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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能发表学术论文吗

发布时间:2024-07-07 03:19:20

律师能发表学术论文吗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二)律师广告规范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三)律师宣传规范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了解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

法学是什么?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法学是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不论是律师评职称还是研究生毕业升学都需要发表一些论文那么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呢,可以选择哪些法学期刊进行投递呢?

在选择期刊的时候,首先您需要根据自己的文章方向和具体的需求去选择期刊,因为我国的法学期刊有很多,每个人研究的方向可能也不一样,所以选择合适的期刊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文章顺利发表,并且发表出来是有效的文章。因为不论是您毕业升学还是评审职称,如果文章发表的级别不够的话,也是无效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同级别可以选择的法学期刊:

核心法学期刊推荐:《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步,发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所发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国法学界最高水平,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传承法律文化、促进国内外法学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级法学期刊推荐:《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法学论文可以发表在哪里?有哪些合适的期刊可以选择?上面两个出版物是都是不错的法律专业期刊,包括省级期刊和核心期刊,法律专业的核心期刊相对更多,对稿件要求的质量非常高,所以作者在提交前认真修改完善自己的论文、按照杂志的要求提交,这样的话这篇论文发表可能会更为顺利。

这个总共有129条,你直接去查法律条文就好,上面写得很清楚。

律师发表学术论文有用吗

“作用一:可以记录新的科研成果,本身就是学术研究的有效手段; 作用二:促进学术交流,成果推广和科技发展; 作用三:促进科研的深化; 作用四:是考核作者知识,科研水平的重要载体之一

学术论文是某一学术课题在实验性、理论性或预测性上具有的新的科学研究成果或创新见解和知识的科学记录,或是某种已知原理应用于实际上取得新进展的科学总结,用以提供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讨论或学术刊物上发表,或用作其他用途的书面文件。 学术论文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学术论文的写作是非常重要的,它是衡量一个人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重要标志。在学术论文撰写中,选题与选材是头等重要的问题。一篇学术论文的价值关键并不只在写作的技巧,也要注意研究工作本身。在于你选择了什么课题,并在这个特定主题下选择了什么典型材料来表述研究成果。科学研究的实践证明,只有选择了有意义的课题,才有可能收到较好的研究成果,写出较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所以学术论文的选题和选材,是研究工作开展前具有重大意义的一步,是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学术论文,就是用系统的、专门的知识来讨论或研究某种问题或研究成果的学理性文章。具有学术性、科学性、创造性、学理性。基本类别按研究的学科,可将学术论文分为自然科学论文和社会科学论文。每类又可按各自的门类分下去。如社会科学论文,又可细分为文学、历史、哲学、教育、政治等学科论文。按研究的内容,可将学术论文分为理论研究论文和应用研究论文。理论研究,重在对各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研究;应用研究,侧重于如何将各学科的知识转化为专业技术和生产技术,直接服务于社会。按写作目的,可将学术论文分为交流性论文和考核性论文。交流性论文,目的只在于专业工作者进行学术探讨,发表各家之言,以显示各门学科发展的新态势;考核性论文,目的在于检验学术水平,成为有关专业人员升迁晋级的重要依据。

对学生来说,在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证明了自己的实力,丰富了自己的科研成果。对日后的评奖学金、评三好生、评先进以及入党都奠定了很好的基础,跟其他同学相比也更有底气呀!想保研的同学发表论文更是多了一道保障。在走入社会,从事文学教育等相关工作时比别人有更大的优势。对老师来说,最大的作用就是评职称了。毕业生留校做助教想要职称等级更高一些,发表文章是最有效也是最方便的方式了发表问题联系我吧

对于普通学者而言,学术论文发表的意义是什么?

针对本校保研、考研的同学而言,文章是其研究能力、自主创新能力的一种体现。针对准备本校保研的学生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是本校保研的前提。并没有公布发表学术论文,本校保研无疑是一句空谈。小编有一位师哥在本科学习环节就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最终轻轻松松本校保研人民大学!读研期间又发布高品质CSSCI论文多个,出版专著一部,最后又取得成功输送人民大学医生。针对考研的同学而言,进入复试以后,老师很看重学生们的研究能力。由于老师最喜爱的学生们便是科研型的学生们,可以帮助自己在家做各种各样课题研究,成为你科研工作的左膀右臂。因此,假如在本科、研究生阶段有一定数量的学术论文发表,也为自身进到研究生、博士的学习培训奠定良好基础,在考研复试中享尽优点。

