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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题目新颖

发布时间:2024-08-30 10:20:05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题目新颖

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  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密不可分,同样地与法律相联系。但纵观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大多数限于经济行为的规范,很少和道德建设相联系,而道德建设,如上所述,又偏重于思想意识规范的“软”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建设社会效果的不尽人意,就带有不可避免性。因为在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这可以说是一个规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较易形成一种普遍的精神信仰,而转型期的社会恰恰破坏了人的普遍的精神信仰,冲击了人们正常的信用关系以及行为选择的预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从经济到政治到思想的全方位转型,旧的信仰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相适应的新的信仰体系又尚未建立,导致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精神信仰较为混乱的价值失范阶段。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同样,新的信仰体系的确立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如果对有些人经常出现的严重的缺德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有力的制裁,这只能加大居心不良者投机冒险的侥幸心理,变本加厉地违法损德,从而偏离舆论的走向和价值取向,使这些人的行为更加无度,形成恶性循环,给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实践证明,当有些人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方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对非强制性的说教这一“批判的武器”自然是“充耳不闻”,而诉诸强制性的制裁这一“武器的批判”则能迫使其不敢擅自为恶。因此,要发挥社会转型期道德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所谓道德立法,也就是指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它作为加强“硬”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道德立法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所需要,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而且还表现为在这一时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上。人,既是道德建设的主体,也是道德建设的客体。诚然,人的意识自觉、意志自由是人类的尊严和骄傲之所在,但无数经验事实还是证明这一点,人的自由和自觉并不是绝对的,在统计数字上,绝大多数人仍然难以超越人自然本性和种族遗传所决定的种种需要。如吃、穿、行、性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他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显然,个体的人只有先设法获得这些需要的满足,然后才谈得上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上述需要,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强烈和迫切。但是,作为道德的基础却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而非社会个体的特殊愿望,它具有超越社会个体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直接的、具体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以及由此而产生虚幻和异己的性质。这就决定了道德社会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①唯有达到自律,即在社会道德转化成为社会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一定的经历、体验、知识作基础,而且需要相当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无论何时也无法使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律精神。未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青少年且不说,就是成年人,若是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健全,或与社会道德规范有偏差,也同样不会自觉地尊重社会道德。因此,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那些严重缺乏道德自律人给予法律制裁,正是使他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这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或推测,而是被无数的心理学实验所反复证明的事实。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起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树立,责罚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儿童之愿意坚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种种不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这就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是由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责罚是其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事实上,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上述结论在成人道德建设中具有同样适用性的理由。因为道德的生长并不是年龄增长的函数,而是基于利益需要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而这些都是永远存在的。社会转型期个体的道德生长并非是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而到某一特定阶段便告结束,否则,我们只好得出每一个成人都已达到至善的谬论。成人仍有一个道德生长的继续过程,这一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一继续内化的过程中,就仍离不开以利益为基础的法律制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的动机是社会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社会转型期的道德立法,正是在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在受到国家执法部门的制裁时,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基于这一物质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虑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也对那些处在道德素质较差层次的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其觉得“……无美德是痛苦的”。③实践证明,对严重失德的人,社会应该使其体验到不幸。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之,社会转型期人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在人们的规范意识普遍还比较缺乏的时期尤其如此。只有当人们具备道德自觉的能力时,道德规范才会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道德立法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要加速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达到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就必须走道德立法的路子。

(你自己想题目吧,以免被发现) 时间渐渐流逝,转眼间,我已经快步入初中了。那纯真的童年就如断了线的风筝,越飞,越高,穿过白云,到达了一个充满竞争的环境中了……我已经站在了初中的大门前,就等着它打开了,未来谁也不知道,就如数学里的未知数――“X”,现在谁也解不开。但我爱幻想它,到达心灵的深处,让它一一浮现在你脑海里……  我的想象里――  初中生活是忙碌的。它不像小学有属于自己的时间。它的所有时间都属于思维,属于书本,属于课堂。它不像小学有属于自己的心灵,因为要把整个身心都投入到学习里。早自习、行课,再到晚自习,似乎初中生活把时间的一分一秒,都安排得满满的,使我们感到压力,但我们把压力化为动力,成绩一升再升!但是忙碌的初中生活似乎让我们能彻底理解“黑发不知勤学早,白首方悔读书迟”的道理。  初中生活是快乐的。它能从学习中感受快乐,从紧张中感受快乐,从朋友身上感受到快乐。初中跟小学一样,有自己的知心朋友,只不过他们比小学的更成熟,比小学的更优秀……和几个知心朋友漫步在校园中,阵阵谈笑风生,阵阵忆苦思甜啊!大家都为奋斗了六年终于进入初中而喝彩!大家的脸上都洋溢着灿烂的微笑……  初中生活是幸福的,虽然它的幸福不跟小学一样,但它那种幸福是漫游知识海洋的幸福,是有属于自己主见的幸福。每一天,我们都在跟笔打交道,跟书交朋友。遨游知识海洋中,会令自己感受到比小学那个无知的  少年幸福几百倍!这样幸福下去,会令你知识更丰富,头脑更发达!

