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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论文题目有哪些好写的

发布时间:2024-09-05 07:22:36

人体器官移植论文题目有哪些好写的

理科生 基本上写议论文 三个例子的那种文科生 写记叙性散文

摘要 世纪70年代诞生的基因工程、克隆技术和干细胞研究等现代生物技术, 使生命科学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这些以创造或改变生物类型及生物机能为目标的现代生物技术已成为新技术革命的三大支柱之一。通过探寻生命本质及生长发育、疾病、衰老等奥秘, 揭示生命现象的内在规律。随着生物技术在医药、食品化工、农业、环保以及能源、采矿等工业部门中的广泛应用, 它正在对人类经济及社会生活和社会进步产生深刻而广泛的影响。关键字:生命科学 生物技术 人类生活 影响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生物科学技术对人类社会的影响越来越大。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影响人们的思想观念,如进化的思想和生态学思想正在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如生物技术产业正在形成一个新兴产业;农业生产力因生物科学技术的应用而显著提高。 随着生物科学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从事与生物学有关的职业。 促进人们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延长寿命。 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如生态学的发展促进人们的整体性思维;随着脑科学的发展,生物科学技术将有助于改进人类的思维。 对人类社会的伦理道德体系产生冲击,如试管婴儿、器官移植、人基因的人工改造等,都会对人类社会现有的伦理道德体系产生挑战。 生物科学技术的发展对社会和自然界也可能产生负面影响,如转基因生物的大量生产改造物种的天然基因库,可能会影响生物圈的稳定性。 理解科学技术与社会的关系,是科学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生物与基因科技   生物与基因科技的进展,已促使生物医学的研究迈入后基因体医学时代,这些尖端医疗科技在提升人们健康福祉的同时,也给家庭和社群等各个层面前带来所未有的影响。其中有些影响或许还是潜在的。 (1)基因改造作物(genetic modified organism) 科学家以基因改造的方式改良农作物,以促进收成、防治病虫害、提高经济效益,希望可以解决人类粮食不足或营养问题,但是基因改造作物会不会创造出新的过敏原、对人体造成新的健康问题、引起昆虫的抗药性、制造所谓的基因污染?基因改造作物所带来对自然与人类社会的风险、安全性与效益如何评估?基因改造作物的专利权将如何规范?其巨大商业利益是否将加剧资本家对弱势族群、第三世界国家的经济控制或剥削?究竟,人与植物、自然生态的理想关系应该如何?(2)基因检测(Genetic testing): 基因检测有助于遗传疾病的诊断、预防及处置,执行的时机常见于婚前健康检查、胚胎植入前检测、产前检查、新生儿筛检、儿童及成人的遗传检验等,检测的性质又可分诊断检测、带原者检测、发病前检测、罹病倾向检测。由于遗传信息不仅关乎个人,同时也与家庭或家族其他成员的健康息息相关,因此遗传信息的获得与告知时常带来特殊的医学伦理问题,包括:基因信息带来的心理负担及社会压力,基因诊断结果的告知对个人与家庭、家族的影响,个人隐私的保障与家庭成员利益产生冲突,基因检测引起的医疗资源分配、社会正义议题等。 (3)基因治疗(gene therapy): 科学家透过基因治疗希望能为人类目前各种主要的死亡原因、慢性疾病、遗传疾病的治疗带来曙光,一般分为体细胞基因治疗及生殖细胞基因治疗。体细胞基因治疗乃针对已发病或将发病患者的体细胞,在基因的层次作医疗介入,以病毒为载体、或使用物理方式将好的基因传送到欲治疗的体细胞或组织,以取代或修补有缺陷的基因,并发挥正常生理功能。体细胞基因治疗的相关伦理议题与一般新进医学科技、临床试验所必须考量的内涵大致相同。其中,应采取何种程序方能公平选出接受治疗的病患?应采用何种步骤以确保患者或其父母或监护人的知情同意?生殖细胞基因治疗则是对生殖细胞或胚胎进行基因调控,以期根绝病因、一劳永逸,然而对生殖细胞直接进行基因介入却可能改变新生儿的遗传组合、造成长远的医源性的伤害,同时可能引起设计家宝宝、基因超市、出卖基因以牟利、政变人种等发展的疑虑。这些问题正在或即将对人类的家庭、社会伦理观念与道德实践带来重大的冲击,理应纳入到生命伦理学的思考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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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器官移植论文题目有哪些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16年来,艾塔拉一直致力于人造器官的研究,他宣布人造膀胱移植成功,这是世界上首例人造器官的成功移植。张宁是亚洲首例胰腺移植成功的病例,这实在太幸运了。今年7月她做手术时,正好赶上国际器官移植学大会,著名器官移植专家Sutherland和北京朝阳医院的管德林教授亲自为她做了手术,手术做得很成功。因为胰腺移植手术是目前最好的积极治疗Ⅰ型糖尿病的方法,张宁既告别了终身依靠注射胰岛素控制血糖的日子,又避免了日后脑、肾、眼底血管等血管硬化的发生。

