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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中生在哪发表论文

发布时间:2024-07-05 22: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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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美国《纽约邮报》1日报道,美国马萨诸塞州两名高中生因一项重大天文发现——在太阳系外发现了四颗新行星而受到称赞。 16岁的卡蒂克·平莱(Kartik Pinglé)和18岁的贾斯敏·莱特(Jasmine Wright)帮助证实了这些系外行星的存在,并在最近就他们的发现发表了一篇科学论文。莱特在谈到这一发现时说:“我感到非常兴奋和震惊。” 为了进行这项研究,作为哈佛大学和史密森尼大学天体物理学中心学生研究指导计划的一部分,这两名高中生与一名科学家一起合作。之后,他们与自己的导师、麻省理工学院卡夫利天体物理与空间研究所博士后坦苏·戴兰(Tansu Daylan)开展了为期一年的研究项目。 他们首先分析了凌日系外行星巡天卫星(TESS)的大量数据。TESS是一颗环绕地球运行的卫星,通过勘测附近的明亮恒星来寻找新的行星。该研究小组聚焦于TESS发现的一颗明亮的类日恒星(称为TOI-1233),以观察是否有行星围绕它旋转。 令他们惊讶的是,该小组发现了围绕这颗距离地球约200光年的恒星运行的四颗行星。莱特称,“我们知道这是戴兰研究的目标,但真正找到一个多行星系统,并成为发现它的团队的一员,真的很酷。” 指导该项目的天体化学家克拉拉·索萨-席尔瓦(Clara Sousa-Silva)称,这两名个十几岁的少年可能是做出这样发现的最年轻的天文学家。 上周,这两名高中生与戴兰共同撰写的同行评审论文发表在《天文学杂志》上。戴兰表示,与年轻的研究人员合作是一种“双赢”。他说:“作为一名研究人员,我非常喜欢与年轻的大脑进行互动,这些大脑对实验和学习持开放态度,很少有偏见。我还认为,这对高中生也很有好处,因为他们可以接触到前沿研究,这为他们将来迅速从事研究事业做好了准备。” 报道称,这两名学生的前途一片光明——平莱正在考虑毕业后学习应用数学或天体物理学,而莱特最近被苏格兰爱丁堡大学的天体物理学专业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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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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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应该还是算基础教育,不是高等教育不需要做学术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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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生群体能够做科研项目并且发表论文的人是非常有限的,这部分人已经超越了绝大部分的学生,只要是正规刊物都可以,当然越知名越重要。翰林学院就有高中生发表论文参加科研的指导,自己努力,导师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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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生在美国发表论文

