证的后盾,而律师除了三寸不烂之舌外,一无所有,且在法律上还要有种种不公平的限制及立法的疏漏。那里还有丝毫的“力量均衡”, 又怎么可能“对抗”?在不具备这一起码条件的前提下,实行控辩式审判,其结果必然是失败的。(三)律师执业风险大。律师职业本身就是一个挑战性的职业,不论在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领域或其它非诉讼领域,维护一方的利益,必然迁怒另一方,而且维护和迁怒都是公开的、针锋相对的,这就注定了律师道路的崎岖坎坷,就正如胡乔木同志所感悟的“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笔者就曾在为一伤害致死案中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判结束时遭致被害人亲属多人围攻,幸好在法官的护送下我才得以“仓惶逃窜”,而马海旺律师因代理案件而受伤致残的遭遇便走向了极端。但这种公民个体对律师的侵害,毕竟是少数,且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相形之下,有关权力机关或操纵有某种权力的人对律师的侵害就普遍得多,复杂得多,无奈得多,其危害性也大得多。根据《刑诉讼》第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作为辩护律师对手的公诉机关,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又是裁判员。这在逻辑上、理论上都是荒谬的,在这样的境况下,辩护律师除偶尔不得已而“诚惶诚恐”地参与“比赛”外,恐怕就只有“惹不起躲得起”的份了。二、造成律师执业难的原因。(一)我国目前对律师执业缺乏具体、实用、可操作的法律保障机制。应该说,同是司法战线上的公、检、法部门也并无独立的、专门的权利保障机制。但他们的共同点都是有各种不同的权力,权力本身就是保障权利的一道天然屏障,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官本位”思想极浓的国家。而律师只有权利,而无丝毫的权力。怎样保障律师充分行使权利,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关系到律师业本身的兴衰存亡,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民主法制的进程。但在这方面,我国法律虽有原则性规定,但至少是苍白无力的。就正如肖扬部长在接受《中国律师》记者采访时,记者问:新《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实施后,律师的维权工作有什么举措?肖扬部长的回答是大体是: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发现律师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要迅速上报、积极工作;二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争取他们对律师工作更多的支持,依法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务;三是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解决律师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客观公正的讲,司法行政机关除了这样一些协调工作外,又能做什么呢?律师在没有法律保障机制下执业的困惑从两方面体现:首先,当律师权益在行政机关遭到侵害时,或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时,律师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但接下来的不利后果至少有以下方面:其一,既便官司打胜,行政机关仍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法院又奈他如何?在一个缺乏法律权威的国家,这样的事例比比皆是,在这种最好的结果面前,律师仍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其二,用自己的辛劳收入与以国家财政支持的行政机关或拿着国家俸禄的人员进行旷日持久的官司,你陪得起吗?其三,得罪了这些职能部门,他偏偏就是不给你配合,你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何况“为别人的豆子炒坏自己的砂锅”,律师经得住吗?“砂锅”可是律师的衣钵。这种情况虽然使保障律师权利的途径名存实亡,但毕竟是告状有门,而另一种情况就更是玄而又玄了。这就是倘若被检察院、法院侵犯了自己的权利时该怎么办?法律似乎也已有规定,这就是申诉、控告!但向谁申诉、控告?由谁受理?统统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谓叹“苍天在上”。在此,笔者想起了江西大华律师事务所贺欣律师的遭遇。一个经司法部门注册的执业律师,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春庭竟用书面形式剥夺贺欣律师在莲花县任何法庭出庭的诉讼权利。这一事件,连稍懂事理的人,也明了谁是谁非。贺欣律师申诉了、控告了,但告了几年,至今为止,没有任何一家机关受理,给他一个稍微说得过去的“说法”,而李春庭院长一纸诉状,状告贺欣律师诽谤罪,一起诉就立即受理。如果每一个时代的进步,每一个文明的进程都需要有人作出牺牲,需要有人作出铺垫的话,这样的牺牲是值得的。但反之,当这样的牺牲被淹没在一片浮躁之中,一片喧嚣之中,则这样的牺牲是不值得的。于是,作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己任的律师,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往往息事宁人,忍气吞声。这就造成一些职能部门更加肆无忌惮地践踏律师权利,最终是践踏全社会公民的权利。英国著名律师布鲁厄姆信奉的原则是:为了拯救和保护当事人,律师要不顾任何风险,不惜任何牺牲。这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职责。但当一个律师作出了牺牲,承担了风险,不仅拯救不了当事人,连自己也拯救不了的时候,这位大律师定是另一番论调。而这,恰恰是中国律师的尴尬。(二)“程序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思想也极大妨碍了律师的执业。所谓程序,指为追求和达到某种目的而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步骤作出法律决定的过程,其目的是防止或限制司法裁量权力的恣意、专断与滥用,维护法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它有其自身独立价值。但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观则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不过是达到目的的工具而已,只要能达到目的,工具的取舍就不重要了。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中,不论在立法上、执法上都体现了这一工具主义的思想。