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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周旻博士论文发表

发布时间:2024-07-08 07:24:08

浙江大学周旻博士论文发表

2023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博士论文答辩名单有:博士研究生,周密(指导教师:袁银男教授) 答辩委员会 主席:郑洪河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委员:徐艳辉教授(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 金超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答辩流程如下:

3.另外,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如果有任何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和解决,以保证答辩进程的顺利进行。

开场白:主持人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加答辩的人员,以及答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学位论文报告: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报告,一般时间为30-40分钟,介绍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验结果和结论等。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问题,主要是对研究内容、方法、结果、创新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评价。

4. 答辩人回答问题:博士生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展示自己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5. 公开发言:其他参加答辩的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博士生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6. 答辩委员会评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最终决定是否通过答辩。

7. 结束语:主持人宣布答辩结束,祝贺博士生顺利通过答辩,颁发学位证书。

2008年10月11日,中国药科大学药理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戴德哉接到International J Cardiology(《国际心脏病学杂志》,以下简称IJC)副主编函件,指戴德哉实验室投至该刊的一篇论文与另一本期刊上已发表的论文十分相 似,要求解释。审阅后,戴德哉发现,先他一步发表的“孪生论文”第一作者是贺海波——两年前从他的实验室毕业的博士。两篇“孪生论文”,所用药物不同,动物病理模型一为心肌病,一为心肌梗死,却得出了完全一致的数据和图表,甚至有部分相关段落文字都相同。因为贺海波在戴德哉实验室读博的三年期间,并未出现造假行为,戴德哉对两稿审阅格外细致,但最后仍确定:贺海波剽窃实验室资料,拼凑伪造出了一篇造假论文,并已发表。此时的贺海波早已博士毕业,并进入浙江大学药学院博士后流动站,2008年7月,即事发前三个月,他被浙大聘为副教授。贺海波在浙大药学院的合作导师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浙大药学院院长李连达。在IJC杂志编辑部发现的造假论文中的作者一栏,李连达的名字赫然在列。 情况严重。2008年10月15日,戴德哉将IJC的函件与两篇论文的pdf格式全文,一并转发给浙大药学院常务副院长,要求对方调查。浙大调查组的调查结果显示:贺海波共计发表8篇假论文,除一篇在2007年发表外,其余7篇均在2008年6月后刊出,即贺海波受聘副教授前后。而所有造假论文的作者栏里,均列有院士李连达的姓名。这一在浙大内部调查组的消息不胫而走,2008年10月23日,学术打假网站 “新语丝”上曝出第一条“院士李连达学术论文涉嫌造假”的消息。随后,越来越多的消息开始陆续在此网站上刊出。随着更多消息的曝光,李连达院士小组在2006年以后发表的论文中,共有16篇被指涉嫌造假、剽窃或者一稿多投,其中贺海波署名的仅占一半,全部文章均有李连达署名。根据浙大校长杨卫的介绍,2008年10月26日,即浙大药学院接到戴德哉举报信件的十天后,贺海波向学校递交“检讨书”,承认造假系个人所为,“我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李连达院士毫不知情的情形下,偷偷地进行,而且在没有取得李老师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他的名字放在我所有的文章上。”贺海波的检讨也得到了浙大调查组的认同——浙大发出声明:贺海波的造假系个人行为。杨卫更提出“曝光的造假论文并未发表在行业顶级期刊上,对于已功成名就的李连达院士意义不大,李连达没有造假动机”的“动机论”一说。“我们之所以判定李连达院士没有造假,是因为不光贺海波,在所有参与造假的学生的书面检讨上,他们一致说明李连达院士对此事并不知情。”浙江大学新闻办主任单泠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贺海波的检讨未能得到谅解。针对这一性质严重的学术造假行为,2008年11月13日,浙大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宣布撤销贺海波副教授职务和任职资格,并表示若发现任何与此相关的学术不道德的行为问题,都将一查到底。然而,事件却在贺海波卷铺盖走人后,有了更为戏剧性的发展。 2008年11月18日,定居芬兰的世界中医药协会常务理事祝国光向浙大发去第一封信,指院士李连达三篇论文造假。2008年12月6日,祝国光发去第二封信,指以李连达院士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一稿多投。在接到这两封信的期间,浙大校长杨卫又接到来自两家国外期刊主编发来的传真,大致内容是两家期刊刊登了很相似的文章,希望大学进行内部调查。“这样我就展开了更大范围的调查。所有校内能够反映出问题的信息我们都查了,包括财务、科研申报等等。”杨卫说。12月2日,在杨卫给这两位期刊主编回复的信里,杨卫要求对方告知,是否有相关证据证明其他的署名作者事先不知情的声明不成立。与此同时,杨卫也给另外一些相关期刊发出了同样信件。与此同时,浙大药学院党委书记陈枢青、常务副院长曾苏、杨卫校长先后向李连达了解情况。杨卫更是两次找到李连达,“杨校长很负责,抠得很细。”李连达回忆说。2008年12月26日,李连达向学校给出书面信函,说明:对于所有的造假论文我一无所知,对于被盗用署名亦不知情,直至被揭发后才知道。 就在媒体和公众开始关注这一事件之后,令人意想不到的变故发生。李连达在解释论文风波的同时指出,给浙大寄信揭发,并在网上高调曝光自己论文造假的祝国光,是出于商业上的目的——祝国光是天津天士力药品公司的高级顾问,此前不久,李连达刚刚得出一个研究成果:天士力公司的“复方丹参滴丸”有严重毒副作用。这一说法遭到天士力的强烈反击。天士力立即发表声明,说李连达讲的完全 不实。2009年2月5日,天士力集团总经理李文表示,李连达除了院士的身份,还是其最大竞争对手——国内最大的生产“复方丹参片”的白云山中药有限公司的首席科学家 。“李连达现在是‘复方丹参片’的利益代言人,所以他代表的是白云山的利益。”李文说,“所以他出这个研究的目的是来打压我们。”对此,李连达回应道,自己最初的研究不是要挑天士力的毛病,而是考虑到复方丹参制剂种类多、厂家杂的混乱现状,才进行的研究比较。并指出,他所用的研究数据,就是由天士力自己出的书里摘的。此后,在天士力的回应中,不断曝出“李连达曾索要200万元研究费未果因此报复”、“研究结果是偷换概念、断章取义”等说法。随着事件的不断升级,2009年2月5日上午,天士力股价逆市大跌,下午,天士力公司不得不宣布临时停牌。天士力更表示近,他们已经开始了相关的司法取证,一定要把李连达送到司法的审判庭上。“不论他是不是院士,只要他是不客观、不公正的,我们就会采取法律手段,保留我们的法律权利。”