勿以道德之名,泯灭慈善本心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作文题目

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的;是对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我们应该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地守法、护法,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质和道德水平。以此,来维护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 所谓法律信仰,就是人们对法律的无限信服与崇拜,并以之为行为的最高准则。“一个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生成相当重要,它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的关键性要素。正因为如此,伯尔曼的至理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才会广为流传,成为所有崇尚法治的人们确信的一条真理性原则。[2]”法律信仰是人们对法律的一种认同和依归,其实质是追求法律至上和法律统治。只有信仰法律,才可能守法。法律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守法仅是法信仰的外在表现形式,守法精神才是法信仰的灵魂。守法精神要求的是主体不仅遵守法律,更重要的是把守法内化为道义上的一种责任和义务,变被迫守法为自愿守法,由强制守法到良心守法,由他律守法到自律守法。 综观人类社会发展史,越是民主化和秩序化的社会,该社会场景下的市民对法律的崇尚和需求就越强。这些市民之所以追求法律(规则)至上,首先是他们习惯于信赖法律规则;更重要的电子商务资料库是他们有条件通过法律规则来保障自身权利实现的最大化和对政府权力控制的具体化。这是因为“法律规则是一种普遍、稳定、明确的社会规范,是一种公共权威,而非人格权威、特权威严及亲情,在调整社会向高层次发展中,能自动地排除或抵制偶然性、任意性及特权的侵害,使社会在严密的规范化、制度化的良性运动中,形成一种高度稳定有序的秩序和状态;其次,法律规则对人们的生活安排方面,它要求个人之间、个人与政府及组织之间有一种默契,一种自我调节的机制,这种‘默契’和‘调节机制’经法律的确定性配置后,能促成人类生活的高度和谐,予以人的自由与尊严最大化保障,让人有绝对的权力,不依赖于阶级或国家,设计的是一幅自由自在的充满人性关怀的生活模型。”[3]因此,要提升一个国家公民整体的法律素养,应从两方面着手,一是传授给公民法律知识和培育其法律意识乃至法律信仰;二是大力推进社会的民主化和法治化进程。勿容置疑,作为造化育人的高等学府,主导性培育和快速提升青年学生的法律素养,是其参与社会现代化进程和塑造“现代型人才”不可推卸的职责。然而,近年来一升再升的大学生犯罪数据,频频向我们告示:校园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还十分贫瘠。广州市司法局的吴云南等同志对广东全省49所普通高校进行了调查,结果念人震撼,1981—1998年,这49所普通高校曾有违法和犯罪的学生626人,约占同期在校学生总数的干分之二。浙江嘉兴市秀洲区人事劳动保障局两名公务员2003年4月3日下午在办公室里遇刺。警方确认,犯罪嫌疑人周一超时年22岁,是浙江大学农业与生物技术学院农学系应届毕业生。原来,他在该区公开招考公务员中,已通过笔试、面试,但健康检查不合格,未被录用。因情绪悲观,产生报复念头,遂迁怒于人事部门的招考人员,最终导致行凶杀人。2003年3月28日,在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挂牌成立了全国首家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南京大学、东南大学等南京10所高校成为首批中心成员。之所以要建立这个“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是因为该院通过调查分析发现,2001年该区在校大学生的犯罪率比上年上升300%,2002年比2001年上升120%,并且还得出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面对这些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能够予之以较为恰当的解释是: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根本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正如“硫酸伤熊”案当事人刘海洋(清华大学学生)所言:“我们上大一就学了《法律基础》课,学了民法和刑法等,但我只知道猎杀野生动物违法,但用试剂烧伤动物园里的动物是不是违法就不清楚了,从这段心语中,也许会让我们得到比“事件”本身更富有检讨意义的启示,我国高校的法制教育模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 法律与道德 法制教育的认识定位要变革。 根据我国官方的有关文件精神及实践做法,学校的“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并没有自身独立的地位。“法制教育”次第于“道德教育”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把法 制教育视同为道德教育,事实上按照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至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正是受这种不合理认识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大大小小的高等学府里,很难看到独立的法律教研室,取而代之的是千篇一律的德育教研室,其结果是法制教育工作很难得到切切实实的开展。 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均系属于社会价值教育范畴,它们既有区别也有联系,从联系上讲,两者的目的同一的,都是为了培养适宜社会需求的“合格公民”;从区别上讲,道德教育重在净化人的内心世界,法制教育重在规范人的外在行为。