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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舜轮火灾沉没事故调查报告论文

发布时间:2024-08-31 06:47:17

大舜轮火灾沉没事故调查报告论文

1、以人为本 救命为要,就是在火灾扑救过程中必须以确保受困人员的安全为基本前提,最大程度的抢救人员的生命安全。 2、因情施救,准确迅速”原则,就是以最快的速度,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合理的战术将火灾扑灭,将被困人员救出。 3、“加强防护,防止伤亡”原则就是在船舶火灾的扑救过程中,要提高参战人员的安全意识,配全配齐防护装备。 具体可以参考《水域船舶火灾危险性分析及扑救对策研究》

由于海洋气象和海况恶劣,航行环境复杂与船舶条件受限,加上海员疏忽和失误,海难事故频繁发生,往往造成海上人命和财产重大损失以及海洋环境严重污染。海难事故通常分为碰撞、浪损、触礁、搁浅、火灾、爆炸、沉没、失踪等。就20世纪发生的特大海难事故来说,众所周知的是1912年4月15日英国Titanic号豪华客轮在北大西洋撞上冰山后沉没,1500多人遇难。但是许多人不知道的是同年9月28日,日本Kicker Maru号客轮在日本沿岸遭遇风暴沉没,也造成1000多人遇难。在20世纪,导致1000人以上丧生的海难事故还有十余起。1987年12月20日菲律宾Dona Paz号海上渡轮因台风在马林杜克岛附近与Vector号油轮相撞而爆炸起火,20分钟后两船都沉没,4386人遇难。20世纪1000人以下遇难的海难事故不胜枚举,就不必说前年中国“大舜”号船在渤海海峡翻沉而导致282人丧生的“24”海难了。由此可见,航海风险如何巨大,航海安全如何重要。在我们纪念郑和七下西洋的壮举时,也应弘扬郑和船队的中国古代海员们不畏艰险,勇战惊涛骇浪的英雄气概,这种崇高的精神仍在现代中国海员中发扬光大。

