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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主题有哪些内容

发布时间:2024-07-21 07:50:23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主题有哪些内容

引言  中国科学院陆地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主任、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周启星认为,环境生物技术是21世纪国际生物技术的一大热点,兼有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特点,在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自然资源可持续再生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环境生物技术相关产业也正迅速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增长点。  内容和分析  环境生物技术是一个纯生态过程,这使得该技术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显著的优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周启星介绍,环境生物技术可按技术的难易程度,划分为高、中和低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环境生物技术指以分子生物学技术为主体、以基因工程为主导的污染控制与监测技术,中层次环境生物技术是以目前大量应用的、经过工艺改革与技术创新的生物处理技术,低层次环境生物技术则指各类自然净化系统。应用中三个层次的技术互相渗透、协同一致,供决策者和用户根据“经济”、“可持续”原则酌情选用  “现代环境生物技术的兴起,确实有其‘不得不发展’的现实需求。”周启星解释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大批传统环境处理技术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高效降解有机有毒污染物的基因工程菌和抗污染、超积累型转基因植物的研究,无害化或无污染生物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废物资源化工程研究等。在这些方面,现代环境生物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效率高、速度快,更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正因为要“能传统环境技术之不能”,当代环境生物技术的发展热点主要集中在高层次技术,即以分子生物学技术为主体,以基因工程为主导的污染诊断、污染监测、污染控制及污染生态修复技术上。其中,环境生物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利用,如污染环境的分子诊断技术是污染控制与修复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当前环境生物技术研究人员,仍不能很好地用生物芯片、转基因、干细胞、蛋白质组、代谢组、生物发光等技术,发展出有效的污染检测与监测方法。  人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总是在不断地改造环境,创造不仅使用,而且美观的环境空间。城市所意味的,不仅仅是建筑、街道、商店等人工建构物的堆积,而蕴涵着在诸多功能性设施及硬质景观相伴下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和城市居民多姿多彩的生活。从外在的视觉影像来看,城市是由其平面结构、天际轮廓、各色建筑、街市设施、区域地标、开放的空间、植栽园林及穿梭不定的交通工具所构成,然而这些都是城市人在选择和被选择的行为方式下形成的物质形态,其间蕴涵着深厚的自然法则、社会心理、人文情感及历史沧桑。  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等。生态城市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建设起来的城市。生态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决策和管理方法,充分挖掘市域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具有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腾飞与环境保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  生态城市实践方法应该是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保证长期的生态健康和后代人生存与发展所需的资源。中国的生态城市规划同其他的规划有两点区别。它的规划时间一般超过20年(总体规划的年限),为长期的发展指明方向。另外,生态城市规划比起其他的规划所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中国的生态城市方法反映了最需解决的两个方面—经济和生态,目的是为寻求经济和社会利益,长期的生态健康和资源管理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问题会在生态城市的讨论中变得越来越来重要。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们有一个责任,即不仅仅是仔细考虑美的含义,而且开放我们自己去体验美并且遵循美的引导。这种人类特有的适应才能帮助我们同自然界发展一种伦理关系。”  ——LK奥斯丁  在我国许多城市社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由于土地利用方式及人口日益增长的压力,使得大面积裸露的土地受到长期的侵蚀和沙化,原由树林植被被轻易伐弃;水资源短缺,垃圾、废水处理系统不完善,环境污染加剧等情形在生态上个社区的健康生存发展带来长久的、潜在的危机。另一方面,社区中旧有的建筑街道、溪水及文化名胜等历史文化景观在社区的改建和新建中被轻易拆除、解体或毁坏。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相符合。而在北京市,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我们在北京西郊的实习当中,就见到了很多这样的情况。  在环境艺术的生存与推广中,不可避免地面对着人居环境及相关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维护的需求。1972年6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旨在鼓舞和知道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的宣言,即《人类环境宣言》。宣言中强调指出,“……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须加以规划,以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它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对于大地环境经管规划和较大型的公共艺术的推广活动方面应当做到:  1、树立社会文化和经济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2、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及景观资源。  3、反省和避免艺术规划和创作活动中有碍于人类极其社会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状态。  4、明晰公共文化艺术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  5、确立公共艺术推广与城市环境及景观规划间的协调与统合的原则。  客观上,公共艺术在当代城市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造与维护中,正应该起到它美化环境、催发人气、促进正确的生态观念、协助绿色革命的部分作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自然环境和绿色生态系统遭到前所未有的毁坏和失衡,森林、绿地、湿地及地表水环境资源大量消失,成为威胁城市生存环境,威胁人类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无论从维护人类社会宏观生态环境的目的着眼,还是从公共艺术及其景观的审美效应出发,都必须强调公共艺术与城市环境中绿色生态建设的密切关系,促使公共艺术在总体上与硬质景观和绿色生态元素之间,达到平衡与和谐,从而达到优化和“软化”城市环境的效果。  城市环境艺术,一种在选择之中的进步与慰藉。  当前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小城镇和乡村,生态化建设实践己在我国蓬勃展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城市生态化发展及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生态城市的提出是基于人类生态文明的觉醒和对传统工业化和工业城市的反思,生态城市已不是纯自然的生态,而是自然、社会、经济复合共生的城市生态,它和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花园城市、森林城市、异曲而同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都具有提高市民文化素质与生活质量的功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生态环境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单一的发展类型和发展模式,需因地制宜的创造各种生态城市规划类型和各种发展模式。  面向新世纪,人类的取向和选择必然是生态化。城市走生态化发展道路、建设生态城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生态城市离不开创造性的规划设计,创造性的规划设计需要前瞻性的理论指导。开展对生态城市的研究成为城市(规划)研究的前沿课题。改变传统的城市规划价值观,有必要在新的生态价值观指导下对当前城市规划理论进行根本性变革,系统地研究生态城市理论原理及其规划设计方法、手段、技术等一系列问题,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要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使之自然、经济、社会生态化,根本的途径在于改变传统的工业发展模式和资源利用方式,采取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的模式,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目标,是城市生态化的必然,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生态城市理念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目标,对国内今后的城市规划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在当今科学技术相当发达、人类改造自然(即干预自然)的能力远远超出以往的情形,人类必须意识到任何人居环境(包括城市)都是全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活动必需在生态极限内进行,并充分地体现在规划之中,这是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建立生态城市的根本保证

环境保护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有效利用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安全生产事故频次,防止突发环境事件,确保生命安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制定并执行环保政策和措施,致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已经成为我国民生工程的关注点。 中国化工业价值链的发展,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显赫的地位,但是,环境污染问题,在化工领域尤其是中小化工企业存在的问题,是不可懈怠和轻视的;改善化工安全生产和化学品安全管理体系,增强企业安全防患意识,提升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水平,从而更好地采取治理和应对突发环境事故,是当前急不可待的任务。 我们能够借鉴国际最佳实践和企业成功经验,从而进一步推动中国的可持续发展。 提升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能力,是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各地区区域性经济发展中,已经注意到了本位主义和牺牲环境为代价所带来的最终恶果,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开展的清洁生产运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示范项目,以促进中小型企业的认知和意识,足有收效。 安全地生产、清洁地生产,企业的获益包括:提高安全生产、环保能力,降低事故、员工受伤和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以及改善与加强当地社区、工业、价值链、买方市场的综合效益,相关经验将作为成功案例,为中国企业的环保工作,提供宝贵经验。 国际劳工组织估计,6亿人在受到包括环境问题在内的各种影响,每年约有230万男子和妇女与工作有关,包括近36万死亡事故,估计有195万宗与工作有关的疾病的疾病死亡。由此总总,全世界平均4%GDP的总量被消耗掉,有什么“低碳经济”可言呢?对于生病的工人的保护,每年的费用在持续发生,疾病和损伤引起的就业——不仅是劳工权利,而且是一项基本人权。 对于中国,改善人民的生活质量,而不危及后代人的利益,政府,地方政府和业界应制定和实施更加严厉的安全生产、清洁生产、高效利用自然资源等法规和政策,以减少对中国本土、人类环境的污染。 国家对环境保护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的防治与控制、自然生态保护、核安全监管、环境安全保护等,政策应当先行。对于以省级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应当充分利用经济杠杆策略,过去比较注重经济份额的考量,以“政绩”应迅速转为对国家法规和政策执行力的考量,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过程。

