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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论文中依托项目

发布时间:2024-07-08 01:22:07

发表论文中依托项目

论文依托项目意思是以论文的撰写设计以正在承担的科研项目为依托。

毕业论文是本科教育的重要实践性环节,特别是理工科论文大都要求以科研项目为依托,以导师制为途径,发挥指导教师在本科毕业论文中的指导作用,提高本科毕业论文质量。依托项目的实际内容发表的论文,可以让别人做可行性分析,可以做参考。

论文的种类:

1、专题型

这是分析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直接论述的形式发表见解,从正面提出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一种论文。

2、论辩型

这是针对他人在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的见解,凭借充分的论据,着重揭露其不足或错误之处,通过论辩形式来发表见解的一种论文。

3、综述型

这是在归纳、总结前人或今人对某学科中某一学术问题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加以介绍或评论,从而发表自己见解的一种论文。

4、综合型

这是一种将综述型和论辩型两种形式有机结合起来写成的一种论文。

打开知网,在首页上的搜索栏右侧中输入查询文章后即可看见。期刊文章编号很容易查到的,如果已经在某期刊发表的文章,编号一般就在中文关键词的下一行。论文首页从上到下是论文题目第一行,作者和作者单位第二行,中文摘要第三行,中文关键词第四行,再下面就是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和文章编号。

发表论文依托的项目

这个可以有,你自己工作做细点,论文挂靠是没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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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是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基金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技术发展规划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

基金发展规划应当明确优先发展的领域,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规定优先支持的项目范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培养青年科学技术人才。

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基金发展规划和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广泛听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机构、学术团体和有关国家机关、企业的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年度基金项目指南应当在受理基金资助项目申请起始之日30日前公布。

依托单位在基金资助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申请人申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二)审核申请人或者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提供基金资助项目实施的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者实施基金资助项目的时间;

(四)跟踪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监督基金资助经费的使用;

(五)配合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基金管理机构对依托单位的基金资助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

以项目为依托发表论文

项目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下面是我整理的大型项目多项目管理论文,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浅析企业多项目管理

摘 要:项目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不可缺少的内容,从单项目管理到多项目管理,是企业和企业管理发展的必然趋势。本文探讨了多项目管理的相关问题,以期为企业多项目管理的应用提供可行性的借鉴和参考。

关键词:多项目管理;企业;实施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间的竞争加剧,如何降低成本提高利润成为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多项目管理模式,就是运用统筹规划的的思想,统筹管理多个项目的全生命周期,以达到资源配置最优、降低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标。

一、企业多项目管理的含义及特点

(一)多项目管理的含义。多项目管理是指针对组织中进行的多个项目进行全生命周期的管理。多项目管理是伴随着项目管理方法在企业或政府部门等组织中的广泛运用而形成的一种以长期性组织为对象的管理模式。形象地讲,就是指在企业中同时管理、协调多个项目的选择、评估、计划、控制、执行,以及收尾等各项工作,使所有项目的综合执行效果达到最优的项目管理方式。多项目管理是通过对项目群、项目组合,以及项目的成功管理来实现的。

项目群就是对现有的和将开展的一些类似项目进行集群,最终创造超出集群个体项目总和的价值。项目群管理提供了一个完整的框架和系统的方法,解决了不同项目目标之间的差异所导致的资源浪费和管理成本增加等,为实现公司的战略目的提供了保障。

项目组合管理是从企业整体出发,动态选择不具有类似性的项目,对企业所拥有的或可获得的生产要素和资源进行优化组合,有效、最优地分配企业资源,以分散风险,达到效益最大化,这些项目组合起来可为企业战略服务,从而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

多项目管理是站在企业层面对现行组织中所有的项目进行筛选、评估、计划、执行与控制的项目管理方式。与单个项目管理不同的是,单项目管理是在假定项目的资源得到保障的前提下进行的项目管理,思考角度采取"由因索果"的综合法方式。多项目管理则是在假定存在多个项目的前提下,如何协调和分配现有项目资源、获取最佳项目实施组合的管理过程,其思考角度一般采取"由果索因"的分析方式。