在原来的《刑诉法》一百三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正确判决的时候,应当撤销原判。正在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仍规定: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就是说,如果违反了法定程序,但没有影响正确判决的,就可以不撤销原判,可以不发回重审。新修改的《刑诉法》对此作了历史性的改进,但执法中工具主义思想不是短时间内可以改变的。比如,在河南省某县,绑架人质、索要债务的事件愈演愈烈,一年之中发生六十余起。非法拘禁本是犯罪行为,而该县管政法的领导竟如此辩解:“我国法律不健全,尤其是经济纠纷,得交这费那费,起诉、审判,判决生效后,才能执行,一两年要不回三角债是常事,还是这办法最直接,最简单”。为了目的的需要,不仅不需要起码的程序,甚至于以犯罪手段达到,可见这种工具主义的陈腐观念是多么根深蒂固。从一定意义上讲,律师制度就是一种诉讼程序,在工具主义、程序虚无主义的观念笼罩下,当律师能为他们所用时,他们就欢迎,反之,当律师与他们的意见相左时,当律师的工作不便于他们随心所欲时,他们就不予配合,甚至责难律师,这就是律师的执业难的一个主要思想根源。(三)我们有部分律师不注意自身形象及维护整体形象,导致律师形象不尽人意,社会评价偏低,使律师执业障碍增加。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律师与律师之间,律师所与所之间各自为战,相互拆台,相互贬损,缺乏团结、互助的精神,形成不了统一的力量,这就大大削弱了这一执业群体对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同时,连律师内部都缺乏起码的尊重又怎能指望社会的尊重呢?另一方面,个别律师道德品质太差,连做人的基本准则都不具备,却以律师的名义在社会各阶层招摇撞。他们在具体执业中,不是研究案件本身的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而是动辄就是讲“摆平”,讲“勾兑”,把律师蜕化成掮客、讼棍,甚至是司法程序的腐化剂。这些律师的存在,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极大,对律师整体形象具有毁灭性的破坏作用。〕在执业实践中,我们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有两种人对律师的评价最高,对律师的工作能给与积极的配合。其一是从未接触过律师的。在这类人的心目中仍保留着律师的神圣光环。其二,是只接触过为人正派品德高尚的律师的。这类人以律师为楷模。可见律师的整体形象对律师执业何其重要。(四)在社会各行业中履职的人员中,有过律师经历的人几乎为零,以至各部门对律师的价值认同感普遍较差。由于我国律师制度发展较晚,从社会各行业涌入律师队伍的人员大有人在,而从律师反向流动到其它各行业的则廖廖无几。这就造成律师对社会其它各行业了解得很深、很细,而其它各行业对律师却了解得很粗、很浅,律师能理解其它各行业的难处、艰辛和价值,而其它各行业却很难理解律师的难处、艰辛和作用。缺乏天然纽带,使沟通和交流变得愈加艰难,这就是中国律师不同于欧美国家律师的现实处境。(五)法制观念淡漠,司法舞弊猖獗,使律师作用降低,律师正常执业艰难。中国几千年来都是人治社会。法制观念、民主意识几乎是一片空白。在这样的历史惯性影响下,既便是律师的正常执业也常常要借助于人情、关系等法律之外的因素。使得律师的疲惫往往不是由于案件本身的艰辛,而是由于案外的因素。更有甚者,某些执法人员完全避开律师,“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使司法舞弊越演越烈。正常的服务步履维艰,不正常的交易大行其道,在现实中绝不少见。三、面对律师执业难的处境应采取的对策。首先,加强律协的作用,使律师有一个真正的归属。不可否认,律协在律师维权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律协的工作距律师的要求还很远很远。笔者建议,为了给律师执业以法律保障,每一届律协都应当成立一个常设机构,聘请专门的律师,并从律协会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律师维权基金。当律师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律协的聘任律师应当是受侵害律师的当然代理人。费用从维权基金中拨付。使律师个人在遇到纠葛时,不至于孤立无援,或陷入旷时持久的诉讼中,以至于无法开展业务。律师有了严密组织保障、法律保障,才敢于理直气壮地行使监督法律正确实施的职责,才敢于与社会不正之风及司法舞弊作斗争。否则,让律师个人与强大的各种社会不良势力拼争,这无异于以卵击石,这对于善于审时度势的律师显然不会走此下策。长此以往,律师势必名存实亡,民主、法制建设终究成为一句空话。其次,不仅从立法上体现程序的独立价值,更要在执法中切实体现出来,以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在肯定程序的独立价值方面,新《刑诉法》具有历史性的进步。即在诉讼中只要有程序的违法就否定诉讼结果,而不在于以是否影响公正判决为标准,但随着公、检、法实施新《刑诉法》的《规定》、《规则》、《解释》的出台,已将一部完整统一的《刑诉法》分解得肢离破碎,他们的制定都有一个共同原则,那就是“为我所用,限制他人”,因此,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统一的实施《刑诉法》细则,并对疏漏之处及时予与补救,可谓当务之急。同时,在各级各部门执法者中大力加强“程序独立价值”教育,使司法正义与公正“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以实现”。其三、通过各种媒介,大力宣传律师形象,还律师本来面目,减少社会偏见。应该说,在律师队伍中,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成功案例比比皆是,每一位成功的律师往往都有一段不平凡经历和许多引以为自豪的案例。但因为种种原因,也包括“律师的成功,往往是公检法的失败”这样的认识,使得律师的宣传往住局限于在律师内部刑物上宣传数得出的几位,社会公众了解甚少。特别是律师、律师所的性质,目前立法上尚且模糊,也难怪公众的偏见和误解。因此,从立法上明确律师及律师所的性质,并大力宣传,注重舆论导向,这是解决律师执业难的一个有效途径。最后,“外塑形象,内强素质”不能仅停留在口头上,更应该落实在每一位律师的行动中。这应该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全体律师应团结一致,形成一股强大的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正义力量,让社会看到律师推动社会文明进步所起的历史作用,同时自觉、自律,每一位律师从自己的一言一行中,一事一讼中为中国律师形象增光添彩。律师的路是律师自己走出来的,律师形象也是每一位律师塑造的,反过来,正如江平教授所言:只有你所从事的职业是光荣的,神圣的,你个人才是光荣的。另一方面,对我们律师队伍中的败类,应该奉行这样一个准则:谁砸律师的形象,每一位律师都应该挺身而出,砸他的饭碗。只有律师作为律师整体形象好了,社会才会予以承认,社会评价才会提高,也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律师的执业环境才会有所改善。

