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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情况

发布时间:2024-07-07 08:52:37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情况

《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

创作背景:

恩格斯1842年11月到英国工业发达地区曼彻斯特后,看到了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力的惊人发展及其矛盾的表现。当时英国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已成为整个社会生活的重要因素,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已放弃了无偏见的科学研究。为了揭露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辩护性和论证共产主义的必然性,恩格斯写了这一著作。

国民经济学批判大纲(Umrisse zu einer Kritik der Nationalkonomie):是恩格斯的第一篇经济学著作。它以社会主义观点研究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和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范畴。此文写于1843年底到1844年1月间,发表在马克思与卢格主编的《德法年鉴》1844年2月双刊号上。

法学专业是英国留学热门申请领域,英国大学法学院通常会开设商法、企业法、刑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经济法、一般法等专业课程,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学习。背景要求:申请英国大学的法学专业通常要求具有法律、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背景,部分课程也可以接受其他专业申请,具体要求视专业课程而定。学术要求: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通常要求至少取得英国大学二等荣誉学士学位,想要申请名校的法学院课程基本都要求二等一荣誉学士学位,或国内认可大学的四年制学士学位均分达到80%及以上。语言要求:法学院的课程对于语言的要求会比较高,因为一般都含有许多专业名词,因此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一般要求雅思至少达到6.5分。上面这些信息都是常规要求,但是因为每个学校的不同专业都会有自己的特别要求,如果大学需要了解更为详细的申请要求,可以通过留学志愿参考系统按照自己的院校背景和成绩情况查询一下过往的申请的成功案例,留学志愿参考系统如下:在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中我们会看到自己院系的师哥师姐们都去了哪些学校,具体申请了哪些专业,他们都考了多少的语言成绩,用了哪个留学中介等信息。查询如下图:

大家都知道律师是英国最好的职业之一,英国的法律专业也是热门的专业,在英国读研究生法律专业怎么样呢?来看看有哪些优势吧! 一、英国法律专业优势 教学质量过硬,文凭含金量高,世界认可 现在国内的律所和公司法律部对英国高校的LLM还是非常肯定的。如果你要是从牛津,剑桥,伦敦大学学院这样的牛校毕业的话,更是各大公司争抢的对象。 英国对LLM课程十分重视 像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伦敦大学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的LLM有着极好的质量。教授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牛人,教学质量不容质疑。 费用低 英镑汇率的降低,精简的学制使学生留学的总费用处于所有留学国家的中游。基本上总花费在25-30万人民币。 时间短 和其它大多数英国的授课式学制硕士一样,LLM也仅仅只需要一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节约了宝贵的时间。 英语水平 英国是英语的发源地,在这里有最好的语言环境,可以最快地提高英语能力。 二、课程设置 英国留学法律专业LLM法学硕士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LLM课程的范围很广,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法律研究、警察学、公共秩序都是比较热门的课程,而一些学校更开设了诸如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特色课程。如Essex的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信息技术传媒电子商务法和Queen’s Mary的知识产权管理法、计算机通信法,包括诺桑比亚大学的健康风险管理相关课程都很受欢迎。 国留学法律专业 MA或MSc硕士学位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 三、申请条件 GPA/背景要求:针对申请的人群GPA80-85(越高越好)必须第一学位是法学。 语言要求:基础要求是6.5,一般专业度高的学校要求7.0-7.5有单项要求。 工作经验:如果本科不是法学专业想申请LLM必须有法律工作经验5-10年。 四、推荐院校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邓迪大学法学院 邓迪法学院教授苏格兰和英国法律,是英国唯一允许学生取得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司法系统资格的大学。 杜伦大学法学院 杜伦大学是英国历史第三久的大学,杜伦法学院也长期排名英国前五法学院。法学院开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欧洲贸易与商业法硕士、公司法硕士、国际法律与治理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课程。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同样以学生满意度见长,教学满意度和课程安排满意度分别达到了 98% 和 95%,超过了排名第一的剑桥大学法学院。