(二)多项目管理的特点。( 1)战略性:一般项目管理则是站在执行层面进行项目管理。多项目管理站在决策层面对组织中所有项目进行评估、计划、执行与控制,是组织范围内的项目管理是企业战略的体现。(2)动态性:多项目管理能根据随企业内外部环境变化,及时从资源、人力等方面对项目进行调整,处理项目间等的互相影响,从而适应战略目标、需求和特征的变化,这是一般项目管理不具备的特点。(3)最佳资源利用率:一般项目管理首先假定项目资源能得到保障的,以固定的资源实现既定的目标。多项目管理则是多个子项目同时存在,根据项目优先级通过协调和分配现有资源,获得最佳资源实施组合,通过对固定资源的最佳配置达到最大的资源利用率。(4)整合性:一般项目管理中,各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项目的单一性和专业限制,项目人员相互沟通少,沟通效率和有效性较低。在多项目管理中,项目组中各项目小组成员以实现企业级的战略目标为目的,在统一的合作体中工作,技术、知识、信息共享程度高,易形成和强化统一的合作观念,沟通效率和有效性较高。

二、企业多项目管理的必要性

(一)有利于企业战略目标的制定及实现。不断变化的客户需求要求企业具备柔性的制造能力,能够做出快速准确的应对措施,制定战略。如果把客户每一次需求的变化看做一个项目,那么企业已经处于多项目并行的环境中。在这种情况下,快速有效地了解客户需求,对企业制定正确的决策至关重要。多项目管理能有效解决信息分散、传递失真、分析缺乏针对性等问题,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战略决策。多项目管理基于企业整体战略目标对组织中所有项目进行评估、计划、执行与控制,它要求项目总监清晰掌握企业的战略目标,通过对项目的管理,以实现项目群组的目标位目的,从而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二)有利于资源最优配置和发挥作用。项目实施最主要的两个因素是资源与进度,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可以保障进度。传统的直线――职能型或者单项目管理模式下,不同部门的员工在资源分配、信息共享和对项目的忠诚度是以各自部门为主的,容易造成部门不协调、目标不一致的问题,从而影响项目的完成。多项目管理模式以战略思想综合考虑各个项目,整体平衡协调多个项目之间的资源配置,项目总监可以根据项目群组的实际情况合理调配资源,达到资源的最优组合。

(三)有利于降低成本保证项目完成。多项目管理是在企业层面考虑项目群组内部多个并行项目的进度和优先等级,单一项目的实施和完成以项目群组的完成为目标,一个项目的实施是另一个项目的基础,可以有效保证各个项目的完成。项目之间的技术、流程、经验可以进行共享,减少项目运行中的人力成本,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多项目管理可以在短时间内调集人员,有效处理项目进行中出现的突发状况,保证项目正常进行。

三、企业多项目管理的实施

(一)建立企业多项目管理组织。多项目管理思想实践中,组织结构的安排至关重要,项目组织中主要有三个角色:项目总监、项目经理和资源经理。项目总监对整个项目群组负责,保证各个环节沟通渠道的畅通,明确各项目实施过程中工作与技术上的接口界面与进度配合。项目经理的任务是在项目总监制定的时间与资源范围内完成所属项目的实施,对所属项目的进度和质量负责,并在需要的时候对其他项目进行支持。资源经理以优化资源配置为目标,根据项目总监的规划与项目经理对资源的要求,统筹分配资源,在保证资源可用的前提下,提高资源利用率。