针对提前准备学生就业的学生来说,文章是其提升求职竞争力最便捷、最好的方法。有些人认为,如今学生就业大比拼是指职业核心能力。可是,职业核心能力如何表现呢?作为一名象牙塔里的芊芊学子,充分体现自已的职业核心能力的,也许还是自己理论知识。平日的考试分数诚可贵,但现在的高等院校期末考是怎么一回事,坚信大学生们心里也有谱:临考大半个月拼了命背背诵,考试结束后半小时所有忘仅仅。用人公司对考试分数实际上不是很注重了,关键在于看同学是不是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而论文则往往是一个学术研究自主创新能力的最直观的反映。论文发表的同学们跟那些一贫如洗的同学们对比,优点是无需多说的。

针对准备出国留学的学生来说,发表学术论文有益于自身申请成功更好的学校。国外留学现阶段已经成为一种发展趋势,可是海外的高校都是参差不齐的。要是没有申请成功一流的高校,回国之后或是无法寻找心仪的工作。而外国的大学文化教育不如中国“灌输式”的传递文化教育,其尤其注重学生们学会思考解决问题的能力、英勇明确提出自身看法能力。发布一定量的期刊论文,能证明你是具备之上的能力!国内外的专家教授也非常乐意培养具备研究能力的学生们。因此,不论是为获得国外专家教授的好感度也罢,还是为申请成功一流的院校也罢,论文发表其实就是一种巨额回报的智力投资。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吗

这个总共有129条,你直接去查法律条文就好,上面写得很清楚。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二)律师广告规范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三)律师宣传规范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律师学术论文发表

孙中伟,艺术法律师 ,艺术品投资与收藏顾问,中国美术院校的最高学府——中央美术学院《美术研究》杂志社首任法律顾问,中国最早系统研究艺术法律师实务的执业律师,为我国艺术法律师实务的建立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青年与社会》杂志(共青团云南省委主办,2012年01B期)封面以《孙中伟:中国艺术法律师之父》对其进行封面人物报道。孙中伟律师生活于艺术家庭,家人中有获得中国美术院校最高学府博士学位并专业从事艺术市场、艺术理论研究的专家,长期良好的家庭艺术熏陶让孙中伟律师也成为一名艺术品收藏家与投资人,孙中伟特别对西方印象派作品、中西方现当代艺术、中国瓷器等文物古董有浓厚的兴趣及一定的研究。孙中伟律师占尽“天时、地利”等得天独厚的优势使其作为一名艺术法专业律师、艺术品投资与收藏顾问,具有其他专家不可比拟的优势!孙中伟律师在我国艺术法律师实务领域的部分贡献:一、创立了我国第一家、目前也还是唯一一家艺术法律师专业网站:北京艺术法律师网。通过这一网络平台加强艺术法研究、传播艺术法研究成果、团结更多的关注艺术法发展的各界人士共同促进艺术法的完善。二、创设了第一家我国律师事务所自己的艺术法研究中心——北京孙中伟律师事务所艺术法研究中心。从艺术法律师实务的角度、偏重实务操作、解决艺术市场中的难点、疑点、盲点法律问题,研究我国艺术法律师实务中的急切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三、设立了“孙中伟艺术法研究基金”,面向社会公众,资助进行艺术法研究的机构或个人进行艺术法的研究。四、举行百场“孙中伟艺术法巡讲”活动。计划在全国著名的美术、艺术院校、美术馆等举行百场“孙中伟艺术法巡讲”活动,传播、普及艺术法,做艺术法律师实务的布道者。现已成功在中央美术学院、广州美术学院、首都师大美术学院等成功举行多场“孙中伟艺术法巡讲”活动,将继续在全国开展系列公益“孙中伟艺术法巡讲”活动。五、进行艺术法律师实务课题研究,发表艺术法律师实务学术论文,推动艺术立法。近年来,孙中伟律师在文化部《艺术市场》、中央美术学院《世界美术》、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律政》等刊物上发了《文物交易所的十大法律问题》、艺术品鉴定与评估等方面的多篇学术文章。六、常年接受财经媒体就艺术法问题的采访、作为专家发表关于艺术市场法律问题的意见。近一年来,多次接受了英国《经济学家》、国内的《中国经营报》、《21世纪报道》、《重庆晨报》等多家媒体关于艺术法问题的采访。