浙江大学博士论文发表

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据浙江大学官网显示,人文社科博士毕业要求是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SCI、AH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浙江大学(ZhejiangUniversity),简称“浙大”,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综合性全国重点大学。

浙江大学博士毕业要求发表的论文不同院系的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同,有的可以发表几十篇,有的只能达到三五篇,一般来说,基本会要求发表3-5篇SCI论文。除国内期刊外,还要求有SCI收录或EI收录的论文,对论文篇数也要求不同,所以最好向本学院或本系的研究生秘书咨询确认。

浙江大学周祥硕士论文发表

一、著作[1]杜正贞:《近代山区社会的习惯、契约和权利——龙泉司法档案的社会史研究》,中华书局,2018年版。 [2]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文书研究》,中华书局,2021年版。 二、期刊论文 [1]尹伟琴:《南京国民政府前期基层司法官员薪酬考》,《学术界》,2010年第1期。 [2]尹伟琴:《论民国时期基层法院判决依据的多样性:以浙江龙泉祭田纠纷司法档案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杜正贞、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的主要特点与史料价值》,《民国档案》,2011年第1期。 [4]吴铮强、杜正贞、张凯:《龙泉司法档案晚清诉状格式研究》,《文史》,2011年第4期。 [5]杜正贞:《晚清民国时期的祭田轮值纠纷:从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看亲属继承制度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12年第1期。 [6]杜正贞、吴铮强:《地方诉讼中的契约应用与契约观念:从龙泉司法档案晚清部分看国家与民间的契约规则》,《文史》,2012年第1期。 [7]陈明华:《龙泉民国司法档案概况》,《浙江档案》,2013年第1期。 [8]吴铮强:《“宣统元年刘廷滔控谢河清等领契据案”研究》,《浙江档案》,2013年第2期。 [9]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族产纠纷》,《浙江档案》,2013年第3期。 [10]傅俊:《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纠纷案》,《浙江档案》,2013年第4期。 [11]张健:《晚清民国刑事和解的第三领域:基于龙泉司法档案刑事案件官批民调制度的考察》,《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4期。 [12]张健:《试析龙泉司法档案中的贫困与犯罪》,《档案》,2013年第3期。 [13]张健:《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民国时期的检察文书》,《浙江档案》,2013年第4期。 [14]张凯:《民初龙泉县学警纠纷与司法裁断》,《浙江档案》,2013年第5期。 [15]陈明华:《龙泉司法档案展现的民间寺庙产权》,《浙江档案》,2013年第6期。 [16]孙业凯、吴铮强:《1912-1927年浙江省龙泉县审判机构的变迁》,《浙江档案》,2013年第7期。 [17]张凯、毛琼洁:《龙泉司法档案学术研讨会召开》,《浙江档案》,2013年第8期。 [18]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所见晚清屡票不案现象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期。 [19]杜正贞:《近代龙泉土地交易中的契约习惯和契约诉讼》,《浙江档案》,2013年第9期。 [20]张健:《民国检察官的刑事和解及当代启示:以浙江龙泉司法档案为例》,《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21]陈明华:《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夜宿”叙事》,《浙江档案》,2013年第11期。 [22]毛剑杰:《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原生态历史》,《档案春秋》,2013年第12期。 [23]杜正贞:《民国时期的族规与国法——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季氏修谱案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11期。 [24]傅俊:《民国龙泉山产诉讼中的“履勘”》,《浙江档案》,2013年第12期。 [25]胡铭、张健:《转型与承续:民国时期的刑事和解——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29—1949)的考察》,《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1期。 [26]杜正贞:《从诉讼档案回到契约活动的现场:以晚清民初的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1期。 [27]李爽:《〈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整理与出版》,《书品》,2014年第2期。 [28]傅俊:《立足原卷 别开新境:〈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编后》,《书品》,2014年第3期。 [29]陈明华:《从私契到国法:民间寺庙产权习惯及其制度化(1722—1927)》,《明清史》,2014年第9期。 [30]吴铮强:《信牌、差票制度研究》,《文史》,2014年第2期。 [31]杜正贞:《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文史哲》,2014年第3期。 [32]杜正贞、王云婷:《民国的招赘婚书与招赘婚诉讼: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 [33]吴铮强:《龙泉司法档案所见县知事兼理审判程序及其意义》,《浙江社会科学》,2014年第7期。 [34]包伟民:《社仓弊案与地方社会——晚清龙泉县〈光绪三十三年吴绍唐等侵吞积谷案〉简析》,载于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哈佛大学哈佛燕京学社编:《国家视野下的地方》,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49-163页. [35]李洋:《龙泉司法档案中的现代法治理念“人权保障”》,《景德镇学院学报》,2015年第1期。 [36]张健:《民国时期国共两党民事调解的比较研究:国家权力下沉背景下的社会治理与社会动员》,《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5年第2期。 [37]张志伟、毛琼洁:《“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项目概述》,《浙江档案》,2015年第5期。 [38]韩德强主编:《环境刑事诉讼》,《环境司法审判区域性理论与实践探索》第三章第二节,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82-99页。 [39]张健:《龙泉司法变迁及其对当代中国基层刑事司法的借鉴》,《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6年第3期。 [40]张健:《国家治理的嬗变:基层法院的制度变迁与演进逻辑——以浙江龙泉法院建设历程为中心》,《江汉学术》,2016年第5期。 [41]高元武:《龙泉晚清司法档案中的民教诉讼案》,《浙江档案》,2016年第10期。 [42]杜正贞:《从“契照"到土地所有权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2017年第3期。 [43]杜正贞:《“异姓为嗣”问题中的礼、法、俗——以明清浙南族规修订为例》,《历史研究》,2017年第3期。 [44]杜正贞:《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的获得与证明——浙江龙泉县与建德县的比较研究》,《近代史研究》,2017年第4期。 [45]潘超正:《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庭调解:制度与实践——基于龙泉司法档案的考察》,《政法论坛》,2017年第4期。 [46]杜正贞:《习惯(俗)的确认与生成:从诉讼档案到历史人类学》,《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 [47]吴铮强:《近代中国基层民事传讯制度的演变——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例》,《文史》,2019年第1期。 [48]吴铮强:《双轨制时期(1913—1929)龙泉司法档案民事裁断文书的制作》,《中国古代法律文献研究》,2019年第1辑。 [49]赵彦昌,刘依梦:《清至民国时期司法档案整理及研究述评》,《档案》,2019年第9期。 [50]李爽:《浅谈大型档案文献整理出版的质量控制和流程管理——以国家出版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选编〉为例》,《中国编辑》,2020年第Z1期。 [51]杜正贞:《诉讼实践中的意义之网与关系之网:社会关系网络视角下的清末民初龙泉司法案例》,《民俗研究》,2020年第2期。 [52]于帅:《清代诉讼文书中的稿票考释——以浙南诉讼文书为例》,《历史档案》,2020年第2期。 [53]吴铮强:《秘密调查:龙泉司法档案所见民事诉讼程序研究》,《浙江社会科学》,2020年第8期。 [54]赵彦昌、王晓晓:《清代诉状探微》,《档案》2020年第7期。 [55]谢超:《礼法纠缠:民初异姓继承的交易逻辑与裁判考量》,《原道》,2020年第1期。 [56]李贵连,刘陈皓:《民法物权变动理论的历史经验及当代启示》,《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4期。 [57]吴铮强:《过渡与互嵌:近代民事诉讼庭审记录的演变 ——基于龙泉司法档案的研究》,《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5期。 [58]林珊,吴跃珍:《史海遗珠 百年穿越——龙泉司法档案讲述的民国司法》,《人民司法》,2020年第30期。 [59]吴铮强:《传统与现代的互嵌:龙泉司法档案民事状词叙述模式的演变(1908—1934)》《史学月刊》,2020年第12期。 [60]封安波:《论民国时期不起诉处分的“刑事和解” ——基于龙泉司法档案(1935—1949)的考察》,《法治现代化研究》,2021年第1期。 三、学位论文 [1]徐蓓蕾:《童养媳婚姻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考察》,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2]王云婷:《龙泉司法档案中的招赘婚诉讼研究》,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3年。 [3]应玉倩:《民国时期地方刑事和解的实践及其现实意义:以龙泉司法档案为研究范本》,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4年。 [4]刘德召:《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我国民国时期刑事诉讼制度》,浙江工商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5]谢超:《民初立继纠纷的化解模式探析——以龙泉司法档案寡妻立继纠纷为例》,杭州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6]王雅云:《“新秩序”与“旧风俗”:民国时期龙泉县招赘婚诉讼研究》,华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5年。 [7]王崇:《晚清时期“无讼”法律思想研究——以“龙泉司法档案”为考察对象》,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 [8]于帅:《清代地方民事诉讼运作中的文书格式、介案群体与实践——以清中期浙南两宗讼案为中心》,浙江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8年。 [9]华杰:《民国初期地方司法中的疑罪处理——以龙泉司法档案为材料》,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9年。 [10]张芹芹:《晚清民国前期诉讼中的查勘——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 [11]李明月:《晚清民国山林所有权确权方式的转变历程——以龙泉司法档案为中心的研究》,天津商业大学硕士论文,2021年。 四、报纸 [1]鲍丰彩、叶辉:《龙泉发现民国时期地方司法档案》,《光明日报》,2011年4月18日,第09 版。 [2]包伟民:《晚清民国:从“大老爷”到“大法官”——“龙泉档案”见证中国基层司法百年》,《中华读书报》,2011年12月7日,第5版。 [3]吴铮强、杜正贞:《龙泉司法档案个案举例》,《中华读书报》,2011年12月7日,第5版。 [4]傅俊:《龙泉民国司法档案中的古青瓷仿制纠纷案》,《中国档案报》,2013年7月11日,第3版。 [5]杜正贞:《浙江龙泉司法档案的学术价值》,《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24日,第002版。 [6]吴高庆:《浙江龙泉民国司法档案的法律价值和程序特色》,《中国档案报》,2013年10月24日,第002版。 [7]陈明华:《诉讼文书中的虚构:民国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吏警食宿”叙事》,《中华读书报》,2015年1月14日,第9版。 [8]张凯:《官治与自治:龙泉司法档案中的学警纠纷》,《中华读书报》,2015年2月25日,第10版。 [9]徐浩萌、张志伟:《近代民间司法实践的“活化石”》,《中国档案报》,2017年3月3日,第004版。 [10]张文波:《近年来新见法律文献史料及其价值》,《人民法院报》,2017年3月3日,第07版。 [11]曾福泉:《万卷卷宗,还原历史现场》,《浙江日报》,2018年11月27日,第9版。 [12]吴铮强:《从龙泉司法档案看近代中国职权主义民诉规则》,《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10月23日,第4版。 [13]赵世瑜:《透过生活细节还原历史现场——〈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启示》,《中华读书报》,2019年11月14日,第15版。 [14]傅俊:《〈龙泉司法档案选编〉的“选”与“编”》,《中华读书报》,2019年11月27日,第010版。 [15]吴佩林:《地方档案整理与出版的“龙泉经验”》,《光明日报》, 2019年11月14日 ,第15版。 五、网络文章 [1]包伟民:《龙泉司法档案的发现及其历史价值》,《龙泉司法档案选编》总序,2018年10月23日,,2020年7月6日。 [2]吴铮强,李杨:《从龙泉司法档案看晚清民国的地方司法及社会转型》,2018年12月7日,,2020年7月6日。 [3]夫马进撰,凌鹏译:《〈龙泉司法档案〉及其价值》,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 [4]夫马进撰,凌鹏译:《“民告官”案件的背后——民国乡镇中的近代风波》,2020年5月26日,,2020年5月29日。 [5]吴铮强、章军、曾晓祺:《民国初年地方警察的角色、地位与社会冲突——记夫马进教授领读龙泉司法档案研读坊》,2019年9月5日,,2020年7月1日。 [6]古逸英华:《丢布又丢人?我带你穿越至民国审案子》,2020年3月3日, ,2020年7月6日。 豆瓣持续更新:

1999年毕业于复旦大学物理系,获博士学位,导师为侯晓远教授。1999.7-2000.11,2001.9-2003.1在德国德累斯顿工业大学从事博士后研究,合作导师为 ProfessorKarlLeo。2003年起受聘为中山大学物理科学与工程技术学院教授。 承担课题: 1)中山大学“百人计划”第二层次科研启动项目(2003.3-2006.3);2)广州市科技计划项目(2004.7-2006.7);3)教育部高校博士点专项基金(2004.11-2007.11);4)教育部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2005.6-2007.6);5)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2006.1-2007.12);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青年基金)(2006.1-2008.12)。发表论文:已在包括应用物理快报(APL)、先进材料(AM)等国际学术刊物上共发表20余篇学术论文(其中第一作者10篇)。已发表的主要研究结果如下(共被他人引用超过100次,SCI2005):1)X.Zhou et al., Appl. Phys. Lett. 81,4070(2002).2)X.Zhou et al., Appl. Phys. Lett. 81,922(2002).3)X.Zhou et al., Appl. Phys. Lett. 78,410(2001).4)X.Zhou et al., Advanced Functional Materials 11,310(2001).5)X.Zhou et al., Adv. Mater. 12,265(2000). 6)X.Zhou et al., Appl. Phys. Lett. 74,609(1999).

浙江大学乔磊博士论文发表

他说这么长时间没有毕业,跟导师有很大的关系,而且自己的孩子一直生病,所以要为了养家,才会选择送外卖。

因为她需要养自己的孩子,她的儿子生病了,她如果继续读书的话,没有办法给儿子治病,所以只能送外卖。

近日一位浙江大学的博士生在网络上突然爆火,根据网友爆料这名博士生学习八年仍未毕业,不得不送外卖维持家庭,浙大博士生的学历在我们普通人心中是遥不可及的,他们的前途更是一片光明,那为何这名博士生会落得如此境地呢?他究竟有何难言之隐?