最主要的安全就是疾病。因为住的比较差,吃的比较差。 一、犯罪  虽然对犯罪与旅游的关系学术界至今仍有争论,但由于给旅游者带来创伤的严重性和影响的社会性,犯罪成为旅游安全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表现形态之一,在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旅游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国内外学者对旅游与犯罪给予广泛关注,并把犯罪作为旅游社会文化影响之一。deAlbuquerque(1999)对加勒比海地区旅游犯罪的研究得出针对旅游地居民犯罪以暴力为主,而针对旅游者的则以财产性犯罪为主的结论。黄建军(2000)对昆明的个案研究证实了上述论点。  旅游活动中存在的犯罪现象数量众多(发生在昆明住宿场所与交通场所的1547起案件中就有980起旅游犯罪案件)(黄建军,2000)。在福建省旅游安全调查中,曾经遇到犯罪的游客共108人,占8%。而旅游部门中曾经发生或处理过犯罪问题的共49个,占95%。其中尤以侵犯公私财产类的偷窃和欺诈为最,分别为31个和9个,共占6%。  旅游活动中存在的犯罪现象大体分为盗窃、欺诈、暴力型犯罪三大类(图)。  调查中,曾经被盗窃、欺诈、暴力侵犯的旅游者分别为54人、40人、14人,分别占犯罪形态的50%、37%、13%。盗窃与欺诈犯罪均属财产类犯罪,犯罪数量较多,作案范围广,其核心目的就是非法获取旅游者的钱财。  暴力型犯罪是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与财产性犯罪的实施密切相关,即在侵犯财产的同时侵犯了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其往往包括抢劫、侵犯人身自由、性犯罪等。例如2006年新年第一天,在泰国南部度假胜地苏梅岛,来自英国威尔士的21岁女游客凯特琳·霍顿被两名当地的渔夫奸杀。2006年9月1日,武汉一商务考察团到巴西考察时,下飞机乘小型旅游车前往里约热内卢市内宾馆途中遇到抢劫,包括现金和财物在内,每人平均损失约5000美元。2007年11月3日,广州市白云山风景区发生一起抢劫杀人案,被害人薛某的肋部、胸部被三名歹徒猛刺数刀,薛某因心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当然,其他还有性犯罪和与毒品、赌博、淫秽有关的犯罪。应该指出,毒品、赌博、淫秽并不一定给旅游者带来直接的安全威胁。但毒品、赌博、淫秽本身是犯罪的温床,是威胁旅游安全的潜在因素之一。2000年6月,美国纽约中央公园发生了对游客的性侵犯,随之而来的还有财物抢劫。  二、疾病(中毒)  旅途劳累、旅游异地性导致“水土不服”和客观存在的食品卫生问题等可能诱发旅游者的疾病或导致食物中毒等。调查中,曾发生过的疾病或出现过食物中毒等问题的旅游者有40人次,占21.4%;发生或处理过疾病或中毒事件的旅游部门33个,占7%。食物中毒造成的影响面较大,对旅游者的危害相对疾病而言也较为严重。例如:2002年8月美国迪士尼乐园141名游客感染沙门氏病菌,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事件。2005年10月11日,济南一旅游团141人,在北京旅游地某饭店午饭后,共有79位老年游客食物中毒被送往医院治疗。  三、交通事故  在旅游业运行各环节中,旅游交通是安全问题影响最大的环节之一。旅游交通事故往往具有毁灭性。调查中,34名游客曾遇到交通事故,占2%;共13个部门发生或处理过交通事故,占7%。  按照交通形式,旅游交通事故可分为:  (一)道路交通事故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交通事故50万起,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10万人,每年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达数百亿元。2007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327209起,造成81649人死亡,380442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2亿元。近年来,旅游交通事故也并非少见,相对而言,旅游交通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隐患。如2008年5月1日,一辆香港旅游大巴在西贡发生翻车事故,18人死亡。出事大巴载着慈云山凤凰村的61名乘客,由黄大仙前往西贡,驶至一转弯处突然失控侧翻,18名死者全部为女性,年龄在30岁至80岁之间。  (二)高速公路交通事故  随着高速公路的发展,重特大交通事故呈急剧上升之势。2007年,全国高速公路事故导致5925人死亡。2008年也发生诸起重大交通事故,如2008年1月7日,渝湛高速公路洋青段发生特大交通事故,一辆深圳开往南宁的卧铺大客车与一辆液体运输半挂车追尾后,冲过防护栏与迎面另一辆贵阳开往珠海的卧铺客车相撞。事故造成10人死亡,39人受伤。2008年9月4日,从福建莆田开往义乌的卧铺大客车,行驶至金丽温高速公路往金华方向俞庄隧道处时,车辆从正面碰撞隧道口挡墙,造成车上10人当场死亡,36人不同程度受伤,车辆严重损坏。  (三)航空事故  相对于其他交通方式而言,航空交通相对安全,但对民航客机而言,任何事故都可能是灾难性的。2002年4月15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129北京一釜山航班在韩国庆尚南道金海市坠毁。机上共有155名乘客和11名机组人员。确定死亡人数为122人,失踪6人,幸存者38人。