前些天,我在《讲述》栏目上看到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孩子。 这个孩子,当时才刚满18岁,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经过化验,没有找到匹配的骨髓。于是,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尽管有许多好心人来帮助他,但始终没有得到治愈。 不久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这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没有什么悲哀,只是跟家人和医生说“我要捐献器官,把能用的器官尽可能捐给需要救治的人!”这个举动让他的家人惊呆了“孩子,你不想完整的去世吗?”但他说:“我虽然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的遗愿也就是这样。请实现我这个小小的遗愿吧!”于是,他的家人只好听他的,打算捐献眼角膜。 手术开始了,医生摘下了他的一对眼角膜,他给失明的人带来了光明,但自己却永远看不见了……看到这里,我感动得流泪了,他在死亡边缘

(英文题目略)   张玉龙、陈晓阳:论医院组织文化对组织公民行为的裁择。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24(5), 585-587,   王白璐、李朝武、魏述建:构建医疗机构对临床研究助理满意度模型的初探,中华医院管理杂志,2011,27(1), 46-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引导手段及其等级,外语教学,2011:32(3):24-27, (CSSCI,山大权威)   马文、陈晓阳:篇章回指修正的引导语类型分析,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2):1-(CSSCI,山大权威)   张玉龙,陈晓阳。试论善的私密性及其意义。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1月。29-33页。   张玉龙,陈晓阳:医患沟通中疾病认知模式的伦理审视,《中国卫生事业管理》,2011年2月。93-94,   曹永福、陈晓阳: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的体制难题及政策建议,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11年第1期。152-156页。   岳彩宾,陈晓阳:基于健康相关声明质量的医疗技术评估意义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 2011年第2期,167-169页。   杨同卫,陈晓阳物质主义价值观对薪酬满意度的影响[J],经济管理,2011,(11):167-   杨同卫,康兴娜,陈晓阳:论新生代农民工身份认同的困境及其应对途径[J]。经济纵横,2011,(8),79—81。   曹永福 陈晓阳: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的伦理难题,山东社会科学,2010年第7期。150-   张玉龙、陈晓阳、杨同卫、张茜、王白露:我国医药流通改革政策变革评析,医学与社会,2010年7月,50-   张玉龙,陈晓阳,疾病的伦理判读及其意义,《道德与文明》,2010年3月。134-137页。   王利红,陈晓阳,杨同卫。论家系遗传学研究中的伦理问题。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0年2月第31卷第2期。26-28页。   王利红,张 宁,陈晓阳。加快我国生殖医学伦理委员会的建设设想。医学研究生学报2010年5月第23卷第5期。522-   王利红,陈晓阳(通讯作者):关于变性人助孕需求的伦理研究。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6月。第22卷第3期。114-115,   卜丽娟,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医生组织公民行为与医学专业精神关系刍议。中国医学伦理学,2009年10月。22卷第5期。26-28,40页。   王云岭,徐萍,王书会,陈晓阳伦理学视域中的死亡尊严问题[J]山东社会科学,2009,168(8):60-   杨同卫,陈晓阳(通讯作者)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儒家再思考——兼评范瑞平《“以人为本”不是“以政为本”》一文[J] 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9,30(4):47-49,   张新庆,王洪奇,陈晓阳:中国医务工作者从业状况调查。科技导报2009,27(18):118-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生的特殊干涉:面对患者及其家属的知情不同意的伦理选择[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8,29(9):14-16.   赵海燕,陈晓阳(通讯作者),杨同卫论我国知情同意免除的法律规定之缺陷及其完善[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8,21(6):165-   曹永福,陈晓阳(通讯作者)论我国人体器官移植过程中的“公平与公正原则”[J]山东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2008(4):135-140.   