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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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是《我国生态环境规划的研究和实践情况》海河流域生态环境用水研究与规划思路 郑连生 摘 要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程度最高的,由此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也很突出。水利规划应体现水资源利用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必须给予合理安排。 关键词 海河流域 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 海河流域是我国七大江河流域水资源开发程度最高的,又处在干旱半干旱地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带来的生态环境问题很突出。河枯湖干、水面大量减少、地下水位大幅度下降、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水质日趋恶化、水土流失严重、泥沙淤积、物种减少、旱涝灾害增多等等。人类对自然环境的干扰和作用的强度越来越大,原有的生态平衡被打乱,已经大大超出了海河流域自身生态系统的承受能力。在生态环境脆弱区生态保护的首要任务是生态环境用水应该优先得到安排,力争满足其基本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持生态环境不进一步退化。 许多国家对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教训和影响进行了反思,都在逐渐将河流进行回归自然的改造。我国80年代中期就开展了多方面的有关生态环境用水的研究,近些年来一些单位对西北地区生态环境用水和河北省地表水环境用水量估算方法以及北京、苏州、上海等城市生态环境用水等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一些成果,为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用水打下了基础。 一、研究生态环境用水的基本思路 1.研究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 作为一个流域或地区,在气候、水文、地质、生物、土壤等综合作用和影响下,形成了一定的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功能。建立水体生态环境恢复目标,确定其用水量,需要了解动植物区系生态环境历史变化和潜能以及今后的变化趋势。降水、地表水、地下水等水资源情势的变化改变了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导致生物的区系组成、种类、种群数量、群落结构乃至生态系统发生变化,生物的这种变化趋向于适应新的环境,并与新环境之间达到新的平衡,因此生态环境用水也随之改变,其用水量标准、用水水质、用水形式等都发生了变化。要研究水资源大规模开发前后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和原因,提出环境变化之后的生态环境用水量标准和其他要求。 2.研究恢复原有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的用水 生态环境结构和功能与河流、湖泊、水库、湿地、河口以及水生生物资源和受其影响的陆生生物资源紧密相关,要研究解决其用水量、水质、用水形式等。找到生态退化和环境恶化发生的原因,有助于在规划中调整安排生态环境用水,提出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在干旱缺水地区把已经退化的生态系统恢复到原有自然状态�难度很大,往往也不现实。要优先考虑重要水体、重点区域、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种类等的用水。 3.维持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用水 在确立了生态环境规划目标的前提下,来安排不再遭受生态环境破坏并达到生态环境系统自我维持状态所需要的水资源量,只有在满足流域区域社会经济所需水量的同时也满足了生态环境用水,才能保障可持续发展。如果当地满足不了这个总需水要求,就要开辟跨流域调水等开源办法来满足。根据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理论研究成果和生态、环境耗水的定量研究,以及用水量的时空分布要求,提出区域生态环境用水量的计算方法,计算出其用水数量,在水资源规划中,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措施和方案。 二、生态环境用水分类及研究内容 1.城市生态环境用水 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要保护原有的水系,保护生物的多样性,创建一个安全、舒适和优美的景观,需要考虑一个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用水量,以满足城市生态功能、景观功能、旅游休闲功能等要求。 2.恢复和保持地下水环境的用水 超采地下水引起地下水位下降、包气带厚度增加、含水层厚度和储水能力减小、地下水质恶化、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的环境水文地质问题。在地下水介质结构、地下水流动系统、地下水水化学场演变的同时,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关系发生变化,带来地表、地下环境变化。在严重超采地下水地区,应考虑恢复地下水环境的用水,研究保持地下水环境所需的最少水量。 3.恢复和维护湿地生态环境用水 湿地是具有多种功能的生态系统,海河流域湿地类型多、面积大,受人类活动影响很大,生物资源过度利用,湿地区域污染加剧,泥沙淤积加重,特别是水资源的高度利用,使湿地面积减小,功能减弱。要重点研究必须保护的湿地,针对不同湿地,提出最小的生态环境需水量。 4.旅游环境用水 海河流域是发展水利旅游重点地区之一,在水资源规划中,旅游环境用水要做出必要的安排。根据不同的旅游景观要求,计算出年内不同时期的旅游环境用水量。 5.维持和改善河流、湖泊、水库水质用水 由于蒸发浓缩,水质恶化,蓄水时间较长,相当一部分水面由于水质变化已不能满足旅游、水上运动、景观的要求等,需要引入、补充水质良好的水。要研究水质与水量关系的数学模型,计算出最小生态环境用水量。需要指出的是,一般不要长时期地用调水、引水来解决被污染河流、湖泊、水库水质问题,特别在干旱半干旱严重缺水地区,应该用综合性水污染防治措施来解决。 6.维持和改善入海河口生态环境用水 河口地区是具有重大资源潜力和环境效益的河流与海洋交互的湿地生态系统类型区。许多河口地区由于人类活动影响引起了河口淤积,还有些河口入海沙量减少引起海岸侵蚀,河口地区承泄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引起河口水域水质污染,河口生态环境退化,生物多样性下降。在对河口功能和效益的评价基础上,分析计算出生态环境需水量、最小入海流量。 7.改善滨海盐碱地洗盐压盐用水 滨海盐碱地已经大面积改造为稻田,成为生物资源丰富、农业生产力水平较高、农业生态环境优良的人工湿地。这是通过水利工程引水灌溉,经过长时间的洗盐、压盐,使含有大量氯化钠的盐碱地得以改良的结果。所以,下游滨海区域应保障洗盐压盐种植水稻的用水。 8.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用水 生物与环境的不可分割性决定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物资源需要有一定的水环境。要保证不同种类生物对水质、水量、水深、水位、流速等的不同的要求。要研究河流湖泊水库不同区域的生物多样性现状和变化,提出维护生态系统的目标,在满足其水环境的要求下,分析计算出最小用水量。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 大面积的水土保持将改变区域的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的转化关系。这是影响区域水资源供需平衡的不可忽视的水量,但这种影响是缓慢和长期的。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生态环境用水应重点解决大面积植被建设生态用水,计算生态用水量。 三、在水利规划中科学合理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1.正确处理与协调生产用水、生活用水与生态环境用水的关系 水资源既是资源又是环境要素。水资源在流动、存蓄的过程中以及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四水转化过程中,均发挥着环境的功能和作用。但是这种功能和作用随着大量的水用于工农业生产和生活,而逐渐减弱,作用变小。 在规划中应体现水资源的多目标,生产用水、生活用水、环境用水都应兼顾。在输水、蓄水、用水过程中发挥经济效益的同时,尽可能满足生态环境用水要求,最大限度地发挥环境效益。 2.统筹安排优化配置河道内生态环境用水与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 生态环境用水过程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用水过程和转化过程中有环境功能和作用的这部分水量,二是以为生态环境服务为主要目的的用水。 在规划中可分河道内和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生态环境用水尽可能地在河道内安排利用,减少河道外生态环境用水,这对于维持河流及其通河湖泊、水库、湿地的自然生态系统,减少用水量,发挥水资源的环境效益意义重大。 3.计算不同保证率可利用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生态环境用水量是水资源可利用量的组成部分,因此计算生态环境用水量按一定保证率分河道内和河道外计算,提出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预测2010年、2020年、2030年不同保证率、不同水平年的生态环境用水量十分必要。 4.规划中重点解决主要河流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和断流长度所需的生态环境用水量 海河流域主要河道中下游一般年份断流时间长达300天左右,这是海河流域环境系统的核心问题,应对主要河系进行系统分析,提出逐步解决减少河道断流时间、减少河道断流长度的措施和办法,并列入规划中。2010年以前重点解决城市河道断流问题,2020年前结合南水北调恢复到70年代初期河流径流状态,2030年使河道断流时间和长度继续得到减少。 四、提出解决生态环境用水对策和措施 1.提高认识,调整水利规划思路 在水利行业内部提高对生态环境的认识,统一在汪恕诚部长提出的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的认识高度上。 2.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工业结构调整与用水结构调整相结合 在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的共识下,特别是农业种植结构由耗水型的粮食生产转变为节水高效型三元种植结构(粮食种植、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广泛采用先进的农艺节水栽培管理技术的条件下,生态环境用水有可能调整出来。 3.加快城市污水处理 这是改善和恢复海河流域生态环境首要的基础工作。 4.科学调度管理水资源,充分发挥其综合效益 一方面在满足生活、生产用水的过程中发挥环境效益和解决生态环境用水的需求,另一方面注意洪水资源利用和调度,特别在平原区搞好河网建设,利用河道、洼淀、沟渠调蓄雨洪。 5.节约用水 通过节约用水满足社会、经济发展所需要增加水量中的部分水量,为增加和调剂生态环境用水奠定基础。 6.按照规划和协议完成引黄河水的数量,增加东部平原水量 采取人工增雨措施,大面积增加有效降雨量。沿海地区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南水北调要充分考虑安排生态环境用水。 参考文献: 汪恕诚.海河流域治理的核心问题是生态.中国水利报,2 汪恕诚.水环境承载能力分析与调控.中国水利报,6 刘晓涛.关于城市河流治理若干问题的思考.水问题论坛,3 马小俊译.垦务局改变水务研究重点,美刊《水利工程》7.水利水电快报,第20卷第14期.7.