2002年5月7日,中国民航北方航空公司的一架客机在大连海域失事,带走了103名乘客和9名机组成员的生命。2004年11月21日,由包头飞往上海的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在包头机场附近坠毁。机上47名乘客和6名机组人员全部遇难。2008年9月14日,俄罗斯一架波音737客机当天在乌拉尔山区中部城市佩姆附近坠毁,机上88人全部遇难。机上载有82名乘客,外加1名婴儿,5名机组人员。  (四)水难事故  指在水体中出现的安全事故,随游轮、竹排等水上交通和水上旅游项目的出现而出现,包括海难、内河(湖)安全事故等。水文景观是我国非常重要的旅游资源。我国不少水文景观旅游地,因地处海、河、湖滨,客观上存在不少水上游览安全隐患。1999年11月24日,“大舜”号客货滚装船,载客304人,汽车61辆,由烟台港出发赴大连,途中遇风浪于15时30分返航。调整航向时船舶横风横浪行驶,船体大角度横摇。由于船载车辆系固不良,产生移位、碰撞,致使甲板起火,船机失灵,经多方施救无效,于23时38分翻沉,造成28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9000万元人民币,是迄今为止我国死亡最多的水难事故。2002年9月26日,塞内加尔“乔拉”号发生特大沉船悲剧遇难人数近千人,仅有64人有幸在海难中生存下来,这堪称非洲历史上最惨重的一次海难。“乔拉”号设计载客人数为600人,其中顶部甲板上限定载客人数为500人,而事发时船上载客的实际人数为1037人。严重超载是沉船事故的主要原因。  (五)缆车等景区交通事故  缆车索道虽然使旅游景区提高了区内交通的便力度,但容易使游客大量集中于容量有限的景区而引发安全问题。1999年10月3日,贵州马岭河峡谷国家自然风景区缆车坠毁,造成14人死亡,21人受伤。2005年9月5日,奥地利蒂罗尔州发生一起严重的缆车事故,一架直升机吊起的一个重达750公斤的水泥构件在缆道上方200米处突然脱落,并砸在一辆缆车上,致使缆车坠落,车内5人当场3死2伤。由于缆索失灵,水泥构件砸落处的前后2辆缆车也随之失控,一些乘客被从缆车中抛出,造成6死3伤。这起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10余人受伤。  四、火灾与爆炸  近年来火灾事故发生频繁。2008年1~6月,全国共发生火灾80057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死亡862人,受伤332人。虽然旅游业中因火灾与爆炸死亡的人数较低于旅游交通事故,但是火灾与爆炸往往造成严重的后续反应,如基础设施破坏、财产损失等,甚至造成整个旅游经济系统的紊乱。2004年12月30日,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舞厅发生大火,造成183人丧生,其中多数是青少年。2007年12月12日,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路温富大厦(28层,1~3层为综合性商业经营场所,4~28层为公寓)一楼“朵朵鲜”花店(经营塑料花)发生火灾,造成二楼舞厅21人死亡。2008年9月20日,深圳龙岗区龙岗街道舞王俱乐部发生特大火灾事故,44人死亡87人受伤,住院59人。2008年9月20日,巴基斯坦首都伊斯兰堡的万豪酒店发生爆炸,53人死亡另有266人受伤,其中包括一些外国人。警方怀疑一辆装有炸药的汽车冲进酒店并引爆了炸药。当地媒体称,这是发生在伊斯兰堡的最严重的一起恐怖袭击。  五、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是旅游活动中相对于人为灾害,由天气、洪水等不可控的自然原因引起的安全问题,是旅游安全的常见表现形态之一。由于自然灾害对旅游活动的破坏性及其对旅游者、旅游企业、从业人员生命财产乃至资源的危害性而引起较为广泛的研究。吴必虎(2001)把旅游中的自然灾害划分为四个类型:  (一)威胁人类生命及破坏旅游设施的自然灾害  包括:飓风、台风、气旋和龙卷风、洪水、暴雪、沙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火山喷发、海啸、雪崩、泥石流等地质及地貌灾害;其他自然灾害如森林火灾。  (二)危及旅游者健康和生命的其他自然因素和现象  这些因素包括缺氧、极端气温、生物钟节律失调等。缺氧和高山反应多发生在海拔较高的旅游地,并可能由此引发肺气肿、脑肿等致命的症状。极端气温主要是指极端高温(如沙漠)和极端低温(如两极和高山)。生物钟节律则表现在航空旅行中,并可能伴随着疲乏、睡眠障碍、食欲不振现象的出现。其他还有航空旅行所引起的晕动痖等。  (三)旅游者与野生动植物、昆虫等的接触产生的危险  主要在于大型凶猛动物对旅游者带来的伤害与威胁。如热带亚热带海滨时常出现的鲨鱼咬伤旅游者的现象。其他如有毒昆虫、植物也容易导致旅游者的皮肤疾病或身体伤害。  (四)环境因素导致的疾病  主要指传染性疾病在旅游者中间发作的可能性及其对旅游者的危害。与旅游活动有关的环境疾病中最具威胁的多为热带地区的环境所特有的疾病如疟疾、登革热等。其他环境因素引发的问题还有水土不服等。2003年在我国出现的非典型肺炎疫情就对旅游者带来了很大的威胁,从而使众多旅游者取消行程。  六、其他意外事故  除了上述五种表现形态外,旅游安全表现形态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意外的突发性事件。例如2007年2月22日,在昆明圆通山动物园,一名6岁女孩在与老虎合影时,被兽性大发的老虎咬伤,后经抢救无效身亡。又如2008年6月8日下午,在江西余干县乌泥镇铜鼓包村互惠河渔池湖段两岸,村民自发组织划龙舟庆端午活动,少数在岸上观看的群众凶下雨路滑不慎落水,导致9人死亡,2人失踪。在作者的旅游安全事故调查中,发生或处理过除上述形态外的其他安全问题的旅游部门有10个,占0%。