接受媒体采访时这名博士生向大家透出了他目前的境地,在他看来延迟毕业固然有自己的因素,但学校在管理方面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导师的放松管理让他在研究成果上没有任何进展,而这也导致他不得不延迟毕业。延迟毕业之后他也不能再收到学校提供的补助,仅仅只能够拿到学期末导师发的微薄补助金,再加上儿子出生之后身体不太健康,去医院看病花费了大量的金钱,于是他不得不送外卖维持生计。

对于这名博士生无法毕业的情况导师也曾给出过让他转读硕士的解决办法,但是证明博士生却并不愿意这么做,在他看来面对困难必须要勇往直前,而不是临阵退缩,而且读博士对他未来的成长意义更加重要,他不愿意因为这一时的困难就选择放弃。如此来看这名学生其实是在内忧外患的情况之下才不得不向社会作出妥协,送外卖其实并不丢人,觉得丢人的只是人们的内心在作祟,只要这项工作能够保障自己的生活,维持家庭的开支,那么这就是一个不错的工作,任何工作之间都没有高低之分。

在这个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完全没有压力的,即便再富有有人也会有着专属于他的烦恼,面对困难我们不应该知难而退,相反我们更应该积极地向着困难发起挑战,用自己的坚持和努力去扫平一切阻碍我们前进的道路,突破荆棘丛,奔向鲜花盛开的世界。

2023苏州大学能源学院博士论文答辩名单有:博士研究生,周密(指导教师:袁银男教授) 答辩委员会 主席:郑洪河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委员:徐艳辉教授(苏州大学沙钢钢铁学院) 金超教授 (苏州大学能源学院)

答辩流程如下:

3.另外,每个环节都需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如果有任何问题需要及时沟通和解决,以保证答辩进程的顺利进行。

开场白:主持人宣布答辩开始,介绍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参加答辩的人员,以及答辩的流程和注意事项。学位论文报告:博士生进行学位论文报告,一般时间为30-40分钟,介绍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验结果和结论等。答辩委员会提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提出问题,主要是对研究内容、方法、结果、创新点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和评价。

4. 答辩人回答问题:博士生回答答辩委员会成员的问题,展示自己的学术素养和研究能力。

5. 公开发言:其他参加答辩的人员可以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对博士生的研究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6. 答辩委员会评议:答辩委员会成员对博士生的学位论文和答辩情况进行评议,最终决定是否通过答辩。

7. 结束语:主持人宣布答辩结束,祝贺博士生顺利通过答辩,颁发学位证书。

浙江大学博士发表2篇论文

女子浙大博士跳楼身亡,生前遭导师性骚扰没有证据,只有一个手写保证条,不能说明什么问题。

你要问你攻读博士学位的学校,有的一篇不要,有的要几篇还需要看期刊等级……不一而论,关键是论文要写好是关键的及关键

浙江大学博士毕业要求发表的论文不同院系的标准是不完全相同的,博士生学术水平不同,有的可以发表几十篇,有的只能达到三五篇,一般来说,基本会要求发表3-5篇SCI论文。除国内期刊外,还要求有SCI收录或EI收录的论文,对论文篇数也要求不同,所以最好向本学院或本系的研究生秘书咨询确认。

浙江大学刚毕业的女博士晓月疑长期遭导师性骚扰后,于2018年7月21日跳楼自杀身亡,其母亲毛女士曾多次向教育部、浙大调查组投诉,未有结果。近日,毛女士在微博曝料,女儿曾长期遭受浙大教授戴某性骚扰,因此罹患忧郁症,最后才会想不开走上绝路,然而学校却冷处理,戴某也全部否认事实

据《三联生活周刊》报道,毛女士是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的一位退休会计,女儿晓月在2018年7月21日下午6点多离家,大约半小时后,晓月被发现在离家500多米的一处新建好的楼盘坠楼身亡。之后警方查看坠楼现场和监控视频,发现晓月独自一人进入大楼,从24层坠下,认定其为自杀。