生态学与城市建设  内容摘要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  国内外城市的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能集约地利用土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促进教育、就业、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  另一方面,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又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其中住房问题一直是许多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城市的生态建设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后,人居环境问题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代城市的发展正在摆脱过去传统的以建筑和视觉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而探索一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路。生态城市建设应运而生。新的城市历年对生态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生态学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了新的发展,以至于形成了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城市生态学。  众所周知,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科学。长期以来,生态学是以自然界的有机体或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上人口的增长和资源与环境等全球性问题日益激化,生态学家在投身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其初期的狭隘的纯自然的倾向和学科局限,把人类活动包括在其研究的范围之内,把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作为宏观领域的发展方向,在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以崭新的面目跻身于现代科学之林。  城市生态学是生态科学和城市科学的交叉学科,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古代的中国人居环境、欧洲城市和美国西南部印第安人的村庄都体现了城市生态学的思想理念。  20世纪70年代一批生物学家开始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城市。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城市环境影响下动植物区系的变化历史。20世纪70年代初,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篇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其对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前景所做的估计,进一步激起了人们从生态学角度研究城市问题的兴趣。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国际性的研究计划———人和生物圈(MAB)计划,其目的在于研究日益增长的人类活动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以及世界各地可能发生的环境过程和环境压力,找出人类合理管理生物圈的途径和方法。此外,国际生态学会(INTECOL)于1974年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生态学大会成立了“城市生态学”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出版了季刊《城市生态学》杂志。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城市环境研究所(IIUE)、国际景观生态学协会(IALE)、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开展了相关研究。  我国城市生态学的起步稍晚,但发展很快。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生态学传入我国,引起了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以及城市规划和城市科学家的广泛兴趣。1984年12月在上海举行了首届全国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城市生态学的研究对象、目的、任务和方法。1986年6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其重点在于城市生态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城市生态学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问题。1987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城市及其周围地区生态与发展学术讨论会,为促进我国城市生态学研究与国际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1997年12月,全国第三届城市生态学术讨论会和“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专题讨论会在深圳和香港的相继召开,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理论、方法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研讨。1990年中国生态学会在珠海和澳门展开了生态城市研讨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8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国际生态城市大会,并讨论通过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这些都对我国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城市生态学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应用生态学和工程学的方法,和多学科的综合与融会,研究以人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动态,以及系统组成成分间和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优化系统结构,调节系统关系,提高物质转化和能量利用效率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和关系协调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与“绿色城市”、“健康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概念虽有联系,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别。  生态城市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即为一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是人类住区(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高级形式。生态城市的特征主要有:整体性、和谐性、高效性、多样性和全球性。  生态城市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和社会三部分组成的复合系统,各子系统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建设生态城市包括以下5个层面:即生态安全、生态卫生、生态产业、生态景观和生态文明。  生态城市要求具有良好的区域景观和生态环境,各类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因地制宜地确定植被的覆被率和乔、灌、草合理的组成与结构;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效率高;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生物环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生态建筑得到广泛的应用。  生态城市要求建立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经济是以产业生态学为基础的生产体系,他包括生态农业的实施;实现清洁生产,以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代替末端污染处理;能源结构更为合理,可再生清洁能源成为能源结构的主体;此外,生态交通、生态建筑、生态旅游等也是生态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以“生态文化”为核心的新文化体系,包括消费模式的生态化,即可持续消费模式;倡导生态文明;人们在生理上、心理上保持健康,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效率高;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强;人口结构优化;交通方便。  目前对生态城市的评价应用了多种不同的方法。如城市代谢方法(urbanmetabolismmethod)、生态足迹法(Footprintmethod)、生命周期评价法(Lifecycleassessment)、模糊数学方法(fuzzymethod)、单指标评价(individualindicatorassessment)和综合指标评价模型(integratedassessmentmodels)等。  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的是单项和综合指标评价的方法。当前我国正在研究评价指标的规范化问题。评价指标的选择至关重要,其选取应遵循以下3方面的原则:  第一,代表性。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所选指标要能反映该城市的本质特征、复杂性和质量水平。第二,全面性。指标体系应具有综合性,全面反映自然、经济和社会系统的主要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应使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第三,规范性。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使用国内外公认、常见的指标的原则,使指标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此外,香港在研究城市生态时成功地运用了城市代谢法。在广州和青岛等城市生态的研究中则引入了生态足迹的方法。  展望  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生态学研究和生态城市建设方面,应当着重于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20世纪60年代以来,世界复苏,城市化进程推进,这一方面加速了经济的发展,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城市能源和生态环境。在一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着只顾短期经济效益而忽视长期环境效益的行为,造成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因而有效利用能源,保护和改善人类环境已经成为一个人类的迫切任务。自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WCED)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提出“可持续发展”这一概念后,在世界各国各地区,可持续发展已普遍达成共识,逐步被引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优化城市社会、经济、生态环境,不断改善人类生存和居住条件,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城市是全人类在21世纪努力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 城市环境规划 1 城市规划概况 城市建设不能再重复单靠增加资源投入来推动发展的老路,必须依靠进步,以生态环境建设为重点,建设资源节约型、生态型城市,保持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进一步调整提高城市建设节约水、能源、土地等资源和治污、防灾减灾的技术标准,纳入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中,以法制手段保障和促进城市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2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城市是人类在几千年的演变过程中改变赖以生存的环境,创造着高度的物质文明的集中地,是一个以人为中心的城市生命有机体与环境和社会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制约和依赖构成的统一体,是一个庞大复杂的社会、经济复合生态系统。它包括社会结构、人工结构、资源结构、生态环境结构四个方面的。要实现这一多元、多介质、多层次的人工复合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要做好城市规划就要做到如下几点: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节水和水污染治理的各项政策,运用市场规则,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优化配置,完善城市各类用水的区别水价和超额累进加价收费制度,调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加大节水技术和设施的普及推广力度。