火灾事故调查论文

摘要:高校各部门领导要不断提高认识,做到消防安全在心中,把消防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还要建立具有战斗力的消防员队伍,对消防工作记录、巡查记录要定期进行检查总结,了解隐患部位,及时解决问题。重点要做好食堂、宿舍、计算机房、图书馆、大礼堂、超市等几个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对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检查以及火灾隐患的整改工作,同时对各个部位制定好灭火疏散预案并开展好演练。   关键词:消防安全;消除隐患;预案   安全是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直接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和“四有人才”的培养,关系到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开放式办学力度的加大和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招生规模的扩大,校园不断扩建,新校区雨后春笋般地涌现,“一校多址”给安全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今一所高校就是一个浓缩社会,不仅拥有教学使用的大型计算机房、大型图书馆、大型礼堂、大型实验室等,还拥有一些能满足学生和教职员工日常生活需求的一些配套服务设施如学生和教职工宿舍、食堂、购物超市以及一些具有休闲功能的场所。现代高等教育是开放式教育,高校在改革中呈现了前所未有的开放性,校园成了一个多元化、多因素、多层次的 社会公共场所,安全工作的对象已不仅仅是校内人员,使高校的消防管理工作难度进一步加大。   一、高校校园存在的消防管理问题主要表现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不到位。学校师生的消防安全意识淡薄,消防知识,扑救初起火灾和火场逃生自救能力差据调查,目前全国大部分学校没有开展有关消防方面的教育,有的学校很少甚至从来没有组织师生员工进行防火安全、应急疏散、火场逃生自救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应急疏散方面的演练。大学生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很多大学生没有接受应有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安全知识、防灾技能知之甚少,缺少消防安全意识。因此,存在如在宿舍内私拉电线,使用禁用的电器;还有学生晚间熄灯后在宿舍点蜡烛看书;有学生卧床吸烟;有的学生在寝室开“小灶”做饭;在实验室,违反规定使用易燃化学危险品等行为。   安全疏散通道不足。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电教室、食堂、学生宿舍等部位,是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而且经常有超员现象,这些场所校方往往重视不够,消防管理和消防安全措施不到位。有的学校为了便于对学生的管理,采取了一些不利于消防安全疏散的措施。许多高校都是历史悠久,部分老式建筑的规划、结构和设施都未考虑到消防安全要求。存在消防给水不足,消防通道不畅,且大部分都年久失修,火灾隐患较严重。   消防安全制度不够完善。有的没有按照消防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对具体程序、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和奖惩措施等予以明确和规范。有的虽然明确,但笼统空洞,可操作性不强,消防观念仅仅局限于火警电话或等待消防队的扑救。有的没有建立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等基本制度。有的虽然建立了,只是写在纸上、挂在墙上。在实际行动中没有明确的监督执行机制,制度多半落空 。   旧式管理不适应高校飞速发展的新形势。随着高校快速的发展,许多新鲜事物的出现,对消防安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旧式的管理模式将不能适应新的发展需要。如:随着高校后勤的社会化,外来员工不断增多,招收员工时,没有进行必须的岗前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匆忙上岗,不安全隐患随之增多;高校的扩招使得防范压力大增,人手缺少,许多院校为防盗,从一楼至顶层的窗户全部用铁网封死,有的学校在每层中安装上铁栅栏,只留一个出口,更有甚者,晚上学校宿舍大门一锁,学生们成了“笼中之鸟”。一旦发生火灾,学生们无法逃身自救,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事故。同时,建筑物内配备的消防设施、器材不少因检修、保养不及时,而难以发挥其有效作用。二、警钟长鸣汲取教训   2001年8月,山东大学西校区院内突发大火,校园西侧一座近百年的古塔惨遭焚毁;2001年11月,南京大学发生重大火灾,崭新的学生第二食堂在大火中被烧毁;2001年12月,北大一教职研宿舍发生火灾,6间房被烧毁,楼顶被烧穿;2001年12,四川大学一研究生宿舍发生火灾,室内所有物品全遭焚毁;2002年3月,北大物理系宿舍发生火灾,室内物品全遭焚毁;2002年11月,西安联合大学一间学生宿舍失火,不少学生因缺乏自救常识而被浓烟困在楼上,幸被消防队员及时救出。   三、做好高校防火安全工作几点对策   学校防火安全措施要科学设置科学管理。要切实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 61号令)的具体措施,制定各单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的党政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责任人,要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把控制和减少重大火灾隐患,作为当前火灾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凡是新建、改建、扩建及内部装修的计算机房、实验室、图书馆、食堂、礼堂等人员密集或易发生火灾的场所,消防监督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技术规范进行,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把好源头关,杜绝新隐患。对重点部位的灭火器材、设施要定期维修保养。学生宿舍内也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这是扑救初起火灾,保证学生宿舍免受火灾危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逐步建立健全校园消防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和防火安全责任制。狠抓消防安全责任制度,层层落实防火安全责任制。学校要认真落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明确专人负责防火安全工作,制定明确的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与目标管理,制定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组织教职员工成立各种义务消防队,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对学校的防火间距、消防安全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器材设施、水源、电气线路及用火用电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教工宿舍,学生集体宿舍、教学综合楼、图书馆、实验室、礼堂、厨房等人员相对集中的部位,规范师生的不安全行为。   开展对大学生的消防素质教育。利用高校学生接受新事物的能力较强,思想较活跃,意识超前和具有较强创新意识,为提高大学生的消防素质打好了良好的基础。将消防素质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中。发挥高校学生流动性强,在高校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有点多、线长、面广,教育对象数量庞大的优势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的目的。利用其高校的教育系统网络,自我教育使得在校大学生掌握必备的消防知识和技能,提高其自防自救的能力,让大学生们能够做到遇事处变不惊,遇险自救逃生,切实提高消防素质,使大学生能够全面均衡发展。   营造浓厚的校园消防安全氛围,传播消防知识。充分利用高校先进的教育条件,如校报、校园广播、闭路电视、校园网络等媒介和传播手段,开设相对固定的消防宣传栏目,组织宣传火灾事故教训,曝光火灾隐患,提高防火安全意识,让大家时时、事事提高警惕,思想上绷紧消防安全这根弦,防止火灾悲剧在学校发生。消防监督机构应将各级、各类学校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针对学校特点,制定适合本校各重点部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热情服务,为学校安全出主意、想办法。重点监督检查、指导、制订灭火预案,开展演练。

柳州市“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你区《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的调查报告》(桂政报[1998]143号,以下简称《报告》)收悉。经商有关部门,现批复如下: 一、1997年9月19日,你区柳州市白运食品批发市场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900万元,受灾业主271户,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事故发生后,你区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了调查。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 二、同意《报告》对事故原因和性质的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白运市场一楼配电线路38号、42号和43号摊位的进户线连接处,因接触不良过热,导致局部绝缘失效,产生对地放电火花,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这是一起责任事故。 三、同意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请按干部管理权限落实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决定;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请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应由司法机关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请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并将落实情况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四、请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和监督,防止发生同类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 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 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的批复 (监办函执字[1998]6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你们《关于广西柳州市白云食品批发市场“9·19”特大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及责任人员处理意见的请示》收悉。经监察部1998年第28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你们提出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对责任人员的党纪处理,按照党纪有关规定办理。请你们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监察部备案(材料请径寄执法监察司)。 监察部办公厅 一九九八年十月十五日

