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全的杂志信息网

会议论文没交费但被发表了

发布时间:2024-07-01 07:09:58

会议论文没交费但被发表了

同求,这样连续投多个国际会议,哪个要了,或者多个要了,可以随便给一个钱吗?怕别人说一稿多投啊,求解啊

:P这个录用通知会一直有效么?我的这篇论文还能投其它期刊吗?:) 不发表呗!不会的。有的需要论文见刊才能拿到证书的。不能改投其他期刊,除非你撤稿。home3163(站内联系TA)我有一篇稿子,也是录用了,但是导师不同意发了,没交审稿费,稿子会怎么处理??wjjfirst(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home3163 at 2011-04-26 21:42:22:我是想知道只有录用通知,但文章没发表,这能不能算我毕业的一篇文章呢? 不交版面费一般期刊是不给你开录用通知的,不知道你的录用通知有没有编辑部的章。即便你有了录用通知,那么你可以答辩了,但是如果不交版面费那么文章回来就不会被发表,若干年后,有人想找你麻烦把这个事情揪出来可以认为你没有发论文就毕业了,到时就麻烦了。你的文章不能再次投稿了,否者算一稿多投。非常危险。所以,还是交了版面费了吧。xauat_ebl(站内联系TA)结果可能不会发,或者发了但你被列入内部黑名单。也是个个人信用问题。erricyang(站内联系TA)竟然还有这样的想法!!不交版面费一般期刊是不给你开录用通知的,不知道你的录用通知有没有编辑部的章。不交版面费一般期刊是不给你开录用通知的,不知道你的录用通知有没有编辑部的章。即便你有了录用通知,那么你可以答辩了,但是如果不交版面费那么文章回来就不会被发表,若干年后,有人想找你麻烦把这个事 ... 恩,明了,非常感谢!不过这个录用通知不都是电子版的吗?我以前投的文章只是收到论文录用证明,其实也就是版面费通知单,上面没有章啊。论文现在已经登出来,这难道不正常??wjjfirst(站内联系TA)Originally posted by erricyang at 2011-04-27 14:18:23:竟然还有这样的想法!!无奇不有啊 主要是导师不给交版面费,我自己出又没那么多钱,所以。。。。erricyang(站内联系TA)那就撤了吧。那就撤了吧。对于毕业来说,如果学校认录用通知,当然可以充数,但显然这是作假,后果可以设想。。。。:P这个录用通知会一直有效么?我的这篇论文还能投其它期刊吗?:) 我也有过一次这样的经历,是因为一稿多投了,我已经给另一家杂志社把版面费寄过去了,总不能一稿多发吧,我就一直没有给后来寄录用通知的杂志社寄版面费,再后来就是不了了之,不过我总担心自己已经上了第二家杂志社的黑名单,从那以后再也没敢往那家杂志社投过稿。因为这件事儿,我被我老婆臭骂了一顿,说我是不诚信,是科研队伍里面的败类,后来每次投稿她都监督我,一家一家投,呵呵,不过我觉得也不能全怪我啊,中文期刊尤其是核心期刊审稿周期太长了

会议论文是收录了但没发表

已录用尚未刊出。现在想在该文章基础上增加大量的新内容(50%以上)后再投其它期刊这样是不可以的。算一稿多投。

以《中国图书馆图书分类法.期刊分类表》为代表,将期刊分为五个基本部类。

在基本部类中,又分为若干大类,如社会科学分为社会科学总论、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科学、教育、体育、语言、文字、文学、艺术、历史、地理。

了解核心期刊具有重要的意义。就编者而言,可以从核心期刊吸取经验。就读者而言,树立核心期刊意识,可以明确价值取向,提高阅读档次。例如,语言文学专业的学生,首先要阅读《中国语文》、《文学评论》等核心期刊,而不是本末倒置。

就图书馆而言,在经费有限的情况下,订阅时当然是以核心期刊为首选目标。就科研管理部门而言,可以统计分析单位或个人在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的情况,以此作为衡量其学术水平的一项重要指标。因此,人们往往以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文章为自己的追求目标。

应该可以,尽可能在新文章突出和上一篇的不同,或者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写,也可以是上一篇的补充发展,都是可以的。 对于还未刊出的论文后加括号注明(已录用,将于20**年,**期出版)

没发出来就不算已发表论文。但是这种情况只要拿收录通知学校一般都会承认。

可以的。只要你的这篇论文还没有在公开的刊物发表过,也就是说这篇论文的著作权还在你手上,是可以随意向任何刊物投稿的。

论文没发表但被抄袭了

如果是对方写好了没有内部发表或者发表等行为,你将他人论文一部分发表在了刊物上,应该算作是剽窃他人论文,不属于抄袭的范畴。

撤稿吧,和杂志说一声,否则人家会怀疑你剽窃,具体的解决方法,需要拿出证据来告剽窃者,要是没证据,哥们你就只能吃亏长见识 了。以下引自一写手:文章不是不可以贴网络,但是,在发表之前你贴网络了,谁可以保证你的文章不被抄袭?我知道的一些地方小报经常在网络上拿文章拼自己版。我自己的随笔经历过这样的事情,本来一家杂志已经决定发了,但是,在定稿之前发现当地的报纸上抢先登了出来。开始怀疑我一稿多投,但是,我自己压根就不认识这家报纸。我能说什么?自己撤稿了。 ­补充:你可以联系他投稿的杂志,说他抄袭。如果证据足够的话,那个杂志会索回稿费并要求对方公开道歉甚至永不录用对方的文章,应该会把讨回的稿费再归还原作者。但是你现在投的杂志,必须要和他们说好并撤稿。 ­

