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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研院法学期刊投稿

发布时间:2024-07-06 07:23:20

中研院法学期刊投稿

一、投稿者须写明联系方式(通信地址、工作单位、邮编、电话和电子邮箱)、作者简介(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及职称、职务)和身份证号码,以便于编辑部尽快与作者联系;二、稿件须有200字以内的内容摘要,3-5个关键词;三、全文字数一般在8000字以内为宜,确有理论新意或者具有独到见解的论文的字数控制在15000字以内;四、本刊注释一律采用脚注,全文连续注码;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数个注释引自同一资料者,同一页内可合并。

投稿须知一、所投稿件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是未在其他公开出版物以及互联网上使用过。二、所投稿件必须是署名作者本人实际完成,不存在任何违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任何知识产权争议。三、同意《法学研究》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四、授予《法学研究》对刊用稿件自刊发之日起一年的专有使用权。作者承诺在此期间内未经《法学研究》编辑部书面许可不结集出版或在互联网上发表。经本刊编辑部许可或者超出专有使用权期限,在其他出版物上发表、转载的,须特别注明“本文首发于《法学研究》”。五、授权《法学研究》在所投稿件刊发后将该文的电子版提交学术期刊光盘版和数据库使用,并许可《法学研究》结集出版(稿酬中已含使用费)。六、所投稿件如获采用,同意《法学研究》在支付稿酬时代扣代缴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所投稿件如系项目成果,同意《法学研究》不支付稿酬。编辑部赠送样刊6册。七、本刊不收取审理费、审稿费、版面费等任何费用。八、中英文注释体例及违反学术规范处理办法,请参照“注释体例”、“英文注释体例”及“违规处理办法”。 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抵制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端正学术风气、净化学术环境,制定本处理办法。 第二条作者向本刊投稿应遵守基本的学术规范,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或成果。 (二)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作品。 (三)重复发表本人在其他公开出版物(包括互联网)上已发表的作品或其主要内容。 (四)篡改或伪造调查数据。 (五)伪造注释。 (六)在对学术成果未作实质性贡献的情况下署名,或盗用他人名义署名。 (七)其他违反学术界公认的学术规范的情形。 一经发现投稿有上列情形的,本刊将在五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第三条对于本刊拟采用的稿件,作者应在与本刊签订的《稿件使用合同》中慎重承诺该稿件不存在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 在签订《稿件使用合同》后、实际发稿前发生可能影响稿件采用的新的情况的,作者应该及时通知本刊。 第四条作者采用欺手段致使本刊刊发的稿件存在剽窃、抄袭、重复发表、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盗用他人名义署名等严重违反学术规范的情形的,作者应当赔偿由此给本刊造成的一切损失。本刊还将视具体情况作以下处理: (一)根据情节轻重在五至十年甚至更长时间内不再受理该作者的任何稿件。 (二)在本刊上对作者提出公开批评,向全国各法学期刊通报,并建议作者工作单位、资助机构、经费来源机构、合作机构、评奖机构等取消因该稿件的发表所带来的一切荣誉与利益。 匿名及专家审稿制度第一条 为避免人情稿、关系稿,避免稿件审读工作受到不当干扰,进一步提高刊物稿件质量,本刊实行主编负责制下的匿名审稿制度。第二条 匿名审稿制度是本刊审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专家对稿件的审读意见是本刊最终决定是否采用特定稿件的重要参考。第三条 设立匿名审稿专家库。专家库由法学各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第四条 下列稿件采用匿名审稿制度:(一)境外作者的投稿。(二)著名学者的投稿。(三)本院学者的投稿。(四)与编辑存在师生、亲属等特殊关系的作者的投稿。(五)编辑部认为需要匿名审稿的其他情况。第五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在隐去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信息后,由编辑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两名稿件所涉学科的专家对稿件进行审读。第六条 采用匿名审稿的稿件,专家审读意见不公开。第七条 涉及特殊学科、研究对象或研究方法的稿件,编辑部认为有必要聘请特定领域专家审读的,采用专家审稿制度。第八条 专家审稿比照匿名审稿的程序进行。

法学核心期刊可以提供,免费投稿的很少。法律类核心期刊表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中国期刊网上都有各种期刊的等级的,登陆进去就能查,分的很详细。

法院法学期刊投稿

比较好投稿的法学期刊分别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1、《法学研究》

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0.644,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

该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为何说法学是现阶段热门科目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懂法除了保护他人更多是为了保障自己,因此大部分都偏于喜欢法学科目;也因为法律的热门,导致很多法律学术也备受关注。随着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的泛滥,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办了法学、法律硕士,据不完全统计,开办院校高达近300所!