英国法律是英美国家法律的起源,想要去国外留学法律专业的学生,英国是一个不错的留学国家,英国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呢?来看看的介绍吧! 一、英国留学法律就业方向 大律师 出庭律师会向律师及其他专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在法庭或公众查询中代表个人及机构出庭。 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在法律事务中代表客户行事。事务律师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团体、公司或公共组织。大多数律师选择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家庭法或劳动法。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从事法律工作,虽然他们不是完全合格的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律师助理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民事或刑事法庭、私人公司或公共或非营利部门,负责准备法律文件、进行研究、采访客户和证人、出庭,以及打字、归档和其他一般文书工作。随着经验的增长,他们最终能完成律师所做的大部分工作。 二、英国法律课程分类 GDL – Graduate Diploma in Law 法律专业转换课程,以前也被称作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学制一年,需要学习 7 门普通法课程,基本涵盖了所有法律基础内容,主要是给没有英国法律 (LLB 或者 MA) 背景的学生开设的。注意这不是硕预!伦敦大学城市学院在研究生课程列表里可以查到这门课程。 LPC – Legal Practice Course 法律实践课程,这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所必须的一步。对一名事务律师来说,一些学科的入门知识、职业入门、法律调研及文件起草等法律实践课程,都是需要学习并掌握的。 BPTC – 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 – 成为出庭律师律师必备的专业培训课程。 三、英国留学法律专业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比如说,诺丁汉就为学环境、物理、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这样的课程还有很多,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 四、推荐院校 1.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2.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很多重要的课程,也都是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首次进行学术化的教学和实验,包括银行法、税务法、民事诉讼、公司法、劳动法、家庭法、社会福利以及法律体系研究和法律职业研究。 学院开设有法学学士、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法律会计、法律社会人类学的理学硕士课程,以及博士课程。 3.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开设有从学士到博士的法学、社会法学、犯罪学、民法、税务法、知识产权、国际人权等课程。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博士项目是英语国家中规模最大的。 4.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学院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课程,也设有远程教学和夏令营课程。 5.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6.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率

英国证券市场经历了从自律管理逐步过渡到集中监管。在自律监管时期,证券交易商协会、收购与合并问题专门小组、证券业理事会组成会同政府的贸易工业部、公司注册署共同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所在贸易部、英格兰银行等的指导下进行自律管理。在1986年以前,规范证券市场的法规主要有:《反欺诈(投资)法》(1958年)、1985年《公司法》、1973年《公平交易法》、1985年《内幕交易法》。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主要有:《证券交易所监管条例和规则》、《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及证券业理事会制定的一些规定。 1986年,英国实行了名为“大爆炸”的金融改革,英国议会通过了1986年《金融服务法》,该法涉及所有类型的投资活动。 在1986年金融改革后的一段时间内,英国形成了多头管理的金融监管体制,由不同的机构监管不同的金融业务。为了解决重复监管的问题,提高监管效率,1997年5月工党政府上台后,逐步将金融业务的监管归并到证券投资委员会,撤销了原有的其他监管机构。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委员会更名为金融服务管理局(FSA)。 英国证券市场的主要法规包括: (1)1985年《公司法》。现行法律当中,调整公司行为规范最基本、最重要的成文法是l985年《公司法》。这部法律分为27个部分,共计747条,还包括27个有效的附件。其中许多部分都与证券市场有关,例如:第三部分,资本发行;第四部分,股票和债券的配售;第五部分,股本,股本的增加、维持和减少;第七部分,账户和审计;第八部分,利润和财产的分配;第十部分,董事公平交易的执行;第十三部分,安排和重组;第十三A部分,收购要约;第十六部分,公司的欺诈交易;等等。该法对之前颁布有关公司方面的法律作了详细的汇集和整理。与该法同时出台的还有三个法律,分别是l985年《公司证券(内幕交易)法》、1986年《董事除却资格法》、1985年《公司合并法》。另外该法颁布后不久,几部新法律就对其中的一些规定作了重大修改,比如l986年《破产法》、1986年《金融服务法》和1989年《公司法》。 (2)1986年《破产法》。与以往英国法律的传统做法不同,l986年《破产法》不仅把公司破产和个人破产放在同一部法律中规定,而且还调整公司的自愿清算。对于财务状况困难的公司,该法规定了一种新的程序,以防止公司进入清算。这种新的程序称做破产管理(Administration),法院可以任命破产管理人处理公司事务。该法还规定了董事及其他人对恶意交易的个人责任。同时该法还涉及“凤凰公司”,指与即将进入破产清算的公司名称相同或类似,由该破产清算公司的管理者经营的公司;减少了优先债,但是没有废除;对从事破产事务处理的人员实行资格审查。 (3)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FSMA)。