(二)确定项目优先等级。优先级管理是指项目经理在进行多项目管理时,权衡各个并行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项目筛选,统一规划各个项目的进度,确定每个项目的优先等级。确定优先等级之后,资源经理根据排序来确定综合计划中资源的合理分配,要制定严格的控制资源进度计划。在此基础上,项目经理要合理安排项目启动时间,使各项目处于不同的并且连续的生命期,在多个项目中有效的平衡分配时间。

(三)建立协调沟通冲突管理模式。根据多项目管理的特点,有效的沟通对项目的成功至关重要。沟通管理包含三个方面,一是项目人员与客户之间的沟通,二是子项目组内部的项目成员之间的沟通,三是项目负责人之间的沟通。针对每个方面建立相应的沟通渠道,保证信息交换过程顺畅。另外,在管理界面和技术实现界面上,保证各个子项目之间在工作界面上界限清晰,做好并行子项目之间的技术接口。冲突管理模式是为应对沟通不顺畅产生的问题而实行的协调性工作,以协调项目之间出现的各种问题。冲突管理必须遵循多项目管理中的优先等级原则,在此原则下,根据项目状况由项目总监协调项目经理和资源经理做出可行性的决策。

基于多项目管理的特点,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实施可行性的多项目管理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做大的产出,是企业提高竞争力的有效手段。在企业项目管理中借鉴多项目管理思想,可以指导企业将全部项目视为一个整体进行管理,从企业整体战略角度出发,分析、识别、评价所有项目的管理策略,建立企业项目组合管理策略,从而实现战略管理和目标管理的衔接,引导企业项目管理理念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别伟.企业多项目管理模式探讨.山西建筑,2007,35(36):207-208

[2]历彦波.论企业多项目管理中的冲突问题.企业论坛,2009,(13):746

[3]蒋景楠 余斌.多项目管理探究.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06(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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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中心的研究人员还申报获准承担大小各类科研项目20多项。中心的研究人员以大小项目为依托共出版的著作包括教材共22部,被CSSCI引用达301次,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99篇,被CSSCI引用达671次。中心每年举行一次重要的国际学术会议,经常邀请国内外知名语言学家做学术报告,并组织各种学术交流活动。中心在进行科研工作的同时十分重视人才培养。我基地的专兼研究人员共开设课程50门,其中18门是新开设的课程;获得各级优秀教学成果奖6个,其中国家级教学成果奖2个,北京市教学成果奖2个,北京大学教学成果奖2个。指导博士后、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共计85人。很多博士、博士后都参加了中心的研究工作。中心与中文系合作设立了专门的图书资料室和读者阅览室,每年都购进大批新书杂志。现藏有中文图书35613册,外文图书3076册,中文报刊278种,外文报刊37种。中心的学术刊物为《语言学论丛》(以书代刊)。《语言学论丛》的编委会由国内外知名学者组成下设编辑部负责日常工作。面向国内外汉语语言学界组稿,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制,一年出版两辑。欧洲科学基金人文科学标准委员会(Standing Committee for the Humanities, European Science Foundation)对全世界以不同语言出版的语言学刊物进行文献学分析,引用率较高的85种刊物入选名录。其中以中文出版的语言学刊物入选的只有三种,《语言学论丛》是其中之一。北京大学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正在王洪君教授的带领下迅速发展,力争在学术研究、数据库建设、人员管理、交流互访、人才培养等各方面充分发挥现有优势并再创辉煌,努力把基地建设成为国际一流的汉语语言学研究中心、国际一流的汉语语言学研究信息资料库、国际一流的汉语语言学研究学术交流中心。

论文发表委托项目报付

那就去告他们侵权。

那就是别人拿你的论文出去发表了,都过去这么多年了,算拉。。只要有学识在,还怕写不来论文,再写一篇就是了。别想着要把杂志社怎么样怎么样,责任不在他。他只是做了该做的事。