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名额远远多于本科生的招生。甚至一些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已经不再是关乎人与神的学科,已经泛滥成有几名教授或者副教授即可办起的普通学科。

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这些都是关于法律这类的核心期刊来的。。

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说三个期刊!

法学的期刊可以发法制与社会,法制与经济等等,或者学报。

这个 你要很专业 现在很功利的都是花钱出稿子 因为这个跟许多职称挂钩 所以不要指望免费发

法学院投稿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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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好投稿的法学期刊分别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1、《法学研究》

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0.644,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

该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为何说法学是现阶段热门科目

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懂法除了保护他人更多是为了保障自己,因此大部分都偏于喜欢法学科目;也因为法律的热门,导致很多法律学术也备受关注。随着法学硕士,特别是法律硕士的泛滥,越来越多的院校开办了法学、法律硕士,据不完全统计,开办院校高达近300所!

部分法学院校的法学、法律硕士的招生名额远远多于本科生的招生。甚至一些以职业培训为主的,师资力量极度薄弱的高校也办起了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已经不再是关乎人与神的学科,已经泛滥成有几名教授或者副教授即可办起的普通学科。

有很多,楼上都列出来了。

但免费的基本没有,

除非你的文好到能提高杂志的销量,

又或是你是权威的学者。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期刊投稿

楼上的没说分数。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不是很高,而且有专科。具体您到中国招生考试网看看

D9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序号 期刊名称 主办单位 通讯地址 1 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会 北京市西直门南大街6号(100035) 2 法学研究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北京沙滩北街15号(100720) 3 中外法学 北京大学法律系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四院(100871) 4 政法论坛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5 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学院 西北政法学院(710063) 6 比较法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 中国政法大学(100088) 7 法学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100872) 8 法学评论 武汉大学 武汉市武昌珞珈山(430072) 9 现代法学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400031) 10 法学 华东政法学院 华东政法学院(200042) 11 政治与法律 上海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622弄7号(200020) 12 法商研究 中南政法学院 武汉市洪山区政院路1号(430074) 13 公安大学学报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南里(100038) 14 犯罪与改造研究 司法部预防犯罪与劳动改造研究所 北京市德外祁家豁子9803信箱(100029) 15 人民检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 北京市石景山区京原路甲4号(100043) 16 人民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东交民巷27号(100745) 17 行政法学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市海淀区厂洼路11号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100089) 18 中国监狱学刊 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 河北省保定市七一东路41号(071000) 19 民主与法制 中国法学会 北京市西城区兵马司胡同63号(100034) 发稿都要半年以上,费用500-10000不等吧。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是中央部属高校,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直属的唯一高等院校。学院承担着培养全国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劳教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高级警官的重任,被誉为“中高级司法警官的摇篮”,是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学院前身是创建于1956年,历经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司法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等几个时期。1956年原名公安部劳改工作干部学校。1983年划归司法部领导。1985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成立了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院,1995年,学院更名为中央司法警官教育学院。学院发展经历了申办(1998—1999年)、筹建(2000—2001年)、全面建设(2002至今)三个阶段。