2001年12月1日,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正式生效。主要内容如下: ①规定金融业的单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的法定监管权力。金融服务管理局的监管目标有四个:一是保持公众对英国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的信心;二是向公众宣传,使公众能够了解金融系统及与特殊金融产品相连的利益和风险;三是确保为消费者提供必要的保护;四是为发现和阻止金融犯罪提供帮助。金融服务管理局除继承了原有九个金融监管机构分享的监管权力以外,还负责过去某些不受监管的领域,如金融机构与客户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金融市场行业准则、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律师与会计师事务所等的规范与监管。 该法还规定了金融服务管理局的七个良性监管原则:即必须有效并经济地使用其资源;负有监督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职责;监管措施的成本,无论放松还是限制,必须与预期所能达到的监管效果相适应;促进监管手段的创新;注重金融服务市场的国际化特点,并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尽可能地减少因金融服务管理局为履行其职能而采取必要行动可能对竞争带来的副作用;促进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 ②规定英国财政部的职权范围及其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担负的职能,一般性的禁止原则、获得许可的要件及对金融投资宣传的限制。规定任何人未经核准或豁免,不得在英国从事受监管的业务,违反者将受到处罚,并规范金融行销及诱导行为。 ③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从业者的申请及变更受监管的业务的许可条件作出规定,FSA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变更许可或撤销许可。 ④金融业从业人员担任特定职务如需经金融服务管理局核准,上述人员应符合FSA制定的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违反规定者有处罚权。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发布命令,禁止上述人员从事部分或全部受监管的业务。 ⑤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负责审核拟在伦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申请,并有权制定相关的规则。 ⑥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各类不当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予以规范,规定具体处罚。 ⑦设立专业金融法庭,受理针对金融服务管理局依据本法作出处罚的申诉。 ⑧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对被核准者从事受监管业务制定行为准则。 ⑨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和财政部有调查权,可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信息和文件资料,并可以向法院申请搜查特定场所进行取证。 ⑩凡持有上市公司l0%以上股权者,如拟取得控制性权益应报告金融服务管理局并取得其核准。 ⑩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的业者在英国从事受监管的业务。 ⑩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可对违反本法规定的任何人进行公开谴责及作出处罚。 ⑩设立独立的金融服务赔偿公司,在消费者因被核准者无力偿还时作出赔偿。金融服务赔偿公司有权对有问题的被核准者进行检查。 ⑩金融服务管理局下设消费者争议调解委员会,为被核准者和客户之间的争议提供简捷的解决渠道。该委员会按类似法院的裁决程序作出裁决。 ⑩规定交易所及结算公司均由金融服务管理局监管。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应编撰并保存被核准者的公开资料,并制定有关保密资料在特定情形下予以公开的规定。 ⑥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可请求法院对被核准者启动清算和破产程序;对第三方启动的破产程序,脚有权介入。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对未经核准从事受监管业务或违反本法规定事项的人可采取的处置措施。 ⑩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依法发出各种通知时应遵循的法律程序。 ①规定金融服务管理局有权对误导性陈述、内幕交易、洗钱等进行起诉。 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是英国迄今为止最重要的金融立法。该法吸收合并了以前颁布的l979年《信用社法》、l986年《金融服务法》、1986年《建筑社法》、1972年《保险公司法》、1972年《互助社法》、l977年《保险经纪注册法》、l986年《建筑社法》、《保单持有人保护法》、《企业担保法》等九个法律。 根据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授权,金融服务管理局还制定了《市场行为守则》、《投资服务规97IJ}、《公开发行证券规则》等规定。 (4)由自律监管机构制定的自律性规定。 ①《伦敦城收购与合并准则》(简称《伦敦城准971J》),由管理公司(主要是股份由公众持有的公众公司)收购合并事宜的非法定机构——收购专门小组制定,旨在保证公司所有的股东在收购与合并过程中得到同等待遇。此外,收购专门小组还颁布了与《伦敦城准则》配套的一系列规定(Rules and Notes)。收购合并有关当事人如不遵守《伦敦城准则》及收购专门小组作出的裁决,收购专门小组可要求金融服务管理局采取执法行动。 ②行业协会制定的文件。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生效后,行业协会根据金融服务管理局的规则,发布一系列指引。 (5)欧盟指令。近年来,欧盟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证券监管的指令,如《投资服务指令》、《公开说明书指令》、《透明化指令》、《收购指令》等。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已根据欧盟有关指令,对国内证券立法进行了一些调整。 总之,英国证券市场法制建设的传统特色是强调“自律原则”,证券市场虽没有专门的立法体系,却有较为完善的管理体系。近二十年来,为顺应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国际化的需要,在监管体制逐渐集中化的同时,证券市场的立法逐步体系化。