以污水资源化为目标,加快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加强中水回用技术与设备的开发,处理好设施布局集中与分散的关系,注重污水处理的安全性和生态效应,努力建设节水防污型城市。 (2)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大力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城市绿化建设,是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基础性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城市绿化水平。要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严格划定绿化用地面积,安排绿化布局,加强城市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乔、灌、花、草相结合,点、线、面、环相衔接的绿地系统。推进城市绿化建设,必须尊重客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宜树则树,宜草则草。城市绿化要鼓励采用节水技术和废水利用,尽可能减少绿地养护的水消耗。要结合城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旧城有机更新,增加城市中心区的绿地面积。要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化“绿线”管制制度,坚决查处各种挤占城市绿地的行为。要鼓励农民结合农业结构调整发展城郊绿化,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城市绿化建设,增加城市绿化建设用地和资金投入,尽快把城市绿化建设提高到新水平。 (3)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重点,积极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计划经济和福利分房旧体制下形成的福利供热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体制的需要,也是造成采暖能源浪费严重的重要经济根源。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变暗补为明补,逐步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传统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家庭(用热户)直接向供热缴费采暖,实行采暖用热商品化,采暖补贴货币化。采暖地区的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凡使用集中供热设施的,都必须设计安装具有分户计量及室温调控功能的采暖系统。现有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也要按照分户计量、室温可控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积极推行按用热量分户计量收费办法,逐步取消按面积计收热费,更好地保证消费者的权益,提高采暖舒适度和热能利用效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关系广大城镇居民的切身利益,既要积极,又要稳妥。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的冬季取暖保障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的顺利推进。 (4)加强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力度。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旧城有机更新,重点解决城市建成区特别是中心区开发强度过大、人口密度过高、公共设施短缺、拥挤、环境脏乱等问题,坚决关停或迁移城区内污染严重的项目,清除违法违章建筑。要促进建筑节能技术的普及推广,改善城市民用燃料结构,减少和控制城市大气污染。以通达、低污染、低能耗为目标,实行公共交通优先的城市交通政策,推进通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调度管理中的应用,积极促进城市交通组织和管理的现代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与每一个家庭、每一个人直接相关,必须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密切合作,共同促进。城市的建设和发展,不仅是物质条件的建设和改善,还包括文化精神、道德意识的建设和改善,要将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使二者互相促进,协调发展。 (5)围绕改善人居环境的关键领域,加强科技创新。城镇是人口和经济活动的集聚地,也是各类污染集中的地区。建设科技工作必须围绕人居环境质量的改善,气象环境与规划布局、基础设施建设与生态环境之间的相互和相互关系,努力控制城乡建设活动可能造成的污染。在污水资源化、建筑节能、化学建材、建筑用钢、智能交通、住宅产业现代化等影响和制约人居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的几个关键领域,加强科研攻关,加强技术集成,加大技术推广应用力度。全面启动污水回用示范工程。南水北调东、中线受水区城镇,要率先实现污水回用与污水处理能力的同步增长;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直接瞄准回用目标,积极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力争实现跨越式发展。完善配套技术经济政策,推动建筑节能由局部试点转向大规模推广应用。强化先进适用技术在住宅建设中的应用,将经试点和示范工程实践检验的成熟技术和部品,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 城市生态规划 1城市生态系统 城市生态系统是以城市为中心,生态系统为基础,人的需要为目标的自然再生产和再生产相交织的经济生态系统;同时又是以人为主体的生命子系统、子系统和环境子系统共同构成的有机生态巨系统[3]。 它是城市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密不可分。城市的各种活动都受到生态环境的制约,相反,强度过大的城市活动反过来也会对生态系统造成持续破坏,从而危及整个生态系统和人类自身[4]。因此,城市生态规划是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和环境相协调,实现可持续的重要途径。 2城市生态规划的内涵 联合国人与生物圈计划(MAB,1984)报告指出:“生态城(乡)规划就是要从自然生态和社会心理两方面去创造一种能充分融合技术和自然人类活动的最佳环境,诱发人创造精神和生产力,提供高得物质文化生活水平”。具体来讲,城市生态规划就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对策、目标和措施所作的规划,其目的在于提高环境质量,维持生态平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它遵循生态学与城市规划学有关与,系统、环境科学等多学科的手段,辩识、模拟、设计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内的各种生态关系,掌握城币生态系统的演变及其因素,通过对城市生态系统中各子系统的综合布局与安排,提出切实可行的生态规划方案,调整城市人类与城市环境的关系,以维护城市生态系统的平衡,实现城市的和谐、高效、持续发展。 城市生态规划是与可持续发展概念相适应的一种规划方法,它将生态学的原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环境规划相结合,从自然要素的规律出发,其发展演变规律,在此基础上确定人类如何进行社会经济生产和生活,有效地开发、利用、保护这些自然资源要素,促进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最终使得整个区域和城市实现可持续发展[5]。 因此,城市生态规划不同于传统的环境规划和经济规划,它是联系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规划及社会经济规划的桥梁,其科学内涵强调规划的能动性、协调性、整体性和层次性,其目标是追求社会的文明、经济的高效,生态环境的和谐[6]。 3可持续的城市生态环境规划 要实现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就必须革新观念,运用生态学和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原理,以环境容量、自然资源承载能力和生态适宜度为依据,缓解城市生态环境方面存在的,协调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城市生态环境之间的矛盾,防止生态环境的破坏与污染,从而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为保证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可持续性,应遵循以下原则: (1)阈限物质法则 任何空间、资源规划均有一个“度”,要考虑“最适”和“阈限”。在规划过程中,首先应该树立正确的城市发展价值观,保证城市对生态系统的索取和废物的排放限制在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范围以内,使城市的发展强度与城市的发展能力相适应,从而保障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 (2)多样性共生原则 任何一个系统中的子系统间总存在着互惠互利的共生关系。Hough评论说,“如果健康被描述为抵抗力的能力,那么多样性也意味着健康”[7]。因此,在城市生态规划过程中,要保持生物的多样性,将城市生态系统置于整个生物圈范畴内进行规划,建立市区和郊区的复合生态系统,保护城区及周边的各种生物。 (3)相生相克原则 在系统中总存在着子系统间既共存又制约的关系,一种组成要素的危害性,可能在另一生态要素上体现出来。在城市的生态规划过程中一定要普遍联系并识别城市生态环境中各组成要素间密切的利害关系,找出现象的本质、根源,从而将这种关系的负面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4)资源的回收再利用原则 资源的回收再利用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降低资源的消耗率;其二是推行清洁能源、材料加大回收力度。在城市生态规划中,要通过推进产业结构模式的演变,尽量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建立有利于持续发展的生产工艺、产业结构设置高效能的运转系统,提高资源的利用率。 (5)预防和保护齐头并进的原则 对于已经存在的生态问题,我们一定要采取合理的措施,积极应对;对于未知还未表现症状的要有所预见。我国推行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EIA),从根本上讲就是可持续性城市生态规划的一部分。任何一项工程实施前必须经过环境影响评价,预见其建成后对社会、经济、生态环境的效益程度,从而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同时,在城市生态环境规划的过程中,还应该建立高水平的管理队伍,制定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综合整治规划,建立高质量的环保系统;同时逐步完善绿地生态系统,提高人口素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主题题目有哪些

城乡规划与资源环境管理专业围绕新农村建设好选题,围绕减排防污染也好选题。不能在网上下载。但必须去网上查素材。假如选“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就要了解全国这方面都有哪些问题,那些最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在解决中要注意什么……素材愈多越好,决定选题时,题目不能太大,容易空,也不能太小,素材浪费。选一个不被别人注意的题最好,有发现,能的高分。

参考例文:《环境法基本原则与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姜敏来源:《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  摘要: 在现代社会,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目前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法律保留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环境行政许可具有风险品性、科技背景、利益权衡、代际平衡、国际关联等五个特征,因此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预防、谨慎行事、合理开发利用、污染者负担、科技促进、公众参与、协同合作、国家环境资源主权与不损害国外环境等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的建构均有各自明确的要求,并在特定情况下使许可举证责任发生转移。   关键词: 环境风险;环境行政许可;环境法基本原;制度建构   从世界各国的环境立法来看,许可证制度是防范环境风险最主要的法律制度。由于这一制度便于把影响环境的各种开发、建设、排污活动纳入国家统一管理的轨道,把各种影响环境的活动严格限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政府能够有效进行环境管理,因而其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有学者甚至将其称为环境风险控制的“支柱性”制度。{1}   任何制度的建构都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自《行政许可法》颁行以来,学界对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包括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便民效率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探讨甚多,而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系统探讨的尚不多见,难以有效指导环境行政许可的立法实践。近年来发生的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污染松花江案、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等典型案例,都不同程度地反映出我国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不足,这与理论准备的不充分不无关系。