调查结果显示,他的控告属实,该论文确实存在严重的学术问题,而他的导师坚持发表。并且也给予了相关人员极大的处罚。却再也换不回这个男孩子的生命。

1945年秋天,美国军方曾透露出美国可以接受中国人学习制造原子弹的意思。蒋介石下令由军政部长陈诚和俞大维一起负责,秘密筹划这一重大的国防科学技术计划。陈诚和俞大维约见了吴大猷、华罗庚、曾昭抡,由他们分别在物理、数学、化学三门学科各选两名青年学者作为助手,前往美国考察学习。数月之后,物理方面,吴大猷选了助教朱光亚和大二学生李政道;数学方面,华罗庚选了孙本旺(到美国之后又选了徐贤修);化学方面,曾昭抡选了唐敖庆和王瑞駪。五人中,李政道最年少,才19岁,朱光亚次之,21岁。两个人都聪慧超常,且年纪相若,常在一起切磋,交谊至深。1946年9月,在华罗庚带领下几个人踏上了美利坚合众国的土地,与先行而来的曾昭抡会合。由于美国对这一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封锁,所以,曾昭抡跟他们一见面,就连连摇头:“嗨,在美国学习原子弹技术是没门了,你们就各奔前程吧。”曾昭抡将他这些日子和美国人交涉联络的情况大致讲了一下,几个人一听也觉得十分无奈。大家都看到,美国根本不可能帮助中国搞什么原子弹。此外,由于国民党政府忙于打内战,腐败成风,政治局面和经济形势混乱不堪,筹建国防科研机构的原定目标早就注定了是水月镜花。朱光亚选择留在老师吴大猷教授的母校密歇根大学,一边作为吴大猷先生的助手做理论物理课题,一边在研究生院攻读博士学位,进行实验核物理的学习和研究。在密歇根大学,朱光亚学习勤奋刻苦,各科成绩全是A,连续4年获得奖学金。1947年开始,在世界著名物理期刊《物理评论》上连续发表论文,在核物理这个新兴学科前沿留下了他的足迹,使他在中国留学生中名气很大。当时在美国的中国留学生和旅美学者有两大组织,一个是北美基督教中国学生会,一个是留美中国科学工作者协会。朱光亚是这两大组织的积极分子。当新中国成立的消息传来,旅美留学生们为之欢欣鼓舞,集会庆祝。这时候,是回国参加祖国建设,还是滞留美国,或者是去台湾,成了每一个中国留学生日思夜想的重要问题,也是当时留学生之间交流的中心话题。朱光亚和许多进步师生一样,积极鼓动大家回国效劳。从目前查到的文字记录看,1949年11月、12月间,朱光亚与曹锡华等人,在密歇根大学所在的安城,多次以留美科协的名义组织召开中国留学生座谈会。分别以“新中国与科学工作者”、“赶快组织起来回国去”等为主题,介绍国内情况,讨论科学工作者在建设新中国中的作用,动员大家“祖国迫切地需要我们!希望大家放弃个人利害,相互鼓励,相互督促,赶快组织起来回国去。”他们还用《打倒列强》歌曲的曲调,自编了《赶快回国歌》,每次聚会都要齐唱“不要迟疑,不要犹豫,回国去,回国去。祖国建设需要你,组织起来回国去,快回去,快回去。”而朱光亚自己则早就决定回国,已经做好了回国前的各项准备。从1949年年底开始,作为北美基督教中国学生会中西部地区分会主席的朱光亚牵头组织起草了《给留美同学的一封公开信》,并送给美国各地区中国留学生传阅、讨论、联合署名,到第二年2月下旬,有52名已经决定近期回国的留学人员签了自己的名字。其中既有从事自然科学的,也有从事社会科学的(如1949年年底回国,后来在外交部工作的陈秀霞同志),并且分布在美国各地,如著名科学家侯祥麟先生当时就是在美国东海岸波士顿的麻省理工学院。这也看出,朱光亚同志当时在留学生中具有较大影响。这封公开信于1950年2月27日寄往纽约的留美学生通讯社,刊登在3月18日出版的《留美学生通讯》第三卷第八期上,在当时海外中国留学生和学者中引起了强烈的反响。

一名就读于佛罗里达大学学生陈慧祥,被发现于学校办公室内自缢身亡。陈慧祥因为一篇论文,被导师李涛裹挟着走上了学术不端的道路,最终,和导师沟通未果的陈慧祥,因不堪重负选择自杀。

他自杀那年,是读博的第6个年头,而且,只要再“熬”上一个月就能迎接前途无量的未来,可他却还是选择了用自杀的方式结束自己的美国留学之路。两年过去了,为什么问题还是没有得到最终的解决?想要彻查并严惩“凶手”为什么这么难?

能否成功发表论文、顺利毕业、是否能拿到奖学金、申请到经费等等,都是导师说了算,如果运气不好,得罪了一个记仇的导师,他还可能让你“臭名远扬”,以后都无法再在学术圈混下去。而在美国,中国留学生还需要考虑到签证、高昂的生活费等问题,因此,他们与导师之间的利益捆绑更加紧密。

当师生关系早已变成雇佣关系,特权和官僚主义充斥其中,没人敢与一手遮天的导师叫板,受伤的只有被博导“老板”压榨的博士生。除了学业的高压,陈慧祥还会经常被李涛使唤着去做各种私事:当一名“专职司机”接送李涛及和他的家人、去李涛家帮着锄草。

唐晓琳曾跟朋友透露过,导师对中国人不友好,成员内部矛盾频发,教员关系并不和谐。陶崇园,他虽然不是博士,但还是因长期遭受导师王攀压迫,被迫叫导师爸爸、私下里给导师买饭、洗衣服、打扫卫生、被导师阻止深造等原因,选择在毕业之际跳楼自杀。

他留给母亲的最后一句话是:“妈妈,我受不了了,我真的不知道如何摆脱王攀老师。”之前,有个中山大学生命科学学院在读博士,发长文控诉自己的导师对学生进行精神“屠宰”。