英国的教育体系以其高质量和高标准闻名于世。一般来说,英国的高等教育体系分为五个阶段:早期教育、小学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 FE )和高等教育( HE )。英国人3岁到16岁必须进入教育系统,去学校(义务教育),然后他们自己选择。除了有很多相似之处外,英国各行政区(英格兰、苏格兰、威尔士)不同层次的教育体系也略有不同。一般来说,这些差异并不那么有意义,英国的高等教育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来讨论。在英国,5岁以上和16岁以下的人必须上学。这个时间框架包括英国教育系统的两个部分。 小学和中学。英国义务教育密钥阶段1这个阶段包括5 – 7岁的小学生。基本上,在第一重点阶段,孩子们会被介绍英语、数学、历史、体育、地理、历史、音乐等最基本的知识。在这个阶段的第一年,课程结构包括语音筛查,简单评估孩子的能力以了解语音是正确的。通常,学生大声对老师说40个单词。在这个阶段结束时,这些学生将参加考试以衡量他们在英语、数学和科学方面的发展。密钥阶段27至11岁儿童进入义务教育的第二个重要阶段。这门课程的目标是让他们在核心科目中获得更多的知识。这个阶段结束后,他们将参加下一个科目的考试。用英语读英语语法、标点和拼写数学科学在英语和数学方面,考试通过国家评估测试,教师独立评估每个学生的科学进步水平。密钥阶段311至14岁的学生处于义务教育的第三阶段。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段时间的教育非常重要。 因为仅仅几年后,他们就会参加GCSE国家资格考试。这一阶段的教育课程也包括新课程,学生们在进入下一阶段的教育之前应该先学习基础知识。第三阶段的重点学习科目是英语、数学、科学、历史、地理、艺术与设计、音乐、体育、现代外语、设计与技术、计算机。重要阶段三结束后,部分学生可能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或其他国家资格考试。密钥阶段4义务教育的最后阶段,关键的第四阶段是14岁到16岁。这个时间是学生参加国家评估考试最普遍的时期,参加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和其他国家资格考试。这一阶段的国家必修课包括“核心”和“基础”两个学科。这些是在重要阶段4教授的“核心”课程。英语数学l科学这些是重要的第四阶段基础课程。l计算l体育教育l公民身份另外,在这个阶段的教育中,英国学校有义务提供以下课程之一。l艺术l设计与技术人文学科现代外语英国高等教育体系特别是英国的高等教育以其著名的标准和质量受到世界的重视。其高等教育的声望也来自毕业生后来的工作。许多不同领域的英国大学毕业的知名人士,在作品得到世界认可的同时,也增加了毕业的英国大学的声望。其中,一些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提供者在世界大学中名列前茅。英国伦敦被认为是世界高等教育的首都,不是偶然的。伦敦的四所大学都曾位居世界前十。根据定义英国的高等教育是在英国教育体系等级制度下的中学教育之后进行的教育高中结束后,英国人必须参加标准考试,有资格继续接受高等教育。与美国的高等教育相比,英国的教育体系存在差异。在美国大学和大学之间没有区别,很多人把高等教育提供者称为学院,但在英国则不然。在这里,college是继续教育机构,学生准备获得学位,但大学是许可的高等教育机构,因此大学学习结束后,学生将获得对应的高等教育学位。作为国际学生在英国学习如果你是国际学生,你应该知道,并不是英国所有的高等教育提供者都叫大学。这个问题由法律规定。作为来自欧洲经济区( EEA )和瑞士以外国家的国际学生,你必须知道在英国学习需要学生签证。如果你16岁并且是这些国家的居民,你可以申请英国官方学生签证Tier 4签证(普通学生签证)。在那之前,请确保你有足够的钱在学习期间呆在那里。申请签证时,你需要证明你有足够的钱支付学费和其他费用。除白金汉大学( University of Buckingham )和BPP大学学院( BPP University College )这两所私立大学以外,几乎所有本科教育都由国家资助并收取额外费用以弥补成本。在英国学习的人都知道大学的等级制度。在英国的教育体系中,罗素集团( Russell Group )是由24所英国公立研究型大学组成的网络,其中包括英国最有名的大学。这是著名的团体,包括伯明翰大学、牛津大学、剑桥大学和约克大学。这些都是有名的大学,很多人,包括英国公民和国际学生,都想在这些学校学习。自考/成考有疑问、不知道自考/成考考点内容、不清楚当地自考/成考政策,点击底部咨询官网老师,免费领取复习资料:

留学英国硕士毕业论文一次通过率的比例是不高的。

英国的毕业论文讲究逻辑和重点,这需要同学们在进行论文前,明确自己的写作思路、观点和方向,吃透文献,不能仅仅为了充字数,不然表达过于浅层,导师一眼就能看出来。定主题之前,先了解下相关的文献。

任何一篇文章都要有新的数据或者新的观点出现,有自己的想法,总结的新成果,这样的论文才能被认可。硕士论文是对学成一年的总结和鉴定,可以写的内容和使用的方法都可以在论文中适用。

扩展资料:

留学英国硕士毕业论文介绍如下:

如果想写点“课外”的东西,不仅很难掌握,而且会让导师怀疑能力。 因此,硕士论文最好按照老师的讲课内容去选择性的写,才更容易顺利过关。

通常来说,拿不拿distinction和毕业论文成绩也有很大关系,比如在卡迪夫大学如果想要拿到一等学位,必须满足最终成绩70以上,毕业论文成绩不低于65两个条件才行。所以几乎可以确信的说,无论在哪个学校,得到Distinction的同学都是非常优秀的了。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毕业季不是“毕业急” 留学生们踏上新征程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耄耋华裔留学生写16万字硕士毕业论文 答辩被围观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期刊

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引用应当实事求是、科学合理,不可以为了凑数随便引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参考文献外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一) [1]范愉.司法制度概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3. [2]付子堂.法律功能论W].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52. [3]罗斯.社会控制[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353. [4]王利明.法治的社会需要司法公正[M].北京:法制出版社,2005. [5]程竹汝.司法改革与政治发展[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5. [6]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和近代转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7]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M]北京:法院出版社,1982. [8]罗.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8-9. [9]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154. [10]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42. [11]孙万胜.司法权的法理之维[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34. [12]苏力.送法下乡一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200. [13]范偷.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547-555. [14]田有成.乡土社会的民间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4. [15]顾培东.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纠纷解决之道[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4:1.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二) 1.沈跃东:《乡镇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权的法规范分》,《法治研究》2012年第3期。 2.徐亚文:《口述历史与法律》,《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陈瑞华:《从 经验 到理论的法学 方法 》,《法学研究 》2011年第6期。 4.薛以胜:《法学研究方法初探》,《科技信息》2011年第3期。 5.崔二玲:《浅析法律方法》,《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期。 6.罗旭南:《法学方法多样化在中国法律史教学中的适用》,《海南大学学报》(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7.刘颖:《法学方法与法律方法的耦合》,《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4期。 8.李云海:《中国法学研究方法浅》,《经济研究导刊》2011年第31期。 9.谢晖:《论规范分析方法》,《中国法学》2009年第2期。 10.冀海虹:《司法过程中法学方法之解读——以价值分析法为核心》,《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1.王丽霞:《<法学方法论>与法学方法 教育 》,《山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4期。 12.冯 果:《法解释学等传统法学方法——未来中国经济法学的主流研究方法》,《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5期。 13.刘连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方法在宪法研究中的局限性——以“分离命题”为中心》,《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 14.张传新:《法律方法的普遍智力品格及其限度——从法律方法与法学方法称谓争论谈起》,《求是学刊》2008年第5期。 15.魏治勋:《“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法学论坛》2008年第5期。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三) [1]王名扬:《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 [2]黎宏:《不作为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3]马生安:《行政行为研究—宪政下的行政行为基本理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 [4]罗豪才主编:《中国司法审查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5]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陈新民:《公法学札记》,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7]陆伟明:《服务行政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8]周叶中:《代议制度比较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9]袁裕来:《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Ⅷ》,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年版. [10]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11]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 [1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3]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14]梁津明、郭春明、郭庆珠、魏建新:《行政不作为之行政法律责任探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1年版. [15]王振宇:《行政诉讼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四) [1]任丁秋.私人银行业与资产管理---瑞士范例[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 [2]邢毓静,巴曙松.经济全球化与中国金融运行[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3]倪受彬.国有商业银行资本信托运营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4]盛学军.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监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中国金融稳定 报告 2012[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2. [6]连建辉,孙焕民.走近私人银行[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7]李春满.私人银行业务[M].吉林:吉林大学出版社,2008. [8]曹彤,张秋林.中国私人银行[M].北京:中信出版社,2010. [9]李开国,张玉敏.中国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0]徐保满.金融信托与租赁[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7. [11]孟建华.洗钱与银行机构反洗钱[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6. [12]卓泽渊.法律价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13][英]莫德.全球私人银行业务管理[M].刘立达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 [14]王征宇,于江等编著.美国的个人征信局及其服务[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 [15]丁邦开,何俊坤等.社会信用法律制度[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6. 法学论文外文参考文献(五) [1]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9月第1版 [2]张月满着《刑事证人证言规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第一版 [3]《法国刑事诉讼法典》译者:罗结珍,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4]孙孝福《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的运行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6月版 [5]田圣斌着《刑事诉讼人权保障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 [6]宋英辉孙长永刘新魁等着《外国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1月第1版 [7]刘根菊等着《刑事司法创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3月版 [8]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 [9]孙晶:《亲属作证特免权研究》,吉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0]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群众出版社2004年5月版 [11][德]尧厄尼希着,周翠译,《民事诉讼法:第27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12]程海霞:《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作证特免权制度研究》,安徽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13]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纪念馆编着(宋金寿主编):《抗战时期的陕甘宁边区》,北京出版社1995年版. [14]厦门大学法律系编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法律文件选编》,江西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15]韩延龙、常兆儒编着:《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3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猜你喜欢: 1. 法学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2. 法学论文参考文献 3.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4. 法学论文的参考文献 5. 法律本科毕业论文的参考文献

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文章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该文章于1845年首次发表在《德法年鉴》上,是一篇有关英国工人阶级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详细调查报告。该文章是恩格斯早期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工人运动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对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Westlaw(法律全文数据库)Westlaw 是法律出版集团Thomson Legal and Regulator’s于1975年开发的,为国际法律专业人员提供的互联网的搜索工具。Westlaw International迅速地存取案例、法令法规、表格、条约、商业资料和更多的资源。通过布尔逻辑搜索引擎,可以检索数百万的法律文档。二、LexisNexis法律数据库其数据库内容涉及新闻、法律、政府出版物、商业信息、及社会信息等,其中法规法律方面的数据库是LEXIS-NEXIS的特色信息源,是面向大学法学院、律师、法律专业人员设计的数据库产品,内容非常全面,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尤其在法律业界具有很高知名度。三、HeinOnline数据库是美国著名的以法律为核心,涉及政治、国际关系、外交等领域的全文数据库。现有近1700种法学期刊,675卷国际法领域权威巨著,100000多个案例,1400多部精品法学学术专著。美国所有法学院均已订购。该数据库是法学教学、研究和学习的必备资料库。四、ProQuest是一个检索平台,博硕论文英文全文,检索国外的法学学位论文。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工商经济与管理 文学与新闻传播 语言学五、Kluwer Law Online Journals是世界三大信息出版集团之一的威科集团(Wolters Kluwer)旗下的Kluwer Law International出版社的旗舰产品,该数据库包含23种全文法律学术期刊(Journals)的全文信息,其中包含数十万篇期刊全文,涉及商法、经济法、欧共体法、国际(贸易)法、竞争法(反垄断法)、交通运输法、环境法、税法、商业仲裁等各个领域。六、SpringerLink是全球最大的在线科学、技术和医学(STM)领域学术资源平台服务范围涵盖各个研究领域,提供 12 个分学科子库,其中就有人文、社会科学和法律。七、文献党下载器(wxdown.org),一大型文献馆,整合汇总中外文献数据库资源,专门提供文献查找下载,覆盖各个学科包括众多法律文献数据库资源,如:Westlaw、HeinOnline、LexisNexis等等。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时间