本文从分析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出发,对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作一研讨,以期为具体的立法提供有益的指导。  一、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  明晰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的特色,对于探讨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尤为重要。从环境行政管制的整体结构来看,环境行政许可相对于其他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色:  (一)风险品性  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的活动、行为,是环境行政许可管制的对象。与一般的损害相比,环境损害具有治理难、恢复难的特征。在经济上,与采取预防措施相比,恢复与治理费用相当高昂。例如,泰晤士河的治理就花了一百多年的时间,耗费巨额资金。据经济学家测算,预防污染费用与事后治理的费用比例高达1 : 20。 {2}而且,在大多数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是不可逆转的,很难消除和恢复。例如,重金属的污染、土壤沙漠化均很难消除。自然景观的破坏、物种的灭绝、热带雨林和原始森林的消失均无法恢复。以上特征决定了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必然具有高度的“风险品性”,一旦决策失误,往往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失。这种“风险品性”,客观上要求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的建构必须以预防环境损害的发生为宗旨。  (二)科技背景  环境行政许可的最大特色在于其涉及高度的科技背景。许多环境上的危害行为或产品往往是在经年累月后才被发现。例如,农药DDT在被发现对环境生态的危害之前,几乎被视为神药般膜拜。在对臭氧层探测的结果尚未发布之前,人们根本无法体会用途广泛的氟氯化碳(CFCs)竟是罪魁祸首。此外,环境问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亦格外困难,时常牵涉到科学上的极限,无法立即给予一个肯定的答案,以作为认定责任或采行相应措施的依据。我国三峡工程的环境影响评价,便是一个在科学上都难以有定论的例子。再者,理想环境品质的设定、环境影响的评估、环境改善的认定等,亦涉及科技水准的考量,在立法政策上应作出与现行科技水准相等的做法,或作出超越现行科技水准的要求,由企业努力去跟进。由于此种高度的科技背景,使得环境行政许可更具决策风险,所作的许可决定在日后有可能被证明是错误或偏差。然而,虽然涉及科技与资讯上的未定,环境决策却不能停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决策于科技未知之中。{3}  (三)利益权衡  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往往与自然资源的利用息息相关,用与不用或者是如何使用现存的资源,时常引发产业者的经济利益与受害人的健康权、生存权的冲突,间接触动消费者的消费权益、从业劳工的健康权与工作权以及相关企业的竞争优势等广度的利益纠葛。即使在环境保护的领域内,亦有不同环境价值之间的冲突。例如,鼓励多用纸制品以减少对塑胶容器的依赖,虽然有助于垃圾的处理以及减低化学制品制造过程中污染源的产生,但却对森林的砍伐带来压力。此外,环境行政许可所带来的利益冲突也可能表现在国际上。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油污等问题都有待国际性或区域性的解决。但是,在国际上,各国对这些问题的形成负有相当不同的责任,不同发展阶段的国家对这些问题的缓急定位也颇不相同,因而引发国际间的利益冲突。  由于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在性质上容易引发广泛的利益冲突,因而在决策过程中往往必须作利益衡量或轻重缓急次序的排定,而难以对某一利益作绝对式的定论。此种“利益权衡”的性质,使得环境行政许可决策的政治意味提高,进而加强民主理念的比重。{4}  (四)代际平衡  环境保护的核心问题,乃是资源的使用与配置。由于现今通行的资源使用与配置方法,有许多是不可回复或者回复困难的,因而造成这一代人作决策,而由下一代人承担后果的问题。因此,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实施过程中,容易衍生代表性危机的发生(即下一代人由谁作代表参与许可决策)以及伦理意味浓厚等现象。针对此一特色及衍生现象,在环境行政许可程序的设计上,应当强调对下一代价值的关照,根据信托法理论设计下一代代表的参与,并强化对资源使用后果的预测与控制,适度节制现今的量化性决策。在实体上,则应从“善后”的观点,往前移至“预防”的观点,在许可决策的过程中,尽力去考虑、保障下一代人对自然资源的权益。{5}  (五)国际关联  地球生态系统(生物圈)是一个流动的物质和能量循环体,它们不以对国家或地区疆界的人为划分而分割。因此,一个国家、一个地区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所实施的法律控制,必然会在一定的程度上对其他国家或地区产生积极或消极的影响。例如,一个国家为防治大气污染而采取高烟囱化措施,就可能使该大气污染物质随大气循环而污染其国家或地区;地处河流上游国家的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可能会导致地处河流下游国家发生水污染损害;各国大量排放二氧化碳导致全球气候变暖,等等。因此,虽然环境行政许可在法律性质上是一国内部的管制措施,但在许多情况下,往往具有国际关联性。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的国际化。因此,一国在设计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时,必须做好国际义务与国内规划的协调,避免自绝于国际社会的封闭制度。  二、环境法基本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中的运用  根据上述环境行政许可的特色,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除了须遵循行政许可的一般立法原则外,还须遵循以下八项环境法基本原则。这八项原则对具体的制度建构均有明确的要求。  (一)预防原则  预防原则是指一国的环境行政许可法律制度,应当以制止、限制、控制可能引发环境损害的活动为宗旨。该原则的核心思想是避免或减少环境损害。它包括三个要素:第一,预防的对象是环境损害。对这种损害的预防往往表现为对具有环境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的避免,但在危害性的活动或行为发生后的及时控制措施也属预防范畴。第二,该原则追求避免危害行为或事件的发生,但在危害行为或事件已经发生或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该原则要求防止危害的扩大,并将其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也就是说,预防原则的目标具有层次性,只有在首要目标无法实现时,才能退而求其次。第三,其具体措施应当是积极的、预防性的事前措施,而不是消极的、反应性的事后补救。{6}  预防原则是国际社会公认的环境法原则。许多国际环境法律都对预防原则做了明确规定。例如,1992年建立欧洲联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将预防原则作为欧共体环境政策的基础之一。它规定:“共同体环境政策应以高层次的保护为目标”,“应以预防原则为基础,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必须优先从污染源上矫正环境损害”。学界通常把预防原则称为环境法的“黄金规则”,因为这一原则追求无害(尽管无害是难以实现的)和降低危害。与其他行政许可相比,“预防理念”在环境行政许可中体现得最为突出,这是与现代环境管理的“源头控制”理念相契合的,这也是许可证制度在现代环境法上得到广泛运用的一个根本原因。  预防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主要有四项:一是对于避免环境损害,如果通过许可方式比其他管制方式更为合理的话,那么,立法机关有义务及时设定许可,而不得怠于行使立法权。二是环境行政许可的设定方案必须有助于避免环境损害。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在这方面还存在不少缺陷,亟需完善。例如,按照现行立法,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环评审批为投资主管部门(现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的前置条件。而按照《城乡规划法》第36条的规定,如果一个建设项目需要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须先取得规划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才能申请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但是,现行立法却没有规定建设项目应当在选址阶段就进行环评,客观上造成建设项目大多是在选址确定后再作环评(因为建设单位通常是按照自己的设想进行选址,获得官方的选址意见书后非特殊情况不会被撤销,而环评却是对开发建设活动的一种制约)。这种立法方案就使得环评审批难以有效发挥预防功能,同时也忽视了选址所在地居民的环境权益。深圳西部通道环评审批案、北京“西一上一六”输电线路工程环评审批案、北京地铁四号线工程振动妨害争议案、珠海拱北变电站环评审批案均系项目选址所引发的争议。{7}三是要以避免环境损害的发生为目标,完善许可的申请条件、审查标准与附款,以保证环境行政许可发挥预防功能。四是强化许可机关的后续监管责任,当被许可人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时,许可机关除采取行政处罚外,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发生环境损害,当环境损害成为不可避免时,许可机关有责任防止损害的扩大,并努力将损害控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  (二)谨慎行事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谨慎小心,周密计划和安排,遇有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环境的潜在性威胁时,不得以缺乏科学、充分、确实证据为理由,延迟采取本国能力范围之内的,符合成本效益的合理措施以防止环境恶化。根据《里约宣言》的规定,谨慎行事原则包含三个要素:(1)威胁的严重性或不可逆转性。即存在巨大的环境风险,学界把这种风险程度称为“风险阈值”。不同法律文件对这个阈值的表述并不一致。《里约宣言》的要求是“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卑尔根可持续发展宣言》要求的是“出现严重或不可逆破坏的威胁”;《跨界水道公约》的规定是“可能导致重大的不利跨界影响”;《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规定是“存在造成严重或不可逆转的损害的威胁”;《生物多样性公约》规定的是“生物多样性遭受严重减少或损失的威胁”。上述法律文件使用的“严重”、“重大”、“不可逆转”看起来提出了严格的标准,但究竟何谓“严重”、“重大”、“不可逆转”,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答案。因此,这一原则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如何判断危险程度的问题。(2)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即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某种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在谨慎行事原则中,缺乏科学上充分证据,不构成不采取有效防止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即使科学上证明某种行为或事件不一定会造成环境损害,也应当采取防止措施。(3)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防止措施。在谨慎行事原则中,成本效益所对应的主体是人类整体,即拟实施的防止措施是否符合成本效益,不是看它是否对一国或一群体有利,而是看它在总体上是否对人类有利。需要指出的是,与经济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不同,环境领域的成本效益估算相对复杂。财产方面的损失和收益估算相对容易,而社会、心理、自然生态方面损失的估算却比较困难。如吉林化爆炸案所造成的松花江污染问题,它在人们心中造成的恐慌及由此引发的对政府的不信任、对松花自然生态的损害以及污染带流入俄罗斯境内后所引发的国际问题,这些都是不好用“量”计算的。{8}  科学上的不确定性是谨慎行事原则与预防原则最主要的区别。不把科学上的确定性作为采取防止措施的必要条件,反映了人类在防止环境危害上更加积极的态度。按照预防原则,人类环境保护事业的开展要以科学证据为依据,无论是环境损害的预防还是治理,都始终把科学证据作为行动的必要根据。这种做法的好处是,行动更具针对性和目的性,也能带来预期的效果。但以化学风险、生物风险为主要内容的环境风险的存在给人类提出了新的课题:在人类无法掌握充分科学证据的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有所作为?谨慎行事原则给人们提出的要求是,只要存在一定的证据证明损害发生的可能性,即使证据并不十分充分,也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这不仅是一种理念上的更新,更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9}  不遵循谨慎行事原则而导致环境恶化的典型实例便是全球气候变暖问题。在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少国家以温室气体引起气候变暖缺乏科学证据为由,延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这也是布什政府抛弃《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结果导致全球气候日趋变暖。  