我们说提升人的品质,应从思想和行为两方面塑造,益于采用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结合,但不存在法制教育从属于道德教育或道德教育从属于法制教育的问题。所以,法制教育的教育性发挥,需要建构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要优化。 法制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不仅要有明确的目标、规范的内容和相对稳定的教育渠道,而且必须有受过正规培训、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教师队伍。现行的所谓“法律教师”,不少为“半路出家”,甚至是从未接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政工干部,此番情景下“出炉”的“弟子”会有多少法律素养也就可想而知了。 高等学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质。不同的学校应根据自身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为主体,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 第三、法制教育的内容设置要调整。高等学校的“法制教育”是为了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和法律知识(法律技能),主要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通过法学理论教育,让学生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培养学生守法、护法、用法的知识技能和自觉意识。 目前,不同类别的所有高校,强行划一地以开设一门《法律基础》来应付“法制教育”,由于课时少,内容庞杂繁多,教授者,犹如蜻蜓点水,匆忙赶进度,只能是简单地进行一系列知识罗列和堆积;学习者,往往疲于应付,死记硬背,应付过关考试,师生都苦不堪言。这显然有悖于“法制教育”的真实目的。法制教育的内容选择上,比较合适的做法是在不同类别的学校开设不同层次的法制教育课。根据学生所在的学校类别、所学的专电子商务资料库:57:;4%2!!;*;)"业及各校的侧重点需要,除进行宪法、刑法、民法等大法的一般性普及外,还开设一些与各校专业(行业)相关、与各类学生受体相通的法律课程,使“法制教育”贴近大学生的生活,融入大学生的内在性需要。 第四、法制教育的实施方式要要改进。高校法制教育,首先要遵循法制教育的特有规律。法制教育是“认同”规范、“接受”规范和“消化”规范的教育,是培养自觉、自愿的守法精神和塑造体现民主、正义、效率、公平等现代法治理念的教育,依靠传统的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事实上很难奏效,较适宜的是让学生在生动、直观的实践活动中感受要遵守及如何遵守这些规范。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题目高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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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沈家本之法律与道德治国作用评析 赵玉环 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52 试论哈特法律与道德划界限度的思想 吴真文 道德与文明 2009/043 法理学中的法律与道德问题的界定 黄云翔 才智 2009/244 道德性:法律与道德的契合 彭君 河北法学 2009/095 试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以合道德不合法问题为主要分析对象 田晓玮 法制与社会 2009/206 再论法律与道德之统一 金丽娜 法制与社会 2009/197 形式独立与价值认同:法律与道德两种规范 张智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78 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赵金磊 法制与社会 2009/179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其解决 董志中 法制与社会 2009/1810 “治”与“化”——法律与道德发生作用方式的探讨 杨龙 社会科学论坛(学术研究卷) 2009/0711 有我无我之际:漫说法律与道德的语境差别 苏亦工 北方法学 2009/0312 浅论和谐社会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 李远红 法制与社会 2009/1413 法律与道德:一个多维度的解析 赖亮洲 法制与社会 2009/1514 在知识系统与行动系统之间——哈贝马斯对法律与道德的分析 郭婕 道德与文明 2009/0315 浅论法律与道德在教学实践中的整合 戴建春 学理论 2009/0416 对一种功能主义进路的思考——评《法律与道德关系——法理学与伦理学》 唐萌 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9/0117 见死不救的入罪之辩——再读法律与道德的定位 刘树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 2009/0218 浅析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朱鹏程 成才之路 2008/2919 浅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边蕾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1220 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具体应用 马明茹 山东教育学院学报 2008/06资料来源