陕西榆林玉米制种论文发表

1、在新年到来之前,我就xx今年的玉米制种工作向各位领导进行汇报,不妥之处,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今年,全镇制种玉米准入企业x家 (分别是:xxxxxx),稳定落实玉米制种x万亩,亩均产值保持在xxxx—xxxx元。

2、具体做法\x09是把玉米制种管理工作作为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采取理顺管理体制,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强化协调服务,加强组织领导等一系列得力措施,加大玉米制种监管力度,促进了全镇 玉米种子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发展。

3、面对制种基地存在严重重茬现象,造成病虫害大面积,制种产量及质量下降等原因,我积极引导各村在确定本村玉米制种面积时,向群众大力宣传玉米制种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式,将一些二阴地、 林果地、荒地调整种植高原夏菜、加工番茄、制种蔬菜等经济作物xx万亩。

4、在工作中,我对制种全过程进行指导,解决制种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矛盾。如为承约方解释制种方案,帮助其制定操作规程细则,沟通承约方与公司的意见。田间观察和记载。观察记录种子不同生长发育期的特征特性,为完善和调整制种方案积累原始资料和数据。

因为品种比较多的原因导致的,玉米是杂交的,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实验,需要不断种植,提纯,通过种子的颜色确定,通过种子上面的药确定。