通常来说,发表的时候是核心就够了,某些单位有对应的延时处理。 你要发的抓紧呀,推荐你可以去壹品优刊论文发表网,还可以和他们编辑直接面谈。

法院期刊投稿

日前,维权8年后,年近九旬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终于等来了中国知网的道歉和70余万元赔款。从2013年起,赵德馨以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中国知网,并全部胜诉。知网低价甚至免费收录科研人员学术论文,对科研机构和高校师生有偿使用并不断提高价格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赔偿给赵德馨教授的70万元,是知网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属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未经作者许可或者存在许可瑕疵时,知网大量收录学术论文并以此牟利属于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版权保护期内的论文的版权依然属于作者本人。目前,该事件引起连锁反应,赵德馨教授的学生苏少之也和知网打起了官司并胜诉。但记者联系多名专家学者,他们对知网这类行为强烈不满,“需要论文的人要付费下载,结果作者拿不到一分钱”,但均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一位青年学者告诉记者:“对于我们来说,论文如果因为维权登不上知网,在学术上,面临很大的损失。”查重机会在网上被“明码标价”,学生负担陡增近年来各级各类学校严格论文查重要求,论文查重功能的需求在毕业生群体中暴涨。与维普咨询和万方数据等平台相比,知网收录的学术论文拥有显著的数量、种类优势,其收录的独家期刊在覆盖学科、论文质量上都远超同领域其他平台。2019年第5期《现代法学》上刊发了《学术数据库经营者不公平高价行为的规制困局及其破解》一文,据该文作者统计,知网全文期刊数据库收录了独家与唯一授权期刊3964种,占我国期刊总量的43%;其中,核心期刊778种,约占全部核心期刊的42%;包含各学科排行前3名的期刊194种,占前3名期刊总数的64%。因此,许多高校要求以知网的查重结果为准。目前,高校普遍为学生免费提供两次知网查重检测,一次是初检,第二次是专业检查,即终检。而用完学校提供的免费论文查重机会,还有很多学生愿意花钱购买更多论文查重服务。一次168元,一次760元,在花了近千元购买论文查重服务后,湖南省某高校毕业生张宜玲“才安心”向学校提交了毕业论文最终版,查重结果接近学校查重的最后结果,为5.1%,“这笔钱如果用在伙食上,能在食堂吃一个多月”。对于学生反映的收费高的质疑,知网多次发出通告称,从未对个人用户开放查重功能,只有高校和科研单位等机构用户拥有该权利。2020年4月,知网发布《通告》表示,“不法分子利用技术手段盗用或通过非法途径获取检测账号通过网络向个人销售知网学术不端检测服务牟利的行为愈演愈烈”,将采取“对管理不善泄露或倒卖的,包年用户取消包年服务模式,重新核定年度服务数量”等惩罚措施。今年毕业季前夕,网络平台查重费用再次提高,让毕业生们“难以接受”。记者在某电商平台上发现,商家宣称依托知网的论文查重价格呈上涨趋势,且售价越高,其背后数据库内容更加齐全,甚至出现1800元、2000元一次的报价。此外,为了保证论文不在重复率上遭遇难题,一些电商平台上还衍生出了“降重”服务,即帮助作者降低论文重复率。南昌某高校本科毕业生景怡,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了查重和人工智能“降重”服务,花费1500元,五天时间内拿到了“低于学校规定的重复率限制的论文”。针对一篇全文约23000字,重复比率接近30%的本科论文,提供查重和“降重”服务的商家回复记者,“降低到15%以下,收费530元,降低到10%以下,售价660元。2天内反馈,采用中国知网系统”。该商家介绍,降低重复率确保文章大意、学术观点、内容框架、结构不变,语句逻辑通顺,不会增加、删减内容,“我们会找对应专业的修改老师通过改变表述方式,达到降低重复率目的,确保文章专业性”。“查重机会被当作商品买卖,还衍生出‘降重’服务,严重破坏学术规范和学术生态。”一所中部高校人文社科学者李玉说。一方面知网明确规定不向个人开放查重服务,另一方面,学生又有查重需求,为什么学校不能给学生提供多次查重机会呢?“学校提供免费查重机会是告诫学生不要抄袭,而不是帮助学生逃避抄袭的监测。”李玉道出了学校的考量。至此,知网和学校各有理由,却把一部分毕业生的论文查重需求推进了市场。知网连续涨价,高校难以承受此前,多所高校对知网服务价格过高及不断涨价问题,提出疑问。2016年1月,武汉理工大学表示,学校将暂停知网的使用,原因是续订价格太过高昂,且每年报价都在上涨,2010—2016年之间,知网的使用费共上涨高达约132%,年均涨幅约19%,“学校已无力承担”。因为续订知网的价格大幅上涨,“学校无法就续订价格与知网达成一致”,北京大学、太原理工大学也发布即将停用知网的通知。这一风波还曾波及河北、山东、云南等地多所高校。据记者了解,这些当事高校不久后便又重新订用了知网服务,但这并不意味相关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知网低价甚至免费收录科研人员学术论文,对科研机构和高校师生有偿使用并不断提高价格的做法一直存在争议。“赔偿给赵德馨教授的70万元,是知网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属于赔偿损失的性质。”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表示,从法院的判决结果看,未经作者许可或者存在许可瑕疵时,知网大量收录学术论文并以此牟利属于侵权行为。一般情况下,这些版权保护期内的论文的版权依然属于作者本人。目前,该事件引起连锁反应,赵德馨教授的学生苏少之也和知网打起了官司并胜诉。但记者联系多名专家学者,他们对知网这类行为强烈不满,“需要论文的人要付费下载,结果作者拿不到一分钱”,但均拒绝接受进一步采访。一位青年学者告诉记者:“对于我们来说,论文如果因为维权登不上知网,在学术上,面临很大的损失。”