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需要道德立法  道德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与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密不可分,同样地与法律相联系。但纵观进入社会转型期后的我国法制建设工作,大多数限于经济行为的规范,很少和道德建设相联系,而道德建设,如上所述,又偏重于思想意识规范的“软”建设。在这种情况下,道德建设社会效果的不尽人意,就带有不可避免性。因为在社会转型期,人的道德观念最容易混乱,这可以说是一个规律。一个稳定有序的社会,较易形成一种普遍的精神信仰,而转型期的社会恰恰破坏了人的普遍的精神信仰,冲击了人们正常的信用关系以及行为选择的预期。我国的社会转型是从经济到政治到思想的全方位转型,旧的信仰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与此相适应的新的信仰体系又尚未建立,导致目前的社会处在一个精神信仰较为混乱的价值失范阶段。社会转型是一个过程,同样,新的信仰体系的确立也是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如果对有些人经常出现的严重的缺德行为或由于无德而引发的无序行为不给予及时、有力的制裁,这只能加大居心不良者投机冒险的侥幸心理,变本加厉地违法损德,从而偏离舆论的走向和价值取向,使这些人的行为更加无度,形成恶性循环,给转型期社会的稳定带来威胁。实践证明,当有些人不能选择正确的价值方向,尤其是不能将自己的行为控制在道德所允许的范围时,法律的规范和强制作用是绝对必要的。因为这类行为的主体对非强制性的说教这一“批判的武器”自然是“充耳不闻”,而诉诸强制性的制裁这一“武器的批判”则能迫使其不敢擅自为恶。因此,要发挥社会转型期道德的规范和强制作用,就必须进行道德立法。所谓道德立法,也就是指国家的立法部门将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为社会所必需的道德规范上升为具有国家意志性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其目的是促使社会成员更好地道德规范,以提高整个社会的道德水平。它作为加强“硬”件建设的一项具体措施,是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必然要求。  道德立法为社会转型期的道德建设所需要,不仅表现在如上所述,而且还表现为在这一时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上。人,既是道德建设的主体,也是道德建设的客体。诚然,人的意识自觉、意志自由是人类的尊严和骄傲之所在,但无数经验事实还是证明这一点,人的自由和自觉并不是绝对的,在统计数字上,绝大多数人仍然难以超越人自然本性和种族遗传所决定的种种需要。如吃、穿、行、性的需要;交往的需要;自尊、他尊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显然,个体的人只有先设法获得这些需要的满足,然后才谈得上生存和发展。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由于历史的原因,人们的上述需要,可以说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表现得强烈和迫切。但是,作为道德的基础却是社会的整体利益,它体现的是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要求而非社会个体的特殊愿望,它具有超越社会个体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社会个体的直接的、具体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以及由此而产生虚幻和异己的性质。这就决定了道德社会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①唯有达到自律,即在社会道德转化成为社会个体道德,成为个体道德的需要时,道德才具有真正的现实性。  但是,人的道德自律精神不是天赋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它不仅需要一定的经历、体验、知识作基础,而且需要相当程度的理性思维能力和自我意识为前提。这就意味着,一个社会无论何时也无法使人人都同时具有自律精神。未完成社会化过程的青少年且不说,就是成年人,若是他的道德认识、道德情感、道德意志不健全,或与社会道德规范有偏差,也同样不会自觉地尊重社会道德。因此,在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对那些严重缺乏道德自律人给予法律制裁,正是使他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这不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假设或推测,而是被无数的心理学实验所反复证明的事实。著名的心理学家皮亚杰认为,儿童道德判断的形成,起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道规范的,而成人权威的树立,责罚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具体地说,儿童之愿意坚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种种不快的责罚,包括免受皮肉之苦。这就告诉我们,儿童的道德成长过程是由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责罚是其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事实上,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上述结论在成人道德建设中具有同样适用性的理由。因为道德的生长并不是年龄增长的函数,而是基于利益需要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而这些都是永远存在的。社会转型期个体的道德生长并非是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而到某一特定阶段便告结束,否则,我们只好得出每一个成人都已达到至善的谬论。成人仍有一个道德生长的继续过程,这一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一继续内化的过程中,就仍离不开以利益为基础的法律制裁。“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②利益的动机是社会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社会转型期的道德立法,正是在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在受到国家执法部门的制裁时,它作为一种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在以后的道德生活中,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所选择的行为及其由此产生的后果,并基于这一物质和精神利益得失的考虑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也对那些处在道德素质较差层次的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从而使其觉得“……无美德是痛苦的”。③实践证明,对严重失德的人,社会应该使其体验到不幸。如果恶人和恶行得不到应有的制裁,恶行就会因缺乏约束而横行无忌,这已成为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总之,社会转型期人的内心信念的确立、自律意识的形成、道德义务的笃行、道德习惯的养成,需要一定的道德上的强制性。在社会转型的初始阶段,在人们的规范意识普遍还比较缺乏的时期尤其如此。只有当人们具备道德自觉的能力时,道德规范才会对人们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道德立法也就失去其存在的价值。因此,要加速社会转型期社会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达到道德建设的理想目的,就必须走道德立法的路子。