周昌发,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师范大学英语文学学士,云南大学经济法学硕士,重庆大学经济法在读博士,1996年服从国家分配到偏远的农村开始小学教育工作;之后,“蜿蜒”到初中、中专、高中、大学享受教育各类学生带来的乐趣。2001年起尝试学法并逐渐“上瘾”,开始走上“学法、用法、习法”的征程。自从事律师工作以来,秉承“以精深的法律知识竭诚为当事人服务”的理念,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案件,涉及各类合同纠纷、民事损害赔偿纠纷、离婚、侵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各类诉讼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受到当事人的肯认与好评,为当事人挽回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受聘担任公司、政府、个人法律顾问,在经济、金融、商事等法律事务方面有深入的研究。周昌发律师长期从事法学教育和研究工作,学术成果丰硕,在《经济体制改革》、《经济问题探索》、《云南社会科学》等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一些法学论点被《中国法律年鉴》收录。近年来的代表性学术论文:1、“金融调控权若干问题探讨”,《经济体制改革》,2009年第2期。2、“论我国农村金融体制的国家调控”,《经济问题探索》,2009年第3期。3、“论经济法公平价值在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弱化及其矫正”,《广西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4、“金融危机背景下国家干预的法律思考——以美国为例展开”,载于“第十届全国经济法前沿理论研讨会论文集”。5、“中国经济法发展历程的回顾与反思”,《西南农业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6、“论金融风险控制与防范的法律对策”,载于“稳定与创新:后危机下的金融司法论坛论文集”。7、“论环境法对利益冲突的平衡”,《云南社会科学》,2009年第3期。8、“经济法视角下金融风险的控制与防范”,载于“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暨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9、“直面中国法律人才培养”,《当代法学论坛》,2009年第3辑。科研项目:参研2009年中国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金融危机背景下的宏观调控及其法治化研究”参研2009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国预防与遏制金融危机法律对策研究:以虚拟经济安全法制建设为视角”业务领域:金融、房地产法律事务;公司法律风险管理;常年法律顾问;民事诉讼代理;刑事辩护工作语言:中文、英文

律师可以发表学术论文

律师执业推广内容如下:(一)律师执业推广的原则和权利义务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推广律师业务,应当遵守平等、诚信原则,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法律服务市场及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业准则,公平竞争,禁止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应通过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自身业务竞争能力的途径,推广、开展律师业务。律师进行执业推广,可以通过简介等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可以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等,以普及法律并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可以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以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可以以自己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参加各类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律师在执业推广中,不得向中介人或者推荐人以许诺兑现任何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的方式,获得有偿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行政等关联机关的特殊关系,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以明显低于同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二)律师广告规范1.律师广告的主体和内容。律师广告是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推广业务与获得委托,让公众知悉、了解律师个人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业务而发布的信息及其行为过程。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在的执业机构名称。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出生地、学历、学位、律师执业登记日期、所属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属律师事务所的工作时间、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以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辖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2.律师广告的原则。发布律师广告,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坚持真实、严谨、适度原则。(2)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3)不得利用广告对律师个人、律师事务所作出容易引人误解或者虚假的宣传。(4)发布的律师广告不得贬低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及其服务。(5)不能以有悖于律师使命、有失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能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6)在执业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3.律师广告的禁止。在下列情况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1)没有通过年度年检注册的;(2)正在接受暂停执业处分的;(3)受到通报批评处分未满1年的。(三)律师宣传规范律师宣传是指通过公众传媒以消息、特写、专访等形式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报道、介绍的信息发布行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宣传应当遵守以下规范:1.不得自己进行或授意、允许他人以宣传的形式发布律师广告;2.不能进行歪曲事实或法律实质,或可能会使公众产生对律师不合理期望的宣传;3.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能自我声明或暗示其被公认或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4.不能进行律师之间或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5.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通过公众传媒以回复信函、自问自答等形式进行法律咨询的行为,亦应当符合有关律师宣传规范的规定