时间在5到6月份。毕业论文答辩具体时间要看学校的规定。大部分段毕业答辩时间选择在5月底到6月初,具体时间要看相关学校出的规定。毕业答辩的流程:1、自我介绍。2、答辩人自我陈述。3、提问与答辩。4、总结。

在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有所增长。根据统计,中国将拥有最多的SCI文献,其数量将超过2.5万篇,美国将拥有约2.2万篇SCI文献,而德国和日本分别将拥有约1.5万篇和1.2万篇SCI文献。此外,加拿大、法国、英国、意大利、韩国和印度也将拥有大量SCI文献,各自的数量将在1万篇以上。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全球化的推进,未来各国关于科学研究和发展的投资也将不断增加,因此,2022年各国的SCI数量将进一步增加。

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世界范围内总共有41,642篇SCI;在全球共41,642篇SCI撤稿中,国内有19,421篇,高于第二位美国的5,607篇。其他主要国家数据如下:德国、英国、日本、法国、加拿大和印度,分别是收录了3.3万篇、2.8万篇、2.4万篇、2.2万篇、1.6万篇和1.2万篇。

恩格斯在《德法年鉴》上发表的文章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该文章于1845年首次发表在《德法年鉴》上,是一篇有关英国工人阶级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详细调查报告。该文章是恩格斯早期的代表作之一,也是工人运动史上的重要著作之一,对后来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工人运动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行政执法近期论文发表情况

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服务,而不是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徐越倩。服务型政府建设的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

摘 要: 新形式下,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不断加强,环境行政执法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大大改变了过去那种环境保护无法可依的局面。

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许多问题,为了在今后环境监督管理中正确运用行政执法权,应当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症下药,予以改进。

笔者对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作以探讨:

关键词: 环境执法; 存在问题; 对策

1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l.1法制观念淡薄,影响或干扰环境行政执法。

有的部门领导环境保护法制观念淡薄,使现有的环境法规在现实生活中得不到认真贯彻,少数领导甚至利用职权干扰环境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某些领导,重经济轻环保,为了本部门的利益,不惜用牺牲环境来换取眼前利益。

1.2环境保护法规不完善,给环境行政执法带来困难。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规存在不明确、不具体、法律责任不清以及程序不完善等问题,这给予环境行政机关正常行使行政执法活动带来了很多困难。

1.2.1法规制定不完善。

如: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的管理是防止产生新污染源的最有效的环境管理手段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对此作了原则规定,核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领域法规还不完备,尚存在无法可依的情况。

而环境行政执法实践中出现的上下级环保部门职责的划分问题,也就是以什么为标准确定执法相对人归哪一级环保部门管理以及各项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什么情况下由哪一级环保行使, 则还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1.2.2执法程序不完善。

由于环境执法程序还不健全,因而在环境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着较严重的随意性和盲目性。

环境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适当的形式。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对环境行政执法中技术性问题处理不当的情形,如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明、用语不当等,并由此可能引起其他纠纷,影响环境行政执法效果。

1.2.3环境标准不完善。

环境标准是国家进行环境监督管理的技术基础和准则,是环境行政执法的尺度,在环境监督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虽然我国目前已颁布了大量的环境标准,但还不够完善,有的环境标准尚未制定,有的虽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但无收费规定,等等。

1.3执法机关职责不明,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环境行政机关的执法职责范围不够明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以致各个执法机关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在执法活动中自身违法的问题时有发生。

1.3.1环境行政执法范围十分广泛和复杂。

按照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是环境行政执法的主要方面。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具有一定的环境执法任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因而具有一定的资源执法任务和权力,从广义上讲也是环境执法部门。

另外,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核安全管理部门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也具有一定的环境管理职权,因此也应属于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部门。

1.3.2越权行政执法。

有环境行政执法权的机关超越其权限,作出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环境行政处理决定,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理相对人处以本应由人民政府作出的停产治理、责令搬迁、关闭等的处理决定。