【论文提要】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正文】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由于根据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以公复字[2000]3号文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作出批复,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在此,笔者姑且不论公安部能否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解释,仅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作一初浅的探讨。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特征: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与行政职权相联系,其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时;第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性的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是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第四,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即行为的作出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五,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它就确定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处于被行政管理之下的相对一方,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者,在刑法上表现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只能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其对象又具有特定性,只能对某一具体火灾事故进行。从责任认定行为的作出看,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单方作出的法律性结论,并非纯专业技术性问题。这种结论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分析及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即处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知道,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鉴定具有不可诉性的特征,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得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也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运用公安行政管理权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分析和判断后,对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 通过分析,比较责任认定与鉴定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且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2、从产生的原因来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3、鉴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对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符合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是羁束行为;而责任认定没有既定的规程和标准可以遵循,它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属自由裁量行为。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作出。5、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既然责任认定是具体行为行为,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又属于什么行为呢?笔者认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就是行政复议。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有五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第二,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三,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应当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据此,我们不难推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就是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仅有五种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这五种情形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3、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4、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或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见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规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见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而,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范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力和人身权力。当火灾事故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那就会使这类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与“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治原则相悖。因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任认定,判决予以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行政法学》,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一文,姚仁安著;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文

火灾事故调查论文目录

[1] 侯遵泽,杨瑞 基于层次分析方法的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研究[J] 火灾科学, 2004,(04) [2] 李华军,梅宁,程晓舫 城市火灾危险性模糊综合评估[J] 火灾科学, 1995,(01) [3] 孙波 ,程明 建筑火灾的防范[J] 山东消防, 2002,(12) [4] 吴启鸿,陈万才 我国火灾形势的总体评价及火灾防治对策[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1,(08) [5] 伍萍 世界部分国家和城市火灾统计数据的比较(1996年—2000年)[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4,(07) [6] 杨立中,江大白 中国火灾与社会经济因素的关系[J] 中国工程科学, 2003,(02) [7] 刘庆恩 模糊综合评判模型在大型公共建筑消防安全评估中的应用[J] 有色矿冶, 2006,(01) [8] 徐敏,陈国良,周心权 高层建筑火灾风险的神经网络评价[J] 湖南科技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3,(03) [9] 赵泽明 世界各国的火灾成本统计——来自世界火灾统计中心的调查报告[J] 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 2005,(05) [10] 吴越 城市传统居住街区的火灾事故致因与对策研究[J] 中国安全科学学报, 2004,(11) [1] 徐泉林,田亮光,程传格 高科技分析手段在火灾认定中的应用[J] 山东科学, 2002,(01) [2] 王伟 浅析高层建筑防火安全问题及预防对策——从大型高层建筑火灾中的几点启示[J] 安防科技, 2006,(04) [3] 王桂兴 浅谈消防工作中的火灾事故调查[J] 安徽文学(下半月), 2007,(07) [4] 邵学民 注意火灾调查中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J] 安徽消防, 1997,(11) [5] 熊洪波,李思忠,王晖 走近桑拿浴——有关桑拿浴火灾的调查与思考[J] 安徽消防, 1998,(07) [6] 黄郑华 化工企业下水道系统的火险分析及火灾预防[J] 安全, 1999,(03) [7] 陈岩 消防知识专题讲座 第3讲 石油化工火灾及预防[J] 安全, 2000,(03) [8] 杨云伦 试论城市燃气火灾特点及其事故原因的分析调查技术[J] 城市燃气, 1997,(01) [9] 王艳敏 电气火灾原因调查的探讨[J] 当代矿工, 2005,(01) [10] 贺跃 初探石油化工企业中火灾的预防[J] 化学工程与装备, 2008,(04)

[韩军]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与火灾预防  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快速发展起来,各类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发展迅猛,盲目无序,无章可循,安全管理严重滞后,许多地方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形势严峻,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不按规范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经营业主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等隐患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调查分析,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违章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然而有的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且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没有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予以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工素质不高。  四是某些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不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有的验收不合格也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大量的火灾隐患,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五是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缺少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预防。  从前面的火灾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目前面临的火灾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针对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火灾预防工作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场所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地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消防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内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2、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公共娱乐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场所房产所有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5、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要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7、公共娱乐场所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8、公共娱乐场所应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9、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厂矿,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火灾事故调查论文题目

开始着火他们没在意电梯地下长期无人清扫,一名乘客扔下一个烟头,那阵虽说戒烟但没有实施。因为采用的是木制电梯,由于木头过热,温度极速升高,过了一个极点开始爆炸。换成钢制电梯有火秒及时报警。

