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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医疗纠纷论文3000字

发布时间:2024-07-07 23:27:06

卫生法学医疗纠纷论文3000字

法律分析:法律在医疗纠纷中,属民法的调整范畴,有调节作用。医疗民事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一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通常情况下,国家不予干预,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就医疗纠纷进行协商,也可以进行民间调解和行政调解,从理论上讲,医疗合同纠纷也可进行仲裁解决,但仲裁解决医疗纠纷还不受重视。国家对医疗民事纠纷的干预表现为民事诉讼,需要当事人起诉才能发生。也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解决。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  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  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  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  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  (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  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  (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  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  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  (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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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要依法行医,依法保护医生和患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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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现状严峻,仅仅靠卫生法远远不够,但是建议利用卫生法贯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思路,并非给患者用特专业的法学知识被迫接纳,而是一定站在患者角度换位思考。最后建议借助医疗调解委员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协同解决。

学系概况 卫生法学系为一新设系科,是学校重点发展学科,其前身卫生法学教研室成立于1982年。目前拥有基础法学教研室、卫生法学教研室和案例研究室三个教研实体。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法学专业(卫生法学方向)本科开始面向全国招生。现在已经为法学本科生开设了《宪法学》、《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商法学》、《中国法制史》等法学专业课程,将来还要为法学专业本科生开设《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外国法制史》、《行政与行政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律师实务与司法文书》等法学专业课程。此外,卫生法学系还为法学本科生开设《卫生法学概论》、《医事法学》、《药事法学》、《卫生监督学》、《医疗纠纷法律实务》和《外国卫生法学》等专业特色课程。卫生法学系法学教研室还与北京市卫生监督所、北京市丰台区法院等单位联合建立教学实习基地,和北京市疾病控制中心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卫生法学系还承担着全校除法学之外的各本科专业的必修课《法律基础》、医学本科生和继续教育学生的《卫生法学》和研究生选修课——《医疗行为中的法律问题》的讲授任务。卫生法学系现有三个研究方向:卫生立法研究、卫生执法研究和医疗行为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研究。卫生立法研究主要研究我国尤其是北京市的卫生立法问题,为北京市制定相关的卫生法律和政策提供支持; 2卫生执法研究,该研究方向主要力图从深入研究卫生执法的现象及其规律等方面入手,借鉴国外的先进成果,探讨如何加强卫生领域的依法行政水平;3、医疗行为中的民事权利保护研究,该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如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法律难题。本系的科研方向定位是:深化我国医事法学理论的研究,促进医事法学的繁荣和发展,为我国的医事立法做出重大贡献,推动国家医事法制的建立和健全,并有助于医患纠纷等实务问题的顺利解决,有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在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教研室全体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卫生法学系已经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初步取得了一定成绩。目前,我系正在研究的课题有: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点项目、北京市教委重点项目、北京市卫生局重点项目和学校的重点教改课题等数十项,获得科研经费108万元。从2004年至今已有30余篇论文发表在全国法学类期刊杂志上。卫生法学系已成为我校进行高层次的卫生法学学术交流活动的一个理想平台,为促进我校卫生法学专业的发展,建设我校卫生法学专业精品课程、培养大批高质量的医事法学专业人才、打造首医新亮点起着重要作用。卫生法学系拥有一支精干、优秀的师资队伍,他们均是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法学院等国内知名法学院校的硕士和博士,其中多名教师兼有医学本科和硕士学位,整个团队知识结构非常合理。学系现有专职教师8人,其中3人具有博士学位,5人具有硕士学位。学系有教辅人员1人,并有兼职教授5人。在新的历史时期,卫生法学系将不断扩大研究领域,接受政府的委托,为相关立法任务的实施开展理论研究和实践调研,促进卫生立法的完善,顺利解决医患纠纷和医疗诉讼;并且为提高北京市广大卫生行政人员的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其分析解决问题能力,进行制度创新,使卫生管理与教育学院成为培养北京市卫生法律人才的摇篮作出新贡献。不建议报考,因为专业06还是07(有点忘了)年才开始招收本科生,无论是在课程设置还是师资力量的配备上,都是存在一定程度的弱势的,因此不建议报考。建议报考临床以及首医其他优势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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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论文的破立结合定义:首先指出对方错误的实质,再批驳已指出的错误论点,并在批驳的同时或之后针锋相对地提出自己的正确观点加以论证。议论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根据题目写出一个观点,再加以阐述说明,重要的是要有说服能力,三要素缺一不可,仔细看看下面的具体介绍,以后就可以多试着写作,这样作文才可以有长进。此外,还要多记一些名言警句和名人事例,以便在作文中更好的应用。总的来说,议论文的论点是要解决“要证明什么”,论据是要解决“用什么来证明”,而论证是解决“如何进行证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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