扩展知识

晓月那年27岁,刚从浙江大学博士毕业,即将进入河南农业大学任职副教授,看起来前途似锦的未来,停留在那个夏日傍晚。毛女士及家人一直认为,女儿的死亡和其导师戴某脱不了干系。

据公开资料显示,戴某1980年生,2014年任浙大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副教授,2016年12月升至教授。晓月2013年从河南农大保送至浙大读研究生,2014年转为硕博连读,同年转为戴某的第一任博士生。毛女士说,“从那时起,我女儿的求学之路也变成一场噩梦。”

据毛女士介绍,晓月最开始感到的,只是言语上的不适,但很快转变为来自肢体上的行动。2016年,晓月给母亲打电话,说戴某搬新家,让几个学生给他打扫卫生,晓月自己在一个房间打扫时,戴某进了门就抱住晓月,亲了她。

毛女士选择了隐忍,只是叮嘱了晓月,以后尽量避开和戴某单独相处,去戴某办公室也不要关门。

但躲避没有起到作用,毛女士记得,2016年,女儿又一次打电话告诉自己,有天晚上在学习室,晓月最后一个离开,关窗户的时候,戴某从身后抱住她,晓月用力甩开,把眼镜都甩掉了。

随后的一次,是在2016年8月19日,晓月和戴某去山东泰安学习,原计划三天,晓月只去了一天半就回了长垣县老家。她跟毛女士说,戴某在宾馆房间里对自己又抱又摸,还把自己按倒在床上压住,赖着不走。晓月称自己要喊人,用力推开了戴某,才提前回了家。

毛女士说,晓月也曾将这些事告诉交往了6年多的男友,他们因此争吵了一次,逐渐疏远,在2016年底分手。

毛女士记得,在2017年年后返校后,戴某再次骚扰晓月。这一次,晓月似乎终于下定决心,警告说戴某以后再有这样的行为,就告诉戴某的老婆,并要求戴某写下保证书。

毛女士是在之后和女儿的通话中知道这件事,她看到了戴某发给女儿的保证条,上面写着“本人戴某正式向晓月道歉,并保证以后不再欺侮她。2017年2月。”

但在毛女士看来,此前戴某的种种行为已经影响了女儿的心理,保证条也难以挽回女儿的心理。毛女士回忆,2016年年底,晓月在家的表现就有些反常。“她总坐在取暖器边上发呆,也比往年懒得多,什么家务都不做了。”

伴随着疲惫感的,是晓月开始疑神疑鬼,她告诉毛女士,总觉得学校里的人知道了戴某对她做的那些事,因为每次晓月一走近同学,同学们就不再聊天,好像在避开自己。

2017年3月到8月期间,晓月去日本做访问研究,回国前,晓月在跟母亲的通话中第一次提到“死”的字眼,崩溃大哭,觉得自己难以逃脱戴某的关系圈。毛女士劝女儿,“再有几个月就毕业了,离开戴某的关系圈是自然的事,不要害怕。”随后,2017年9月10日,晓月得知前男友结识新女友,当晚情绪明显异常并产生幻觉,与母亲通话中,问毛女士“为什么你的腿被锯了不告诉我?”

9月12日,晓月在老家一所精神病医院被确诊为轻度抑郁,后因为持续规律服药,晓月病情不断好转,但在2018年6月27日,临近毕业,晓月抑郁症复发。

7月2日,毛女士和丈夫到浙江大学,和女儿一起办了毕业手续,当晚回家后,女儿不敢脱裤子上厕所,说怕戴某过来强奸她。整夜也睡不着觉。几天后,晓月在新乡市一家精神病院确诊为中度抑郁、轻度偏执和焦虑。

毛女士回忆,女儿曾告诉自己,抑郁症复发是因为戴某又说了刺激人的话。当时毛女士以为,离开戴某自然就能正常生活,而直到晓月去世,她才意识到,隐忍没有解决任何问题,他们决定举报戴某曾经的行为。