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以及合法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根据《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火灾责任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总结火灾事故教训。(1)调查火灾原因。火灾原因包括起火原因与灾害成因两个方面。起火原因是指直接导致起火燃烧的原因;致灾原因是指直接造成火灾危害后果的原因。火灾原因调查就是要查清起火原因及致灾原因,确定火灾事故的性质,为消防安全工作积累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与资料,从中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采取针对性的改进措施和对策,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并为改进火灾扑救工作,调整灭火作战计划,增加新的灭火设备或器材,研究新的灭火战术及技术对策提供经验和素材。(2)作出技术鉴定,为依法追究火灾责任者提供事实根据,导致火灾肇事者受到应有的惩罚,使职工群众由中受到启发教育,从而提高人们的防火警惕性。(3)根据火灾事故的性质、情节以及后果,对有关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分别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及时有力地打击放火犯罪,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及国家的利益。(4)统计火灾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为国家提供准确的时效性强的火灾情报与统计资料,为制定消防工作对策提供决策依据。(5)及时发现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难题,为消防科研部门提供研究课题,为单位的消防安全解决实际问题,使消防科学研究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火灾事故调查论文摘要

【论文提要】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正文】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由于根据1998年4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不服时,能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否具有可诉性,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热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以公复字[2000]3号文对福建省公安厅《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请示》(闽公厅[2000]2号)作出批复, 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在此,笔者姑且不论公安部能否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作出解释,仅就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作一初浅的探讨。 笔者认为,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属具体行政行为,具有行政诉讼的可诉性,理由如下: 一、从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及特征来看,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行为属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五个特征:第一,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这里的行政主体既包括行政机关,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还包括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第二,行为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与行政职权相联系,其必须发生在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时;第三,行为对象的特定性。行为是针对特定的人或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只能适用一次性的行为,它与抽象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对未来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它的对象不具有特定性,且是可以反复多次适用的行为;第四,行为是行政主体单方决定的。即行为的作出不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依据行政主体的单方意思表示;第五,行为产生法律后果。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法律地位。这种权利义务关系既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也有民法上的权利义务,甚至还有可能产生刑法上的权利义务。换句话说,就是公安机关就火灾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它就确定了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处于被行政管理之下的相对一方,在民法上表现为民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或享有者,在刑法上表现为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理火灾事故的主管机关,《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这一规定表明,调查火灾原因、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又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权,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此项权力。认定火灾事故责任只能发生在公安机关处理火灾事故过程中,其对象又具有特定性,只能对某一具体火灾事故进行。从责任认定行为的作出看,它是公安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鉴定、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单方作出的法律性结论,并非纯专业技术性问题。这种结论一经作出,即具有约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如《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因过失引起火灾,尚未构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他人人身、公私财产造成损害的,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若发生重大火灾事故,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上述分析及法律的规定表明,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后,火灾事故的当事人即处于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之下,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二、从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与技术鉴定的比较来看,认定行为亦属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有人认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属于技术鉴定,不具有行政行为的属性。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与技术鉴定是有着本质区别的。我们知道,技术鉴定是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和判断而得出的事实性结论。鉴定具有不可诉性的特征,即当事人不服鉴定结论不得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撤销或变更,也不能据此单独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运用公安行政管理权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勘验、鉴定、分析和判断后,对火灾事故所作的责任认定。 通过分析,比较责任认定与鉴定的概念,可以看出二者的区别在于:1、从主体上看,火灾事故责任认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职权作出,责任认定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专有职权,而鉴定可以由具备专门知识、技能和资质的鉴定人或鉴定机构等多元主体作出,且鉴定机构一般属于非行政机关。2、从产生的原因来看,鉴定人的鉴定行为一般是基于指派、聘请或依当事人申请而产生,属消极的法律行为;而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只要有火灾事故发生,公安消防机构就必须对火灾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必须调查火灾原因,对当事人的火灾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属积极的法律行为。3、鉴定必须遵循严格的操作规程和要求,依照一定的技术标准和条件对待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符合其客观规律的科学结论,是羁束行为;而责任认定没有既定的规程和标准可以遵循,它是公安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酌情认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属自由裁量行为。4、鉴定人或鉴定机构可以依照规定向申请鉴定人收取一定数额的鉴定费用,属有偿服务;而公安消防机构进行火灾原因调查或火灾事故的责任认定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这是因为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行政管理职责,它非依申请鉴定人的申请产生,而是依职权主动作出。5、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就某个技术性问题另行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然后依照有关事实和技术鉴定结论来划分、确认各当事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而技术鉴定则不允许鉴定机构再委托其他技术机构进行鉴定。所以,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行为不具有鉴定的属性,而属于行政行为,且系具体行政行为。 三、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质就是行政复议,而且属于非终局裁决的行政复议。 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既然责任认定是具体行为行为,那么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又属于什么行为呢?笔者认为,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就是行政复议。 我们知道,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有五个特征:第一,行政复议只能由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第二,行政复议权只能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行使;第三,行政复议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种程序性权利;第四,行政复议对象只能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第五,上一级行政机关复议后,应当作出维持、限期履行、撤销或者变更的决定。据此,我们不难推断上一级公安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其实就是行政复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看,仅有五种情形属于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复议或复审后,该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是终局性的,这五种情形是: 1、对国务院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见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2、受公安机关拘留处罚的公民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 3、受公安机关罚款或拘留处罚的外国人对处罚不服,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的,由上一级公安机关作出最后裁决(见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4、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后对商标局的裁定不服,或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而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的,均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裁定(见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五条规定); 5、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复审请求所作出的决定为终局决定(见专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而,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重新认定的行为不属于行政机关作最终裁决的范围,当事人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的重新认定仍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看,应当允许不服火灾事故责任认定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设立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制约,防止行政权的专横和滥用,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公安机关是国家管理公共安全的重要行政执法机关,其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管理,并对火灾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其行使公安行政管理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财产权力和人身权力。当火灾事故责任人对责任认定是否合法持有异议或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法律保护,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如果不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那就会使这类行为排除在司法监督之外,得不到应有的监督,与“有权力就有监督”的法治原则相悖。因而,应当允许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责任认定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对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责任认定,判决予以维持;对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或滥用职权的,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公安消防机关对火灾事故责任所作的认定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对其进行司法审查。【本文主要参考文献】 1、《行政法学》,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行政法学》,姜明安主编,法律出版社; 3、《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性质及其可诉性的研究》一文,姚仁安著; 4、《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文