玉米种子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玉米产量的高低,质量低劣的种子不仅不能起到增产的作用,反而会造成严重减产。因此,玉米制种必须严格按技术规程进行,不得有半点马虎大意。其技术措施是:1、 选用纯度高的亲本自交系 制种田亲本自交系的纯度是决定杂交种种子质量的基础。用纯度不同的亲本自交系配制的同一名称的杂交种,其种子的纯度和增产效果差别显著。如陕西省农科院用纯度不同的武102自交系配制的5个陕单1号杂交种,其中用纯度高的亲本配制的陕单1号比用纯度低的配制的陕单1号每亩增产62.6千克,增产19.3% 。因此,在制种时,要严禁父本连用,即上一年制种田的父本种子,不能再作父本继续使用,而应作商品粮处理。2、 选地隔离 配制杂交种都必须在隔离区内进行。所谓隔离区,即在配制杂交种地块的周围,在一定时间或空间内,没有其它玉米的花粉。隔离的方法有空间隔离、时间隔离、自然屏障隔离和高秆作物隔离。空间隔离,就是在隔离区的周围一定距离内不能种其它品种的玉米,以防外来花粉串粉,空间隔离距离不少于300米。时间隔离,就是将隔离区内隔离区外的玉米错期播种,使玉米的开花期彼此不能相遇,一般要求春播相距40天,夏播相距30天以上。自然屏障隔离,就是利用树林、山脊、村庄等自然屏障进行隔离,防止其它玉米花粉传入。高秆作物隔离,就是在隔离区的四周种植高粱、麻类、甘蔗、向日葵等高秆作物,阻挡区外玉米花粉的传入,其四周隔离宽度应在50米以上。3、 严格去杂去劣,制种田内的异样苗、畸形苗、生长特别旺的苗都要去掉 去杂去劣在田间一般分3次进行,第一次在定苗前,根据幼苗的叶色、叶形、叶鞘色、生长势等特征去杂;第二次在拔节期;第三次在抽雄散粉前,根据自交系的典型特征,严格拔除杂株。此外,收获后脱粒前,还要根据果穗的特征进行穗选,剔除杂穗。4、 母本彻底去雄 对于制种区母本的雄穗要及时、完全、干净、彻底地拔除,使其只能接受父本的花粉,是保证种子质量的关键一环。及时就是母本的雄穗刚一露头就应立即拔掉,有的亲本还要剥苞去雄;完全就是将母本所有植株的雄穗都要拔掉;干净彻底就是每个雄穗不能留分枝。抽雄期必须天天去雄,做到风雨无阻,不得贻误。去雄工作一般从上午露水干后即可进行,对拔除的雄穗要带出制种区外,妥善处理,以免散粉串花,影响种子质量。5、 分别收获 制种区的父本和母本成熟后,必须分别收获。一般先收母本,后收父本,防止出错。对落在地上的果穗,如分不清父母本时,可作粮食处理。6、 单运、晒、脱粒和贮藏 收获时父本和母本以及其它种子要单独运输,分场晾晒,分别脱粒,严防混杂。脱粒后要晒干扬净,用精选机进行精选,去除杂质和秕粒。测定籽粒含水量,达到标准后再装袋储藏,同时做好发芽率测定。装袋时袋内、袋外应加标签,注明种子名称、收获年份、种子生产单位、种子等级和数量等;登记后专库储存,专人保管,定期检查。

是因为人们对玉米的需求量比较高,所以出现了很多杂交技术,这样的话可以提高玉米的产量,要做好育苗工作,根据不同的种植环境选择不同的种子,可以根据种子的颜色样式判断,可以根据之后的收成情况判断。

赣州论文发表

在期刊上发表,需要根据你的专业和要求来选择期刊,比如建筑、经济、医学等等。对论文上网有没有要求,比如知网、万方、维普等。建议在参加评审前1-2年准备好论文。具体以当地评审要求为准。发表论文前一定要查看自己省份对评审论文的要求,各省对论文发表的要求有细微的差别,一般来说文章字数在2000~5000 字左右。每个单位对于评职称都会有相关的文件要求,比如:论文必须发表在国内正规刊物上,有CN刊号和ISSN刊号,或者明确强调需要知网、万方等数据库收录的刊物,这些都是要求。提前搞懂这些要求,才能更好地按照要求去准备论文。要了解清楚时间,这里说的时间,包含:版面时间、见刊时间、上网时间三个。(1)版面时间:每家杂志社都会提前收稿,或者收稿很慢,如果组稿编辑告诉你22年12月版面,1月出刊,则意思就是你的论文会刊登在22年的12月版面上,为什么说这个问题,因为有的用人单位要求论文必须发表在当年内,所以即使它是1月出刊,但是版面在22年12月,也是符合单位评职称要求的;(2)见刊时间:见刊时间就是作者看到论文发表被刊登在杂志里的时间,因为单位在评职称事,都会要求拿上论文发表所在刊物杂志,所以见刊时间很重要;(3)上网时间:上网就是我们说的论文被数据库(知网、万方、维普、龙源等)收录了,上网时间一般在见刊时间1-3个月内,了解这个时间,是因为有的单位对于论文发表的认可,单单见到刊物是不算的,必须要被数据库收录了才能评职称。