而无环境管理权的机关行使环境管理权,如有的地方县委作出停产治理决定,这就违反了环境法的有关规定。

越权行政的现象目前在环境执法中还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其危害非常大。

一方面,越权行政打乱了国家环境管理体系,使有关管理机关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必然降低行政管理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越权行政于法无据,因而它埋下了环境行政纠纷的种子,成为环境行政诉讼的原因。

1.3.3有些部门违法执法。

如有的地方环境监测站、环境保护公司等部门也实行征收排污费、罚款、发放许可证等具体行政执法活动。

1.3.4少数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少数执法人员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有的执法人员不懂法,有的对法律理解不深,对违法乱纪者的违法事实掌握不准,以及调查处理的程序不规范,有的甚至在执法活动中自身严重违法。

由于历史及各方面的原因,环保部门特别是基层环保部门的机构、队伍一直偏弱,存在着一个人身兼数职的情况,影响了正常的环保执法功能。

1.4机构挂靠带来执法难题。

目前,全国仍有不少环保机构,特别是县一级的环保机构仍挂靠在城建系统中的一个部门,这给环境执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

这种将环保机构挂靠在其他机构中的作法,使环保机构无法独立行使环境行政执法权,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某些地方环境行政执法流于形式。

1.5放弃职权,以调节代处罚。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保部门既负有环境行政执法的职责,也有处理环境纠纷的权限。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时,有些环保部门只求尽快息事宁人,能过调解使双方达成协议了事,面对环境纠纷中所涉及的环境违法行为,则不予处罚。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目前以调解代替行政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2 措施和对策

2.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环境意识。

提高环境意识是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许多现在问题的有效手段,其途径是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族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律意识,特别是要提高各级领导和企事业单位领导的环境法律意识,使他们自觉维护和督促环境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

2.2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化经济体制的确立,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经济建设无疑会处于社会发展的核心地位。

要避免经济冲击环保事件的发生,必须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行事,摆正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位置。

2.3进一步理顺环境监督管理体制。

明确各环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职责范围,做到分工负责且密切配合,协同执法。

例如企业向工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与环保部门配合,搞好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这样可以促使有环境污染的企业实行“三同时”制度,避免以后产生环境污染纠纷或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4强化内部监督。

明确专门部门负责受理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对环境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定期和突击开展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执法人员是否公正、廉洁执法。

2.5健全、充实环境保护机构,加强环境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地方环境保护机构的建设,使其能有效地独立行使职权,使机构没置和人员编制与所担负的任务相适应。

同时,应培养一支训练有素、精通业务、善于管理、为政清廉、立志为环境保护事业贡献力量的生力军,不断提高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使他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和正确执法。

2.6改进执法手段。

在环境行政执法中,必须一改过去那种单纯依靠行政命令的强硬呆板的做法,应该更多地依靠法制管理手段,使环境管理工作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

当前环境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2】

[摘要] 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重视,但在日常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困难和问题,本文通过剖析环境执法中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深层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在法制、体制、机制、能力等方面加强环境执法的对策,以达到解决环境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 环境行政执法;问题;对策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自从《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环境保护的各项制度不断的建立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也不断地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

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环境污染从整体上开始得到控制。

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影响环境保护的因素也日益增多,局部地区甚至出现环境污染加剧的趋势。

加强环保执法,依法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国民经济高效、持续、健康发展,走出一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道路,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是由于现在环境行政执法力量薄弱,执法配套设施不足,执法手段落后以及现有的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执法不到位等一些原因,给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带来很多的制约,因此加强和完善环境行政执法,提高环境执法效能就变得极为迫切。

一、我国目前环境行政执法所存在的问题

1、现有的环境法律体系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经过近三十年的发展,已经具有相当的规模,但在某些领域仍为空白,而且现有的一些环保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缺陷,严重滞后于现实的需要,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运行机制不相适应。

有些环保法律法规不具体,不明确,相互之间存在着不协调,甚至还出现矛盾与冲突。

而且法律条文过于原则化,抽象化,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得过于笼统,导致环境行政执法具体操作起来难以落实。

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许多惩罚都是象征性的,罚款数额过低。

在现行的环保法律法规中,禁则多,罚则少,容易导致在环境执法中出现“两高一低”的现象,即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情况,导致对破坏环境的不法行为不能给予应有的制裁。

法律赋予环境行政执法的权限不足,环保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权,对拒不履行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查封、冻结、扣押、没收等行政强制手段,只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环境行政执法疲软,有法难依,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工作的进行。

2、环境行政执法机构薄弱,人员欠缺。

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大量新的环境污染源不断产生,环保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逐年增多,任务越来越繁重。