百度搜看看,,,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细化为“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新增7种行为被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细化调查处理职责分工……9月14日,科技部官网公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全文。《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称,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科技部会同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对《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进行了修订。2007年,为落实科技部第11号令——《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等六个部门和单位决定建立科研诚信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制度。2007年3月28日下午,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召开。对照2019年9月25日的“关于印发《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可知,与三年前相比,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新增两部门:国务院国资委、国防科工局。2022年8月25日的“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关于印发《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的通知”的落款单位有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委、国防科工局、中国科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规则》显示,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等7种行为,被新列明为科研失信行为。《规则》重申,对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等。《规则》列明,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据科技日报报道,科技部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司司长戴国庆表示,这为各部门各地方调查处理科研失信行为提供了统一尺度,形成了更为细化、更具操作性的调查处理规则。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全文: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包括:(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研究成果,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伪造、篡改实验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等;(三)买卖、代写、代投论文或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请托、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等;(五)以弄虚作假方式获得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或伪造、篡改科技伦理审查批准文件等;(六)无实质学术贡献署名等违反论文、奖励、专利等署名规范的行为;(七)重复发表,引用与论文内容无关的文献,要求作者非必要地引用特定文献等违反学术出版规范的行为;(八)其他科研失信行为。本规则所称抄袭剽窃、伪造、篡改、重复发表等行为按照学术出版规范及相关行业标准认定。第三条有关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对科研失信行为不得迁就包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扰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第四条科研失信行为当事人及证人等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供证据,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材料。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分别负责统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科研失信行为引起社会普遍关注或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可组织开展联合调查处理或协调不同部门(单位)分别开展调查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重大科研失信事件信息报送机制,并可对本系统发生的科研失信行为独立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六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被调查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没有所在单位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调查涉及被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或求学单位实施的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单位应根据本规则要求,负责对其他参与调查单位的调查程序、处理尺度等进行审核把关。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没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其所在地的科技行政部门或哲学社会科学科研诚信建设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调查处理。第七条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结题、成果发布等活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处理。项目申报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参与单位等应按照项目管理部门(单位)的要求,主动开展并积极配合调查,依据职责权限对违规责任人作出处理。第八条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申报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并分别依据管理职责权限作出相应处理。科技奖励、科技人才推荐(提名)单位和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并主动开展调查处理。第九条论文发表中的科研失信行为,由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没有通讯作者的,由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牵头调查处理。作者的署名单位与所在单位不一致的,由所在单位牵头调查处理,署名单位应积极配合。论文其他作者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牵头调查单位,做好对本单位作者的调查处理,并及时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学位论文涉嫌科研失信行为的,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调查处理。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有义务配合开展调查,应主动对论文是否违背科研诚信要求开展调查,并应及时将相关线索和调查结论、处理决定等书面反馈牵头调查单位、作者所在单位。第十条负有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相关单位,应明确本单位承担调查处理职责的机构,负责登记、受理、调查、处理、复查等工作。第三章 调 查第一节 举报和受理第十一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可通过下列途径进行:(一)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举报;(二)向被举报人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管理部门举报;(三)向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计划等的管理部门(单位)举报;(四)向发表论文的期刊或出版单位举报;(五)其他途径。第十二条举报科研失信行为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二)举报内容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三)有明确的违规事实;(四)有客观、明确的证据材料或可查证线索。鼓励实名举报,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三条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一)举报内容不属于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二)没有明确的证据和可查证线索的;(三)对同一对象重复举报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四)已经作出生效处理决定且无新的证据、线索的。第十四条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通知实名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符合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且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可转送相关责任单位或告知举报人向相关责任单位举报。举报人可以对不予受理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第十五条下列科研失信行为线索,符合受理条件的,有关单位应主动受理,主管部门应加强督查。