谨慎行事原则对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的要求是:  第一,当某类活动、行为对环境存在严重或不可逆转的威胁,且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该活动、行为与危险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时,一国应当针对这类活动、行为设定行政许可(如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制度),或者将其纳入环评许可程序以控制环境风险,不得懈怠履行相关的立法义务。这是因为,行政许可首先是对某类活动、行为予以禁止,其次才是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禁止,属于“一枚硬币的两面”。  第二,在许可的实施上,立法应明确规定,当没有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上述活动、行为不会造成环境上的危险后果时,行政主体应当通过拒绝许可、控制许可证数量或许可证附款等措施,以控制环境风险。  第三,建立许可举证责任转移制度。在传统的行政许可中,当许可机关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时,必须说明理由。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许可机关对“不准予许可的决定”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10},若法院不采纳许可机关提出的证据,可判决撤销“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而由许可机关重新审查,甚至可直接判决许可机关向相对人颁发许可证。而在适用谨慎行事原则的环境行政许可中(至于哪些环境行政许可适用谨慎行事原则,则应当由立法作明确规定),许可机关只需授引立法规定说明此类事项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11},即可不同意相对人所申请的事项,若相对人不服而诉至法院时,由相对人承担证明“不准予许可的决定”违法的举证责任,即相对人必须提出充分、确实的科学证据证明其拟从事的活动不会造成危险后果,方可使法院作出对其有利的判决。事实上,举证责任转移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在国际环境法上早就存在。如1972年《斯陆公约》规定的事先正当程序要求,只有十分肯定在陆地上没有实际可行的替代处置方法时,才能向海洋倾倒废物,当向海洋倾倒废物导致的危害无法确切加以证明时,由倾倒者证明其行为在环境上是安全的。{12}  (三)科技促进原则  叶俊荣教授认为,环境立法上的科技促进原则,是指政府在制定环保标准或作其他管制性要求时,不以既有的科技水准为限,甚至要求污染者设法做到当今科技所做不到的。从静态面上看,在环境决策的过程中,决策者必须随时考虑依现今的科技水准所作出的管制要求,污染者是否做得到,因此,当立法机关或主管机关“强人所难”超越现今科技水准作管制要求时,恐怕在法理上站不住脚。然而,在环境领域,必须考虑促进科技发展的动态需求。叶俊荣教授举例说,美国早期进行环境立法时,国会议员明白宣示,将要求业者做他们目前所做不到的,目的是要企业把污染防治工作扛起来,尤其是污染防治技术的创新开发。{13}学者王文革比较了我国与欧美国家的能效标准后指出,我国能效标准属于现状标准,从发布到实施大约需要半年的时间。能效限定值一般低于近期市场产品的平均能效水平,以淘汰一定比例的低效产品为原则。这种标准的制定模式对引导产品的更新换代作用不够明显。而超前性能效标准是国外所普遍采用的标准模式。超前标准中的产品能效限定目标值,通常高于目前市场平均能效水平,一般企业要达到目标值必须进行技术改造。标准从出台到实施有一个较长的准备期,一般3年一5年,以便企业对目前产品的节能技术和生产工艺进行改进。他认为,在我国加强超前标准的研究,革新能效标准的制定模式,实施超前性能效标准,对于引导企业创新节能技术具有重要意义。{14}  笔者认为,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也应当坚持科技促进原则,具体而言:第一,在立法上设计许可标准时(许可标准往往包含了环境标准),应当有助于促进某一产业提高污染治理技术,不得在现今所普遍采行的污染治理技术之下设计许可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环境立法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大多没有规定许可标准。例如,《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2条只规定“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却没有对审查标准作规定。这种状况是与《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当然,这与大量环境法律、法规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前制定的有关){15}。第二,以总量控制下的许可证为基础,建立排放权交易和节能指标交易制度,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进行节能减排的技术研发。  (四)合理开发利用原则  合理开发利用原则是指一国在设定和实施环境行政许可时,应当把自然资源、能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结合起来,以达到永续发展之目的。该原则体现的是人类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当代人利益与后代人利益的平衡,其理论基础是环境资源的稀缺性。  在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构上,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设计许可的审查标准时,要根据自然资源、能源的可更新或不可更新的特点,对化石能源以及野生动植物、森林、草原等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严格控制在合理的限度内,同时鼓励开发可再生能源以替代化石能源,确保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二是根据生态环境的消纳能力,依托许可证制度,建立污染物排放(包括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以确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三是由于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其属于全体人民的财产而由国家代为管理,因此,应当注重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实施许可(即通过特许方式),确保环境资源配置给最优的使用者。  (五)污染者负担原则  污染者负担原则(Polluter Pays Principle)又称PPP原则,也称“污染者负责原则”。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这一原则是指取得许可证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并赔偿损失的责任。该原则的理论基础是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内部化”。1972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首先提出了“污染者付费”(Polluter pay principle),即由污染者承担治理的费用。该原则一经提出,很快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很多国家将其确定为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92年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努力促进环境成本的内在化和经济手段的利用,考虑原则上应由污染者承担污染成本,适当尊重公众的利益且不扭曲国际贸易和投资。”  对于Polluter Pays Principle,目前国内的环境法教材中有多种不同的译法,比较常见的有“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支付原则”、“污染者自付原则”、“污染者负责原则”和“污染者负担原则”等。从表面上看,这些不同的译法并无不可,但仔细分析,它们之间还是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对理解Polluter Pays Principle的本意会产生重大的影响。  “污染者付费”的理论根据是经济学上的“使用者付费”理念。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最初是基于“谁损毁他人之物须负损害赔偿之责”的法理。“付费”体现的是将环境损害的代价课加于引起环境问题的一方。环境保护实践的发展表明,当前的PPP原则要求污染者承担的绝不仅仅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而是包含了预防、控制、减少污染在内的综合责任,这种责任绝不仅限于“付费”。污染者有时需要将污染排除并恢复原状,有时还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很明显,将PPP原则译为“污染者付费原则”是不全面的,它不能完整反映该原则的内涵。  “污染者支付原则”虽没有明确提出“付费”,但“支付”通常都是和一定的费用联系在一起的。很少有人会说“支付”某种金钱以外的责任。“污染者支付”和“污染者付费”在内容上基本相同,二者都不能全面体现PPP原则的含义。  对“污染者自付原则”这种译法,从文义上理解,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那就是污染者必须自行承担已经或者可能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全部治理和赔偿责任。这种观点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似乎并无不妥,但在实际应用时,要求污染者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多数情况下是行不通的。这与环境损害的特征有关。环境损害的产生往往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实践中能够要求污染者承担的和污染者实际承担的都不可能是其行为造成的全部或完全的责任,而只能是一种适当的或适当比例的责任。环境损害还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影响大的特点。一些环境事故造成的大范围、长时段、高强度的损害使肇事者根本无法承担。为了使受害者得到适当的救济,在国内环境领域,有环境税、环境保险等制度,而在国际环境领域,也有专门用于特定领域环境损害的环境基金和发达国家提供给发展中国家用于环境治理的国际援助基金。这些都说明,将PPP译为“污染者自付”也是不恰当的。  因此,PPP原则最恰当的译法是“污染者负担原则”或者“污染者负责原则”。这两种译法在含义上并无不同。“污染者负责原则”多为港台地区学者所采用,而“污染者负担原则”在大陆被较多地采用。{16}  在环境行政许可的制度建构中,污染者负担原则主要体现为与许可证有关的环境费制度、强制保险制度以及环境治理、恢复、补救制度。例如,台湾地区《核子损害赔偿法》第25条规定:“核子设施经营者应维持足供履行核子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之责任保险或财务保证,并须经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核定,始得运转核子设施或运送核子物料。”{17}我国《森林法》第35条规定:“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  (六)公众参与原则  公众参与原则是指公众有权通过一定的程序或途径参与到环境行政许可的决策、监督之中,并有权受到相应的法律保护和救济,以防止环境管理的违法和盲目,维护公众的环境权益。在现实中,由于环境问题经常涉及复杂的科技背景,因而部分论者主张环境管制最适宜专家政治。然而,环境管制也经常涉及利益的冲突,需要借用民主理念寻求解决。在环境行政中,参与式民主的观念并不在于以投票的方式解决所有的问题,而是由受影响民众通过适当管道参与决策过程,借以调和利益冲突,促进民主政治的发展,从而改善政府的决策品质。  在环境行政许可领域,公众参与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行政主体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听取环境权益受影响者(通常为相邻权人以及开发建设活动所在地的居民)的意见,主要是通过许可听证程序来完成。第二,公民提起与环境行政许可有关的行政公益诉讼,以维护环境公益。从世界范围来看,主要有两类:一是撤销诉讼,即请求法院撤销许可机关违法颁发的环境许可证;二是课予义务诉讼,即被许可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许可证所规定的义务而有关主管机关又怠于执法时,公民请求法院责令主管机关积极采取执法措施。{18}第三,公民通过行政系统内部的检举、控告管道,请求上级行政机关督促下级行政机关正确履行职责,或改变、撤销下级行政机关违法、不适当的许可决定。上述三个方面都需要在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百度知道篇幅有限请下载附件: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主题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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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学与城市建设  内容摘要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  城市化及其对社会的影响  城市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人类文明的结晶。据历史资料和考古的研究,城市的出现至少已有五千余年的历史。自从工业化以来,城市化的速度不断加快。这个集中过程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城市数目的增多,二是各城市人口规模不断扩大,从而使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不断提高。  国内外城市的发展表明,城市化具有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一方面,城市化可以促进经济的繁荣和社会的进步。城市化能集约地利用土地,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同时能促进教育、就业、健康和社会服务的进行。  