陈晓阳,曾波涛论医院实行单病种限价的伦理学价值[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8,(1):   高岚,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医师协会行业自律:医学伦理建设的一个有效机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 2007,28(7):24-25.   王云岭,陈哓阳(通讯作者)论医学生人文素质的培养[J]江苏社会科学(CSSCI来源期刊),2007,(2):128-   鲍红,陈晓阳(通讯作者),赵金萍我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社会支持系统研究[J]医学与哲学,2007,(3): 22-23,   曾波涛,许婷婷,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万德志临床路径在单病种质量和费用管理中的应用[J]中国医院管理, 2006,26(7):40-42.   曾波涛,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许婷婷新形势下加强医学研究生德育工作的对策和建议[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6,(1):   赵金萍,陈晓阳(通讯作者),曹永福,杨同卫论人体肾脏捐献中的合理补偿原则[J]医学与哲学, 2006,27(2):53-54.   杨同卫,陈晓阳,曾波涛,赵金萍论医疗制度变革时期的医生角色冲突[J]中国医学伦理学, 2006,19(6):21-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生的双重角色及其激励相容[J]医学与哲学, 2006,27(2):27-28,   陈晓阳,曹永福,曾波涛临床路径管理模式的应用及效果评价[J]医学与哲学(临床决策论坛版), 2006,27(9):40-41. 陈晓阳,曹永福人文医学是现代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J]医学教育,2005,(1) 徐娜,陈晓阳当前医疗广告的道德缺失与伦理重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5,(1): 曹永福,陈晓阳,王云岭对“医疗服务商品和市场”存在客观性和必然性的理性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11):23-26. 陈晓阳,杨同卫,李晶晶知情同意,医患合作的道德保障[N]中国妇女报,2004,(7) 杨同卫,陈晓阳寻求医疗服务定价的第三方力量[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4,17(6):41- 陈晓阳,杨同卫冲突处理能力是医院的核心竞争力[J]中国医院管理,2004,24(7):15- 陈晓阳,杨同卫转基因食品安全隐忧与公众知情选择权[J]医学与哲学,2004,25(6):32- 陈晓阳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管理模式研究[J]中国行为医学科学,2003,(6) 陈晓阳论知识经济时代的市场竞争策略[J]中华商界,2003,(6) 陈晓阳双赢对局——市场竞争新策略[J]经济论坛,2003,(10) 陈晓阳信息化——打造医院管理的捷径[J]医药世界,2003,(2) 曹永福,陈晓阳医患之间的双重属性[J]科技时报,2003,1,17. 陈晓阳,曹永福关于医患关系属性的探讨[J]世界卫生,2003,(3) 陈晓阳对我国加入WTO后医院管理的思考[J]中国医院管理,2003,(2) 陈晓阳人文医学在临床医学中的作用[J]中国医学理论与实践,2003,(3) 陈晓阳现代科研项目中的时间管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3,(1) 陈晓阳面对知识经济的思考[J]兰州学刊,2003,(2) 陈晓阳,曹永福论人文医学的兴起与医学人文教育[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6):1-2. 陈晓阳,杨同卫关于过度医疗的经济学分析与伦理[J]医学与哲学,2003,(9) 陈晓阳,曹永福,杨同卫,王云岭,郑林娟医学伦理学作为专业基础课程开设的尝试[J]医学与哲学,2003,24(5):51-54. 陈晓阳,王云岭,曹永福,杨同卫,郑林娟论医学伦理学案例教学[J]中国医学伦理学,2003,16(3):53-55. 陈晓阳,杨同卫论医学的理性精神[J]医学与哲学,2003,24(4):35- 陈晓阳医院管理工作中医学伦理教育的实践与探索[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03,(1) 陈晓阳,王丽华伦理教育对改善护患关系的影响[J]中华护理杂志,2003,(6) 陈晓阳医院医学伦理教育管见[J]山东卫生,2002,(8) 陈晓阳加强医学伦理教育,提高综合护理水平[J]山东医药,2002,(26): 陈晓阳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医院管理的发展[J]中华现代医学杂志,2002,(5) 陈晓阳,曹永福当代医学中的医学伦理学[J]山东医药,2001,41(9)(增):92-94.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人体器官移植的论文题目有哪些