当学业压力早已压得他们喘不过气时,一个又一个的学生还要迫于导师的绝对权威,笑脸相迎那段早已畸形扭曲的师生关系。

首先,博士生平均取得学位的年限是8.2年,硕士毕业25岁,等博士毕业(如果能幸运毕业的话)也都33岁了。身边的人早已陆续事业有成,家庭美满,而博士生只能拿着仅仅够维持生活的奖学金或补贴度日。

科研、教学、项目及各类繁琐的日常工作加起来,就已经够博士生早11到晚11整天泡在实验室,一连泡上七天了。就算是做完实验,满脑子想的也都还是科研,因为永远有解决不完的问题等着他们。离诺贝尔奖还远,但离诺贝尔不远的博士生们,太累了。

斯坦福一名年仅26岁的博士生在校内自杀,他本科毕业于中科大,并在中国获得了物理学学士学位。一名侯姓博士的遗体在钱塘江中被打捞出来,他生前最后一条朋友圈写着:“单纯就是,有那么点累了,所以就算了。”

这些优秀的博士生,可能从小就是家长口中“别人家的孩子”,但面对久久没有进展的研究,和与周围人严重脱节的焦虑,心态逐渐失衡,脆弱,也就累积成了绝望。科研成果固然重要,可是,以健康甚至是生命作为代价,真的值得吗?

我始终觉得,没有什么,是可以高于生命的。如果眼前这条路暂时失去了光亮,请不要气馁,更不要就此放弃,转头找找其他的出口,就算需要从头开始,也未必活不出精彩。最后,真心希望学术圈的导师霸凌现象能够得到有效遏制,学子们的求学之路,能够不再被这样荒唐又无奈的障碍层层阻挡,还校园一片净土吧!

2011年2月26日,“两弹一星”元勋、著名核物理学家朱光亚因病辞世。巨星陨落,德艺留芳,以他名字命名的“朱光亚星”在苍穹中绽放恒久的光芒,激励科学道路上的后人。

从上世纪50年代末开始,朱光亚在核领域奉献了大半辈子,直至2005年退休。

“祖国的父老们对我们寄存了无限的希望,我们还有什么犹豫呢?”——听到新中国成立的消息后,还在密执安大学读书的朱光亚组织起草了《给留美同学的一封公开信》,然后毅然选择回国,先进入北大教书,后转到核武器研究所。

1964年,我国自行研制的第一颗原子弹成功爆炸,朱光亚望着腾空跃起的蘑菇云,禁不住潸然泪下。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当晚,作风严谨的他竟然喝得酩酊大醉。三年后,朱光亚与同事们又将中国带入了氢弹时代。

重要的核试验,朱光亚几乎都会亲临现场指导,不解决问题不罢休。对待需要撰写或修改的文件,朱光亚力求深入浅出,字斟句酌,连一个外文字母、一个标点符号都保证准确无误。

淡泊名利,身边人喜欢用这个词来评价朱光亚。1996年,朱光亚获得一笔100万元港币的奖金,转身就捐给了中国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1997年,又将积攒的4万余元稿费捐给了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解放军出版社曾策划出一套国防科学家传记丛书,报请审批时,他毫不犹豫地划掉了自己的名字。

来源:网页链接

美国高中生发表论文期刊

机械与齿轮方面的研究,主要涉及的是几何问题。我记得这方面有一本专门书籍。你可将你的研究成果稍加修饰,直接投到应用数学的外国杂志。应用数学方面的杂志比较多,一般都是SCI,至少也是SCIE;而且你的是偏应用,更容易发表。

如果申请人申请PhD或者偏研究的学科,如经济学,发表学术论文对申请是会有帮助的。作为一名本科生,一般能够发表到省级的核心期刊上就是很不错的了,如果能够发表到专业内的国际核心期刊上,那更是再好不好过了。这个就要顾问花点心思了,一般来说,IF(影响因子)越高越好,但是有一些学科呢含金量很高的杂志不一定IF很高。

中文文章也是可以投稿sci期刊的, sci目前也收录一部分中文期刊,均来自中国大陆,这些中文期刊收录中文文章,也会出版一些英文文章,而大家写作了中文文章想要投稿sci期刊,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论文质量,sci中文期刊影响因子也是很高,虽然sci影响因子并不是反映一篇文章影响力的唯一因素,但绝对是目前较为主要的评判标准。

作为高中生,推荐你看《生命世界》杂志,科普性比较强,上面有一些热点问题。作为高增生应该可以读懂,不是专业研究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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