《新课程》《都市家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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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著作:“广东省冶金系列高级技术职称评定英语培训教材。”(广东省科技干部局丛书)1994年。主要论文:经济管理类:1、李广明,基于民族文化特征的中国跨国投资、经营和管理行为,经济纵横2005-10-152、李广明,论“招商品牌”和“招商营销”及其对我国招商引资的促进作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4-153、李广明,加入WTO后我国招商引资的战略与组织文化研究,商业研究2006-2-104、李广明,论文化的匹配性及其对跨国投资、经营和管理的影响,特区经济2005-10-255、李广明,国际机场餐饮业的经营管理与营销策略初探,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1-16、李广明,机场零售业的营销特征分析,商业研究2005-10-157、李广明,论我国民族文化的管理特征及企业跨国管理的沟通模式,特区经济2006-2-258、李广明,中国制造企业跨国并购后的整合模式的研究,国际经贸探索2006-7-309、李广明,中国制造企业跨国并购后整合模式的有效性研究,科学学与科学技术管理2006-07-1510、李广明,中国制造企业跨国并购的现状、存在问题与对策,太平洋学报,2006-1011、李广明,关于发展赣州旅游业存在问题的几点思考,赣州经济,2006-0512、李广明,曲世友,蔡晨曦,从国际经验看赣州打造千里自驾游走廊,赣州经济,2006-0813、刘晓华,李广明,吴水田,刍议赣州旅游发展的问题与对策,赣南社会科学,2007-02承担课题:A、应用基础研究1、利用外源型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战略研究,003JSYJ005,暨南大学人文社科发展基金,3万元;2、中国制造企业跨国并购后的整合模式的研究,51105904,“中国制造业国际化”论坛,2万元;3、广州白云国际机场零售业营销战略研究(横向课题),广州白云国际机场,7万元。4、赣州发展模式的研究——如何实现赣州经济社会科学和谐的追赶型跨越式发展(横向课题),中共赣州市委宣传部、赣州社科联,1.5万元。5、“毒砂与有色金属硫化矿物的分选”(排名第二、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91331,1995-07-10结题,成果形式:论文发表,经费2.5万元)6)、“广东大顶铁矿直接还原铁半工业试验研究”,冶金工业部科研项目,经费80万元,1998年结题。B、应用研究项目“广州太平洋马口铁工程项目的市场调研、厂址选择与预可行性研究”“深圳市正申物流中心的预可行性研究”“中国北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价值链’文化与企业形象的策划与实施”“中国北方(深圳)实业有限公司信息反馈系统的方案和实施”“上汽奇瑞(CHERY)深圳地区独家代理经济分析”“关于作为北京现代(HUNDAI)汽车深圳地区品牌代理的可行性分析”“关于作为广州本田(HONDA)汽车深圳地区品牌代理的可行性分析”“关于作为东风标致(PEUGEOT)汽车深圳地区品牌代理的可行性分析”“关于作为非亚特PALIO汽车深圳地区品牌代理的可行性分析”“关于作为长安福特(FORD)汽车深圳地区品牌代理的可行性分析”“深圳市北方汽车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信息和电子商务系统设计和实施方案”“深圳市北方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市场营销方案策划与实施”“深圳市北方汽车实业有限公司发展战略”“关于广州信佳国际管理咨询研究中心的可行性研究”“Allied Liquor酒集团供应链管理数据仓库(Data Warehousing)的开发、应用与分析”“Allied Liquor酒集团物流配送表单系统(Manifest)的分析、设计与调试应用”“Lion Red酒集团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分析、设计与实施”“Yates公司供应链管理系统的分析、设计与实施”“Firth Industry Ltd 公司物流导向板(Slip-sheet)项目的经济分析”“新西兰咨询工业出口市场的研究”“2000年广东新世纪雕塑展及旅游纪念品开发方案策划与可行性研究”“内蒙赤峰某皮制品厂投资项目分析”“毒砂浮选的表面化学研究”“硫化铜矿除砷研究”“云南烂泥坪铅锌矿可选性研究”“广东青云锑矿可选性研究”所授课程:迄今在国际学院和经济学院全英文教学“微观经济学”、“电子商务”、“经济硕士生专业英语”等三门课程,双语教学“跨国企业经营管理”、为管理学院大平台本科生用中文上“微观经济学”。社会职务:中国生态学会旅游生态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省冶金能源技术协会副会长荣誉与奖励:“毒砂浮选的抑制及其与广西跚瑚锡矿中黄铁矿的分离”获“广东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二等奖、入选法国专著“Industrie Mines ET Carrieres”。“毒砂和黄铁矿吸附黄药的表面活性”获广东省金属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铜离子对毒砂与黄铁矿分离浮选的影响”获广东省金属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毒砂和黄铁矿颗粒的表面化学组成”获广东省金属学会优秀论文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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