一开始只是给教育部提交材料,之后与浙大成立的调查组交涉,但当这些方式都没有得到可以确证戴某曾性骚扰过晓月的结论。在调查组也几乎不再回应家属的电话后,今年8月16日,距离晓月去世两年多后,毛女士在微博上实名“曝光”戴某。

毛女士表示,女儿晓月从小乖巧,勤奋,成绩没有低于第二名的;初三那一年,晓月一直是学校第一名。2014年,晓月在浙大获得硕博连读资格,在研究生导师张国平的引荐下,她转为浙大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戴某的开门弟子。

在后来的师弟师妹眼中,师姐晓月有些内向,“安静、话很少,被公认科研能力强”。

和晓月同实验室的学生沈林说,戴某的几个学生中只有晓月会做生物信息分析,个人能力比较突出。如果学术上有问题,后辈们也会找她求助。

戴某,这位36岁就评上教授的年轻老师,与学生们的相处并不愉快。沈林形容他是一个控制欲很强的人。戴某的一位研究生也说,实验上的一些小事没有做好,也会遭到戴某责骂,这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抛开沟通方式,仅就学术指导而言,也有学生觉得戴某算不上合格导师。戴某一位不愿透露具体信息的学生表示,一方面,戴某给学生分配任务后会不停施压,另一方面,却不给学生们系统的指导。“比如说种一颗麦子,他只需要学生学会播种或者浇水,但是整个麦子在成长过程中,什么时候播种、浇水的时候有什么注意事项、什么时候种子容易受损,他不会系统教这些东西。在这个过程中,你只需要把体力工作做完,换句话说,学生是他科研工作中的一个螺丝钉,一个流水线工人”。在这种情况下,戴某指导的研究生,几乎都曾因为论文不达标而延迟毕业。

沈林说,戴某门下有两位博士,除了晓月,另一位博士在博三时转入其他导师门下。还有一位研究生李某,与戴某彻底闹掰,最终在没有戴某指导的情况下毕业。

实际上,晓月因为个人能力突出,是同门中在学术上与戴某关联最多的一个学生。晓月在读博期间发表的两篇重要论文,戴某分别是第一作者和第二作者。沈林也说,戴某最近几年论文的主要合作者就是晓月。

在微博公开曝光戴某之前,毛女士一家人也尝试过其它办法。他们整理了一份与晓月自杀相关的材料发给教育部,2018年8月1日,材料从教育部转到浙江大学。随后,8月的某天,一行四位男士自称是浙江大学的调查组人员,到长垣县见了毛女士及其家人。

2018年10月29日,浙江大学调查组负责人通过电话口头传达了对戴某的初步调查结论——举报信中的具体内容,戴某本人全部否认,没有发现戴某对晓月存在骚扰行为的确凿证据;戴某写给晓月的保证条属实,但无法指向具体的骚扰行为等内容。

毛女士不接受这样的结论,又整理新的材料发给教育部,同时向浙大调查组申请与戴某当面对质。2019年9月22日,浙大调查组人员、戴某以及毛女士一家,在河南郑州见面。但戴某和毛女士家人各执一词,直到最后,也没有互相同意的解释。

实际上,在给教育部发举报信之前,2018年7月25日,毛女士电话联系过戴某并录音,想从戴某口中得到他当年给晓月手写保证条的原因。戴某没有直接回答,次日发微信回复毛女士,手写保证条是因为2017年那篇基因组的论文,他将晓月署名第二作者,晓月不开心。毛女士不相信戴某的说法,因为基因组的论文2017年3月投稿,6月返修,8月才被接收,期间戴某可以在任意时间段修改署名,为什么要在2017年2月手写保证条?

这个疑问,在去年9月的那次见面中又被提出,得到了戴某同样的回复。至于为什么要在保证条中使用“欺侮”二字,戴某回复是笔误,当时没考虑那么多。戴某告诉毛女士家人,“我和晓月互相之间很信任,她是我第一个学生,我肯定对她更好,她闹闹小脾气我也会包容她。”类似的疑问,毛女士还有很多。

毛女士近日在微博曝光戴某后,8月28日下午,浙江大学调查组人员联系毛女士,称学校正在组织复查工作,您(毛女士)如果有新的证据,请及时提供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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