另一方面,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又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其中住房问题一直是许多城市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城市生态学的形成与发展  正是因为上述原因,世界各国都开始重视城市的生态建设问题。特别是从1992年的联合国环发大会后,人居环境问题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近代城市的发展正在摆脱过去传统的以建筑和视觉为中心的发展模式,而探索一条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道路。生态城市建设应运而生。新的城市历年对生态学提出了新的要求,而生态学也正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取得了新的发展,以至于形成了一门新的分支学科———城市生态学。  众所周知,生态学是研究生物与环境关系的一门科学。长期以来,生态学是以自然界的有机体或生态系统为研究对象的。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上人口的增长和资源与环境等全球性问题日益激化,生态学家在投身解决社会问题的过程中,逐渐摆脱了其初期的狭隘的纯自然的倾向和学科局限,把人类活动包括在其研究的范围之内,把自然———社会———经济复合系统作为宏观领域的发展方向,在理论和研究方法方面都有了明显的发展,展现出了勃勃生机,以崭新的面目跻身于现代科学之林。  城市生态学是生态科学和城市科学的交叉学科,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但是古代的中国人居环境、欧洲城市和美国西南部印第安人的村庄都体现了城市生态学的思想理念。  20世纪70年代一批生物学家开始从生物学的角度研究城市。他们的研究重点在于城市环境影响下动植物区系的变化历史。20世纪70年代初,罗马俱乐部发表的第一篇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其对世界工业化、城市化发展前景所做的估计,进一步激起了人们从生态学角度研究城市问题的兴趣。1971年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领导下开展了一项国际性的研究计划———人和生物圈(MAB)计划,其目的在于研究日益增长的人类活动对整个生物圈的影响以及世界各地可能发生的环境过程和环境压力,找出人类合理管理生物圈的途径和方法。此外,国际生态学会(INTECOL)于1974年在海牙召开的第一届国际生态学大会成立了“城市生态学”专业委员会,并组织出版了季刊《城市生态学》杂志。世界气象组织(WMO)、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城市环境研究所(IIUE)、国际景观生态学协会(IALE)、欧洲联盟(EU)、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都开展了相关研究。  我国城市生态学的起步稍晚,但发展很快。20世纪80年代初,城市生态学传入我国,引起了生态学家、经济学家、地理学家以及城市规划和城市科学家的广泛兴趣。1984年12月在上海举行了首届全国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重点讨论了城市生态学的研究对象、目的、任务和方法。1986年6月在天津召开了全国第二届城市生态科学研讨会,其重点在于城市生态学的理论研究以及城市生态学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实际应用问题。1987年10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与生物圈”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了城市及其周围地区生态与发展学术讨论会,为促进我国城市生态学研究与国际的广泛交流与合作创造了条件。1997年12月,全国第三届城市生态学术讨论会和“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专题讨论会在深圳和香港的相继召开,对“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学理论、方法与实践”这一主题进行了专题研讨。1990年中国生态学会在珠海和澳门展开了生态城市研讨会,特别需要指出的是2002年8月在中国深圳召开了国际生态城市大会,并讨论通过了生态城市建设的深圳宣言。这些都对我国的城市生态学的发展和生态城市建设发生了深远的影响。  城市生态学是以生态学理论为基础,应用生态学和工程学的方法,和多学科的综合与融会,研究以人为核心的城市生态系统的结构、功能、动态,以及系统组成成分间和系统与周围生态系统间相互作用的规律,并利用这些规律优化系统结构,调节系统关系,提高物质转化和能量利用效率以及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结构合理、功能高效和关系协调的一门综合性学科。  生态城市建设  生态城市这一概念是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发起的“人与生物圈(MAB)计划”研究过程中提出的,与“绿色城市”、“健康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环保模范城市”等概念虽有联系,但又具有一定的差别。  生态城市目前虽然没有统一的定义,可以理解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人类社会生活新的空间组织形式,即为一定地域空间内人与自然系统和谐、持续发展的人类住区,是人类住区(城乡)发展的高级阶段、高级形式。生态城市的特征主要有:整体性、和谐性、高效性、多样性和全球性。  生态城市是一个由自然、经济和社会三部分组成的复合系统,各子系统既相互制约,又互为补充。建设生态城市包括以下5个层面:即生态安全、生态卫生、生态产业、生态景观和生态文明。  生态城市要求具有良好的区域景观和生态环境,各类土地得到合理的利用,因地制宜地确定植被的覆被率和乔、灌、草合理的组成与结构;大气环境、水环境达到清洁标准,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固体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回收效率高;保护生物多样性及其生物环境,人工环境与自然环境相融合,生态建筑得到广泛的应用。  生态城市要求建立生态经济体系。生态经济是以产业生态学为基础的生产体系,他包括生态农业的实施;实现清洁生产,以全过程的污染控制代替末端污染处理;能源结构更为合理,可再生清洁能源成为能源结构的主体;此外,生态交通、生态建筑、生态旅游等也是生态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以“生态文化”为核心的新文化体系,包括消费模式的生态化,即可持续消费模式;倡导生态文明;人们在生理上、心理上保持健康,人性得到充分的发展;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社会管理效率高;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健全,综合服务能力强;人口结构优化;交通方便。  目前对生态城市的评价应用了多种不同的方法。如城市代谢方法(urbanmetabolismmethod)、生态足迹法(Footprintmethod)、生命周期评价法(Lifecycleassessment)、模糊数学方法(fuzzymethod)、单指标评价(individualindicatorassessment)和综合指标评价模型(integratedassessmentmodels)等。  目前在我国应用的比较多的是单项和综合指标评价的方法。当前我国正在研究评价指标的规范化问题。评价指标的选择至关重要,其选取应遵循以下3方面的原则:  第一,代表性。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指标,所选指标要能反映该城市的本质特征、复杂性和质量水平。第二,全面性。指标体系应具有综合性,全面反映自然、经济和社会系统的主要特征及它们之间的相互联系,并且应使静态指标和动态指标相结合。第三,规范性。指标的选择应遵循使用国内外公认、常见的指标的原则,使指标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此外,香港在研究城市生态时成功地运用了城市代谢法。在广州和青岛等城市生态的研究中则引入了生态足迹的方法。  展望  根据城市化发展要求及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城市生态学研究和生态城市建设方面,应当着重于下面几个方面:  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环境规划与管理论文主题有哪些方面

引言  中国科学院陆地生态过程重点实验室主任、中科院沈阳应用生态研究所首席研究员周启星认为,环境生物技术是21世纪国际生物技术的一大热点,兼有基础科学和应用科学的特点,在环境污染治理与修复、自然资源可持续再生等方面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同时,由于“从根本上体现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环境生物技术相关产业也正迅速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增长点。  内容和分析  环境生物技术是一个纯生态过程,这使得该技术在解决环境问题中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显著的优越性,从根本上体现出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想。”周启星介绍,环境生物技术可按技术的难易程度,划分为高、中和低三个层次,其中高层次环境生物技术指以分子生物学技术为主体、以基因工程为主导的污染控制与监测技术,中层次环境生物技术是以目前大量应用的、经过工艺改革与技术创新的生物处理技术,低层次环境生物技术则指各类自然净化系统。应用中三个层次的技术互相渗透、协同一致,供决策者和用户根据“经济”、“可持续”原则酌情选用  “现代环境生物技术的兴起,确实有其‘不得不发展’的现实需求。”周启星解释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出现了一大批传统环境处理技术无法解决的环境污染问题,包括高效降解有机有毒污染物的基因工程菌和抗污染、超积累型转基因植物的研究,无害化或无污染生物生产工艺技术研究,废物资源化工程研究等。在这些方面,现代环境生物技术与传统技术相比效率高、速度快,更有利于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正因为要“能传统环境技术之不能”,当代环境生物技术的发展热点主要集中在高层次技术,即以分子生物学技术为主体,以基因工程为主导的污染诊断、污染监测、污染控制及污染生态修复技术上。其中,环境生物新技术、新方法的开发和利用,如污染环境的分子诊断技术是污染控制与修复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当前环境生物技术研究人员,仍不能很好地用生物芯片、转基因、干细胞、蛋白质组、代谢组、生物发光等技术,发展出有效的污染检测与监测方法。  人与环境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无论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人类总是在不断地改造环境,创造不仅使用,而且美观的环境空间。城市所意味的,不仅仅是建筑、街道、商店等人工建构物的堆积,而蕴涵着在诸多功能性设施及硬质景观相伴下的社会文化、经济、政治和城市居民多姿多彩的生活。从外在的视觉影像来看,城市是由其平面结构、天际轮廓、各色建筑、街市设施、区域地标、开放的空间、植栽园林及穿梭不定的交通工具所构成,然而这些都是城市人在选择和被选择的行为方式下形成的物质形态,其间蕴涵着深厚的自然法则、社会心理、人文情感及历史沧桑。  城市化在为人们带来许多益处的同时,也产生一系列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民健康产生影响。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城市的气候变化(如热岛效应)和环境污染,包括水、空气、噪声和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二是自然资源的耗竭与短缺,特别是淡水、化石燃料、耕地的过度利用和生物多样性的减少;三是城市人口的增加导致大量的社会问题,如住房紧张、交通拥挤、绿地减少、教育与卫生滞后等。生态城市是指在生态系统承载能力范围内,运用生态经济学原理和系统工程方法建设起来的城市。生态市建设,改变了传统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决策和管理方法,充分挖掘市域内外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潜力,具有经济发达、生态高效的产业,体制合理、社会和谐的文化以及生态健康、景观适宜的环境,实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腾飞与环境保护、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自然生态与人类生态的高度统一。  生态城市实践方法应该是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同时保证长期的生态健康和后代人生存与发展所需的资源。中国的生态城市规划同其他的规划有两点区别。它的规划时间一般超过20年(总体规划的年限),为长期的发展指明方向。另外,生态城市规划比起其他的规划所涵盖的内容更广泛。中国的生态城市方法反映了最需解决的两个方面—经济和生态,目的是为寻求经济和社会利益,长期的生态健康和资源管理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问题会在生态城市的讨论中变得越来越来重要。第一,重视城市生态学理论的探索,特别是不同规模城市的结构与功能的研究;第二,扩大城市科学研究的范围,即从由单一的城市为对象的研究,转变为对城乡复合生态系统的研究,包括半城市化地区的研究和乡村工业化与城市群的研究;第三,发展生态城市建设适用技术体系,促进现有技术的生态化;第四,为生态城市建设提供生态景观规划和生态文化的方法论上的指导;第五,建立相应的政策、法令和奖惩制度,促进生态城市的发展;第六,加强教育、培训和生态城市的能力建设,增强生态意识;第七,加强国际间、城市间和社区间的合作与交流。  “我们有一个责任,即不仅仅是仔细考虑美的含义,而且开放我们自己去体验美并且遵循美的引导。这种人类特有的适应才能帮助我们同自然界发展一种伦理关系。”  ——LK奥斯丁  在我国许多城市社区及城乡结合部区域,由于土地利用方式及人口日益增长的压力,使得大面积裸露的土地受到长期的侵蚀和沙化,原由树林植被被轻易伐弃;水资源短缺,垃圾、废水处理系统不完善,环境污染加剧等情形在生态上个社区的健康生存发展带来长久的、潜在的危机。另一方面,社区中旧有的建筑街道、溪水及文化名胜等历史文化景观在社区的改建和新建中被轻易拆除、解体或毁坏。