[韩军]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危险性与火灾预防  近年来,随着城市现代水平的不断提高,作为人们消费和娱乐的公共娱乐场所也快速发展起来,各类问题也随之暴露出来;发展迅猛,盲目无序,无章可循,安全管理严重滞后,许多地方存在较多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人员疏散困难,极易导致群死群伤的严重后果。目前,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形势严峻,场所的位置设置不当、不按规范进行装饰装修、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堵塞、安全出口锁闭、经营业主忽视消防安全管理等隐患是导致严重人员伤亡的主要原因。  一、各类公共娱乐场所存在的突出问题。  通过对各类公共娱乐场所的调查分析,现在存在的突出问题有:  一是违章装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了建筑物顶棚、墙面等部位以及窗帘、帷幕等装饰织物必须满足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然而有的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任意降低防火标准,人为造成很多火灾隐患。  二是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用火用电、防火检查、控制室值班、员工培训、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火灾隐患整改、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以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必须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然而有的虽然也建立了一些制度但不符合本单位实际,且内容不具体、不全面,没有随着消防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及时予以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内容不符合现行消防法律法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  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和职工素质不高。  四是某些公共娱乐场所未经消防审核,擅自改变建筑物或场所的使用性质;有的不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有的验收不合格也投入使用,而与之相匹配的消防设施没有跟上,事后又无法弥补,致使消防设施先天不足,留下大量的火灾隐患,增大了火灾危险性。  五是消防器材和安全疏散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缺少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二、公共娱乐场所的火灾预防。  从前面的火灾案例不难看出,我们目前面临的火灾形势是非常严峻的,公共娱乐场所应该切实做好火灾预防工作,防患于未然,从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针对公共娱乐场所普遍存在的问题,其火灾预防工作应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一)场所防火要求。公共娱乐场所的选地与安全布局应严格按照《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务院15号文件的要求进行设置。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为其办理相关证件时,消防审查应作为其前置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公共娱乐场所,工商、文化、治安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而已经取得相关证照的应坚决予以清理整顿。  (二)消防管理。  1、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严禁在营业时间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演出、放映场所内的观众厅内禁止吸烟和明火照明。  2、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3、公共娱乐场所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公共娱乐场所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对本单位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场所房产所有者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关系时,应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由经营者负责。  4、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并制定紧急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指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5、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做到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6、公共娱乐场所应建立必要的监督激励机制。要及时发现消防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督促改正,同时对消防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定期考核,将考核情况与晋职、晋衔晋级挂钩,增强消防管理人员做好本职工作的自觉性。  7、公共娱乐场所要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公共娱乐场所要根据场所情况,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防火检查、巡查制度;安全疏散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值班制度;火灾隐患整改制度;配电房操作规程;消防控制设备操作规程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贯彻执行。要用制度规范人的行动,从制度管理上扼制火灾隐患的形成。  8、公共娱乐场所应提高员工素质。营业性场所要加强员工的消防宣传培训,要组织员工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开展警示教育,以增强员工的消防法制意识,增长消防安全知识。新员工必须通过消防安全培训方可上岗,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上岗证件后方可上岗值班。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通过培训,要使每名员工自觉提高消防意识,主动消除火灾隐患。  9、公共娱乐场所应加强公众的消防宣传。公共场所人员涉及面广,要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率,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有赖于全民消防素质的提高。要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的积极作用,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传播媒体广泛、及时、生动、直观的优势,开展经常性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层次、立体化的宣传教育活动,使消防安全知识深入家庭、学校、厂矿,不留死角,唤起广大公民的消防意识。