法律与道德冲突的议论文素材

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所以我们又常常把法律称为“国法”。因此,一直以来,法律给我们的感觉就是很远的。其实,法律就在我们身边,因为法律与道德是分不开的,那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又是什么样的呢?有这么一个故事:某村的张大爷一生操劳,抚育了六个儿子,他用全部财力和满身疾病换来了儿子们的成家立业。长子承包村里的鱼塘,一年纯收入三万余元,但对老人却“一毛不拔”,其他几个儿子也拒绝赡养老人。张大爷孤独地住在村外简陋茅屋里,靠邻里接济度日,也无钱看病,村委会干部多次出面调解,要求六个儿子共同赡养老人,但六个儿子却互相推脱,老人的生活一直无人照顾,村里人对此义愤填膺,主动帮助老人打官司。法庭调解无效后,判决六个儿子每年共同支付张大爷三千元赡养费,共同承担医疗费用。这样的故事经常在我们身边发生,在道德无法差遣人们去负起应负的责任时,法律就会体现出它的强制性。大千世界,纷繁复杂,法律制定得再多,也不能详尽地规范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法律可以严禁遗弃、拒绝赡养老人的行为,但却无法使人们自觉地尊敬老人。道德则涉及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深入人们的心灵,以特定的方式在更广的范围内约束人们的思想和行为。所以,法律与道德是相辅相成的,法治与德治同样重要,必须把两者结合起来。现在的中国便是实行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保证人民群众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因此,我们应为自己是中国人而感到骄傲。那么,我们青少年该如何护法、维德呢?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SUPERSTRUCTURE 的不同范畴。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一、道德与法律的学理含义: (一)道德的含义: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道德根源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讲:“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道德始终是阶级的道德。”这表明道德的内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简单的概括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自然人关于善与恶、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见、野蛮与谦逊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总合,或者说是一个综合的矛盾统一体系。 (二)与道德密切相关的法律的含义。 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道德,也没有亘古不变的永恒法律。今天的社会,代表不同利益的统治集团仍然还存在,但是他们代表的阶级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对立的。不同的统治集团各有各自的阶级利益,以及与其阶级利益相适应的道德。法律在本质上是统治集团的整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体化,而道德当然属于意志范畴,那么法律当然反映统治阶级的道德观。从侧重道德的角度,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在主观方面,法是国家意志和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客观方面,法的内容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前者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性和统治阶级意志,后者体现了法的物质制约性。法就是这两个方面的矛盾统一体。 结合中国国情,我国法律与道德的现状: 一国范围内的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都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的体现。 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相互渗透。忠孝节义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维护其阶级统治的道德规范,在其立法中体现为“十恶”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实践中,甚至是将儒家思想的教义作为办案的根据,《春秋决狱》一书就是其中的典型。 法与道德相辅相成,共同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孟子《离楼上》中讲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个重要的手段。 道德的状况制约立法的发展。 道德对法的实施起着举足轻重的促进作用。 道德有助于弥补法律调整的真空。 法必须以道德作为价值基础。 法是传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道德与法律是社会规范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范畴。二者的区别至少可归结为: 产生的条件不同。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规范或宗教禁忌,或者说氏族习惯。法律是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而道德的产生则与人类社会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维系一个社会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道德规范,整个社会就会分崩离析。 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通常要以各种法律渊源的形式表现出来,如国家制定法、习惯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人们的意识之中,并通过人们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 调整范围不尽相同。从深度上看,道德不仅调整人们的外部行为,还调整人们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人们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人们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尽管也考虑人们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违法行为存在,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当然,也有些由法律调整的领域几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断,如专门的程序规则、票据的流通规则、政府的组织规则等。在这些领域,法律的指导观念是便利与效率,而非道德。 作用机制不同。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人们的自律来维持。 内容不同。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比如说,面对一个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义务,却未赋予你向其索要报酬的权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报酬往往被视为不道德。

道德是由道与德两个并列的词组成。 道是道路、行径、方式。 德是行为的表现。 道与德组合到一起,意义上就发生了变化,就有了道德的新义。 道字变成动词。 德是由道决定的。有道产生的德,演化成了道德。 现在人们把道德的意思着重地表现在德字上。 意思就是,不论你以什么道,只要能产生好的德果,人们都是乐意的。 在学术方面,道就是道,德就是德,是不容混淆的。 在人们的生活当中,可以把道德做为一个德字的意思去应用。 在很多事情上,人们只究其结果不问过程。对方不论采取什么道,表现出来的德是直观的。 所以,大多情况下,道德就是德的意思。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论文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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