(一)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二)在日常科研管理活动中或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三)媒体、期刊或出版单位等披露的线索。第二节 调 查第十六条调查应制订调查方案,明确调查内容、人员、方式、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工作纪律等,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实施。第十七条调查应包括行政调查和学术评议。行政调查由单位组织对相关事实情况进行调查,包括对相关原始实验数据、协议、发票等证明材料和研究过程、获利情况等进行核对验证。学术评议由单位委托本单位学术(学位、职称)委员会或根据需要组成专家组,对涉及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专家组应不少于5人,根据需要由相关领域的同行科技专家、管理专家、科研诚信专家、科技伦理专家等组成。第十八条调查需要与被调查人、证人等谈话的,参与谈话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谈话内容应书面记录,并经谈话人和谈话对象签字确认,在履行告知程序后可录音、录像。第十九条调查人员可按规定和程序调阅、摘抄、复印相关资料,现场察看相关实验室、设备等。调阅相关资料应书面记录,由调查人员和资料、设备管理人签字确认,并在调查处理完成后退还管理人。第二十条调查中应当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对有关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可根据需要要求举报人补充提供材料,必要时可开展重复实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独立开展测试、评估或评价,经举报人同意可组织举报人与被调查人就有关学术问题当面质证。严禁以威胁、引诱、欺以及其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第二十一条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的行为可能影响公众健康与安全或导致其他严重后果的,调查人员应立即报告,或按程序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第二十二条调查中发现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涉嫌从事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应及时报请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第二十三条调查中发现关键信息不充分或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可经单位相关负责人批准中止调查。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及时恢复调查,中止的时间不计入调查时限。调查期间被调查人死亡的,终止对其调查,但不影响对涉及的其他被调查人的调查。第二十四条调查结束应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线索来源、举报内容、调查组织、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相关当事人确认情况、调查结论、处理意见建议及依据,并附证据材料。调查报告须由全体调查人员签字。一般应在调查报告形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调查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参与调查单位或其他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需要补充调查的,应根据补充调查情况重新形成调查报告。第二十五条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处理应自决定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因特别重大复杂在前款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可延长调查期限,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6个月。对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调查延期情况应向移送机关或部门报告。第四章 处 理第二十六条被调查人科研失信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等最终认定后,由具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按程序对被调查人作出处理决定。第二十七条处理决定作出前,应书面告知被调查人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被调查人逾期没有进行陈述或申辩的,视为放弃权利。被调查人作出陈述或申辩的,应充分听取其意见。第二十八条处理决定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被处理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社会信用代码等);(二)认定的事实及证据;(三)处理决定和依据;(四)救济途径和期限;(五)其他应载明的内容。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负责向被处理人送达书面处理决定书,并告知实名举报人。有牵头调查单位的,应同时将处理决定书送牵头调查单位。对于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移送单位。第二十九条处理措施的种类:(一)科研诚信诫勉谈话;(二)一定范围内公开通报;(三)暂停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限期整改;(四)终止或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五)一定期限禁止承担或参与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等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六)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学术奖励、荣誉等并追回奖金,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职务职称;(七)一定期限取消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称号和职务职称晋升等资格;(八)取消已获得的院士等高层次专家称号,学会、协会、研究会等学术团体以及学术、学位委员会等学术工作机构的委员或成员资格;(九)一定期限取消作为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被推荐人、评审专家等资格;(十)一定期限减招、暂停招收研究生直至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十一)暂缓授予学位;(十二)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十三)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十四)其他处理。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给予前款第五、七、九、十项处理的,应同时给予前款第十三项处理。被处理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由有管辖权的机构给予处理或处分;其他适用组织处理或处分的,由有管辖权的机构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理或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对科研失信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应考虑以下因素:(一)行为偏离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程度;(二)是否有造假、欺,销毁、藏匿证据,干扰、妨碍调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四)行为是首次发生还是屡次发生;(五)行为人对调查处理的态度;(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三十一条有关机构或单位有组织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在调查处理中推诿、包庇,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主管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撤销该机构或单位因此获得的相关利益、荣誉,给予公开通报,暂停拨款或追回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相应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经调查认定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一项相应处理;(二)情节较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年以内;(三)情节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3至5年;(四)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本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四至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相应处理,其中涉及取消或禁止期限的,期限为5年以上。存在本规则第二条第一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处理不应低于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尺度。第三十三条给予本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二、三、四项处理的被处理人正在申报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或被推荐为相关候选人、被提名人、被推荐人等的,终止其申报资格或被提名、被推荐资格。