这个总共有129条,你直接去查法律条文就好,上面写得很清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修正)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第三十一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公平竞争,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教育管理本所律师依法、规范承办业务,加强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不得放任、纵容本所律师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煽动、教唆和组织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静坐、举牌、打横幅、喊口号、声援、围观等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手段,聚众滋事,制造影响,向有关部门施加压力;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人民法院通知出庭参与诉讼,或者违反法庭规则,擅自退庭;      (五)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否定国家认定的邪教组织的性质,或者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六)发表、散布否定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和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利用网络、媒体挑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发起、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的组织或者支持、参与、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以歪曲事实真相、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方式,发表恶意诽谤他人的言论,或者发表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2修正)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第二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不得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第五十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      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      ;(四)      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律师事务所因前款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对其负责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修订)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      (一)未经当事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以律师名义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介入案件,干扰依法办理案件;      (二)对本人或者其他律师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恶意炒作案件;      (三)以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者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攻击、诋毁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四)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或者本人、其他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获悉的有关案件重要信息、证据材料。五、 《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      (2002修订)第二十一条 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第四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介绍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      1.可以通过文字作品、研讨会、简介等方式以普及法律,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推荐自己的专业特长;      2.提倡、鼓励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第四十四条 律师不得以下列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1.不得以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等方式,招揽业务;      2.不得以提供或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      3.不得利用新闻媒介或其他手段向其提供虚假信息或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      4.不得在名片上印有各种学术、学历、非律师业职称、社会职务以及所获荣誉等;      5.不得以明显低于同业的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事务。六、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六条 律师应当忠于宪法、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不得利用律师身份和以律师事务所名义炒作个案,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活动,不得利用律师身份煽动、教唆、组织有关利益群体,干扰、破坏正常社会秩序,不得利用律师身份教唆、指使当事人串供、伪造证据,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第十八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以广告方式宣传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及自己的业务领域和专业特长。第十九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发表学术论文、案例分析、专题解答、授课、普及法律等活动,宣传自己的专业领域。第二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通过举办或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题、专业研讨会,宣传自己的专业特长。第二十一条 律师可以以自己或者其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名义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第二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业务推广中不得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十六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第二十八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第二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事务所名称、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邮政编码、电子信箱、网址;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及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执业业绩。第三十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有悖律师使命、有损律师形象的方式制作广告,不得采用一般商业广告的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广告。第三十一条 律师广告中不得出现违反所属律师协会有关律师广告管理规定的内容。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歪曲事实和法律,或者可能使公众对律师产生不合理期望的宣传。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第三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      (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方式争揽业务;      (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暗示自己或者其属的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      (五)就法律服务结果或者诉讼结果作出虚假承诺;      (六)明示或者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者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第八十四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擅自或者非法使用社会专有名称或者知名度较高的名称以及代表其名称的标志、图形文字、代号以混淆误导委托人。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特有名称和知名度较高的名称是指:      (一)有关政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行业协会名称;      (二)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高等法学院校或者科研机构的名称;      (三)为社会公众共知、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非律师公众人物名称;      (四)知名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第八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法律服务荣誉称号。使用已获得的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荣誉称号的,应当注明获得时间和期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变造已获得的荣誉称号用于广告宣传。律师事务所已撤销的,其原取得的荣誉称号不得继续使用。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业务、树立品牌,自行或授权他人向社会公众发布法律服务信息的行为。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一)发布律师个人广告、律师事务所广告;(二)建立、注册和使用网站、博客、微信公众号、领英等互联网媒介;(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四)出版书籍、发表文章;(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第四条 律师服务广告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广告经营者发布的法律服务信息。公司律师、公职律师和公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兼职律师发布律师服务广告应当载明兼职律师身份。第五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发布律师服务广告:(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四)其他不得发布广告的情形。第六条 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也可以包含律师事务所的住所、电话号码、传真号码、电子信箱、网址、公众号等联系方式,以及律师事务所荣誉称号、所属律师协会、所内执业律师、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简介。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第十一条 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三)以电话、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针对不特定主体进行业务推广;(四)在法院、检察院、看守所、公安机关、监狱、仲裁委员会等场所附近以广告牌、移动广告、电子信息显示牌等形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八、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四条 律师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不得以下列方式违规炒作案件:(一)通过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组织网上聚集、声援等方式或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影响案件依法办理;(二)通过媒体、自媒体等平台就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评论,以转发、评论等方式炒作误导性、虚假性、推测性的信息;(三)侮辱、诽谤办案人员、对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通过披露有损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隐私等不正当方式,歪曲、丑化办案人员、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形象;(四)违规披露未成年人案件中涉案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在非未成年人案件中以未成年人案件为噱头进行宣传,煽动舆论,制造影响;(五)煽动、教唆当事人或其他人员通过网络等传播媒介对案件发表不当评论,制造影响,向办案机关施压;(六)其他以不正当方式违规炒作案件的情形。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对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问题等发表评论,应当依法、客观、公正、审慎,不得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违规炒作:(一)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否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言论,攻击、诋毁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二)制造舆论,煽动对党和政府的不满情绪,激化社会矛盾;(三)明显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四)发表与律师职业身份不符,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评论。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媒体、自媒体等平台,以文字、音视频等方式发表评论意见时,应核查信息真实性,确保意见专业合法,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律师行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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