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法赋予公安消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基础性的工作,也是消防工作面向社会的一个窗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由此可见,火灾事故调查是消防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火灾事故相应增多,火灾调查的工作越来越繁重。每发生一起火灾,火调人员必然要及时、准确、科学地调查、认定火灾原因,这就对火灾调查工作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但基层消防大队的火调人员数量、素质都严重滞后于实际工作的需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在基层大队存在的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基层大队火调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火灾事故调查人员的素质谈谈本人的看法:一、基层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一)业务水平低。客观上火灾调查人员绝大多数不是专门的火调人员,而是兼职人员或防火监督人员,兼而不钻,得过且过,整体素质偏低,经验欠缺,遇到火灾东拼西凑、草率处理。而主观上是没有认真、系统地学习火调专业知识,到达火灾现场后,不是按有关程序循序渐进,逐步逐项勘查火灾现场,而是草率处理火场,不按规定程序进行现场勘查、调查询问、提取物证,破坏了现场而提取不到有价值的证据,造成勘查取证不足。有的火调人员到达火灾现场后,不知道如何处理现场,不知道该从什么地方着手勘查,这就更谈不上收集有价值的证据了。认定火灾原因、火灾事故责任不是重证据,而是主观臆断,草率行事。从而无法真实、准确、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二)不会使用火调勘查的仪器和装备。很多基层大队火调人员对这些火灾现场勘查取证仪器装备的使用方法没有经过系统正规的学习和操作,自己又不去认真学习钻研其使用方法,不知道这些仪器设备是怎么用,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用。先不说有的基层大队由于经费紧张而没有购买火调勘查仪器和装备,即便有了仪器装备,却不能在火灾现场或火灾调查过程中操作使用,不能派上用场,有了这些仪器装备还是等于零。不能充分利用现有设备科学地认定火灾原因,而是凭主观臆断和经验认定火灾原因。(三)工作责任心差。客观上由于有的基层大队领导重建审、消防监督检查,轻火灾事故调查,认为火灾调查工作不重要,有的甚至于发生火灾时才想起有火灾调查这项工作。平时不注重督促火调干部对专业知识的学习,忽视对火调人员的培养,没有给火调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而主观上是部分火调人员认为:火灾调查工作不仅脏、累、艰苦甚至危险,而且还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致使工作积极性不高,不愿意学习专业技术知识和火场实践,去调查火灾事故也是敷衍了事或是推卸式处理,为图省事,对一些火灾隐瞒不报或火灾原因认定结论一律为火灾原因不明。没有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认定火灾原因和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四)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部分基层火调工作人员没有意识到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而是个人随意性很大,不注重时效,不能规范填写《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是法律观念淡薄的具体体现。二、提高基层火调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对策(一)加强基层火调人员的业务知识学习。加强基层火调人员的业务培训,培训火灾事故调查程序、火灾原因鉴定技术和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程序等专业理论知识,培养他们分析问题和利用技术手段解决疑难火灾事故调查的能力。在火调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火场勘查程序。“4431”火灾现场勘查程序,是在火灾现场勘查中通过寻找并确定起火部位及起火点,同时作好勘查时的文字记录、提取起火物证、进行火灾现场的制图与摄影录像,从而正确认定起火原因的一种科学方法。对于有效地进行火灾现场勘查并查明火灾原因十分地有用。火调人员要牢固、熟练地掌握“4431”程序,并在火灾调查中落实运用。在火灾事故调查中,还应当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方法查明火灾原因。如:利用排除法对于一些发现晚、报警迟、烧损程度较重的火灾,虽然经过认真的调查和细致的勘查,但从现场难以找到起火源的物证,而难以确定火灾原因的火灾。我们就在准确认定起火点的基础上,将起火点内所有能引起火灾的起火源依次排列,然后用事实逐个加以否定,最终肯定一种能够引起火灾的起火源,进而依据现场的客观事实,运用科学原理,进行分析,找出起火原因。总队或支队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各基层大队火调人员跟班学习、实地考察或采取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加强相互间的业务交流和技术交流,使基层大队火调人员学到火调实用方法和技术的同时,积累火调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水平,促进火调工作共同发展。(二)加强对火调勘查勘查仪器和设备使用方法的学习。要通过对火调勘查仪器和设备的学习,要弄清每种仪器和设备功能、用途和使用方法。并且要亲手操作和实践,确实掌握这些仪器和设备怎么用,用在什么地方,在什么时候用。以便为认定火灾原因提供科学的依据。尽快彻底改变凭经验、凭主观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旧模式,以提高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三)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增强工作事业心和责任感。基层大队领导要重视火调工作,要加强火调人员的思想素质教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一丝不苟、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和态度。鼓励火调人员在职自学,逐步提高业务水平。火灾调查人员在火灾现场勘查过程中,必须尊重客观事实,要善于透过现象看本质,从已知的事实认定未知的起火原因。提高火灾事故调查水平和准确率,严格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认定火灾原因和查处火灾事故责任者。(四)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火调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很多,火调人员要积极努力地学习相关的知识,树立法治意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遵守办案程序和认真对待火场勘查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制作。注重火调工作中的每个环节,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注意每个细节,包括规范填写《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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