投诉他!可以到法院控诉。你既然发表在了博客上,那就告他抄袭。投诉的话,待法院核实肯定是要的,虽然你没有正式发表,但是你是原作者这件事是不可否认的,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违法犯罪。以下复制粘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最后,建议你在解决完这件事情前不要发表,否则容易被他反咬一口,当时发在微博等平台上的原文截屏保存一下,可以的话找个律师咨询……Emmm,其实这种事情也可以私下和解。。(如果你想的话),可以和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概不承认的话还是告他吧。PS:个人见解,,可以看看,当真的话我有点虚……希望对你有帮助吧(微笑)

1。你要搜索出你05年在博客和几个论坛上发表的具体时间和页面截图,估计取证较难。如果有证据说明你发表在前,李某发表在后,才能追查锁定为抄袭。2。如果有证据说明李某确是抄袭,建议你先和李某私人沟通,商议赔偿条款(无论他和你,现发表论文也是要付费的),并立字据终结此事,你再写一篇吧;3。如果你选择向职称评定部门投诉,确属腐败现象,则李某的职称可能有变。考虑到这一篇文章由于已发表过,再找省级以上的期刊发表也有难度,何况你的内容也过时了,你也不获益,两败具伤。现在学校评职称要在省级以上的期刊上发表论文,也难住了不少勤勤恳恳的老教师......

没交版面费论文就被发表了

不一定,一般交钱会给你发,但是主要担心他给你复制期刊,也就是说假期刊,发表出来就给每位作者寄,学术期刊网上是没有的。谨慎是对的。一般的师范学院学报还是比较好的,收费也不怕。比如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

录用的话,如果是收版面费的期刊,你不交版面费,是不给你发表的。所以,等于你自动撤稿了。如果你另有打算,想投稿到别的期刊,或者被另外一家期刊也录用了想发表另外这家,那么之前的那个不叫版面费就可以了。如果一篇稿件同时录用被发表,就麻烦了,比不发表还麻烦,你可以去淘淘论文网上看下这方面的知识。

如果不交版面费那么文章回来就不会被发表,若干年后,有人想找你麻烦把这个事情揪出来可以认为你没有发论文就毕业了,到时就麻烦了。

1.版面费一般指正式学术期刊刊用作者的文章后其期刊编辑部向作者收取的现金费用。

2.版面费是在学术期刊和学术研究兴盛的环境下产生的;从版面费自身形成的构件和程序看,版面费是两方的自觉自愿的合约行为,是两个巴掌拍出的响,无违法违纪可言;但从根本上说,产生学术期刊版面费的根源,在于目前我国不够合理的科研评价机制。

3."版面费"早已成为国内学术界公开的秘密,以版面费为核心的论文产业链,已经发展到了相当的规模。据最新媒体数据显示,我国科技人员发表的期刊论文数量虽然位居世界前列,但其平均引用率却排在世界100位以外。究其原因,可以说版面费起到了很大的助推作用。

不会怎么样的,就是录用通知作废,只是你的文章给他们拿了,可能会转让给其他人

被录用但未发表论文会议

要拿到期刊才可以的吧,如果单位确认清样可以的话,可以拿清样的,不行的话就只能等到期刊下来了

已经录用的文章,信息是不能再做修改的,申请了也加不上,反而编辑会觉得你很麻烦!

得看基金项目的要求了。有的用录用函可以,有的必须用期刊原件。

职称申报,每个地方的政策都不相同。但是都需要有社保、职称论文、学时等要求,如果你想评职称,一些后天要求还没开始准备,现在还能来的及吗?职称论文中级工程师:两篇论文(发表一篇)。高级工程师:三篇论文(发表两篇)。ps:论文年限要求放宽至申报截止日期前。职称论文建议用三年内发表的文章,论文要经过知网检测(职称系统会自动检测)。按照南京江北新区政府给的参照数据,论文重复率不得超过30%。今年评职称,现在准备论文来的及吗?得抓紧,来得及!以往论文要求都是至少提前一年发表,今年查重要求严格,于是年限要求相对放宽了,只要是申报日期截止前发表的论文,都是可以的。继续教育学时中级工程师:160课时(20公共课,140专业课)。高级工程师:360课时(20公共课,140专业课)。今年评职称,现在准备学时来的及吗?今年的学时要求,真是非常放松了。以前学时学完以后,先送审到人社区,人社区审核通过,打印学时审验单,最后进行申报。今年申报中级工程师,学时已经实现网上信息自动同步,系统自动检测,学时审验单都不需要打印了。申报中级工程师,160课时大概一个月修完。高级工程师360课时,一个半月左右修完。现在开始修,时间上完全来的及。本文由硕源文化网首发

相关百科

服务严谨可靠 7×14小时在线支持 支持宝特邀商家 不满意退款

本站非杂志社官网,上千家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北大核心、南大核心、专业的职称论文发表网站。
职称论文发表、杂志论文发表、期刊征稿、期刊投稿,论文发表指导正规机构。是您首选最可靠,最快速的期刊论文发表网站。
免责声明:本网站部分资源、信息来源于网络,完全免费共享,仅供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和著作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有不愿意被转载的情况,请通知我们删除已转载的信息 粤ICP备202304699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