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一)有证据显示属于过失行为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二)过错程度较轻且能积极配合调查的;(三)在调查处理前主动纠正错误,挽回损失或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四)在调查中主动承认错误,并公开承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论文作者在被举报前主动撤稿且未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理。第三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理:(一)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的;(二)阻挠他人提供证据,或干扰、妨碍调查核实的;(三)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调查人员的;(四)存在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的;(五)有组织地实施科研失信行为的;(六)多次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或同时存在多种科研失信行为的;(七)证据确凿、事实清楚而拒不承认错误的。第三十六条根据本规则给予被处理人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处理的,处理决定由省级及以下地方相关单位作出的,处理决定作出单位应在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技行政部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应在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处理决定由国务院部门及其所属(含管理)单位作出的,由该部门在处理决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按规定汇交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信息,并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报送科技部。第三十七条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法依规对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的相关被处理人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八条被处理人科研失信行为涉及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的,调查处理单位应将处理决定书和调查报告同时报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管理部门(单位)应依据经查实的科研失信行为,在职责范围内对被处理人作出处理,并制作处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及其所在单位。第三十九条对经调查未发现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调查单位应及时以适当方式澄清。对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举报人所在单位应依据相关规定对举报人严肃处理。第四十条处理决定生效后,被处理人如果通过全国性媒体公开作出严格遵守科研诚信要求、不再实施科研失信行为承诺,或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作出处理决定的单位可根据被处理人申请对其减轻处理。第五章 申诉复查第四十一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处理决定书载明的救济途径向作出调查处理决定的单位或部门书面提出申诉,写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调查处理单位(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情况。决定受理的,另行组织调查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本规则的调查程序开展复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复查结果。第四十二条举报人或被处理人对复查结果不服的,可向调查处理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明确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对国务院部门作出的复查结果不服的,向作出该复查结果的国务院部门书面提出申诉。上级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仅以对调查处理结果和复查结果不服为由,不能说明其他理由并提供充分证据,或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决定受理的,应组织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第四十三条复查、复核应制作复查、复核意见书,针对申诉人提出的理由给予明确回复。复查、复核原则上均应自受理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六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四条参与调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秉持客观公正,遵守工作纪律,主动接受监督。要签署保密协议,不得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或泄露问题线索和调查资料,未经允许不得透露或公开调查处理工作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测试、评估或评价时,应履行保密程序。第四十五条调查处理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参与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人员应签署回避声明。被调查人或举报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有研究合作或师生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情形的,不得参与调查处理工作,应主动申请回避。被调查人、举报人有权要求其回避。第四十六条调查处理应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证人等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被举报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对于调查处理过程中索贿受贿、违反保密和回避制度、泄露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第一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调查处理工作相关的配套制度,细化受理举报、科研失信行为认定标准、调查处理程序和操作规程等,明确单位科研诚信负责人和内部机构职责分工,保障工作经费,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指导,抓早抓小,并发挥聘用合同(劳动合同)、科研诚信承诺书和研究数据管理政策等在保障调查程序正当性方面的作用。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不履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四十九条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对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领域重大科研失信事件应加强信息通报与公开。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地方应加强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协调配合、结果互认、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等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条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买卖实验研究数据,是指未真实开展实验研究,通过向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付费获取实验研究数据。委托第三方进行检验、测试、化验获得检验、测试、化验数据,因不具备条件委托第三方按照委托方提供的实验方案进行实验获得原始实验记录和数据,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或相关公共数据库数据,不属于买卖实验研究数据。(二)代投,是指论文提交、评审意见回应等过程不是由论文作者完成而是由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或他人代理。(三)实质学术贡献,是指对研究思路、设计以及分析解释实验研究数据等有重要贡献,起草论文或在重要的知识性内容上对论文进行关键性修改,对将要发表的版本进行最终定稿等。(四)被调查人所在单位,是指调查时被调查人的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被调查人是学生的,调查处理由其学籍所在单位负责。(五)从轻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理。(六)从重处理,是指在本规则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应受到的处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理。本规则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包括本数,所称的“3至5年”包括本数。第五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依据本规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细则。第五十二条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属于军队管理的,由军队按照其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相关主管部门已制定本行业、本领域、本系统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且处理尺度不低于本规则的,可按照已有规则开展调查处理。第五十三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部和中国社科院负责解释。《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同时废止。