我国捐献眼角膜的数量是很少的(名人几乎没有),但是需求量大,所以这次姚贝娜作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逝世后捐献眼角膜才会这么轰动,其影响力也是空前的。记得姚贝娜逝世之后,很多媒体对其捐献眼角膜一事做过很多报道,CCTV-1的《焦点访谈》也专门报道了此事,这是对其善心的极大肯定,更多的是想利用这件事感召更多人多做好事,让更多人加入捐献眼角膜的行列。1) 以下资料来自腾讯(以供参考):在中国,每年需要器官移植的患者大概有150万人,其中只有约1万人能够做上手术,供需比例只有1:150……2) 以下资料来自新浪:据统计,我国目前有超过200万角膜盲患者,但每年仅有不到5000人能接受移植手术。而我国目前每年约有30万患者急需器官移植,但相关手术仅有1万余例。3) 以下新闻来自人民网:经过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的全面数据监测来看,在姚贝娜角膜捐献之前的半月时间内,每日媒体对“角膜捐献”基本维持在50篇以下,每日平均报道量不足30篇;从16日媒体集中报道姚贝娜角膜捐献义举以来,媒体对“角膜捐献”的关注报道量明显增加,每日平均报道量是上半月的十倍,达到了290篇。剔除“姚贝娜角膜捐献报道风波”外,媒体重点对多位角膜捐献者进行跟进报道,助推了话题的舆论热度。另外,媒体也对角膜捐献量不足、公众的传统观念及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等因素进行了全方位报道。整体来看,姚贝娜的角膜捐献举动,推动了舆论对器官捐献、角膜捐献的集中关注,印证了之前深圳晚报的观点。

所需要的器官往往来源不足

前些天,我在《讲述》栏目上看到一个得了白血病的孩子。 这个孩子,当时才刚满18岁,就被查出患有白血病晚期,经过化验,没有找到匹配的骨髓。于是,只能靠输液来维持生命,尽管有许多好心人来帮助他,但始终没有得到治愈。 不久后,医院下发了病危通知书,这个普普通通的孩子没有什么悲哀,只是跟家人和医生说“我要捐献器官,把能用的器官尽可能捐给需要救治的人!”这个举动让他的家人惊呆了“孩子,你不想完整的去世吗?”但他说:“我虽然想,但我知道有很多人需要帮助,我的遗愿也就是这样。请实现我这个小小的遗愿吧!”于是,他的家人只好听他的,打算捐献眼角膜。 手术开始了,医生摘下了他的一对眼角膜,他给失明的人带来了光明,但自己却永远看不见了……看到这里,我感动得流泪了,他在死亡边缘