但在环保监管工作最艰巨、最繁重的基层,县级基层环保机构设置却没有得到广泛地重视。

一些县区的环保机构挂靠或并入当地的城建部门,大多数基层县区至今还没有建立环境监理机构。

而且环境执法装备落后,基层环保部门现有的环境监测、环境监理的仪器设备严重缺乏、陈旧落后、品种少、档次低,缺少懂得用科学化、自动化仪器设备来实施监测和调查取证的技术人员,导致环保部门很多时候没办法对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现场取证,致使一些有力的'证据灭失,给执法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环境执法力量薄弱,人员不足。

面对不断增多,污染严重的中小企业,现有的执法人员队伍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环境行政执法任务,只得穷于应付,疲于奔命。

使得对排污单位的日常检查次数偏少,范围偏窄。

3、环境执法人员素质偏低,难以胜任工作需要

由于环保执法工作面广,涉及多个领域和学科,所以执法人员不但要具备基本政治素质,道德素质,而且还应该具有比较广泛的科学知识和相应的业务专业技能。

虽然,现在环保执法人员队伍的总体素质在不断提高,但环保执法工作的高要求和执法队伍素质偏低的矛盾仍然突出。

问题主要存在于:业务素质偏低,执法人员对环保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一些环保执法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不强,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将政府公共权力和执法行为市场化,大搞权钱交易,执法随意。

而且执法人员服务意识淡薄,对企业的法律、政策宣传引导不够,执法应急能力不强,对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处置技术缺乏。

在环境行政处罚中也常存在程序违法,适用相关法律法规不准确、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处罚又不规范等问题。

在执法中存在着执法不严,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现象,这些严重损害了环境执法队伍的整体形象。

4、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

当前,在一些地方存在着错误的发展观和政绩观,由于在干部政绩考核、晋升提拔上侧重于经济指标,经济的快速发展成为一些地方领导竞相追逐的首要目标。

部分领导对“发展才是硬道理”在认识上存在着误区,不少领导干部环保意识薄弱,对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缺乏正确的认识,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保护,认为GDP增长才是硬指标,而环境保护只不过是软指标。

只注重招商引资却忽视了许多引进的建设项目造成新的污染源而对地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特别对一些污染企业只要是当地纳税大户和地方财政收入的支柱,则为企业挂牌保护不让查,公开限制环保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导致一些“特殊”的污染大户长期得不到有效的环境监管。

5、环境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多头管理,职责不清

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实行的是统管与分类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的执法体制。

《环保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而且《环保法》还规定:环保、海洋、渔政、公安、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等部门可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资源、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现实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如何监督其他部门,拥有哪些监督权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

正是在这种执法体制下,由于多头执法,造成执法主体林立,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不利于统一执法并给环保行政执法造成混乱。

特别是有关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给违法者开绿灯,而作为同级的环保部门,却无法给予必要制约。

而且当出现违法问题时,容易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环境执法的实效。

二、完善我国环境行政执法的相关措施

1、加快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

要改善和加强环境行政执法就必须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环保执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对一些不合时宜或存在着严重缺陷的法律法规应及时地修改或废除,对存在的环境法律盲点要尽快加以立法,以填补这方面的空白。

要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设置相应的法律责任,减少原则性规定,来增强环保法律的可操作性。

加大对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处罚标准,以解决污染企业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的倒置现象。

并赋予环保行政执法部门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如可以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责令停产等必要的强制措施。

2、充实和健全环保执法机构,提高环保执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充实和健全基层环境保护机构,县级以上必须要单独设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落实环保执法工作的经费,增加环境执法人员的编制。

严格把好进人关,择优选择一批年轻化、知识化、能力强、能吃苦的人进入环保执法部门。

改善环保部门人员的专业知识结构,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

增加他们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廉洁意识。

大力推进执法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做到文明执法和规范执法,树立良好的环境执法形象。

对执法人员的环境业务知识和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培训,逐步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和先进环境监测、分析、检验仪器设备,提高污染源现场快速监测取证的能力,为环境执法提供强有力的科学依据。

3、落实地方领导环保政绩考核,切实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领导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要确立“绿色GDP”的概念,大力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使得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和谐发展。

要在制度上将环境保护列入各级领导进行政绩考核的指标体系,将环保指标作为与经济发展并重的指标来衡量各级领导干部的政绩,推行“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制”和“环境保护问责制”,凡是环境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环境污染严重的地方官员,不得晋升提拔,甚至还要给予一定的处分,促使领导干部转变观念,切实增强治理环境污染的积极性、自觉性和紧迫性,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4、理顺环境执法主体体制,加强环境监察力度

首先要统一环境执法主体,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在各个环节中的环保职责和执法责任,把本应属于环保主管部门而又分散于各职能部门的环境执法权尽量集中到环保主管部门。

凡是涉及到执法主体较多,执法权力和执法责任分散的污染问题,环保部门要与相关执法部门形成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协作配合机制。

加强环境监察力度,对主管环境违法案件徇私枉法、包庇纵容、推诿责任、查处不力而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要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门要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省级以下地方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的任免,由上一级环保部门来决定,地方政府只能提出建议和意见,这样可以避免地方领导干预环境执法工作,有利于环保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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