论文发表依托课题

挂课题发文章是指在有课题的情况下发论文。

发论文挂别人课题优势:

1、选刊范围更广

众所周知,论文写作不是目的,重要的是成功发表,在论文发表前,选择合适的期刊是关键,但是每本期刊都有其收稿的要求,在期刊明有确规定只接受挂课题论文的时候,不挂课题的论文,是不能选择该期刊投稿的,所以这个时候,有课题支持的论文选刊范围更广。

2、提高论文录用率

课题研究是科研项目,通过实验得出的数据和结论,更具可靠性,价值往往会越高,挂课题的论文,说明论文的内容来源于课题研究,挂课题的论文,更容易从众多稿件中,脱颖而出,这样更容易引起期刊编辑的兴趣和重视,也就是是说挂课题的论文容易中稿和录用。

3、论文的发表费用可报销

论文发表,都会有版面费,往往是投稿期刊级别越高,费用越高。若论文挂了课题,说明论文是课题的研究成果之一,其发表费用,在课题研究经费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就是作者支付发表论文的费用,可在课题经费中报销,减轻经济负担。

发论文挂别人课题劣势

1、可以挂的课题不容易找到

发论文时,想要挂课题,就必须要与本论文内容想匹配,但这样的课题不是那么容易找到的。

2、对发论文有了更多的要求

发论文挂了课题,变成课题论文,就需要满足课题论文的格式要求、发表要求等。也就是说,发论文挂了别人课题,在满足原有要求的同时,还增加了课题对论文的要求,会在无形中增加论文发表的难度,若是最终不能发表论文,是自己的学术能力是有一定影响的。

SCI期刊发表论文重视课题吗?肯定重视。一篇投稿给SCI期刊的论文,撰写的内容是否依托于课题研究,给期刊编辑的印象是不同的,显然在课题研究基础上撰写的内容,更强一些,更容易引起期刊编辑的兴趣和重视。 SCI期刊属于金字塔顶尖的期刊,录用论文的门槛大大提高。用写普刊论文的心态和方法来写SCI论文,显然很难成功,而提高SCI论文发表成功的途径,就是提高论文内容的学术价值或者质量,价值和质量,通常是要建立在科研或实验的基础之上,从而使得出的数据、结论等,更可靠,更值得参考。 课题属于科研项目,是科研工作者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科研工作者想要发一篇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者解决一个比较大的实际问题,都会先确定研究课题。研究课题结束了,青睐以论文的形式来书面表达课题研究的结论,并公开发表,一方面满足结题的要求,另外一方面可以让更多人看到、引用或借鉴,扩大影响力。 发表论文的高质量内容需要课题,课题结题往往也少不了发表论文。正是因为论文与课题的这种关系,让期刊编辑重视带课题的发表论文。对于SCI期刊来说,喜欢录用高质量的论文,来确保自身在学术期刊领域内的地位和影响力,虽然并没有规定一定录用带课题的发表论文,但在编辑或者审稿人心里,更看重课题在发表论文中起到的作用,即重视课题的论文,更容易在SCI期刊上发表见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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