1、器官来源2、排异问题只要能解决好这两项,器官移植就简单很多。

人体器官移植论文关键词有哪些好写

关键词是为了文献标引工作从报告、论文中选取出来的用以表示全文主题内容信息款目的单词或术语,从描述中可见,作为学术论文的关键词必须是单词或术语。那么在学术论文中,如何合理使用关键词呢?下面由旋威医学期刊网为大家做详细介绍。 学术论文中关键词的作用及意义主要有以下两点:  (1)关键词能鲜明而直观地表述文献论述或表达的主题,使读者在未看学术论文的文摘和正文之前便能一目了然地知道论文论述的主题,从而作出是否要花费时间阅读正文的判断。  (2)期刊论文一般都会被题录型或文摘型的二次文献(检索工具)所收录,或被收录到书目型文献数据库(如光盘版《中文期刊数据库》)中。检索工具中的关键词索引和数据库文档中的按关键词编制的倒排文档就是根据学术论文提供的关键词编排的。关键词索引和倒排文档提供了快速检索文献的途径,使读者能很快查到符合要求的文献。因此,关键词具有重要的检索意义。  学术论文中使用关键词常出现的问题与分析  1 写成词组或短语   关键词使用不当中最常见的问题是将关键词写成词组或短语,如以上提到的那些词组、短语。这些问题的生产都源自作者为了使每一个关键词都尽可能准确地表达论文某一确切的含义,将关键词写全、写完整,进而写成一个词组或短语。对于这种问题,有关编辑教程已明确指出:“一定不要为了强调反映主题的全面性,把关键词写成一句句内容‘全面’的短语”。  2 不能准确的反映主题内容  关键词的主要作用是通过这些词的逻辑组合,揭示论文的主要内容。但许多论文在刊发时未能准确把握关键词应起的作用,结果列出的几个关键词的逻辑组合并不能有效地提示论文主题内容,也就谈不上有助于文献的标引了。如:“医学科技文稿几个常用‘省?的疏误分析”一文中,关键词仅为“发病率;发生率;死亡率;病死率”,显然,不看论文标题和全文,根本无法从这几个关键中察觉到这是一篇描述科技文稿写作的文章,而会认为是一篇医学方面的论文。对于该文关键词,笔者认为可以写成“医学:科技论文;统计;写作“较为合适。此外,以上例子所选四个关键词都未在论文标题中出现。这种情况下,如果关键词选词正确,则至少表明论文标题未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因它未能刻划出论文的主题内容?  3 将一些泛意词选作关键词  要切实使关键词的逻辑组合能准确起到提示论文主题的内容的作用,就应使所选的关键词确实能准确提示该文主题内容,但还是能遇到诸如:研究、使用方法、分析、问题、服务、质量等形式的关键词。由于这些关键词几乎在大多数学术论文中都可使用,使其在提示某一论文主题内容的专指性方面的作用就大大降低,失去该关键词应起的基本作用。  4 关键词的写作随意性太强  关键词是主题词的外延或延伸。在信息水平还比较低的情况下,通常要通过主题词来查阅有关文献。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以计算机为主要检索工具查阅文献时已无须再局限于主题词,可以通过输入数个关键词并采用一定的检索策略,就可迅速准确、全面地获取所需文献。但即使是信息化水平较高,如果论文中关键词的写作太随意或使用不当,仍然会极大的影响论文检索的效率。例如:“西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这个关键词就可以拆分为“西北太平洋”和“副热带高压”这两个关键词,检索时通过合理的逻辑组合(“逻辑和”),一样可以查阅到与该关键词查阅结果完全相同的文献。但反过来,如果以“西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作为关键词查阅与此相关的文献,若有些文献全文并未出现该词,仅出现像“西北太平洋”和“副热带高压”这样的词汇,这些文献就会漏检,使查阅者失去一些有价值的文献。  关键词合理使用的几点建议 1 关键词的逻辑组合应能表征论文主题内容  关键词的主要作用是应能鲜明而直观地表达该论文的主题内容,并有助于查阅、检索。从关键词的一般性描述中可知,每一个关键词都应能表征某个或某一方面的确切含义。要完整准确地提示、表征一篇论文中有一定内涵的主题,就应通过数个关键词的逻辑组合来达到。显然,以一个包含较多内容的词组或短语作为关键词是不符合关键词原意与使用要求的。此外,还常出现在关键词的写作中将研究对象的母体遗漏掉。如:在“鳜传染性脾肾坏死病毒ICR489基因序列分析”一文中,关键词只写出:“虹彩病毒;传染性脾肾坏死病毒;ICR489基因;序列分析;系统进化”,却将“鳜”这个研究母体漏掉了。显然,这种关键词无法有效地起到表征论文主题内容的目的。  2 有助于读者清晰理解论文主题内容  关键词除了有助于检索外,还应能清晰地提示论文主题。例如:在“论中小学生期刊视角形象的设计原则”一文中,关键词为:“视角形象;设计原则;构成要素;主信息;辅信息”,根本无法提示读者这是一篇讨论中小学生期刊在版面设计、处理方面的文章。如改写成“中学生;小学生;学生期刊;视角形象;版面设计”会更合适些。因此,关键词的写作务必要通过对它们进行逻辑组合以分析是否已达到清晰地提示论文主题内容的作用,否则,就应考虑所选的关键词是否恰当。  3 有助于读者检索  所选的关键词清晰地表征、提示了论文主题内容,还应考虑这些关键词是否有助于论文的检索。如采用“西北太平洋副热带高压”这样的检索词进行文献检索,尽管这些检索词确实准确、清晰、完整地提示了要检索对象的主题,但由于这些检索词写作不符合关键词的一般写作要求与规范,就会出现如以上讨论那样,用这些词作为关键词进行检索时就将遗漏掉许多与该论文密切相关的文献。一篇学术论文关键词选用得是否妥当,关系到该论文被检索的概率和该成果的利用率。因此,正确理解关键词的写作与使用,将直接影响到论文自身的有效价值。 以上就是学术论文中合理使用关键词的方法,希望对广大作者有帮助!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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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字,打都累死了,又不是用键盘,第一,器官移植的概念,第二器官移植对病人的帮助并以案例说明,第三,总结个人观点,比如,器官移植对于很多病人帮助很大可以让病人继续生命,也许拯救的不是一个人而是一个家庭,等等