这显然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不相符合。而在北京市,这样的情况同样存在。我们在北京西郊的实习当中,就见到了很多这样的情况。  在环境艺术的生存与推广中,不可避免地面对着人居环境及相关区域的生态平衡和生态维护的需求。1972年6月5日,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通过了一个旨在鼓舞和知道世界各国人民保持和改善人类环境的宣言,即《人类环境宣言》。宣言中强调指出,“……人的定居和城市化工作必须加以规划,以避免对环境的不良影响”。它从一个侧面提示我们,对于大地环境经管规划和较大型的公共艺术的推广活动方面应当做到:  1、树立社会文化和经济开发活动中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  2、珍惜和合理使用土地及景观资源。  3、反省和避免艺术规划和创作活动中有碍于人类极其社会健康、幸福和可持续发展的行为状态。  4、明晰公共文化艺术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互动关系。  5、确立公共艺术推广与城市环境及景观规划间的协调与统合的原则。  客观上,公共艺术在当代城市人居环境、生态环境的改造与维护中,正应该起到它美化环境、催发人气、促进正确的生态观念、协助绿色革命的部分作用。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过程中自然环境和绿色生态系统遭到前所未有的毁坏和失衡,森林、绿地、湿地及地表水环境资源大量消失,成为威胁城市生存环境,威胁人类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的严重问题。因此,无论从维护人类社会宏观生态环境的目的着眼,还是从公共艺术及其景观的审美效应出发,都必须强调公共艺术与城市环境中绿色生态建设的密切关系,促使公共艺术在总体上与硬质景观和绿色生态元素之间,达到平衡与和谐,从而达到优化和“软化”城市环境的效果。  城市环境艺术,一种在选择之中的进步与慰藉。  当前无论是大中城市还是小城镇和乡村,生态化建设实践己在我国蓬勃展开。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城市生态化发展及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生态城市的提出是基于人类生态文明的觉醒和对传统工业化和工业城市的反思,生态城市已不是纯自然的生态,而是自然、社会、经济复合共生的城市生态,它和卫生城市、园林城市、山水城市、花园城市、森林城市、异曲而同工,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都具有提高市民文化素质与生活质量的功效,值得注意的是中国生态环境条件千差万别,不可能单一的发展类型和发展模式,需因地制宜的创造各种生态城市规划类型和各种发展模式。  面向新世纪,人类的取向和选择必然是生态化。城市走生态化发展道路、建设生态城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设生态城市离不开创造性的规划设计,创造性的规划设计需要前瞻性的理论指导。开展对生态城市的研究成为城市(规划)研究的前沿课题。改变传统的城市规划价值观,有必要在新的生态价值观指导下对当前城市规划理论进行根本性变革,系统地研究生态城市理论原理及其规划设计方法、手段、技术等一系列问题,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  要解决环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使之自然、经济、社会生态化,根本的途径在于改变传统的工业发展模式和资源利用方式,采取清洁生产→生态工业→循环经济的模式,实现低排放或零排放目标,是城市生态化的必然,是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  生态城市理念所包含的可持续发展思想和城市与自然共存的目标,对国内今后的城市规划工作有着重要指导意义。在当今科学技术相当发达、人类改造自然(即干预自然)的能力远远超出以往的情形,人类必须意识到任何人居环境(包括城市)都是全球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人类活动必需在生态极限内进行,并充分地体现在规划之中,这是真正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建立生态城市的根本保证

城乡规划与资源环境管理专业围绕新农村建设好选题,围绕减排防污染也好选题。不能在网上下载。但必须去网上查素材。假如选“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和建议”,就要了解全国这方面都有哪些问题,那些最突出、问题产生的原因,问题的焦点是什么,如何解决,在解决中要注意什么……素材愈多越好,决定选题时,题目不能太大,容易空,也不能太小,素材浪费。选一个不被别人注意的题最好,有发现,能的高分。

浅谈《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物权法》的制作是我国的一件大事,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其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以及相关物权的定义与物业管理密切相关。其意义在于她从法律层面界定了建筑物区别所有权的三个权利,即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的管理权。这为建立物业管理的法律体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物权法出台后。《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不断完善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 一、《物权法》在物业管理方面引发变化的几点主要内容 从总体上看,《物权法》中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基本上延续了《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但有一些内容发生重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明确规定了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及议案通过的双多数原则 《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具有投票权,但对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并没有强制性要求,投票权的确定方式由业主制作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予以明确。为了保证业主大会首次会议的召开,各地方人大及常和会在其制定的地方法规中都对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进行了规定,一般为按户或套进行计算并与房屋建筑面积结合,并且还限制了单一业主的投票权上限。对此问题,《物权法》并没有采取《物业管理条例》放权的方案,而是统一规定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式为建筑面积与人数相结合,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得到双多数通过,既得到占建筑 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的同意,又得到占业主总人数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普通议案需要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并且经过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特别议案才必须经一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这样从理论上说,普通的议案权需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的四分之一以上即可通过。而《物权法》规定了双多数原则,普通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特别议案的通过需要得到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决议的双多数原则是为了平衡大业主与小业主的利益,避免大业主独霸业主大会,但同时这也将使业主大会通过决议更加困难。 2、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停车管理在物业管理中矛盾日益突出,《物业管理条例》中也无相关条款可以成为管理的指导性意见,而《物业法》则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滞不前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明确了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原则,为相关法规在停车管理方面的修订和完善提供了依据和方向。 3、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需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物权法》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用户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行政法规对房屋用途有严格限制,居住用房改为非居住用房需要相关部门进行审批,但即使“居改非”通过了行政部门的审批,《物权法》仍试图从民法角度对此作出第二层限制,要求“居改非”必须要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对于普通业主而言,更多了一层保护,有利于避免因行政失误而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 4、业主大会取得诉讼主体资格 《物业管理条例》受制于立法权限,没有提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2002]民立他字第46号复函加以确认的。而对于业主大会及业主个人的诉讼主体问题,现在法学界普遍认为,业主大会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司法实践中似乎也还没有法院允许业主大会进行诉讼的案例。 而《物权法》中规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样赋予了业主大会诉讼主体的资格。 二、《物权法》对物业管理的实际影响 1、物业管理意识行为方面的影响 对于行政主管部门,《物权法》中对相关物权要领的法律解释使其行政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行政作为及执法过程中理顺相关主体之间关系、摆正自身的立场、明确自身职责,可以克服其现今在物业管理市场活动中所存在的职责不清、管理缺失以及过度干预等一些弊病。《物权法》对其物权进行了清楚地界定,使其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的维权意识得到很好的引导和支持,有助于业主树立正确的维权意识并依法处理其与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以及业主鉴于《物权法》的法律地位,其正式颁布后将从根本上改变现今物业管理业主之间的诸多关系和矛盾。对于物业管理企业,《物权法》如上文所述对物业管理法规的几点重大改变将促使物业管理企业及时调整具体经营行为,以适应法律环境的变化。而更为重要的则是物业管理企业在经营理念产意识上改变,这种改变源于对《物权法》相关内容及其带给物业管理市场变化的深入研究和判断,对企业的市场定位、营乐战略以及服务产品定位都会有一定的影响。 2、物业管理法规方面的影响 现有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将根据《物权法》进行大规模地修订和更新。《物权法》作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在其正式颁布之后,现有涉及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法规必然要进行清理,并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进行大规模的修订和更新,将与其相矛盾的条款进行修订,将新的制度纳入法规,完善相关的具体内容,使之更具有操作性。例如首次业主大会如何召开,车库是否可以小区业主之外的其他人出售等问题可能都将通过配套法规的修订与更新加以解决,最终形成一个协调统一、完整呼应的物业管理法律体系。 3、物业管理业态方面的影响 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的模式仍将是物业管理业态的主流。《物权法》规定了三种物业管理的模式,其一为业主自行管理,其二为委托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其三为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其中新增的两种模式的具体形式还需要配套法规的进一步明确,从可行性方面来说,“业主自行管理”模式很可能是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直接聘请专业服务公司提供保安、保洁、绿化等专项服务,而“委托其他管理人管理”模式中的“其他管理人”则很可能是指有从业资格的注册物业管理师。此两种新模式的出现对物业管理市场的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但其并不能真正成为业态的主流,前一种模式存在专业知识缺乏的监管机制先天不足等弊病,而后一种模式中管理人的讥风险能力更成为最大的软肋。当然物业管理企业虽然具有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有足够的能力控制和监督专项服务公司,并具有足够抵御风险和赔偿能力,但对于一些规模较小的楼盘,由于物业收费标准的限制和规模效益的不足,如果物业管理企业去做必然会亏损,而通过第一种模式或第三种模式却可节省一定的费用,并且监管也较为容易,比较适合采用此两种模式进行管理。 《物权法》颁布后,为应对物业管理市场业态的变化、各类专业机构介入以及业主诉讼维权的增加,物业管理人应持续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以优质的服务为基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积极面对和解决物业管理中的新矛盾、新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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