可以按照司法解释上刊登的地址邮购,也可以找当地的法律书店订购。

不是,一般是哪个法院处理案件的,就由哪个法院来负责登报,比如一些采取公告送达的文书,都是这个法院自己去登报,但是报纸的级别是有要求的。不能是小范围内发行的报纸。

您好,最高院的公告等所有文件都在最高院网站的“权威发布”这里,网址是 :court.gov./qwfb/ 而纸质的公告,则一般的新华书店有售。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 五、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 六、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是指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强制搬迁被申请执行人在房屋内或特定土地上的财物,腾出房屋或土地,交给申请执行人的一种执行措施。

七、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这是一种特殊的强制措施,由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被申请执行人完成指定的行为。 八、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被申请执行人的义务是交付金钱,在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交付金钱的同时,对他拖延履行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要在原有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从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交付日届满的次日起计算,直至其履行义务之日止 九、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可以去官网看看 :court.gov./

您好,直接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杂志官网,点击订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邮局订不到了,得自己到邮局汇款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人民法院出版社发行中心 邮编:100745 电话:、67550548 PS:电话很难打通,多打几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 (2010年8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21号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 *** 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第四条 人民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 第六条 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转让的证券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通过证券交易所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其他证券类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拍卖机构实施,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 第八条 人民法院对其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实行监督。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评估、拍卖结果,侵害当事人合法利益的,人民法院将不再委托其从事委托评估、拍卖工作。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1)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2)拍卖过程中弄虚作假、存在瑕疵; (3)随机选定后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评估拍卖工作; (4)其他有关情形。 第九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人民司法》系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1957年1月由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主要奠基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任院长董必武同志倡议创办并题写刊名。在最高人民法院历届党组的关怀和培育下,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法官的支持与爱护下,《人民司法》50年栉风沐雨,已经成为我国法学研究类刊物中特色鲜明的一本大型专业刊物,具有很高的权威性、实用性、学术性。以其对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各项法律决定的精准阐述,对审判工作经验的系统总结,对法律疑难问题和司法制度改革的深入探讨等,在全国法院系统乃至整个法学研究领域享有声誉,在期刊界独树一帜。 50多年的历程让《人民司法》不断成长壮大,为推动我国应用法学研究进行了不懈努力,为人民司法事业的发展壮大做出了巨大贡献。同时,为积极推动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探索、建立和完善,为构建一个法学界案例研究的平台,也为向《人民司法》献上一份贺礼,《人民司法》杂志社于2007年1月开始,将其改为半月刊。上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应用》,重在加强对法院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研究;下半月出版的为《人民司法·案例》,旨在为法官搭建一个研究与借鉴的平台,为法律人提供一个信息与实证的载体,为百姓提供一个知法、守法的指南。 《人民司法》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刊物,载文阐述司法解释,分析典型案例,反映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报道社会各界所关心的重大案件审理情况,研究解答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开介绍我国审判工作和司法制度的官方文献,由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主办,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司法解释、司法文件、裁判文书、典型案例及其他有关司法信息资料的法定刊物。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创刊,创刊时为季刊。1989年1月改为双月刊,2004年起改为月刊。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主要内容包括重要法律、司法解释、司法文件、任免事项、文献和案例等。其中: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权限对各级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具体适用有关法律规定所作的解释和说明,具有法律的效力,可以在裁判文书中直接援引,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司法文件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有关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司法行政工作的各类行政性公文。裁判文书选登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判决书和裁定书文本。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选编的各级人民法院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审理各类典型案件的裁判范例。任免事项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全部任免决定。司法统计包括全国法院各类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文献选编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关于审判工作、法官队伍建设和司法改革方面的有关工作报告。作为公开向全社会介绍人民法院司法信息的文献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的权威性、专业性、指导性和实用性一直享有盛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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