人体器官移植论文题目有哪些类型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体器官移植,保证医疗质量,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适用本条例;从事人体细胞和角膜、骨髓等人体组织移植,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第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器官,不得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的活动。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等工作。第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对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有权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举报人通报。第六条 国家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第二章 人体器官的捐献第七条 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第八条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第十条 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第三章 人体器官的移植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执业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二)有满足人体器官移植所需要的设备、设施;(三)有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该委员会中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学专家不超过委员人数的1/4;(四)有完善的人体器官移植质量监控等管理制度。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进行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除依据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考虑本行政区域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需求和合法的人体器官来源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名单。第十三条 已经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停止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并向原登记部门报告。原登记部门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2日内注销该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并予以公布。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家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植入的人体器官和术后患者的长期存活率,对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临床应用能力进行评估,并及时公布评估结果;对评估不合格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第十六条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对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感染疾病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第十七条 在摘取活体器官前或者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前,负责人体器官移植的执业医师应当向所在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提出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不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医疗机构不得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医务人员不得摘取人体器官。第十八条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收到摘取人体器官审查申请后,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意见:(一)人体器官捐献人的捐献意愿是否真实;(二)有无买卖或者变相买卖人体器官的情形;(三)人体器官的配型和接受人的适应症是否符合伦理原则和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管理规范。经2/3以上委员同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方可出具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书面意见。第十九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摘取活体器官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向活体器官捐献人说明器官摘取手术的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其预防措施等,并与活体器官捐献人签署知情同意书;(二)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存在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关系的证明材料;(三)确认除摘取器官产生的直接后果外不会损害活体器官捐献人其他正常的生理功能。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保存活体器官捐献人的医学资料,并进行随访。第二十条 摘取尸体器官,应当在依法判定尸体器官捐献人死亡后进行。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不得参与捐献人的死亡判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死者的尊严;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应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除用于移植的器官以外,应当恢复尸体原貌。第二十一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除向接受人收取下列费用外,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所移植人体器官的费用:(一)摘取和植入人体器官的手术费;(二)保存和运送人体器官的费用;(三)摘取、植入人体器官所发生的药费、检验费、医用耗材费。前款规定费用的收取标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并予以公布。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二十三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应当对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和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患者的个人资料保密。第二十四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订。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的;(二)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而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三)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交易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医疗机构参与上述活动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医务人员参与上述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买卖人体器官或者从事与买卖人体器官有关活动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据职权依法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第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未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擅自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对人体器官捐献人进行医学检查或者未采取措施,导致接受人因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感染疾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人体器官捐献人、接受人或者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个人资料的,依照《执业医师法》或者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收取费用的,依照价格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 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一)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摘取人体器官的;(二)摘取活体器官前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履行说明、查验、确认义务的;(三)对摘取器官完毕的尸体未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恢复尸体原貌的。第二十九条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部门撤销该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该医疗机构3年内不得再申请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一)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条件,仍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二)未经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做出摘取人体器官的决定,或者胁迫医务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摘取人体器官的;(三)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列举的情形的。医疗机构未定期将实施人体器官移植的情况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 从事人体器官移植的医务人员参与尸体器官捐献人的死亡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体器官移植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血型要匹配 捐献者和接受者体形差不多 当然不排除最后的排异反应

人体器官移植,是指摘取人体器官捐献人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将其植入接受人身体以代替其病损器官的过程。16年来,艾塔拉一直致力于人造器官的研究,他宣布人造膀胱移植成功,这是世界上首例人造器官的成功移植。张宁是亚洲首例胰腺移植成功的病例,这实在太幸运了。今年7月她做手术时,正好赶上国际器官移植学大会,著名器官移植专家Sutherland和北京朝阳医院的管德林教授亲自为她做了手术,手术做得很成功。因为胰腺移植手术是目前最好的积极治疗Ⅰ型糖尿病的方法,张宁既告别了终身依靠注射胰岛素控制血糖的日子,又避免了日后脑、肾、眼底血管等血管硬化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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